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司法行政系统省、市两级行政执法部门人员信
四川省民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实施标准

四川省民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实施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9.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四川省民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实施标准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各级民政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以及民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民政部门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民政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并依法合理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全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法律和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各市州民政局可以在本办法及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基础上进一步细化、量化标准,经局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按相关规定报送备案。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人为本,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适用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次高的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的,可以根据违法情形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和条件;(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和条件。
四川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四川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3.10.31•【字号】•【施行日期】201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四川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的通知》(川依法行政办函[2013]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重点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的要求,四川省司法厅对2009年以前的全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再次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四川省司法厅决定,《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有关规定》等1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1)二、四川省司法厅决定,《四川省司法厅关于为我省重点项目建设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等7件规范性文件废止(见附件2)三、四川省司法厅决定,《关于推进全省公证工作改革发展和强化管理的意见》等8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3)。
四、四川省司法厅决定,《关于印发<四川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修订(见附件4)。
上述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上述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五年;上述需重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在修订文件发布之前有效期为二年,发布之后则自动废止。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附件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附件3:失效的规范性文件附件4:需要重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司法厅2013年10月31日附件1:四川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附件2:四川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附件3:四川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附件4:四川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NO:SC091942)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
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02年7月2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证明力,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环境损害鉴定;(五)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鉴定事项。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从事前款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司法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从事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业务以外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条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正文:----------------------------------------------------------------------------------------------------------------------------------------------------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为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建设廉政、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结合市委、市政府“项目攻坚年、产业提升年、开放突破年、作风转变年”四个年活动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行政执法队伍教育管理(一)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准确把握执法价值取向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普遍开展行政执法理念教育,引导执法人员牢固树立以下理念:1.职权法定。
行政执法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委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积极履行职责,做到行政执法“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
2.程序正当。
行政执法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不断优化执法流程,正确运用合法、正当的执法手段进行执法。
3.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过程中应注重执法目标实现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障之间的平衡,做到执法措施必要、执法手段适当,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影响降到最低,保障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监督权。
4.教育指导为先。
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
行政执法应当积极采取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性方法,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
5.权责统一。
对违法或者不当的执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依法纠正,对有过错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行政执法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绵阳富临医院、成都市司法局、四川省司法厅等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绵阳富临医院、成都市司法局、四川省司法厅等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1【案件字号】(2020)川01行终11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雍卫红刘静蒋娜娜【审理法官】雍卫红刘静蒋娜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绵阳富临医院;成都市司法局;四川省司法厅;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当事人】绵阳富临医院成都市司法局四川省司法厅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当事人-公司】绵阳富临医院成都市司法局四川省司法厅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代理律师/律所】吴雪培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左星河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雪培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左星河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雪培左星河【代理律所】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绵阳富临医院;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被告】成都市司法局;四川省司法厅【本院观点】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被上诉人市司法局作为成都市司法行政机关,具有作出16号回复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管辖第三人复议机关书证重新鉴定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判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被上诉人市司法局作为成都市司法行政机关,具有作出16号回复的法定职权。
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投诉材料齐全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时间和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四川高院发布全省法院典型司法建议

四川高院发布全省法院典型司法建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3.25•【分类】其他正文全省法院典型司法建议目录1.关于排查相关电力设施消除用电安全隐患的司法建议2.关于规范行政执法加强“行刑衔接”的司法建议3.关于加强未成年女性权益保护的司法建议4.关于促进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外来信件收文制度的司法建议5.关于加强铁路公司内部管理的司法建议6.关于行政协议中强化履约意识重视附随义务的司法建议7.关于规范土地管理制度健全复垦体系建设的司法建议8.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名称及使用方式的司法建议9.关于广元市旅游景区安全相关问题的司法建议10.关于加强公路运输治理防范运输安全隐患的司法建议11.关于加强校园管理和法制教育的司法建议1.关于排查相关电力设施消除用电安全隐患的司法建议建议对象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宜宾供电公司建议背景宜宾中院受理的邹某某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宜宾市江北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受害人许某某在家使用抽水机作业过程中触电死亡。
经查,许某某家未安装漏电保护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法院在对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发现,在农网改造期间普遍存在漏装漏电保护器,农户用电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现象,涉及多达30多万用电户。
为保障广大用电户的生命健康权,宜宾中院建议宜宾电力公司及时排查相关电力设施,消除用电安全隐患。
建议内容(一)建议宜宾电力公司及时对辖区内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用电户予以清理整改,并进行定期巡视检查,以消除安全隐患,防范类似的安全事故发生。
(二)建议要求其排查相关电力设施,以消除安全隐患。
建议效果宜宾电力公司收到宜宾中院的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先后召开与宜宾中院的联席会议和整改会议,制定和完善了相关的制度规范,积极地对辖区内的电力设施安全隐患展开排查。
根据宜宾电力公司作出的《司法建议书复函》,截至2018年12月10日,宜宾电力公司共下发了《整改通知书》311158份,其中281711户用电户已安装了漏电保护器,对29447户拒不安装漏电保护器用户,宜宾电力公司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保措施。
四川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小组、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国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小组、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等关于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企业(基地)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标 签】优惠政策的通知【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综治委安帮小组﹝2001﹞5号【发文日期】2001-11-15【实施时间】2001-11-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小组、司法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切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使暂时无业可就、没有生活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司法行政部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工作机会,减少和避免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央[1992]7号、中央综治委[199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1号、川委办[199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过渡性安置刑释解教人员企业(基地)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帮教基地具备的条件 1、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的认定和年审,按四川省司法厅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签发的川司发[2001]121号文件执行。
2、经市、州以上司法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严格审查批准的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的各类生产性企业和服务性企业,须向当地财政、国税、地税、工商主管机关备案。
3、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30%以上。
4、有健全的刑释解教人员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刑释解教人员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刑释解教人员名册。
二、安置帮教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1、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企业,当地财政可在财力许可的范围内适当给予支持。
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5.05.17•【字号】川司发[1996]48号•【施行日期】199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实施细则(1996年5月17日川司发〔1996〕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及时、正确地进行国家赔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给予受害人行政赔偿或者刑事赔偿。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工作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各监狱长、劳教所长是国家赔偿工作负责人。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所办理行政赔偿、刑事赔偿案件,实行业务工作部门承办,法制工作部门审核,机关行政首长决定的制度。
第二章赔偿范围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刑事赔偿:(一)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服刑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二)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侮辱服刑人员造成严重结果的;(四)对服刑期满的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释放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戒具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六)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服刑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行政赔偿:(一)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二)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侮辱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对劳动教养期满的劳动教养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解教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戒具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六)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被劳动教养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川办发[2012]7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川办发[2012]7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促进源头治理,加强欠薪预防,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决定在建设施工领域建立欠薪处理责任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准确把握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农民工工资拖欠主要发生在建设施工领域,包括建设、维修和改造城乡住房、市政基础设施、水利、水电、公路、铁路等,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
2003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连续3年开展清理建设施工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每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不断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由于在招标投标、发包分包、计量计价、工程款支付等源头环节上,存在建设资金不到位、低价中标、挂靠承包、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工程款拖欠等情况,农民工工资“年年清年年欠”问题仍然突出。
一些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同时,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名,借助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社会舆论压力,通过媒体炒作和发动信访缠访讨要工程款等非工资性经济纠纷时有发生,加剧了欠薪问题的复杂性,影响了欠薪案件的甄别和处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把握问题产生的根源,把落实源头责任、预防和解决拖欠以及防止拖欠反复反弹作为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以扎实有效的工作服务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14•【字号】雅办函〔2018〕36号•【施行日期】2018.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雅办函〔2018〕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雅安市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4日雅安市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7〕83号)、《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行政执法公示规定雅安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雅安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雅办发〔2017〕61号)(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强化领导推动。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听取工作开展情况。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成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迅速启动各项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县(区)相关部门的指导、协作,同步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开展。
(二)明确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要求,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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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司法行政系统省、市两级行政执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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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四川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6.04.08
【实施日期】2016.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司法行政系统省、市两级行政执法部门人员信息的公告
为加强四川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规范管理,强化落实亮证执法、依法执法等制度,根据《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法制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现将四川省司法行政系统省、市两级行政执法部门人员信息公布。
根据人员调整情况,公布的人员信息会作相应调整,请予以监督。
附件: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执法部门人员信息表
四川省司法厅
2016年4月8日
四川省司法厅
行政执法部门人员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