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体系基本框架图表总结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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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点总结框架

法律知识点总结框架

法律知识点总结框架一、法律的基本概念和特征1. 法律的定义和内涵2. 法律的形式3. 法律的功能4. 法律的适用范围二、法律的产生和发展1. 法律的产生过程2. 法律的发展历程3. 法律的主要流派和学说三、法律的体系和结构1. 法律的体系框架2. 法律的层级结构3. 法律的分类和特征四、法律的主体和客体1. 法律主体的分类2. 法律客体的分类3. 法律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五、法律的效力和权威1. 法律的效力类型2. 法律的权威来源3. 法律的效力和权威的关系六、法律的适用和解释1. 法律的适用范围2. 法律的解释方法3. 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原则七、法律的秩序和安全1. 法律的秩序维护2. 法律的安全保障3. 法律的秩序和安全的关系八、法律的制定和实施1. 法律的制定主体2. 法律的实施程序3. 法律的规范效力九、法律的监督和维护1. 法律的监督方式2. 法律的维护机制3. 法律的监督和维护的作用十、法律的变革和发展1. 法律的变革方式2. 法律的发展趋势3. 法律的变革和发展的影响十一、法律的责任和制裁1. 法律责任的类型2. 法律制裁的方式3. 法律责任和制裁的关系十二、法律的权利和义务1. 法律权利的内容2. 法律义务的范围3. 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十三、法律的国际化和全球化1. 法律国际化的背景2. 法律全球化的趋势3. 法律国际化和全球化的影响十四、法律的应用和实践1. 法律知识的应用方法2. 法律实践的案例分析3. 法律应用与实践的规范以上是对法律知识点的一个大致概括,接下来将对每个知识点进行详细的阐述和举例分析。

国际商法知识结构图

国际商法知识结构图

国际商法知识结构图再版新编国际商法各章中⼼内容图表法讲解归纳第⼀章导论本章中⼼内容是国际商法概论、西⽅两⼤法律体系的⽐较,以及中国重要民商⽴法,可以⽤下⾯图表归纳第⼀节国际商法概论⼀、概念1、商事交易(有形和⽆形)2、商事组织(⼤型公司和跨国公司)3、法律规范(明⽂规定)⼆、与相1、商法与商业法2、商法与民法3、商法与经济法4、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5、国际商法近法律的与国际经济法6、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关系三、渊源1、国际公约(实体法与冲突法)2、国际贸易规则(贸易术语)3、国内法(产品责任、代理)第⼆节西⽅两⼤法系⽐较法律体系法律渊源结构分类特点法院结构⼀、⼤陆法制定法、习惯法、公法与私法突出成⽂法三级体系:第⼀审法院、判例和学理强调系统化、上诉法院和最⾼法院法典化⼆、普通法判例法普通法与衡平法⼆元结构英国:郡法院和治安法院和和重视程序法最⾼法院:⾼等法院和上诉制定法法院美国:联邦和州法院系统“先例约束⼒原则”第三节两⼤法系与⽐较(⼀)1、传播⽅式不同;2、法律渊源不同3、变⾰速度不同;4、法官作⽤不同5、法律体系不同;6、法律程序不同7、判决技术风格不同;8、对经验和应⽤的重视不同普通法与衡平法⽐较(⼆)分类概念关系区别普通法也叫习惯法和是基础,没有衡平法1、救济⽅法不同判例法仍然可以存在2、诉讼程序不同3、法院组织系统不同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不⾜是对普通法的补充和改善,4、法律术语不同加以修补和纠正没有普通法则不会存在5、管辖权不同第四节中国的法律制度⼀、法律渊源⼆、司法制度⼀、制定法,包括——法院组织1、最⾼⼈民法院1、宪法2、地⽅各级⼈民法院:基层、中级和⾼2、法律级⼈民法院3、⾏政法规3、专门⼈民法院: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等4、地⽅性法规(省、⾃治区和直辖市)和经济特区法规,——审判制度:5、特别⾏政区的法律:⾹港和澳门的基本法实⾏两审终审制:对于地⽅各级法院的判决⼆、法律解释当事⼈不服可向上⼀级法院上诉,上⼀级1、⽴法解释2、司法解释3、⾏政解释法院所作的⼆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三、判例:不是法律渊源,但⽇益重视其作⽤不得再上诉第五节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罗马法的基本原则)1、法律⾯前⼈⼈平等;2、私有财产不可侵犯;3、契约⾃由⼆、民商法容易混淆的基本概念1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责任2物权与所有权3债与债权4侵权与违约⾏为与国际商法有关的中国重要民商⽴法(补充)法律名称章节条款(最新修改后)实施时间1、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9章156条1987年7⽉1⽇起2、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11章230条1999年12⽉25⽇起3、中华⼈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7章43条1985年7⽉1⽇起(已废⽌)4、中华⼈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7章47条1993年9⽉2⽇起(已废⽌)5、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23章428条1999年10⽉1⽇起6、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6章74条2000年9⽉1⽇起7、中华⼈民共和国票据法7章111条1996年1⽉1⽇起8、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8章64条2001年12⽉1⽇起9、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8章69条2001年7⽉1⽇起10、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6章60条2001年10⽉27⽇起11、中华⼈民共和国仲裁法8章80条1995年9⽉1⽇起12、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9章270条1991年4⽉9⽇起第⼆章商事组织法本章中⼼内容是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下⾯图表加以简要归纳。

中国法律法规体系 中国法律框架

中国法律法规体系 中国法律框架

中国法律法规体系中国法律框架中国法律法规体系中国法律框架一、立法机关和立法过程中国的法律法规体系由国家的立法机关负责。

国家立法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

立法过程涉及草案的起草、审议、通过等环节,并最终形成正式的法律文本。

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宪法,通过法律和决议,选举和决定高级国家机关的组织和领导人等。

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未开会期间的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二、宪法和基本法律中国法律框架的核心是宪法和基本法律。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法律和法规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基本法律则是对国家体制、政府组织、权力运行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的法律。

2.1 宪法中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权力机构,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权威高于其他法律和法规,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

2.2 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对各个领域的法律进行基本规范的法律。

例如,中国民法典是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总体规范的基本法律;中国刑法是对刑事犯罪以及刑罚等方面进行基本规定的法律。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制定的法规。

行政法规是对行政机关各方面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规定。

3.1 行政法规的种类行政法规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各级地方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行政法规。

国务院行政法规适用于全国范围,地方行政法规适用于具体行政区域。

3.2 行政法规的内容行政法规的内容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架构、行政程序、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进行限制和约束,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是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民事权利体系图示

民事权利体系图示

1 一、民法的基本框架结构(民事权利体系)
配偶权 人身权 身份权 亲属权 (婚姻法)
亲权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一般人格权 人格独立、人格平等 (宪法、民法通则) 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具体人格权 精神性人格权: (民法通则)
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
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
著作权及邻接权 (著作权法)
知识产权 专利权 (专利法)
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
继承权 (继承法)
股权 (公司法等)
民事
不动产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权
所有权 动产所有权(民法通则) 利
共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占有 地役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
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 (物权法、民法通则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
他物权 典权 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 (水法等)
抵押权
担保物权 质押权 (物权法、担保法)
财产权 留置权
合同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 (合同法以及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法)
缔约过失之债
一般侵权之债
债权 侵权之债 (侵权责任法)
特别侵权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民法通则)
不当得利之债。

论文资料:民法知识框架图

论文资料:民法知识框架图

民法知识框架图1、民法的框架图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民法知识产权婚姻家庭与继承人身权侵权责任法2、民法总则框架图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概述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物与有价证券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自然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人合伙法人概述法人的能力民法总则法人法人机关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联营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代理的概念和类型代理代理权无权代理诉讼时效与期限物权的概念、效力、类型物权概述物权的变动物权的保护所有权概述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共有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法共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担保物权的竞合占有概述占有占有的效力和保护占有的取得和消灭4、债权框架图债的概念和要素债的概述债的发生债的分类债的履行:债的履行规则、债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债的保全和担保债的移转和消灭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合同的内容和解释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债权买卖合同赠与合同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提供劳务的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技术合同:概述、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知识产权概述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著作权的限制、邻接权、著作权侵权行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的客体知识产权专利权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授予专利权的程序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专利侵权行为商标概述商标权的取得、商标权的内容商标权商标权的消灭商标侵权行为驰名商标的保护6、婚姻家庭与继承框架图结婚、离婚婚姻家庭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婚姻家庭与继承继承概述法定继承继承代位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遗产的处理7、侵权责任法框架图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分类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概述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特殊主体的侵权行为与责任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

民法体系图

民法体系图

民法体系图1.民法的起源(一)民法概述 2.形式意义的民法与实质意义的民法(二)民法调整的对象一、民法综述 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四点意义(三)民法的基本原则⑴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⑵平等原则⑶自愿原则⑷等价有偿原则⑸诚实信用原则⑹公平原则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⑻公序良俗原则概念(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概念;种类;1.概念;民事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关系(三)民事法律事实 2.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3.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⑴事件⑵行为①概念(一)公民的概述②公民与自然人的区别1.概念(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2.特征3.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4.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类1.概念2.特征(三)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情形3.分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情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行为的效力1.概念2.作用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三、民事主体—公民(四)监护 3.设定指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人;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有关“近亲属”和“其他亲属”的差异4.职责5.终止1.宣告失踪:概念、条件、程序、后果、撤销(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2.宣告死亡:概念、条件、程序、后果、撤销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六)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1.概念(七)个人合伙 2.特征3.类型、合伙的成立、变更、责任承担(一)法人概述法人、非法人组织四、民事主体—法人1.大陆法系国家法人的分类:公法人和私法人2.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别(二)法人的分类按所有制分: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按公司法分非公司法人:非依公司法设立的法人3.我国法人的分类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非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三)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述3.五、民事法律行为⑴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条件的法律特点及其意义和效力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⑵条件的种类⑶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二)附条件和附期 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限的民事法律行为⑴概念3.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⑵法律规定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⑶期限的法律特点⑷效力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⑵因欺诈损害国家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1.无效民事行为⑶因胁迫损害国家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⑷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⑸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⑺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而为的民事行为(三)民事法律⑴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认定行为的效力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⑶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认定重大误解的条件?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⑷因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认定显失公平的条件?⑸因欺诈或胁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的民事行为⑹因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的民事行为:认定乘人之危的条件?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⑴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⑵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3.效力待定民事行为⑶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⑷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2.代理制度的意义(一)代理概述 3.代理的种类4.关于代理的其他知识点1.转委托的概念六、代理(二)转委托 2.法定代理的代理人的转委托权3.指定代理人的转委托4.委托代理的代理人转委托的所需具备的条件(三)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的概念及其种类⑴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三)无权代理 2.无权代理的效力⑵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⑶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⑴表见代理的概念⑵规定表见代理制度的意义⑶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六、代理 3.表见代理⑷表见代理的发生原因⑸表见代理的效力⑹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无权代理和无效代理1.委托代理的终止(四)代理关系的终止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⑴时效概述:时效的概念;时效的特点;时效的分类;1.时效⑵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一)时效和期间概述⑴期间的概念;除斥期间的概念2.期间⑵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1.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七、时效和期间⑴普通诉讼时效2.诉讼时效的种类⑵特殊诉讼时效⑶最长诉讼时效(二)诉讼时效 3.诉讼时效的起算⑴诉讼时效的概念4.诉讼时效的中止⑵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⑴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5.诉讼时效中断⑵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⑶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6.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7.诉讼时效的延长8.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适用(三)期间1.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概述和特征 2.物权和债权作为民法中两类基本的财产权,联系紧密3.与债权相比,物权的特征1.物的概念(二)物权的客体—物,权力作为客体是特例 2.物的特征3.物的分类一、物权概述(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二、物权法定原则:概念;内容。

民事诉讼法知识体系框架图

民事诉讼法知识体系框架图基本原则:平等、调解、辩论、处分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基本制度:合议、回避、两审终审、公开审判人民调解不影响起诉主管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前置选择仲裁不得诉讼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管辖问题裁定管辖管辖权异议主体论原告与被告: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特殊情形下的当事人确定必要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当事人普通共同诉讼诉讼代表人诉讼代理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本证依照证据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分类反证直接证据依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分类证据分类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依据证据的来源分类传来证据概念举证责任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分配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绝对免证:自然规律和定理证据论免证相对免证:众所周知/推定/生效文书确认证明对象三种形式自认撤回三点注意适用与确定(必须;协商与指定)举证延长:可两次延长,本院决定举证期限效力:增加/变更诉求/反诉-举证期限内一审程序“新的证据”概念二审程序适用与确定(非必须;协商与指定)证据交换视为公开质证(认可的证据)效力:出庭(证人)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依职权;依申请条件:时间、管辖、人、对象、行为启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对谁不服谁就是被上诉人;注意共同诉讼审理范围:有限审查;例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审理方式二审程序原则上开庭审理:例外(不涉及事实问题)新请求(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提起反诉):另行起诉调解老请求(漏事漏人):发回重申诉讼程序裁判:二审可以调和解,裁定案件用裁定;法律错误应改判,事实改判又重审;程序错误应重审;当离未离应重审;不应受理直接驳;应当受理要指令。

主体人民法院条件实质条件:民诉179、182当事人时间条件:民诉184、意见204启动申请与审查:上一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案外人申请再审主体:最高、上级检察院条件:程序:同级程序论再审程序审理法院:法院启动,自行再审、上级提审、指令再审;申请再审,中级以上;审理检察院抗诉,接受法院执行根据:民诉201条执行管辖: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适用条件委托执行:受托法院应当执行紧急问题的处理条件:法律文书生效;主体;期限2年;给付内容;义务未履行;管辖法院申请移送执行:范围步骤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执行中止执行终结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论执行措施侵犯名誉权案件:公告、登报;费用国家执行威慑机制:限制出境、征信系统、媒体不得执行的财产:生活必须品、未公开的发明或未发表的著作、存款准备金备付金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情形、主体、法院、形式、处理、复议执行异议条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执行标的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书面程序审查期限:15日保全措施裁定:中止、驳回;不服起诉条件:时间、主体、方式;一般书面执行和解效力:不具强制执行力;不具撤销原执行文书效力;不具中止或终结执行效力恢复执行:条件、对象、期间、已履行完毕的不予恢复适用条件: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供;申请人同意;法院准许执行担保效力:暂缓执行,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措施:恢复强制执行;直接执行担保财产被执行人为公民的承担:继承人(未放弃)执行承担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变更时:承受被执行任为其他组织时的执行承担:两种情形:执行根据被撤销执行回转条件:完毕、撤销、新的法律文书方式:依申请;依职权执行论条件:被执行人、申请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参与分配时间: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清偿前清偿原则:按照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清偿条件:被执行人不能清偿,但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代位申请执行通知:15日内履行;15日内异议第三人异议:15日内提出;一般书面;不审查;有效异议,不得执行;部分异议,承认的部分可以执行对第三人的措施:第三人不异议,不履行的,强制履行;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的,承担清偿责任;第三人无财产供执行,不得再代位执行练习题:1. (08-3-86)关于诉的种类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属于变更之诉B.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履行不符合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属于给付之诉C.甲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返还借款1000元,乙称自己根本没有向甲借过钱,该诉讼属于确认之诉D.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属于变更之诉正确答案:AB2.(2008-3-38)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

法律关系(图表)

法律关系(图表)主体种类(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内容定义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最重要的是通过国家来保障客体定义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种类(1)物A应得到法律之认可B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C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D须具有独立性(2)人身(3)精神产品(4)行为结果法的本体(一) 法1.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所谓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强制性。

(4)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 法的本质法律是统治阶级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或根本意志,是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

不仅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而且包括法本身,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的阶级意志性和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二者是矛盾的统一体。

3. 法的作用(1)法的作用的概念: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2)法的规范作用: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第一,指引作用。

第二,评价作用。

第三,预测作用。

第四,教育作用。

第五,强制作用。

(3)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具有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民法结构图--思维导图

知识结构示意图民法的起源民法的本质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我国的民事立法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导论平等原则自愿原则民法的调整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事件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有意合法行为行为事实行为——无意表意行为不合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法人的概念和分类民事权利能力法人民事主体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设立的原则法人的设立成立的条件法人制度人格的变更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变更组织形态的变更宗旨的变更法人的终止法人型联营联营合同型联营合伙型联营知识结构示意图: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时间性民事法律行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明示形式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默示形式行为人合格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意思决定不自由:欺诈、胁迫第三人影响,可撤消意思表示不真实有意思的不一致单方不一致双方:通谋无意识:误解错误知识结构示意图: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的适用和种类委托代理代理的种类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代理权的概念代理权的产生代理代理权及其行使代理权的行使转委托隐名代理无权代理的表现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代理关系的终止委托代理的终止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知识结构示意图:时效的概念和种类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诉讼时效概述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普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种类特殊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延长期间的概念期间期间的种类期间的计算取得时效(占有时效):自主占有,行使所有权时效有权利不行使无权利表象消灭时效(诉讼时效):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保留法定期间知识结构示意图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法定主义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物权的类型体系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物权物权的种类主物权与从物权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我国的物权类型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物权方法与债权方法请求防止妨害物权的民法保护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赔偿损失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物权物权分类示意图所有权(自物权)他物权(定限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永佃权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典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相邻权)知识结构示意图: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占有权使用权所有权的积极权能收益权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处分权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所有权所有权的限制先占添附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善意取得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所有权的继受取得动产所有权因付而移转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必须登记所有权的消灭合法非所有人占有善意占有占有非法所有人合法占有恶意占有所有权取得方式综合示意图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原始取得取得时效他人之物:自主、善意、公开、和平拾得遗失物所有权取得方式发现埋藏物现实交付动产交付继受取得移转简易交付不动产登记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押权留置权(法定担保物权):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行纪合同:债的概念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债的种类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合同单方法律行为债权概述债的发生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债的变更债的内容变更债的主体变更履行解除抵销债的消灭提存免除混同知识结构示意图:合同的概念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合同的种类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要约承诺合同的订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总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合同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同时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代位权和撤消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合同担保的种类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合同的担保保证定金保证约定担保抵押质押定金法定担保:留置人的担保:保证;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特殊的担保:定金人身权的特征(记)人身权人身利益;客体债权行为;物权物知识产权智力成果人身权的种类★人格权自然属性身份权社会属性扶养平辈间(夫妻、兄弟)扶养上对下赡养下对上近亲属:三代以内,(上下各三代);直系亲属:生育关系;旁系亲属:有同源血缘关系;、发表权署名权著作人身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判断)使用权著作财产权许可使用权,注意赠送作品不包含本权的让与获得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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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基本框架图表总结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我国法律体系基本框架(7大类) 部门 调整关系 包括的主要法律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 宪法、6个相关法

民法商法 ■ 三类主体间(平等主体) ☆ 公民间 ☆ 法人间 ☆ 公民与法人间 ■ 两类关系 ☆ 财产关系 ☆ 人身关系

■ 民法通则 ■ 合同法 ■ 物权法 ■ 侵权责任法 ■ 公司法 ■ 招标投标法

行政法 ■ 行政主体与三类主体 ☆ 行政相对人 ☆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 行政主体内部 ■ 四种关系 ☆ 行政管理关系 ☆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 行政救济关系

■ 行政处罚法 ■ 行政复议法 ■ 行政许可法 ■ 环境影响评价法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城乡规划法 ■ 建筑法 ☆ 内部行政关系 经济法 调整经济关系 ■ 统计法 ■ 土地管理法 ■ 标准化法 ■ 税收征收管理法 ■ 预算法 ■ 审计法 ■ 节约能源法 ■ 政府采购法 ■ 反垄断法

社会法 ■ 劳动关系 ■ 社会保障关系 ■ 社会福利关系

■ 残疾人保障法 ■ 矿山安全法 ■ 劳动法 ■ 职业病防治法 ■ 安全生产法 ■ 劳动合同法 刑法 犯罪和刑罚 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法律流程

■ 民事诉讼法 ■ 行政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 ■ 仲裁法 【重点难点易混点】 民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社会法

■ 民法通则 ■ 合同法 ■ 物权法 ■ 侵权责任法 ■ 公司法 ■ 招标投标法 ■ 环境影响评价法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城乡规划法 ■ 建筑法 ■ 统计法 ■ 土地管理法 ■ 标准化法 ■ 税收征收管理法 ■ 预算法 ■ 审计法 ■ 节约能源法 ■ 政府采购法 ■ 残疾人保障法

■ 矿山安全法 ■ 劳动法 ■ 职业病防治法

■ 安全生产法 ■ 劳动合同法 ■ 反垄断法 我国法的形式(共七类) 名称 法律形式 制订单位

宪法 宪法 全国人大

XX法 法律(民法通则除外)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XX条例 行政法规 国务院 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XX地方XX条例 地方法规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XX地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地方规章 省级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

XX公约、条约、协议、宪章、盟约 国际条约

法的效力层级 ■ 宪法至上 ■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 新法优于旧法 【重点难点】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 同级别地方法规>同级别或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同级别人大制定的比政府制订的效力大) ■ 上级地方规章>下级地方规章 ■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种类 一般规定 建设工程领域

行政处罚(6类)

■ 警告 ■ 罚款 ■ 警告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责令停产停业 ■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 行政拘留 ■ 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

■ 取消一定期限内投标资格 ■ 责令停止施工 ■ 降低资质等级 ■ 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

行政处分(6类)

■ 警告 ■ 记过 ■ 记大过 ■ 降级 ■ 撤职 ■ 开除 【分类】 主刑 附加刑

■ 管制 ■ 罚金 ■ 拘役 ■ 有期徒刑 ■ 无期徒刑 ■ 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 ■ 没收财产 ■ 驱逐出境

2.2注册资本标准 企业级别 注册资本金 企业净资产

特级企业 3亿元 3.6亿元 一级企业 5000万元 6000万元 二级企业 2000万元 2500万元 三级企业 600万元 700万元 2.3专业技术人员标准 企业级别 企业经理工程管理经验 技术负责人经历 一级建造师人数

特级企业 10年 15年+高级职称+一级建造师资格,主持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技术工作,或甲级设计

一级建造师

50人以上 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总承包项目

一级企业 10年/高级职称 (总工程师)10年+高级职称 一级建造师12人以上

二级企业 8年/中级职称 8年+高级职称 二级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三级企业 5年 5年+中级职称 三级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2.4技术装备 企业级别 技术装备

特级企业 ·企业具有省部级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 ·企业近3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平均达到营业额的0.5%以上 ·企业具有国家级工法3项以上,专利3项以上,累计有效专利8项,其中至少有1项发明专利

·企业近10年获得过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国家或行 业标准 ·企业已实现信息自动化 一级企业 未提及 二级企业 未提及 三级企业 未提及 2.5工程业绩 企业级别 高度 层数 单体建筑面积 跨度 住宅小区或建筑群 单项建安合同额

特级企业 100 28 5万m2 钢混30 钢结构36 2亿

一级企业 100 25 3万m2 30 10万m2 1亿

二级企业 50 12 1万m2 21 5万m2 3000万 三级企业 25 6 5000 m2 15 500万

【重点难点】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 资质 序列 业务范围 资质

类别 资质等级

施工 总承包 可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可委托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 12个 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 或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专业 承包 可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

程,和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可劳务分包 60个 分为1-3个资质等级

或不分等级

劳务 分包 劳务作业 13个 分为2个资质等级或不

分等级

4.1资质许可的权限 资质许可部门 权限 住建部许可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3)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4)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5)公路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省级建设部门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建设部门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国资除外)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记忆要点】 凡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的施工企业,其总承包资质,不论几级,全部由住建部(国家级)来许可。

【三类特殊的由住建部许可】 ■专业承包的一级(水利、交通、信息产业) ■专业承包的一级二级(铁路、民航) ■公路以及轨道交通(不分等级) 4.3企业资质证书的延续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届满需延期的,应在届满60日前办理手续 ■可延续5年 6.2外商建筑企业设立与资质的审批权限(分级、分类管理) 资质序列与等级 设立批准 资质批准

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一级 专业承包序列一级 外经贸委 住建部

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及以下 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以下 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省级外经贸委 省级住建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为中央管理企业 外经贸委 住建部

4.5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 (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有下列情形) ■超载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情节严重的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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