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命名原则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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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地名的规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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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地名的规则范文地名是指具体的地理区域名称,包括国家、省份、市县、乡镇、街道、山川、湖泊、河流等。

地名在人们生活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它是人类社会、历史、文化等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将介绍地名的一些规则。

1. 语音规则:地名应符合所在语言的语音规律。

地名的发音应该流利自然,不应该有拗口或不易理解的情况。

比如,在英语中,地名一般以辅音开头,像“London”、“New York”等就是较为典型的英语地名。

2.文化传承规则:地名应保留当地传统文化特色。

地名给人们展现了一个地区的历史、文化、民俗等信息。

各地的地名应该体现其传统文化特色,保留历史上的重要事件、人物或者自然特征等。

3.地理特征规则:地名应准确描述地理特征。

地名一方面要能够准确描绘地理特征,比如江河山脉、湖泊等,另一方面要能够帮助人们识别方向,确保交流的准确性。

4.原住民族规则:尊重原住民族的地名。

在一些地区,原住民族的地名往往具有丰富的历史和文化内涵,应该尊重这些地名,避免随意更改或深更名。

5.图景规则:地名应具有艺术感染力。

地名应该具有艺术性和感染力,能够引起人们对地区的想象和兴趣。

6.语用规则:地名应符合语用规则。

地名在不同的语境中有不同的用途,比如导航、旅游等。

在不同的语用环境下,地名的使用应符合相应的规则。

7.文字规则:地名应符合文字规则。

地名在书写时应当符合相应的文字规则,包括字母大小写、拼写正确等。

特别是在多语言地区,地名的拼写应尽可能保持统一,方便交流与理解。

8.专业规则:地名应符合专业地理学规则。

地名在地理学中有相应的命名规则和原则,比如河流的方向、断层地带等,应当遵守这些规则。

总之,地名规则是为了使地名具有准确性、流利性、可理解性和文化传承性。

地名是一个地区的象征,通过地名的命名,可以使人们对该地区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认知。

因此,在起名时要充分考虑这些规则,以确保地名的质量和传达目的的准确性。

地名命名方案征求意见_模板

地名命名方案征求意见_模板

地名命名方案征求意见_模板地名命名方案征求意见一、地名规划的指导思想以“突出XX特色、提升文化品位”为总体思路,按照体现前瞻性、规范性、系统性的原则,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对规划的街道予以先命名,提升地名公共服务水平;按照《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按规命名街道名称,从源头上杜绝不规范地名的出现;对地名进行整体规划,使地名更富文化底蕴,更具地方特色,实现艺术性、特色性和整体性的有机统一。

二、地名规划的基本原则(一)地名专名命名原则。

一是符合法定性。

所命地名符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做到不与现有街道重名,不用生僻字,不用现在的人名,不用外国地名,不损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是体现整体性。

所命地名在字义、偏旁、思想涵义等某一方面存在统一性,形成一个富有文化内涵,具备独特魅力的有机整体。

三是体现特色性。

所命地名与规划区地域、功能融为一体,互为补充,相得益彰;与广安的风土人情融为一体,体现广安独具的地方特色。

(二)地名通名命名原则。

根据街道的规模和功能,将命名的街道通名分为“大道、路、街、巷”四个层次,做到层次分明、名符其实,对于将来可能规划修建延伸段的,以一段、二段、三段、东段、西段、南段、北段、中段区分:一是街道宽度在30米以上,长度在800米以上的,可命名为“大道”;二是街道宽度在20至30米,长度在300米以上的,可命名为“路”;三是街道宽度在10至20米,长度在300米以下的,可命名为“街”;本次不命名巷。

三、规划命名区的概况(一)关于街道名称规划中的思路。

街道名称是城市文化的重要内容。

我们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围绕“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这条主线,采取“实地调查摸底、回忆广安历史、梳理重要历史事件”等办法,按照城市规划功能分区,把广安历史上的重要人物特别是把小平同志理论的有关内容作为了街道名称规划的重点思路。

2023年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

2023年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

2023年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根据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吉林省的地名命名规则,使地名与地域文化相融合,以下是该规定内容:一、规定范围该地名管理规定适用于吉林省全部行政区域,包括各级行政区、市、县和乡镇等。

二、地名命名原则吉林省的地名命名应遵循以下原则:1.历史原则:地名命名应尊重历史和文化传统,保留有历史意义的地名,合理使用历史相关的名字和词汇。

2.地域特色原则:地名应以地域特色为基础,反映地方的自然环境、地理特点和人文风貌。

3.实用原则:地名应具备实用性,以方便公众定位、导航和交流为考量。

4.文化传承原则:地名应传承吉林省的文化和历史传统,反映地方独特的民俗和风情。

5.语言规范原则:地名命名应符合语言规范,注重音、形、义的协调和统一性。

三、地名命名要求1.地名分类:吉林省地名分为行政区域名称、地理区域名称、地标建筑命名、自然景观名称、人文景观名称等。

2.行政区域名称规定:(1)省级行政区域名称:吉林省以吉林为名称,不得使用其他与吉林省无关的地名。

(2)市级行政区域名称:市级行政区域的命名应饱含地方特色,以它所在地区的著名河流、山峦、湖泊、人文古迹等为命名基础。

(3)县级行政区域名称:县级行政区域的命名应体现地域特色和文化传承,以县政府所在地为命名起点,结合地方的山川、湖泊、街道、人文历史等进行命名。

(4)乡镇行政区域名称:乡镇行政区域的命名应以乡镇所在地的自然特色、历史沿革、人文景观等为命名原则,体现地方特色。

3.地理区域名称命名要求:(1)山脉、山峰:名称应以所在地的地理特点为基础,遵循历史和文化传统,体现山的特征和地名系列性。

(2)河流、湖泊:名称应源于所在地的地理特点,以河流或湖泊周边的自然景观、人文历史等为命名参考。

(3)城镇、村落:名称应以地方特色为基础,结合自然环境和人文历史进行命名,尽量避免重名。

4.地标建筑命名要求:(1)建筑名称应反映地方的文化传统和历史背景,以便于区分、定位和辨认。

地名起名方法集锦

地名起名方法集锦

地名起名方法集锦地名是人类社会活动中重要的地理概念,不仅具有标识地理位置的作用,还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和民族信息。

因此,地名的起名方法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地理、历史、文化和民族等多个角度,介绍地名起名的各种方法。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5篇《地名起名方法集锦》,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地名起名方法集锦》篇1一、地理特征命名法地理特征命名法是最常见的地名命名方法之一,主要根据地物的地理特征来命名。

根据地理特征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地形地貌命名法:如山、河、湖、海、岛、谷、川、塬等。

2.气候气象命名法:如晴天、阴天、雨天、雪天、雾天等。

3.水文地理命名法:如江、河、湖、海、泉、井、池、塘等。

4.地质地理命名法:如山脉、丘陵、平原、盆地、沙漠、草原等。

二、历史事件命名法历史事件命名法是以历史事件为名,纪念某些重要的历史事件或人物。

如我国的南京市,原名建康,意为“建业安康”,后因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在此登基,改名为南京,意为“南方京城”。

三、文化特征命名法文化特征命名法是根据当地的文化特征来命名,如我国的一些城市名:如洛阳、京都、汉口、西安等。

这些地名都有着浓郁的历史文化底蕴,代表了一定的地域文化特色。

四、民族语言命名法民族语言命名法是指使用当地民族语言来命名地名。

如西藏的“拉萨”意为“圣地”,蒙古的“乌兰巴托”意为“红色英雄城”。

五、其他命名法除了上述几种常见的地名命名方法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命名方法,如:1.以植物、动物为名:如桃园、鹤壁、狮山等。

2.以人名为名:如中山、雷锋、马克思等。

3.以神话传说为名:如蓬莱、仙境、阿斯加德等。

综上所述,地名起名方法集锦包括了地理特征命名法、历史事件命名法、文化特征命名法、民族语言命名法和其他命名法等多种方法。

《地名起名方法集锦》篇2地名起名方法集锦如下:1. 以地理景观为名:许多地名来源于地理景观,如山、河、湖、海、森林等。

例如:黄山、长江、太湖、黄海、亚马逊雨林等。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现发布《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万学远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行本省的地名标准化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地名管理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适应现代城乡建设需要,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对外开放和合作交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一)平原、山地、丘陵、盆地等地形区域名称,山、河、湖、海、岛、滩涂等地形实体名称,山峰、山洞、山谷、海湾等地形实体局部名称和其他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省、市、县、自治县、区、乡、民族乡、镇各级行政区域名称和地区、街道、村、居民区名称;(三)各类经济区域名称;(四)城市、自然镇、自然村、片村、住宅区,城镇和各类经济区域内的广场、街、路、巷、弄、区片等名称;(五)十五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和其他需命名的大型建筑物名称;(六)铁路、公路、航道、隧道、大中型桥梁、立交工程、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港口、锚地、码头、水库、海塘、江堤、水闸、大中型引水工程等交通、市政、水电设施名称;(七)农场、林场、牧场、渔场、专业市场等名称;(八)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省、市(地)、县(市、区)设置的地名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本辖区的地名工作。

各级地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同级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二)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命名和更名事项,审核本辖区各类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的申报,核发《地名使用批准书》,公布标准地名;(三)收集和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四)编制地名规划并组织实施;(五)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六)指导专业部门的地名管理工作;(七)编辑地名图书,审核各类公开或者内部出版物中的地名;(八)组织地名学术研究,提供地名咨询服务;(九)推广与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十)向同级民政部门或者城建部门提出处罚违法行为的建议,并办理相关的具体事宜。

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

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

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名管理,维护地名秩序,加强地名标准化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二章地名命名原则第三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历史文化传承、符合地理特征和城市规划、便于市民识别和辨识的原则。

第四条地名应避免使用违法违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领土主权、破坏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三章地名审批程序第五条新建区域或重要区域地名的命名,需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条市地名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学者对地名命名方案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第四章地名登记管理第七条本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城市地名管理部门申请地名登记。

第八条地名申请应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规定后,可登记生效。

第五章地名变更和调整第九条对已有地名变更和调整,需经城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地名变更应当经过公示,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六章地名标志设置第十一条地名标志应当与地名相符,统一规格,符合市容市貌要求。

第十二条市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擅自设置地名标志,需经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章地名管理责任第十三条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名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地名档案、数据库,确保地名信息的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对于违规设置地名标志、未经审批设置地名等行为,地名管理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依法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济南市地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是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如有变动,以最新法规为准。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的具体规定,旨在规范浙江省的地名管理工作,保护和传承优秀的地名文化,促进地名的合理命名和标准化管理。

二、地名的定义和分类2.1 地名的定义地名是指用于标识和代称地理空间范围、地理实体和地点的名称,包括行政区域、山川河流、湖泊海洋、自然地物、人工地物等。

2.2 地名的分类地名按照地理属性和命名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类:1. 行政区域地名:包括省、市、县、乡镇等行政区划的名称。

2. 地理区域地名:包括山川河流、湖泊海洋等地理区域的名称。

3. 自然地物地名:包括岛屿、山峰、水库等自然地物的名称。

4. 人工地物地名:包括桥梁、广场、建筑物等人工地物的名称。

5. 其他地名:包括古迹、景点等具有特殊意义的地名。

三、地名的命名原则和规范3.1命名原则1. 突出地域特色:地名应凸显地域特点,体现所在地的自然、历史、文化等方面的特色。

2. 简洁易懂:地名应简洁明了,易于理解,方便使用。

3. 符合语音规律:地名的发音应符合当地方言、民俗的语音规律。

4. 合理规范:地名应符合汉字拼音方案和地名法定用字。

5. 避免重复:相同或相似的地名应尽量避免,以防混淆。

3.2命名规范1. 行政区域地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进行命名,并且应当准确反映所在地的行政级别。

2. 地理区域地名应按照地理位置、形态、特征等进行命名,发挥地名的辨识和指引作用。

3. 自然地物地名应根据地物的特征进行命名,并且应与当地的自然环境相协调。

4. 人工地物地名应符合建筑规范和地名法律法规的要求,准确反映地物的用途和特征。

5. 其他地名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命名,注重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遗产。

四、地名管理责任和机制4.1地名管理责任1. 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名管理部门,明确管理责任。

2. 地名管理部门应加强地名的审核、命名、标准化管理等工作,并对违规地名进行处罚和整改。

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

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1.30•【字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名是对具有特定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赋予的专用名称、包括:(一)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二)自然村(屯)、地片名称,城镇、城镇内的居民区、区片名称;(三)城镇内的路、街、巷、广场名称;(四)山脉、山峰、隘口、河流、岛礁、海湾、洞、泉、滩、沟峪、地形区等各种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五)工业区、开发区、示范区、保税区、实验区、特区、农场、林场、牧场、盐场、油田、矿山等名称;(六)机场、港口、铁路(线、站)、公路、桥梁、隧道、公交电汽车站点等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设施等名称;(七)水库、灌渠、河堤、水闸、发电站等具有地名意义水利设施等名称;(八)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综合性办公楼等大型建筑物名称;(九)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

第三条省、市、县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实施统一管理。

其工作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和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三)公布标准地名,监督管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四)设计、编制、安装地名标志,检查监督,管理地名标志的使用;(五)组织编纂各种地名资料、地名书刊、地名图;(六)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档案;(七)对专业部门出版地图中的地名实施审查;(八)监督牌匾中地名用字;(九)组织地名科学研究。

地名命名方案

原胶南市区域范围内部分道路命名、更名、起止点调整、注销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加快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建设的步伐,适应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认真做好区划调整后原胶南市区域内道路命名更名工作,根据青岛市民政局的统一部署,我局对原胶南市区域范围内的道路进行了实地勘察和论证,在征求青岛市民政局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命名更名、起止点调整、注销方案如下:一、命名更名原则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突出特点,含义健康,好找好记,方便使用”的原则予以命名更名。

此次命名更名工作,在继承原胶南道路命名方法的基础上,采用一批具有时代意义的词组命名更名,力求多样化、色彩丰富、不单调。

依据青岛市民政局的意见,一是保持原胶南道路名称的特色,不重名道路不作更改,保持地名稳定。

二是道路通名一律称“路”,原则上不使用“大道”、“街”、“巷”作通名。

三是与青岛市内三区道路区分,不采用国内的城市命名、更名。

四是不使用带有政治色彩的词语命名、更名。

通过命名、更名工作,使更改后的地名更好地满足城镇建设、经济发展、行政管理、社会交往的客观要求。

二、命名更名方法此次对原胶南市区域范围内部分道路命名、更名、起止点调整、注销共168条。

其中原胶南市城区新命名道路4条,更名道路81条,道路起止点调整4条,注销40条,10个镇(区)范围内更名道路39条。

为加强地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使此次命名、更名的道路在青岛市区范围内做到不重名、不同音,既要和已有的道路名称相互关联,提高系统性,又要突出当地历史、文化、地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地域特点,彰显本土特色,提高指向功能。

本次命名更名工作,采取了下列命名方法:(一)以当地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

如铁橛山路、朝阳山路、龙湾路、灵山湾路等道路名称,突出了地域特色,体现了山海相依的自然风光。

其特点是具有稳定性,便于记忆,便于使用。

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

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
根据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成都市的地名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1. 地名命名原则:地名应具有文化传承、地域特色、便于识别和记忆的特点。

2. 地名分类:成都市的地名分为村庄、城市街道、商业区、公园景区、建筑物等不同类别。

3. 地名命名程序:地名命名应由有关部门依法审批,经过专家评审和公示程序后方可正式确定。

4. 禁止使用的地名:不得使用具有冒犯性、违反社会公德、违背历史文化传统的地名。

5. 地名标识:成都市的地名应在相应位置设置地名标识牌,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应合理设置地名指示标识。

6. 地名变更:地名变更应由相关部门审批,事先进行公示并征求相关当事人的意见。

7. 地名保护:成都市应加强对历史地名和传统地名的保护,禁止随意更改或删除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

8. 地名标准化:成都市应推广地名标准化工作,建立统一的地名数据库和地名查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和使用。

以上是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和落实由成都市相关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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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命名原则与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地名命名原则与要求
一、为保护和发展中华民族历史文化,发扬中华优秀文化,统一地名,推进地理信息数字化,切实解决地名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条例》,制定本原则:
二、地名命名要体现历史文化、自然环境等客观特征,尊重民族传统文化,突出自然地理特征;
三、地名不得冒用他人名字;
四、地名不得反映政治思想、政治色彩;
五、地名不得带有贬低性、歧视性和歪曲历史性质的含义;
六、地名不得拥有违反民族宗教习俗和社会风俗习惯的名称;
七、地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政策等其他规定;
八、地名不得含有商业性质的内容。

九、地名由有关行政机关(部门)经过充分的调查、讨论,报国务院地名办公室审批。

十、地名命名要简明易记,实用性强,语句规范,大小横写一致,发音方便准确,注意和谐美观。

十一、地名命名审批机构必须保护涉及的各方正当权益,严格按照规定审查各项申请,加强地名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二、本原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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