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修订医疗美容机构准入标准
医疗美容皮肤科诊所设置标准

医疗美容皮肤科诊所设置标准
医疗美容皮肤科诊所的设置标准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诊所环境:诊所应具备整洁、明亮、舒适的环境,内部装修要符合医疗卫生标准,设备设施齐全,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2. 诊所面积:诊所面积要满足诊疗工作的需要,包括接待区、诊室、操作间、消毒间、工作区、洗手间、储物室等。
3. 诊所设备:医疗美容皮肤科诊所应配备一定的设备,如激光仪器、射频仪器、光子嫩肤仪器、超声刀等,设备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定期维护和检修。
4. 医疗团队:诊所应有合格的医生和护理人员,医生应具备相关的医学专业背景和职业资格证书,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专业知识。
5. 诊疗流程和管理制度:诊所应建立完善的诊疗流程和管理制度,包括病历记录、咨询服务、术前术后指导、隐私保护等方面,确保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6. 诊所卫生消毒:诊所应具备科学合理的卫生消毒制度,包括工作区域的卫生消毒、器械和材料的消毒与灭菌,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7. 诊所安全管理:诊所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如监控系统、消防设施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8. 患者隐私保护:诊所应建立健全的患者隐私保护制度,确保患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得到保护。
以上是医疗美容皮肤科诊所设置的一些基本标准,具体标准可能还需根据当地法规和行业规范进行调整。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23•【文号】卫办医管发[2010]202号•【施行日期】2010.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美容行业取得了较大发展,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美容需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医疗美容行业存在着准入标准不高、人员素质偏低、质量管理不严等问题,部分地方医疗美容相关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频发,甚至出现因接受医疗美容服务而导致死亡的严重事件。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现就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于医疗美容服务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医疗美容服务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对医疗美容机构的监管要做到“底数清、项目明、全公开、责任实”,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大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管工作力度。
要指导各级各类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进一步提高依法执业的意识,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技术水平,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严格执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制度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核心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二、做好资质核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目录》的要求,对辖区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美容机构和医疗机构内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名称、诊疗科目、人员、设备、医疗美容项目等基本准入资质情况进行核查,严把“准入关”。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医疗美容皮肤科诊所设置标准

医疗美容皮肤科诊所设置标准
医疗美容皮肤科诊所的设置标准通常受到当地卫生部门、医疗协会和相关法规的监管。
以下是一般而言可能涉及的一些方面:
1.资质与执照:
•诊所必须合法注册并获得相关卫生部门的执照。
•医生和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格和执照。
2.设施和设备:
•诊所的建筑和设施应符合卫生部门的建筑规范,包括空气流通、卫生间、候诊区等。
•使用的设备和仪器应符合相关医疗设备的质量标准,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3.医疗团队:
•诊所应有专业的医疗团队,包括医生、护士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
•医生应具备相关的美容皮肤科资格和经验。
4.医疗记录和隐私保护:
•诊所应建立完整的患者医疗记录系统,并保障患者的隐私权。
•患者信息的存储和使用需符合相关法规,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5.卫生和感染控制:
•诊所应有严格的卫生和感染控制政策,确保医疗过程中的
安全性。
•医疗设备、手术室和治疗区域应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
6.应急处理和安全:
•诊所应有应急处理措施,并确保医护人员接受相关的培训。
•有必要的紧急设备和药品应妥善保存。
7.服务和咨询:
•诊所应提供专业的美容皮肤科服务,并为患者提供详细的咨询。
•应有透明的服务收费标准,并遵循相关法规。
8.法规合规:
•诊所应遵守当地、国家相关的医疗法规和法律标准。
这些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要求会根据地区、国家的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而异。
在设立医疗美容皮肤科诊所时,建议咨询当地卫生部门或医疗协会,以确保诊所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医政发〔2010〕75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医政发〔2010〕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公布以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执行诊所的基本标准,切实加强诊所的准入管理,对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诊所的基本标准已不能满足准入管理的需要。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并保障诊所的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诊所基本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诊所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所执业登记和校验的重要依据。
对于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的诊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诊所基本标准》进行现场检查。
对于达不到《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校验。
因经济状况等原因,部分地区确需对《诊所基本标准》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报我部备案。
二、《诊所基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诊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
逾期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1994年我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精神卫生诊所的基本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诊所基本标准二○一○年八月二日附件诊所基本标准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02•【文号】医政发[2010]75号•【施行日期】2010.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本法规中关于诊所和口腔诊所基本标准的相关规定已经被《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自2022年12月20日起废止。
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医政发〔2010〕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公布以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执行诊所的基本标准,切实加强诊所的准入管理,对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诊所的基本标准已不能满足准入管理的需要。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并保障诊所的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诊所基本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诊所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所执业登记和校验的重要依据。
对于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的诊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诊所基本标准》进行现场检查。
对于达不到《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校验。
因经济状况等原因,部分地区确需对《诊所基本标准》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报我部备案。
二、《诊所基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诊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
逾期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1994年我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精神卫生诊所的基本标准同时废止。
最新医疗美容机构 医疗美容科基本标准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美容医院一、床位和牙椅: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资料室。
三、人员(一)每床(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一)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美容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呼吸机,心电监护仪,自动血压监测仪,电动吸引器,体外除颤器,麻醉机,吸脂机,无影灯,紫外线消毒灯,高压蒸气灭菌设备,器械柜,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手术器械,X光机及暗室成套设备,喷砂洁牙器,光固化治疗机,正颌外科器械,X光牙片机,银汞搅拌机,技工设备,口腔全景X光机,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电凝器,激光机,电子治疗机,皮肤磨削机,离子喷雾器,文眉机,皮肤测试仪,超声波美容治疗机,多功能健胸治疗机,恒温培养箱,电冰箱,洗衣机,消毒柜,检验科需要的配套设备及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医院的运营。
医疗美容门诊部一、床位: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位2台,牙科综合治疗椅2张,观察床位2张。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 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2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消。
医疗美容诊所基本标准正规版
医疗美容诊所基本标准(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附件2:医疗美容诊所基本标准一、床位: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牙科综合治疗椅1张。
二、科室设置(一) 临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科目中不超过2个科目。
(二) 医技科室:根据开设的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
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
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三、人员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护士。
四、医疗用房(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或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美容外科:手术床及相应成套美容外科器械、消毒柜、吸引器、无影灯、紫外线消毒灯、电凝器、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皮肤磨削机、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激光机或电子治疗机、超声波、治疗仪、消毒柜、文眉机、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消毒柜、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诊所的运营。
医疗美容科基本标准一、床位: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1张,牙科综合治疗椅l张,观察床1张。
二、科目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治疗室。
在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个科目中至少设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可与医疗机构共用。
三、人员(一)每台手术床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三)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医疗美容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美容机构基本标准美容医院一、床位和牙科综合治疗台(椅)(一)床位应同时设置住院床位30张以上,手术台4张以上,美容床8张以上。
(二)牙科综合治疗台(椅)应有4张以上。
(三)麻醉恢复床应设2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应设有医疗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麻醉科,可设美容中医科。
(二)医技科室药剂科、手术室、治疗室、抢救室、病案室、医学摄影室、检验科、放射科、消毒供应室、注射(输液)室、输血科(库)。
三、人员配置(一)每床(椅)应至少配备1。
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应至少配备0.4名护士;每手术台应配备2名护士。
(三)应至少配有6名具有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其中每专业科室应至少配有1名相应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麻醉科应至少配有1名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麻醉专业医师。
(五)应至少配有2名主管护师。
(六)各医技科室应至少配有1名中级职称资格以上的卫生技术人员。
(七)应设一名医院内感染控制专职人员。
四、医疗用房(一)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100平方米。
(二) 每病床建筑面积应不少于70平方米,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8平方米.(三)门诊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每手术台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
(五)每牙科综合治疗台(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60平方米,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12平方米。
(六)每美容床建筑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6平方米。
(七)每室应独立。
五、医疗设备(一)应备设备1。
医疗美容外科电动吸引器、心电监护仪、体外除颤器、麻醉机、自动血压监测仪、血氧饱和度监测仪、双极电凝器、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各种手术器械。
2 .医疗美容牙科超声波洁牙机、光固化机、牙髓活力测定仪、牙齿漂白治疗仪、高频电刀治疗仪、比色仪、口腔内窥镜、X光牙片机、口腔全景X光机、牙科种植机、清洗设备、牙科高压蒸汽灭菌设备。
3。
医疗美容皮肤科离子喷雾器、激光治疗仪(包括激光色素病治疗仪、激光血管病治疗仪、激光脱毛仪、激光除皱仪)、光子治疗仪、射频治疗仪、电离子治疗仪或微波治疗仪或高频电治疗仪或超高频电治疗仪中具备一种以上、液氮冷冻治疗仪、皮肤磨削机、文眉机、超声波美容治疗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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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机构基本标准 (修订意见稿) 美容医院 一、 床位和牙科综合治疗台(椅) (一)床位 应同时设置住院床位30张以上,手术台4张以上,美容床8张以上。 (二)牙科综合治疗台(椅)应有4张以上。 (三)麻醉恢复床应设2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应设有医疗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麻醉科,可设美容中医科。 (二)医技科室 药剂科、手术室、治疗室、抢救室、病案室、医学摄影室、检验科、放射科、消毒供应室、注射(输液)室、输血科(库)。 三、人员配置 (一) 每床(椅)应至少配备1.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应至少配备0.4名护士;每手术台应配备2名护士。 (三) 应至少配有6名具有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其中每专业科室应至少配有1名相应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 麻醉科应至少配有1名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麻醉专业医师。 (五) 应至少配有2名主管护师。 (六)各医技科室应至少配有1名中级职称资格以上的卫生技术人员。 (七) 应设一名医院内感染控制专职人员。 四、 医疗用房 (一)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100平方米。 (二) 每病床建筑面积应不少于70平方米,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8平方米。 (三)门诊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每手术台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 (五)每牙科综合治疗台(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60平方米,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12平方米。 (六)每美容床建筑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6平方米。 (七)每室应独立。 五、医疗设备 (一)应备设备
1.医疗美容外科 电动吸引器、心电监护仪、体外除颤器、麻醉机、自动血压监测仪、血氧饱和度监测仪、双极电凝器、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各种手术器械。 2 .医疗美容牙科 超声波洁牙机、光固化机、牙髓活力测定仪、牙齿漂白治疗仪、高频电刀治疗仪、比色仪、口腔内窥镜、X光牙片机、口腔全景X光机、牙科种植机、清洗设备、牙科高压蒸汽灭菌设备。 3. 医疗美容皮肤科 离子喷雾器、激光治疗仪(包括激光色素病治疗仪、激光血管病治疗仪、激光脱毛仪、激光除皱仪)、光子治疗仪、射频治疗仪、电离子治疗仪或微波治疗仪或高频电治疗仪或超高频电治疗仪中具备一种以上、液氮冷冻治疗仪、皮肤磨削机、文眉机、超声波美容治疗仪。 4 .其他 氧源、抢救车、雾化吸入器、血液分析仪、尿液分析仪、自动生化分析仪(150测试/小时)、酶标分析仪、离子分析仪、显微镜、冰箱、离心机、恒温培养箱、器械柜、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X光机、无影灯、毒麻药品保险柜、洗手设施。 5 .与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张 床垫 1.2条 床褥 1.2条 枕芯 2个 被芯 1.2条 大单 3条 枕套 4个 被套 3条 病员服 3套 床旁桌 1个 床旁椅(凳) 1个 暖水瓶 1个 体温计 1.1个 输液架(或吊轨) 0.6个 电源插座 2个 隔离布帘(或屏风) 1套 过床桌 1个 床头牌 1张 床头照明灯 1个 呼叫装置 1个 供氧和负压吸引装置 1套 六、规章制度 应制定有相应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各级医师、护理人员职责规范;应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感染与医疗废物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各种规章制度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应到位,保证医院的正常运营。 八、医疗美容外科医院 医院内仅设有医疗美容外科专业的,依照“ 美容医院”基本标准要求执行: (一)不设置牙科综合治疗台(椅)和美容床的,可不配备与其开展美容项目相应的医疗设备。 (二)设置牙科综合治疗台(椅)或美容床的,依照“ 医疗美容牙科门诊部”或“医疗美容皮肤科门诊部” 基本标准要求执行。
医疗美容门诊部 一、 床位和牙科综合治疗台(椅) (一) 床位 应同时设有手术台2张以上,美容床4张以上,观察床位4张以上。 (二) 牙科综合治疗台(椅) 应设2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应设有医疗美容咨询室、医疗美容外科、医疗美容牙科、医疗美容皮肤科等专业科室。可设麻醉科、美容中医科 (二)医技科室 应设手术室、药房、检验科、放射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配置 (一) 每手术台应至少配备卫生技术人员2名。 (二)每牙科综合治疗台(椅)应至少配备卫生技术人员2名。 (三)每美容床应至少配备卫生技术人员1.5名。 (四) 执业医师应至少配有6名,其中至少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资格的主诊医师。 (五)每一医疗美容专业科室应至少配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相应专业主诊医师。 (六)护士应至少配有6名,其中至少1名主管护师。 (七)设麻醉科者应至少配有1名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麻醉专业医师。 (八)应至少配备一名兼职医院内感染控制人员。 四、 医疗用房 (一) 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400平方米。 (二)每手术台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 (三)每牙科综合治疗台(椅)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12平方米。 (四)每美容床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6平方米。 (五) 每室应独立。 五、 医疗设备 (一) 应备设备
1. 医疗美容外科 简易呼吸器、电动吸引器、心电监护仪、体外除颤器、自动血压监测仪、双极电凝器、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各种手术器械。 2 .医疗美容牙科 超声波洁牙机 、光固化机、牙髓活力测定仪、牙齿漂白治疗仪、高频电刀治疗仪、比色仪、X光牙片机、清洗设备、牙科高压蒸汽灭菌设备。 3.医疗美容皮肤科 离子喷雾器、激光治疗仪(包括激光色素病治疗仪或激光血管病治疗仪或激光脱毛仪或激光除皱仪)至少2种以上、光子治疗仪或射频治疗仪之一、电离子治疗仪、微波治疗仪、高频或超高频电治疗仪之一、 液氮冷冻治疗仪、皮肤磨削机、文眉机、超声波美容治疗仪。 4.其他 氧源、抢救车、雾化吸入器、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无影灯、毒麻药品保险柜、器械柜、洗手设施。 5 .与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二) 观察床每床单元应备设备 床 1张 床垫 1.3条 床褥 1.3条 枕芯 2个 被芯 1.3条 大单 3条 枕套 4个 被套 3条 病员服 3套 床旁桌 1个 床旁椅(凳) 1个 暖水瓶 1个 体温计 1.1个 输液架(或吊轨) 0.6个 电源插座 1个 隔离布帘(或屏风) 1套 过床桌 1个 床头牌 1张 床头照明灯 1个 呼叫装置 1个 供氧和负压吸引装置 0.5套 六、规章制度 应制定有相应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各级医师、护理人员职责规范;应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感染与医疗废物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各种规章制度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应到位,保证门诊部的正常运营。 八、 仅设单一医疗美容专业的门诊部 , 其基本标准依照“医疗美容门诊部”的配置要求执行: (一)医疗美容外科门诊部 1 、不设美容床和牙科综合治疗台(椅)的,可不配备与其开展美容项目相应的医疗设备。 2、 应至少设有观察床3张。
3 、人员配置 (1) 每观察床应至少配备卫生技术人员2名 。 (2) 执业医师应至少配有4名,其中应至少1名具有美容外科副主任医师资格的主诊医师。 (3) 护士应至少配有4名,其中至少1名主管护师。 (4) 设麻醉科者应至少配有1名麻醉专业医师。 (二)医疗美容牙科门诊部 1 、不设手术台、美容床和观察床的,可不配备与其开展美容项目相应的医疗设备。 2 、应至少设有牙科综合治疗台(椅)3张。
3、人员配置 (1) 每牙科综合治疗台(椅)应至少配备卫生技术人2.5名。 (2) 口腔专业执业医师应至少配有3名,其中应至少1名具有主治医师资格的主诊医师。 (3) 护士应至少配有3名,其中至少1名主管护师。 (三)医疗美容皮肤科门诊部 1 、不设牙科综合治疗台(椅)的,可不配备与其开展美容项目相应的医疗设备。 2 、应至少设有手术台1张,美容床4张,观察床2张。 3 、人员配置 (1) 执业医师应至少配有3名,其中应至少1名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皮肤科专业主诊医师。 (2) 护士应至少配有3名,其中至少1名主管护师。 4、 医疗美容门诊部开设二个美容专业应依照各个专业设置标准执行。
医疗美容诊所 一、床位和牙科综合治疗台(椅) (一)应至少设有手术台1张,美容床2张,观察床1张。 (二)应至少设有牙科综合治疗台(椅)1台。 二、 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应设有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三个专业科室。 (二) 医技科室 应设有诊室、手术室、治疗室、换药室。 三、人员配置 (一) 所开设的医疗美容专业科室应至少配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相应专业的主诊医师。 (二) 所开设的医疗美容专业科室应至少配有1名护士。 (三)应至少配备一名兼职医院内感染控制人员。 四、 医疗用房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 (二) 每张手术台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 (三) 每张牙科综合治疗台(椅)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12平方米。 (四)每美容床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6平方米。 (五)每室应独立。 五、医疗设备 (一) 应备设备
1.医疗美容外科 电动吸引器、双极电凝器、相应的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