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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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5-2016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Lifting Appliances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6年3月23日前言2008年8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

201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修订起草任务书。

2013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规则的修订原则、结构框架、主要内容等,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确定了时间进度要求。

2013年3月,起草组在上海市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对规则草案进行了研讨和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013年3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3〕16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同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起重机械分委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审议。

2013年6月,起草组在江西省南昌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三次工作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安委会专家审议意见进行了研讨和处理,并相应地调整了规则有关内容,形成了报批稿。

2013年6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将规则修订内容中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等以质检特函〔2013〕34号文的形式予以发布。

2014年9月,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特种设备目录》调整情况,起草组又对本规则进行了修改,于2014年10月再次提交安委会审议。

根据审议意见,起草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讨,对规则进行了修改,于2015年2月形成了报批稿,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6年3月2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TSG Q7015-2016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Lifting Appliances Periodical InspectionRegulation中华人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6年3月23日前言2008年8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

201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修订起草任务书。

2013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省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规则的修订原则、结构框架、主要容等,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确定了时间进度要求。

2013年3月,起草组在市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对规则草案进行了研讨和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013年3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3〕16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同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起重机械分委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审议。

2013年6月,起草组在省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三次工作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安委会专家审议意见进行了研讨和处理,并相应地调整了规则有关容,形成了报批稿。

2013年6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将规则修订容中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检验项目、容、方法和要求等以质检特函〔2013〕34号文的形式予以发布。

2014年9月,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特种设备目录》调整情况,起草组又对本规则进行了修改,于2014年10月再次提交安委会审议。

根据审议意见,起草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讨,对规则进行了修改,于2015年2月形成了报批稿,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6年3月2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
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和“结论”按照如下要求填写:
(一)单项“检验结果”一栏中,定量项目填写数据,定性项目作简要描述;
(二)单项“结论”一栏中,填写“合格”“不合格”或者“无此项”。
第十九条在使用登记地使用的起重机械,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意见书(2)及时报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
检验程序至少包括检验前准备、现场检验、检验结果汇总、结论判定和出具检验报告等。
第十二条 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现场安全监护。
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应当认真执行使用单位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配备和穿戴检验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确保检验工作安全。
在附件B中的以下起重机,其定期检验应当包括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相关内容:
(一)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16)要求实施了监督检验的;
(二)按照本规则要求实施了首次检验的;
(三)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要求的。
第四条 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
第十七条对于检验存在不合格项需要整改的起重机械,或者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起重机械,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报告》(见附件G,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经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四)需要登高进行检验的部位(高于地面或者固定平面2m以上),采取可靠的登高安全措施;
(五)安全照明、工作电源满足检验需要;

机械式停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四篇)

机械式停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四篇)

机械式停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车库作业人员守则1、目的和范围1.1目的为了规范车库操作员和维保人员在车库操作时的行为,防止由违章作业而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和设备事故,提高其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1.2范围规定了车库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

2、车库作业人员守则2.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规定,服从政府部门的管理。

2.2车库作业人员必须经地、市质量技术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3车库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械停车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2.4熟悉自己所使用车库的性能、原理、构造、用途。

2.5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掌握新技术、新规程,不断提升自己的技术水平。

2.6及时报告车库事故隐患,不使用故障车库,不使用无安全合格证标志或安全标志已过有效期的停车设备,不使用未注册的车库。

2.7不擅自离岗,做到文明服务。

2.8正确处理车库运行中的突发事件及事故。

机械式停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二)一、安全管理目标1. 提高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安全性能,保障用户和设备的安全。

2. 加强设备的运维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紧急处理能力。

二、责任分工1.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2. 安全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3. 员工需严格遵守制度,并参与安全培训。

三、安全操作规范1. 使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前,需接受操作培训,掌握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范。

2. 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擅自操作设备。

3. 操作人员需按要求佩戴相关安全装备,如安全帽、防滑鞋等。

4. 操作人员需保持设备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和整洁,以免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行。

5. 操作人员需经常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设备的安全。

四、设备维护保养1. 设备管理部门需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护保养计划,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2. 维护保养工作需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进行,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进行维护保养工作。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16)word版本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16)word版本
在附件B中的以下起重机,其定期检验应当包括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相关内容:
(一)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16)要求实施了监督检验的;
(二)按照本规则要求实施了首次检验的;
(三)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要求的。
第四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
(一)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综合判定为“合格”;
(二)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且无法整改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三)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可以通过整改达到要求的,允许进行整改,并且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完成;使用单位整改并且自检合格后,应当申请原检验机构到现场复检,复检时所有检验项目合格,综合判定为“复检合格”,复检时检验项目仍有不合格项,综合判定为“复检不合格”;使用单位逾期未整改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第七条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其产权单位应当在使用前向产权所在地的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实施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其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八条申请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填写《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申请表》(见附件D)。检验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申请反馈单》(见附件E),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资料。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佛山分院李 松
洛阳市特种设备检验所郭鹏伟
新乡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宋耀国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熊卫国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秦绪起
上海宝松重型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陈福泉
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田福兴
中国一冶机械化施工分公司车友山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本规则的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第五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六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叉车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C)进行。

第七条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

使用单位对维保和自检的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机械设备安装安全操作规程(6篇范文)

机械设备安装安全操作规程(6篇范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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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16)

注 4: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起重机械,应当在其质量证明书中注明“整机滚装形式出厂”。
第九条 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 规则附件 C 的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维保和自检,并且作出记录,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 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
第十条 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 )提交 起重机 械上次 检验报 告及使 用登记 证,上 次检验 周期内的 维保、修理 (如 有)和自检记录,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需要拆卸才能进行检验的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按照要求进行拆卸; (三)将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焊缝、严重腐蚀部位,以及检验人员指定 部位和部件清理干净; (四)需要登高进行检验的部位(高于地面或者固定平面 2m 以上),采取可靠的登 高安全措施; (五)安全照明、工作电源满足检验需要;
中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等以质检特函
〔2013〕34 号文的形式予以发布。
2014 年 9 月,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特种设备目录》调整情
况,起草组又对本规则进行了修改,于 2014 年 10 月再次提交安委会审议。根据审议
意见,起草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讨,对规则进行了修改,于 2015 年 2 月形成了报
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2012 年 12 月,国家质检总局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
特检院)下达了《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修订起草任务书。2013 年
1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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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现场检验工作结束,检验人员应当当场向使用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本规则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第五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第六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叉车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C)进行.第七条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

使用单位对维护和自检的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范本

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和〝结论〞按照如下要求填写:
(一)单项〝检验结果〞一栏中,定量项目填写数据,定性项目作简要描述;
(二)单项〝结论〞一栏中,填写〝合格〞〝不合格〞或者〝无此项〞。
第十九条在使用登记地使用的起重机械,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意见书(2)及时报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
2021年9月,依照国家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特种设备名目»调整情形,起草组又对本规那么进行了修改,于2021年10月再次提交安委会审议。依照审议意见,起草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讨,对规那么进行了修改,于2021年2月形成了报批稿,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2021年3月2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雷庆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钱剑雄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叶助光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雷鹏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彭力
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朱云龙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刘德民
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易水洪
江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刘少斌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无锡分院孙小伟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佛山分院李 松
洛阳市特种设备检验所郭鹏伟
新乡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宋耀国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熊卫国
三一重工股份秦绪起
上海宝松重型机械工程(集团)陈福泉
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田福兴
中国一冶机械化施工分公司车友山
中国石化集团第二建设公司贾桂军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尚洪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那么(1)
第十六条现场检验工作终止,检验人员应当当场向使用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F,以下简称检验意见书,格式分(1)和(2)两种],同时由使用单位有关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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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
与定期检验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工作的管理,规范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
提高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
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机械
式停车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安装监
督检验)和在用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定期检验(以下简称定期检验),
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如果用与本规程不一
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
构同意。
第三条 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后拟投入使用的机械式停车设
备,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机械
式停车设备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2年进行一次
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
机械式停车设备,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再次使用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需实施重大维修的,应当按规定办理重大
维修的告知和报检。
安装监督检验由实施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在履行告
知行为后,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由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
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施工单位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
第四条 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械式停车设备
通用安全要求》(GB17907-1999)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如上述
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 检验机构从事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
检验,至少应当配备《机械式停车设备检测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
件1,以下简称《仪器设备表》)所列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
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
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六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
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
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安装监督检验或
定期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起重机械检验员以上资格的
人员进行,并必须配戴检验人员资格证胸卡。
第七条 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
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实施
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
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等施工单位自检
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安装监督检验,在使用单位委托的维修或日常维护
保养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在用设备的定期检验。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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