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停车管理处规定
西安崇智路停事场收费标准名细

西安崇智路停事场收费标准名细一、收费标准调整范围按照《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发〔2017〕37号)规定,本次收费标准调整范围: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以及长途汽车站、医院、大专院校、旅游景区、高铁西安北站等自然垄断经营、公益性停车场。
二、收费类区划分特定区(道路停车):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划定,提前一周向社会公告;一类区:明城墙以内;二类区:明城墙以外至二环路(含二环立交桥下)以内;三类区:二环路以外的城市建成区。
三、停车收费时段及计费单位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时间为每天8∶00—21∶00,其中8∶00—10∶00、17∶00—19∶00为早、晚高峰时段,其它时间为非高峰时段。
除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收费时间为24小时,不分时段。
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以每车位每30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累加计费;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费。
四、停车收费标准(一)道路停车。
特定区:非高峰时段每30分钟3.0元;高峰时段每30分钟4.0元;一类区:非高峰时段每30分钟2.0元;高峰时段每30分钟3.0元;二类区:非高峰时段每30分钟1.5元;高峰时段每30分钟2.0元;三类区:每30分钟1.0元,不设高峰时段。
跨高峰时段、非高峰时段停车的,该跨时段计费单位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收费。
(二)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医院、长途汽车站、大专院校、旅游景区附设公共停车场。
地面停车场、立体停车库:一类区每30分钟2.0元,二类区每30分钟1.5元,三类区每30分钟1.0元;地下停车场(不含立体停车库):一类区每30分钟1.5元,二、三类区每30分钟1.0元。
上述停车场,实行24小时内连续停车最高限价格优惠政策,不足最高限价格的据实收取。
24小时内连续停车最高限价格为:地面停车场、立体停车库:一类区80元,二类区60元,三类区40元;地下停车场(不含立体停车库):一类区60元,二、三类区40元。
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

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建设、设立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立体、地下、室内、室外的经营性停车场所和利用城市道路设置的占道停车场。
第四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放场管理的主管机关。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主管机关。
市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规划部门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设立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性停车场的建设和占道停车场的设置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
投资建设停车场的,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具体优惠政策由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公安、市政等部门编制停车场规划。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办公楼、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医院、车站、集贸市场等建筑物和公共场所,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第八条建筑物配建相应停车场,应与建筑物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九条配建和新建停车场,须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并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按规定应当配建停车场没有配建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建设单位建设停车场确有困难,达不到规定建筑面积的,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少停车场的建筑面积,但必须按所缺机动车停车车位缴纳建设差额费。
建设差额费由主管部门征收,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经批准建设的停车场不得改变用途。
因特殊原因临时改变用途的,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占用费。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25•【字号】市政办发〔2018〕109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10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25日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为了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结构合理、良性互动、健康发展的西安停车产业化道路,着力缓解停车难问题,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一)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我市主城区范围内,依据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新建建筑超配建且向社会开放的超配部分的泊位。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停车场应满足以下条件:停车场项目列入全市年度停车场建设计划;各项建设手续齐全;接入西安智慧停车平台。
二、优惠政策的类型及标准(三)优惠政策分为用地取得、城建费用减免、资金补助和经营环境优化四种类型。
(四)鼓励建设单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已批准土地用途不作调整,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市场调节价执行。
(五)利用城市绿地、广场、学校操场等地下空间独立开发的公共停车场,土地出让金按交通用途评估价减半收取,地下建筑物产权归投资者所有,并可分层登记。
(六)零星国有建设用地受现状客观条件或特殊历史因素制约无法独立分宗或不具备单独招拍挂出让条件,但符合城市规划可以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的,用地单位可以向市国土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8•【字号】市政办发[2012]100号•【施行日期】2012.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100号2012年6月8日)《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已经市政府第15届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效缓解我市的停车供需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的配建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城市建筑工程停车位的配置,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强制性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旅馆、饭店、商店、办公楼、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医院、车站、集贸市场等建筑应按第三章规定的标准配建停车位。
第五条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并与建筑主体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等多种形式。
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交通等相关专业的技术要求。
第七条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
第八条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筑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总停车数量的10%;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筑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总停车数量的30%;廉租住房项目,居住区内停车方式不作具体要求。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的通知-市政办函〔2018〕25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的通知市政办函〔2018〕2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23日西安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效缓解我市的停车供需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本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的配建适用于本标准,蓝田县、周至县及西咸新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3城市建设项目停车位的配置,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2.1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规划区划分为四类停车分区,每类停车分区采用不同的停车位配建指标(见附表1和附表2)。
一类地区:环城路以内地区;二类地区:环城路和二环之间、二环和三环之间重点地区;阎良中心区;三类地区:二环和三环之间除二类以外地区,以及三环外重点地区;四类地区:外围其他地区。
以上四类停车分区详细边界如下表,详见附图1和附图2。
2.2附表1和附表2规定的为配建标准下限,各类建筑停车位配建标准不得低于此指标。
2.3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并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3•【字号】市政办发[2012]156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15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已经2012年7月5日第1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8月3日西安市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一、收费类区划分(一)特定区(道路停车)。
由市交警支队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二)一类区。
明城墙以内为一类区。
(三)二类区。
明城墙以外二环路以内为二类区。
(四)三类区。
二环路以外为三类区。
二、收费标准机动车停车费以每车位每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一)道路停车。
特定区6元。
一类区4元。
二类区3元。
三类区2元。
道路咪表收费执行所在类区道路停车收费标准。
(二)经营性停车场。
地面停车场(含立体停车场)。
执行同类区道路停车收费标准。
地下停车场。
一类区3元,二、三类区2元。
停车场摩托车停放(含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每辆每次1.5元。
需要长期停放者,具体价格可与经营者协商。
(三)游览参观点停车场。
每次每车位5元。
(四)执法专用停车场。
机动车每车位每天20元,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每天10元,电动自行车(不带脚蹬)每天8元,电动自行车(带脚蹬)每天5元。
(五)单位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执行同类区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
三、道路停车收费时段每天8∶00至21∶00点。
上述类区划分、收费标准、道路停车收费时段适用于我市城郊六区(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及高新、经开、曲江、浐灞、航天、沣东、港务等开发区。
残疾人停车免费的政策
残疾人停车免费的政策1、我是残疾人有残疾人通行证在小区停车是否免费我同意全国残疾人停车场免费停车,可是我说了不算,张海迪有建议的发发言权。
2、国家规定都什么证停车是免费的残疾证免收停车费。
以西安为例: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管理的停车位停车,持西安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免费停车卡,免收停车服务费;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持西安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免费停车卡,免收停车服务费;关于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停车免费问题《办法》规定: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泊位)停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下列场所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的无障碍停车位,应当向肢体残疾人免费提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城市轨道、客运码头、口岸等交通运输枢纽;医疗卫生、教育、文化、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居民小区地面。
(2)关于残疾人专用车辆免费停车扩展资料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方便我市残疾人交通出行,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营造尊重、理解、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01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杭州市区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停放实施收费减免优惠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是指残疾人本人驾驶准驾车型为C1、C2、C5的有牌证机动车。
二、在市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不含住宅小区停车场所,下同),对残疾人持本人的残疾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驾驶机动车停放时,实行停车费减免政策。
残疾人本人在车辆停放收费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残疾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
三、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停车收费减免方式。
(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车2小时(含)以内免费;停车2小时以上的,扣减2小时后按标准收费。
西安北站停车场收费标准
西安北站停车场收费标准
西安北站停车场是西安市区内一个重要的交通枢纽,每天都有
大量的乘客和车辆进出。
为了规范停车场的管理,保障乘客的停车
需求,我们制定了以下收费标准:
1. 小型车辆(轿车、小型SUV等),停车时间不超过1小时,
收费5元;每小时续停,按5元/小时收费,封顶24小时收费30元。
2. 大型车辆(客车、面包车等),停车时间不超过1小时,收
费10元;每小时续停,按10元/小时收费,封顶24小时收费60元。
3. 摩托车,停车时间不超过1小时,收费3元;每小时续停,
按3元/小时收费,封顶24小时收费20元。
停车场内设有人工收费窗口和自助缴费机,乘客可以根据自己
的需求选择合适的缴费方式。
同时,为了方便乘客的停车,我们还
提供了预约停车的服务,乘客可以提前在官方APP上预约停车位,
享受更加便捷的停车体验。
为了保障停车场的秩序和安全,我们还制定了一系列停车规定:
1. 严禁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非停车区域停车,一经发现将进行罚款并移车处理;
2. 严禁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急救车通道停车,一经发现将进行罚款并移车处理;
3. 停车场内禁止超速行驶,一经发现将进行警告并罚款处理;
4. 乘客应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否则将进行罚款处理。
以上就是西安北站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和相关规定,希望广大乘客能够遵守停车场的规定,共同维护好停车场的秩序和安全,为自己和他人的出行带来便利和安全保障。
感谢大家的配合!。
西安市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出台
西安市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出台来源:/jiaotongshigu【找法网交通规则条例】从11月1日起,这些感受将成历史——西安市停车收费将正式告别承包制,所有收费员将成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员工;统一制式服装,实行统一管理,更换全新票据;二环以内将全部使用POS机收费,采用计时收费卡来电子计时。
新制度收费告别定额承包制据介绍,长期以来西安市停车收费工作一直采用“定额承包制”的模式。
承包人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催生了收钱不撕票、撕假票、超标准、跨区域等收费乱象。
而且收费员从承包人那领工资,如同“临时工”,承包人不给他们买“三金”,也不签劳动合同,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为改变由承包制带来的种种弊端,自2012年11月1日起,西安市将全面取消承包收费管理模式,终止承包行为,与优秀收费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招聘更有素质的人员加入收费员队伍;由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统一发放工资,办理“三金”,给予午餐补助,收费员将正式变成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员工。
目前,该中心已与1000多名收费员签订了劳动合同,正在对他们进行培训。
新形象制服灰色有防伪技术11月1日以后,从2011年8月15日起穿梭在停车区域的“蓝马甲”将结束使命,取而代之的是一套灰色的制式收费服装。
昨日,该中心展示了收费员的新服装。
这是一套以灰色为主的制式服装,有帽子和上下衣,分为春秋装、冬装、夏装;帽徽和左前胸有该中心标识,上衣右前胸为编号牌;新装为保夜间或恶劣天气时的安全性,还设有反光条标记并使用3M反光粉烫印“停车管理”字样;加装一定的防伪技术,避免他人仿造类似服装冒充正规收费人员收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新装加上上岗证和POS机,将构成收费员整套全新装备。
“收费员变为员工后,将对管理工作非常有利。
”该中心副主任王敏说,该中心规定:收费员不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换班、上岗时不穿收费服、不戴收费帽、收费胸牌、不持上岗证或证件与本人不符,将被罚20到50元,情节严重者将予以待岗甚至除名;收费员收费不撕票、使用假票、废票及其他不规范票据,倒卖票据,贪污票款,第一次被罚300到500元,第二次予以除名。
西安停车费收费标准
西安停车费收费标准西安市停车费收费标准是根据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市场调查结果制定的,旨在合理规范停车费收费标准,保障市民和游客的停车权益,促进城市交通秩序的良好运行。
下面将详细介绍西安市停车费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停车场的位置和等级划分,停车费收费标准分为市区停车场和郊区停车场两种。
市区停车场主要包括商业区、居民区、旅游景点等地方的停车场,而郊区停车场则主要位于城市郊区、乡镇等地方。
市区停车场的停车费收费标准一般是按照每小时收费来计算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停车场所在区域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商业区和旅游景点的停车费相对较高,而居民区的停车费相对较低。
此外,一些高档商业区和写字楼附近的停车场还会根据停车时间长短和车辆大小来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郊区停车场的停车费收费标准一般是按照每次停车收费来计算的,具体收费标准也会根据停车场所在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郊区停车场的停车费相对较低,适合长时间停车的市民和游客选择。
除了按照停车场位置和等级划分的收费标准外,西安市还制定了一些特殊车辆的停车费收费标准。
例如,对于残疾人车辆和公交车等特殊车辆,停车费收费标准会有所优惠或者免费停车的政策。
总的来说,西安市停车费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停车资源,保障市民和游客的停车权益。
市民和游客在选择停车场时,应该根据停车场所在位置、等级和停车时间来合理选择停车场,避免因停车费收费标准不清晰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希望西安市能够继续加强停车费收费标准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停车费收费标准,为市民和游客提供更加便利、优质的停车服务,促进城市交通秩序的良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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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停车管理处规定停车场的主要任务是保管停放车辆,收取停车费,那么应如何制定停车场的相关管理规定呢?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西安市停车管理处规定,希望能帮到你。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及规范停车管理,缓解城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改善城市停车状况,促进城市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建设,通过政府主导、政策引导、统一规划、科学管理、市场化运营,统筹、整合全市公共停车资源,加快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提升停车管理水平,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协调,明确职责(一)市交通管理委员会为全市交通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在市交通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市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公用局、市物价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交-警支队、西安城投集团和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全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二)现行涉及停车设施审批、执法等管理体制暂时不变,市城-管执法局和市公安交-警支队继续分别负责人行道占道停车和车行道停车执法监督与违章处罚。
(三)西安城投集团负责市政府主导下的公共停车资源市场化运营与管理。
二、加快规划编制,推动停车设施有序建设(四)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加快推进”的原则,由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公室会同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城-管执法局、市市政公用局、城六区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尽快制定我市“十二五”及中长期停车场发展专项规划。
(五)按照新区不欠账,老城区还旧账的原则,加快编制“十二五”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结合人防设施、地铁车站、交通枢纽等建设项目,充分利用城市广场、绿地的地下地上等资源,在“城六区”及各开发区建成一定数量及规模的公共停车设施。
(六)城市新区(包括新建开发区、集中改造区)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建标准,配建停车场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老城区要分区域、分地段补建、插建停车场(库),以建设现代化立体停车场为主,与地铁、公共交通相衔接,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七)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配建停车场(库)使用情况,由市交通管理委员会牵头,责成相关部门定期检查,对不按审批规定挪作他用的,严格处罚,并责令限期恢复用途,使停车场(库)管理逐步纳入我市法制规章建设。
三、强化公共财政的引导作用,加大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力度(八)根据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由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公室下达年度计划任务,西安城投集团、城六区和各开发区作为责任主体,按计划完成所在区域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年末按完成任务量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建筑标准给予奖补。
对有条件的单位和社区鼓励建设公共停车场,纳入市上奖补范围,具体奖补政策由市建委、市财政局提出实施办法。
(九)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公室要尽快制定下半年计划并下达落实,各责任主体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加快组织实施,争取年内启动一批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
(十)西安城投集团按照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加大融资力度,通过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等多种融资方式,尽快投资建设若干公共设施配套的大型停车场(库)。
(十一)公共停车场(库)作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划拨用地、减免建设配套费、资金补助、优化经营条件等措施,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建立由政府投资、民间投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均可投资的多元化投资体制,进一步完善社会资金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的优惠政策,鼓励社会投资进入公共停车场(库)建设。
(十二)引进专业化的停车设施建设公司,推动停车设施建设产业化,鼓励建设立体式、机械式、多层次的高标准、多功能、现代化的停车场。
四、推进停车设施市场化运作(十三)市政府授权,由西安城投集团组建西安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停车运营公司),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整合资源、公司化运营,形成公共停车场建设的引领示范效应,达到公共停车资源“以运营促融资、以融资促建设、以建设促交通”的良性循环。
(十四)停车运营公司对分属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城-管执法局、市市政公用局设置的城市道路和城市环路、人行道、城市广场及高架桥下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泊位等城市公共停车资源统筹管理。
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十五)对新建成的公共停车场(库),可采取招标、拍卖等多种运营方式,不断提高资产收益水平。
拍卖经营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全额上缴市财政,其支出可作为财政专项投资,用于相关建设、运营和管理的支出。
五、提高城市停车管理水平(十六)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城-管执法局要坚持管、堵、疏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城区现有停车需求,分步骤、有计划地对道路及人行道停车泊位进行优化、调整,控制主干道停车,规范路边、人行道停车管理。
(十七)以“规范管理、守法经营、优质服务”为重点,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服务技能培训,不断提升服务标准,通过电子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停车管理信息化水平。
对开放式停车车位管理,引入(移动POS机)占道停车管理系统,对封闭式停车场(库)管理,配套建设无接触管理系统,实现停车业务全过程电子信息化管理,基本实现全市公共停车设施智能化管理。
(十八)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全城联动管理。
由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公室牵头,西安城投集团负责具体实施,利用城市一卡-通将智能化停车管理系统平台与城市一卡-通结算平台相兼容,建立停车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共享平台,使其与全市交通管理网络对接,科学引导车辆有序停泊,形成全市停车管理系统联动机制,为停车设施规划及管理提供科学准确的决策依据。
(十九)各区政府及各开发区组织对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建筑内部的各类停车设施进行普查,对具备条件在夜间、节假日向社会有偿开放的停车设施,积极与产权单位协调,合理安排单位内部停车场停车泊位,通过错时停车,将泊位向社会开放,实现停车场资源的充分利用。
对居民小区停车场(库)进行有效管理,逐步规范收费价格和服务内容,对居民小区院内有条件停放车辆的,积极引导院内停车,减少路面停车。
(二十)运用价格机制采取差别化费率调控停车需求和停车资源,实行从城市中心区向城市外围由高到低的停车级差价格,强化停车需求调控管理。
对于同一地区公共停车设施,停车价格采取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的定价原则,同时建立不同类型停车场收入调节机制,引导停车资源合理使用。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和利用街坊路、胡同以及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停车场。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是静态交通体系,机动车停车场坚持统筹规划建设,实行差别化管理,逐步形成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的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为补充的格局。
本市鼓励社会多元化参与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停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独立建设的停车场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民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管理及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
区、县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辖区内通过建立停车管理委员会等形式,依法进行机动车停车的自我管理。
第七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及引导政策,统筹地上地下空间资源与布局,明确建设时序,并将停车场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驻车换乘停车场和为改善交通管理秩序建设的公益性停车场,是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的方式进行建设与管理。
在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医院、政府机关、博物馆、展览馆、大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服务性设施用地内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建设用地实行划拨。
第九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
开发利用卫生、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及道路、广场、绿地地下空间资源单独选址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征求地面设施所有权人意见,提出建设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停车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民防、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鼓励建设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依照前款规定建设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道路、广场、绿地以及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规划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场。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本市核心区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其所在区域内的居住停车需求,鼓励建设单位在配建指标基础上利用地下空间增建停车场。
建设单位应当将增建的停车场对周边居民开放。
第十一条既有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居住区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