威廉姆斯对功利主义幸福意蕴的批判
功利主义边沁与密尔

功利主义边沁与密尔功利主义是一种伦理学理论,强调行为的正确与否应该根据其结果或后果来评判。
在功利主义的框架下,一个行为被认为是正确的,如果它能够产生最大的幸福或最大的利益,而被认为是错误的,如果它会导致最大的痛苦或最大的损害。
边沁(Jeremy Bentham)和密尔(John Stuart Mill)是功利主义的两位重要代表,他们对功利主义的理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发展。
边沁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之一,他提出了“最大幸福原则”,即一个行为的正确与否应该根据它能够产生的最大幸福程度来评判。
边沁认为,幸福是人类追求的最高目标,所有的行为都应该以追求最大幸福为出发点。
他将幸福定义为“快乐的总和减去痛苦的总和”,并提出了一种计算幸福的方法,即通过对行为的后果进行量化,来确定其对幸福的贡献程度。
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强调了个体的幸福和利益,他认为每个人的幸福都应该被平等对待,没有人的幸福比其他人的幸福更重要。
与边沁相比,密尔对功利主义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他认为边沁的功利主义过于简单和机械,忽视了人类的复杂性和精神层面的需求。
密尔提出了“质量幸福原则”,即幸福不仅仅是数量的问题,还涉及到幸福的质量。
他认为,人类的高级欢乐比低级欢乐更有价值,因此应该追求高级欢乐而不是简单追求快乐的数量。
密尔还强调了个体的自由和权利,他认为个体应该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只有在不侵犯他人权利的前提下,个体的自由才能得到保障。
边沁和密尔的功利主义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差异,但他们的共同点是都强调了行为的后果和结果。
他们认为,一个行为的正确与否应该根据其对幸福和利益的贡献来评判,而不是根据行为本身的性质或动机。
他们的功利主义理论对于伦理学的发展和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提供了一种可以量化和评估行为的方法,为人们的行为决策提供了指导。
然而,功利主义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批评。
一方面,功利主义强调了结果的重要性,但忽视了行为的本身是否道德。
有人认为,一个行为的道德性不仅仅取决于其结果,还取决于行为本身是否符合道德原则和价值观。
试论穆勒功利主义视角下的幸福观

试论穆勒功利主义视角下的幸福观作者:封佳成李欣来源:《现代交际》2017年第10期摘要:“幸福”是西方伦理学一个重要的范畴,从古希腊开始就有许多哲人对什么是幸福进行了探讨。
穆勒在《功利主义》中谈到幸福是指快乐和免除痛苦,不幸是指痛苦和丧失快乐,同时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也就是“最大幸福原理”作为功利主义的道德基础,从而为他的“幸福观”定下了基调。
他从三个层次阐述了他的幸福观:第一,功利主义的价值原则是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第二,幸福是具有现实性的;第三,追求幸福的整体性。
对穆勒幸福观的探讨可以发现穆勒功利主义的优点和不足。
关键词: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幸福中图分类号:B8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0-0047-02一、穆勒对“幸福”的界定穆勒把幸福等同于快乐,仿佛除了快乐以外人们别无其他更加高尚的目标可以追求,容易被一些人称为“猪一样的学说”,然而这是极大的误解。
因为穆勒所说的快乐更大程度上是指理智的快乐、感情和想象的快乐以及道德情感的快乐,而不仅仅是感官的快乐。
并且穆勒认为如果一个人的心智更加健全,外在的社会制度更好,那么一个人不会认为单纯的感官的快乐会比高级感官所感受到的快乐也就是心灵的快乐更纯粹。
从这个意义上说,幸福是个人感受、精神修养和完美社会制度的统一。
穆勒认为,某些种类的快乐比其他种类的快乐更加值得欲求,更有价值。
在评估快乐的价值的时候,快乐也有质量和数量的差别,如果要比较两种快乐哪一种更加值得追求,在一个人两种快乐都体验到的情况下,如果他毫不迟疑地选择一种,那么这种快乐就是值得欲求的。
在这里,穆勒对选择的主体是做了假设的,这个人有着感受高级官能并且能够感受高级的快乐的能力。
我们会提出疑问,难道单纯的感官快乐就不是幸福么?幸福是一种非常主观的感受,康德说过谁也别想告诉我什么是幸福或者快乐,因为对于一个人所感受到的快乐在另一个人身上并不完全一样,有时情况甚至相反。
浅评功利主义法学

浅评功利主义法学功利主义法学是指以功利主义理论为依据的法律理论体系。
在功利主义法学中,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最大幸福,法律的正确性是依据其对社会幸福的促进程度来判断的。
这一理论体系在法学领域有着重要的影响力,本文将对功利主义法学进行浅评。
功利主义法学把幸福作为最高的价值目标,以此为出发点,明确了法律的目的和价值取向。
在这一理论体系中,法律不再只是为了维护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更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幸福与福祉。
这种价值取向对法律的制定和解释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需要考虑到法律的实施对社会幸福的影响,因此需要充分考虑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尽量做到最大幸福的实现。
在司法解释中,法官需要考虑案件的判决对社会幸福的影响,而不是仅仅考虑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
这种以幸福为出发点的法律理论,使法律更加符合人类社会的实际需求和价值追求。
功利主义法学强调了法律的效果和结果。
在传统法学中,法律主要着眼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侧重于行为的合法性和道德性。
而在功利主义法学中,法律的效果和结果被赋予了更多的重要性。
法律的正确与否不再只是依据法律条文本身的合理性,更需要考虑其实际的运用结果。
如果一个法律条文不能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幸福与福祉,那么即使其在道德上合理,也应当进行相应的修正或者废除。
这种以法律实际效果为中心的理论视角,使法律的实践更加接地气,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的需求。
功利主义法学倡导了法律的变革和创新。
在传统法学中,法律往往具有一定的保守性,法学家们更多的关注法律的传统和源自。
而在功利主义法学中,情况则截然不同。
因为功利主义法学将法律的价值取向放在了社会幸福与福祉的实现上,因此对法律的变革和创新更加积极。
在这一理论体系中,法学家们更倾向于关注社会的实际需求和问题,并致力于提出创新的法律解决方案。
这种积极主动的法律变革态度,有利于不断满足社会的需求,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功利主义法学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关于“最大幸福”的理念可能带来一定的悖论。
西方哲学史 功利主义

于功利主义法学试析功利主义摘要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
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
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
边沁和密尔都认为: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
本文通过从功利主义的滥觞到功利主义法学的分析得出功利主义的原理,以此试析功利主义。
关键词:功利主义效用快乐幸福痛苦最大化一、功利主义的滥觞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
功利主义伦理思想的早期,主要包括伊壁鸠鲁的快乐主义思想,功利理论。
其中伊壁鳩鲁的快乐主义主张快乐是一种善,快乐也是人生的追求目标,讲述了快乐是属于人的善;在功利理论里,英国的经验主义认为人的一切知识都来源于感性的经验和事实的基础,人的感官的快乐就是人追求和现实能够感觉到的东西。
㈠功利主义学说系统化的主要学者主要有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等。
功利主义又可以译作最大效用主义,其伦理原则是:人的本性是避苦求乐的,人的行为是受功利原则支配的,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幸福,个人要追求其自身的最大幸福;而对于社会或政府及其措施来说就是应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也所谓:“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
㈡如果想深入了解功利主义,必先要了解功利主义的创始人杰瑞米·边沁。
边沁1748年出生在伦敦东城区的斯皮塔佛德的一个保守党律师家庭。
他自小被视为神童,因为他还是一个初学走路的孩子时便已在父亲的书桌边阅读起卷帙浩瀚的英格兰历史,并且在3岁开始学习拉丁文。
如何看待功利主义

如何看待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的一种。
它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
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
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
功利主义作为一种指导社会科学研究的伦理体系,虽然有古代的思想渊源,也符合一般的理性思维而易于为人理解,却不能简单地混同于自古以来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采用的权衡利弊得失的利己主义行为方式。
1功利主义源自于18世纪的苏格兰学派,形成于1世纪边沁和穆勒的理论,中间经由西季威克和摩尔的方法论批判、20世纪50~60年代的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之争,最终形成一种事实上最有影响的现代伦理思潮。
2功利主义分成两种,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
规则功利主义学说认为,如每个人都永远遵守同一套道德规范,就能产生最大快乐值。
它是一种颇为不同的观点,也被认为是穆勒所创立而近来一直很流行的。
和规则道义论一样,这种理论强调规则在道德中的重要性,并坚持认为,我们一般地说——如果不是永远如此的话——人们是根据一条规则,如要说老实话这条规则,来断定在特殊情况中应该怎么办,而不是根据在该特殊情况中,什么样的特殊行为会产生最好的结果做出这种断定的。
但是,与道义论不同,规则功利主义又认为,我们总是根据哪些规则会为每一个人增进最大的普遍善来决定我们所采取的规则,这就是说,问题并不在于哪一个行为具有最大的效用,而在于哪一条规则具有最大的效用。
功利原则在通常情况不是用于决定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特殊行为(这通常是由规则来决定的),而是用于决定采取什么样的规则。
必须在功利基础而不是在任何其他基础上来选择、维持、修改和更换规则。
功利原则仍然是终极标准。
但要从规则的角度而不是从具体判断的角度来引用这一原则。
规则功利主义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认为,如果一个行为符合一套规则,而普遍地符合这套规则会最大限度地增进效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行为就是正当的;另一类认为,如果一个行为符合一套规则,而普遍地承认这套规则会最大限度地增进效用,那么在这种情形下,该行为就是正当的。
简述功利主义伦理学

简述功利主义伦理学功利主义伦理学是一种关注行为后果的伦理学理论,其基本原则是追求最大化幸福或最大化利益。
本文将从功利主义伦理学的理论基础,主要观点以及批评进行简述。
一、功利主义伦理学的理论基础功利主义伦理学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并在19世纪得到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的进一步发展。
该理论的核心信条是通过追求最大化幸福来评判行为的对错。
二、主要观点功利主义伦理学的主要观点有两个方面:行为后果和幸福最大化。
1. 行为后果功利主义伦理学认为,行为的价值取决于其带来的后果。
如果行为导致积极的后果,增加了幸福感,那么该行为是正确的。
相反,如果行为导致负面后果,减少了幸福感,那么该行为是错误的。
2. 幸福最大化功利主义伦理学强调追求最大化的幸福感或利益感。
基于这一观点,我们应该采取能够使尽量多的人获得幸福的行为,并尽量减少痛苦和不幸的发生。
重点在于整体幸福感的最大化,而非个体的权益。
三、批评与讨论尽管功利主义伦理学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但也受到一些批评和争议的影响。
1. 忽略道德权利功利主义伦理学关注整体利益最大化,忽视了个体的道德权利。
这可能导致对某些人的不公平对待,甚至剥夺了个体的自由和尊严。
2. 无法衡量幸福另一个批评是关于幸福感的主观性。
幸福是一种主观感受,每个人对幸福的定义和评价有所差异。
因此,很难准确衡量和比较不同个体的幸福感。
3. 忽略公正与义务功利主义伦理学过于关注结果,忽视了行为背后的道德义务和正义观念。
有些行为本身是道德义务,无论后果如何,我们都应该履行这些义务。
4. 制定决策困难在实践中,根据功利主义原则制定决策可能存在困难。
通过权衡行为的后果和幸福感的最大化,需要考虑许多因素,也容易使决策变得复杂和困难。
综上所述,功利主义伦理学通过追求幸福感的最大化评判行为的对错。
它强调行为后果以及整体幸福感的最大化,但也面临一些批评和挑战。
我们应该在批判性思维下,综合考虑功利主义的观点,并在实践中寻找更加全面和平衡的伦理取向。
功利主义的名词解释_发展历程_主要派别_应用
功利主义的名词解释_发展历程_主要派别_应用功利主义的名词解释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
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
主要哲学家有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等。
功利主义的发展历程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
西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Aristippus)、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
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Richard Cumberland)、法兰西斯·哈奇森与休姆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
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Claude-Adrien Helvetius)、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Cesare Beccaria) 以及休谟(Hume)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原则。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由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和密尔提出。
其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
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
19世纪末期的功利主义代表人物亨利·西奇威克(Henry Sidgwick)认为功利主义来自对“常识”的道德系统的反省。
他论证多数的常识道德被要求建立在功利主义基础上。
他也认为功利主义能解决常识学说的模糊和前后矛盾而产生的困难和困惑之处。
在20世纪功利主义虽然经过摩尔 (G.E. Moore) 的批判,但英美哲学家与英国自然科学家兼伦理学家图尔明(Stephen Edelston T oulmin)、牛津大学的诺埃尔·史密斯 (Patrick Nowell-Smith)、厄姆森 (J.O. Urmson)以及澳大利亚的斯马特 (J. J. C. Smart)等人仍为功利主义辩护[2] 。
功利伦理主义 道义伦理主义 后果主义道德推理
论道德伦理的探讨一直是哲学领域中的重要议题之一。
在伦理学中,有多种不同的道德理论,其中包括功利伦理主义、道义伦理主义和后果主义道德推理。
这些道德理论都对伦理行为做出了不同的解释和评判,在社会生活中也有着不同的应用。
本文将详细探讨这三种不同的道德理论,以及它们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和意义。
一、功利伦理主义1. 定义功利伦理主义是指人们应该追求最大化幸福和最小化痛苦的道德理论。
这一理论最早由杰瑞米·边沁提出,他认为一个行为的好坏应该根据其带来的后果来评判,即一个行为应该被认为是好的,如果它会使最多的人获得幸福,减少痛苦。
2. 应用与实践功利伦理主义在现实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和意义。
在政策制定和社会规划中,可以通过对不同政策的预期效果和后果进行评估,从而选择对社会利益最大化的政策。
在企业管理和商业决策中,也可以通过权衡利益,最大化员工和客户的福祉来制定商业策略。
3. 评价与争议然而,功利伦理主义也受到一些批评和争议。
一些人认为,功利伦理主义忽略了个体的权利和尊严,过分强调了集体利益,有可能导致对少数裙体的忽视。
一些人也指出,在实际情况中很难准确衡量和评估不同个体的幸福和痛苦,从而难以实践。
二、道义伦理主义1. 定义道义伦理主义强调人们应该遵循一种固有的道德法则或原则来行事,而不是简单地根据后果来评判行为的好坏。
这一理论最早由康德提出,他认为道德行为应该遵循普遍适用的道德原则,而不是顺从感情或欲望。
2. 应用与实践在现实生活中,道义伦理主义经常被用来制定道德准则和法律规定。
在法律领域,一些法律规定是建立在普遍适用的道德原则基础上的,如不杀人、不偷盗等。
在个人行为和决策中,道义伦理主义也强调个人的良知和道德责任,鼓励人们遵循正义和道德的原则行事。
3. 评价与争议道义伦理主义也受到一些批评和争议。
一些人认为,过分强调普遍适用的道德原则可能忽略了不同情境下的特殊情况。
一些人也指出,普遍适用的道德原则可能存在不一致性和矛盾,在现实生活中难以严格遵循。
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伦理学理论)(utilitarianism),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
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
主要哲学家有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等。
主要概念: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
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
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
边沁和密尔都认为: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
密尔认为: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对幸福的促进就成为判断人的一切行为的标准。
发展历程: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
公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Aristippus)、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
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Richard Cumberland)、法兰西斯·哈奇森与休姆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
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Claude-Adrien Helvetius)、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Cesare Beccaria)以及休谟(Hume)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原则。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由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和密尔提出。
其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
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
论功利主义是否必然导致非正义
论功利主义是否必然导致非正义齐爽自19世纪以来,功利主义在西方政治哲学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地位,“到了20世纪60年代,功利主义的统治达到了这种程度:除非一种道德体系在某种意义上是功利主义的,否则道德哲学家不会把它看作一种‘道德体系’”,可见功利主义对当时的西方社会影响之深。
但与功利主义的深远影响一同伴随而生的还有人们对功利主义的批判,甚至一些人认为功利主义必然会导致非正义发生。
本文就是在此基础上,对功利主义是否必然会导致非正义的发生进行论证。
本文先概述了罗尔斯对功利主义正义观的批判,借此表明笔者观点,即功利主义有可能会导致非正义发生的,但不是必然会导致,而且依照功利主义原则判断具体行为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正义的。
一、罗尔斯对功利主义正义观的批判功利主义诞生后,一直被许多人所批判。
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更是对于功利主义正义观作出了强烈的批判。
在罗尔斯看来,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存在着极大的缺陷,主要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功利主义的目标是不确定的。
功利主义的主旨是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追求目标,密尔指出“主张行为的是与它增进幸福的倾向为比例;行为的非与它产生不幸福的倾向为比例。
幸福是指快乐或免除痛苦;不幸是指痛苦和丧失快乐”。
但在罗尔斯看来,实际上这一幸福、快乐是不确定的,幸福和快乐是人的一种心理感受,很难精确计算,而且衡量幸福与快乐的主体是人,不同的人很难把握一个统一的标准,因而功利主义所追求的目标是不确定的。
第二,功利主义在实现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可能会对一些人的个人权利造成侵犯。
在功利主义看来,只要能够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一些个人的牺牲或个人权利的侵犯就是允许的,这样的行为就被视为是正义的行为。
相反,如果因为少部分人的利益而牺牲掉大多数人的利益,这样的行为就要受到功利主义的批判,就要被指责为是非正义的。
罗尔斯极力反对功利主义的这一观点,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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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卷第四期 2014年4月 楚雄师范学院学报 J0URNAL OF CHUXIONG NOliMAL UNIVERSITY V01.29 NO.4 Apr.2014
威廉姆斯对功利主义幸福意蕴的批判 方 熹,徐艳萍 (云南师范大学,云南昆明650092;楚雄师范学院,云南楚雄675000)
摘要:伯纳德・威廉姆斯在《英国时报》中被称为“他那个时代最重要的、最有才华的哲学家”, 尤其是在20世纪下半叶他对哲学伦理学做出了重要贡献。由此,对威廉姆斯伦理思想的相关观点予以简要 梳纳就显得尤为必要、重要。正是基于这一认识,笔者就威廉姆斯对功利主义幸福意蕴的批判加以分析, 以期进一步解读和历史考察其伦理思想。 关键词:威廉姆斯;功利主义;幸福 中图分类号:B561.59文章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406(2014)04—0091—05
一、
解读功利主义的幸福意蕴 哲人皆知,功利主义的理论基础是幸福, 即认为幸福是人一生的追求和目标。我们判断 一种行为是否是道德的和善的,主要就在于考 察这种行为所带来的快乐成分是否占据优势, 若这种行为带来的是最大的幸福,那么就代表 着这种行为带来的是快乐而没有痛苦;由此, 达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也即大多数人都争 得了这种最大幸福。这是边沁的快乐计算方 法,或者说这就是边沁的功利主义原理或最高 功利原则。… 密尔也持有相同的观点, 快乐之所以是幸福,就因为它能使人满足一定 的欲望,使人感到幸福。功利主义要求人们追 求所能达到的最大幸福。如此,若是按照纯数 学的意义进行理解,边沁的这种对快乐或幸福 的量的计算和比较方法是能够给予肯定的。但 假若用于人类和社会生活的各种复杂行为,边 沁所认为的都只不过是一些幼稚的、肤浅的和 经不起考验的谬论。原因在于不管是作为行为 评价方法,或是作为行为评价标准,在不确定 快乐的性质的前提之下,只是单一地探究快乐 的量的大小,那肯定都是不合实际的思想和做
法。正如阅读诗歌和赌博在边沁应用于实际生 活中所具有的意义和价值是同样的。由此,根 据边沁可展开如下推论:某个人行窃所获得的 快乐和被盗所遭受的痛苦这两者相比,假若前 者大于后者,那么这某个人的行为就是善的, 或者说就是道德的,显然这是荒唐至极的。同 时,道德制裁的广泛方式和内容实际上是边沁 所阐述的道德制裁方法所忽视的,尤其是对于 人们内心的道德制裁没有给予关注,对于良心 这个道德法庭的作用几乎忽略不计了,由此使 得他的道德制裁理论成为片面的外在他律性道 德,无形之中没有了真正的道德自主性的意义 可言。 然而,随着理论的不断发展和替代更新, 尤其是在面对诸如幸福之外的一些东西的更加 可贵之类的质疑时,传统的这种表述完全不能 够自圆其说,建立在福利主义框架之内的现代 功利主义,其极力采取愿望、利益和满足以及 爱好等等一些更加中庸化的概念进行代替幸福 的概念,而对于我们应该真正喜欢的和欲望的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构建我国主流价值文化研究”,项目编号: 11&ZD021。 收稿日期:2014—02—13 作者简介:方熹(1982一),男,湖北通山人,云南师范大学华文学院、国际汉语教育学院讲师, 哲学博士,研究方向:道德、价值、文化;徐艳萍(1982一),女,云南宣威人,楚雄 师范学院图书馆馆员,研究方向:高等教育管理。
・9】・ 楚雄师范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 楚雄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第4期 以及什么是人们的利益和什么能使人们满足等 不进行硬性规定,使功利主义能够以比较中立 的面孔出现。但这并没有改变功利主义的理论 基础,存在于那些改进过的理论之中仍然含蓄 地包括了幸福,只不过“现代功利主义十分模 糊了所应该体现的幸福概念,以至于似乎可以 随着情况的变化灵活机动地应付。”[2](P316)但威 廉姆斯对此完全否定,在威廉姆斯看来,幸福 不足以具有那么大的魔力能够成为任何道德理 论所谓关怀的对象和建构的基础。威廉姆斯将 人的整个生命和道德紧密关联在一起,明确主 张应该回归到古希腊哲学,也即在他看来, eudaimonia这个词的涵义在古代哲学家那里和 当今的幸福概念的涵义基本上不一样,但是在 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那里,假若对于成为某类 人和对某类生活的向往和追求的人是理智的, 那么促进这么一种使人知足的状态的东西就叫 做eudaimonia,happiness通常便是这个词的翻 译。譬如,我们可以说有一天你很幸福,另一 天你不幸福,这种说法在现代是有意义的,但 eudaimonia不能这样用,它指的是构成一个人 整个一生的状态,“是整个生活的整体效果, 而不是某时某处的某种乐趣。”l3 威廉姆斯用良 好生活(Well—being)来表示eudaimonia表达 的那种状态。_4 J(p34) 威廉姆斯指出,由于每个人喜好的和所欲 求的通常都是那种道德上不正确的东西,所以 每个人获取所喜好的或者所欲望的这个结果完 全可能并不是所谓的良好生活。从根本上来 说,幸福和良好生活这两者是不等同的。而有 一些价值可以说完全就与幸福无关,不如我们 可以从冒险,甚或是磨难和痛苦以及绝望之中 发现真正价值的所在。尽管在很多时候坚持一 些德性的立场很有可能会减少幸福的总量,但 我们往往又非常的看重和在乎诸如牺牲、责任 和正义以及公平等价值。无疑,由于很多价值 是与良好生活内在吻合、是在幸福之外的,所 以把幸福作为道德判断的唯一标准的理论,对 于很多矛盾则不能够给出让人满意的答案。因 此,可以说良好生活是高于幸福的。作为内在 于我们满意和喜好的生活的那种东西,良好生 活在古希腊哲学家那里构成了值得追求的和向 .92. 楚雄师范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 往的而又有价值的生活。甚至于威廉姆斯还认 为,“按照一个人应该是什么样子的存在”和 所谓一个人的良好生活相距很为切近,那是人 作为人的一种所谓的应然状态。因此,哪怕幸 福被某个道德理论拒绝视之为最高追求,但这 个道德理论也不会把我们对人类良好生活的那 种关怀拒绝纳入到自己的体系之中,道德见解 更为恰当的基础严格说来应该是良好生活,而 并不一定是建立在对人类幸福的那种关切之 上。所以,威廉姆斯认为,倘若以对人类幸福 的那种关切作为其理论优势的话,功利主义是 站不稳脚跟的。而作为一个道德理论的基础, 良好生活这个概念比幸福这个概念更具有潜在 的优势,这明显间接而有力地削弱了功利主义 以幸福作为理论基础的说服力。另外,威廉姆 斯在《道德:伦理学导论》中还检查了功利主 义的幸福概念及其理论特征,揭示了最大幸福 原则之下的理论矛盾和缺憾。那么,为什么功 利主义对于我们的道德思考具有那么大的吸引 力呢?威廉姆斯认为那是由于功利主义的观点 承诺了它的理论满足四个颇有吸引力的前提 条件 [ ](vgo ’
二、质疑功利主义幸福意蕴的四个 条件 首先,功利主义所倡导的目标不依赖于一 些可疑的形而上学实体,也不依据于灵魂的存 在或者上帝的存在,它是那种非超验的。功利 主义在我们人类生活领域之外没有什么别的诉 求,它只是从人的本性出发,也即不是从神的 层面去考察价值的起源与目的和道德的起源与 目的,强调道德最终是使我们的个人幸福,彰 显了对我们人的尊严、价值和主体性,这显然 对我们人的精神解放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和效 果。其实,这也就是上文我们谈到的边沁所谓 的避苦趋乐。由此,边沁从人出发和彰显人的 主体性这一观点,完全可以算作它的理论贡献 和吸引力,哪怕他关于人的本性的论述不够精 当,这是我们应该给予客观肯定的。 第二,功利主义的幸福,也即基本善,好 像在很大程度上尽可能地降低了以下这个理论 的可疑性:我们任何一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 方熹,徐艳萍:威廉姆斯对功利主义幸福意蕴的批判 但我们每一个人肯定都想要追逐并得到幸福, 同时一定以尽可能多地达到最大的那个幸福量 为目标,乍一看这完全是个非常理性的目标, 这个目标在功利主义看来具有毋庸置疑的客观 性。可是,功利主义的目标究竟是否可以就算 作幸福这个所谓的“毋庸置疑”的目标呢?这 是威廉姆斯的直接疑问。其中的原因主要在于 两个方面,威廉姆斯指出,良好生活这个概念 在很多情况之下比幸福这个概念具有更加广泛 的说服力,但本身不容相信的是幸福到底是否 就绝对被视为我们生活的目标?这是一个方 面。另外一方面,就算我们放弃第一个方面的 怀疑,但是究竟能够在哪个意义层面之上达到 这个幸福的目标,这也是功利主义所特别不明 朗的一点。 第三,从理论上来说,可以通过对结果的 经验计算从而判定道德问题,走出了形而上的 惯性哲学思辨,道德思维被功利主义加以经验 化了,甚至于一些公关政策层面问题的处理也 运用于此。I6 准确地说,这是功利主义最为可 喜的一大特征。具体而言,这一特征的最大吸 引力在于它使得某种技术上的约束可以统统代 替于所有道德上的混沌,关键只要相应计算的 方式方法能够被我们找到,那么易如反掌地就 能解决我们面对的一切道德难题,晦涩难懂的 伦理学问题可以由明了清爽的数学计算所更换 和代替,困顿的道德本质特性从此变得不再那 么的神奇了。但在威廉姆斯看来,这并不尽 然。道德哲学和人的本身以及我们人类的伦理 生活紧密关联,其自身就不是那么的显而易见 的。但是每一个人的伦理生活是复杂的、多元 化的,丰富多彩的人类伦理生活不能够由功利 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阐释清楚;每一个人不是 分离性的,而是完整化的,功利主义的后果论 把人的意图和行动严重地分裂开来,这都是其 无法躲避的困惑。 第四,不论是关涉各种对象差异关怀,还 是关涉某个对象的差异主张,功利主义给予了 非常通俗的一种道德思考,即所有问题都能够 从理论上换算成幸福来展现。这是尤其关键的 一点,因为道德理论所不能够解决的一系列其 他著名难题被它明了揭示,它独有的魅力在道 德矛盾的冲突问题上尽显光彩。从最清爽明了 的意义上来说,道德矛盾指的就是我们面临着 相互矛盾的几种或者就是两种道德义务或责任 需要去选择从而采取行动。比如,某个人依据 某一种道德责任或义务应该选择甲行动,而根 据另外一种道德责任或义务他又应该选择乙行 动,甲和乙从各自的角度进行考察都有其合理 的一面,但是它们彼此之间却又难以融合,而 这某个人又不能同时兼顾甲乙两者,很自然地 道德两难的情境就出现了。 非常简单明了的一个推理,如果依据甲行 动,那么就会由于对乙所涵括的道德责任不能 够履行从而内心挣扎;如果依据乙行动,那么 就会因为不能够履行甲所涵括的道德责任从而 纠结不安;如果既不依据甲也不依据乙行动, 那么就会由于明显的逃避道德选择从而陷入双 重懊悔之中。这种简单的道德冲突唯独对于功 利主义来说不值一提,而在其他各种伦理学说 中都可能成为一个很大的难题。因为一切可能 出现的冲突都被功利主义纳入最大幸福原则麾 下,而缺乏那种内在对应的观点来阐释对错的 原因,唯独在一切抉择之中存在最好的是或不 是;假若效果相等的两个过程出现,那么做哪 个就都毫无关系了。因此,从理论层面上来 说,功利主义者好像完全不存在到底为选择什 么样的行动而矛盾,其道德选择可以无比的理 性,好比利索而肯定的数学计算结果一样。 话说至此,所有冲突都被功利主义要求置 于最大幸福原则的量度之下,社会的所有道德 规范都被置于一边,行动者内心的道德情感都 被搁浅一旁,选择那个最能够产生最大幸福的 行动。无需赘言,这种利索而自然并不是所有 常人都能够做得到的,并不可以这么简单地处 理很多情况,这是功利主义所必须面对的困 难。比如,尽管有些行动在某个情境中是整体 效果最佳的那个选择,但那样也许就意味着要 做错事情,委实让人无法理解。依据威廉姆斯 的论述,功利主义理论难以回避这个困难,难 以做到自圆其说,同时这也完全可谓是功利主 义画地为牢的结果。原因在于功利主义为道德 思考设定了“最大幸福”这个普遍的目标,它 的眼中只有效率,但是在某个价值体系中,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