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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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促进其保值增值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合法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维修资金管理相关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第三条业主大会(包括业主代表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以下简称代管部门)。

代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履行好维修资金代管职责。

第四条代管部门应当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择所在地政府认可的商业银行作为开立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分账核算,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分别设立总账、业主分户账、专项分账和统筹分账。

第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一)维修资金自行管理的决议; (二)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三)账目管理单位和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 (四)维修资金保值增值及续交方案; (五)其他与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以上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并签署书面意见。

业主大会决议的事项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15 日。

代管部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业主大会决议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应以业主大会实名按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开立账户,并同步纳入代管部门的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接受监管。

第七条住宅物业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或者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业主分户账。

维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维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维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维修资金是为了维护和修复物业设施、设备、房屋等目的而设立的基金。

在物业管理中,维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本文将从维修资金的设立、资金使用的原则、资金管理的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维修资金的设立维修资金的设立是为了保障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的需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维修资金通常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公司在业主大会上提议,并经过业主投票通过后设立。

设立维修资金需要明确资金来源、金额、使用范围等方面的规定,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设立维修资金时,需要充分考虑物业的特点和维修需求,详细列明维修项目和维修费用,以便准确确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二、资金使用的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在维修资金使用中,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维修资金的公正使用。

在资金使用过程中,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杜绝违规操作和不当行为。

2. 基于实际需求原则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基于实际需求,将资金用于真正需要进行维修的设施和设备上。

在制定维修计划时,需要进行合理评估和安排,确保维修资金的有效利用,防止浪费和冗余。

3. 紧急优先原则在资金使用中,需要按照维修项目的紧急程度进行优先安排。

对于受损较严重,影响正常使用和安全的设施,应予以及时维修和修复。

而对于一些非紧急的维修项目,则可以适当推迟或者做出灵活的安排。

三、资金管理的方法1. 资金监管机制在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中,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机制。

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和监督资金的流动和使用情况。

同时,要做好资金的记录和核对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合规。

2. 维修项目管理维修项目管理是保证维修资金有效使用的关键环节。

对于每个维修项目,应制定详细的计划和预算,明确维修标准和要求。

并与合格的供应商或维修队伍签订正式的维修合同,明确维修费用和工作内容,避免过度维修或者维修不到位。

3. 资金使用监督为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监管效果,应建立资金使用监督机制。

2020年(物业管理)江苏省宜兴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2020年(物业管理)江苏省宜兴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江苏省宜兴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宜兴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物业管理水平,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居住小区、住宅组团、别墅区、大厦等(以下统称住宅区)相关物业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住宅区,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合且、围护和整治等措施,扩大小区规模,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壹)贯彻执行国家、省、无锡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物业管理的相关配套措施;(二)负责本市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初审;(三)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集中管理和使用监督;(四)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且组织监督、检查和评比;(五)培训和考核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六)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七)有关物业管理的其他管理职责。

市房产管理处负责本市物业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领导组织本镇范围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应当积极做好住宅物业管理的组织落实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开展住宅区物业管理具体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本社区的实际情况,负责或组织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做好本社区物业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交通、环保、供电、邮政、电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六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的,物业管理组织形式可由业主自行决定。

配套设施不全的住宅区可暂不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能够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

宜兴市物业管理办法

宜兴市物业管理办法

宜兴市物业管理办法一、引言在现代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宜兴市的物业管理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促进城市社区的和谐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宜兴市制定了一套物业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物业管理的背景、目标和主要内容三个方面对宜兴市物业管理办法进行介绍和分析。

二、背景随着城市化和人口增长,宜兴市住房供应和物业管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过去,由于缺乏规范的物业管理制度,导致许多社区存在乱收费、服务不到位以及纠纷难解等问题。

为了改善这种状况,宜兴市决定出台物业管理办法,从根本上解决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三、目标1. 提高居民生活质量:通过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改善社区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2. 维护社区安全:加强物业管理,保障社区的安全和秩序,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

3. 促进社区和谐:通过良好的物业管理,增进邻里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建立和谐的社区氛围。

四、主要内容1. 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宜兴市将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并监督小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该委员会由业主和物业公司的代表组成。

2. 物业服务内容:物业公司将提供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安全设施的运行和检修,环境卫生的清扫和处理,以及其他与社区生活相关的服务。

3. 物业费用管理:物业费用将按照居住面积进行收费,费用将由物业公司负责收取,并用于社区维护和改善。

4. 居民权益保护:办法规定了居民的权益,包括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权、对物业公司的选择权以及对物业服务质量的维权权益。

5. 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了物业管理纠纷解决机制,居民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物业管理纠纷。

五、总结宜兴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解决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通过建立合理的组织形式、规范的管理内容和权益保护机制,宜兴市将为居民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

同时,该办法还为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提供了科学、公正、有效的途径,保障了居民的合法权益。

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方案

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方案

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方案资金管理资金来源专项维修资金主要来源于业主的缴费。

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发放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明细报告,保障资金来源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资金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和房屋常规维护保养等方面。

在资金使用前,物业公司应该制定详细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并提交给业主委员会审批。

资金监管物业公司应该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规范。

同时,物业公司应定期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维修管理维修计划物业公司应按照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制定具体的维修计划。

维修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维修项目、维修期限、维修预算等。

维修计划应在业主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维修工作维修工作的实施应当按照维修计划进行。

物业公司应选取信誉良好的维修服务商,确保维修质量和维修期限。

维修过程中,物业公司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督促,以确保维修工作按照要求完成。

维修验收维修工作完成后,物业公司应组织业主委员会对维修工作进行验收。

验收应按照规定标准进行,物业公司应根据验收结果支付维修款项。

维修保养维修工作完成后,物业公司应建立维修保养档案,并根据要求进行定期保养工作。

维修保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清洁保养、设施检查等。

故障处理物业公司应建立快速故障处理机制。

业主可以通过电话、在线平台等方式报告故障问题,物业公司应尽快派出相关人员处理。

对于无法在短时间内解决的故障,物业公司应及时和业主委员会沟通,共同商定解决方案。

物业服务物业公司应全面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切实为业主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物业公司应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建立业主服务中心,负责接待业主来访、收集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维修工作安排等。

收费标准专项维修资金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应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共同商定。

物业公司应按照规定标准进行收费,严格审计收支情况,并向业主公开相关信息。

总结专项维修资金是物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业公司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和管理规范。

2022年(物业管理)江苏省宜兴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2022年(物业管理)江苏省宜兴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宜兴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物业管理水平,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合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居住小区、住宅组团、别墅区、大厦等(以下统称住宅区)相关物业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住宅区,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合且、围护和整治等措施,扩大小区规模,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壹)贯彻执行国家、省、无锡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物业管理的相关配套措施;(二)负责本市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初审;(三)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集中管理和使用监督;(四)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且组织监督、检查和评比;(五)培训和考核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六)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七)有关物业管理的其他管理职责。

市房产管理处负责本市物业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领导组织本镇范围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应当积极做好住宅物业管理的组织落实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开展住宅区物业管理具体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本社区的实际情况,负责或者组织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做好本社区物业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交通、环保、供电、邮政、电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六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的,物业管理组织形式可由业主自行决定。

配套设施不全的住宅区可暂不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能够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

宜兴市物业管理办法

宜兴市物业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在城市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宜兴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宜兴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四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遵守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义务。

第五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八条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物业服务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环境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等服务。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保障业主的权益,维护小区的安全和舒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维修基金的设立和管理1.维修基金的设立1.1 小区业主按照自己所持有的房产面积,按比例缴纳维修基金。

1.2 维修基金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收取、管理和保管,确保资金安全和正确使用。

2.维修基金的使用2.1 维修基金主要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共用部分和公共区域的维修和装修。

2.2 维修基金还可用于小区内特殊需求的维修和改造工程,经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

3.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3.1 维修基金的具体使用计划由业主委员会制定,并报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2 维修基金使用计划应明确维修项目、预算金额、施工方案、工期等,确保维修工程的顺利进行。

3.3 维修基金的使用需经过业主委员会的公开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4.维修基金的结余和盈余分配4.1 维修基金的结余为前期使用维修基金后的剩余资金,应全部计入下一期维修基金中。

4.2 维修基金的盈余指未使用的维修基金,应按照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进行合理分配或留作下一期使用。

4.3 盈余分配原则上应以业主住房面积为基础,按比例进行分配。

三、维修基金管理的监督1.业主委员会应向业主公开报告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并定期召开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接受业主监督。

2.业主委员会应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公示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使用计划、工程进度等相关信息,接受业主监督。

3.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健全维修基金的监督机制,接受业主提出的监督和建议,并及时回应。

4.业主对于维修基金的使用有异议时,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诉,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处理并给予答复。

四、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对于没有建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可以由业主代表组织进行维修基金的管理,并按本办法执行。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标准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标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用于维修、保养和更新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保障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为了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本标准。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

1. 业主缴纳,业主按照其持有房产的建筑面积或分摊面积的比例向物业公司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2. 公积金利用,物业公司可以将公积金中的部分资金用于维修、保养和更新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

3. 其他来源,包括政府补贴、捐赠等其他来源。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1. 专款管理,物业公司应当将专项维修资金与日常管理费用分开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2. 专项账户,物业公司应当在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将专项维修资金存入该账户,并进行专项管理。

3. 资金监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管制度,确保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1. 维修保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维修、保养和更新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楼道、照明设备等。

2. 更新改造,在必要时,可以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共用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提升物业品质。

3. 公示公开,物业公司应当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开,接受业主监督。

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

1. 标准制定,物业公司应当根据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实际情况,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标准,并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2. 适度提高,在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老化严重、维修保养费用增加的情况下,可以适度提高专项维修资金标准。

3. 合理使用,物业公司应当合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确保维修保养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

1. 业主监督,业主有权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进行监督和管理。

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摘要:一、物业维修资金的定义和作用二、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原则三、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规定四、物业维修资金的申请和审核流程五、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正文:物业维修资金是指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专项资金。

它是保障物业正常使用和延长物业使用寿命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

一、物业维修资金的定义和作用物业维修资金是由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的,用于保障物业在使用一定时间后,所需的特定维修、更新及房屋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急的资金。

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物业的正常使用:物业维修资金可以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确保物业的正常使用和居住安全。

2.延长物业使用寿命:及时对物业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可以有效延长物业的使用寿命,降低物业的更新换代成本。

3.维护业主共同利益: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关系到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合理使用资金可以避免因物业维修问题引发的业主纠纷。

二、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原则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专款专用:物业维修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用途进行使用,确保资金用于实际需要的维修项目。

2.量入为出: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预算,按照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合理安排维修项目。

3.民主管理: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充分尊重业主的意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请、审核和公示,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

三、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规定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1.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如承重墙体、屋面、楼地面、楼梯间等。

2.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如共用给排水管道、共用供电线路、共用照明设备等。

3.紧急情况的应急维修,如房屋渗漏、电梯故障等。

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需遵循以下规定:1.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及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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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各业主或者与单幢房屋结构相连的其他房屋各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各类房屋的各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技防设施、单元防盗门、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位)、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单位是指根据有关委托合同、协议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企业、社区居委和实行业主自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组织。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局)负责本市物业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市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物管中心)具体负责本市维修资金的归集、核算,并做好维修资金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属地政府)协助做好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审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维修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交 存 第五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一)住宅,包括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但为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居民依法自建自用的房屋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与住宅小区同在一个出让地块上的非住宅,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可用于售(租)的车库(位); (三)其他存在两个以上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缴纳维修资金的房屋。 单幢房屋为二个以上业主所有或者原为一个业主所有因分割转让为二个以上业主所有的房屋也须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第六条 首期维修资金按照以下标准交存: (一) 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标准交存,设电梯的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标准交存;其中住宅区内单一产权的独立式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标准交存; (二) 非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标准交存,设有电梯或与设有电梯的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标准交存;其中住宅区内单一产权的独立式非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标准交存; (三) 出售、出租的车库(位),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标准交存,设有电梯并能直接使用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标准交存。不能确定建筑面积的,按每个车库(位)1000元标准交存; (四) 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交存,其中设电梯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标准交存; (五)出售公有住房的,由售房单位在售房款中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标准提取交存。设电梯的公有住房,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标准提取交存。 维修资金的首次交存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该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八条 首期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代收,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将首期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指定的维修资金银行专户,由市物管中心分户出具财政监制的专用票据。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维修资金的交纳标准和方式,并在代收后交付资料票据时提供交存维修资金的专用票据。 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或备案的住宅房屋销售价格不包括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销售企业代收的维修资金不计入房屋销售价格。 第九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出售公有住房时,售房单位应当一次性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第十条 业主在申请产权登记时,应当根据房屋登记机构要求出具维修资金交存凭证;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且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在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房屋类别到市物管中心交存维修资金。 第十一条 维修资金自交存之日起,按照不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年结息一次。维修资金使用应当先在利息部分列支,当增值部分不敷使用时,经业主大会会议决议报市住房局批准后,可使用维修资金本金,但业主分账户余额一般不得低于首期交存额的30%。 第十二条 业主分户账户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经属地政府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 第十三条 维修资金本金由市财政部门管理,市住房局负责维修资金归集和利息专户等日常管理。条件成熟的住宅区可以申请将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属地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对业主委员会管理、使用维修资金的活动实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商业银行,作为本市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财政部门应将其产生的利息在下一会计年度期第一个月划入市住房局维修资金利息专户。 维修资金按照统一交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和行政职能部门监督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所设立的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门牌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门牌号设分户账。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五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六条 拥有相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业主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义务,并按以下方式分摊费用: (一)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其中集中式车库(位)的维修费用按相关业主拥有的份额分摊。 (二)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独立式住宅或非住宅业主交纳的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其本体维修等由该业主自行承担。 (三)维修资金未交纳期间发生的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涉及公有住房单位或者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的,由公有住房单位或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关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十七条 维修资金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前期勘察、鉴定、设计、工程招标、监理、保险、税金、审计费等。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已满; (二)维修项目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三)业主维修资金账面余额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要求; (四)相关业主已就维修项目的费用分摊达成一致。 第十八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一般实行年度计划预算制度,即物业服务单位提出下一年度零修、急修和计划维修项目的计划及概算或预算,确定总(概)预算资金,经业主委员会组织按本小区规定的程序审议通过,市物管中心审核同意后,由物业服务单位组织实施。 上款中的计划维修项目在具体实施前应当编制详细预算,经市物管中心现场勘核后方可实施。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局制定。 第十九条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应当向市物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 年度计划表、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概)预算书; (二) 物业服务单位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的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单位的,由相关业主提出的使用建议。使用建议应当报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审核备案; (三) 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的书面材料,或提供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四) 物业服务单位、相关业主编制的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需动用维修资金的,可参照以上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应当向市物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 年度计划表、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概)预算书; (二) 业主大会关于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书面决议文件。书面决议文件应当载明具体维修工程项目、金额、相关业主分摊和相关业主投票同意签署确认等情况; (三) 物业服务单位、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第二十一条 按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事先拨付材料款或进度款的,应当在施工合同书中约定,约定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工程预算的30%,办理有关划款手续后,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对该款项的使用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十二条 确因特殊情况,不及时维修将损害业主利益时,经市物管中心同意,可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单位或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采用发布公告的形式广泛征询区域内的业主意见。公告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7天,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公告发布单位负责解释。在公示期间反对的业主或反对业主所拥有专有部分面积均同时不足业主总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或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可以据此作出公告通过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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