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选举制度提出的改革建议
深化党内选举制度改革:问题与对策

摘 要 : 当前党 内选举 实践 中在 候选 人提名 、 党代 表成分 、 举程序 等三个 方面存在 着 问题 。其存在 问题 的原 因, 选 既有对“ 党管干部” 简单 化理 解、 对党 内民主理论缺乏 系统梳理 等理论方面 的原 因, 又有 多年来 党和 国家领 导体 制
中权力过分集 中现 象仍 然存 在的体制方面 的原 因。 改革和 完善党 内选举 制度 , 有八个方面 的着 力点 : 定《 制 中国共 产党选举工作条例》, 正确认识 党管干部 和党委意 图、 竞争性选 举、 拉票现象 等几个认识 问题 , 完善 与党 内选举 改革
党 内 选 举 制 度 是 党 内 制 度 中最 重 要 的 内容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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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图推选 , 通 党 员 缺 少 “ ” “ ” 机 会 和平 普 推 与 选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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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 难体 现广 大党 员 的意愿 。 很 党 的代 表 大会 上 , 种候 选 人 预 备人 选 缺 乏 自 各
21 ( 0 2年 总第 8 第 2期 3月 18期 )
中 州 学 刊
Ac d mi o r a fZ o g h u a e cJ u l h n z o n o
Ma ., 01 r 2 2 No 制 度 改 革 : 问题 与 对 策 术
收稿 日期 : 1—勺 — 1 2 2 2 0 0
为党的领导干部会议了, 这样 , 就使得党的代表大会
的选举 变成 了领 导选举 领导 。
( ) 内选举 程序 不够 规范 三 党 根据 19 90年 中央颁 布 的《 中国共 产党基 层组 织 选 举 工 作 暂行 条 例 》 9 的 规定 :代 表 候 选 人 由 第 条 “
我国乡镇党委选举制度改革现状分析

我 国 乡镇 党 委选 举制 度改 革 现 状 分析
韩 宁
( 央 党 校 研 究 生 院 , 京 10 9 ) 中 北 00 1
[ 摘 要 ] 了加 强 党 内基层 民主 建 设 , 为 完善 党 内选举 制度 , 多地 区进 行 了 乡镇 党委 选 举 许 制 度改 革。这 些改 革 虽然形式各 异 , 是基 本 可 分 为 四种 模 式 , 各 自有 着 自己的特 点 。在 实 但 也 践 中 乡镇 党委 选举 制度 改革取得 比较 好 的效果 [ 关键 词 ] 乡镇 党委 ; 选举形 式 ; 果 效 [ 中图分 类号 ]D 2 . [ 6 14 文献标 识码 ] [ A 文章编 号 ] 6 3— 4 7 2 0 ) 4— 0 4— 3 1 7 9 7 (0 9 0 0 5 0
第2 6卷
第 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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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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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 社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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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
Vo J No. l26 4 De . 009 e2
20 0 9年 1 2月
Junl o H b i U i r t o E g er g ( oi Sine E io ) ora f ee nv sy f ni e n e i n i S c l c c dt n a e i
遂宁市市 中区莲 花乡 、 东禅镇 、 横山镇 公推 公 选 乡镇 党 委 书 记 、 长 镇 成 都新 都 区 木 兰镇 公 推 直 选 镇 党 委 书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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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 、 阳、 德 遂宁 、 雅安 、 巴中 、 宾、 宜 广 元 、 州 、 充、 牧等 l 达 南 甘 0个 市 ( ) 2 0 州 进 0 4年 2月 行 公 推 直 选 乡 镇党 委 书记 20 0 4年 1 O月 宜宾市大乘镇公推直选镇党委书记 成 都 浦 江 县 朝 阳 湖 镇 、 溪 镇 、 兴 镇 甘 大 20 0 5年 1月 光明乡公推直选乡镇 党委书记
对于我国选举制度的法律思考

对于我国选举制度的法律思考摘要:本文对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和趋势、原则优势、民主性等三个方面进行考察和分析, 并提出完善我国选举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选举制度;选举原则;对策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11-0272-01选举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政意义上的选举制度仅指由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产生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的基础和前提,而选举制度的民主化和科学性是其建立和完善的基石。
我国的选举法经过四次修改和补充,在民主化、科学化方面有了较大发展。
一、我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和趋势中国的选举制度是中国现阶段经济、社会、政治发展的产物,是人民革命斗争胜利的产物,它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
1953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
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选举法》,这部选举法所确立的选举制度基本原则,为我国后来的选举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1957年全国人大第2次会议根据新中国成立30年来民主选举的基本经验,对1953年选举法作了重大修改,在原选举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选举法》,使我国的选举制度更加完善。
1979年选举法实施后,经过了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五次修正,更加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选举代表参政议政的权利,使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进一步完善,从而有利于选举更加民主化和科学化。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及优势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在长期选举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贯穿在选举的整个过程中的、反映选举制度基本价值与功能的原理与基本精神。
其基本原则主要有:一是普遍选举原则;二是平等选举原则;三是等额、差额相结合原则;四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五是无记名投票原则;六是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论选举制的基本原则并简要阐述存在的问题

姓名:薛珊珊学号:14040110036论选举制的基本原则并简要阐述存在的问题摘要选举制度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行使与整个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本文从我国现行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存在的问题出发,在分析其原因的基础上进而提出完善选举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选举制度基本原则存在问题选举制度是指选民按照选举法规定的方法和程序选举人大代表的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础。
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制度的选举制度经过6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一套民主科学的制度,从选举方式和程序上完善了选举制度,调动了人民参选积极性,增强了他们当家作主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进一步扩大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
但总的来讲,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度仍有局限,普遍、平等、直接的民主选举在我国还没有完全实现,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的任务仍很艰巨。
本文试就我国选举制度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做一浅显的分析。
一、选举制的基本原则民主对于政治学家来说首先是一种利益代表机制,是一种决策程序。
选举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宪政原则,确定了法治国家中公民享有参与国家政治和表达自己意愿的基本政治权利和行使国家公权的合法性来源。
从某种意义上讲,选举制度是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制度,其设计目的在于保障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实现,以及对国家公权的限制,因此,要实现民主的政治溯求,选举必须贯彻如下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普选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的普遍性,其基本含义为:在一国,凡具有本国国籍、达到法定年龄的本国公民都有选举权。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中的具体体现,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
基层民主选举

我国的基层选举制度摘要:从新中国建立到现在的短短半个多世纪以来,尤其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农村的基层民主逐渐建立并已获得了较大的发展。
随着自由选举对象的逐渐明确和主体意识的逐渐增强,民主治理内部也开始具备了一定科学的民主决策过程,村民自治等民主形式在试点成功之后又在稳步发展中,这充分显示出了我国基层民主的强大生命力。
然而,在这么多年的发展中,我国的基层民主制度也出现了不少问题,那么,就需要进行一些改革和发展,来完善我国的基层选举制度。
关键词:农村基层选举城市基层选举基层选举的发展和完善中国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城市的居民委员会,是中国的基层政权——农村乡镇政府和城区街道办事处下设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办理本村、本居委会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截至1996年底,全国共有928312个村委会、113690个居委会,400多万名村委会干部、49万名居委会干部以往几十年中,中国村委会、居委会的干部都是上级政府任命的。
1987年和1989年,全国人大先后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分别由村(居)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这是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发展一、农村基层选举从1988年至1998年初,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完成了两轮村委会换届选举,有18个省(区、市)基本完成了第三轮村委会换届选举,福建、黑龙江等省已进行第四轮村委会选举。
为了使选举的法律依据更为具体,全国有25个省(区、市)的人大常委会相继颁布了本行政区域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办法,一些省份还专门制定了本行政区域的村委会选举办法。
农村基层选举日益规范的主要表现是:1村委会选举的组织水平全面提高。
村委会的选举一直在各级政府指导下,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对选举制度、选举程序、候选人名额及候选人提名办法等都有统一规范,并统一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4健全党内选举制度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途径

2013.1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健全党内选举制度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途径严文波,祝黄河(江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江西南昌330022)[摘要]党内选举是党内民主的重要体现及主要实现形式;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是发展党内民主权利的重要内容和举措。
完善党内选举制度需要健全和完善候选人提名方式,逐步扩大直接选举和差额选举,调整各级党代会代表所占比重,提高党代会代表的综合素质,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程序,建立与选举制度相配套的监督机制。
其核心是把公平竞争引入党内选举,促进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共同发展。
[关键词]党内选举制度;党内民主;民主建设[中图分类号]D2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3)01-0004-04[收稿日期]2012-11-26[作者简介]严文波(1988-),男,江西鄱阳人,江西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研究;祝黄河(1955-),男,江西瑞昌人,江西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科学社会主义研究。
党内选举制度是由《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及《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所规定的、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产生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党的各级委员会的基本规则和程序。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内选举制度,认为党内选举制度在党内权力运行机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实现党内民主的一项重要制度。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1](P50)。
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完善党内选举制度”[2](P52)。
这为我们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实行党内选举,创新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指明了方向,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坚持马克思主义民主选举观,并以此来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思想。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党内选举与党内民主的论述马克思、恩格斯历来非常重视党内民主选举。
马克思认为:“选举是真正的市民社会的最重要的政治利益,取消对选举权的限制使市民社会第一次真正上升为政治存在。
党内民主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YOUNG 青年与社会2012.VOL.61.NO.02党政建设所谓民主,就是人民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有参与国家管理及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
党的民主就是党的生命,这是中共中央在第十七届四中全会上特别指出的。
而实现党内民主可有多种形式和渠道,其中改革和完善党内民主选举制度,保障党员当家作主的权利,是最基本最迫切的一项内容。
民主选举是党员最基本、最重要的政治参与形式,最能体现民主的实质[1]。
改革和完善党内民主选举制度,保证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是促进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环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在发展党内民主及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要适应新形势下党内民主发展的要求,让党员真正当家作主,促进党内和谐及社会和谐,就必须进一步改革与完善党内民主选举制度。
一、新时期党内民主选举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候选人提名制度多有不足:候选人的提名以及最终确定,必须能真正反映选举人的意志。
对于选举党章亦有明确规定,应该采取党组织与选举人相结合、由上至下及由下至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候选人的提名及推荐[2]。
不过在实际工作中,党组织过于突出由上至下的候选人提名方式,却很少通过由下至上的方式举荐选举人,使党代表的意愿难以充分体现。
有的党组织在确定候选人资格时,甚至为组织提名人量体裁衣,根据提名人的自身优势制定入选条件,使选举人的选择面受到局限。
(二)任命制变相替代了选举制:党的各级地方党委尤其是基层在选举时常以组织名义提出候选人人选,而且要求选举结果必须体现上级党组织的意愿,使得选举人的民主权利得不到实现。
这样一来,少数原本要经过选举产生的干部,实际上已经事先被上级党组织“内定”,结果是任命制变相替代了选举制,使民主选举成了走过场,阻碍了党内民主的发展。
(三)差额选举范围受到局限: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级党组织在部分范围及程度上采取了差额选举制度,促进了民主选举的发展。
但实际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差额选举流于形式变成了预选差额,甚至在选举预选差额时,采取分别投票的方式,而不是集中投票,无形中使差额选举变成了形式主义。
我国人大选举制度
2013170013 许晨鹏2013170012 王冠然我国的人大选举制度摘要: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出发点,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的程度,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的完善程度。
因此,深入研究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内涵、历史渊源以及现存问题,可以为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不断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可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升人大地位,为我国宪政建设提供必要的制度保证。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直接选举一、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新中国的选举制度是在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民主选举的历史经验、学习借鉴苏联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并经过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1、1953 年《选举法》确定的选举制度1952 年底,随着全国政权的巩固和农村土地改革、城市民主改革的完成,新中国开始进入全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阶段,用普选方式选举产生各级国家政权的条件已基本具备。
1953 年 2 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根据《共同纲领》提出的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
这部《选举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选举法,它根据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革命政权建设的理论,结合我国当时实际情况,并吸收了革命根据地和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选举经验,对选举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作了具体规定,从而确立了新中国的选举制度。
1953 年《选举法》与革命根据地的选举法规和建国初期的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相比较,有了重大进步,制度比较完备:(1)体现了选举权的普遍性。
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式产生,年满18 周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论述我国人大制度的不足与改革
论述我国人大制度的不足与改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大代表的选举是建设我国权力机关的第一个关键环节,在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中占有突出地位。
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民主政权能否巩固,关系到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成败。
搞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改革意义之重大不言而喻。
一、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从195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通过为标志而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的。
“文化大革命”之后,又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随后,分别于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四次修改,与《选举法》相伴随,国家也相应制定了各种组织法,使得我国的选举制度逐步趋于健全。
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产生于社会主义改造时期,虽几经修改,仍体现着同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和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相对应的浓厚色彩,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迅速发展的现实情况,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1、选举实践与选举理论不完全适应。
我国选举理论总的来说是相当完善、相当先进的。
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人们在选举活动中却感到民主气氛远远不足,上级意志、形式主义等现象十分突出。
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上面定名单,下面划圈圈。
”“选举是借我们的口,用我们的手,我们的意志哪里有?”,“选前不知面,选后不认识”,似乎选民的职责就是单纯的画圈打叉。
又如,差额选举在一些地方经“技术性处理”后成为“陪选”;选民联合提名代表候选人遭不公正待遇;上面“戴帽”下达代表名额,变相搞等额选举,造成事实上选举权效力不平等,选民无法真正地对代表行使监督权和罢免权。
2、选民素质、候选人素质不高。
选举各级人大代表是一种为各级人大机构选择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能够代表人民群众利益和愿望来行使决定权的群体成员的严肃政治活动。
从“代表建议”看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改革——基于对安徽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的分析
的; 它 只能 是 同一 个 意 志 , 或者 是 另一 个 意 志 , 而
绝 不 能有什 么 中间 的东西 。因此 人 民 的议 员就 不
其 影 响 因素无 外 乎如下 几点 : 第一 , 所 在选 区 的影 响。代表 来源 于选 区 , 是
由所在 选 区的选 民 民主选 举 产 生 的 , 因 此其 必 然 要 反 映和代 表所 在选 区选 民的意 志和利 益 。如果
代 表 的功能定 位与履 职表 现也 日益受 到全社会 的 普遍 关 注 。本 文 试 图 从 我 国 人 大 代 表 “ 代 表 建
议” 提 出情 况 , 以安 徽 省 十 一 届 人 大 五 次 会 议 为 例, 来分 析我 国人 大代 表 的代 表性 与 功 能发 挥 问 题, 进 而从我 国人 大代 表 选 举 制度 优 化 的视 角 探
一
、
代表、 选 区与选 民 : “ 代 表建 议 ” 的理 论 分
析逻 辑
从 代表 性与 民主性 来看 , “ 代 表建 议 ” 的核 心 问题 在于 : 代 表是 否忠 实地 、 负责任 地代表 和 回应
了所 在选 区和 选 民的利 益 。在 这个 问题 上 , 学 界
事实 上存 在着所 谓 的“ 强制 委托 论 ” 和“ 独立 代 表 论” 两种 不 同 的争 论 。所 谓 “ 强 制委 托 论 ” , 即 强
调代 表必 须要 忠实地 代表所 在选 区选 民意志和 利 益, 代表他 们行 使 国家 主权 , “ 如果 代 表 的行 为 与 选 民 的需 求和 希望 没 有 关 系 , 那 么 这 些选 民事 实
上就 没有被 代表 ” _ 1 l ( 。在 西方政 治思想 史上 , 在这 个 问题上 最 为激 进 的无 疑 是 卢梭 , 因为 卢 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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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选举制度提出的改革建议
【内容摘要】针对我国选举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本文从扩大直接选举范围,健全代表候选人提名办法,提高代表素质,改进代表候选人介绍办法四个方面提出了改革建议。 【关键词】选举制度 代表候选人 差额选举 近代意义的选举所要达到的是民主政治统治的目的,这就需要有一些制度、原则来规范选举的过程。“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主流的方法几乎完全根据选举来界定民主。民主被看成是构造权威并使其负责的一种手段。……选举是民主的本质。”①选举制度就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等等。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一般都用选举法将选举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具体化和条文化,以达到民主选举的目的,并保证公民实现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我国自1953年颁布第一部社会主义选举法起,先后四次修改了选举法,这使得我国的选举制度经历了一个民主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但是,同时也应该看到,在我国政治生活的实际中,选举制度还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现有的选举制度的某些环节还不够健全;二是已经确立的选举制度,在实际执行中没有得到普遍而严格的遵守。因而,我们当前面临的任务,一方面是要改革、完善现行的选举制度,使之能够适应人民当家作主的需要;另一方面是要将选举法已确认的应有的选举制度转化为现实性的实际存在。综合这两方面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1979年选举法 将直接选举的范围由乡镇一级扩大到县一级,这在当时对于完善选举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进程具有重大意义。但是,时至今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一方面为公民在更大范围内直接参政、议政提供了物质技术手段;另一方面,公民文化素质得到普遍提高,公民参政、议政愿望日趋强烈,因此,进一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以满足公民参政、议政的愿望,提高公民参政、议政的层次已势在必行。那幺,目前可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哪一级呢(笔者赞成这样的观点:1.根据我国城市和农村经济文化发展极不平衡的特点,可以首先在发达城市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2.即使目前全国人大实行直接选举还有困难,也可以在省以下地方各级人大实行直接选举。②这不仅是个实践问题,也是个观念问题,有待于我们在理论上和认识上去突破,在实践中去摸索。 (二)改进和健全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办法。我国现行选举法对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方式是采取“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办法。这种提名方式的优越性在于:它能够集中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广大选民的智能,从而保证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巩固工农联盟,推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下存在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的巩固和发展;它能够实现社会主义国家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事务的积极性,从而实现人民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保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但不幸的是,由于选举工作的实践中和具体制度上还存在着种种弊端,因而妨碍了这种优越性的充分发挥。当务之急是要认识并承认这种弊端,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去改进、健全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方式,把选举法所确认的代表候选人提名方式的优越性,变为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的客观现实。为此: 1.”切实保障选民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候选人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所推荐的候选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选民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与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在法律上平等,可是,目前在我国选举工作的实际中,有的地方负责组织选举工作的机构却利用“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方式,硬性规定代表的构成和比例,搞指选、派选。例如,对党委提名的候选人要求一定要“高票当选”,并堂而皇之地声称是为了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实际上这不仅严重地限制了对代表候选人的选择面,阻碍了一些政治人才脱颖而出,施展才华,造福人民,而且亵渎了人民的民主选举权,将国家权力的合法所有者——人民变为了少数领导人,使选举成为实现领导人意志的形式。这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其后果是压制了广大选民参加选举的积极性,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在各级人大中的充分表达受到影响,并易使指选、派选产生的代表认为自己只是形式上的民选代表,实质上却是领导或组织指派的代表,因而,只需逢迎领导人的意志,无需顾及选民的利益,从而使人民当家作主成为一句空话。 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在各地的选举法实施细则中对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候选人规定一定的比例,适当限制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提名数,并在选举工作的实践中,主持选举工作的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委员会要平等对待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或代表推荐的候选人。换言之,凡合法提名都必须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不得随意隐瞒、调换或增减。初步候选人一律平等,经过充分的酝酿、协商,根据大多数选民或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严禁负责组织选举的机构硬性规定候选人的结构比例,严禁指令保证某人当选,必须把代表的广泛性建立在合格的候选人资格的基础上。只有从法律制度上,为选民和代表酝酿候选人创造条件,切实尊重选民和代表的意愿,才能保证选民和代表充分行使民主权利,使对代表候选人的选择成为一种广泛的社会选贤,让更多的能充分代表人民意志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同时也能增强当选人的责任感。 2.坚持实行差额选举。各级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必须依法实行差额选举。实行差额选举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实践证明,实行差额选举为选民或代表提供了自由选择的可能性;保障了选民或代表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选举权利,有利于调动选民或代表参选的积极性,提高主人翁意识;有利于提高代表素质,促使代表或公职人员更好地接受人民监督,增强公仆观念,努力为人民服务。为了保证差额选举制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我国现状,在选举过程中应该注意:一是差额的设置不能无限制,超过差额比例的选举无效;二是不能强调本地情况特殊而先设置最低限额再预选;三是对差额人选的条件要旗鼓相当,不搞候选人之间条件相差甚远的“陪衬”式的差额选举,而使差额选举流于形式。 (三)坚持按照人民代表的素质要求,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各级人民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细胞,所谓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是由一个个人民代表去把它具体化的。人民代表在国家生活中特定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以及特殊的作用决定了人民代表必须具备良好的素质。否则将直接制约国家权力机关发挥作用,影响人民当家作主。因此,在整个选举过程中,以及在人民代表产生后,自始至终地把好代表的素质关,是至关重要的。当前,解决这个问题的路径一是完善有关法律;二是创新有关措施、方法,即: 1.将人民代表的必备素质法律化、制度化,并以此为衡量代表候选人的标准。目前,我国的选举法和人民代表法都没有规定代表候选人的必备素质,这使得各政党、各人民团体、选民或代表在推荐候选人时没有一个统一的、可遵循的条件,导致选举投票带有很大的盲目性。有鉴于此,建议修改人民代表法,将人民代表必备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参政议政能力素质和身体素质法律化、制度化,要求在人民代表产生的最初阶段,就必须把代表的先进性、广泛性和代表性、人民性与代表的必备素质有机地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提出合格的代表人选。从法律上和制度上去消除我国现有的片面强调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而忽视代表的先进性和人民性的弊端。 2.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结合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现实条件,在实践中大胆摸索新措施、新方法,逐步提高人民代表素质。具体是:其一,在选举工作中,特别是在直接选举中,必须让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素质构成进行全面了解,以判断代表候选人是否具备代表素质,从而对最佳代表人选作出准确选择,提高人民代表素质!当然,这又涉及到从法律上去完善代表候选人介绍方式的问题,下一个要点将专门论述”。其二,按界别分配代表名额所产生的代表必须同时具备代表素质。我国为了照顾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采取按界别分配代表名额的办法,这是必要的。但同时必须看到,代表属于一定的职业或性别却不必然代表这一职业或性别的利益。因此,在按界别所分配的代表名额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必须让选民或代表来判断该候选人是否综合具备代表素质,从而决定是否推荐。总之,代表只要真正具备了代表素质,并由民众选举产生,就自然具有实际的人民性、代表性。其三,减少各级人大代表人数,使代表专职化和职业化,以提高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其四,代表当选后,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定期组织他们学习法律,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交流工作经验和各行各业的情况,以不断提高代表素质。其五,健全对人民代表的监督机制,如建立人民代表的述职制度,从而加强人民代表与选民的定期,接受选民的监督;增加人民代表大会的透明度,让选民更多地了解代表在会议上履行职责的情况,为选民创造良好的监督条件;建立监督代表的专门机构,并将选民对代表监督的内容、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罢免条件和程序制度化、法律化。总之,建立科学的监督机制,是保持高人民代表队伍素质,提高人大权威性的出路所在。 (四)改进和完善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办法。现行选举法所规定的对代表候选人情况的介绍办法,使得选民或代表对候选人情况的了解主要靠选举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及推荐者“在选民小组或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这种介绍方式的弊端在于:其一,主持选举的机构或推荐者往往对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介绍的内容单一,且缺乏针对性。选民或代表从中了解到的仅是候选人的简历,而无从知晓候选人的政治、文化、参政议政能力等素质,以及候选人是否能代表选民的自身利益。其二,这种被动式的介绍方式,没有给候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展示自己素质,争取选民或代表支持的途径和机会,使候选人无所作为,消极被动地等待选民或代表选择。这种介绍方式导致的结果往往是:一部分选民可能盲目投票;还有相当一部分选民漠视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对选举采取无所谓的态度,甚至不参加投票,呈现出一种明显的政治冷漠心态。要改变这种状况的途径在于: 1.主持选举的机构和推荐者在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时,一定要客观、全面、公正,打破过去那种只介绍候选人的简历,以及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和群众关系方面的优缺点,不介绍与政治、文化、参政议政能力、身体素质有关的情况的局面,从而保证选出较高素质的代表。 2.将竞选机制引入选举过程,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竞选制度。这对于完善我国选举制度,加快社会主义民主化进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众所周知,代议制政体是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代议制政体有效行使国家权力的基础是得到国家权利的所有者——人民的认可。这种认可,实际上是基于对代议制政体中国家权力的行使者——代表的足够信任,因为,只有在对代表足够信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