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财产查封解封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执行案件解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执行案件解封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执行,待特殊情况消除后,恢复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解封是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角度,对执行案件解封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执行案件解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条款对执行案件解封的条件、程序和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执行案件解封的条件1.特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案件解封的前提是存在特殊情况。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被执行人正在履行义务,且已履行部分义务的;(2)被执行人因自然灾害、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财产损失,暂时无法履行义务的;(3)被执行人因其他原因导致财产暂时无法履行义务的。
2.执行依据执行案件解封的依据应当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3.申请解封执行案件解封的申请应当由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提出。
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执行依据;(3)特殊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执行案件解封的程序1.申请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案件解封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2.审查执行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3)特殊情况是否属实。
3.裁定经审查,符合解封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中止执行;不符合解封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依法及时处理财产保全事项,切实发挥财产保全制度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诉讼保全、仲裁保全和执行前的保全。
第二条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保全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称、申请保全的理由、保全金额、保全标的物及财产线索。
申请人提供的保全标的物及财产线索应当明确、具体。
第三条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和仲裁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其保全申请。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以下列方式提供担保:(一)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二)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三)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接受其上级机构出具的保函。
申请人以上述方式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案件情况、担保财产的价值以及变现的难易程度等决定接受担保的方式。
第五条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出具担保书。
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财产、担保范围、担保物的价值、担保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应材料。
第三人和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在出具担保书的同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关财务状况资料及已经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等文件。
第六条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担保财产的权属、价值、合法性等进行审查,并要求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能够证明担保财产价值的证明文件。
第三人或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第三人或担保公司的资信状况等进行审查。
第七条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原则上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对于申请人无力提供相等金额担保,但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如不及时保全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不低于请求保全数额20%的现金作担保。
查封执行案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 一、引言 查封执行案款是指在司法执行过程中,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以确保执行款能够顺利到位的一种法律手段。查封执行案款的法律规定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本文将详细阐述查封执行案款的法律规定。
二、查封执行案款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
三、查封执行案款的适用条件 1.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够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查封执行案款的具体程序 1.申请查封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查封执行案款的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写明查封执行案款的理由、范围、期限等; (2)执行依据; (3)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4)其他有关材料。 2.审查批准 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查封执行案款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批准查封;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批准。
3.实施查封 人民法院批准查封执行案款后,应当立即采取查封措施,并将查封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
4.解除查封 查封期限届满或者查封原因消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 五、查封执行案款的法律责任 1.被执行人违反查封规定,擅自处分被查封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法院轮候查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法院轮候查封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但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查封的财产存在争议等原因,无法一次性查封全部财产,因此采取轮候查封的方式,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查封。
为了规范法院轮候查封行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法院轮候查封的法律规定。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轮候查封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三、轮候查封的条件1.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查封的财产存在争议,需要进一步调查、鉴定或评估;3.查封的财产被其他权利人主张权利,需要核实权利人的主张;4.其他原因导致无法一次性查封全部财产。
四、轮候查封的程序1.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轮候查封申请;2.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轮候查封条件的,予以受理;3.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查封通知书,告知查封事项;4.被执行人在收到查封通知书后,如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提出;5.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异议进行审查,如异议成立,可撤销轮候查封;如异议不成立,维持轮候查封;6.轮候查封期限届满,被执行人的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五、轮候查封的法律效力1.轮候查封具有保全作用,可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2.轮候查封不影响其他权利人对查封财产的权利主张;3.轮候查封期限届满,如被执行人的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1.07•【文号】法释〔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全和先予执行法信大纲无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2号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 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异议程序的法定规定标准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异议程序的法定规定标准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用于保障诉讼标的的实际效果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异议程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可以使被申请保全的一方提出异议,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异议程序的法定规定标准。
一、财产保全异议程序的法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财产保全的决定持异议,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异议申请后,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定。
二、财产保全异议程序的申请要求1.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财产保全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以确保申请程序的合法性和证明途径的清晰性。
2.提供证据和理由:被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以便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和判断。
在申请中,被申请人应说明异议的具体事实和法律依据。
3.申请递交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异议申请必须在收到财产保全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给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
三、财产保全异议程序的审理及裁定1.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财产保全异议申请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定。
此外,人民法院还可以依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要求双方进行庭前调解。
2.裁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异议申请的裁定结果可以是维持原决定、改变原决定或撤销原决定。
法院会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理由,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决定。
四、财产保全异议程序的效力及申诉途径1.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异议申请所作出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必须依法履行。
轮候查封制度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轮候查封制度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重要制度,它旨在解决财产保全中可能出现的多个保全请求人同时申请查封同一财产的情况。
本文将从轮候查封制度的法律规定、适用条件、程序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轮候查封制度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财产保全,应当依法进行。
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财产保全应当以保全财产的现有价值为限。
财产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执行中,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依法进行。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财产权利人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当事人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财产权利人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当事人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二)财产权利人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当事人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解除原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然后依法进行审查;(三)财产权利人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当事人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按照查封、扣押、冻结的先后顺序进行。
”三、轮候查封制度的适用条件1.多个保全请求人同时申请查封同一财产。
2.保全请求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3.查封财产的现有价值足以满足保全请求人的保全要求。
四、轮候查封制度的程序1.保全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审普通程序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审普通程序十、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
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百一十条原告在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修改后提起诉讼。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二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查封解封程序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财产查封解封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一项措施,旨在保护诉讼的合法权益和执行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文将以该条款为依据,详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财产查封解封程序。
一、财产查封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财产查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申请查封: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明确提出查封的财产对象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同时,应当缴纳规定的查封保证金。
2. 审查受理: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受理。
对于符合查封条件的申请,法院应当作出查封决定,并通知被查封人。
3. 查封通知:人民法院会向被查封人发出查封通知书,明确通知被查封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查封的期限和解封的条件。
4. 查封执行:人民法院通知执行法官组织具体的查封行动,并对查封的财产进行记录和封存。
5. 查封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查封案件登记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并
告知相关单位配合登记相关事项。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不动产的非法转移。
6. 查封期限:财产查封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一次,但延长的期限不能超过三个月。
在一般案件中查封期限过后,若再无
法查明财产状况,可以解封。
二、财产解封程序
财产解封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被查封财产的限制进行解除。
财产解
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解封申请:被查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解除对
财产的限制。
申请应具体说明解封的财产对象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2. 审查受理:人民法院接到解封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受理。
若审
查符合解封条件,法院将作出解封决定,并通知查封人。
3. 解封通知:人民法院通知执行法官组织解封行动,并将解封决定
通知给有关单位和个人,以便解封程序的顺利进行。
4. 解封执行:执行法官按照法院的解封通知,对查封财产进行解封
操作,并进行记录和解封登记。
5. 解封登记:人民法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对解封相关事项进行登记,并告知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协调配合。
三、财产查封解封的效力和救济措施
财产查封能有效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执行过程的顺利进行。
在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无法转让、抵押或变更性质。
若财产查封造成被查封人的损失,被查封人有权提起财产查封不当之诉,要求解除查封和赔偿。
对于提起不当之诉的申请,人民法院将进行审查,若确实存在查封不当的情况,将及时解除查封,并给予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
另外,如果查封期限届满后,申请人未提起诉讼或者未配合法院的处理程序,被查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解除查封申请。
人民法院将进行核实,并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及时解除查封。
四、财产查封解封程序的意义和问题
财产查封及解封程序在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促进执行有效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关注和改进。
首先,财产查封不当的情况相对较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不容忽视。
要加强对查封决定的审查和监督,防止不当查封对民众的不利影响。
其次,在解封程序中,执行法官的角色和作用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加强。
执行法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解封权力,并确保解封程序的公正、公平和便捷。
最后,财产查封解封程序应适时进行法律制度和实践的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财产查封解封程序在民事诉讼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保
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我们应当加强对该程
序的法律认识和实践操作,以进一步提升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