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
守法小公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作为国家的基本规范,法律对每个公民都具有约束力。
在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提高。
为了培养守法小公民,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期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1. 公民的基本权利(1)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
(2)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权、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等。
(3)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
(4)文化权利:包括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自由权等。
2. 公民的基本义务(1)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
(2)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依法纳税。
(5)保卫祖国,抵抗侵略。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家庭保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2)学校保护: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3)社会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司法保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人实施义务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2)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禁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不良行为。
(3)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四、网络安全法律制度1.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1)网络安全管理: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运营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持续进行安全监测,发现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发布安全风险信息。
公民环境权的法律内涵

试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内涵摘要:自20世纪60年代提出环境权概念后,对于环境权定义、性质及内容规定至今莫衷一是。
现实中发生的环境侵权案件,不仅反映我国在公民环境权益保障与救济上不足,也对明晰公民环境权提出具体要求。
文章通过探究公民环境权设置各家学说,结合分析国内外立法实践,综合阐述对公民环境权法律内涵的认识。
关键词:公民环境权;生态性权利;实体性权利;程序性权利中图分类号:d9231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5-0312-030 引言伴随我国科技发展,大规模开发利用资源成为现实,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必要物质保障同时,却给环境带来许多难以修复污染与破坏问题。
如紫金矿业酮酸渗透事件、血铅超标事件等。
在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对受害群众给予补偿同时,对公民环境权救济缺乏统一保障。
此外,针对大众对于环境权益缺乏认知与维护意识,也亟需明晰公民环境权,使公民维权有法可依,行政机关有法必依。
法谚云,有权利才有救济。
以法律形式将公民环境权内涵予以固定,使公民维护环境权有章可循,把环境权纳入立法中将进一步加强对环境权益保护重视力度,对于环境侵权行为惩处与规避,对公民良好生活环境的保障大有裨益。
1 环境权提出的历史沿革环境权首次提出是在二战之后,面对日益严重环境问题,各国为保障经济发展、居民生活与社会安定,将曾经不顾一切推动经济发展重心转移到对环境问题治理上来,制定一部解决治理、管理、保护环境问题统一法律成为当时迫切需要。
70年代初,诺贝尔奖获得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关于将健康、优雅环境权纳入现有人权原则中的报告,初步提出了环境权作为人权的一部分设想。
[1]而环境权为世界所接受是在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中,该宣言第一条庄严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初中公民个人权利与义务知识总结

初中公民个人权利与义务知识总结公民个人权利与义务知识总结在公民教育中,掌握个人权利与义务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作为初中生,了解和认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将有助于我们成为积极参与社会的公民。
本文将总结初中阶段涉及的一些重要的个人权利与义务知识。
一、个人权利1. 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指每个公民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
这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等。
每个人都有权受到平等和公正的对待,不能受到歧视、虐待和侵犯。
2. 自由权利:自由权利是指个人在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方面的自由。
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可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但需要注意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和社会利益。
3. 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指个人不受非法拘禁的权利。
公民有权自由出入、迁徙、居住和选择工作。
但这些权利也受到法律的规范和限制。
4. 人格自由权:人格自由权是指个人保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和隐私的权利。
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性别、婚姻状况等个人信息,同时也有权拒绝他人的非法搜查和侵犯隐私。
5. 教育权:公民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这不仅包括义务教育的权利,还包括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权利。
每个人都有平等获取知识和发展能力的机会。
二、个人义务1. 学习义务:作为初中生,我们有学习的义务。
每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教育教学计划完成学业,提高自己的文化素养和学习能力。
2. 尊重他人权利: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和隐私。
我们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自由权利等。
要注重礼貌和友善待人。
3. 遵守法律:公民有义务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
遵守法律既是我们的义务,也是我们的权利。
只有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我们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能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4. 爱护环境: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我们应当关注环境保护问题,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节约资源,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5. 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公民有义务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这包括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捐赠爱心物品、帮助有需要的人等。
六年级第五章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案例分析

六年级第五章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案例分析公民权利与义务是每个公民都应该了解和遵守的重要法律规定。
在我们的社会中,公民权利和义务相互联系,互为补充,共同构建了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通过分析一些实际案例来深入探讨公民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和作用。
案例一:言论自由与言行一致小明是一名六年级学生,在学校里他经常对同学们发表一些激动人心的演讲。
然而,有一次,他在课堂上不慎表达了一些不当的言论,引发了一些不必要的争议。
学校并没有直接限制小明的言论自由,但是他也应该明白言论自由的边界。
这个案例反映了言论自由和言行一致的关系。
公民在享受言论自由的权利时,也需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并尊重他人的权益。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发表言论,而是应该在法律和道德框架内行使。
案例二:参与社区服务与团结合作小红是一名热心的公民,她主动参与了社区的志愿者活动。
每个周末,她和其他志愿者一起清理社区公园、为老年人做义工等等。
通过参与社区服务,小红体验到了为他人付出的快乐,也明白了团结合作的重要性。
这个案例展示了公民参与社区服务的义务和价值。
公民通过参与社区服务可以积极地推动社会进步,增强社区凝聚力,建立和谐共处的社会环境。
同时,在参与社区服务的过程中,公民也可以培养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和人际交往能力。
案例三:保护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小王是一名关心环境保护的公民,他注意到周围的空气和水质状况越来越差,于是他发起了一场关于环境保护的宣传活动。
他通过向人们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呼吁大家采取行动保护环境。
这个案例突出了公民对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义务。
公民在享受自然资源时,也需要承担保护环境的责任。
保护环境不仅需要个人的行动,也需要人们的共同努力,追求可持续的生活方式。
案例四:平等与反歧视小李是一名支持平等和反歧视的公民,他注意到在学校里有一名同学因为身体特殊而被其他同学排斥。
他主动与同学交流,帮助其他同学了解并尊重他们的不同。
论物权法与环境法的关系——以公民环境权的保护为视角

[ 关键词】 物权 法; 环境 法; 民环境权 ; 公 相邻权 [ 中图分类号]D 2 . [ 9 04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 -- 5 (0 0 0 —0 4 _0 0 8- 0 3 2 1 )4 O 4 _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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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物权 法与 环境 法 的 差异
认 识 从辩 异 开 始 。物 权 法 与 环 境 法 作 为 两 个 不 同 的法 律 部 门 , 们 的差 异 是 最而 易 见 的 : 它 1 立 法 宗 旨不 同 . 环境法是应经济发展对环境保护之 需求而生 , 是一新兴 的法律部门。其立法 宗 旨是 规范人类 活 动所造成 的环境 污
公民生存与发展的保障措施

公民生存与发展的保障措施公民生存与发展的保障措施作为一个社会的基本成员,每个公民都应该享有基本的生存与发展权利。
为了保障公民的生存与发展,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社会应该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物质生活。
这包括提供充足的食物、水源、住房和医疗等基本生活资源。
政府可以通过建立社会救助体系,为那些生活困难的公民提供必要的援助,确保他们的基本物质需求得到满足。
其次,教育是保障公民发展的重要保障措施。
每个公民都应该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政府应该提供普及教育的机会,确保每个公民都能接受基本的教育,培养社会责任感和创造力。
此外,政府还应该提供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的机会,帮助公民提高就业竞争力和实现个人发展。
第三,保护公民的劳动权益是保障公民生存与发展的关键。
政府应该制定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员工的工资待遇应该合理,工作环境应该安全和健康,劳动者应该享有合理的工作时间和假期等权益保障。
此外,权力和治理的透明度也是保障公民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措施。
政府应该公开政务信息,增加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防止腐败和不公正现象的发生,为公民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使每个公民都能享有平等的机会。
最后,保障公民生活的稳定和安全也是保障公民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措施。
政府应该加强社会治安的维护,打击犯罪行为,为公民提供安全的生活环境。
同时,政府还应该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确保公民在遇到意外情况时有相应的保障和支持。
总之,保障公民生存与发展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综合措施。
只有当每个公民都能享受到基本的物质生活、受教育的权利、劳动的权益保障、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以及稳定安全的生活条件,才能真正实现公民的生活幸福感和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
因此,政府和社会各界应该共同努力,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为公民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第四章 环境权

第四章环境权第一节环境权概述一、环境权的提出•环境权的观念和运动主要发端于美、日、欧等工业发达国家。
•20世纪60年代,在联合国大会组织下,西方国家展开了关于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环境中生活的法律依据的大讨论。
•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原则一(首次提出)•20世纪80年代,原挪威首相布兰特夫人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多次提到环境权。
环境权依据的讨论•美国约瑟夫·萨克斯《为环境辩护》环境立法三大任务→承认对于良好环境的公民权利是一项可强制执行的权利→使这项权利通过公民个人以公众身份起诉而成为可强制执行的合法权利→为关于环境质量的普通法发展设立框架环境的“共有”和“公共信托”理论:环境要素不应视为“自有财产”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应该是全体国民的“共同财产”。
共有人(委托人)→国家环境权依据的讨论•1970年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召开“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发表《东京宣言》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权利和当代人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
•日本日本律师协会第13次拥护人权大会→“环境权研究会”→环境权:支配环境、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依据:宪法第25条中的生存权,基本人权;应将其作为人格权把握→引发环境权大讨论背景:忍受限度论不利于公害救济特点:一种私权二、环境权的概念、特征1. 环境权的概念•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所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合理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合理保护环境的义务。
•环境权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环境权是一种环境法律权利;(2)环境权的主体和客体广泛;(3)环境权是一项内容丰富的权利;(4)环境权是基本环境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二、环境权的概念、特征2. 环境权的特征•两个侧面:作为诉讼上的权利与作为环境法的理念•环境权是环境社会关系的反映和法定化,是自然权利和环境道德的法定化;•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具有不可分割性;•环境权具有预防性、公益性、指导性;•环境权是一种与多种基本人权或社会经济性法律权利有关联的新型法律权利。
作为一名大学生,你了解我国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问题:作为一名大学生,你了解我国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答案:作为一名大学生,你应该了解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以下是中国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基本权利:1. 言论自由:公民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观点和信仰,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2. 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权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政府不干涉宗教信仰,但宗教活动需依法进行。
3. 人身权利:公民有权生命、身体和尊严的安全。
禁止非法拘禁和虐待。
4. 平等权利: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受性别、种族、宗教信仰、残疾等因素的歧视。
5. 财产权:公民有权拥有、使用、处分财产,但需依法纳税。
6. 教育权利: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基础教育通常是义务教育,但高等教育需依个人意愿选择。
7. 劳动权利:公民有权参与劳动和选择职业,享有合理工资和劳动条件。
8. 司法救济:公民有权寻求司法救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本义务:1. 遵守法律:公民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从事违法活动。
2. 国防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有义务为国防服务,包括服兵役或参加国防教育。
3. 纳税义务:公民有义务按法律规定纳税,为国家的运行和公共事务提供资金支持。
4. 教育义务:父母或监护人有义务确保未成年子女接受基本教育。
5. 环境保护义务:公民有义务保护环境,不污染环境,支持环境保护工作。
6. 社会和谐义务:公民应当维护社会和谐,不从事破坏社会稳定的活动。
7. 国家安全义务:公民有义务不泄露国家机密,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这些是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一些代表性例子。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有详细的规定,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变化,这些权利和义务也可能会有所调整。
作为大学生,了解这些权利和义务有助于你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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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 摘要: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同时也是环境保护的目的和手段。公民环境权利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理论关注,而且不少国家的法律做出积极回应。倚重行政环境权力而轻视公民环境权利是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制的基本特点,这很不利于我国的环境保护。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应当确立公民在环境保护中的主体地位,并且具体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法律确认公民环境权利应当两条进路并行: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结合和与传统私权利融合。 关键词:公民环境权利;环境保护;法律确认
公民的环境权利(或称为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拥有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通常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它区别于: (1)公民、集体或国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国家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拥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力;(3)私法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所有权、人身权和相邻权;(4)传统人权理论中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当今国际社会,公民的环境权利作为一项新兴的基本人权而受到广泛关注。本文试图说明,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制存在倚重行政环境权力而轻视公民环境权利的弊端;为实现我国环境的有效保护,我国法律应当具体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法律确认进路应两路并行: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结合和与传统私权利融合。 1环境保护中公民环境权利问题的提出 立法出于技术考虑,并不必然在法律规则中既对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做出规定又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内容进行宣称。如我国《民法通则》(文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均为简称)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该规则就并未对国家、集体和公民享有财产权及其内容进行表述。一般地,这样简洁的表述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会产生理解上的困难,因为这样的表述不言自明或者是在另外的法律条文中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及其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这些法律规则的背后,存在着一张清晰的权利谱系。然而在权利规定比较模糊的时候,法律规则实现对权利的保护则无疑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正面临着这样的问题。 我国从1978年首次在宪法中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以来,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形成了包括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资源法、环境保护专项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环境标准、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以及刑法、民法相关规定在内的庞大灼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并从“国家保护环境”出发,衍生出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一系列行政权力和义务。在我国实行的是各级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环境管理体制。环境保护方式呈现出了以政府管制为主的特征。在政府管制的模式下,政府对于环境保护享有广泛的权力,宏观上包括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引导经济结构调整,制定环境保护的规划、目标和计划,制定环境保护的标准并监督执行,进行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的协调等。微观领域包括环境行政许可权,环境行政处罚权等等。政府通过行使环境权力,对环境违法主体科以相应义务,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此外,国家公权力还通过刑事手段介人环境保护,我国97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罪”的规定就是重要的体现。 在政府控制的模式下,相对于国家的环境权力而言,我国公民环境权利的规定则显得薄弱并且模糊不清。政府权力介人环保领域,并没有明确以保护环境权利为目的。如《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业化建设的发展”(第1条)。这里的“保护环境”和“保护环境权利”虽然密切相关但是并不相同,前者从实用主义出发,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而后者以价值目标为导向,事实上是环境保护的基础,也是目的和手段。我国从宪法到具体的行政法规,没有专门对环境实体权利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对于公民环境实体权利的规定是“隐形规定”。对于程序性权利,除了受到环境侵害的诉权以外,我国《环境保护法》还规定有检举控告权,《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知情权和建议权④,但都并不完善。此外,尽管有一些权利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并在实践中发挥着保护环境的作用,如所有权、人身权及相邻权等的正面规定,但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环境权利,因为其主旨并不是保护环境法益。传统民事权利制度对于环境保护力不从心,尽管现代民法理论中的财产权、人格权及侵权理论都
在发展,但它们离环境保护的要求相去甚远。如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中因产生大量噪声、震动和粉尘,严重影响了周边四户村民的正常生活,四户村民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但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不属民事审判范围”为由,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 2公民环境权利对于环境保护的意义 环境权利为人类一直自然地享有,并不随着法律的改变而改变,因此也可称为一项自然权利或基本人权,其正当性是不证自明的。随着工业革命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人类开发利用环境的财产权与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产生冲突,才引起了现代意义上公民环境权利的关注和讨论。即便是在这种冲突中,公民环境权利的正当性也是不容质疑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这种冲突中各种权利的位阶关系和如何协调冲突。美国当代著名学者彼得·S}温茨( PeterS. Wenz) 教授在《环境正义论》一书中写到,“倘若发生冲突,财产权至少在某些时候应该做出让步”,“人权如此重要,不能为了更小的目标而妥协。例如,人们不应该为了他能够拥有更廉价的电力而遭受癌症的痛苦”。 就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来说,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同时也是目的和手段。政府权力对环境保护的广泛介人,有着深刻的合理性,环境外部的不经济性⑤和为避免环境的公地悲剧⑥都需要政府权力的介人才能予以克服。在宪政国家,环境保护的行政权力固然来源于宪法的授权,但最终来源于民众的授权。可以说,权力都是直接或间接源于公民权利。英国早期启蒙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在论及国家的起源时认为,人类是为了避免“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才“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见转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个人或集体就是主权者,即霍布斯所说的“利维坦”。继后的英国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 (John Locke) 同样认为,“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政治社会的,不过是一些能够服从大多数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这样,而且只有这样,才会或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这些思想后来为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所采纳,《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统治者的同意而产生的”。时至今日,各国宪法基本都确立了“主权在民”,这是各国政府及公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利是权力的来源和基础,权力为保护权利而存在。环境保护的行政权力,同样地来源于公民所具有的环境权利,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权力存在的正当性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环境权利为政府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的基础,环境保护应以保护公民环境权利为目的。 公民环境权利不仅为政府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的基础,也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基础。近年来,我国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人民群众改善环境的迫切性与环境治理长期性的矛盾突出,环境问题已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焦点”问题。这种非制度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属于公众参与的非常态,由于非常态的公众参与表现为组织的非程序性,动机的多层次性,性质的复杂性,行为的非理性以及后果的消极性,对国家的稳定和社会发展有诸多的消极影响。公民有了法律上确认的环境权利,就可以依据环境保护的权利实施相关行为,可以要求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的环境行为,在受到侵害时可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同时也明确了公众环境保护行为正当性的边界。因此,公民环境权利的确立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民环境权利不仅是主体参与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基础,而且在实际运行中起着对公权力的制约作用。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政府在提供大多数 (包括清洁环境在内的)共用品和服务方面是低效的,表现为浪费、冗员和低生产率,在行政权力介人市场的时候,可能还存在权力寻租的问题。政府低效的原因在于,政府是有自身利益的社会主体。在公共选择中,实际上并不存在“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在各种特殊利益之间的“缔约”过程,社会上并不存在所谓的政府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从公共选择理论上讲,权力需要制约。从政治文明的发展来看,权力的制约问题可分为三个阶段,即以权力制约权利阶段、以权力制约权力阶段和以权利制约权力阶段。以权利制约权力,是指公民用
自己的法律权利制约政府权力,以防止政府权力的变异和滥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环境保护是利益冲突比较集中的领域,政府可能会为了地方经济发展而不顾环境保护,也可能会为利益集团的利益而牺牲环境利益,加上政府行为的低效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以权利制约权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3域外公民环境权利考察 公民环境权利主要是由各类国际会议和文献倡导的。1970年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发表的《东京宣言》提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有富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表达了这样一种信念:人类有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1973年在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的《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中,环境权被认为是新的人权并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1986年作为地区性人权文件的《人类与人民权利非洲宪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