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

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

Codeofcivilairdefenceworksforurbanresidentialdistrictplanningandc

onstruction

2011-xx -xx 发布2011-xx -xx 实施

江苏省工

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居

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

(DBXXXXX-2011) 主编部门: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批准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民防局

施行日期:2011年X 月X 日

XXXXX 出版社

2011南京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合发布 江苏省民防局

前言

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批准,由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解放军理工大学主编,南京市地下工程设计院、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共同编制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开展了广泛调查研究,并对调研资料进行了认真分析总结,同时参考了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征求了省市规划管理部门、规划设计单位、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意见。

本规范重点确定了城市各级别居住区的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对各类人防工程功能与布局做出规定,并对城市居住区详细规划中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表达形式做出了规定。

本规范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负责管理,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解放军理工大学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江苏省标准设计站组织发行。因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人防工程建设实践存在差异,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人防工程系(地址:南京市海福巷1号,邮编:210007)。

本规范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部门: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编单位: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

参编单位:南京市地下工程设计院

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陈志龙徐利国尹峰张劲吴畏

龚华栋郭东军杨红禹吴步旭余有山

张敏之李薇董文俊蓝健于倩

主要审查人:蒋永生朱海啸朱富坤刘光寰王文娟

吕晓宁陈平袁学新殷友兰朱菊燕

王荣玉

目次

2术语................................................... 3配建面积标准........................................... 4功能与布局要求.........................................

4.1大型居住区.........................................

4.2居住区.............................................

4.3居住小区...........................................

4.4居住组团...........................................

4.5其它规定........................................... 5设置要求...............................................

5.1家庭避难所.........................................

5.2人员掩蔽工程.......................................

5.3医疗救护工程.......................................

5.4防空专业队工程.....................................

5.5配套工程........................................... 附录A成果要求 .......................................... 附录B用词说明 ..........................................

1总则

1.0.1为指导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规划设计,增强居住区防空、防灾能力,结合我省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防工程建设现状,制定本规范。

1.0.2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含)以上城市新建、改造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建设均应执行本规范。县级以下城镇的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应贯彻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以“布局合理、功能配套、体系完整”为目标,并应遵循下列要求:

1综合考虑所在城市设防标准、经济发展、居住区所处的环境条件,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人防工程规划的要求;

2居住区人防工程尽量连通,形成网络;

3满足居民就近掩蔽。

1.0.4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包括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及配套工程。

1.0.5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应注重平战结合、平灾结合。

1.0.6城市居住区规模按规划居住人口分为大型居住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四级,按表1.0.6确定。

表1.0.6城市居住区分级标准(人)

1.0.7城市居住区人口规模介于表1.0.6确定的各级指标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各类人防工程以外,还应根据所增加的人数,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1.0.8城市居住区按用地性质分为一类居住区、二类居住区、三类居住区。

1.0.9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及当地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术语

2.0.1城市居住区urbanresidentialdistrict

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居住小区residentialquarter

一般称小区,是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居住组团housingcluster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

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一类居住区first-classresidentialdistrict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居住区。

2.0.5二类居住区second-classresidentialdistrict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居住区。

2.0.6三类居住区third-classresidentialdistrict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居住区。

2.0.7保障类居住区supportability-typeresidentialdistrict

在二、三类居住用地中,通过土地划拨建设、设有一定准入机制的政策性居住用地,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其他保障性住房等。

2.0.8人防工程civilairdefenceworks

具有预定战时防空功能的地下防护建筑,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0.9指挥工程commandworks

战时城市防空袭行动中,供指挥人员实施指挥的人防工程。

2.0.10医疗救护工程woksofmedicaltreatmentandrescue

战时对伤员独立进行早期救治工作的人防工程。按照医疗分级和任务的不同,医疗救护工程可分为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等。

2.0.11人员掩蔽工程personnelshelter

主要用于保障人员掩蔽的人防工程。

2.0.12防空专业队工程serviceteamforcivilairdefence

保障防空专业队(即按专业组成的担负人民防空勤务的组织,其中包括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防化防疫、通信、运输、治安等专业队)掩蔽和执行某些勤务的人防工程。

2.0.13配套工程indemnificatoryworks

指战时的保障性人防工程(即除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以外的其他人防工程),主要包括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食品站等。

2.0.14人防工程建筑面积floorareaofcivilairdefenceworks

人防工程各层外边缘所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2.0.15人防物资库storehouseofcivilairdefence

为战时储存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资的人防工程。

2.0.16家庭避难所familyshelter

用于战争、灾害发生时,保障家庭人员掩蔽的地下建筑,一般构筑在住宅下方,也可构筑于家庭院落内部。

3配建面积标准

3.0.1一类居住区低层住宅

表3.0.1一类居住区低层住宅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

3.0.2二、三类居住区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按表 3.0.2确定。

表3.0.2二、三类居住区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建筑面积,㎡/人)

3.0.3保障类居住区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按表3.0.3确定。

表3.0.3保障类居住区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建筑面积,㎡/人)

4功能与布局要求

4.1大型居住区

4.1.1二、三

表4.1.1二、三类大型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建筑面积,㎡/人)

4.1.2保障

表4.1.2保障类大型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建筑面积,㎡/人)

4.1.3大型居住区人防指挥工程宜结合街道办公场所或社区行政中心就近布置。其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200平方米,防护标准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4.1.4大型居住区医疗救护工程配置与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省会城市大型居住区应配建急救医院1处,国家一、二类设防城市大型居住区宜配建急救医院1处。急救医院结合区域内地面医疗设施布置,建筑面积不小于2200平方米;

2救护站宜结合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布置,建筑面积不小于1200平方米;

3急救医院、救护站防护标准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4.1.5大型居住区防空专业队工程配置与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类防空专业队工程保障服务半径应小于3000米;

2防空专业队工程类型以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治安、消防为主;

3防空专业队工程总规模按规划居住人口人均指标控制,各类防空专业队工程规模按比例控制,具体按表4.1.5-3确定。

表4.1.5-3大型居住区防空专业队工程配置表

4.1.6大型居住区配套工程配置与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套工程主要包括物资库、食品站、区域电站及区域

供水站等工程;

2配套工程人均指标包括物资库、食品站,区域电站及区域供水站面积不计入人均配套工程指标。工程配置要求按表4.1.6-2确定。

表4.1.6-2大型居住区配套工程配置表

4.2居住区

4.2.1二、三

表4.2.1二、三类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建筑面积,㎡/人)

4.2.2保障

表4.2.2保障类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建筑面积,㎡/人)

4.2.3居住区医疗救护工程以救护站为主,应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建筑面积不小于1200平方米,防护标准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4.2.4

表4.2.4居住区防空专业队工程配置表

4.2.5居住区配套工程配置与布局要求按大型居住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4.3居住小区

4.3.1二、三

表4.3.1二、三类居住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建筑面积,㎡/人)

4.3.2保障

表4.3.2保障类居住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建筑面积,㎡/人)

4.3.3防护标准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4.3.4居住小区防空专业队工程规模按规划居住人口人均指标控制,功能以抢险抢修专业队工程为主。

4.3.5居住小区配套工程以物资库、食品站为主,其中物资库宜占70%,食品站宜占30%。

4.4居住组团

4.4.1二、三

表4.4.1二、三类居住组团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建筑面积,㎡/人)

4.4.2保障

表4.4.2保障类居住组团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建筑面积,㎡/人)

4.4.3居住组团配套工程以物资库为主,可与人员掩蔽工程合并设置。

4.5其它规定

4.5.1城市居住区人员掩蔽工程布局应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即200米以内或步行少于10分钟。

4.5.2同一地块或组团内部的中高层以上、组团式布局的居住区,人防工程应相互连通。

4.5.3城市居住区除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外,还应利用居住区中心绿地、广场下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人防工程,并宜与相邻建筑物下的人防工程连通。

4.5.4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应注重发挥平时效益,宜与医

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

表4.5.4人防工程与其它公共服务设施相结合配置表

4.5.5居住区人防工程室外出入口设置除满足防护要求以外,还应与居住区地面交通、景观绿化相协调。

5设置要求

5.1家庭避难所

5.1.1家庭避难所宜建设在一类住宅下方或院落内,其抗力可按防地面建筑倒塌荷载计算,且周边侧墙、顶板、底板均应采用钢筋砼结构,厚度不小于250mm。

5.1.2家庭避难所应至少有1个人员出入口,出入口应设置一道防护密闭门,大小应满足家庭人员平时和战时进出要求。有条件时应设置室外出入口,没有条件设置室外出入口时,口部应采取防倒塌措施。

5.1.3家庭避难所内应设置小型除尘滤毒设备,并宜储备个人防化器材。

5.2人员掩蔽工程

5.2.1人员掩蔽工程的防护标准,应根据城市总体防护要求,结合居住区所在区位确定。

5.2.2结合战时室外主要出入口修建的地面建筑小品(伪装房),应采用轻型结构阻燃防火材料,层数不应超过两层。

5.2.3居住区内附建式人防工程应将楼梯间作为室内出入口,多层建筑不宜在楼梯间采取战时封堵措施,高层建筑楼梯间严禁采取战时封堵措施。

5.2.4居住区设有多层地下空间,且人员掩蔽工程设于底

层时,应至少设置一个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

5.2.5大型人员掩蔽工程(建筑面积超过10000㎡)位于地面建筑倒塌范围外的通风竖井,宜设置为预备安全出入口。

5.3医疗救护工程

5.3.1医疗救护工程宜结合居住区医疗卫生设施配置。5.3.2医疗救护工程的战时主要出入口应单独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外,口部应直接通向居住区小区级以上道路。

5.4防空专业队工程

5.4.1防空专业队工程宜采用单建式工程。

5.4.2防空专业队工程出入口应单独设置在建筑物倒塌范围以外,并应直接与居住区内主要干道连接。

5.5配套工程

5.5.1

5.5.2在居住区部分人员掩蔽单元内部,亦可局部结合设置配套工程,但宜有明确的功能分区。

附录A成果要求

A.0.1含居住用地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确定居住区地块的人防工程规划指标,并统一纳入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指标中,其配置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

A.0.2城市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明确人防工程配置要求。

A.0.3各类人防工程配置指标应纳入规划地块控制指标中,并对规划单元各居住区地块人防工程配建指标进行汇总。

A.0.4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则中,应包括人防工程配置内容。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修订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Code for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Planning&Design (2016年版)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请组织开展城市排水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3 [46]号)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2年版)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补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对地下空间使用、绿地与绿化设计、道路设计、竖向设计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进一步完善道路规划和停车场库配置要求。 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 总则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 符合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 1.0.5.3a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充分利用河湖水域,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

【条文说明】 1.0.5 本条是编制居住区规划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2、术语、代号 2.0.32 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其它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

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 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道规办秘字[1998]第278号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住宅工程质量,适应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家庭进行室内装修、装饰,减少浪费,解放设计标准与使用者需求之间的矛盾,市规委与市建委联合制定了《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现予以颁布执行。 附:《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住宅工程质量,适应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裔的需要,便于居民家庭室内装修、装饰,减少浪费,解决设计标准与使用者要求间的矛盾,特制定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装修标准)。 第二条本装修标准以《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为依据,为该标准的补充,是住宅装修工程的法规性文件。 第三条本装修标准包括:住宅装修设计标准和住宅户内初装修施工(验收)标准两项内容。前者可满足入住的基本要求,后者则避免入住后二次装修带来的不利影响。在执行中业主和施工单位可以按设计标准或户内初装修标准选择其中一种标准验收交工。 第四条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初装修施工标准为住户二次装修提供基低层做法,饰面作法可按用户要求变化。 (2)住宅工程二次装修施工中结构主体与燃气、暖气、电讯、消防系统不许改动。 (3)公共部位(门厅、走道、楼、电梯间等)的装修应设计到位,施工一次完成。不允许短期内再次装修或甩项。 (4)外墙、外窗、屋面工程、外立面装修及公用设施应一次设计、施工、安装到位,其标准在法规允许条件下可似根据业主要求提供设计。 (5)公用的设备、电气、通信、消防设施必须一次设计、施工到位。二次装修不允许改动。 (6)根据住宅施工图纸由设计单位向业主握供“住宅使用说明书”,说明所设计住宅的各项标准和性能,初装修房交付使用对也应向住户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说明书中应包括二次装修应注意的问题。 第五条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实行户内初装修(毛坯房)验收、样板房引导装修、菜单式服务,以设计标准为住宅预算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售房前,建设单位应向购房者明确交用房屋的装修标准。如按设汁标准出售而按初装修标准交用,则应按二者预算差价结算冲抵购房款。 第二章装修设计标准和户内初装修施工(验收)标准 ┃部位│装修设计标准│初装修施工标准┃ ┠────┬───────┼──────────┼──────────────────┨ ┃│卧室、起居室、│根据业主要求将垫层,│不论面层用何材料,施工一律作到:现浇┃ ┃│内走道、阳台。│面层全部设计到位。│砼楼、地面面层一次成活赶光,预制砼楼┃ ┃│││面35mm厚细石砼一次成活抹平压光。┃ ┃楼、地面├───────┼──────────┼──────────────────┨ ┃│厨房、卫生间。│统一按地砖设计。卫生│作完防水层和保护层,不作面层。┃ ┃││间必须设计防水。│┃ ┠────┼───────┼──────────┼──────────────────┨ ┃│卧室、起居室、│按业主要求一次设计到│只作至基底,刮耐水腻子,面层不作。┃

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结合的建议

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结合的建议 近些年来,城市化的进程正在迅速加快。面对新的形势,人防工程不仅有助于抵御灾害,同时也提升了城市建设的综合质量,也体现了国家对民生建设的重视。因此要进一步促进人防工程建设,就必须利用自身特点及优势,紧密结合城市建设,不断改善与提高自身在城市中的作用,体现存在的价值,谋求稳定、长远的发展,最终构筑平战兼顾、功能完善、防护能力强大的人防工程体系。 1建设人防工程的现存问题 根据国际战略格局及战争方式的变化,为了打赢高技术、高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的需要,国家确立了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施行)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年11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提出了各个城市全面建设人防工程的要求,而在此大背景下,城市建设在落实人防工程配套建设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有些甚至影响到了先进城市建设理念的落实和推广。 1.1人防建设意识淡薄,人防知识缺乏 目前,国内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国人更多的是关注经济效益及物质生活,缺乏可持续发展及统筹全局的战略眼光,忽视环境保护、人文素质、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内容,也包括居安思危的国家安全理念。在大多数城市建设行为中,人防工程建设被视为负担,并通

过各种手段回避及减少建设任务。普通民众对人防地下室也缺乏足够的认识,对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无法发现和监督或是发现了不予理睬。相对消防、环保等建设内容,人防工程建设的基本意识还未在人民大众中形成。 1.2人防工程建设还处于被动和无序的状态 由于人防工程是根据上诉法规在一般城市建设开发中进行强制性配套建设的,人防工程建设本身存在一定的被动性,长期的被动性建设则带来了无序的局面,人防工程的布局存在区域性的不均衡,人防工程类型存在严重的不齐全,使得人防工程建设无法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大大降低了综合防御效能。 1.3相关技术落后、人防设备更新缓慢 自从2000年以来,与人防相关的技术措施,设备材料等鲜有更新换代,与目前快速发展的社会背景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也与相关企业及部门每年在人防建设中获得的利益不成正比,这导致了人防工程造价高,综合效益低的不利局面,制约了人防工程建设的发展。 1.4相关政策不完善 城市建设在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和理念,从之前的节能、环保,到后来的绿色建设,再到现在的海绵城市,城市建设形态在不断完善提升,但是由于人防相关政策的滞后或者不完善,导致了开发建设者在权衡利弊之后,选择了人防建设成本较低的方式,放弃了较先进理念的设计方案。例如:某大型综合体项目,设置了大面积空中绿化带,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防办…2009?100号 各省辖市人防办、发展改革委、特价局(办)、监察局、财政局、建委、规划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扩权县(市):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和济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发展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及国家和我省有关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等规定,现就防空地下室建设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负责;省直(含中央驻郑)单位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由省直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防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批准的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审批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和等级,不得随意降低人防工程防护等级和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以期实现布局合理的工程防护体系。

对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经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审核并报经上一级人防部门批准后(省直单位和中央驻郑单位报省人防办批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统一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审批大厅审 批窗口,实行一站式管理。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前须审查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手续或缴纳防空地下 室易地建设费,对不按规定规划、设计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不得办理消防许可证。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 (一)征收范围 人防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的市区及规划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重要目标防护区、城市新区、工业城、商贸城、大学城等)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征收标准 根据我省防空地下室实际造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其中,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7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每平方米15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2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11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为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6B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面积按: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上总建筑面积为5%;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4%;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按地上总建筑面积为3%收费标准执行。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12.doc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一) 页面功能[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推荐] [投稿] [字体:大中小] [打印] [关闭] [编辑:zjx ] 浏览2825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一、总则 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二、术语、代号 1、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区设计规范2018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制定和修订计划的通知(建发[2014] 189号)的要求,修订了标准制定组。本标准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实践经验,参考了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外的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一般规定;2.术语;3.基本规定; 4.土地和建筑物; 5.配套设施; 6.道路; 7.居住环境。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适用范围从居住区规划设计延伸到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二)调整居住区的水平控制方式和规模,协调,整合和完善居住用地和建筑物的控制指标;优化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的控制指标和设置规定。3.连接并协调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建筑标准;删除工程管线综合垂直设计的相关技术内容;简化术语的概念。 本标准中加粗标记的规定是强制性的,必须严格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本标准强制性条款的管理和解释,中国城市规划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如果在实施过程中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将其发送给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加人员: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城市规划设计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中国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自玉,卢勤,姜朝晖,傅东南,魏巍,刘彦辉,陈振宇,谢颖,于一凡,薛峰,陈一峰,顾宗培,魏刚,刘超,

王颖,詹伯南,张权,任希彦,薛忠彦,王莉,赵曦,袁璐,郭涛,张帆,李曦 本标准主要审稿人:王景霞,毛其志,戴岳,顾军,石南,刘其志,袁金福,彭耀玲,周进,李庆章,薄波

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结合问题分析

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结合问题分析 发表时间:2018-05-22T10:55:25.490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4期作者:谭金超 [导读]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城市建设发展进程越来越快,这极大的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增长,推动了城市向又好又快的方向发展。 身份证号码:23270019820316xxxx 哈尔滨市平战人防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城市建设发展进程越来越快,这极大的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增长,推动了城市向又好又快的方向发展。而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我国的人防工程建设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人防工程建设主要能够体现我国的军事实力,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因此,只有二者结合起来,统一协调发展,才能真正实现我国国力的综合提升,进而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促进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经济建设共同发展,这是一项比较长期的工作,在结合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问题,这就需要有关部门落实好政策,加强一些改进措施。 关键词:人防工程建设;城市建设;相互结合 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为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都有了跟大程度的提高。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建设的步伐也越来越快,这主要和人们的基本需求有关,也与时代的发展有关。在城市建设进程不断加快的同时,人防工程建设也在不断的发展,而它的建立能够有效的改善民生,在自然灾害的问题出具有重要意义,最重要的是在我国国防建设的方面同样具有极大的作用,对于城市建设的质量也有一定程度的影响,所以,这项工程建设得到了人们的高度重视,但是对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关人员不能忽视,应该找到解决的办法,谋求更为长远的发展。 1 人防工程与城市结合中的问题 1.1 人防建设意识淡薄 目前,国内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国人更多的是关注经济效益及物质生活,缺乏可持续发展及统筹全局的战略眼光,忽视环境保护、人文素质、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内容,也包括居安思危的国家安全理念。在大多数城市建设行为中,人防工程建设被视为负担,并通过各种手段回避及减少建设任务。普通民众对人防地下室也缺乏足够的认识,对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无法发现和监督或是发现了不予理睬。相对消防、环保等建设内容,人防工程建设的基本意识还未在人民大众中形成。 1.2 人防工程建设还处于被动和无序的状态 由于人防工程是根据上诉法规在一般城市建设开发中进行强制性配套建设的,人防工程建设本身存在一定的被动性,长期的被动性建设则带来了无序的局面,人防工程的布局存在区域性的不均衡,人防工程类型存在严重的不齐全,使得人防工程建设无法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大大降低了综合防御效能。 1.3 相关技术落后 人防相关的技术措施,设备材料等鲜有更新换代,与目前快速发展的社会背景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也与相关企业及部门每年在人防建设中获得的利益不成正比,这导致了人防工程造价高,综合效益低的不利局面,制约了人防工程建设的发展。 1.4 相关政策不完善 城市建设在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和理念,从之前的节能、环保,到后来的绿色建设,再到现在的海绵城市,城市建设形态在不断完善提升,但是由于人防相关政策的滞后或者不完善,导致了开发建设者在权衡利弊之后,选择了人防建设成本较低的方式,放弃了较先进理念的设计方案。例如:某大型综合体项目,设置了大面积空中绿化带,大面积架空的首层交通枢纽空间,体现了绿色建筑的先进理念,但是由于空中绿化带及首层交通枢纽空间根据相关人防政策规定,需要配建大量的人防建筑面积,使得建设成本及设计难度大幅提高,而面临被取消的局面。从这个层面来讲,人防建设已经阻碍了城市建设质量的提升,也势必影响到自身的建设与发展。 2 完善措施 2.1 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人防意识 在人防工程建设和城市建设结合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都以人防工程建设方面的问题为主,因为它是发展的核心基础,所以,有关方面就要对此问题进行高度重视,采取一些措施办法来解决这些问题。首先,政府有关部门就应该加强举措,尤其在宣传教育方面应该加大力度,从而使得人防意识深入人心,这样才能深刻贯彻国家的思想方针政策,有利于人防建设的发展,更好的与城市建设相融合。另外,宣传教育方面,应该加强宣传队伍的建设,在人员的素质上就有基本的要求,这样才能真正的使得民众的人防意识加强,具有国防等基本观念。 2.2 完善人防工程规划体系,促进与城市建设规体系的衔接 要想解决二者融合之间的问题,就要做好人防工程的规划工作,这样才能使得与城市发展建设相互更好更快的结合,这就要通过规划来实现,这是二者之间的纽带。城市防护是有关城市发展经济与人们安全健康生活的一项工作,能够发挥着重要的功能。所以,人防工程具有重要意义,应该以其为基础,在此之上落实城市防护工作,这对于防护效益的提高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人防建设中的规划体系,能够有助于城市内加强其基础建设,做好重要的战略布局,有效的提高城市的防护功能。对于人防工程规划,它应该建立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基础之上,这样才能保证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更好、更有序的发展,使二者之间能够更加协调。 2.3 加强人才培养 要促进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的快速结合,解决人防建设中的问题是关键。而关键处还在于人才的培养。人才是任何一个时代都渴求的因素,这样才能确保社会稳定的发展,经济的提高,这是基础保障。对于人防建设和城市建设也是同样如此,只有加大科技人才的培养力度,才能真正落实好具体的工作,进一步更好的完成工作的要求,所以,这就需要引进专业的人才,加大管理和投资力度。 重点针对现代高技术局部战争条件下人防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各地区人防建设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实际情况,对工程设计、维护管理、加固改造、口部处理、防护功能设置、平战结合转换、人防技术和设备、通信警报等进行专项课题研究,并设立专项研究机构及小组;研制适用于人防工程的新型材料,提高人防工程抗力,重点精确打击及其次生灾害效应的防护;加强提高现有人防工程综合生存能力的研究;加强重点经济目标防护的防护理论和技术研究。 2.4 遵循以人为本的宗旨,提升综合价值 新时代城市建设的核心原则是以人文本,同时注重可持续发展,尽管人防工程建设的基本条件由国际环境及国家相关政策决定,但是

城市人防专项规划的基本资料

一.认识人防 1,人防的定义 人民防空,是指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防备敌人空中袭击、消除 空袭后果所采取的行动,简称人防。外国多把民众参与实施的 战时防空与平时救灾相结合,称为民防。 2,人防标志 ?该标志由文字和图案两部分构成,其基本含义是中国人民防空。 ?CCAD是中国人民防空的英文缩写:Chinese civil air defence。 3,人防工程的防护性能 能抵抗一定威力杀伤兵器的破坏,即能在拟定的核武器、化学武 器、生物武器、常规武器袭击和袭击后的城市发生次生灾害情况 下,保障人员、物资的安全。 我国人防工程建设的方针和原则:

方针: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 原则: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4,人防的任务: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5,人防的防护措施: a)一是群众自身采取的防护措施,通过接受人民防空 教育,熟悉和掌握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及在特殊情况 下的求生技能等,达到自救互救、自我保护的目的; b)二是政府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的防护措施,主要是 按照人防的要求,修建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设施,做 好城市人口疏散和安置的准备,制定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和抢 修方案,组建群众防空组织等,达到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 全的目的。 6,人民防空法规定的有关权利和义务 a)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得到的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包括防空袭 疏散、掩蔽、医疗救护和救助,必需的生活供给,接受人民 防空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等。 b)一切组织和个人都要依法履行的人民防空的义务,包括参加 人民防空建设,负担人民防空费用,执行人民防空勤务,保 护人民防空设施,参加群众防空组织,接受人民防空教育、 训练,开展相互救助等。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修订条文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90180-93(2002 年版) 1、修订原则 1、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 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 号)的精神,实事求是、科学修订。 2、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的指导思想,充分结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有效落实有关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和技术措施,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指南》有效衔接,保证标准实施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主要修订内容 增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涉及对城市排水防涝有利的做法、设施等技术 措施,主要将涉及现行规范的第1章“总则”、第7章“绿地”、第8章“道路”、和第9 章“竖向”。 第 1 章“总则”现有条文 1.0.5 条(共包括八款 1.0.5.1-1.0.5.8)中修改 1.0.5.3 款,增加1.0.5.3a 款; 第7 章“绿地”增加两个条文,7.0.6 、7.0.7 ; 第8 章“道路”增加一个条文8.0.7 ; 第9 章“竖向”删除第9.0.4 条,在现有条文“9.0.2 居住区竖向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共包括六款9.021-9.026 )”中,增加两款9.027、9.0.2.8 。 3、具体修改条款 1 总则 本章建议修改第1.0.5.3条文,并增加一个条文,即:

1.0.5.3 符合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气候条件、民族习俗、传统风貌等地 方特征条件; 1.0.5.3a 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满足内涝灾害防治、面源污染控制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的要求; 【条文说明】为提升城市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提升城市生态系统功能和减少城市洪涝灾害的发生,居住区规划应充分结合现状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保护并合理利用场地内原有的湿地、坑塘、沟渠,考虑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同时控制面源污染,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落实建设自然存积、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 建议修改的第 1.0.5.3 条内容如下: 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7 绿地 在本章现有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条文,即: 7.0.6 居住区的绿地应结合场地雨水规划进行设计,可根据需要因地制宜地采用兼有调蓄、净化、转输功能的绿化方式。 【条文说明】城市居住区的绿化用地应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的“渗、滞、蓄、净、用、排”等低影响开发措施进行设计、建造或改造。居住区规划、建设应充分结合现状条件,对区内雨水的收集与排放进行统筹设计,如充分利用场地原有的坑塘、沟渠、水面,设计为适宜居住区使用的景观水体;采用下凹式绿地、浅草沟、渗透塘、湿塘等绿化方式,但必须注意,承担调蓄功能的绿地应种植抗涝、耐旱性强的植物。这些具有调蓄功能的绿化方式,即可美化居住环境,又可在暴雨时起到调蓄雨水、减少和净化雨水径流的作用,同时提高了居住区绿化用地的综合利用效率。 7.0.7 小游园、小广场等硬质铺装地面宜采用透水铺装。 【条文说明】

人防设计规范和图集

人防设计规范和图集.txt生活是一张千疮百孔的网,它把所有激情的水都漏光了。寂寞就是你说话时没人在听,有人在听时你却没话说了! 人防设计规范和图集 主讲:周建峰 内容提要: 1.人防工程分类 2.人防主体设计 3.人防口部设计 4.实例讲解 5.自由提问 一、人防的分类 1.人防工程的用途:战备和救灾功能 2.我国人防建设的方针:“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 3.人防工程分类: 按功能分(1)指挥、通信. (2)中心医院及急救医院; (3)人员掩蔽部:专业队员、一等人员(局级和局级以上)、二等人员; (4)专业队装备部; (5)配套工程:区域水源、电源、监测中心、食品加工、物资加工、物资库、人防通道等。 按抗力分:1、2、2B、3、4、4B、5、6八个等级,其中5级人防抗力为0.1Mpa,6级人防抗力为0.05Mpa。 按防化等级分: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4.人防工程设计规范和图集: (1)国标《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适用于4、4B、5、6级各类人防工程设计; (2)上海市标《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程》GBJ 08-49-96,适用于上海市5、6级新建和改建人员掩蔽所、战备物资库和人防汽车库(海拔200以下,软土地基); (3)上海市标《平战结合五、六级人防工程》图集《土建分册》97沪防-561、《设备分册》97沪防-562; (4)全国通用建筑设计标准人防工程标准图集; ·JSJT-72《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选用图集》 ·JSJT-241《悬板活门、扩散箱选用图集》 ·JSJT-150《通风采光井通用图集》(五级) ·JSJT-342《通风采光井通用图集》(六级) (5)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第一、二册; (6)上海市人防工程常用设备选编。 5.人防工程设计步骤: 人防工程设计首先根据人防工程总体规划和当地人防部门的要求进行设计,确定其部位、规模、使用功能和要求,和工程项目设计各阶段同步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矛盾的,应当运用法律调节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同时,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邻方的合法权益。因此,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斟酌相邻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对行使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或节制。享有地上权(见用益物权)的人,也应适用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 常见的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比较复杂,较重要的有: ①关于生活、工业、农业用水,特别是高低地、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需水与排水,水利与水害关系。如造成对方损失,应予赔偿;如分享水利,费用应分担。 ②关于防止危险和危害。如环境污染,存放及使用易爆、易燃物,近房施工,危险建筑等。相邻双方应避免由于自己方面的原因对邻方造成危险及危害。也有权要求排除来自对方的危险和危害。一旦造成损失,责任者应依法承担责任。 ③关于邻地的通行和使用。包括穿越邻地至公共通道的通行权,通过邻地设置管道和线路,以及因建筑施工而使用邻地等。如因此造成邻方的损失,也应赔偿。相邻关系举证应该有实施方承担,被实施方举证要困难的多,类似于环境案件。 而比较常见的相邻关系有几下几种: (1)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2)相邻防险、排污关系; (3)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 (4)相邻管线安设关系; (5)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 (6)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1)、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 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以后,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在争议解决以前,争议各方不得荒废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不得破坏有关设施,更不得聚众闹事,强占或毁坏财产。对故意闹事造成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的,除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与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相悖的。人民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也要兼顾各方的利益,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2)、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例如在处理地界纠纷时,如果原来未划定地界,就应当根据如何便于经营管理和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原则,来确定新的地界线。 (3)、公平合理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

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Code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for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2011-xx-xx 发布2011-xx-xx实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合发布江苏省民防局

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 (DB XXXXX-2011) 主编部门: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批准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民防局 施行日期:2011年X月X日

前言 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批准,由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解放军理工大学主编,南京市地下工程设计院、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共同编制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开展了广泛调查研究,并对调研资料进行了认真分析总结,同时参考了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征求了省市规划管理部门、规划设计单位、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意见。 本规范重点确定了城市各级别居住区的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对各类人防工程功能与布局做出规定,并对城市居住区详细规划中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表达形式做出了规定。 本规范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负责管理,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解放军理工大学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江苏省标准设计站组织发行。因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人防工程建设实践存在差异,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人防工程系(地址:南京市海福巷1号,邮编:210007)。 本规范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部门: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编单位: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 参编单位:南京市地下工程设计院 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标准)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Greenland in Resident Areas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 214—2003 目次 前言............................................................ I I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 (4) 5 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 (6) 6 开放式绿地设计 (9) 7 封闭式绿地设计 (11) 8 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 (12) 附录A(资料性附录)北京地区居住区绿化常用园林植物种类一览表 (14) 附录B(资料性附录)适宜在北京地区应用的主要攀缘植物栽培管理一览表 (16)

DB11/T 214—2003 前言 为加强对北京地区居住区绿地设计质量技术指导和监督,提高北京地区城市居住区绿化设计质量和水平,依据GB 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04-01)、CJJ 48-92《公园设计规范》(1993-01-01)、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8-05-01)、CJJ/ T91-2002《园林基本术语标准》(2002-12-01)、《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公园条例》,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多层、高层楼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包括城市规划中零散居住用地内的绿化设计。非城市地区的居住区绿化设计可参照执行。 居住用地内地下设施覆土绿化设计和屋顶绿化设计按照相关规范或指导书执行。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丽莉、朱虹。

人防工程防火规范

第2.1.3条人防工程内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 第2.1.4条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及残疾人员工作的场所。 第2.1.5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层数不宜超过两层(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除外),且使用层的地面(或楼层)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超过10m(米)。 第2.1.6条商场的营业厅、医院的病房、旅馆的客房以及会议室、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 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宜设置在地下一层。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入口处。 第2.1.7条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钢瓶室、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小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2.1.8条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如必须设置时,应避开人员密集部位和人流集中的出口,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油浸电力变压器的下面,应设有贮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 第二节防火间距 第2.2.1条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2.2条有采光窗井、排烟竖井的人防工程与相邻地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2.2的规定。 采光窗井、排烟竖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的防火间距表 2.2.2 高层民用 民用建筑丙、丁、戊类厂房、库房 甲、乙类 建筑 房、库 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主体附属 丙、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10 12 14 10 12 14 13 6 25 其他人防工程 6 7 9 10 2 14 13 6 25 注:1.防火间距按人防工程有窗外墙或排烟竖井壁相邻地面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居住区_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详]

表1.0.3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2 术语、代号 2.0.1 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 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 ~3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 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0.5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0.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 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8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10-14m)同级。 2.0.9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12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6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2.0.17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2.0.18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开放式绿地设计、封闭式绿地设计、和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新建和改建居住区绿地的规划设计和工程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85 灌工程技术规范 CJJ 48-92 公园设计规范(1993-01-01) 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8-05-01)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居住区绿地 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住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和居住区公园。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以及城市规划中零散居住用地内的绿地。 开放式绿地 引导居民进入,为居民提供休憩的绿地。一般包括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组团绿地以及按开放式绿地设计的宅间绿地等。 封闭式(装饰性)绿地

以观赏为主,不引导居民进入,主要用于改善居住区局部生态环境和美化居住环境的绿地。一般包括宅间绿地和建筑基础绿地。 居住区公园 在城市规划中,按居住区规模建设的,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配套公共绿地。 小区游园 为一个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的,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 组团绿地 直接靠近住宅建筑,结合居住建筑组群布置的绿地。具有一定的休憩功能。 宅间绿地 在居住用地内,住宅建筑之间的绿化用地。通常以封闭式观赏绿地为主。 建筑基础绿地 在居住区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散水以外,用于建筑基础美化和防护的绿化用地。 居住区道路 为居住区交通服务,并用于划分和联系居住区内的各个小区的道路。 4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 居住用地内的各种绿地应在居住区规划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配套,并在居住区详细规划指导下进行规划设计。居住区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应当作为永久性绿地进行建设。必须满足居住区绿地功能,布局合理,方便居民使用。 小区以上规模的居住用地应当首先进行绿地总体规划,确定居住用地内不同绿地的功能和使用性质;划分开放式绿地各种功能区,确定开放式绿地出入口位

(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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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2002年版) 1总则 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 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1.0.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一小区一组团、居住区一组团、小区一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基纳入规划; 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代号 2.0.1 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 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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