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海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特征和制度创新

赵海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特征和制度创新
赵海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特征和制度创新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特征和制度创新

赵海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北京 100810

内容摘要:本文探讨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概念和特征,指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具有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特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处理好各类主体间的关系,发挥各类主体的比较优势,根据各类主体的功能定位把握好发展方向,积极创新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经营;家庭经营;土地制度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谁来种地问题凸现,培育壮大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和市场化的农业经营组织、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要求日益迫切。正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

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可以说,发展各种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推进规模经营,已成为我国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战略性选择。因此,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内涵、背景进行探讨,深入分析各类经营主体的特点和问题,进而提出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育和规模经营的政策建议,是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的。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内涵

2012年以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词只是在部分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的文章中被提及。2012年以来,新型经营主体开始出现在地方和中央的官方文件中,如浙江正式出台了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2012年底的中央农村经济工作会议上正式提出了培养新型经营主体。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涵,浙江省在《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提出,“新型农业(含林业、渔业,下同)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其他研究者并没有进行规范的界定,仅仅指出了其包括的主要类型。

界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从其提出的两个背景分析。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相对于传统的小规模、自给半

自给农户家庭经营提出的,克服了后者在规模经济、要素利用效率等方面的缺陷,具有经营规模较大、劳动生产率较高、商品化程度高等特征;二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有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背景下提出,既要有较高的物质技术装备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也有要适合我国人多地少,不能盲目追求经营规模,而是要规模经济和土地产出率并重。这也是中央从以往的“规模经营主体”转变为“新型经营主体”的一个考虑。综上所述,可以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定义为:具有相对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水平,劳动生产、资源利用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农业经营组织。

与传统承包农户“小而全”的经营方式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以市场化为导向。自给自足是传统农户的主要特征,商品率较低。在工业化、城镇化的大背景下,根据市场需求发展商品化生产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育的内生动力。无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还是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都围绕提供农业产品和服务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商品化率和经济效益明显高于传统农户。二是以专业化为手段。传统农户生产“小而全”,兼业化倾向明显。随着农村生产力水平提高和分工分业发展,无论是种养、农机等专业大户,还是各

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社,都集中于农业生产经营的某一个领域、品种或环节,开展专业化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是以规模化为基础。受过去低水平生产力的制约,传统农户扩大生产规模的能力较弱。随着农业生产技术装备水平提高和基础设施条件改善,特别是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后释放出土地资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谋求较高收益,着力扩大经营规模、提高规模效益。四是以集约化为标志。传统农户缺乏资金、技术,主要依赖增加劳动投入提高土地产出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资金、技术、装备、人才等优势,有效集成利用各类生产要素,增加生产经营投入,生产技术水平高,具有现代经营管理意识,大幅度提高了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类型

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农村土地流转增加,农业产业结构深入调整,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各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育和成长提供了难得的机遇,而这些农业经营组织既是推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主要力量,也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构成。在现有的文献中,一般把新型经营主体分为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

家庭农场原是指欧美国家的大规模经营农户。2007年党

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家庭农场,我国上海、吉林、安徽等地也开展了建设家庭农场的探索实践。结合国内外的经验,本文认为,家庭农场是在农村分工分业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形成的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面向市场从事集约化、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务农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微观农业经营组织。家庭农场是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社会分工演进和加强的产物,是农业经营微观基础的再造。家庭农场具备的适度规模、家庭经营、集约生产的特点,决定其适合在二三产业较为发达、劳动力转移比较充分、要素市场发育良好的地区开展农业种养业生产,为生活消费和工业生产提供初级农产品和加工原料。

相比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是一个比较通俗的说法,目前还没有严格的概念界定,一般而言是指经营规模比传统承包农户大,从事某一品种或某一行业生产的农业经营者。从这个意义上讲,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当然,我们也可以把家庭农场看成专业大户的升级版,是企业化、法人化了的专业大户,这个问题需要相关部门进行严格的界定。本文认为,当前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我国家庭农场发展都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不宜硬性规定须在工商或民政部门注册,对符合家庭农场定义的经济组织只要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即可,以明确作为相关政策的扶持对象,

是否进行登记注册应由家庭农场按自身实际来决定。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仍然属于家庭经营。

农民合作社是指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原则组织起来的一种互助性生产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社通过农户间的合作与联合,不仅解决了传统农户家庭经营存在的规模不经济缺陷,还通过技术、资金等合作,推动了农户生产的集约化水平。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通过订单合同、合作等方式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实行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的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和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比,龙头企业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现代化的经营管理人才,能够与现代化大市场直接对接。

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是指在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环节为农业生产提供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经济组织,包括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服务队、农民经纪人等。经营农业服务组织为小规模农户提供农机作业、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产品购销、储藏运输等服务,解决了农户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降低了农户生产成本,提高了农户的资源要素利用效率。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和定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上创新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骨干

力量,是现代农业建设,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有利于形成多种生产经营组织共同协作、相互融合、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1.从制度层面看,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对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立足于家庭承包经营,通过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提高农业比较效益,解决了工业化、城镇化大背景下谁来种地养猪的问题,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了重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的专业化服务,提高传统农户的集约化水平,实现传统农户与现代市场的对接,推动了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社会化,巩固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核心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

2.从产业发展层面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依靠力量

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先进的技术、资金和现代经营管理理念等要素引入农业,大力发展产后加工和流通,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了农业附加值和比较效益,推动了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构建,提高了农业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3.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在现代

农业具有不同的定位和功能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作为规模化生主体,承担着担农产品生产尤其是商品生产的功能,及发挥对小规模农户的示范效应,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带动散户、组织大户、对接企业、联结市场的功能,应成为引领农民进入国内外市场的主要经营组织,发挥其提升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作用。龙头企业是先进生产要素的集成,具有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应主要在产业链中更多承担农产品加工和市场营销的作用,并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类生产性服务,但不宜长时间、大面积租种农民土地直接耕种。随着农民进城落户步伐加快以及户均耕地的逐步增加,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未来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或将成为职业农民的中坚力量。

4.承包经营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对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和发展。在“分”的层次,主要是培育家庭农场,提高家庭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在“统”的层次,主要是培育合作社、龙头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产业化和社会化程度。但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

一段时间内,广大承包农户仍将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主体和重要基础,将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构建我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承包农户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会随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而逐步分化,它是其他主体扩大经营规模的源泉;家庭农场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核心,能够有效集成现代农业生产要素,是今后商品农产品特别是大田作物农产品的主要提供者,是发展合作经营的核心力量;农民合作社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骨干,是引领家庭经营主体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重要力量,是联结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桥梁;龙头企业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引领,是分散经营有效对接社会化大市场的重要平台,是带动其他经营主体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的核心力量;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支撑,是维系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托,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基本保障。

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处理好几个关系

我国有着人多地少的特殊国情,各地资源要素禀赋、经济社会条件不尽相同,甚至差别较大;不同新型经营主体之间发展的条件、能力和速度不同,各自的需求也不同。因此,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立足于基本国情,考虑到区域差异,处理好重要关系,以促进各类主体的协调、健康、稳定发展。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传统农户的关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农户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未来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农户在农业经营主体中占多数的格局不会改变,新型经营主体蓬勃发展的趋势也不会改变。在此过程中,处理好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和扶持传统农户的关系,对于二者协调发展非常重要。对此,需要把握两点:一是大量的传统农户会长期存在。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传统农户是农业基本经营单位。对大部分中老年农民来说,农业不仅是一种生产方式,还是一种生活方式。尽管农业经营收入在家庭收入中的比重可能大幅下降,但他们中相当比例的人仍然会坚持从事农业生产。日本、韩国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因此,不能因为强调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试图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全取代传统农户,这是一个误区。另一方面,这些小规模农户存在先天不足,抗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而且在我国农业市场化程度日益加深、农业兼业化和农民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快的过程中,传统农户的弱势和不足表现得更加明显。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同时,也要大力扶持传统农户,这不不仅是发展农村经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而且是稳定农村大局、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二是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和扶持传统农户是相辅相成的。新型经营主体与传统农户不同,前者主要是商品化生产,后者主

要是自给性生产。两者尽管有一定的竞争关系,但更有相互促进的关系。新型主体发展,尤其是龙头企业、合作社,可以对传统农户提供生产各环节的服务,推动传统农户生产方式的转变。与此同时,传统农户也可以为合作社、龙头企业提供原料,成为其第一车间。在发展中,特别是在扶持政策上,对传统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并重,不可偏废。

2.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之间的关系

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中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在实践并不存在优劣、高低之分。不同类型的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发展实践中承担的角色不同,定位不同。要针对各类主体的不同特点,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努力形成各类主体间合作与联合的组织形态。家庭农场作为一个经营性质较为综合的经济体,出于效率和效益考虑,可能将一些生产性服务外包给特定组织如专业合作社;在农地租赁方面也可能借助于农民合作社,以避免面对分散农户的高昂交易成本,或直接从农民土地合作社租入土地。随着合作的深入,一些家庭农场可能成为合作社成员,例如目前法国约有75%的农场主是合作社成员。类似地,龙头企业为了降低与农户的交易成本,也可能加入某个合作社或直接领办合作社,这在各地都有经验可循。即使不加入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之间也可能由于产品或服务的交易而产生经济合作关系。在实践中,不能厚此薄彼,片面认为其中一种模式好,盲目去

发展单一经营主体,结果可能违背市场规律,事倍功半。

3.发展规模经济和提出土地产出率之间的关系

追求规模经济是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动力。从我国分散的小农经营来看,由于土地规模较小,劳动生产率相对低下,但通过精耕细作,土地产出率并不低。以往的研究表明,正是因为传统农户在单位土地上投入了更多的劳动,最大限度对土地进行集约经营,才以占世界7%的土地养活了占世界1/5的中国人口。与之相比,新型经营主体通过扩大经营规模,科学组合和集约利用各种生产要素,可以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但规模超过一定程度,随着劳动生产路的提高,土地产出率有可能出现下降。因此,在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规模经营要适度,不能盲目追求扩大规模。要根据各地资源条件、经营者能力适当控制规模系。如果经营规模过大,超过了经营者自身的能力,就会由原来的规模经济转变为规模不经济。当然,如何确定适度规模标准,要因地制宜。例如,在东北这种耕地资源丰富的地方,单个主体的土地经营规模可以达到几百亩乃至上千亩;而在浙江、重庆等耕地资源稀缺的地方,可能几十亩以上就算规模经营了。

4.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促进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关系

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农业劳动力转移是一个

长期趋势。据有关测算,在目前的资源状况和技术水平下,我国还有约8000万左右农业富余劳动力,农业劳动力转移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审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转移农业劳动力的关系,可得出两个基本判断:其一,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有利于转移农业劳动力。新型经营主体往往有积极性、有能力使用机械来替代繁重的体力劳动,这不仅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还能大幅度降低生产成本。当然,在劳动力难以被替代的环节,新型经营主体也会雇用一些年龄相对较大但农业经验丰富的劳动力。这样,既把容易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又有效利用了不容易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劳动力。其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与农业劳动力转移步伐相适应。要根据农村劳动力的转移,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流转,发展新型经营主体。但不能不顾劳动力转移的过程,强行推动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考虑到有相当比例的进城农村劳动力还没有真正在城市落地生根,在推动土地流转中更要审慎,尊重农民意愿,推动土地流转,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否则,不但不能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还会影响社会问题的大局。

5.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与发展社会化服务的关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过程,是农业分工不断精细化的过程,也是农业社会化服务大发展的过程。在传统农业阶段,分散的小农往往可以通过一己之力或邻里互助完成生产

过程,不需要跨区域、大规模的社会化服务。而在建设现代农业阶段,随着单个主体经营规模的扩大,这种需要自然就产生了。农业生产经营是复杂的系统工程,任何一个主体都不可能“包打天下”。出于对生产稳定和利润最大化的追求,新型经营主体更愿意接受专业化、社会化的生产性服务。这是因为,某些服务即使能够自我提供,也可能达不到规模经济的要求,比如农业信息、市场营销、统防统治、抗旱排涝等,而这些服务如果在更大范围内统一提供,则能实现规模经济要求。从这个角度看,有了服务的需求,并通过规模经济来激励服务的供给,就能为社会化服务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新型经营主体也能参与提供社会化服务,可以通过领办或合办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自发的产业链整合,为自己和其他经营主体提供高质量服务,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降低成本,拓展利润空间。因此,对于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发达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其快速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

五、把握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点任务

围绕以上发展思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推进以下重点任务:

1.引导土地流向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重点培育家庭农场

提高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水平,鼓励农村土地优先流向专

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一是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加强土地流转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流转服务体系,开展流转供求信息、合同指导、价格协调、纠纷调解等服务,引导土地依法、自愿、平稳流转。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积极推广委托流转、股份合作流转、季节性流转等方式,推进整村整组连片流转,提高规模经营水平。推广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保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二是建立土地优先向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流转的有效机制。以扶持资金为导向,建立分层分级的补助标准,鼓励土地转出户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签订中长期租赁合同,发展稳定而适度的规模经营。

2.引导农民加强联合与合作,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社

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大力发展多元化、多类型的农民合作社。一是规范发展专业合作社。认真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指导合作社制定好符合本社实际的章程,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做到民主办社、民主管理。二是稳步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在集体经济实力和领导班子组织能力较强的地方,坚持农户自愿原则,稳妥推进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但要防止假借合作的名义侵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三是鼓励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在专业合作基础上支持相同产业、

相同产品的合作社组成联合社,着力发展农产品贮藏、销售和加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带动农户能力。四是引导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按照“限于成员内部、用于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原则,引导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信用记录好的农民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确保规范运行、健康发展。

3.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完善利益联结机制

按照“优化配置、集约经营、规模发展、整体推进”的思路,进一步培育壮大龙头企业。一是做大做强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培育一批引领行业发展的领军企业。积极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加强技术创新、质量检测、物流信息、品牌推介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不断提升示范基地引领现代农业发展水平。二是完善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大力发展订单农业,规范合同内容和签订程序,明确权利责任。支持龙头企业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有效对接,鼓励龙头企业创办领办合作社,推进企业与合作社深度融合发展。鼓励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以资金、技术等要素入股龙头企业,形成产权联合的利益共同体。三是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把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同各类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结合起来,引导工商资本依托农业园区发展现代农业,优化产业布局,夯实发展基础。把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同各地

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结合起来,支持工商资本在良种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科研示范推广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领域发展种养业,鼓励工商资本开发“四荒”和开展产前产中产后的加工、营销、技术等服务,不断增强辐射带动能力。

4.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培育发展多元服务主体

按照“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的方向,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一是继续强化农业公益性服务体系。抓紧建立公共服务机构人员聘用制度,规范人员上岗条件,选择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公共服务管理队伍。全面推行以公益性服务人员包村联户(合作社、企业、基地等)为主要模式的工作责任制度,逐步形成服务人员抓示范户、示范户带动辐射户的公益性服务工作新机制,不断增强乡镇公共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二是加快培育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采取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方式,引导农民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涉农企业等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大力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动物疫病防控、农田灌排、地膜覆盖和回收等生产性服务。培育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政策法律咨询等涉农中介服务组织。三是不断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方式。整合现有的涉农服务平台,在县级搭建集技术指导、农产品营销、农资供应、土地流转、农机服务、

疫病防控等服务于一体的综合平台,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供需有效对接。积极推广“专业服务公司+合作社+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服务队+农户”、“涉农企业+专家+农户”等服务模式,总结典型经验,发挥示范效应。

六、积极推进政策创新

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要努力破解在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的制约因素,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创新各类主体间的利益联结关系,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制度环境。

(一)改革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1.进一步明晰地权。推进土地承包权确权,打消农户流转土地的后顾之忧。将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推进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进一步落实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可以结合目前在全国推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选择一些地方开展“三权”颁“三证”的试点,“土地所有权证”体现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土地承包权证”体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土地经营权证”用于流转和抵押。

2.健全土地有序流转管理机制。建议中央尽快出台相关指导意见,鼓励地方建立土地规模经营扶持专项资金,引导农村土地流向适度规模经营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制定专门办法,建立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准入和监管制度,

着重对企业资质、经营项目、流转合同、土地用途等进行审核,对项目投资进度、租金兑付情况、耕地资源保护等加强监管。

3.加强土地基础条件建设。探索通过“互换并地”等方式解决承包土地细碎化问题,建议中央财政设立农民承包地互换并地规模化整理专项资金,对组织开展互换并地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实行以奖代补。将土地确权登记、互换并地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起来,整合商品粮基地、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农田水利等项目资金,大力建设连片成方、旱涝保收的优质农田,优先流转给家庭农场。

(二)创新农村金融保险制度

1.创新农村金融制度。一是培育和引入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农村地区开展金融产品供给和金融服务创新,打破由一家或两家金融机构垄断农村资金市场的局面,允许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资金支持,形成多元主体、良性竞争的市场格局。二是扩展有效担保抵押物范围。建立健全金融机构风险分散机制,将新型主体的土地经营权、农房、土地附属设施、大型农机具、仓单等纳入担保抵押物范围。三是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定制度。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级,改善当地金融生态和信用环境,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授信额度。四是

创新担保机制,采取形式多样的担保办法,既可以由财政出资成立担保公司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担保,也可以成立村级的互助担保资金对新型主体贷款进行担保,还可以由龙头企业为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提供担保。

2.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一是增设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创设针对当地特点的财政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尤其是蔬菜、水果等风险系数较高的作物,并建立各级财政共同投入机制。二是建立政府支持的农业巨灾风险补偿基金。加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标准,提高农业保险保额,减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生产面临的自然风险。三是试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粮目标收益保险。在种粮大户和粮食合作社中,试点粮食产量指数保险、粮食价格指数保险,中长期应加快研究种粮目标收益保险,即以种粮收入为保险标的物,通过指数保险的方式保障农民种粮收益,促进粮食生产。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一是新增补贴资金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对达到一定规模或条件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在新增补贴资金中给予优先补贴或奖励,以鼓励规模经营的发展。二是对新型主体流入土地、开展质量安全认证等给予一定补助。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入土地给予一定的流转费补助,以补偿当前较高的土地流转费用;对新型主体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安全认证给予奖励,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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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研究述评

国内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研究述评 【摘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阶段国内外学术界研究和探讨的焦点问题之一。国外学者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集中关注和研究了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的培育,形成一定的可供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借鉴和参考的经验总结。国内学者主要探讨了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特征、功能定位及培育政策主张等,以此为基础,可以进一步深化和发展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研究内容和体系。 【关键词】现代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和壮大有着深刻的社会发展背景。一方面,受土地极度细化的小农经营规模的制约,我国农业劳动力难以开展规模化和集约化生产,难以满足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对专业化、组织化和产业化的要求;另一方面,在工业化和城镇化推进的宏观背景下,务农人口大规模转移就业,农业劳动力数量不断减少,农业可持续性发展受到严重挑战。为了保证充分的农业劳动力,提高务农人口的文化素质,提升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化和产业化水平,加强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研究和探讨已刻不容缓。现实条件下如何通过有力的政策及相关措施支持、培育及促进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是亟待研究解决的理论与现实问题。 一、国外研究现状

“农业经营主体”是国内的提法,国外类似的研究则直接体现在对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的培育上。农业产业化和组织化理论的不断深入发展,不仅改变农业生产的方式,也影响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为选择,是其规模化和标准化生产得以不断发展壮大的重要驱动因素。 (一)国外对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的理论研究 国外学者从不同视角出发,对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采取的培育模式形成不同的政策主张。政府主导型观点强调政策制定、财政扶持在其培育中所起的决定性作用。市场基础型观点坚持市场在培育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只提供必要的扶持和引导。技术支持型、主体自由发展型等也被认为是培育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模式。 在对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的基础上,国外学者也提出了不同的发展思路和培育方案。Jamison & Lau(1982)通过实证分析,指出对农场主进行培训可以明显提高其工作积极性,促进农产量的增加。Chambers & Thrupp(1994)强调家庭农场主的创新及可持续性有赖于先进农业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支持。Bammann(2007)对农场主收入、就业机会和粮食安全进行价值链分析,认为良好的社会环境对家庭农场的影响不可低估。Wilson,Harper & Darling(2013)则认为,完善的

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的调研报 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具有相对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劳动生产、资源利用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农业经营组织。为深入了解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同时,为探索构建合理农业经营体系有效途径提出个人见解, 近日,笔者对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结合实际,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类型笔者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普通农户相比,规模经营较大,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在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四大类型。其中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主要承担着农产品的生产职能,发挥着对小规模农户的集约示范效应,体现的是专业性。农民合作社是产前、产中或产后的组织联合,实现农民合作共赢的目标,体现的是组织性。农业龙头企业则是用先进技术、资金、现代.经营理念融入农业领域,体现的是

示范性。 二、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本特点忻城是个以农业为主业的县,农民人口最多、农用地面积最大。 近年来,我县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加大了对产业大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新型主体的培育力度,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迅 速,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新型农业主体、发展速度明显加快。近年来, 农民专业合作社量质并举,蓬勃发展。全县农民专业合 作社如雨后春笋,过去两年每年以25%以上的数量增 加。就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XX 年全县达到56个,比XX年增加16个,XX年全县达到76个, 比XX年增加20个。同时着力抓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质工作,截止目 前,获得国家级示范社有 1 家,自治区级先进社 2 家,自治区级示范社14家,来宾市级示范社17 家。这些荣誉的获得,助推了该县传统农业改造和现代农业建设。就家庭农场而言从无到有,XX年全县只发展了5个,XX年全县达到28个,比XX年增加23个,经营内容 覆盖粮食、蔬果、花卉苗木、水产等多个领域;经营土 地8833 亩,从业人员近 3 万人,每年经营农产品100 万吨以上。来宾市级以上龙头企业7家,年销万户。9 亿元,带动农户 6 售收入.

2018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分析报告(一)

2018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分析报告(一) 近年来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稳步发展,企业数量和规模水平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和发展带动能力显著增强。特别是2012年3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以下简称“文件”),厘清了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明确了加快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政策措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迎来了新的发展“黄金期”。农业产业化龙头文件明确提出,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化、标准化等方面提供政策扶持,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融资信贷方面提供便利。文件规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仅包括上市公司,而且包括拟上市公司,还进一步包括了一些地区龙头和细分行业的龙头企业。广大龙头企业以此为契机,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强化质量管理,创建知名品牌,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展现出快速发展的新特征。 一、发展概况 据农业部统计,截止到2016年底,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数量达41.7万个,比2015年底增长8.01%。其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13.03万个,同期增长了1.27%。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约为9.73万亿元,增长了5.91%,比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速高1%;大中型企业增速加快,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同比增长了4.5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固定资产约为4.23万亿元,增长了3.94%。 图1农业部第七次监测合格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分布图 2016年,农业部公布了第七次监测合格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总共为1131个。其中,山东省共计有85个,位居首位,第二名是四川省(58个),河南省和江苏省并列第三(55个)。有13个省份的国家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高于40个,还有7个省份的数量介于30-40个之间。从地区的分布来看,国家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和传统农业大省。例如,经济发达省份的浙江和广东等省份,传统农业大省的四川和河南等省。这些地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产业发展带动作用明显,对周边地区经济辐射力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产业化经营的组织者,一端与广大农户链接,

关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思考

关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思考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战略构想。 2013 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围绕这个战略构想进行了总体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作为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提出了具体要求。在此背景下,重新认识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科学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本特征和主要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农户家庭经营与传统农业经营体系 农户家庭经营、公司农业经营与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容性。 20 世纪 70 年代末、 80 年代初,我国通过农村改革构建了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形成了农户家庭经营“小而全”、“小而散”的格局。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往往绕不开如何对待这种传统的农户家庭经营的问题。进一步说,这种“小而全”、“小而散”的农户家庭经营能否通过转型提升,有效转化为发展现代农业的生产经营主体? 农业是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的统一。在可预见的将来,至少在大多数常规的农业生产领域,农户家庭经营仍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并具有相对于公司农业经营的比较优势。当然,农户家庭经营的这种

比较优势往往不一定表现在单纯的经济方面,而是表现为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如许多公司农业经营不愿种植利润率较低的粮食作物,喜欢种植高度出口导向的非食品作物。大面积采用公司农业经营替代农户家庭经营,容易加剧农产品供求结构的矛盾,形成对局部地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毁灭性破坏”,甚至引发一系列的经济社会问题①。缺乏相关经验导致管理失误等农商企业内部的问题,也是许多国家公司农业经营不成功的重要原因。 从国际上看, 20 世纪 80 年代后,墨西哥支持外资和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生产的教训值得我们汲取②。当时,墨西哥在降低农产品关税、开放农产品市场的同时,推动农业市场化改革,放宽对外资投资农业的限制,并把土地所有权交给分得土地的农民,允许农民通过土地买卖、租赁等方式转让土地,鼓励外资和商业资本对农业用地进行投资。由此造成墨西哥农业生产结构转向以面向出口的经济作物为主,粮食等大宗作物生产在跨国公司的挤压下迅速萎缩,粮食由自给自足转向高度依赖国际市场。与此同时,农业产业链甚至农业的土地经营和技术选择日益受到跨国公司控制。这些农业跨国公司很少直接投资农业生产,而是将投资的重点放在利润更高的农业产前、产后环节,导致农业利润大量外流,农民只能获得产中环节的小部分利润。跨国公司主导的农业技术选择主要服从于大规模农场的需要,导致普通农户缺乏获得技术进步的机会,越来越多的农民因失去土地被迫进入城市贫民窟。从我国的情况看,近年来,部分地区向工商企业的土地流转过快,推动了农业“非粮化”提速,增加了危及粮食安全的隐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分析(1)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分析 本文是枪手代写的,并且客户没有付费,所有上传网上,客户不要用,用了就是侵犯版权,会告到单位 摘要:最近几年,随着我国新型农业的改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地发展进步,呈现出一幅蓬勃发展的良好趋势。但是,改革是一个过程,不能一蹴而就,这就意味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当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还需要受很多条件的制约,面临诸多问题的挑战,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一步一步解决克服。本文将对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和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对策,促进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对策分析 引言:随着农业改革力度的加深,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不断扩大,这就意味着不仅我国农业转型升级加快,而且我国农业劳动力也有序进行转移,并且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农民主体收入水平的提高。为了加快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着力推进“三农”工作的落实,提高农民文化程度和综合素质。这就需要深刻认识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对策分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保障。 一、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现状分析 1.加快农业转型和结构调整 近几年,我国加大力度在农业转型方面,加快调整结构,培育了一大批专业农业经营主体,例如: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积极地推动了新型农业的发展,扩宽了农民的收入渠道。 2.家庭农场逐步兴起 从当前的调查数据来看,近几年,农业产业链的发展已经扩宽到蔬菜、水果、畜禽、种植业等领域。农业的发展也需要大量的农业劳动人员,30%左右的农场都拥有自己的长期雇工人员。当然,为了适应农业的发展,也存在短期雇工和季节性雇工,而季节性雇工大多从事种植业的农业生产。 3.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 最近几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大大增加,基本覆盖了种植业、畜牧渔养殖业、水果蔬菜、桑蚕、茶叶、药材等多个特色主导农业性产业。 4.农业企业实力不断增强 近几年,我国农业企业不断扩展,农业龙头企业更是数不胜数,实力大大增强。不断地提高农业的经济实力。 5.经营规模较大 农业的改革,加快了农业土地的流转,同时也改变了农业经营者的土地经营规模结构。农业专业大户的标志是其土地经营规模的大小,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走的是新型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道路,他们具体的实现了小规模生产基础上的合作。这就意味着它们将是农业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化发展的方向,经营规模较大,呈现带动效应,将带动农业企业的发展,带来更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资金来源呈现多元化 经过调查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盈利能力要比传统的农业主体经营能力更强。另外,由于新型农业的改革创新,农业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盈利能力十分的强。研究表明,较强的盈利能力不仅有利于增强农业经营主体的收入,还增强了在农业产业方面的投资能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问题和困难分析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困难问题和建议 从我县的情况看,尽管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形势总体看好,但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流转难是最需化解的矛盾。部分农民抱着“宁可抛荒不可失地”的思想,害怕失地失权,不愿意把土地流转给他人耕种。在流转过程中也存在“四难”问题:农村人口频繁流动导致空巢农户增多,流转找人难;农户情况千差万别、众口难调,成片流转难;部分农民法制意识淡漠,规范流转难;田块面积账实不符,流转面积确认难。 2.资金筹措难是最需突破的瓶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前期资金的持续注入是个硬条件。银行虽加大了对“三农”的信贷支持,但主要是几万元的小额贷款,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无疑是杯水车薪。农业化生产组织融资途径不广,金融信贷体系不健全,贷款程序多、额度小、抵押难,初期投入较大,企业回报率相对较低,回报周期长,造成融资困难,部分经营主体因资金链断裂,难以为继,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3.设施配套难是最需扫除的障碍。健全配套的基础设施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依托,部分农村基础设施的薄弱,已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严重障碍。此外还有水利设施不完

善,抗旱、防涝能力差,耕地质量差,有机肥用量减少等因素的影响,致使增产的难度加大。 加快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必须走势,当前需要从以下方面加强推进: 1、创新方式加快土地流转。一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颁证,稳定农民土地预期,规避土地权属纠纷,让农民可以放心流转土地。二要赋予村集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调配权,探索由农户将承包地统一向村委集中再统一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模式。现阶段,供销社领办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和村级供销合作社是一种较为可行的方式。三要引导和鼓励农户采取转包、租赁、互换、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 2、创新方式提高融资能力。一要创新信贷支持方式。各金融机构要创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配套政策和具体举措,降低贷款门槛,扩大信贷额度和发放专项信贷,积极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尽快形成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多种形式的抵押、质押办法。二要创新保险支持方式,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各类保险服务。 3、完善农业保险来规避农业自然风险。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帮助农民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有效增强农民抵御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对稳定农村金融意义重大。供销社和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立健全城乡一体 化产业格局 城乡发展一体化,首先要推进产业布局一体化,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提升农业对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支撑能力,促进城乡各个产业互动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和新 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同步发展。 改革开放后我国确立了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农业基本经营体制,农业生产成就举世瞩目。进入新世纪,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连续出台,我国粮食产量实现了“十连增”,农民收入增长实现了“十连快”。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随着农业不断发展,农村人多地少矛盾加剧,农业发展方式粗放、农业比较效益偏低、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动、村庄空心化、人口老龄化、基础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凸显。特别是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不高,一家一户经营难以采用先进科学技术、难以吸纳现代生产要素,影响了农业生产效益和种地农民收入。因此,推进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势在必行。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尊重和保障农户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同时强调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实现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充分激发农业生产潜能,并对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提出了新的改革思路。 在农村土地经营管理上,要求坚持土地产权集体所有,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要求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要求坚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农民以承包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强调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化,鼓励承包土地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这些决策,明确了土地产权、承包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界限,澄清了人们对土地权益的模糊认识,有利于克服土地产权虚化的弊端,有利于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有利于提高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效益。 在农业经营方式上,一是鼓励发展合作经济,扶持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的同时,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这就为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政策环境。农民合作社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可以抓住机遇、培育经营活力、增强发展能力、壮大经济实力。二是鼓励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这表明支持工商资本进入现代农业,但同时要求工商资本与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积极创建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大力培育农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物联网智能化综合服务平台构建与应用项目可行性报告

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实施方案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物联网智能化综合服务平台构建与应用

一、本项目针对的相关民生问题及科技需求 1.背景和民生问题 中共十八大提出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也突出强调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转型期,当前农村劳动力极度匮乏、农业生产管理粗放,机械化程度较低,生产成本持续增高,已经不能满足我市“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四化同步发展需求,同时我国农业农村信息服务基础薄弱,农民信息获取能力差、信息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严重影响了农业科技推广速度及农业经济发展,已成为制约农民增收的重要因素。 中共十八大提出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也突出强调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我国目前进城务工人员超过2.4亿,农村“谁来种地”、“谁来养猪”已成为绕不过去的严峻问题,还有,近年来,我国农产品价格屡屡暴涨暴跌,这与我国小生产大市场,农民没有组织起来有很大关系。 在快速工业化、城镇化的背景下,只有进行农业经营机制的改革创新,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种粮大户、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社、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通过种植专业化、生产组织化等改革,切实提高农民的收入,才能真正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2016年4月28日 适度规模经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和主要推动力量,近年来,为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升山区农业的专业化、集约化、标准化、商品化水平,我县通过加强政策引导、促进规范管理、加大指导服务等措施,有效地提升了各类经营主体的经营能力,促进了特色产业发展和美好乡村建设。 一、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1、种养大户情况。全县共有种养大户312户,其中粮食种植大户124户,经作种植大户86户,畜牧养殖大户52户,水产养殖大户50户,综合类种养大户220户。其中种植业以水稻、茶叶为主,畜牧养殖以生猪、土鸡养殖为主,水产养殖以流水养鱼为主。经营业主以基层村组干部以及有经验的农户为主,但近年来随着社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速度加快,一些有文化、会经营、善管理的返乡农民渐成主流。 2、家庭农场情况。自2013年7月我县注册登记全市首家家庭农场以来,截至目前,全县经县农委、县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共73家,其中种植业56家,经营耕地、茶园面积1.15万亩;42家养殖业家庭农场中,生猪养殖规模500头以上2家,养殖水面100亩以上6家。全县家庭农场中,达到中型家庭农场认定标准15家,达到大型家庭农场认定标准5家,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9家,2015年平均每个家庭农场纯收入为21.4万元。

3、农民合作社情况。全县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189家,其中部级示范社5家,省级示范社2家,市级示范社12家,入社社员2.25万人,联系带动农户5.45万户。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为上联龙头企业、下联家庭农场、基地农户提供了纽带。 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情况。截止2015年底,全县共有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龙头企业34家,其中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1家,省级农业龙头企业8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25家。2015年全县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实现产值突破30亿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成利用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带动农户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生产。 5、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情况。截止2015年底,全县建立各类农业服务组织77个,其中农业技术服务型组织16个,农业产业化合作互助型组织8个,农产品销售组织5个,植保服务组织32个,农机服务组织16个。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加快全县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市场化、多元化进程,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增加,规模扩大,效益提升,辐射带动能力增强,促进了山区特色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经营机制的创新,为山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了有效的载体。 一是加快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新型经营主体的壮大有效解决城镇化进程中农村人口大量外流而导致的土地闲置抛荒问题,保证了“农地农有、农地农用”,避免了农地“非农化”倾向。截至2015年底,全县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计流转耕地、茶园5.68万亩,全县耕地流转率在15%左右。其中流转年限5年以上的耕地面积达4.62万亩,占耕地流转总面积的81.5%。规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汇报参考材料

《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 主体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全文如下。 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培育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关系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形成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对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与农业产业政策结合、与脱贫攻坚政策结合,形成比较完备的政策扶持体系,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

体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完善利益分享机制,更好发挥带动农民进入市场、增加收入、建设现代农业的引领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基本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又不忽视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 ——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运用市场的办法推进生产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化配置,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优化存量、倾斜增量,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业,既扶优扶强、又不“垒大户”,既积极支持、又不搞“大呼隆”,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坚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经营组织形式,不断创设扶持政策措施,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绿色农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率先实施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营销、一二三产业融合,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道路。 ——坚持落地见效。明确政策实施主体,健全政策执行评估机制,发挥政府督查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齐抓共促合力,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衔接、与国家财力增长相适应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和政策落实与绩效评估机制,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调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调查 随着中国农业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显示出发展生机与潜力,已成为中国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主体。 调查数据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营规模、辐射带动、盈利能力、资金来源、市场导向、产品认证、品牌建设、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通过我对廊坊市新型农业园区的调查我发现。其经营者大多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积极参与技术培训,拥有一定的非农工作经历。与此同时,他们在融资、土地获得、服务体系、政策效率、后继人才等方面仍面临困难和挑战。加快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配置的市场取向改革,转变政府对农业的扶持方式,营造农业创业与就业的良好环境,建立农业经营者的退出与进入机制,在其发展要求、发展效率、发展力量、发展机制上寻求突破,是现阶段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的关键。 一般而言,农业经营主体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的任何个人和组织。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农业经营主体已由改革初期相对同质性的家庭经营农户占主导的格局向现阶段的多类型经营主体并存的格局转变。这种多类型的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社区性或行业性的服务组织等。 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相同的是,农户(家庭农场)仍然是中国农业

生产的基本经营单位。但是,随着中国农业结构的调整、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变革、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和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加快,中国农户群体开始逐渐分化,农业经营者分化为传统农户、专业种植与养殖户、经营与服务性农户、半工半农型农户和非农农户五种主要类型。其中,专业种植与养殖户,被称为专业大户,是指以农业某一产业的专业化生产为主,初步实现规模经营的农户。有学者认为,与大规模的机械化农场相比,劳动和资本双重密集型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家庭农场)更加符合中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是在现有城市化及土地流转水平下解决农业隐性失业、收入低下、产业升级困难等一系列问题的出路所在。 通过我对廊坊市新型农业园区的调查,我发现。尽管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在组织架构、经营模式和分配机制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差异,但从本质上看,它们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具有适度的经营规模和带动效应;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较充足的资金来源;市场导向性强;注重品牌建设。结合调查所得的资料和数据,本文给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分析:(一)经营规模较大,呈现辐射带动效应 农村土地流转的加快,改变了农业经营者的土地经营规模结构。如果说农业专业大户是以其土地经营规模大为主要标志,则农民专业合作社走的是新型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道路,它们通过组织模式与利益机制的创新,实现了社员小规模生产基础上的合作社经营规模化,这将是中国小农基础上农业规模经营和现代化的重要方向。被调查的农

2018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分析报告

2018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分析报告

2018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分析报告 (一) ——基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调查和数据高鸣郭芸芸近年来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稳步发展,企业数量和规模水平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和发展带动能力显著增强。特别是2012年3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以下简称“文件”),厘清了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明确了加快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政策措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迎来了新的发展“黄金期”。农业产业化龙头文件明确提出,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化、标准化等方面提供政策扶持,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融资信贷方面提供便利。文件规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仅包括上市公司,而且包括拟上市公司,还进一步包括了一些地区龙头和细分行业的龙头企业。广大龙头企业以此为契机,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强化质量管理,创建知名品牌,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展现出快速发展的新特征。一、发展概况据农业部统计,截止到2016年底,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数量达41.7万个,比2015年底增长 8.01%。其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13.03万个,同期增长了1.27%。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约为9.73万亿

-45亿元之间的龙头企业为150家,而2亿元-15亿元营业收入的龙头企业数量最多(444家),8000万-2亿元营业收入的龙头企业数量为101家,低于8000万营业收入的仅有35家。从中可知,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营业收入主要集中在2亿元-15亿元,占比53.3%。2016年,江西省正邦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收入达到706亿元,成为最高营业收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于100亿元营业收入的企业数量为50家,占比6%,高于50亿元营业收入的企业数量为89家,占比10.68%。在课题组统计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500强中,其营业收入均高于4.5亿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100强中,其营业收入均高于46亿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50强中,其营业收入均高于100亿元。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布局呈现中间大、两头小的格局,要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链中的火车头作用,还需要相关部门根据其规模特征进行科学引导,针对其经营规模和所处阶段进行扶持。另外,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来说,进一步强化自身的市场竞争力,提高自身综合实力,做大做强,是顺应市场和自身发展的需要。图3部分地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营业收入与利润对比图图3是对部分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进行对比,通过对比可以看到,吉林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利润率相对较高,达到了14.22%;安徽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平均利润为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民为主 最近一段时期以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大家关注的热门话题。 其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是要解决今后“谁来种地”的问题。因为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已面临严峻的形势,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就业,农业劳动力数量不断减少、素质结构性下降等问题日益突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当务之急。 那么,到底谁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我国现有农业经营主体,是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按农业经营主体类型划分,主要有承包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在近日召开的首届“清华三农论坛”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副院长韩俊强调,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需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为农民服务为基本原则,不可脱离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这关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确实,家庭经营在农业中具有更好的适应性,是农业生产中最适宜的经营模式。家庭经营不仅适应以手工业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纵观古今中外,任何国家农业现代化的最基本经营形式也是家庭经营,这是农业与工商业的区别。 没有农民的现代化就没有农业现代化。要把培养职业农民作为农业劳动者素质建设的核心任务。在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的过程中,首先要制定认定标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从居住地域、农业劳动时间、生产经营规模、素质能力水平等方面进行认定探索,并作为培育和扶持的依据。其次,要拓宽培养途径,突出培养重点,优化培养方式,着重抓好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科技示范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的培养,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吸引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务农,鼓励和支持新生代农民工子承父业;以农民中等职业教育为平台,以政府公共财政支持的农民工“阳光工程”等创业培训为抓手,开展多形式、经常性的职业教育培训。同时,要完善培养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扩大“阳光工程”等创业培训规模;完善绿色证书制度,健全农业技能持证上岗制度,探索把绿色证书作为认定职业农民的重要依据,并与农业扶持政策挂钩。 粮食“九连增”的实践已经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和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主要力量。在今后现代农业大跨步发展的进程中,以农民为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链接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韩俊认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要更好地为农民提供服务。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交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实现兴平农业大跨越 内容提要: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将加强农业经营体系建设作为今后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的战略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农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公报提出的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兴平市农业经济发展带来了新机遇。作为农业大市,兴平市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活跃,把握理解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内涵和特点,理解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方向和重点,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兴平市农业经营体系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意见和建议。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实现兴平农业大跨越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强农业经营体系建设,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提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现代农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更为兴平市农业经济发展带来了新机遇。作为农业大市,兴平市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活跃,把握理解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内涵和特点,理解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方向和重点,具有重要意义。 一、兴平市农业经营体系现状 兴平市农业经济发达,素有?关中白菜心?、?平原米粮仓?和?辣蒜之乡?的美称,以粮食、蔬菜、畜牧和果业为四大主导产业。近年来,兴平市坚持?四化?同步发展,以建设现代农业强市为目标,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强力推进现代农业?一区三带十园?和农民增收?四十万?、?百万?工程,取得明显成效。2013年兴平市农业生产总产值36.25亿元,增长5.6%;农民人均纯收入9677元,增长14.7%。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困难与对策建议

马敬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困难与对策建议 作者:马敬桂时间:2016-06-20 近几年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为基本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我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的客观要求快速发展起来。显示出了在工业化、城镇化大背景下如何解决谁来种地养猪的发展趋势和方向。但现实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也面临着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 一、规模难扩大。土地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农业经营发展的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实现规模化经营,首先就要解决“地从哪里来的问题”。在当前土地制度背景下,通过土地流转扩大种养业规模是基本出路。然而我国分散经营的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方面普遍存在流转不畅、纠纷频出的现象。一是农户对自己承包地的法律保障权利心存疑虑,担心土地流转出去后会失去土地,有的农户宁可土地闲臵也不愿流转;二是土地流转合约不完善纠纷不断。至此农户流转意愿不强,守地不转现象普遍,即使流转也是短期流转,而且租金随租地人收益增加年年看涨。以致新型经营主体感到一年忙到头主要就为农户们忙了一场,不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稳定投资经营。 二、资金难到位。经营者规模越大,资金筹集越困难,就越需要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除了少数地区外,现在农村大部分地区没有专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支持政策。在遇到资金短缺时,他们大部分会自行想办法解决,或者采取找个体经商户

赊欠农资,待收获后以物抵扣的方式偿还,但这一般需负担高息。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缺乏金融机构规定的信贷担保和抵押物,而农业生产周期长、风险大,因此很难得到贷款。这种状况影响相当一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正常运行和规模扩大。 三、技术难匹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培育和持续发展离不开技术的支撑与引领。常言道,农业发展一靠政策,二靠技术,三靠老天爷。如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经营不能充分有效地运用现代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那它与分散的农户相比就难以显示出经营上的优势。然而当前的农业技术供给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技术需求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是先进农业科技有效供给不足,特别是先进的实用技术普及不够;二是农户的技术获取能力、消化能力与利用能力不强,直接影响了农业技术成果转化的速度与效率。 一、稳定农村土地制度,完善土地流转机制。第一,尽快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制度长久不变和土地承包期限的具体年限,稳定农户对承包地的预期和承包权,完成土地的确权颁证工作,从法律上让农民吃下定心丸。第二,健全土地流转制度。包括建立专业的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加强对土地流转有效监督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等,确保土地流转合约的规范和有序执行。第三,建立土地流转激励机制。加大农业补贴力度,将新增补贴增量主要用于补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积极流转土地的农户,引导和鼓励农户积极开展土地流转。比如,对每流转一亩土地,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农户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模板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2016年4月28日 适度规模经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和主要推动力量,近年来,为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升山区农业的专业化、集约化、标准化、商品化水平,我县通过加强政策引导、促进规范管理、加大指导服务等措施,有效地提升了各类经营主体的经营能力,促进了特色产业发展和美好乡村建设。 一、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1、种养大户情况。全县共有种养大户312户,其中粮食种植大户124户,经作种植大户86户,畜牧养殖大户52户,水产养殖大户50户,综合类种养大户220户。其中种植业以水稻、茶叶为主,畜牧养殖以生猪、土鸡养殖为主,水产养殖以流水养鱼为主。经营业主以基层村组干部以及有经验的农户为主,但近年来随着社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速度加快,一些有文化、会经营、善管理的返乡农民渐成主流。 2、家庭农场情况。自2013年7月我县注册登记全市首家家庭农场以来,截至目前,全县经县农委、县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共73家,其中种植业56家,经营耕地、茶园面积1.15万亩;42家养殖业家庭农场中,生猪养殖规模500头以上2家,养殖水面100亩以上6家。全县家庭农场中,达到中型家庭农场认定标准15家,达到大型家庭农场认定标准5家,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9家,2015年平均每个家庭农场纯收入为21.4万元。

3、农民合作社情况。全县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189家,其中部级示范社5家,省级示范社2家,市级示范社12家,入社社员2.25万人,联系带动农户5.45万户。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为上联龙头企业、下联家庭农场、基地农户提供了纽带。 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情况。截止2015年底,全县共有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龙头企业34家,其中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1家,省级农业龙头企业8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25家。2015年全县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实现产值突破30亿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成利用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带动农户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生产。 5、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情况。截止2015年底,全县建立各类农业服务组织77个,其中农业技术服务型组织16个,农业产业化合作互助型组织8个,农产品销售组织5个,植保服务组织32个,农机服务组织16个。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加快全县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市场化、多元化进程,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增加,规模扩大,效益提升,辐射带动能力增强,促进了山区特色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经营机制的创新,为山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了有效的载体。 一是加快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新型经营主体的壮大有效解决城镇化进程中农村人口大量外流而导致的土地闲置抛荒问题,保证了“农地农有、农地农用”,避免了农地“非农化”倾向。截至2015年底,全县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计流转耕地、茶园5.68万亩,全县耕地流转率在15%左右。其中流转年限5年以上的耕地面积达4.62万亩,占耕地流转总面积的81.5%。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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