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环境正义运动及其对我国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启示
美国超级基金法的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_孟春阳

生 态 文 明 与 环 境 资 源 法——2009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09.8.3~6·昆明)论文集1151中 国 法 学 会 环 境 资 源 法 学 研 究 会China Law Society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 Law, CLS-AERL 美国超级基金法的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孟春阳(江西理工大学,赣州341000)摘要: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素质提高的一个重要因素,环境污染治理基金制度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一种经济手段在国外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我国在一定程度和范围上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了一种可供参考的途径和方法。
本文从美国的超级基金法的产生和发展入手探讨了美国了超级基金制度在实践运行中的成功与不足,进而提出了在构建中国的环境污染治理基金制度时应该注意的问题和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超级基金 反应基金 关闭后基金 褐色地块一、美国超级基金法概述(一)超级基金法的产生和发展二十世纪后半叶,美国经济发生了深刻的变革,经济和工作重点经历了由城市到农村,由北到南,有东到西的转移,大量企业的搬迁留下了不同程度污染的地块——也就是美国法律规范规定的“棕色地块”,具体包括了废弃的工业用地、汽车加油站、废弃的库房、废弃的可能含有害放射性物质的居住建筑物等,这些地块在不同程度上被工业废物所污染,给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1978年,居住在纽约州尼亚加拉瀑布市爱之运河地区的居民掀起了美国最早由当地居民反对有害产业废物污染的环境保护活动。
它的起因是在1940年以后美国某塑料公司在爱之运河就地填埋了大量的有害化学物质,由于有害物质的渗透性、累积性以及长期性,在1976年左右就地填埋地区发生了严重的土地污染和饮用水污染,800多户居民不得不迁居他乡,造成了严重人身和财产损失,当时的美国政府把这一地区指定为国家紧急灾害区。
环境法学基本理论

环境法学系列专著陈泉生主编环境法学基本理论陈泉生郑艺群周辉朱爱明等著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北京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环境法学基本理论/陈泉生等著.—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9(环境法学系列专著)ISBN 7-80163-965-0Ⅰ.环…Ⅱ.陈…Ⅲ.环境保护法-法的理论Ⅳ.D912.601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04)第097952号出版发行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00062 北京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网址:电子信箱:jinhuach@126.con印刷北京联华印刷厂经销各地新华书店版次2004年9月第一版2004年9月第一次印刷开本880×1230 1/32印张19.5印数1—5000字数480千字定价45.00元【版权所有,请勿翻印、转载,违者必究】如有缺页、破损、倒装等印装质量问题,请寄回本社更换出 版 说 明现代科技和经济的迅猛发展,在给人类物质生活带来空前繁荣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前所未有的灾害,不仅造成资源的枯竭和生态的破坏,甚至危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其状况之严重已引起举世之关注。
多年来各国法学专家、学者为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进行了艰苦的努力,从而使环境法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发展最快的法律部门之一。
可见,环境法作为一门新兴的部门法,是伴随着环境问题的产生而逐步发展起来的,究其目的乃是人类为了应对自工业革命以来不断升级的环境危机,弥合人与自然关系日趋紧张的态势而设计的用以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机制。
其间环境法经历了产生、发展和不断成熟等阶段。
环境法的每一次跃进,无不与时代之发展、社会之变革休戚相关,环境法在当代进一步兴盛的趋向也正是以生物时代、环境时代和信息时代的到来作为其不断成熟的时代背景。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目前正面临着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重任务。
然而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和环境法学研究起步较晚,亟需拓展研究的视角,加强深入的理论研究。
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正义思想研究

本研究在梳理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正义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新的理论观点,如生态正义与社会主 义的内在关联、生态正义对于全球治理的重要意义等。
实践贡献
本研究通过深入挖掘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正义思想的实践价值,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和指导,有助于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
02
03
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正义思想核心 内容
生态危机根源:资本主义制度批判
资本主义制度是生态危机 的根源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资本主义制度是造成生 态危机的根本原因。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为 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资本家过度开采自然资 源,破坏生态环境,导致生态危机。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导致人 与自然的异化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 人与自然的关系被异化。资本家为了追求利 润,不顾生态环境,导致人与自然的矛盾日
未来研究方向展望
深化理论研究
进一步挖掘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正义思想的深刻内涵和时代价值,加 强对其中的重要概念和思想的研究和阐释。
拓展研究视角
引入经济学、社会学等多学科视角,对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正义思想 进行综合研究,揭示其更广泛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加强实践探索
结合具体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解决生态危机的有效途 径,为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提供实践经验。
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正义思想 研究
汇报人: 2023-11-30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正义思想理论基础 • 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正义思想核心内容 • 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正义思想在当代中国
的实践与发展 • 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正义思想对全球环境
治理的启示与借鉴 • 结论与展望
01
环境资源保护法学

环境资源保护法学
环境资源保护法学,是指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问题,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规范和管理的
学科。
其基本任务是制订和完善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在全社会范围内推行、实
施和落实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政策。
环境资源保护法学的基本特点是立足于保护环境和资源、强调可持续发展、注重综合
协调、坚持综合治理、强化责任制、鼓励公众参与。
目的是创造有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
环境与资源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目前,全球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出现了严重危机,原因主要是人类的过度开发和滥用,导致自然资源的匮乏和生态环境的恶化。
因此,环境资源保护法学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日趋
重要,其内容包括环境资源科学、环境责任、环境治理、国际环境法等。
环境资源保护法学在国际上有着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其中包括联合国有关环境
保护的公约、协议和行动计划,以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土地资源管理法、环境标准制定法等。
这些法律的具体内容包括对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限制和监控、环境
和资源的管理和利用、环境公众参与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等。
在国内,近年来环境资源保护法学的发展也取得了重要进展,随着全社会对环境和资
源保护的重视,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
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法》等多项法律,建立起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并且
逐步加强了执法的力度和培养了专业人员的数量和素质。
“生态正义”还是“环境正义”

“生态正义”还是“环境正义”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生态正义”和“环境正义”这两个概念开始被广泛应用。
然而,这两个概念的含义不尽相同,需要加以区分和理解。
“生态正义”是指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利益追求的过程中,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正义原则。
生态正义要求人们尽可能减少对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破坏和污染,使人类与自然和谐共生。
生态正义侧重于自然环境本身的价值和保护,包括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气候变化的应对等。
文明的进步需要经济的发展,但不能以生态环境的牺牲为代价,这也是生态正义的基本原则。
“环境正义”则更加强调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
环境正义认为,环境质量的恶化往往会对某些特定的社会群体造成更大的影响和损害,而负担这些影响和损害的通常是弱势群体。
因此,环境正义着眼于解决环境不公等社会问题,同时推广环境知识和技术,促进不同群体之间的均衡发展。
环境正义的目标是实现社会的正义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正义”与“环境正义”之间的关系可以理解为生态正义是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而环境正义则是将保护环境与实现社会公平相结合的目标。
换句话说,生态正义是实现环境正义的一种基本原则。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应该如何应用这些概念呢?一个例子是,当有人提议在一个自然保护区建设一个工厂时,这种提议可能会受到争议,因为这种行为可能违反了生态正义的原则。
但是,如果这个区域家庭经济极度贫困,很少有就业机会,那么这种建设可能会受到一些人的支持,因为这符合环境正义的原则,既能促进经济发展,又可以促进社会公平。
在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生态正义和环境正义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它们之间存在着联系和互动。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和实现环境正义已经成为全球共识,因此,我们需要在保护自然环境和实现社会公平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未来实现可持续发展。
总之,生态正义和环境正义成为了现代社会中重要的理念和价值观念。
环境正义名词解释

环境正义名词解释什么是环境正义?环境正义是指在环境资源分配、环境负担分担和环境决策等方面,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过程中要尊重人权、公平正义、可持续发展原则,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健康和公正的环境的概念。
环境正义的重要性环境正义对于可持续发展和人类福祉至关重要。
以下是环境正义的几个重要方面:1. 健康权每个人都有享有良好健康环境的权利。
环境正义要求公平分配环境资源和环境负担,确保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健康和公正的环境。
这意味着不应该有任何一群人沦为受环境污染或破坏的牺牲品。
2. 公平分配环境正义强调公平的环境资源分配。
环境资源包括自然资源、环境质量、环境服务等。
这些资源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应当公平地分配给每个人。
3. 共享责任环境正义要求人们共同承担环境负担。
环境的破坏和污染是由人类活动引起的,因此每个人都有责任为环境保护贡献自己的力量。
环境正义鼓励人们共同努力,共享环境保护的责任和成果。
4. 公众参与环境正义要求公众参与决策过程。
环境决策对于环境质量和人类福祉有重要影响,因此公众应当有权参与环境决策的过程中,包括信息获取、信息公开、意见表达等,以确保公正和透明。
5. 跨国合作环境正义要求国际社会间的合作。
环境问题往往具有全球性和跨国性特征,单个国家很难解决这些问题。
环境正义强调国际社会应当携手合作,共同解决全球性的环境挑战。
如何实现环境正义实现环境正义需要政府、公众和企业等多方共同努力。
以下是几个关键要点:1. 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政府应当制定合理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公平分配环境资源和环境负担,促进环境正义的实现。
2. 加强环境监管和执法政府应当加强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同时,公众也应当积极参与监督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3. 提高公众意识和参与度公众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并行使自己的环境权利。
政府应当加强环境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国际环境问题及其对法学的挑战

国际环境问题及其对法学的挑战(上)该文为教材《国际环境法》的绪论绪论国际环境问题及其对法学的挑战环境之于人类,正所谓“水可载舟,亦可覆舟”。
现代的我们正面临着传统上前所未有的变局,在以热能、电力和信息为主要动力的三次产业革命后,伴随着科技发展,全球化又掀开了人类经济社会进步新的一页。
但是,新的科技与全球化果真能创造更美好的未来而毫无限制的发展吗?我们想要永无止境的征服自然,最后会不会导致无法驾驭环境的变化而自食其果呢?地球环境的显著恶化已经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此时,传统的法律将面临着严峻地挑战:既要推动人类发展和适应全球一体化,又要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而国际环境法正是国际社会在法学上对国际环境问题的反应的产物,是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
我们在绪论部分要了解在国际环境法学中环境的涵义以及国际环境问题的由来、表现及其成因。
并对国际环境问题对于传统法学特别是国际法的挑战加以剖析。
一、国际环境法学中的环境的内涵(一)环境的本义从法学的角度来讲,环境还没有一个统一、专门的定义。
但是一般认为它是以人类为中心的自然因素和环境因素的集合体就其本义而言,环境总是相对于某个中心而言的,人们把这个中心称为主体,把围绕着中心的周围世界称为环境。
在《新牛津英语词典》中,“环境”一词有两个词义,第一词义是“一个人、动物或植物在其中生活或活动的条件或周围。
”第二词义,即作为专门术语的“环境”(the environment),其词义是“自然世界,尤其指人类活动所影响的整体的或者特定地理区域的自然世界”。
中国的《辞海》也将环境概括为“周围的境况。
如自然环境,社会环境。
”关于“环境”一词的产生和普及,法国环境法学者亚历山大基斯有一个观点颇具启发意义。
他指出,“环境”一词在很多语言中都是一个新词。
它的有规律的应用仅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
在这个时期,在不同的语言中都出现“环境”一词。
这个现象表明在那个时期“世界的很大一个部分同时出现一个新的现象。
中美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中美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摘要:随着全球气候变化越来越严重,各国纷纷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
本文以中美两国作为研究对象,对两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
首先,本文从国际环境法的角度出发,比较并分析了中美两国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签署和履行国际环保公约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以及两国对气候变化的认识和态度;其次,本文分别从中美两国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层面,比较了两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法律框架和政策措施,分析了其优缺点及未来发展方向。
最后,本文总结了中美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异同点,并提出了促进两国气候变化合作与交流的建议。
关键词:气候变化;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中美目录:一、引言二、中美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环境法制度比较1.中美在气候变化谈判中的法律制度比较2.中美在履行国际环境公约中的法律制度比较三、中美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内法制度比较1.立法层面的比较2.行政层面的比较3.司法层面的比较四、中美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异同点分析五、促进中美气候变化合作与交流的建议六、结论一、引言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速度越来越快,各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环境挑战。
气候变化对人类社会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系统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面对这一全球性挑战,各国都采取了应对措施,其中关键的一部分是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强化。
中美两大经济体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和责任。
中美两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互动和合作,既有全球意义和长远性,也具有现实的经济和政治利益。
本文拟从中美两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环境法制度和国内法制度两个方面,对两国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旨在为深化中美气候变化合作奠定基础。
二、中美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环境法制度比较1.中美在气候变化谈判中的法律制度比较中美两国在气候变化谈判中的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和《京都议定书》签署等重要国际气候变化活动中,中美两国的法律制度表现出了不同的特点和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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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环境正义运动及其对我国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启示关键词: 环境正义运动;环境正义;环境观;环境法学研究内容提要: 20世纪八九十年代美国环境正义运动的兴起,使人们意识到环境问题不只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失调问题,更是人与人之间关系失调的直接结果。
环境问题的产生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根源。
目前我国许多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仍然处于“浅绿色”阶段。
美国环境正义运动以及随之而发生的环境观念变化向我们揭示,我国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应当尽快地从“浅绿”走向“深绿”,才能更好地指导我国环境保护实践,并解决环境保护进程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
20世纪五六十年代“激情燃烧”的环境保护运动,使世人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成为世人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
20世纪八九十年代美国环境正义运动的兴起,使人们意识到环境问题不只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失调问题,更是人与人之间关系失调的直接结果。
环境问题的产生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根源。
环境正义概念的出现标志着人类对环境问题成因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标志着人类环境保护观上的一次重大转折。
环境保护观念上的转变必将对我国环境法学研究产生深远影响。
一、美国环境正义运动的产生与发展1982年,美国北卡罗来纳州沃伦县(Warren Country,North Carolina)居民,在联合基督教会的支持下举行游行示威,抗议在阿夫顿社区附近建造多氯联苯废物填埋场。
包括哥伦比亚特区议员沃特·E·方特罗伊(Walter E. Fauntroy)等人在内的500多名示威者,由于试图阻止填埋场的施工而遭到逮捕。
这次沃伦抗议不仅第一次将种族、贫困与工业废物的环境后果联系到一起,而且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并促发了美国国内一系列有色人种以及穷人的类似行动。
“沃伦抗议”正式拉开了美国环境正义运动的序幕。
“沃沦抗议”之后,许多关注少数民族社区问题的专业或非专业机构人士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并披露了许多鲜为人知的资料与事实。
1983年,美国审计总署的一项研究表明,美国南方一些州的黑人虽然人口比例仅占到20%,但全州却有四分之三的工业有毒废料填埋场设在黑人社区附近。
[1] [1] 1987年,美国联合基督教会种族正义委员会(united church of Christ commission for racial justice)在一份题为《有毒废弃物与种族》的研究报告中指出:美国境内的少数民族社区长期以来不成比例地被选为有毒废弃物的最终处理地点。
[2] [2]这份报告立刻震惊了少数民族社区及许多环境学者与环保运动者,随之而起的是更多的有关有色人种与环境污染相关关系的研究结果的出现,以及更多的地方性抗议事件。
这些研究成果所揭示的种族因素很难不使人把它与环境政策制定者的种族偏见联系起来,因此,有人把它称作“环境种族主义”(environmental racism)。
1991年10月27日,在联合基督教会种族正义委员会的资助下,第一次全国有色人种环境峰会(People of Color Environmental Leadership Summit)在华盛顿召开。
有300多个代表团参加了会议。
经过激烈的辩论,代表们达成了协议,一致同意用17条“环境正义原则”作为他们行动的宗旨,并正式宣告了“环境正义”者们与主流环境保护主义者们不同的立场。
作为对美国环境正义运动一种响应,环境保护署开始与环境正义的倡导者进行对话。
1990年7月,美国联邦环境保护署设立了环境公平工作组。
1992年7月,工作组颁布了题为《环境公平:为所有社区减少风险》的报告。
1992年12月,环保署设立环境公平办公室(这个办公室后被改名为环境正义办公室)。
[3]由草根环境保护团体发起的环境正义运动,终于使实现环境正义成为美国联邦政府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
二、美国环境正义运动的基本思想以及环境保护观念的转变美国环境正义运动的兴起,标志着一种新环境观的出现。
虽然学者们对“环境正义”的理解不尽相同,但是关于环境正义核心内涵的诠释却基本一致。
1991年第一次全美有色人种环境峰会所提出的17条“环境正义原则”是有一定代表性的观点。
这17条环境正义原则是:[4] [4](1)环境正义确认地球之母的神圣性,生态调和,物种间的互赖性以及他们免于遭到生态摧残的自由。
(2)环境正义要求公共政策是基于所有人种的相互尊重与正义而制订,去除任何形式的歧视与偏见。
(3)环境正义要求我们基于人类与其它生物赖以维生的地球永续性之考量,以伦理的、平衡的以及负责的态度使用土地及可再生资源。
(4)环境正义呼吁普遍保障人们免于受核子试爆及采取、制造、和弃置有毒废弃物与毒品之威胁;这些威胁侵犯了人们对于享有干净的空气、土地、水及食物之基本权利。
(5)环境正义确认所有族群有基本的政治、经济、文化与环境之自决权。
(6)环境正义要求停止生产所有的毒素、有害废弃物及辐射物质,而过去及目前的生产者必须负起全责来清理毒物以及防止其扩散。
(7)环境正义要求在所有决策过程的平等参与权利,包括需求评估、计划、付诸实行与评估。
(8)环境正义强调所有工人享有一个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而不必被迫在不安全的生活环境与失业之间做一个选择的权利。
它同时也强调那些在自家工作者免于环境危害的权利。
(9)环境正义保障环境不正义的受害者收到完全的赔偿,伤害的修缮以及良好的医疗服务。
(10)环境正义认定政府的环境不正义行为是违反联合国人权宣言及联合国种族屠杀会议(convention on genocide)的行径。
(11)环境正义必须认可原住民透过条约、协议、合同、盟约等与美国政府建立的法律及自然关系来保障他们的自主权及自决权。
(12)环境正义主张我们需要都市与乡村的生态政策来清理与重建都市与乡村地区,使其与大自然保持平衡。
尊重所有社区的文化完整性,并提供公平享用所有资源的管道。
(13)环境正义要求严格执行告知(被实验/研究者)而取得其同意的原则,并停止对有色人种施行生育、医疗及疫苗的实验。
(14)环境正义反对跨国企业的破坏性行为。
(15)环境正义反对对于土地、人民、文化及其它生命形式实施军事占领、压迫及剥削。
(16)环境正义呼吁基于我们的经验及多样文化观,对目前及未来世代进行社会与环境议题的教育。
(17)环境正义要求我们个人做出各自的消费选择,以消耗最少地球资源及制造最少废物为原则;并立志挑战与改变我们的生活型态以确保大自然的健康,供我们这一代及后代子孙享用。
美国联邦环保署在1992年发布的《环境公平:为所有社区减少风险》中关于环境正义的理解是另一个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在这个报告中,环保署使用了“环境公平”这一术语,并且指出,环境公平是指“不同人群之间有关环境风险的分配以及对这些分配的政策反应。
” [5] [5]后来,环保署在将环境公平办公室改名为环境正义办公室的同时,也改采“环境正义”这一术语,并把“环境正义”界定为“对于环境法令、法规及政策的制订、实施及执行,不同种族、肤色、来源国及收入之人们均能获得公平之待遇和有效之参与。
公正之待遇意味着不同种族、肤色、来源国及收入之人们均衡地承担由于工业、市政、商业运作或是执行联邦、州、地方或土著的项目和政策所造成环境负担。
” [6] [6]笔者认为,美国联邦环保署更多地关注了环境正义中的代内正义内涵。
环境公平主要关注环境利益和风险在不同个人或人群之间的分配。
而关于环境正义的界定则包括了程序和实体正义两个方面,它不仅强调环境保护成果与环境风险的公平分配,还强调环境决策中的公众参与。
但是,无论是环境公平还是环境正义,都表明有关环境利益与风险分配的代内正义问题是关注的核心问题。
与美国联邦环保署重点关注环境正义的代内正义内涵不同,全美有色人种环境峰会所提出的17条环境正义原则包含了更为丰富的环境保护思想。
一方面,它将人类视为一个整体,强调人类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强调对生态系统的尊重与维护,强调环境保护中的代际正义;另一方面它也突出强调了在环境问题及其解决过程中的利益分化现象。
尽管从长远来看,从理论上说,环境负担和环境风险必然会对每一个人都造成影响,但从短期来看,每一个群体所承受的负担和风险并不必然相等,而且,还常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有一些制造环境风险的群体,不仅不承担风险,还从风险的制造过程中获利,而社会损失却由社会的弱势群体来承担。
[1] [1]环境不正义广泛存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城乡之间以及不同种族、人种、收入、民族等群体之间。
政治经济上的不平等是产生环境不正义的社会根源,要实现环境正义,不仅应关注实质正义问题,也关注程序正义问题。
环境正义运动表达了对环境问题的一种新的、更加全面的理解。
传统的环境保护主义观始终采取的是一种整体主义视角:人类破坏自然的行为是导致各类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人类应该树立一种新的环境意识,即人类必须在自然和限制中生活。
在整体主义视角下,生物多样性保护、气候变暖等全球性环境问题成为主要的环境议题。
但是,环境正义者主张,环境保护不仅应有了一个整体的视野,而且对于局部的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活环境也应当给予关注;不仅要关注了人类的长远利益,也不能忽视对现实生活的关照。
不只是远离社区的荒野和森林的环境需要保护,低收入人群、有色人种等生活与工作的社区环境更应成为环境保护首先需要保护的对象。
勿庸置疑,环境正义运动的产生,为环境保护增添了新的内涵,它让我们从一个新的角度来观察与分析环境问题,并为环境问题的最终解决奠定了必要的现实基础,从这一点来说,它也为各门环境社会科学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更加契合于实践的研究路径。
同时,环境正义者对环境问题政治经济根源的揭示,喻示着人类对环境问题成因认识的深化以及环境观点的重大转变。
诸大建教授区分了浅绿色和深绿色两种环境观念:[7] [7]浅绿色的环境观念,较多地关注对各种环境问题的描述和渲染它们的严重影响,而深绿色的环境观念则重在探究环境问题产生的经济社会原因及在此基础上的解决途径;浅绿色的环境观念,常常散发对人类未来的悲观情绪甚至反发展的消极意识,而深绿色的环境观念则要弘扬环境与发展双赢的积极态度;浅绿色的环境观念偏重于从技术层面问题,而深绿色的环境观念强调从技术到体制和文化的全方位透视和多学科的研究。
笔者认为,诸大建教授科学区分了深、浅两种绿色观念,这种区分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而且,从浅绿色环境观念走向深绿色环境观念的标志性事件就是美国环境正义运动的爆发。
美国环境正义运动的兴起及其所导致的环境观念转变将不可避免地对我国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带来深刻影响。
三、从浅绿走向深绿:美国环境正义运动对我国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启示以环境正义的观点来看我国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笔者不无遗憾地发现,目前我国大多数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仍然处于“浅绿色”阶段,严重脱离我国环境立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