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经典案例及评论2

国际法经典案例及评论2
国际法经典案例及评论2

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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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79年11月4日,在美国驻伊朗大使馆外进行游行示威的伊朗人袭击了大使馆馆舍。尽管大使馆曾多次呼吁伊朗当局给予援助,但伊朗保安部队并没有干预或控制这种局势,结果大使馆馆舍被占领,使馆人员,包括领事及非美籍人员和当时在大使馆的来宾,均被拘禁。11月5日,在伊朗的领事馆也发生了同样的事件。从那时起,该大使馆和领事馆馆舍一直在占领者手中,占领者搜索并掠夺外交和领事档案与文件。除释放13人外,其余的被拘禁人员均被扣作人质,以迫使美国满足他们提出的要求。

1979年11月29日,美国向国际法院就美国驻伊朗大使馆的处境及美国驻伊朗的外交和领事人员被扣为人质的问题对伊朗提起诉讼。

〖双方主张及理由〗

美方声称,伊朗政府已经违反并且仍在违反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55年《美伊友好经济关系及领事权利条约》、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罚对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犯罪的公约》、《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惯例,请求法院判决并宣布:(1)伊朗违反了对美国承担的各项条约义务;(2)伊朗有义务立即释放拘禁于大使馆的所有人员及拘禁于伊朗外交部的3人,并保证他们安全离境;(3)伊朗政府应对其不法行为向美国赔偿损失;(4)将对此罪行负责的人员送交主管当局惩处;同时请求采取临时保全措施。

伊朗政府辩称,国际法院不能、也不应该受理此案。由于这个问题仅代表一个全面问题的非中心的、次要的侧面,不应该将全面的问题分割开来研究。25年来,美国一直在干涉伊朗内政,剥削伊朗,对伊朗人民犯下了无数违反国际法准则和人道主义的罪行。伊美冲突中所包括的问题不是美国起诉书所根据的条约的解释和适用的问题,而是其他许多更基本和更复杂的问题。

〖判决及其依据〗

1979年12月15日,国际法院指示了临时措施。法院认为:在处理国家关系上,没有比外交使节及大使馆不受侵犯权更基本的先决条件。纵观历史,各种信仰及文化的国家都为此目的遵循上述相互义务;这些义务,特别是保证外交人员人身安全及不受追诉的义务,乃是他们的代表性质和外交职务所必不可少的、绝对的和固有的。

外交机构及其特权与豁免是经受了多少世纪以来的考验,并证明是在国际社会中有效合作的一种重要工具;而且不问各国的宪政及社会制度为何,它都有助于国家间达到互相理解并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

自古

以来,各民族间在处理领事关系上所建立的不受妨碍的行为准则,在促进各国友好关系的发展,保证外国侨民在侨居国领土上受到保护并得到帮助方面,在当代

国际法条件下,仍不失重要性;因此,领事官员及雇员的特权与豁免,领事馆舍及档案的不可侵犯权,同样是深深根植于国际法的原则。

任何一国固然不负有同他国维持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的义务,但却不能不承认那些不可回避的、固有的义务,这些义务现已被编纂在1961年和1963年的维也纳公约中,而伊朗和美国都是缔约国。

本案所请求之事的局势继续存在,揭示了有关人员仍置身于困乏、痛苦、忧虑,甚至是生命和健康的威胁之中,并因而可能造成严重的不可弥补的损失。

法院还不能不注意到伊美作为缔约国的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罚对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犯罪的公约》的规定。

鉴于上述种种考虑,根据本法院规约第41条的规定,本法院认为基于目前情况,有必要指示临时措施,以保全所要求的权利。为此,本法院一致同意指示下列临时措施:

1.(1)伊朗政府应立即保证归还美国大使馆、办事处及领事馆,恢复美国当局对上述馆舍绝对的控制和占有,并应按两国间的有效条约及一般国际法的规定,保证其不受侵犯并得到有效的保护;

(2)伊朗政府应立即无例外地释放一切被扣押在美国大使馆或伊朗外交部中或在其他地方作为人质的全部美国公民,并应依两国间有效条约和一般国际法,对上述全体人员提供充分的保护;

(3)伊朗政府应从即日起,对美国外交领事人员提供依两国间有效条约和一般国际法所享有的充分的保护、特权和豁免,包括一切刑事的管辖豁免,以及离开伊朗的自由和便利。

2.美伊两国政府不得采取,并应保证不采取可能加剧两国间紧张局势或使解决现有争端更加困难的行动。

1980年5月24日,法院对本案实质部分作出判决。法院驳回了伊朗的主张,认为对本案有管辖权。法院将实质部分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事实包括袭击、占领使领馆及其财产、毁坏档案、扣留人质的行为。这段期间的事件不能直接归因于伊朗国家,因为还不能证明这些行为是代表国家或由国家机关负责以便执行某种职务而作出的,所以不能归因于国家。但这不是说伊朗国家对这一阶段的事实就没有任何责任,因为伊朗表现出来的行为是与它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是不相符的。维也纳外交和领事关系公约的许多条款规定使领馆及外交与领事人员不可侵犯和接受国有义务予以保护,这不仅仅是条约法的规则,而且是国际法的普遍规则。事件发生后,美国使馆请求伊朗当局给予

援助和保护,但伊朗当局没有采取适当步骤保护使领馆及其人员和制止事态的发展,伊朗已完全违反了它的条约义务。

第二阶段的事实是武装分子完全占领使领馆,外交和领事人员被扣作人质。法院指出,根据维也纳公约,伊朗有义务立即采取一切措施尽快结束这一场侵犯使领馆及其人员的事件,使一切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但伊朗政府没有这样做,反而赞同和支持武装分子的行为,从而使非法占领和扣留人质得以继续下去。伊朗政府的这种赞同和支持就使武装分子的行为转化为伊朗国家的行为,因此伊朗再次违反了它的条约义务。

总之,伊朗在许多方面业已违反,并正在违反它根据国际条约和长期确立的国际法规则所承担的义务。伊朗违反对美国所承担的义务,根据国际法应负国际责任。

1981年1月19日,美国和伊朗缔结了一些解决此争端的协议,人质获释。此案最终以政治方法得到解决。

〖评析〗

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是使领馆及其人员的代表性和职务需要所必不可少的,不仅是条约法的规则,而且是习惯法的规则,任何国家均应尊重这些特权与豁免,并给予使领馆及其人员特别保护。如果一国未履行其义务,就引起国家责任。在本案中,伊朗对武装分子袭击、占领使领馆和扣留人质的行为本来不负责,但它在美国使馆请求伊朗当局给予援助和保护时采取不作为的态度,这就违反了其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领馆及其人员的国际义务。而且,伊朗政府还赞同和支持武装分子的行为。通过这种国家行为,武装分子的非法行为就可归于伊朗国家而成为伊朗的国家行为,这构成伊朗对其国际义务的再次违反。因此,伊朗要承担国家责任。

隆端寺案(亦称柏威夏案)

[案情]

隆端古寺位于柬、泰两国交界的扁担山山脉东部的一处高地上。为该寺及其周围地区的主权归属.柬、泰发生争端,争端源于1904年至1908年暹罗(泰国的旧称)与柬埔寨(当时系法国的“保护国’’)的划界期间01州年2月13日,暹罗与法国签订了一项划界条约。为实地划界.条约规定由法国人和暹罗人共同建立划界委员会,以划定双方的确切边界。

按1904年的条约规定,两国在扁担山山脉东部地区的边界是该山的分水岭。为确定这段地区的边界线.划界委员会于1906年[2月2日举行会议,决定由混合划界委员会的人员沿扁担山山脉勘查全部需要勘查的地方,而由划界委员会的法国工作人员负责勘查该山的东部地段。在这个过程中他们调查了隆端寺庙,1907年,委员会中的法国方面的负责人向他的政府报告称划界工作已完成。虽然在1906年后划界委员会没有做

出关于扁担山地区的任何决议、记录及其他参考资料.但委员会对该地区边界的调查和确定是清楚的,并且为更进一步地签订一项法国与暹罗的边界条约而开过会、这项条约于1如7年3月23日缔结。

两国划界的最后步骤是绘制边界地图。对这项工作,暹罗政府没派员参加.而是委托法国工作人员做的。边界地图于1907年由一文法国工作人员(其中有些是混合划界委员会的成员)绘制而成,并于1908年转送给暹罗政府。其中有一张关于扁担山山脉的地图标明隆端古寺在柬埔寨一边(地图作为备忘录成为条约的附件1)。这张地图表示出的边界线不在实际的分水岭线上,按实际的分水岭线,隆端古寺应在泰国一边。但暹罗政府对此从未提出异议

和追究。直到40余年后才发现地图有误,其地方当局派兵驻进了寺院。法国政府获悉此情况后.曾于1949年和1950年向泰国政府发出数次照会提出抗议。均未得到答复。

1953年,柬埔寨独立后试图在该地区建立权力机关,要求泰国撤走其武装力量,遭到拒绝.故柬埔寨政府于1959年9月30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隆端古寺的主权。理由是,1907年两国划界的地图标明该寺在柬埔寨境内。泰国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反对。

法院于1961年5月26日首先对它的管辖权问题做出了裁决,否定了泰国对法院管辖的反对主张,法官一致认为法院具有管辖权。因为柬埔寨接受了法院的强制管辖,泰国也于1950年5月20日发表声明接受了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

法院确定了它的管辖权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1962年6月15日做出了如下判决:

确认隆端古寺的主权属于柬埔寨并发生效力,泰国有义务撤出它在该寺内及其周围的柬埔寨领土上驻扎的一切军事和警察力量,以及其他的守卫或驻守人员。

泰国有义务将自1954年泰国占领该寺庙以来其当局自寺庙和寺庙区运走的柬埔寨的一切雕塑艺术、石碑、古墓的散留物、沙岩模型和古陶器等,对柬埔寨恢复原状。

法院做出上述判决的理由是:在柬、泰划界过程中的最后步骤绘制的边界地图之一将隆端寺庙标明在柬埔寨的一边,地图上的边界线与双方确定的扁担山分水岭线不符.按分水岭线该寺庙应划在泰国一边。地图作为条约的附件I从未经混合委员会正式批准.因为委员会在地图绘制成前几个月就已停止了它的职责。因此地图在起初是没有拘束力的。但是这地图作为划界的结果被送交暹罗政府;而暹罗有关当局在当时和以后的许多年中对此没有提出任何异义,这就表示了它们的默示承认。再者,这地图被送给混合委员会的暹罗成员们,他们都没有表示任

何异议。送给暹罗的内务部长、丹玛诺哥亲王后.他还为此向在曼谷的法国部长致谢,并且格地图送给暹罗各省省长,他们当中的一些人是了解隆端寺的。因此.

由于暹罗当局没有调查而接受了附件I地图.他们现在就不能以任何错误来否定他们同意的真实性。

暹罗府及其后的泰国政府在1958年于曼谷与柬埔寨的谈判以前从未对地图提出问题。但1934年至1935年的一次调查就已经确立地图线与实际的分水岭线不符,其他的地图显示寺庙是在泰国境内。而泰国继续使用并出版标明这寺庙坐落在柬埔寨境内的地图。还有,为了缔结1925年和1937年法国和暹罗的条约而进行谈判时(这些条约确认了既存边界),以及1947年法国与泰国在华盛顿和解委员会面前.泰国自然可以提出此事,但它并未提出。这当然更可以推断泰国已接受了地图所标明的隆端寺的边界线,而不考虑此界线与分水岭线的不一致。泰国认为在所有的重要时期它都占有隆端寺,因而没有必要提出此事;泰国的确把它的地方行政当局的行为作为它主管当局从未接受附件I确定的在该寺的界线的根据。这种以地方当局的行为来否定中央当局的一贯立场是难以成立的。何况1930年得姆朗哥亲王参观该寺庙时受到驻邻近柬埔寨省的法国官员的正式接待,泰国也毫无反应。

上述事实说明泰国接受了附件I地图和条约,而且接受了附件I地图就使它成为条约。在当时双方解释该地图优于条约的条款,当事国对分水岭线并不特别重视。它们对自己边境的最后规定,与现在的解释是相同的。

所以法院认为,既然被确定在附件I地图上的争议边界线已得到了接受.就不必再去考虑地图表示的界线是否与实际分水岭线相符。

本案判决于1962年7月30日宣布,尽管泰国对本案的结局深为遗憾,但作为联合国会员国必须履行依联合国宪章所负的义务,所以泰国遵守了该判决。

弗里得立希·诺持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持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他有时出差到德国,或到其他国家度假,还曾经去探望他的自1931年起就居住在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的兄弟;但直到]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回到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国做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0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2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

必须的条件有: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入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Home Corporation)。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路费。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

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万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足规定。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入籍和发给国籍证明。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毛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lo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

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年11月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同时扣押相没收了他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危国还于1944年12月20日做出了取消把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行政决定。1946年.他获释放后.向危国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国,遭到了拒绝后他只得到列国居住。同年7月24日,他请求危国政府撤销1944年关于取消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决定,也遇到了拒绝,致使列国于1951年12月7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危国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产.认为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应给予损害赔偿和补救。危国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

法院于1953年11月]8日对它的管辖权做出裁决,确认它对本案有管辖权,否定了危

国关于管辖权的初步反对。之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1955年4月6日做出判决:驳回列国的请求,支持危国的抗辩,认为危国提出了一项很好的原则,即国籍是个人与国家间联系的基础,也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惟一根据。但法院并不认为由于列国赋予了诺持鲍姆国籍,它就有了对抗危国的根据,法院也没有考虑诺特饱姆列国的国籍效力。

法院认为,国籍是届国家的国内管辖范围,国籍的取得是国内法规定的,行使保护权是国际法问题。国际实践证明,国家行使国

内管辖的行为不是必然地或自动地具有国际效力。当两个国家都赋予一个人国籍时,问题就不再属其中一个国家的国内管辖,而扩展到了国际领域,如果他们的观点限于国籍专属国内管辖,处理这种事件的国际仲裁者们或第三国法院将允许冲突存在。为了解决这种冲突,恰恰相反,他们要确定是否如此赋予的国籍就加诸了有关国家承认该国籍效力的义务。为了决定这个问题.它们提出了一项标准,选择了真实有效的国籍,即该国籍符合基于个人与国籍国间有最密切的实际联系的事实。所谓最密切的实际联系的事实包括惯常居所地和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参加公共生活.对于女的灌输,对特定国家流露出的依恋等。不同的因素在不同的案件中的重要性是不同的。

这种观点得到了学者们的普遍支持。一些国家拒绝对一个归化了的人实行保护,当该人实际已与该国割断了联系。这一实践证明,一国以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

因此,国际上认可国籍资格的标准与国际法准许各国规定它的国籍取得规则是矛盾的.但国家不能主张它有权要求别国承认它的国籍规定,除非这一规则是按普遍目的制定的,即根据国家和个人之间的有效联系赋予国籍。

根据国际实践,国籍是个人与一个国家的人口有更密切的联系这一事实的法律表述。只有当国籍把个人与赋予国籍国的这种密切联系转变为法律关系时,它才使该国有行使外交保护的权利。从实际看,诺特鲍姆案并不属于这种情形,他取得国籍时看不出他的传统、事业、利益、活动、家庭以及将来的意向与列国有密切联系,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强于别国。而他一直保持着他的家庭和事业与德国的联系。没有事实证明他取得列国国籍的目的是脱离德国政府。另外,他已在危国居住了34年,该国是他的利益和商业活动的中心。直到1943年由于战争中采取的措施才迫使他移出,并控诉危国拒绝重新接纳他,他的家庭还断言他期望在危国度过晚年。相比之下,他与列国的实际联系是极其微弱的。因为1946年危国拒绝接纳,他才去了列国,这更可以说明他与列国没有任何联系,而却保持了与危国长期的密切的联系。他取得列国国籍也无法削弱这种联系。他加入列国国籍并非基于他与该团先有真实联系,也没有使他改变生活方式.如果赋予的国籍要在危国得到尊重,这样重要的行为在这两方面都缺乏必要的真实性。诺特鲍姆的国籍是在未考虑国际关系中采取的国籍概念而被赋予的。他要求人籍的目的只是为了取得法律上承认他是列国人,只不过是想以一个中立目的国民身

份取代他的敌侨地位,寻求列国的保护是他惟一的目的。而并非为了

他开始热爱该国的.因此而改变他的传统、利益、生活方式,或为了履行获得该地位有关义务和行使有关的权利。所以.列国不得以此作为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根据。

梅盖于1909年出生于纽约并取得美国国民资格。在她20岁时嫁给了一个意大利人,并与其丈夫在意大利生活,因此取得了意大利的国籍。1937年,因她丈夫被派到意大利驻日本使馆工作,她也持意大利护照随其夫到了日本直到1946年。应她要求,美国驻东京总领事馆把她登记为美国人。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曾把她作为敌侨拘留。1946年12月,她持美国签发的有效期9个月的护照到美国旅游。1947年,她返回意大利并与丈夫住在一起,期间她在美国使馆登记为美国人。

1948年,她按《对意和约》第78条,要求意大利赔偿她战争期间的个人财产损失,遭到拒绝。意大利认为她因结婚取得了意大利国籍,是意大利人,不属和约规定的联合国家的国民。1950年,在她的请求下,美国向“美——意调解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该委员会于1953年6月10日作出裁决,一致同意驳回美国的请求。

调解委员会认为,对梅盖赔偿的请求需要解决两个法律问题:一个是梅盖的国籍问题,另一个是美国是否有为梅盖行使外交保护权问题。

根据意大利国籍法,外国女子与意大利国民结婚取得意大利国籍。所以梅盖是意大利国民。梅盖到日本后一直在美国领事馆登记为美国人,并持美国护照到美国和意大利。这说明她一直保持美国国籍,也是美国人。故委员会认定她具有意、美双重国籍。

1947年的《对意和约》第78条只提及对联合国家国民给予赔偿,不包含处理双重国籍的规定。委员会认为本案只适用国际法中有关处理双重国籍问题的原则。这些原则已被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所编纂。公约第4条规定:“国家对于兼有另一国国籍的本国国民不得为反对该另一国而施以外交庇护。”第5条规定:“具有一个以上国籍的人,在第三国境内,被视为只有一个国籍。第三国在不妨碍适用该国关于个人身份事件的法律以及任何有效条约的情况下,就该人所有的各个国籍中,应在其领土内只承认该人经常及主要住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或者只承认在各种情况下拟与该人实际上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国籍。”

委员会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例如在卡涅瓦罗求偿案和诺特鲍姆案中都包含有处理双重国籍的重要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有效国籍”原则和“国籍国不能为其国民向另一国籍国行使外交保护”的原则。

这两项原则都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两者是否矛盾呢?委员会称:基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在双重国籍上排除外交保护的原则,必须让步有效国籍原则,如果此人具有请求国的实际国籍。但若这个国籍的优先地位不能证实,第一项原则就不能让步了,因为它是普遍承认的是消除可能出现的不稳定状态的实际适用的标准。

根据上述反映在条约或判例中的原则,委员会认为,有效国籍应考虑该人的习惯住所、经济、政治、民事活动及家庭生活等因素,并应考虑她与两个国籍国中哪一个国籍国的关系更为密切。

梅盖同时具有美国和意大利的国籍,这两个国籍中谁属优先地位?美国国籍是否优先?委员会提出了以下几项原则作为考虑的基础:

(1)若其子女及意大利国籍的丈夫住在美国,其美国国籍优先;

(2)一个意大利国民,依归化取得了美国国籍,并因此而丧失了意大利国籍,后因在意大利旅居超过2年而恢复了意大利国籍,但本人并没有意图在意大利长期定居,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籍应优先;

(3)在双重国籍涉及美国女子与意大利国民的婚姻时,如果他们的惯常居所在美国,其家庭的利益和永久性职业也在美国,美国国籍应优先。

(4)意大利丈夫死亡后,如美籍的寡妇将住所搬回美国,并且其子女都在美国,其美国国籍优先。

委员会审查了本案的全部事实后认为,梅盖不能优先被视为和约第78条意义上的美国国民,因为她的家庭在美国没有惯常住所,她丈夫在美国也没有永久性的职业生活,事实上,梅盖自婚后就未在美国生活。1937年,她使用意大利护照去日本,1937年至1946年,她与作为意大利驻日本外交官的丈夫一起住在日本。故她的美国籍不居优先。美国无权为梅盖向意大利求偿。

提示:按一般双重国籍原则,国籍国间无对抗另一国籍国行使外交保护的权利,但若能确定其中一个国籍居于优先,属于被害人的实际国籍,则并不排斥该国籍国向另一国籍国的求偿。

庇护权案——外交庇护、国际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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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10月3日,秘鲁发生了一起未遂的军事叛乱。次日,秘鲁当局发布命令,指控美洲人民革命同盟组织指挥了这场叛乱,同时宣布将对该同盟领导人维克托·苏尔·哈雅·德·拉·托雷等进行审讯,自该日起至2月初,秘鲁一直处于戒严状态。1949年1月3日,托雷前往哥伦比亚驻秘鲁使馆寻求庇护。次日,哥伦比亚大使通知秘鲁政府它已对托雷给予庇护,同时请求秘鲁政府颁发他离开秘鲁所必需的通行许可证。秘鲁对此提出异议

,并拒绝向托雷颁发通行许可证。两国随后就此事进行了外交接触,并于8月31日签署《利马协定》,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10月15日,哥伦比亚政府向国际法院书记处提交了诉讼请求书。

〖双方主张及理由〗

哥伦比亚请求国际法院判决并宣布:(1)根据1911年7月18日《玻利维亚引渡协议》、1928年2月20日《哈瓦那庇护公约》和美洲一般国际法,庇护国哥伦比亚有权为该项庇护的目的确定避难者被指控的罪行的性质;(2)领土所属国秘鲁有义务向避难者颁发通行许可证。

秘鲁政府请求国际法院判决:驳回哥伦比亚的上述请求,宣布对托雷准予庇护和维持该项庇护的行为违反了1928年《哈瓦那庇护公约》第1条第1款不得庇护普通犯和第2条第2款庇护只能在紧急情况下进行及其他条款的规定。

哥伦比亚政府在其最后意见中请求法院驳回秘鲁政府的反诉请求,理由是该项请求与本国的请求无直接联系,它的提出违反了《国际法院规约》第63条的规定,而且它不在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列。

〖判决及其依据〗

1950年11月20日,国际法院对本案作出了判决。

法院首先对哥伦比亚政府用来支持其第一项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进行了逐一评析。法院指出,与领域庇护不同,在外交庇护的情况下,避难者置身于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决定对避难者给予外交庇护将有损于领土国的主权,它将使罪犯逃脱领土国的管辖,并构成对纯属该国管辖事务的干涉,如果庇护国有权单方面确定避难者所犯罪行的性质,则将对领土国的主权造成更大的损害。因此不能承认这种有损领土主权的外交庇护,除非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它的法律依据得到了确立。就本案而言,哥伦比亚认为它有权单方面判定避难者罪行的性质,且这种判定对秘鲁具有约束力,应得到承认,其理由是基于拉丁美洲国家的某些协定和拉丁美洲国家的习惯。法院判称:以国际习惯为依据的一方,必须证明这个习惯已经确立,因而对他方是有拘束力的;哥伦比亚政府必须证明它所援引的规则是符合有关各国所实行的恒久划一的习惯的,而且这个习惯是表明给予庇护的国家享有的权利而当地国家负有的义务。《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国际习惯定义为“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法院拒绝承认哥伦比亚所主张的通例存在。

尽管1911年《玻利维亚引渡协定》第18条规定,缔约国家承认“符合国际法原则的庇护制度”,但这些原则并没有肯定庇护国有权单方面决定避难者所犯罪行的性质。1928年《哈瓦那庇护公约》也没有赋予庇护国以单方面确定避难者犯罪性质的权利。虽然1933年《蒙得维的亚政治庇护

公约》第2条确认庇护者享有这种权利,但秘鲁当时并未批准该公约,因此它对秘鲁无约束力。

哥伦比亚政府增引了许多外交庇护权在事实上已被赋予和受到尊重的具体案例。然而,在国际法院看来,它们或者与本案无关,或者并未对前述单方确定权作出规定,或者虽然作了肯定的规定,但只获得少数国家的批准,而且,这些在不同场合发表的官方的肯定意见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政治权宜考虑的影响。总之,法院认为,哥伦比亚不能证实单方面确定犯罪行为性质的权利是一项国际习惯法的规则,因此不可能“看出已被承认为法律的任何稳定和前后一致的惯例”。

关于哥伦比亚的第二项请求,法院认为秘鲁没有给予安全保障离境的义务。《哈瓦那公约》第2条只规定领土国可作出要求避难者离境的要求,如作出这一选择,就要负担给予安全保障离境的义务。但本案中,秘鲁并未作出这一选择,因此,它不负担此项义务。法院随后审查了秘鲁的反诉。《哈瓦那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不能给予“被控或被判犯有普通罪行的人”以庇护权。秘鲁政府不能证明托雷并非犯有政治罪行,而是犯有普通罪行。所以,不能认为哥伦比亚违反了这一规定。另一方面,《哈瓦那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仅在情况紧急和在该犯寻求庇护以便用任何其他办法保障其安全所绝对必须的期限内才能给予庇护”,这一规定旨在杜绝滥用庇护权的行为。本案中,从武装叛乱到给予庇护,其间历时3个月,此外并不存在简易军事审判的危险,而是处于正常的法律诉讼之中。因此,不能认为是“情况紧急”,所以,法院判决哥伦比亚政府违反了公约第2条第1款。随后,哥伦比亚请求法院说明到底是否应将托雷交送秘鲁当局。法院最终判决:(1)法院对当事国提出的上述请求不能发表意见;

(2)哥伦比亚没有将托雷交送秘鲁当局的义务;(3)对托雷的庇护应于1950年11月20日判决作出之后立即停止。法院宣称,这几个结论是不矛盾的,因为除交出避难者外,还有其他终止庇护的方法。

1954年,哥秘双方经过谈判达成协议,秘鲁同意发放通行许可证。4月,托雷离开秘鲁。

〖评析〗

在国际法上,国际习惯是各国重复类似行为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按照这一定义,构成一个习惯规则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物质条件,即必须有惯例的存在,也就是各国不断重复的类似行为;二是心理条件,即法律确信,也就是各国在如此行事时有一种履行法律义务或行使法律权利的感觉,这样,该惯例就被各国当成了法律规则而不能违背它,它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在本案中,国际法

院正是根据这两个条件来判断外交庇护行为是不是一项国际习惯规则的,它首先证明了外交庇护仅仅是存在于拉丁美洲一些国家间的一项惯例,它既没有满足作为一项习惯规则的“物质条件”,更缺乏必要的“法律确信”。

国际法院在本案中也特别指出了“外交庇护”是侵犯领土国的领土主权的,因为这种做法使罪犯逃脱领土国的管辖,从而构成了对纯属领土国管辖的事务的干涉。这与领域庇护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在一般国际法上不能承认这种有损他国领土主权的做法。此外,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也明确规定了使馆不得充当与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而在使馆内庇护接受国决定逮捕的罪犯或接受国国民,可以说是这种“与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的一个例子。

国际法经典案例英挪渔业案

英挪渔业案 英国诉挪威 国际法院,1951年 【案情】 英国长期以来在挪威海岸外的海域捕鱼。自17世纪以来,英国就经常在捕鱼方面与挪威(当时是丹挪王国)发生争执。1911年后,英挪两国还发生过几次捕鱼争端。1933年,英国向挪威政府提出一份备忘录,指责挪威在划定领海基线上所采用的方法不合法。1935年7月12日’挪威颁布一项国王诏令,诏令宣布北纬26°28'8”以北的海域为挪威专属渔区。根据该诏令,挪威沿岸以其外缘的高地、岛屿和礁石的48个点为基点,用直线把这些基点连成直线基线,宣布基线向海一面4海里的海域为挪威的专属渔区。英国在1933年已曾经反对过挪威采用直线基线的方法,并认为挪威采用的直线太长(最长者达44海里)。挪威1935年的诏令颁布后,英挪两国进行了多次谈判,但没有结果。在1948-1949年间,英国很多渔船被挪威政府拿捕。1949年9月28日,英国以请求书向国际法院起诉,要求国际法院指出挪威划定领海的方法是否违背国际法。因英挪两国均已接受了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国际法院接受了这个案件,对英挪两国的渔业争端进行审理并在1951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 【诉讼与判决】 1.诉讼要求。特别协定请求国际法院:

(1)宣布适用于划定基线的国际法原则。挪威政府将根据这条基线向海一面划出一个延伸4海里完全留给其本国国民使用的专属渔区,这条基线的确定应尽可能考虑双方的论点,以避免两国发生进一步的法律争议。 (2)如法院认为挪威政府有权划定上条所指的渔区并把该渔区只留给其本国国民使用,请对挪威政府对在该线以外的区域干扰英国渔船所造成的损失判予赔偿。 2.诉讼主张。 英国政府认为挪威政府1935年诏令所划出的线不是依照国际法划出的,并认为本案应适用的原则是:领海基线必须是最低潮线;连接内水的封闭线不应超过10海里。 挪威不否认有这些规则,但认为这些规则对挪威不适用,并坚持说它所采用的划定基线的方法,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说都是符合国际法的。 经过书面诉讼和口头诉讼后,国际法院认为本案须研究三个问题: (1)英国提出的原则是不是国际法的正确说明? (2)挪威的方法是不是符合国际法? (3)挪威的国王诏令是不是正确地适用了这种方法? 3.法院的分析。 法院认为在处理这个案件时,有几个基本点是必需考虑的。第一个考虑是领海从属于陆地的观念。沿海国正是根据陆地才有权取得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企业招聘不得有性别歧视 某公司因扩大生产,需要招用5名技术工人。但在招聘条件中记载要求男性,谢绝女性。结果在招工当天,遭到不少女性的投诉,要求劳动主管部门对该公司的招工歧视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评析】《就业促进法》要求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建议:企业的招聘条件必须公平、平等,在具体的录用过程中可做适当筛选和技术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6条、27条、62条.doc 【案例二】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企业面临风险 甲公司因工作急需招聘录用了工程师乙,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突然接到一封律师函:乙原来与丙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甲立即解除与乙的劳动关系并处理善后事宜,否则将追究甲公司和乙的连带责任。 【评析】招聘录用时应要求应聘者提供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要求员工承诺若因此造成企业损失的,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否则,聘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将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三】应聘者提供假学历,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甲公司录用了工程师乙,录用条件中明确了研究生学历要求,乙在应聘时也提供了相应学历证件,并在登记表中注明学历层次。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偶然得知乙的研究生学历系假的。公司要求与乙解除劳动关系。 【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凭借假学历签订劳动合同,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注意,甲公司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录用乙时,并不知道其研究生学历是假的,并且据此录用了他。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26、39条.doc 案例四】试用期满后不得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 公司招聘录用了王某,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一个半月后,王某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车间主任将考核的依据和材料于当月底转到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考虑解除合同。在第3月的第2天,公司通知王某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庭裁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评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2年的劳动合同试 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部分无效。虽然在2个月内公司已经证明王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公司的解除决定是第3个月作出的,此时已经不在试用期内。如要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必须证明王某不胜任工作岗位,且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胜任。 建议: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试用期限的约定要合法,试用期的考核要及时作出,业务部门和人事部门要加强职能合作。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19、21、39条.doc

资产评估经典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六:国产机器设备评估案例 B厂因资产重组,拟将锻压车间的一台设备转让,现委托某评估机构对该设备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02年8月31日。评估人员根据掌握的资料, 经调查分析后,决定采用成本法评估。 设备名称:双盘摩擦压力机 规格型号:J53 —300 制造厂家:A机械厂 启用日期:1997年8月 账面原值:180,000元 账面净值:100,000元 案例分析过程: 一、概况 1、用途及特点 该设备是普通多用途锻压设备,用于B厂(被评估设备所属厂家)锻压车间手术器械成型模锻、挤压、精压、切边、弯曲、校正等作业。 该设备结构紧凑、动力大、刚性强、精度高、万能性强、采用液压操纵装置, 可进行单次打击和连续自动打击。 2、结构及主要技术参数 (1)结构主要包括:机架、滑块、飞轮与主轴(其上安装两个大摩擦轮)四个部分;液压操纵、刹紧、退料及缓冲四个装置;还有电器设备(主机电和油泵电机)。 (2)主要技术参数 公称压力:3.000KN 打击能量:2.000KJ 最大行程:400mm 最小封闭高度:不得小于300mm 液压系统工作油压:2?3 Mpa 二、估算重置价值

1、估算购置价格 经向原制造厂家一一A机械厂询价得知,相同规格型号的J53-300型双盘摩擦压力机报价(2002年8月31日,即评估基准日)为人民币188,000元。 2、估算重置价值 (1)购置价格=18&000元 (2)运杂费=购置价格X运杂费率= 188,000X5%=9,400元 (3)基础费=购置价格X基础费率=18&000X5%=9,400元 (4)安装调试费:根据生产厂家承诺该项费用免收; (5)资金成本:因该机可在不到一个月时间完成安装调试工作,故资金成本不计; 重置价值=购置价格+运杂费+基础费+安装调试费+资金成本 = 188,000+9,400+9,400+0+0 =206,800 元 三、确定综合成新率 1、确定经七项调整因素修正使用年限法的成新率 (1)根据《全国资产评估价格信息》1999年第一期刊出的《机器设备参考寿命年限专栏》,取锻压设备规定使用(经济)年限为17年; (2)确定已使用(实际)年限为5年(启用日期1997年8月一评估基准日2002 年8 月); (3)确定七项调整因素综合修正系数a=0. 99 ①制造质量al-1.10 (A机械厂制造,质量优良); ②利用程度a2—1.00 (2班/日作业,利用程度正常); ③维护保养a3一1. 00 (正常); ④修理改造a4—1.00 (无修理改造) ⑤故障情况a5—1.00 (无故障); ⑥运行状态a6—1.00 (正常); ⑦工作环境a7—0. 90 (高温、灰尘、振动); (4)确定已使用(经济)年限5.05 (54-0. 99)年;

最新法律经典案例汇总

2011法律经典案例

①药家鑫肇事后捅死伤者案 药家鑫涉嫌在驾车肇事后将伤者捅死一案,经媒体报道后备受社会关注。2 011年3月23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 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药家鑫不服,提出上诉。 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

药家鑫案本身并不是一个太过于复杂的案件,但随着媒体的介入,药家鑫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争论。药家鑫案之所以备受关注,除被告人开车不慎将被害人撞到之后不仅不进行救助反而对其连捅数刀而导致被害人死亡这一恶劣的情节之外;还有药家鑫本人“农村人难缠”的杀人动机,使得农村人与城市人出现了地域上的身份对立;再加之部分媒体对药家鑫涉嫌“官二代”、“富二代”身份的渲染;这些加剧了民众的愤怒情绪,促成了一股强大民意的形成,以至于在药家鑫被判处死刑之后,在网络上出现了公众叫好的现象。 实际上,隐藏在该案背后的更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媒体与司法、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关系,这正是药家鑫案之所以典型的重要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都提倡司法公开,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媒体监督司法其本质就是公民参与司法的过程,媒体介入的时间、方式如何把握,才能实现公民理性、有序地参与司法?就民意与司法的关系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都强调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这实际上就是刑事诉讼法第6条依靠群众原则的体现,即司法应当尊重民意,允许公民参与并表达意愿。就当下我国而言,加强公民的参与,尊重民意对于化解司法信任危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也要注意协调好公民参与与审判独立的关系问题,毕竟只有理性、有序的公民参与才能真正提高司法的公信与权威。如何通过公民有序、理性地参与司法来分担法院与法官的所承受的维护司法公信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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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案例 第一章导论 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A国与B国签订了一项通航航海条约,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 享有豁免权。条约生效后,第三年,B国一艘邮船在A国领海内与A国一艘渔船相撞,导 致渔船沉没和一名船员死亡。邮船达到A国A1港口后,该港口地方法院扣留了邮船,并 对船长提起刑事诉讼。B国指责A国违反通商航海条约,侵犯了邮船的豁免权,要求立即 释放及其船长。A国法院坚持管辖权,认为通商航海条约不能适用,因为国会或联邦政府 没有颁布实施该条约的法令。A国政府则称,该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政府不能干预法院 的独立审判活动。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扣留B国邮船邮船和起诉船长的做法是否合符国际法? 1、因涉案的船舶不属于A国“国内机关和个人”,所以,本案不适用“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的规定。 2、由于两国有通航航海条约,且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本案是适用此通航航海条约的。 3、既然该通航航海条约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那么,此涉案船舶属于B国的邮船,则应当享有豁免权,因此,A国扣留B国邮船和起诉船长的 做法是不合法的。 4、A国的“三权分”立属于该国国内法律制度,不能对抗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国家法的基本原则 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该国由于军事政变而陷入内战。B国以保卫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在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B国还在A国的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 口和石油设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违反了哪些国家法原则? (美国侵犯尼加拉瓜的军事行动案)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不干涉原则。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A国出兵支持B国反政府武装,直接攻击B国的港口、石油设施等.在B国港口布设水雷,以及上述判决中认定的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干涉行动.不仅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亦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第三章欧盟经济国际法上的国家 甲出生在香港,其父母是中国人。1997年7月1日前,他取得“英国属土公民护照” 。7月1日后,他经常持此护照到A国进行商业活动,在那里建立了商业活动中心。 2003年,A国政府向甲订购军服30万套,约定:交货2个月后第三个工作日以美元结清货款,甲放弃外交保护。甲交货后,A国发生金融危机。到付款之日,A国政府以不可抗力的理由拒绝付款。甲要求与它达成付款和补偿协议,也被拒绝。于是,中国政府驻A国使馆 向A国外交部过问此事,但被指责为干涉内政。其理由是,中国物权介入此事,因为甲不 是中国人,而且他放弃了外交保护。 A国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公务员考试常见法律经典案例分析.

法律经典案例分析 1、【案情】 1987年7月,王某因实施暴力强奸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其服刑表现不错,1999年7月被假释。2001年3月的一天,王某盗窃一辆汽车(价值8万元多元)而未被发现。200 3年4月,王某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的行为而被逮捕,其后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题】 (1)对王某适用假释是否合法?为什么? (2)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3)对王某上述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4)对王某上述敲诈高校钱财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5)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6)假设王某在假释考验期间并没有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而表现正常。现2003年4月,其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行为而被逮捕,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王某其实真实姓名为“汪某”,因为在1981年的元月份曾经实施了一起重大恶性爆炸

案件,公安机关在全省发布通缉令而成为被通缉重大嫌疑犯,为了逃避侦查而改名为“王某’。请问在此种情形下对其依法如何处理?为什么? 1、【参考答案】(1)对王某适用是合法的。因为对王某暴力强奸行为定罪量刑的活动发生97年刑法实施之前,根据刑法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该暴力犯是可以适用假释的。(根据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时间效力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 (2)需要撤销假释。因为其在假释期间又犯了新罪,根据刑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犯新罪的时间有限定即假释考验期间内,但发现该新罪的时间原则上并无时间限定)。 (3)该盗窃罪发现的时候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故应当定罪处罚,但同时要考虑王某对该盗窃罪由自首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王某利用传播“非典”敲诈高校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是在假释期满后不久,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5)撤销假释后,将强奸罪剩余的3年有期徒刑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其中,对盗窃罪要考虑因自首而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对敲诈勒索要考虑属于累犯而依法从重处罚。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课论文

河北科技学院考查课封面及试题 河北科技学院考查课考核答题纸

学习《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课程的收获 选这个《经典法律案例分析》选修课了解到了国家的一些基本法律和与我们关系密切的法律规定。例如:刑法中八大重罪,婚姻法中的结婚、离婚,和一些遗产分配的问题。 在以前选《社交与礼仪》选修课的时候,就有幸选择了石老师的课,觉得石老师是个会讲故事的老师,上课很有趣,不枯燥。什么情况下也不至于导致学生昏昏欲睡,因此,通过石老师的有趣的法律课可以给我这个不懂法的人好好地普普法。 “八大重罪”具体是指: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贩卖毒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爆炸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如果目击或者属于八大重罪正在实施的伤害人,那么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无限防卫权说白了,就是可以提供打击限度无限大,大到不法侵害人死亡为终结。国家对于违反此法律打击力度之大可见一斑。下面说一个石老师讲过的事件,和其最新的动态。 2013年3月31日中午,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林森浩将实验剩余的剧毒化合物注入寝室饮水机槽。4月1日,其室友黄洋饮水后不适入院。4月16日,黄洋死亡。上海警方认定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一审法庭上,林森浩当庭供认了起诉书指控其采用投毒的方法致黄洋死亡的事实,但对作案动机、目的和犯罪故意进行了辩解。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其病因。 2015年12月1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的罪犯林森浩,被依法执行死刑。行刑之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林森浩与其父亲林尊耀等亲属进行了会见。11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 两个年轻的生命就此终结,本来是两个人才却没有为社会做贡献,没有回馈父母养育之恩,是社会法治进程中的悲哀。在大学中,对于学生的法律教育往往是“轻描淡写”。开设有关法律和生命价值观的课程,让学生们能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生命,对自己的生命负责。我很高兴能选择《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这门选修课程。让我能更明智,了解法律,珍爱生命。 结婚: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是男女结婚年龄的起点,是划分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的界限。男女到了这个年龄,并不是非结婚不可的年龄,国家号召晚婚,青年男女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本身的情况和要求,适当地推迟结婚时间。 结婚条件有两种,一是必须具备的条件,二是禁止结婚的条件。必须具备的条件为: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禁止结婚的条件有: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离婚: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途径: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

现代文阅读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现代文阅读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一、记叙文《看自行车的女人》 2014中考记叙文阅读有四道小题,较往年减少一道,分值16分。 这四道题分别从概括、赏析、写作思路、和主旨理解等四个几个方面考查学生的阅读能力。较往年常考的题型来看有新的变化。今年增加了分析写作思路这类试题,这种题型以前河南省没有出过,很多考生不知从何下手。最后一个小题,看似开放性试题,但是属于理解主旨类,如果不注意主旨理解的话,可能也会出偏差。 其他题目难度不大,都是常见常练题型。 下面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这次考试的案例进行分析。 第7题:本文写了“看自行车的女人”的哪几件事?请用简洁的语言分别概括。(4分)全市平均分3.49 从这道题的题干来看,这种概括题的主语(主要人物)已经确定,其实就是把几件事概括出来就行了,比概括全文的难度要小得多。从全市的平均分3.49分来看,考生记叙文的概括能力还算是不错。 失误分析: 1.答非所问,对象表述错误(搞错对象)。本题问写了看车女人哪几件事,但不少学生概括成了“我”怎样。例:“我因为没有零钱,欠了她两毛钱”,“我又去商场付她钱”等。 2.理解错误。例:“她帮我看车一直等我出来,把东西交给我”。 3.表述时重点不当。例:“一位同事让我写表扬信。” 例:我去商场没买到合适的东西,没有零钱,所以没有给她存车的钱。(0分,重点失当) 4.概括不全面,少事件。 例:1.她的包被胖女人抢走。(1分);她不收我的停车费。(1分)她帮别人看自行车。(0分,不属具体事件) 5.不会分点表述,得分点不清晰。 建议:在做一类概括题时要注意,首先要分清几件事的起止段落或地方。然后在此基础上概括。概括几件事要稍微简单些,把事件的起因经过结果做简要概括即可。

法律经典案例5

郑某聚众斗殴案———二审成功改判,被告人重获自 由 郑某聚众斗殴一案的发生时间,恰逢我国非典疫情发生时期。因此,本案的处理不可必免的被负上了更多的复杂原因。 一、基本案情 郑某本是一个普通农民,案发当天其妻子去孩子学校送饭。因非典时期,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因此,家长与学校老师为能否进入校门发生了争执。争执过程中,一名学校女教师竟打了郑某妻子一耳光。这一耳光让整个事态迅速升级,特别是本案发生地在农村。郑某妻子立觉受到极大污辱,便回家向郑某告状。郑某闻听此事,便邀上自家弟兄三人去学校评理。 当动手女教师听说郑某等人来校后,心觉害怕,便将此事告知其男友李某。李某误认为郑某等人是来找其女友算帐,便邀约多名社会青年来校。郑某到校实为找校长评理,三人到校后并未去找动手的女教师,而是直接去了校长办公室,要求学校给个说法。李某等人却认为,与其被动挨打不如先下手为强,便携带木棍等凶器直扑校长办公室。李某等人找到郑某后,便立即动手殴打,郑某等人不得不被迫还击。后当地警察赶到才将事态平息。 本案发生后,当地公安、检察机关却认为郑某与李某在非典特殊时期、在学校特殊场合打斗,属聚众斗殴行为。后经当地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等人构成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件判决后,郑某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并委托本网律师为其二审辩护人。 二、办案经过 本网陈亮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当地会见郑某了解案情,并复制了本案全部卷宗进行研究。通过调查和分析,我们认为郑某等人事出有因,前去学校并无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而是直接去找学样领导评理。在遭到李某等人的伤害行为后,郑某等人实施的是合法的正当防卫行为。据此,陈亮律师向法庭提出了郑某等人应属无罪的辩护观点。 三、判决情况 本案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主要辩护观点,对本案改判为六个月。因郑某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六个月,因此二审判决后郑某即重获自由。虽然本案最终未认定郑某无罪,但在当时特殊环境下,这样的判决结果已属来之不易。

国际法经典案例12个

诺特鲍姆案 弗里得立希·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他有时出差到德国,或到其他国家度假,还曾经去探望他的自1931年起就居住在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的兄弟;但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o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有: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Home corporation)。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 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 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年11月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同时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危图还于1944年12月20日作出了取消把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行政决定。1946年,他获释放后,向危国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国,遭到了拒绝后,他只得到列国居住。同年7月24日,他请求危国政府撤销1944年关于取消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决定,也遭到了拒绝。致使列国于1951年12月7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危国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产,认为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应给予损害赔偿和补救。危国对图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 法院于1953年11月18日对它的管辖权作出裁决,确认它对本案有管辖权,否定了危国关于管辖权的初步反对。之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1955年4月6日作出判决:驳回列国的请求,支持危国的抗辩,认为危国提出了一项很好的原则,即国籍是个人与国家间联系的基础,也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唯一根据。但法院并不认为由于列国赋予了诺特鲍姆国籍,它就有了对抗危国的根据,法院也没有考虑诺特鲍姆列国的国籍效力。 法院认为,国籍是属国家的国内管辖范围,图籍的取得是国内法规定的,行使保护权是国际法问题。国际实践证明,国家行使国内管辖的行为不是必然地或自动地具有国际效力。当两个国家都赋予一个人国籍时,问题就不再属其中一个国家的国内管辖,而扩展到了国际

教育学经典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一】 有这样一个真实的事例: 几个学生正趴在树下兴致勃勃地观察着什么,一个教师看到他们满身是灰的样子,生气地走过去问:“你们在干什么?” “听蚂蚁唱歌呢。”学生头也不抬,随口而答。 “胡说,蚂蚁怎会唱歌?”老师的声音提高了八度。 严厉的斥责让学生猛地从“槐安国”里清醒过来。于是一个个小脑袋耷拉下来,等候老师发落。只有一个倔强的小家伙还不服气,小声嘟囔说:“您又不蹲下来,怎么知道蚂蚁不会唱歌?” 请你运用现代教育理论对该教师的行为作一评析。 简要分析: 一、有关教育理论知识 该事例摘自《人民教育》中的一篇文章,题目就叫“蚂蚁唱歌”,该案例涉及到的运用现代教育理论,即教师应具有正确的教育思想及教育观念: (1)教育观: 要树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育观。在教育取向上,不仅要重视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还要重视基本态度和基本能力的培养。尤其在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上,要重视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学习的兴趣的培养以及学生个性的发展。 (2)学生观: 要把学生看成是具有能动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人。(是人,而不是容器)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是学习的主人,在一切活动中,教师要充分地发挥学生的能动性,促进其发展。要尊重、信任、引导、帮助或服务于每一个学生。 师生要平等相待。(在人格上是平等的,要平等对话,实行等距离教学)要坚持教学,要废除教学中的权威主义、命令主义。 二、围绕问题展开分析 该案例的问题是“对该教师的行为作一评析。”围绕该教师的行为运用现代教育理论进行分析。 (1)“听蚂蚁唱歌呢。”孩子具有童心、童真与童趣,具有孩子特有的想象力,教师要善于了解孩子的“心世界”。(新的教育取向不只关注知识和技能,还要关注过程与方法,情感与体验。“听蚂蚁唱歌”是学生的一种体验,教师要尊重并保护孩子的兴趣与想象。) (2)一个教师看到他们满身是灰的样子,生气地走过去问;(学生在兴致勃勃地观察着什么,处于其自身的活动过程,学生是能动的、发展的人,教师要善于保护,给学生心理上的支持,而该教师不尊重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3)“胡说,蚂蚁怎会唱歌?”老师的声音提高了八度。严厉的斥责…。(师生要平等相待,教师不能以权威压制学生。) (4) 小声嘟囔说:“您又不蹲下来,…(教师缺乏意识,要和学

SQL_Server数据库设计的案例分析

数据库设计的案例分析 一、教学管理 1. 基本需求 某学校设计学生教学管理系统。学生实体包括学号、姓名、性别、生日、民族、籍贯、简历、登记照,每名学生选择一个主修专业,专业包括专业编号和名称,一个专业属于一个学院,一个学院可以有若干个专业。学院信息要存储学院号、学院名、院长。教学管理还要管理课程表和学生成绩。课程表包括课程号、课程名、学分,每门课程由一个学院开设。学生选修的每门课程获得一个成绩。 设计该教学管理的ER模型,然后转化为关系模型。 若上面的管理系统还要管理教师教学安排,教师包括编号、姓名、年龄、职称,一个教师只能属于一个学院,一名教师可以上若干门课程,一门课程可以有多名老师来上,每个教师所上的每门课都有一个课堂号和课时数。试修改上题的ER模型,将教师教学信息管理增加进去。

2. 参考设计: 图一教学管理ER图 由ER模型转换的关系模型是: 学生(学号,姓名,性别,生日,民族,籍贯,专业号,简历,登记照)专业(专业号,专业,专业类别,学院号) 学院(学院号,学院,院长) 课程(课程号,课程名,学分,学院号) 成绩(学号,课程号,成绩) (题目分析:本题中有学生、专业、学院、课程四个实体。一个学生只有一个主修专业,学生与专业有多对一的联系;一个专业只由一个学院开设,一门课程只由一个学院开设,学院与专业、学院与课程都是一对多的联系;学生与课程有多对多的联系。 在转换为关系模型时,一对多的联系都在相应的多方实体的关系中增加一个外键。) 增加教师,ER图如下。

图二有教师实体的教学管理ER图 3. 物理设计 基于Access的数据库结构设计如下。 指定数据库文件的名称,并为设计好的关系模型设计表结构。 数据库文件保存在“E:\教学管理\”文件夹中,数据库文件名:教学管理.MDB。 表包括:学院、专业、学生、课程、成绩单。对应表结构如表1-2至表1-6所示。 表1-1 学院 表1-2 专业 表1-3 学生

深圳市城市更新问题总结及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深圳市城市更新问题总结及典型案 例分析报告 2016-11-16

目录 一、深圳城市更新问题梳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价值导向:忽略了对城市更新本质的思考,缺乏人文关怀..错误!未定义书签。 1、当前城市更新处于“见物不见人”的状态...............错误!未定义书签。 2、以大拆大建为主导的城市更新建设对历史记忆与文化遗传传承重视不够错误! 未定义书签。 3、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定位不清晰,缺乏有效协同...........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管理机制:职能配置不清,政策设计滞后................错误!未定义书签。 1、职能配置:纵向职责定位不清,横向权责边界模糊.......错误!未定义书签。 2、制度设计:制度零碎、缺失、缺乏有效协同.............错误!未定义书签。 3、操作流程:现行零散、复杂的操作流程给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增添压力错误!未 定义书签。 二、深圳城市更新典型模式及评价................................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特区内城中村改造模式—拆除重建类....................错误!未定义书签。 1、蔡屋围旧改模式.....................................错误!未定义书签。 2、岗厦旧改模式.......................................错误!未定义书签。 3、渔农村改造模式.....................................错误!未定义书签。 4、大冲旧改模式.......................................错误!未定义书签。 5、鹿丹村旧改模式.....................................错误!未定义书签。 6、模式特征总结.......................................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原集体经济组自改模式——传统旧改类..................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工改商更新改造模式——功能改变类....................错误!未定义书签。 1、集体合法用地的旧改:西乡劳动村.....................错误!未定义书签。 2、制度边界上的预期:未经批准改变功能.................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模式——综合整治类..................错误!未定义书签。 1、沙浦国际艺展中心模式...............................错误!未定义书签。 2、笋岗艺展中心综合整治...............................错误!未定义书签。 3、华侨城创意文化园三期项目...........................错误!未定义书签。 4、葵涌鸿华印染厂综合整治项目.........................错误!未定义书签。 5、模式特征总结.......................................错误!未定义书签。

宪法学经典案例--中国“乙肝歧视”张先著案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1 【事件概要】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同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同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该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同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同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此宗案件,被媒体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由人事部门制定一定的标准是必要的,国家人事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安徽省人事厅及卫生厅共同按照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制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高阶位法设定的范围,也未突破高阶位法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参考适用。 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委托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检,应属于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人所实施的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因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不合格的结论违反《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芜湖市人事局作为招录国家公务员的主管行政机关,仅依据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结论,认定原告张先著体格检查不合格,作出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二目之规定,应予撤销,但鉴于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且张先著报考的职位已由该专业考试成绩第二名的考生进入该职位,故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本案涉及到何种宪法行为? 【分析参考】 1本案例转引自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性事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

经典法律案例题汇总

一、法律常识案例经典习题与详解 1、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刑罚执行3年后,又发现判决前其还犯有放火罪,应判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张某还需执行的刑期是多少年? A.7年B.9年C.10年D.12年 【答案】A 【考点】数罪并罚 【解析】发现判决前犯有其他罪,在数罪并罚决定刑期时,应使用“先并后减”法,即将新罪刑罚与原判刑数罪并罚,再减去已执行的刑期,剩余刑期为还需执行的刑期,因此还须执行7年。 2、被告人李某,出租车司机,因受单位领导批评,为发泄不满驾车驶入闹市区冲向密集人群,当场撞死5人,撞伤20人。李某的行为构成: A.交通肇事罪B.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重大责任事故罪D.故意杀人罪 【答案】B 【考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李某故意驾车在闹市区撞人,危害的是公共安全,主观上也不是过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甲公司为了解决资金不足,以与虚构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方法,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200万元,并将该款用于购置造酒设备和原料,后因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红酒被查处,导致银行贷款不能归还。甲公司获取贷款的行为构成: A.贷款诈骗罪B.合同诈骗罪 C.集资诈骗罪D.民事欺诈,不构成犯罪 【答案】B 【考点】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资格的限制 【解析】由于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不构成该罪的主体。单位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金融 机构贷款的,成立合同诈骗罪,不成立贷款诈骗罪。因此 甲公司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选项B正确。 4、甲在一豪宅院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男孩(3岁)骗 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说不清自己家里的联系方式, 无法进行勒索。甲怕时间长了被发现,于是将孩子带到异 地以4000元卖掉。对甲应当如何处理? A.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牵连犯从一从重处断罚 B.以绑架罪一罪处罚 C.以拐卖儿童罪一罪处罚 D.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并罚 【答案】D 【考点】绑架罪和拐卖儿童罪的认定 【解析】甲前后有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前行为是绑 架男孩作为人质,意图向其家人勒索财物,构成绑架罪; 后行为是将孩子卖掉,非法获利4000元,构成拐卖儿童 罪,应当分别定罪,实行并罚,因此选项B.C错误。另外, 甲两行为不具备牵连关系,不能按照牵连犯处理,因此选 项A错误。因此,选项D为正确选项。 5、齐某系刑满释放人员。某日撬门入室行窃,当其将 微型彩电、录像机等放入提包离开时,房主刘某开门进屋, 齐某见状扔下提包企图逃走,刘某拦在门口并喊“抓贼”, 齐某冲上前把刘某打昏在地,夺门而逃。齐某的行为构成 什么罪? A.盗窃罪B.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 C.抢劫罪D.累犯 【答案】C 【考点】抢劫罪的认定 【解析】《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 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 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除抢劫罪外,其他侵犯 财产罪一般以非法占有财物的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作为 成立犯罪的重要标准,而抢劫罪的成立没有数额和情节要 求。 6、个体户甲开办的汽车修理厂系某保险公司指定的汽 车修理厂家。甲在为他人修理汽车时,多次夸大汽车毁损 程度,向保险公司多报汽车修理费用,从保险公司骗取12 万余元。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论处? A.以诈骗罪论处B.以保险诈骗罪论处 C.以合同诈骗罪论处D.属于民事欺诈,不以犯 罪论处 【答案】A 【考点】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解析】诈骗罪的特征: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用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3.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 大的行为。保险诈骗罪的行为特征:1.主体必须是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2.客观方面为通过各种手段骗取保 险金的行为,其中包括夸大损失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 险事故等。合同诈骗罪的最主要的特征是在签订履行合同 的过程中,实施的诈骗行为,强调以签订履行合同为手段。 本题中,甲确实通过夸大损失程度的手段骗取保险公司的 保险金,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甲的身份却不 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件,因为其本身不是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受益人,也不存在与上述人员共同犯罪的问题, 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保险诈骗罪。题干中也没有表明甲利 用签订或履行合同来骗取财物,而且,这跟他与保险公司 签订的合同也没有关系。但是,甲的行为完全符合普通诈 骗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本题应选择A。 7、下列哪一种行为可以构成伪证罪? A.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的 B.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伪造证据的 C.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 人的 D.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 的 【答案】C 【考点】伪证罪

管理学15个经典案例分析

管理学案例分析题 某建筑公司,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当地知名的建筑龙头企业。总结企业成功的经验,许多管理人员归结为天时、地利、人和,如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与当地政府、银行的良好关系,几十年形成的固定客户和良好的信誉,良好的员工素质等等。在2008年北京奥运景气鼓舞下,公司确立了打破地区界限,成为全国乃至世界知名建筑企业的远景和使命。当企业树立这样的远景和使命并为之努力时,发现曾经作为优势的“天时、地利、人和”似乎不在。例如,就在前不久,日本一家建筑企业在与公司谈判时,让公司在两天内给出一个项目的报价。由于公司没有既懂建筑专业又精通日语的人员,没有能够及时报价,很遗憾地没有抓住公司项目。 请分析该公司的内外部环境,以及应采取的措施。 (1)天、地、人是对公司内外部环境的概括描述。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公司过去的成功来自天时、地利、人和,构成了公司的竞争优势。当公司重新确立了“成为全国乃至世界的建筑企业”时,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在政府、银行关系方面、在地理方面、在人员素质要求等方面,都发生了变化,所谓的天、地、人已经不再成为优势。 (2)因此公司要真正认清所处的内外部环境,确定公司的使命和愿景,并围绕天、地、人等制定相应措施。具体措施应围绕培育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方面:具有建立电子商务网络和系统的技能;迅速把新产品投入市场的能力;更好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制造高质量产品的技能;开发产品特性方面的创新能力;对市场变化作出快速反应;准确迅速满足顾客定单的系统;整和各种技术创造新产品的技能等方面。 某地方生产传统工艺品的企业,伴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逐渐发展壮大起来。销售额和出口额近十年来平均增长15%以上。员工也有原来的不足200人增加到了2000多人。企业还是采用过去的类似直线型的组织结构,企业一把手王厂长既管销售,又管生产,是一个多面全能型的管理者。最近企业发生了一些事情,让王厂长应接不暇。其一:生产基本是按定单生产,基本由厂长传达生产指令。碰到交货紧,往往是厂长带头,和员工一起挑灯夜战。虽然按时交货,但质量不过关,产品被退回,并被要求索赔;其二:以前企业招聘人员人数少,所以王厂长一人就可以决定了。现在每年要招收大中专学生近50人,还要牵涉到人员的培训等,以前的做法就不行了。其三:过去总是王厂长临时抓人去做后勤等工作,现在这方面工作太多,临时抓人去做,已经做不了做不好了。凡此种种,以前有效的管理方法已经失去作用了。 请从组织工作的角度说明企业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议措施。 (1)从案例中给出的信息看,企业明显采用的是直线型组织结构形式,这种组织结构优点是:直线型组织结构的优点:结构比较简单,所有的人都明白他们应向谁报告和谁向他报告。责任与职权明确。每个人有一个并且只能有一个直接上级,因而作出决定可能比较容易和迅速。缺点:是在组织规模较大的情况下,业务比较复杂,所有管理职能都集中由一个人承担,是比较困难的。 (2)显然当企业已经发展成为2000多人时,直线型组织结构制约企业的正常发展。如同案例中王厂长面临的困境,要一个人管所有的事情,已经没有效果和效率了。 (3)企业需要采用适合企业发展的组织结构形式,例如管理进行专业化分工的直线-参谋型组织结构,考虑设立生产计划部门、人力资源部门以及后勤部门。这样就可以发挥直线-参谋型组织结构的优点,即各级直线管理者都有相应的职能机构和人员作为参谋和助手,因而能够对本部进行有效管理,以适应现代管理工作比较复杂而细致的特点,而每个部门都是由直线人员统一指挥,这就满足了现代组织活动需要统一指挥和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的要求。 随着我国加入WTO,企业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某国有大型企业为了适应来自国内外的竞争,以及企业长期健康发展,认识到要转变观念,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同时需要苦练内功提高自身管理水平。而培训是先导。过去,企业搞过不少培训,但基本上是临时聘请几个知名专家,采用所有员工参加、上大课的培训方式,在培训过程疏于控制。培训过后,有人认为在工作中有用,有的人认为没有什么用,想学的没有学到;也有人反映培训方式太单一,没有结合工作实际等等。 如果你是公司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副总经理,你该如何管理公司的培训工作。 (1)虽然企业认识到培训是先导的重要性的认识。但正如案例中所显示的企业在培训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如培训内容和方法的单调单一、培训过程控制和培训效果评估不够等。为了保证培训的有效性,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2)针对案例中的问题,应采取的措施有:首先要对培训工作进行管理;其次要确保培训内容多样性。培训内容应包括政治思想教育、业务知识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第三要采用多种培训方法,包括系统的理论培训、职务轮换、参观考察等。 (3)总之,在培训过程中,一般要着重解决以下问题:培训工作要与企业目标相结合;上级管理者要支持和参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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