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违法案例分析题

药品违法案例分析题
药品违法案例分析题

2011年4月10日,A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辖区内B医院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药房使用的标示为C药品生产企业的注射用头孢曲松钠(批号1011003)质量可疑,经核查,该批药品为假冒产品。经调查,B医院于2011年4月1日从A市D药品有限公司购进该批药品200支,已使用150支,库存50支;D药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5日从E市F医药有限公司购进2000支,目前库存500支。B医院为合法医疗机构,D药品有限公司、F医药有限公司为合法药品批发企业。B医院、D药品有限公司购进该批药品时索取了合法票据,建立了验收记录,未索取、留存供应商的合法资质。

问题:该案依法应如何办理?(包括违法主体、案件定性、适用法律、自由裁量等等,并简要进行案件分析)

2011年6月5日,根据举报,A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端掉一销售假药窝点,经调查,崔某、张某将假冒B

药业有限公司的罗红霉素胶囊,以B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身份向该县顺达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罗红霉素胶囊2600盒,得款10400元。至案发时顺达药业有限公司已销售2000盒,销售收入20000元,库存600盒。顺达药业有限公司未索取销售人员资质和销售票据。经市场调查,B药业有限公司的罗红霉素胶囊市场批发价每盒10元左右,零售价每盒12元左右。顺达药业有限公司为合法药品批发企业,B药业有限公司为合法药品生产企业。

问题:该案依法应如何办理?(包括违法主体、案件定性、适用法律、自由裁量等等,并简要进行案件分析)

2010年3月,A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B医药连锁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仓库中库存的标示广州某药业生产的盐酸环丙沙星片的包装与说明书标示的内容不一致,外包装上标示的适应症为“呼吸道感染、脑膜炎、胃肠道感染、泌尿道感染、淋病菌感染”,其中“脑膜炎”在说明书上未标示。经调查,上述盐酸环丙沙星片确为广州某药业生产,包装上标示的适应症“脑膜炎”未经国家批准,也与其在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的不一致。经查,该公司从徐州C医药公司购进314盒,已销售233盒,库存81盒,每盒零售价19.5元,有购进发票和验收记录,索取了供应商资质。

问题:该案依法应如何办理?(包括违法主体、案件定性、适用法律、自由裁量等等,并简要进行案件分析)

2011年6月,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内A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使用的标示为海南天宇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神速宁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4417)可疑,A诊所提供了海南天宇药业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复印件及一张药品出库单,但无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厂家业务员身份证复印件。经向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查,海南天宇药业有限公司不是合法药品生产企业,神速宁胶囊药品批准文号为伪造。A诊所共购进该药品130盒,销售110盒,库存20盒,零售价格每盒93元。厂家业务员在案发后与当事人失去联系。A诊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问题:该案依法应如何办理?(包括违法主体、案件定性、适用法律、自由裁量等等,并简要进行案件分

析)

2011年6月1日,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A药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正在销售的标识为B公司(异地)生产的壮阳春胶囊,销售时故意将药品外包装去掉,情况可疑。经向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查,确认该药店提供的药品销售凭证不是生产企业开具,向药店销售药品的销售人员韩晶也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业务员。韩晶持有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已超过有效期,案发后失去联系。壮阳春胶囊购进20盒,销售15盒,剩余5盒,购进价格每盒41元,销售价格每盒50元。

问题:该案依法应如何办理?(包括违法主体、案件定性、适用法律、自由裁量等等,并简要进行案件分

析)

2011年6月10日,C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A药店销售的多潘立酮片质量可疑,且该药店现场不能提供该批药品的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执法人员当场对该批药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经向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查,该批药品为假冒产品。经对该药店负责人王某调查,上述药品系由自称为B市D药品批发企业的销售人员“李某”送货上门的,且在购进时该药店未索取、查验、留存供货方资质证明及购药票据。经向B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查,D药品批发企业无“李某”此人。

问题:该案依法应如何办理?(包括违法主体、案件定性、适用法律、自由裁量等等,并简要进行案件分析)

2010年5月6日,A食品药品监管局查明辖区内一药品批发企业有如下违法事实:1.非法配制销售肤消净等三种制剂,货值金额9320元,违法所得10718元。2.销售标示长白山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阿莫西林90盒和感冒片86瓶,货值金额3672元,违法所得出773.6元。以上两种药品经标示生产厂家核实并出具有证明确认为假冒产品。3.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一次性输液器5件,货值2000元。处理决定:上述事实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非法配制销售制剂行为,给予没收原辅材料、半成品、未售出的制剂及其相关材料和违法所得的处罚,并处配制销售制剂货值金额4 倍罚款。2.对销售假冒药品行为,处以没收尚未售出的假冒药品,并处假冒药品货值金额4 倍罚款。3. 对无证经营医疗器械行为处以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并处罚款3000元。

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案情,回答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正确,并简述理由。

A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07年5月30日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B大药房涉嫌无证经营,当场固定证据销售票据11 张,决定对相关药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当即出具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所附物品清单表明未对散装药品进行清理登记,将药品运至A食品药品监管局仓库存放。经调查查实,B大药房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是零售,而11 张票据中有9张票据显示销售对象为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货值金额2228.8元,违法销售所得1938.1元。在先行登记保存后第6天,该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己登记保存的药品进行了清点,重新出具了先行登记保存证物通知书,将药品仍存放在A食品药品监管局。在第二次登记保存后第10天下达了《行政处理通知书》。

定性:B大药房11 张票据中有9张票据显示销售对象为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应定性为擅自改变经营方式,为无证从事药品批发行为。此种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73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意见:依据《药品管理法》第73条之规定,1.责令停止从事药品批发业务;2.没收违法销售药品(详见没收药品清单)和违法所得1938.1元;3.并处货值金额2.5倍罚款5572元,罚没合计3876.1元。

问题: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找出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存在哪些错误并简述理由。

2011年5月21日,A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市B医院查获标示C市某医院配制制剂的肠炎胶囊30瓶,标示批准文号为豫药制字Z04140046。同时在B医院肛肠科医生李某的办公桌内查处处方2张,显示已销售患者肠炎胶囊14瓶,每瓶售价70.00元。该医院称上述制剂是从C市某医院调剂使用的,但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调剂使用的批件和购进票据。经向C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C市某医院没有取得该制剂的批准文号,没有配制过制剂,从未向B医院销售过上述制剂。在后续调查中,B医院始终没有说清上述肠炎胶囊的来源。

B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查实A医院自2011年5月1日至6月3日,共从E市C实业公司制氧厂购进医用氧气650瓶,将C实业公司制氧厂发票入账,已使用600瓶,销售收入48000元,尚存50瓶,购进价格每瓶30元,货款1950元已汇至C实业公司制氧厂账户。C实业公司制氧厂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其销售的氧气瓶和说明书上标示品名为医用氧,标示的药品批准文号系假冒。A医院为合法医疗机构。

(二)群众举报,2010年3月以来,A药品生产企业在生产VC银翘片的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药维生素C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A药品生产企业为合法药品生产企业,具有VC银翘片的的法定生产条件。

问题:应从哪些方面着手查清事实?

1.陈述调查取证的主要内容。

2.简要陈述案件调查程序及其需要的主要执法文书。

3.简要进行调查分析。

三)2011年3月5日,B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A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来函,要求对标示为B省C 企业生产的D药品的生产、检验情况进行核查,随函附有A省的药品检验报告,显示该产品按照国家补充检验方法检验,检出了不应该含有的E成分。B省局随即通知该企业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理。C企业为合法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生产D药品的法定条件。

问题:执法人员应该开展哪些工作?

1.陈述调查取证的主要内容。

2.简要陈述案件调查程序及其需要的主要执法文书。

3.简要进行调查分析。对该企业依法如何处理?处理依据有哪些?

(四)A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B药业有限公司,2011年1月以来生产的清热解毒口服液(规格10ml),不按国家批准的处方投料,不加中药材金银花,编造药品生产批生产记录等记录。B药业有限公司为合法药品生产企业,具有清热解毒口服液(规格10ml)的法定生产条件。问题:对该举报应如何展开调查?

1.陈述调查取证的主要内容。

2.简要陈述案件调查程序及其需要的主要执法文书。

3.简要进行调查分析。

(五)A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B药业有限公司,2011年以来生产的复方丹参片,为降低生产成本,不按国家批准的处方投料,不加中药材三七,编造批生产记录等记录。B 药业有限公司为合法药品生产企业,具有复方丹参片(规格10ml)的法定生产条件。

问题:如何对该举报展开调查?

1.陈述调查取证的主要内容。

2.简要陈述案件调查程序及其需要的主要执法文书。

3.简要进行调查分析。

六)A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B公司,2011年3月以来生产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规格1ml:5mg)使用的原料药部分为化工产品。经初步调查,该企业仓库原料药包装、原料药台账、批记录等记载为合法药企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

问题:如何对该举报展开调查?

1. 陈述调查取证的主要内容。

2. 简要陈述案件调查程序及其需要的主要执法文书。

3.简要进行调查分析。

(七)2011年5月21日,A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该市B公司购进销售一批标示青海省格尔木同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蛤蚧定喘胶囊。经执法人员调查,该药品为假冒合法生产企业药品批准文号的假药,共购进3000盒,已销售2500盒,销售价格每盒32元,销售所得8万元。B公司不能提供该批药品的购进票据,不能说清其合法来源。B公司为合法药品批发企业,青海省格尔木同康药业有限公司为合法药品生产企业。

问题:

1.请列出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现场检查的主要场所?每个场所需现场调取的主要证据是什么?

2. 请列出执法人员应对B公司哪些人员进行调查?对每个人的调查主要内容是什么?

3.请列出该案件的主要程序?需要的主要执法文书有哪些?

4.请拟定该案件中假药协查函的主要内容?

5.简要进行调查分析。如需吊销B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向什么单位报送哪些资料?

(八)2011年5月15日,A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抽验B药店经营的药品三黄片,经检验为劣药。B药店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调查,B药店共购进三黄片10盒,购进价格为每盒1元。已销售了5盒,销售价格为每盒1.2元。抽验3盒,现存2盒。B药店为合法药品零售企业。

问题:根据以上违法事实

1.陈述调查取证的主要内容。

2.简要陈述案件调查程序及其需要的主要执法文书。

3.简要进行调查分析。

十大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十大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违法广告案例1:“苗毅韧牌胰衡片”食品广告(广告主:云南恩红药业有限公司),该广告使用“大约有%的糖尿病人病情得到控制,89%的糖尿病人胰岛功能有不同程度的恢复,持续用药6个月后,糖尿病惊现36%恢复正常”等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属非药品宣传对疾病治疗作用,误导消费者,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2:“久治不愈的糖尿病和并发症,哪里能治愈”医疗广告(广告代理公司:昆明平凡广告有限公司),该广告宣传保证治愈,使用患者的名义作证明,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3:“双灵固本散”药品广告(广告主:青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该广告以印刷品形式发布,广告宣传治愈率,并利用患者的形象作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4、“唐乐舒胶囊”保健食品广告(广告主:曲靖开发区唐乐舒经营部),该广告以印刷品形式发布,广告内容中利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宣传,夸大保健食品广告的功能,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5:“康华夜话?性情空间”医疗广告(广告主:昆明康华医院),该广告中宣称的“拥有最新从德国引进的BAT光离子动态检测系统”的内容,无相关证明材料证实,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6:“攻克失眠抑郁顽症难关、展现高科技医学(中医治疗失眠、抑郁症、植物神经紊乱)”医疗广告(广告主:云南中医学院附设中医医院),该广告中宣称的“科学研究表明,不睡觉只能活5天,不喝水只能活7天”的内容,无相关证明材料证实,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7:“治好肝病阳转阴后付款”医疗广告(广告主:云南明华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该广告中出现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8:“治愈肝病阳转阴只收380元”医疗广告(广告主:黄土坡健民门诊部),该广告中出现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9:“新电解导融技术成功治疗前列腺疾病”医疗广告(广告主:航空门诊部),该广告中宣称的“在全国三百余家大中型医院临床应用,已让数万例患者得到康复”、“数小时达到治疗目的”的内容,无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

精选资料药事管理案例分析 共10页

擅自配制制剂案 案情简介: 武汉市药监部门突查武昌某中医门诊部,查获400余袋无文号 治肝假药和60多瓶水剂。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位于武昌紫阳路的某中医门诊部一楼药房进行检查,发现400余袋紫色,棕色,黑色的药 丸,外包装塑料袋上无任何标示,以及60多瓶褐色水剂一批。药房处方上,记录有转阴1号,5号,6号记录。这些无文号药剂是该门诊部肝 病和耳鼻喉专科用药。 专科承包人张某交待,他来自广西,这些无文号的药丸是所谓的 “转阴排毒丸”,是在门诊后的注射室里分装的。张某与门诊的合同中 显示,他每年向门诊部交纳“管理费”10万元。该门诊部和张某拒不交 待药品来源,价格和使用数量 本案属于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的行为: 案例分析认定。 1、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 条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 部 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2、未取得制剂批准文号《药品管理法》第二 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 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 管 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某中医门诊部擅自分装的“转阴排毒丸”未属于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假药。,经批准. 处理结论:《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 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 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 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 金 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法经典案例

广告法经典案例 王泉诉东方肾脏病医院邮购药品赔偿纠纷案【提出问题】 因违法药品广告诱使患者购药,虽没有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但为购买药品所支出的费用经营者就是否应予赔偿? 【要点提示】 不含有诊疗服务,单纯以售药为目的所出售的药品应理解为生活消费商品,根据医方做虚假广告的事实,依照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医方承担双倍退款义务。 【案情】 原告:王泉。 被告:东方肾脏病医院。 1999年4月20日,被告在报纸上登载了《治疗肾脏病尿毒症的新希望〈东方肾脏病医院中医全息根治疗法〉》的广告,该广告对肾脏病、尿毒症的中医全息根治疗法的特点、疗效、临床应用、治疗方式等进行了介绍。原告瞧到了这则广告后,向被告进行了咨询,1999年5月13日,被告对原告的咨询用信件进行了回复,内容为其医院中医全息疗法能从根本上治疗肾脏病。2003年10月—2004年10月,原告向被告邮购20180元的“东方生力散”、“东方肾病胶囊”与“GS系列全息治疗仪”。原告服用被告提供的药品与使用了治疗仪后,病情未得到改善。2005年2月,原告认为被告的广告宣传不实,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反映,山东省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原告的反映进行了回复,内容为:该局已对被告违反《广告法》发布的医疗、内部制剂广告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并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医疗费用40360元。诉讼中,原告撤回对报刊单位的起诉。 【审判】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刊登的广告内容与出具给原告的信件中隐含了能够根治肾病,误导了原告接受被告的治疗,使原告花费了不必要的医疗费。这种误导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医疗费的主张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

药事法规教学案例库及案例分析

目录 1、违法药品广告案 (1) 2、“蒙茸胶囊”案 (2) 3、医疗器械案 (3) 4、擅自配制制剂案 (5) 5、“泰元胶囊”销售案 (6) 6、“人α-干扰素”生产销售案 (8) 7、药品销售案 (10) 8、药品销售案 (12) 9、虚假医疗广告致人损害案 (13) 10、擅自删改药品说明书致人损害案 (15) 11、行政垄断案 (18) 12、兽药店经营人用药品案 (20) 13、假冒品牌药品案 (21) 14、兽用医械出售给人体使用案 (22) 15、购进药品无记录案 (23) 16、流动售药案 (24) 17、药品无照经营案 (25) 18、违反药品说明书案 (26) 19、违反药品说明书案 (27) 20、非法包装案 (28) 21、药品经营地址变更案 (29) 22、药品捆绑赠品销售案 (30) 23、从一则案例看《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适用 (32) 24、非法售药案例 (37) 25、将过期药品赠送他人使用案例 (40) 26、药品不良反应案例 (42) 27、贿赂医生案 (44) 28、网上伟哥假药案 (45) 29、变造广告审查文件案 (47) 30、中山特大制造冒牌药品商标案 (48) 31、新药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49) 32、虚假药品广告案 (51) 33、齐齐哈尔恒瑞药业生产假药案 (52) 34、“齐二药”假药事件 (56) 35、违法销售二类精神药品“安定注射液” (58) 36、广东曝光非法行医 (59) 37、西医自制中药制剂 (61) 38、外来医生自制假药害苦患者 (62) 39、经营假药案 (63) 40、食品套用药品名称案 (64) 41“玉盘消渴片”假药案 (41) 42、假冒“达菲”案 (66) 43、使用头孢曲松钠制剂死亡案 (67) 44、广东佰易人免疫球蛋白事件 (68) 45、“梅花K”假药案 (70) 46、“欣弗”事件 (71) 1

药事管理学案例分析

《药事管理学》十个案例分析 案例二:心宁片药品广告案 【案情简介】2007年10月27日,在《海南特区报》第15版上刊登的陕西君碧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处方药——心宁片药品广告,其广告批准文号:陕药广审(文)第2007070438号。该广告以患者自述的方式宣称,产品经8大医院权威验证,4个疗程根治心脏病。服用一个疗程,不适症状得到改善,服用二个疗程心绞痛发作次数减少,血压、血脂逐渐平稳下降,服用三个疗程后心肌心血管得到前所未有的改善,服用四个疗程,症状全部消失,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等全面好转,并且杜绝二次复发。 【案例分析】该药品广告存在以下违法内容:①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如广告宣称8大医院权威验证,4个疗程根治心脏病。绝对化的宣传功效,严重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的规定;②广告利用患者的形象夸大使用药品的疗效,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十三条规定;③该药品是处方药,禁止在大众媒体发布药品广告,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四条规定。 案例三:篡改广告审批内容案 【案情简介】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07年6月6日发布2007年第1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公告通报了青海省格拉丹东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巴桑母酥油丸”、哈药集团三精千鹤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牛鲜茶”、山西正元盛邦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三宝胶囊”、抚顺澎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抗骨增生片”、福建南少林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降压袋泡茶”五种产品在广告宣传中广告内容与审批内容不符,对消费者造成一定程度的误导。 【案例分析】按照《药品管理法》及《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规定,对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要坚决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青海、黑龙江、山西、辽宁、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上述五个产品在广告宣传中严重篡改广告审批内容,属违法宣传活动,应撤销其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自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同时,按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严重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药品广告,通过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综合监管手段,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所涉及的药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提醒消费者谨慎购买因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而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的药品。 案例六:药品标签警示不足致伤案 【案情简介】2000年8月,美国佛蒙特州吉他手戴安娜·莱文因严重头痛合并恶心、脱水症状到社区卫生诊所求治,医生为其注射惠氏公司药物“非那根”时,并未采取药品标签建议的肌肉注射,而是采取了静脉注射,理由是静脉注射对改善她严重的偏头痛效果较佳。由于医生注射不当造成部分药剂注入动脉,导致莱文右手和右前臂坏死被迫截肢。在对这起医疗事故起诉诊所获得医疗事故赔偿金后,莱文在佛蒙特州法院控告惠氏,认为药厂应该修订FDA批准的标签,标明该药严禁推注。 惠氏抗辩认为,药品标签经过FDA批准,符合联邦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使它在类似事件的诉讼中免责,而且未经FDA批准,公司无法修改药物标签。

虚假药品广告案例

虚假药品广告案例 1、案例陈列 2、分析明星代言广告的利弊 3、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责任在谁 4、如何避免 一、医疗药品、保健品 侯耀华代言虚假广告病历 2009年,中国广告协会发出通报,著名演员侯耀华共代言了包括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多个行业的10个虚假产品广告。这些广告包括澳鲨宝胶囊、渭肠益生元、加拿大V6胶囊、黄金九号、方舟凯达降压仪等。事件被曝光后,侯耀华开始还高调坚称要维权,因为不夸张就不叫广告。随即其言论遭来口诛笔伐,认识到问题严重性的侯耀华连忙发公开信道歉。 赵忠祥代言医疗广告病历 2009年2月,工商总局等五部委发出通知,禁止聘请不具备执业资质的人士担当医疗、健康类节目的嘉宾,严禁演员和社会名人主持医疗、健康类节目。而赵忠祥主持的“壮骨拔毒贴”的电视片,就是属于这类被禁止的变相医疗广告。当时赵忠祥回应说,这是自己很久之前做的,那个时候还不知道有这个规定。 2009年11月,赵忠祥出镜“长城利脑心片”电视购物

广告,宣称是“军工产品”,5年以内的中风偏瘫6盒见效、冠心病3盒见效等等。随后被商业联合会点名批评是虚假广告,其参与制作的“长城利脑心片”和“复方咳喘胶囊”两支广告片涉嫌违法。这一次, 赵忠祥 否认广告中的话是自己所说。他坚持认为,自己只是以主持人采访的形式做医疗节目,并非代言人。 2010年3月,18则涉嫌违法违规广告再次掀起“广告门”事件,这一次赵忠祥依然未能幸免,就在3·15当天,其参与主持的违法药品“甲乙抗栓”广告片在不少地方台的黄金时间播出。这一次,赵忠祥的口气软了许多,他除了为自己开脱,称广告合同早已过期外,还是呼吁了一下,希望电视台停播这些广告,不要伤害消费者的利益。 唐国强解晓东代言医院被曝虚假广告 唐国强和解晓东代言的北京新兴医院被媒体曝光做虚假广告,夸大疗效,因为过度“神化”医院的医术而使大量患者上当受骗。据报道,该院曾数次被卫生部门查处,并且在2002年的一次检查中发现“该医院药房是用很大的秤像称粮食一样称药,连中药房最必需的戥子都没有”。同时该院不孕不育诊疗中心副主任高雅儒“只学过西医,根本没有学过中医”,而高的处方“竟是由护士开出的”。 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减肥茶被指虚假宣传

药事管理与法规案例分析汇总

1、无证照经营药品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03年4月,某工商部门在日常执法时发现,辖区内袁某(个人)涉嫌无营业执照经营药品,该工商部门对袁某的药品进行了扣押。由于工商部门对扣押的药品质量不能鉴定,便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药监部门在鉴定药品质量的时候,发现袁某经营药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进一步调查,袁某无证批发经营药品已长达5年之久。鉴于此种情况,药监部门向工商部门提出,此案应属于药监部门的查处范围。 案例分析: 该案件涉及到谁是案件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证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查处无照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时,《药品管理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适用效力不同,《药品管理法》是人大制定的法律,效力高于以国务院令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处理结论: 袁某无证照批发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应由药监部门以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如果袁某的经营数额达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达1万元以上,就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药监部门应及时把案件移交给公安部门处理。 5、假冒名牌药品处罚案 案情简介: 某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某医疗机构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的达克宁乳膏(标示为西安杨森制药公司001120778)的包装印字、色泽与正品不一致,即对该乳膏进行了抽样检验,并将样品寄至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质量部进行确认。经检验,结果符合规定。但西安杨森制药公司质量部确认该乳膏为假冒产品。 案例分析: 该案件涉及到关于使用假冒品牌药品的处罚适用条款 目前,有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使用假冒品牌药品行为的处罚的违反条款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由于,《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而假冒品牌的药品显然没有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是冒用正品药品的批准文号。 处理结论: 对假冒品牌药品处罚适用的是它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

药品案件十大案例

第三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医疗机构。 厦门网-厦门日报讯文/图记者陈泥通讯员刘启国 昨日,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今年以来,我市药监部门开展了打击非法境外药品、非法“性药”、中药材(饮片)、广告、网络非法售药、保健食品打“四非”、无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等10个专项整治,共发现和查处各类“三品一械”违法违规案件400余起,其中立案103起,当场处罚228起,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刑事案件87起,配合公安机关查获涉药犯罪嫌疑人39名,罚没款143.2万元,没收物品价值11.3万元。 11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这标志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将主动公开。在这一背景下,昨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本报独家发布了今年以来查处的十大典型案例。据了解,此次监管部门曝光的案例,全部是社会影响大、危害严重的重大案件,对社会上的各种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起到警示和震慑。食药监部门也就此提醒市民,买药时一定要认准“国药准字”,对一些打着讲课、办培训班等活动推销药品的行为,要警惕购买。如发现问题,可拨打电话12331举报。 药品稽查年度关键词 ●非法药品 今年以来,药监部门加大了对非法境外药品和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整治力度,与公安部门共同处理经营使用未经批准进口药品、标示改善“性功能”产品(未经批准生产)200余起,依法作出认定书200余份。对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取保候审、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 ●非法收购药品 药监部门开展打击非法收购倒卖医保药品,针对非法收购药品违法行为流动性强、覆盖面宽、取证难和处罚执行难等问题,以“打源头、端窝点、破网络、清市场”为重点,联手公安机关等部门查处了以林某某为首的非法收购倒卖医保药品团伙3个,捣毁6个非法收购药品的犯罪窝点,抓获8名犯罪嫌疑人。此外,积极探索打击非法收购药品违法犯罪工作的新机制、新办法,有效遏制了辖区内非法收购药品的违法行为。 ●“打四非” 市食药监局密切与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通过摸底排查、突击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等方式,共查处各类保健食品违法犯罪案件21起,其中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2起,行政处罚立案19起。取缔利用“健康讲座”方式非法宣传、销售保健食品行为16起,办理保健食品协查件249件。 ●互联网非法售药 药监部门联合公安、工商、电信等部门,通过关闭网站、屏蔽信息、发布警示等打击利用互联网非法收售药品行为,成功查处17起网上非法售药行为,冲击了10个互联网销售假药窝点(湖里4个,翔安3个,思明、同安、海沧各1个),破获网络销售假药案4起。 ●虚假违法药品广告 今年以来,药监部门通过“在线违法广告监测管理系统”,全市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进行监测,每月将监测情况汇总上报省食药监局,同时抄送市工商局,每季度还将违法广告监测结果及处理情况向市委宣传部、市纠风办、市文广新局等部门通报。通过违法广告监测工作共发现假药3种,假冒保健食品1批,全部予以立案查处。 ●监督抽验 药监部门今年共安排药品监督抽验1000批次,发现不合格产品46批,不合格率为4.6%。与去年同期相比,不合格率下降了0.7%,对这些不合格药全部予以行政处罚。完成基本药物抽检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福建省增补药物目录为主,全年共完成抽验531批次,我市基本药物药品流通市场药品合格率为99.8 %,生产合格率为100%。 ●投诉举报 ”投诉举12331余次,充分发挥“3700今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为群众提供安全合理用药咨询 报平台作用,处理各类投诉举报511件。药监部门还对举报、投诉产品或有消费争议的产品全部核查进货渠道,对库存产品依法依规进行监督抽验,发现违法案件28起(其中13起移送给公安部门)。“12331”投诉举报平台成为全市“三品一械”安全信息综合平台、为民服务平台。 案例1

虚假广告案例及其分析

虚假广告案例及其分析【案例1】:2004年8月2日,《上海瞭望东方周刊》一篇题为《北京新兴医院 巨额广告打造“包治百病”神话》的文章,对自称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医疗水平最高”、“专业医治不孕不育症的‘超级航母’”北京新兴医院提出了质疑。该报道指出北京新兴医院其实是用钱炮制了一个“送子”神话,所谓的“高疗效”是亿万元广告吹出来的。而给该医院做广告的唐国强、解晓东两位明星也同时遭到质疑。随后,各大报纸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报道,该医院将网站上部分虚假内容做了更正并收购了部分有相关报道的报纸。 北京新兴医院被曝光后,公众及监管部门纷纷质疑该院“铺天盖地的广告有夸大成分”,各媒体也不断接到来自各地患者的投诉,投诉的范围亦超出该院涉嫌“夸大宣传”,刊出不实广告打造“送子”神话,更多的患者、同业专家、医师、药师对北京新兴医院的高额收费、医生资质、检查过程、用药过程、治疗效果等提出全面质疑。一时间,媒体对这家医院的报道,似乎比该医院在全国20多家电视台做的广告更引人注目。 【分析】作为关系公众生命安全的医院,北京新兴医院通过大量虚假广告,赢得了市场,骗取了消费者的信任,其性质是非常恶劣的。就整个案例来看,北京新兴医院的虚假广告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聘请观众熟悉的代言人,提高对新兴医院的信赖感。其次是通过大范围在全国卫视频道的垃圾时段密集播出电视广告,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品牌传播到一定的阶段后,又在央视黄金时段投放公益性广告,进一步提升认知度和权威性。同时新兴医院还采用多种广告形式,如证言广告、电视短片广告、说唱广告、浮标广告、冠名广告、访谈节目形式的广告等多版本广告来增强传播效果。最后是广告语言中的“最高”、“全面”、“所有”、“都能”等无疑为新兴医院戴上了神奇的光环。 我们从危机发生后医院的一些做法可以看出,北京新兴医院在危机处理上严重违反了“诚信”和“系统”处理的原则。事件发生后,新兴医院并没有出来主动承认错误,积极修改,而是采取了“遮、掩、捂、推”的处理手段,试图收购报纸,指责竞争对手操作等,根本没有意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这足以说明新兴医院缺乏对危机性质和危机严重性的认识,更无从谈及危机处理的技巧。 资料来源:卫生法制论坛;叶秉喜、庞亚辉著《考验——危机管理定乾坤》 【案例2】李嘉欣代言黄金叶坠 代言风波:香港女星李嘉欣在电视购物节 目中代言的黄金叶坠,到了消费者手中突然 “金凤凰变成了老母鸡”。从99足金变成了一 片黄铜,售价398元的东西被揭成本仅16元。 明星带着名人的光环和声誉为商家叫卖,着实 令人防不胜防。 【分析】至于有多少消费者这是被骗,我们 也无从统计,只是以该种形式出现的又岂止李 嘉欣代言的广告和产品,现在存在的虚假广告不仅行业扩大而且其传播方式也不

十大保健品经典营销案例分析

十大保健品经典营销案例分析 中国医药保健企业在最近的二十年中发展迅猛,10年来的复合增长率约为13%。近年来,中国医药工业规模和利润持续增长的同时增速在下降。我国医药保健行业主要存在的问题有:行业集中度低、创新研发能力不足、产能过剩、缺乏国际市场经验、成本高、营销模式落后等。 医药保健行业营销案例分析专辑详细总结了国内著名医药品牌的营销案例,如黄金搭档、海王、太太口服液、安利、九芝堂等保健品营销案例。医药保健行业营销案例分析专辑通过对我国医疗保健行业营销案例新形势的充分理解和分析,全面剖析我国药品市场的竞争格局,研究各种营销模式的利弊,以改善国内制药企业的营销战略模式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下面介绍我国十大保健品的经典营销案例: 新中国迎来了60华诞,保健品营销人才辈出,也在不断创造奇迹,更是监管的“重灾区”。回首风风雨雨,笔者按其操作方式,整理出十大保健品营销经典个案,回顾曾经逐鹿此间的群雄。 三株帝国:“证言”神话 一支15万7千人的团队,几乎每一个有人出没的地方都有其营销人员的脚印,从城市到农村,其所到之处总会刮起一股保健浪潮。在全国人民还没有弄清楚保健品是什么的时候,这支“铁军”已经用脚丈量了中国的一寸寸土地;在大多数营销人还不知道什么叫创意的时候,一支支“军团”已经出征,在市场上燃起滚滚狼烟, 如同一支训练有素的虎狼之师,所到之处捷报频传。

路演、试服、证言、买赠,这些后来被广泛采用的方法便诞生在这场摧枯拉朽 的战争中,没有名目繁多的术语,消费者像迎接邮递员一样等着营销人员发小报;没有各种技巧的组合,一部专题中除了证言还是证言,观众们像注射了兴奋剂一样 拥挤过去,拿出自己并不多的钞票,抱一瓶三株口服液仿佛得到了玉露琼浆。80亿元的年销售额,相当于每个中国人为自己的保健花了7元钱,这是一个让医药保健品营销人激动的数字,是一个美丽的传说。而这一切,都在济南一个不起眼的办公室里运筹帷幄,其辉煌的业绩成就了医药保健品营销界的“珠峰”。 后来人每每听到这段往事,仍然会兴奋不已。“三株帝国”,保健品界的真正骄傲,营销人的自豪。 汇仁肾宝:含蓄说“性” 凡进入补肾市场者都不得不仔细研读汇仁肾宝的传奇,其初期采取“人海”战术,凭着“飞机加步枪”的营销策略竭力强迫百姓接受产品信息,令汇仁肾宝开疆拓土势如破竹。 汇仁肾宝在除西藏外的全国所有省份都建立了营销分支机构,覆盖全国2000 余个县(市、区)市场,派出各级营销人员3000余人,所到之处大量投递宣传小报、折页,张贴宣传画,悬挂横幅、条幅,将汇仁肾宝的各种广告贴满大街小巷、住宅区、电线杆及农村的大墙,细致的工作让人感觉汇仁肾宝无处不在。

案例分析 (2)

2.1 刺五加注射液污染引起的严重不良事件 【案情简介】2008年10月5日,云南省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使用黑龙江省 某制药厂(黑龙江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某药业公司)刺五加注射液后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经查,这是一起由药品污染引起的严重不良事件。某药业公司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部分药品在流通环节被雨水浸泡,使药品受到细菌污染,后被更换包装标签并销售。2008年7月1日,昆明特大暴雨造成库存的刺五加注射液被雨水浸泡。某药业公司云南销售人员张某从某药业公司调来包装标签,更换后销售;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云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在被雨水浸泡药品的部分样品中检出多种细菌。此外,某药业公司包装标签管理存在严重缺陷,管理人员质量意识淡薄,包装标签管理不严,提供包装标签说明书给销售人员在厂外重新贴签包装。 2008年10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云南省红河州6名患者使用了标示为黑龙江省某制药厂(2008年1月更名为黑龙江某药业公司)生产的两批刺五加注射液(批号: 200712272 1、200712151 1,规格:100ml/瓶)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其中有3例死亡。 【案例分析】 1. 案例性质 该药业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刺五加注射液事件是一起由药品污染引起的严重不良事件,依法应按假药论处。 2. 案例处理 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该药业公司刺五加不良事件的处理如下:行政责任:(1)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令并监督黑龙江某制药厂召回2007121511和2007122721两个批次的100ml刺五加注射液,查封、扣押以上两个批次药品的库存成品和留样。 (2)由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令该药业公司全面停产,收回药品GMP证书,对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3)由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处理企业直接责任人,在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建议该企业主管部门追究企业管理者的管理责任。刑事责任: 该药业公司销售人员张某等人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2 03年8月15日上午8点半至9点,根据群众举报,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执法人员在书剑苑现场聆听了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其产品“泰元胶囊”的宣传讲座,经发现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夸大其产品“泰元胶囊”(保健食品)能够治疗各种风湿病、颈椎病、腰腿疼等疾病,并现场卖“药”,并现场销售了两天,出售了50盒,获得违法所得4000.00元。 问题: 1、本案违法主体是谁? 2、有何违法行为,应定性为什么? 3、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本案中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有以下违法之处: 1、销售假药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 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夸大其产品“泰元胶囊”(保健食品)能够治疗各种风湿病、颈椎病、腰腿疼等疾病,是以保健食品冒充药品,属于假药。 2、虚假广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 程有限公司宣传其“泰元胶囊”能治疗人体疾病,属于非法的虚假宣传。

违法广告案例分析.doc

违法广告案例分析 一、"日宝来福"广告案 二、"减肥健腹机"广告案 三、"皇家别墅"广告案 四、医疗广告案 五"天成金芝口服液"广告案 六、"必青神"广告案 七、"特效杀菌王"广告案 八、"三九新兽药"广告案 九、烟草广告案 十、"兰贵人"广告案 十一、"硬壳人造蛋"、"康畅口服液"广告案 十二、"娇美"减肥茶广告案 十三、"雅典花园"广告案 十四、"根治风湿"广告案 十五"曼吉磁贴"广告案 十六"清妃"化妆品广告案 十七、"美容专版"广告案 十八、"安君宁"广告案 十九、"保健食品"广告案 二十、"饮科公司告示"广告案 二十一、"移民咨询"广告案 二十二、"降糖冲剂"广告案 二十三、"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案 二十四、"白酒"广告案 一、"日宝来福"广告案 【案情】根据举报,石家庄市工商局对石家庄济民经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该公司正在向用户播放介绍其销售的"日宝来福"磁性健康产品录像带,录像内容中特别介绍了黑龙江省委书记使用"日宝来福"产品的情况,经查,黑龙江某省委书记根本不知道"日宝来福"这一产品。 请根据以上材料和广告法律规定,回答: 1、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商业广告可以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但必须经过被使用机关的书面同意 B、商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 C、非商业广告可以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但必须经过被使用机关的书面同意 2、关于本案的广告,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录像带是新闻,不是广告 B、是自我宣传,不是广告 C、是商业广告 D、是社会类广告 3、关于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广告应当真实,企业广告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的必须有事实 B广告应当合法,使用他人名义的,必须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但商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 C、对于一则广告而言,真实性不等于合法性,二者必须同时具备 二、"减肥健腹机"广告案 【案情】本公司最新购进美国生产的减肥健腹机。此仪器采用国际最先进技术,曾获纽约国际博览会金奖。经省立医院等八大省直属医院临床使用,测量数据准确可靠。进口数量有限,请速订货。本公司郑重承诺,此仪器已向保险公司保险,如用户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可以退货。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略)联系人(略) 电话(略)联系电话(略) 请找出此广告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及对应的法律规定条款。 三、"皇家别墅"广告案 【案情】某报纸发布了皇家别墅预售广告,广告文字部分的主要内容提到:写字搂由多次获得鲁班奖的建筑公司设计开发,位于市区与新崛起的开发区中间,距市中心开发区仅需15分钟车程。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后,到达机场仅需20分钟。写字楼所在的地区将建成本市的商贸金融区,风水绝住,将给您带来滚滚财源。大厦商住两用,欧式外观,是当今贵族逃遥所在,大厦封顽在即,现开始预售,前20名入住者价格优惠,每平方米均价480O元,可提供六年七咸按揭,投资回报率高达700%,升值潜力无限,就在眼前,是公司和个人投资的最佳选择。 请根据以上材料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回答: 1、关于房地产的预售和销售广告,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此项目是预售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广告 B、预售商品房可以发布广告,但应当在广告中标明预售许可证书号 C、销售商品房广告应当载明广告代理公司名称 D、预售或者销售房地产广告中仅出现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开发企业名称 2、关于此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的证明文件,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建筑工程公司的营业执照 B、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C、建筑工程公司获得鲁班奖的证书、 D、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地产广告证明 3、关于该广告涉及的价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预售房地产项目不得在广告中出现价格表示 B、广告中应标明价格的有效期限 C、均价不是实际的销售价格,不符合规定 D、房地产广告中的价格应一视同仁,不得出现对部分人的优惠 4、关于该广告的其他内容,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该广告未载明资产评估内容,表明评佑师、评估单位和评佑时间,应当补充 B、该广告应当有项目位置示意图,并应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药品企业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案例1 某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某医疗机构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的达克宁乳膏(标示为西安杨森制药公司001120778)的包装印字、色泽与正品不一致,随即对该乳膏进行了抽样检验;并将样品寄至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质量部进行确认。经检验,结果虽符合规定,但西安杨森制药公司质量部确认该乳膏为假冒产品。该案件如何定性?对医疗机构的处罚依据是什么以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定性为假药。厂家否认生产,说明样品是无注册产品。医疗机构按销售假药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该案件涉及到关于使用假冒品牌药品的处罚适用条款。目前,有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使用假冒品牌药品行为的处罚的违反条款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由于,《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而假冒品牌的药品显然没有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是冒用正品药品的批准文号. 处理结论:对假冒品牌药品处罚适用的是它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而不是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按照使用假药处罚 案例2:药品生产企业A与外商签下购销合同,因时间紧迫,采取更换药品标签的方法履行合同。A购进药品生产企业B的川贝枇杷糖浆,脱去原标签后,换上自己的标签,并改变原生产批号及有效期销售给外商。A和B均拥有该药品的批准文号,其质量标准为《中国药典》(一部),功能主治相同。 该案件应如何定性?处罚依据是什么? 药品生产企业A与外商签下购销合同,因时间紧迫,采取偷换药品标签的方法履行合同。A购进药品生产企业B的川贝枇杷糖浆,脱去原标签后,换上A自己的标签,并编造了生产批号及有效期销售给外商。A和B均有该品种的批准文号,该品种质量标准为《中国药典》( 一部),功能主治也相同。 分析:对A的处罚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对A应按生产销售假药还是劣药处理。认为应按生产销售假药处理的理由是:《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或是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应以假药论处。但笔者持不同意见:第一,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可理解为两种药品有效成分或活性物质不同,而本案中是以B企业川贝枇杷糖浆冒充A企业生产的,其质量标准是一样的,第二款第二项显然不适用;第二,A企业有同一品种的批准文号,第三款第(二) 项也不适用。按现行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本案应适用于《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属违反该条第三款第(一)项和(二)项的,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本案中药品生产企业A更改了药品的有效期和生产批号,应按生产销售劣药论处

违法虚假广告案例

违法虚假广告案例 【篇一:违法虚假广告案例】 3月10日,上海市工商局发出2015年第1号虚假违法广告公告, 对2014年由本市工商部门查处的12个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其中, 佳洁士被罚603万元,泰笛洗涤被罚47.5万元。 此前报道,2014年9月25日一段“上海地铁2名美女当众脱衣”的 视频在网上疯传,事后上海地铁官方微博强烈谴责该事件,称其“挑 衅道德底线,妨碍公共秩序”。一名模特经纪人证实,该视频系泰笛 洗涤公司为宣传其品牌所拍,视频中出现的所有人都是群众演员。 据上海市工商局介绍,2014年,上海全市主要媒体广告监测违法率 已降至0.27%,特别是医药保健、食用营养、美容化妆、教育培训、房产销售、艺术收藏等重点整治领域的广告平均违法率已由上年的 0.97%下降至0.65%,违法数比上年减少了25%。同时,上海工商 部门继续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处罚惩戒力度,保持执法高压威慑,全年共查处各类违法广告案件2716件(其中虚假广告案件1906件),处罚没款7477万元,执法惩戒力度大幅加强。 12件典型虚假广告案例: 1.佳洁士双效炫白牙膏(日用品广告) 在电视上以台湾艺人小s(徐熙娣)为代言人,宣称“只需一天,牙 齿真的白了”,画面中突出显示的代言人使用牙膏后的美白效果,系 通过电脑修图软件后期过度处理产生,并非广告牙膏的实际使用效果,构成虚假广告,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603万元。 2.泰笛洗涤(洗衣收送服务广告) 在公众网站上传发布视频,内容为两名年轻女性在运营中的上海地 铁2号线上当众半裸更衣,其中配合更衣递送衣物出现“泰笛洗涤” 服务名称。该行为违反《广告法》,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 良好风尚,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47.5万元。 3.健怡牌pm2.5专业防护口罩(卫生用品广告) 在产品外包装上宣称“微滤技术升级版,有效阻隔空气中pm2.5颗粒,过滤率达99%以上,有效阻隔空气中病毒,病毒过滤率达到 99.9%”,而实际检验的结果均未达到广告宣称的过滤率,构成虚假 宣传,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10万元。 4.尔业投资(投资理财服务广告)

违法广告案例分析

违法广告案例分析 特殊商品 一、广西桂西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双瓜糖安胶囊”。(药品广告) 其功能主治为“清热生津,益气养阴。用于气阴两虚证糖尿病的辅助治疗等”。广告宣称:“该药实现了口服药修复胰岛细胞,具有降糖效果好和修复胰岛细胞的功能,疗效好。轻度患者只需服用1-2疗程即可康复,中重症患者仅需2-3疗程即可快乐生活”等。 分析:该广告违反药品广告禁止性标准中的1、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 2、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的内容 二、 健怡牌PM2.5专业防护口罩(医疗器械广告) 在产品外包装上宣称“微滤技术升级版,有效阻隔空气中PM2.5颗粒,过滤率达99%以上,有效阻隔空气中病毒,病毒过滤率达到99.9%”。 分析:该广告违反医疗器械广告禁止性标准中的“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的内容”这一条。 违反广告活动中应当遵守一般规则中“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和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胡夸或者歪曲。此条广告中所谓的病毒过滤率为99,9%,但实际检验的结果均未达到广告宣称的过滤率,构成虚假宣传。 违反总则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 三、 大溪地诺丽果汁(食品广告) 在互联网站上宣称大溪地诺丽系列果汁可治疗:哮喘、癌症、风湿、关节痛、糖尿病和对癌症的治疗作用;能使过敏症症状减轻、关节炎症状改善、哮喘症状改善、癌症症状减轻、艾滋病毒症状减轻等二十五种症疾及其改善情况,并例举对过敏症状减轻有效率达到88%、关节炎症状改善有效率80%等。 分析:1、宣传食品疗效的广告禁止发布,《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其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违反新广告法总则第17条

20100109新形势下药品违法案件特点分析及监管对策

新形势下药品违法案件特点分析及监管对策

□浙江省金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胡杰豪朱健辉 笔者通过对浙江省金华市2002年~2009年药品违法案件的汇总和分析,探寻新形势下基层药品违法案件趋势,希望能小中见大,为今后做好药品稽查工作提供参考。 基层药品违法案件分析 从2002年~2009年,该市查办的一般程序药品违法案件主要有销售(使用)假劣药品、无证经营、非法渠道购进等,这三类案件占当年查办药品案件数量的90%以上。 假劣药品案件上升明显,成为稽查重点从图一可以看出,假劣药品案件上升趋势明显,已成为药品违法案件的主流。从案件来源看,假劣药品案件主要来源于监督抽验和日常监管,其中监督抽验发现的假劣药品案件上升明显。因此,监督抽验已逐步成为发现假劣药品的重要技术手段,凸显了新形势下技术监督在基层药品行政执法中的重要作用。 图一:2002年~2009年该市假劣药品案件情况汇总 无证经营药品案件总体下降从图二可以发现,该地无证经营药品的案件呈逐年下降的趋势,由2002年的52%降至2009年的8%。这说明通过市、县两级药监部门的大力整顿和有效打击,药品市场秩序正在逐步规范。 图二:2002年~2009年该市无证经营药品案件情况汇总 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件略有反复,整体趋势下降从图三可以看出,2004年

和2005年该市非法渠道购进类案件占的比重较高,但从2006年以后,该市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 图三:2002年~2009年该市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件情况汇总 假劣药品案件上升的原因分析 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假劣药品案件上升趋势明显,究其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生产源头把关不严我国药品生产企业众多,由于管理水平、质量意识、人员素质等的差异,有些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对生产全过程缺乏有效控制,导致出现假劣药品。主要有:中成药和民族药中非法添加化学药成分、低限投料或使用已提取过有效成分的中药材投料、生产工艺不成熟、擅自改变生产工艺规程和工艺参数、未经检验即出厂销售、用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原料生产药品、中药材(饮片)掺杂掺伪等。 不法分子故意制假售假当前,不法者制假技术越来越高,有的假药甚至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而且,不法者制假售假逐步向规模化发展,有计划、有组织、有分工,并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从事违法行为,查处难度很大。 挂靠正规企业售假挂靠正规企业从事药品生产、销售行为是近年来药品市场监管的重点。挂靠者 在销售药品的过程中,将假劣药品混入其中,在“合法”外衣的庇护下,使得假劣药品流入市场。 不按规定贮运在监管实践中,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出现问题较多的就是药品储存温湿度超标,导致药品质量出现问题,如水分超标、有效成分降解、微生物超限、裂片等等。同时,运输环节没有按照药品的储运要求进行运输也是造成假劣药品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强化新形势下稽查工作建议 加强重点环节监管首先,加强药品生产监管。应切实加强对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充分发挥派驻监督员作用,全程监控企业生产行为。其次,强化药品购销票据管理,注重检查药品货款流向。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如要求企业留存药品运输物流凭证、辖区内药品销售人员登记备案等。通过采取针对性措施,实现对药品购销过程的有效监管。 强化监督抽验首先,加强抽验队伍建设。当前,基层局药品抽验工作主要由行政监督人员实施,许多执法人员的药学知识水平、快检能力、药品质量信息收集能力与形势发展要求还有差距。因此,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基层药品监督抽样人员培训,通过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集中培训等活动,逐步提高基层局抽验队伍的业务素质。第二,提高抽验效率。要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假劣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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