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嘉兴市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

嘉兴市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为深入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2.0,打造“互联网+”高地,根据《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浙江省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嘉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
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要求,制定本规划。
期限为2023—2025年,展望至2035年。
一、发展基础“十三五”期间,嘉兴市全面实施数字经济强市战略,全力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一)数字经济发展系统化推进。
坚持统筹协调,建立“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工作组”领导体系,成立由市长担任组长的数字经济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坚持顶层设计,制定“实施意见+配套文件+专项规划”发展蓝图,制定出台系列政策文件;坚持政策支持,建立“产业资金+产业基金+人才政策”帮扶机制,形成百亿级政府产业基金,撬动超千亿级社会资本;坚持精准招商,建立“激励办法+基金招商+考核通报”招商机制;坚持用好“红利”,建立世界互联网大会“参赛+参会+参展+参观”活动机制;坚持推进落实,建立“工作部署+信息通报+学习培训+考核督查”工作机制,形成了一套具有嘉兴特色的系统化推进数字经济工作体系。
(二)数字经济综合实力显著增强。
“十三五”期间,数字经济发展、信息化发展和“两化”融合三大指数均位居全省第一梯队;全市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从2015年的225.0亿元增加到2023年的506.9亿元,年均增长17.6%,增加值增速接近同期GDP和规上工业增速的2倍;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从2015年的6.4%上升至2023年的9.2%,占比连续五年稳居全省第二位。
拥有国家信息经济试点城市、国家乌镇互联网创新发展试验区、全国新型智慧城市标杆市、全国首批服务型制造示范城市、“宽带中国”示范城市、首批“科创中国”试点城市和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多张“国字号”名片,南湖区、嘉善县、桐乡市入围全省首批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
(三)数字基础设施领跑全国。
打造数字经济“升级版”的“三大关键”

打造数字经济“升级版”的“三大关键”作者:杜伟杰来源:《信息化建设》2022年第10期数字文明时代,持之以恒以“一号工程”的高度和力度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对于带动浙江高质量发展、引领全国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数字经济是后工业化的新经济形态,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关键变量。
当前,已经进入数字文明时代,数字经济作为创新创业创富最活跃的领域,持之以恒以“一号工程”的高度和力度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对于带动浙江高质量发展、引领全国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数字化改革引领浙江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2017年以来,浙江深入贯彻“数字浙江”战略部署,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机遇,深入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推动数字经济不断迈上新台阶,成为浙江发展的又一张“金名片”。
特别是2021年,浙江启动实施数字化改革,全面掀起数字化发展新一轮热潮,推动数字经济突破跃升,金字招牌更加闪亮,“金名片”效应聚核裂变,成为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更强劲动能。
从发展态势看,保持量质齐升良好势头。
自2017年以来,浙江数字经济发展始终保持高度增长态势,数字经济总量规模不断跃升,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速始终明显高于全省经济增速,数字经济始终是创新创业最活跃的领域。
2021年,全省数字经济总量达到3.57万亿元,核心产业增加值达8348亿元,年均增速是GDP的两倍,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研发投入强度达到7.3%,是全社会研发投入强度的2.5倍,规模速度、质量效益同步提升态势显著。
从全国比较看,保持走在前列发展水平。
浙江数字经济发展始终处于全国第一梯队且名列前茅,部分领域在全国特色鲜明、优势显著。
据中国信通院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报告》显示,2021年浙江数字经济总量占GDP比重48.6%,居全国各省(区)第一。
浙江产业数字化转型成效突出;根据国家网信办发布的《数字中国发展报告》来看,浙江产业数字化指数连续三年居全国第一。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经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经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经信局:现将《浙江省新材料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江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浙江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1年3月31日浙江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规划数字基础设施是数字社会的基石,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对落实网络强国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支撑全省数字化改革,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新时期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本规划依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编制,是“十四五”时期指导全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规划范围涵盖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等。
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
一、发展背景(一)国家战略部署提出新要求2020年3月,中央政治局作出了加快发展新基建的决策部署,4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强调:“要抓住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赋予的机遇,加快5G网络、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坚定不移地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努力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成现代化经济体系,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同时,为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落实对国际社会的承诺,我国正在扎实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各项工作,势必要求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多地通过数字赋能促进节能减排。
202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参考范文荟萃

202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参考范文荟萃1.202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参考范文荟萃篇一常言道:仓廪实而知荣辱,衣食足而知礼节。
社会发展让老百姓安居乐业是最终目的和价值体现,而安居乐业却需要以科技进步助力经济发展为源头动力。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都以粗放式、要素投入追求数量为主,欠缺对科学技术、先进理念、最新工艺的添加投入。
使得我国经济产业链一直徘徊在中低端,发展质量有待提高。
故此,要坚定不移推进科教兴国战略,让科技为经济增长开辟新蓝海。
培养科技人才奠定经济发展坚实基础。
梁启超先生曾说:少年强则国强,少年雄于世界则国雄于世界。
从北斗导航卫星全球组网中体现我国航天航空科技人才济济,为国民经济发展增添强劲动力;到xx公司推出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芯片和系统,表现了其面向全球网罗高科技人才的高屋建瓴,更彰显了科技人才是经济发展关键钥匙。
由此可见,培养和吸纳高端科技人才既能够帮助企业打破技术封锁,实现持续发展;更能够促使国家宏大工程和项目的完成,推进经济社会进步。
所以,要尊重、挖掘、使用好科技人才,才是赢得未来的关键。
紧跟科技前沿辨明经济前进明朗方向。
常言道:只有站在时代前端才能看清前进的道路。
同理,科技发展也要瞄准前沿技术,如此才能避免经济发展走入歧途,经济失速。
进入新时代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注重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在高新生物、芯片制造和研发、高端装备、医疗器械等领域不断投入并培养有潜力的企业,无论是扶持5G通讯H公司,还是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B公司,亦或是帮助半导体企业J公司等一系列举措都是为了让国家产业链始终站在科技最前沿,从跟跑世界到领跑世界。
因此,要坚定不移追踪科技前沿,才能占得经济发展的先机。
加强科技合作挖掘经济增长强大潜力。
古人以闭门造车来讽刺某些人只在自己的世界里活动,造成理念落后,缺少竞争,丧失进步发展的渴望。
古人还说过: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
科技合作促使经济发展也同此理。
我国大飞机C919全身的先进技术零件一部分是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研发的,一部分是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由此可见只有加强科学技术合作,推进国与国科技、经济的深度融合,才能促使重大项目完成,延伸产业链,实现经济发展多动力推进。
河南省数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数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据开发利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数字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数据处理、利用、监管与安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二)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三)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四)公共数据,是指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经依法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
(五)非公共数据,是指公共数据以外的数据。
(六)数据治理,包括数据的分类、补全、整合、清洗及脱敏脱密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是数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数据管理和建设工作,促进数据综合治理和流通利用,推进、指导、监督公共数据工作。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全省实行数据工作与业务工作协同管理,推进业务工作数字化转型,强化数据综合利用,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
首席数据官由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建立完善新一代网络、存储、计算、安全等数字基础设施体系。
加快国家(郑州)数据枢纽港和全省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建设,提升政务云、电子政务外网等服务能力。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14•【字号】浙政办函〔2020〕52号•【施行日期】2020.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函〔2020〕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4日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方案为规范和促进我省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和安全管理,助力省域治理现代化,根据《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81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七次全会精神,立足浙江实际,按照需求导向、创新驱动、分类推进、安全可控的原则,以公共数据平台为支撑,逐步扩大公共数据开放范围,鼓励各类社会力量进行公共数据开发利用,释放数据红利,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工作任务(一)加快公共数据安全有序开放。
1.建立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机制。
加强对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和安全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将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和安全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
(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2020年8月底前,制定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数据开放工作体系和工作流程。
2020年底前,制定公共数据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和评审办法。
(省大数据局牵头,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配合)2.逐步扩大公共数据开放范围。
遵循依法开放的原则,积极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工作。
《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草案)》

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数据流通交易,激活数据潜能,培育壮大数据要素市场,规范数据流通交易行为,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数据流通交易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数据流通交易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高效供给、合法合规,鼓励创新、释放价值,保障安全、包容审慎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工作,统筹协调数据流通交易促进工作的重大事项,规范引导场外交易,培育壮大场内交易。
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数据流通交易促进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工作,促进和规范数据流通交易,培育壮大数据要素市场。
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数据流通交易促进具体工作。
第六条地方金融监管、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国资监管、税务、网信、公安、国安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数据流通交易促进工作。
第二章数据交易场所建设和管理第七条数据流通交易服务机构在省人民政府数据管理部门领导下,承担数据要素登记服务、数据流通交易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
数据要素登记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八条数据交易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为数据交易提供场所与设施,建立规范透明、安全可控、行为可溯的数据交易服务环境,制定交易服务流程、内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措施和有关业务规则,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省人民政府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数据交易场所的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维护行业秩序。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数据交易场所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支持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建设国家级数据交易所,突出其公共属性和自律合规监管功能,面向和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负责数据流通交易平台日常运营,实现与贵州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大厅互联互通,推动与其他数据交易场所互联互通。
加快构建浙江省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的建议

加快构建浙江省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的建议□林宏摘要:本文基于对数字经济、社会治理、乡村振兴等标准化新突破论述分析浙江省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的主要成效,指出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存在的“浙江标准”话语权亟待增强,创新成果标准转化亟待加速,重要标准实施力度亟待加强等问题。
提出构建协同推进机制、提升标准体系的先进性、推动创新成果向标准转化、完善标准化服务体系、加强标准化法治建设。
关键词: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是能够很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发展,是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发展,是创新成为第一动力、协调成为内生特点、绿色成为普遍形态、开放成为必由之路、共享成为根本目的的发展。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十四五”时期必须“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
据统计,在中央规划建议全文当中,“高质量”三个字总共出现16次。
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领域都体现出对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推动高质量发展,高标准引领是关键。
早在2018年1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就明确提出,要加快推动形成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也一直强调,“标准决定质量,有什么样的标准就有什么样的质量,只有高标准才有高质量”。
他明确要求“要加快推动形成高质量发展的指标体系、政策体系、标准体系、统计体系、绩效评价、政绩考核”。
浙江省是全国首个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十三五”期间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率先规划建设统筹集成、衔接配套、融合创新和水平领先的“浙江标准”体系,成绩显著。
“十四五”期间,浙江省将继续按照新发展阶段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大标准化工作的改革创新力度,完善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推动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管理 第三章 信息基础设施 第四章 数据资源利用 第五章 数字产业发展 第六章 产业数字化转型 第七章 数字化治理 第八章 促进和保障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培育新动能,加速经济社会全面数字化转型,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数字经济促进发展、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重要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新经济形态。 第三条【基本原则】数字经济促进应当遵循优先发展、数据驱动、融合创新、普惠共享、包容审慎、多元共治、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数字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建立议事协调机制,解决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查和指导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推动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加大投入,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数字经济发展。 第五条【主管部门职责】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协调、监督全省数字经济发展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负责推进、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数字经济发展工作。 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网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社保、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通信管理、大数据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优化发展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数字经济发展宣传工作计划,加强数字经济技术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全民数字素养。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等从业单位应当开展数字经济公益性宣传,加强舆论引导。 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将数字经济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数字经济知识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鼓励团体、企事业单位加强员工数字经济知识培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行业协会】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在数字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委托其开展数字技术推广、职业技能培训和咨询服务。 第九条【区域协调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数字经济区域合作体制机制,加强跨区域政策衔接,建立发展成果分享机制,促进技术、资金、人才等要素自由有序流动。 第十条【开放发展】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经济对外开放,参与“一带一路”和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等国家战略建设,加强同沿线国家和相关省市的交流合作,增强数字经济的资源集聚和辐射能力。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参与国际和区域数字经济领域合作,加强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创新、产业发展、数字治理等领域的交流合作。
第二章 规划和管理 第十一条【统筹规划】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编制省数字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级有关部门编制数字经济相关专项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本区域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省数字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报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部门应当向公众提供规划内容的咨询服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标准制定】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数字经济领域标准体系建设,完善技术标准转化机制,加强对数字经济领域标准制定、标准转化的指导和协调。 鼓励产业联盟、龙头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数字经济领域国际标准、国内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推动重大自主创新成果标准转化。 第十三条【统计评价】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统计等部门建立数字经济统计监测和综合评价体系,开展数字经济年度发展综合评价。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应当会同统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数字经济统计、监测、评价等工作。 第十四条【安全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完善相应的协调机制和安全预警、应急处置机制,建立网络安全、信息和数据资源安全保障体系。 省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经信等部门建立网络安全保障工作责任制,加强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基本技术规范,提升网络安全、数据和信息安全保护水平。 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网络安全、数据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 信息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信息基础设施范畴】本条例所称信息基础设施包括公共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公共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包括通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云计算中心等设施;新型基础设施包括新一代移动通信网、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设施。 第十六条【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县级以上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通信管理、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区)域总体规划和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共同编制本区域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按照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坚持城乡统筹、集约共享的原则,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和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电力等传统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共建共享,促进杆塔共享、一杆多用。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地区率先在公路、河道、公交、建筑等公共区域布局建设感知互联基础设施,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效率。 第十七条【新型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型基础设施的统筹规划和优化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筹土地、能耗、频谱等要素保障,推进共建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新型基础设施应当符合上级新型基础设施规划。 根据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需要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用地,或者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住宅小区用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等范围内设置新型基础设施的,用地单位、管理单位或者住宅小区、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交通运输、机场、港口、桥梁、水利、排水、供气、供电等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转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建公共基础设施应当同步制定数字化建设专项方案。
第四章 数据资源利用 第十九条【数据资源】本条例所称数据资源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收集或者获取的以电子化形式记录和保存的各类数字化信息资源。 第二十条【合法使用原则】数据的收集、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数据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收集、使用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向个人信息主体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在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及为履行个人信息主体要求签订的合同等情况下,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无须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可以参照适用相关国家标准。 第二十一条【数据权益】依法获取的各类数据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不视为个人信息,可以交易、交换或者以其他方式开发利用。在依法获取的各类数据基础上开发的数据衍生产品等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公共数据共享】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可以共享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各类数据资源(以下统称公共数据)。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拒绝其他机构提出的共享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应当用于本机构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规划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应当支持政府部门间数据共享的要求,如果可以支持但不能实现公共数据的共享的,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得安排建设或者运维费用。
第二十三条【公共数据开放、评估】公共数据开放应当遵循需求导向、统一标准、便捷高效、安全可控原则,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商业应用价值较高的公共数据。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公共数据开放清单,省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公共数据开放技术规范和开放标准,提升开放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原始性、时效性、可用性,方便公众在线搜索、获取和利用。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和利用成效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优化数据开放工作和政策。 第二十四条【多元开放和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各地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现状,通过政策引导,开放数据的应用场景,以市场化方式推动数据资源的创新应用和价值挖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