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特申诉委员会程序规则--中文版
3国际私法程序论3

二、基本原则 • (一) 主权原则(一个极端自私的人所主张的无上 权力) • 立法权、司法权,外国人的遵守义务,国家及其 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 (二)平等互惠原则 • 国民待遇、国家平等、互惠(互惠要求对方先施 惠) • (三)遵守国际条约和尊重国际惯例原则 • 立法时考虑条约规定和习惯作法,司法时国际条 约优先、国际惯例补缺适用。
司考真题:诉讼语言
• 39.普拉克是外国公民,在一起由中国法院审理的涉外 侵权案件中为原告。普拉克请求使用其本国语言进行诉 讼。关于中国法院对该请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2008 • A.尊重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其本国的语言进行案 件的审理 • B.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 告知由其自行解决翻译问题 • C.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以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 但在其要求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应为其提供翻译。 • D.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 但可为其提供免费翻译
• ④集中管辖:涉外合同和侵权案件,信用证案件, 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 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等第一 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 开发区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 的中级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法院, 最高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等五类 法院管辖。该规定是否合法、合理?
第三篇 程序论
第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程序法
选择性 纠纷解 决机制 (ADR)
国际民 事诉讼
国际商 事仲裁
第十五章 国际民诉法
• 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三节 • 第四节 概述☆ 管辖权★ 司法协助★ 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规则及相关操作程序标准文本中文版

说明:1. 凡方括号内带SA字头的,为备选条款;2. 凡条款序号带X字头的,为推荐条款。
第X章原产地规则及操作程序第一节原产地规则第一条定义在本章[节]中:“到岸价格(CIF)”是指包括运抵进口国进境口岸或地点的保险费和运费在内进口货物价格。
“海关估价协定”是指作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离岸价格(FOB)”是指包括货物运抵最终外运口岸或地点的运输费用在内的船上交货价格。
“可互换材料”是指在商业上可互换的货物或材料,其性质实质相同,仅靠视觉观察无法加以区分。
“公认的会计原则”是指缔约一方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方面公认的会计准则。
上述准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概括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材料”包括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及/或以物理形式构成另一货物部分或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
“中性成分”是指在另一货物的生产、测试或检验过程中使用,本身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货品。
“非原产材料”是指除根据本章[节]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包括原产地不明的材料。
“原产材料或原产货物”是指根据本章[节]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或货物。
“运输或储藏用包装材料及容器”是指运输或储藏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货品,零售用容器或包装材料除外。
“生产商”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人。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指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在缔约一方或双方经过制造加工后,所得货品必须满足的税则归类改变、从价百分比或特定加工工序,或者上述标准的组合规则。
“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但不仅限于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SA:包括水产养殖]、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装配。
X、“水产养殖”指对水生生物体的养殖,包括从卵、鱼苗、鱼虫和鱼卵等胚胎开始,养殖鱼类、软体类、甲壳类、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和水生植物。
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txt偶尔要回头看看,否则永远都在追寻,而不知道自己失去了什么。
男人掏钱是恋人关系,女人掏钱是夫妻关系,男女抢着掏钱是朋友关系。
男人爱用眼睛看女人,最易受美貌迷惑;女人爱用心看男人,最易受伤心折磨。
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1988年1月1日起生效)任择性调解规则导言和解是解决国际性商业争议的理想途径,因此,国际商会为促进争议的友好解决而制订了任择性调解规则。
第一条一切国际性商业争议均得提交由国际商会任命的一名独任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二条申请调解的当事人应向国际商会仲裁院秘书处提出申请,简单具明申请目的,同时按照附录3费用表缴纳规定的费用,以便立案。
第三条仲裁院秘书处应将调解申请尽快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给予该方当事人15天的期限以便其决定是否同意或拒绝调解及通知仲裁院秘书处。
如该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则必须在期限内通知仲裁院秘书处。
如在此期限内没有任何答复或者答复是否定的,则调解申请应视为拒绝,仲裁院秘书处应尽快通知申请调解的一方。
第四条一俟收到调解协议,仲裁院秘书处应尽早任命一名调解员。
该调解员应将此项任命通知各方当事人并规定一个期限要求各方提出各自的争议点。
第五条调解遵循公正及公平、正义的原则,得以他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程序。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员得确定调解进行的地点。
调解员得在调解程序中任何时候要求一方当事人向其提供他认为必需的其他情况。
各方当事人如果愿意,也可以聘请律师协助工作。
第六条与调解程序有关的每一个人不论什么职位均应遵守调解程序的秘密性。
第七条调解程序的终止依下列规定:一、双方当事人签署了和解协议并应受该和解协议的约束。
和解协议除非涉及其执行,或者申请执行,要求公开外,应予保密。
调解员提供一份报告载明调解不成的,该报告无需具明理由。
二、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调解程序进行中的任何时候可向调解员声明不愿继续调解程序。
第八条调解程序终结,调解员应向仲裁院秘书处提供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的和解协议或调解不成的报告或者一方或各方当事人表示不愿意继续调解程序的书面通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程序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程序规则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了保证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其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是:(一)当事人:指域名争议的投诉人及被投诉人(被争议域名的持有人)。
(二)投诉人:指对在顶级域名CN下注册的三级域名有争议,并依据“解决办法”与“程序规则”提出投诉的任何人。
(三)被投诉人:指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
(四)域名注册机构:指信息中心及其负责管理的二级域名系统内接受下级域名注册的所有网络中心及网站所有者。
(五)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经由信息中心授权负责解决中国域名争议的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机构详情见网址(六)专家组:指最终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确定的具体负责解决域名争议的1名专家或3名专家组成的小组。
(七)专家:指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认可,并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网站上专家名册中公布的,有资格充当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争议专家组成员的人。
第二章文件的制作与送达第三条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组提交的文件必须按照本程序规则规定的方法与方式(包括份数)提交,并遵守以下原则:(一)投诉书及答辩书的字数不得超过5000字。
(二)任何一方当事人传送的文件均必须同时传送给另一方当事人及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三)任何文件凡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一方当事人传送者,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文件副本;(四)任何文件凡由专家组传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者,必须同时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另一方当事人传送文件副本;(五)当传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被告知未收到其所传送的文件时,或者传送文件的当事人自己认为未能成功地传送有关文件时,该当事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此后,任何文件的传送与回复均应依照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指示为之;(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随时通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更新其详细的联络信息。
AIMUN RP of HSC, SC & FSC 中文版

安全理事会(HSC/SC/FSC)议事规则第一章会前准备座次理事会座次都依英文拼写的字母顺序进行排列。
不同会期,主席团会选择不同的字母作为列首进行排列,以保证公平。
未经主席团允许不得更换座位。
参与会议的非成员国的座次将单独排列。
国家牌国家牌是与会代表在会上提出动议、问题,投票表决等的凭证。
代表在提出动议、问题,投票表决时须高举国家牌。
第二章会议的开始点名在任何一个会期开始之时开始点名环节。
主席助理将依字母顺序点名确认成员国是否出席。
点名完毕后,主席将重申理事会动议与决议的投票规则。
只有等于或多于9个成员国出席时方可开始正式辩论。
参与会议的非成员国将在最后被单独点名,而非依据字母顺序。
但非成员国内部点名的先后仍然依照字母顺序。
非成员国无论出席与否,不影响9个成员国出席的会议召开最低要求。
设定议题仅有一个议题的安理会、历史安理会将自动设定议题,而无须辩论与投票。
未来安理会设定议题的程序与常规委员会相同。
第三章正式辩论和磋商正式辩论与发言名单正式辩论开始后,发言名单自动开启。
主席将请欲发言的代表举牌,加入发言名单。
代表亦可传意向条给主席团要求加入。
正式辩论中,初始最多发言时间为90秒。
一个国家一次只允许一名代表上台发言。
发言名单即将结束时,主席将询问有无代表想加入发言名单。
当发言名单已结束且没有代表有意发言,主席将随机点出。
让渡在正式辩论中,一个代表发言结束时有至少10秒的时间剩余,则代表有权利将这一段时间进行让渡。
让渡有四种选择:(1)让渡给主席:放弃剩余的时间;(2)让渡给问题:根据各代表的意向,由主席请一位代表就发言内容提出一个问题,由发言代表回答。
只记录回答问题的时间。
(3)让渡给评论:根据各代表的意向,由主席请一位代表就发言内容进行评论,记录时间。
(4)让渡给另一国:代表可将时间让渡给其它的国家代表。
另一国代表发言结束后不得再次让渡。
有主持核心磋商有主持核心磋商经过动议方可开始。
动议有主持核心磋商时,代表须提出:(1)磋商总时间:不得大于20分钟;(2)每位代表发言时间:不得大于2分钟;(3)磋商主题:这一主题需要是议题的某一个具体的方面,或者是某一份文件,不可泛泛而谈。
沙特工程法律环境和公共工程合同范本简介

沙特工程法律环境和公共工程合同范本简介发表时间:2016-05-30T16:45:57.057Z 来源:《基层建设》2016年2期作者:修志福[导读]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510230 在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应当对当地相关法律环境进行一定的了解,结合当地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合同条件进行解读。
修志福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510230摘要:沙特是一个重要的工程承包市场,有着独特的法律环境,其工程合同既受到伊斯兰法律的约束,也受到沙特政府制定的法律和相关国际公约的约束。
本文对沙特工程法律环境和公共工程合同范本进行简要介绍。
关键词:沙特;工程承包;法律环境;合同范本Abstract:Saudi Arabia is a significant market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ing,the country has unique legal environment,for which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shall be bound to Islamic Law,and together with the Saudi Arabia Regulations and relevant International Awards.This text makes a brief introduction for the construction legal environment and public works contract form.Keywords:Saudi Arabia,Construction Contracting,Legal Environment,Contract Form沙特是中国重要的海外工程承包市场。
2014年,中国在沙特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金额94.7亿美元,同比增长48.5%,完成营业额59.47亿美元;2015年1月至11月新签合同金额53.7亿美元,完成营业额60.3亿美元,同比增长12.6%。
ICC DOCDEX Rules中文版
国际商会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规则ICC DOCDEX Rules(国际商会第811号出版物2002年3月15日生效)王善论译*第一条争议解决服务1.1 本规则涉及的服务称为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DOCDEX),适用于与下列事项有关的任何争议:⏹规定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的跟单信用证,及UCP和/或《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URR)的应用;⏹规定适用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的托收业务,及URC的应用;⏹规定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的见索即付保函,及URDG的应用。
本规则的宗旨是,基于跟单信用证、托收指示、或见索即付保函的条款,及其所适用的国际商会规则,即UCP、URR、URC或URDG(简称“国际商会规则”),为如何解决其争议提供一个独立、公正和快捷的专家意见(DOCDEX裁定)。
凡涉及DOCDEX均被认为适用于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规则(DOCDEX规则)的最新版本以及所适用的国际商会规则,除非在跟单信用证、托收指示或见索即付保函中有相反规定。
1.2 DOCDEX可通过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简称“银行委员会”)支持设立的国际商会国际专业鉴定中心(简称“中心”)做出。
1.3 当争议根据本规则提交中心后,中心将从银行委员会的专家名单中指定三名专家组成专家小组。
经与银行委员会技术顾问磋商后,这三名指定的专家应根据本规则以中心的名义做出DOCDEX裁定。
该DOCDEX裁定并不意在符合仲裁裁决的法律要求。
1.4 除非各当事人同意,DOCDEX裁定对各当事人不具约束力。
1.5 在DOCDEX程序中,与中心的通讯只能以书面形式进行,即通过能提供完整记录的电讯或其他快捷方式。
第二条申请2.1 申请人应向中心提交申请,请求做出DOCDEX裁定(称为“申请”)。
申请人可以是争议当事人之一,由其单独提交申请,也可以由多个或所有的争议当事人共同提交一个申请。
沙特阿拉伯市场准入要求概述
《质量与认证》2021 ·01 79沙特阿拉伯市场准入要求概述文/卢柏辉 李晓锋[摘要] 本文以中国与沙特贸易现状为基础,详细阐述沙特市场准入制度,按照不同类别产品分别阐述了相应的市场准入要求。
[关键词] 国际认证 沙特阿拉伯 海湾认证 SALEEM SABER SASO国际认证International Certification编辑 王思童沙特阿拉伯王国(Kingdom of Saudi Arabia ,简称沙特)。
沙特位于亚洲西南部的阿拉伯半岛,拥有着非常重要的能源优势和区位优势,盛产石油,但工业经济薄弱。
1990年7月21日,中国和沙特建交,至今大致经历了能源领域合作、建立战略性友好关系和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三个阶段。
2016年1月,成立了中沙高级别联合委员会。
中国对沙特出口的商品覆盖面非常广,主要涉及纺织品、机电产品、家用电器和玩具等。
2019年中旬,沙特统计局发布的2019年一季度对外贸易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继续保持与沙特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
根据中国海关数据统计,2020年5月,沙特对中国出口总额77.05亿里亚尔,中国为沙特出口的主要目的地,两国整体合作关系相互依存,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与沙特“2023愿景”目标高度契合。
在对沙特商品贸易过程中,国内企业由于对沙特市场准入制度的不了解,出现了贸易机会流失、货物滞港或被拒等情况,特别是近年来沙特进口产品实施新的产品安全计划(SALEEM ),这些现象出现更为频繁,给两国贸易带来“绊脚石”。
一、沙特市场准入制度的三个阶段整体上看,沙特市场准入制度大概可以划为三个阶段:1995年9月起率先执行的国际符合性认证计划(I C C P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Conformity Certification Program);2008年起,该计划改名为P C P (Product Conformity Program ),由沙特阿拉伯标准、计量和质量局(SASO )负责;自2018年起,沙特针对SALEEM 。
ICC仲裁规则
为了适应中国法律的规定,建议在以中国大陆为仲裁地点的仲裁中,当事人应当在上述示 范条款中引入国际商会仲裁院,具体内容如下:
“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应有权根据国际商会仲裁前公断程序规则,适用国际商会仲裁 前公断程序,并受其约束。 凡产生于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并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 则由依据该规则指定的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终局解决。”
第第第第5555条条条条答辩书反请求答辩书反请求答辩书反请求答辩书反请求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秘书处转来的申请书之后30天内提交答辩书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被申请人名称全称基本情况和地址b对于据以提出请求的相关争议的性质及情况的评论c对于请求的意见d依据第8910条的规定对于申请人在仲裁员人数及其指定方面所提建议的任何评论以及自己按照这些条款要求所指定的仲裁员人选以及e关于仲裁地法律适用规则和仲裁语言的意见
5 任何被申请人若有反请求应当与答辩书一起提交并载明: a)引起反请求的争议的性质及情况;以及, b)所请求的救济,在尽可能的程度上应写明金额。
6 申请人应当在其收到秘书处发送的反请求之日起30天内提交书面答复。秘书处可以延长申 请人提交书面答复的期限。
ICC – 10-2008
7 / 29第6条 仲裁协来自的效力2 秘书处可以延长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但是被申请人在其提出的延期请求中必须对 仲裁员人数及其指定予以评论,并在第8、9、10条有要求的情况下指定仲裁员。如果被申 请人没有按上述规定行事,仲裁院将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继续进行仲裁程序。
3 应当按照第3条第(1)款的规定提交相应份数的答辩书。
4 秘书处应向申请人转交一份答辩书及其附件材料。
3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解决争议的,他们可以协议共同提名独任仲裁员以供确认。 如果他们在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被对方当事人收到之日起30天内,或秘书处许可的延长期 间内,没有共同提名一名独任仲裁员,仲裁院将任命一名独任仲裁员处理案件。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中文 2010修订版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010年修订)第一章绪则适用范围*第1条1. 凡各方当事人同意,不论一项确定的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还是非合同关系,彼此之间与此有关的争议应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提交仲裁的,此类争议均应按照本《规则》进行解决,但须服从各方当事人可能协议对本《规则》作出的修改。
2. 除非各方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某一版本,否则应推定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8月15日之后订立的仲裁协议适用仲裁程序开始之日现行有效的本《规则》。
在2010年8月15日之后通过接受该日之前所作要约而订立仲裁协议的,此推定不适用。
3. 仲裁应按照本《规则》进行,但本《规则》任一条款与仲裁所适用的某项法律规定相抵触,且各方当事人又不得背离该法律规定的,以该法律规定为准。
通知和期间计算第2条1. 通知包括通知书、函件或建议,可通过任何能够提供或容许传输记录的通信手段进行传输。
2. 凡一方当事人已为此目的专门指定某一地址,或者仲裁庭已同意指定某一地址的,均应按该地址将任何通知送达该当事人;照此方式递送的,视为收到通知。
使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的,只能将通知递送到按上述方式指定或同意指定的地址。
3. 没有指定地址或没有同意指定地址的,通知直接交给收件人,即为收到;或者(a)通知递送到收件人的营业地、惯常住所或通讯地址,即视为收到。
(b)__________________*合同中的示范仲裁条款载于本《规则》附件。
14. 经合理努力仍无法根据第2款或第3款递送通知的,用挂号信或以能够提供递送记录或试图递送记录的方式,将通知递送到收件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惯常住所或通讯地址,即应视为已收到通知。
5. 根据第2款、第3款或第4款递送通知的日期,或者根据第4款试图递送通知的日期,应视为已收到通知的日期。
以电子方式传递通知的,通知发出的日期视为已收到通知的日期,但以电子方式传递的仲裁通知除外,仲裁通知视为已收到的日期,只能是其抵达收件人电子地址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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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申诉委员会程序规则(1989)190号内阁决议1989年6月19日英文版仅供参考,以阿拉伯语原版为准。
第一节行政案件条款1:行政案件应由原告向申诉委员会主席或主席指定代表提交申诉。
行政案件申诉应包括原告、被告、案件事由等详情。
根据本规则中条款2,如该案件在提交案件前做出索赔,则提交的案件详情还应包括向行政机构提交案件的日期,以及索赔结果;根据本规则条款3,如该案件应在提交之前,已经行政机构提交申诉,且对申诉结果不服,则提交的案件详情还应包括事先提交申诉时间,以及申诉结果。
申诉委员会主席应对被告总部所处地的有决定权的巡回法院作出通知,或按照原告要求,对被告分支所处地的有决定权的巡回法院作出通知,如果案件与此分支相关。
有决定权的巡回法院可以在其监管下,向专家寻求协助,以便对此案件进行准备。
条款2:以下内容应被视为与申诉委员会法律条款八(a)段规定的案件相关,在向委员会提交此类案件前:1. 除非因有决定权的巡回法院认可的合法理由所阻碍外,应在发生申诉案件之日起五年内向有决定去的行政机构提交申诉。
行政机构应在提交申诉之日起九十天内裁决此案件。
对于在此规则生效前所发生的申诉,规定的申诉期限应从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2. 如行政机构的判决是在上一段规定的时限内驳回申诉,或时限结束时申诉尚未裁决,则该申诉应在接到驳回申诉裁决通知起,或从上一段落规定的案件尚未裁决而时限结束起六十天内,向行政事务总理事会提出申诉,之后方可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索赔申诉。
行政机构作出的驳回索赔决议应陈述驳回理由。
行政事务总理事会应在提交该案件之日起,六十天内裁决申诉。
3. 如行政事务总理事会决定驳回申诉,或在上一段落规定的时限结束时申诉未裁决,则该案件可以由申诉委员会在驳回通知日期90天内提出申诉,自未形成申诉决定的六十天期限到期日起,或在本条款第一段规定的五年时限内所剩时间内,以较长的时限为准。
由行政事务总理事会作出的驳回申诉的决议,应陈述驳回理由。
4. 如行政总理事会的决议肯定原告索赔权利,且行政机构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能执行该决议,则可以在三十日后向申诉委员会提出该案件申诉,或在本条款第一段中规定的五年时限所剩时间内提出,以较长时限为准。
条款3:如无其他特别规定,申诉委员会法律条款八(b)段中规定的案件,应在案件发生后六十天内,向有决定权的行政机构提交申诉,之后方可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案件发生后,应通知相关方,如不能通知相关方,则应在官方公报发布通知。
对于本规则生效前所作的决议,提交申诉规定的时限从本规则生效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构应在提交申诉的九十天内,对申诉作出决议。
如决定驳回申诉,则应陈诉驳回申诉的原因。
如提交申诉后九十天后尚未作出决议,则视为驳回申诉。
如案件与行政事务无关,则该案件应在作出驳回申诉的决议,或规定的九十天内未作出决议后的六十天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然而,如案件与行政事务相关,则应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前,在申诉驳回之日六十天内,或规定的行政机构未作出决议的九十天结束后,向行政事务总理事会提交申诉。
然后方可向申诉委员会提交申诉。
行政事务总理事会应在提交申诉后六十日内,对申诉作出裁决。
如行政事务总理事会作出驳回申诉的决议,或在规定的时限内未作出决议,则该案件应在作出驳回决议,或在规定的六十天未作出决议后,九十天内向申诉委员会提交申诉。
行政事务总理事会做出的驳回申诉的决议,应陈诉驳回理由。
如行政事务总理事会决议赞同申诉,但行政机构在接到决议通知后三十天内,未执行决议,则该案件在三十天执行期结束后的六十天内,向申诉委员会提交申诉。
条款4:如无其他特别规定,申诉委员会法律条款八(c)和(d)中规定的案件,仅当自案件发生之日起五年时限结束后,方可向申诉委员会提交申诉,除非案件受到有决定权的巡回法院认可的合法理由妨碍。
对于在本规则生效之前发生的案件,审理案件规定的时限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计算。
条款5:自接收案件起,巡回法院主席应确定日期审理案件,并通知当事各方,以及财政和国家经济部和总审计署。
通知日期应比审理案件开庭日期至少提前三十天。
根据本规则条款二和三,如该案件与行政事务相关,则巡回法院主席还应通知行政事务总理事会。
在通知后审理案件前期间,财政和国家经济部、总审计署和行政事务总理事会,应就案件情况,向申诉委员会作出案件意见,或要求参加诉讼。
在此情况下,应与作为案件当事方的政府机构进行协调。
条款6:关于执行国外审判的案件,应根据本规则中条款一规定的行政案件提交程序,进行提交。
有决定权的巡回法庭应在审阅完文件,并听取当事双方或双方代表陈述后,完结案件。
只要不违反沙里亚法,既可驳回案件,也可基于互惠的条件执行国外审判。
审判胜诉方将收到一份审判执行书。
该执行书随附以下说明:“所有具有决定权的政府机关和机构应按要求采用所有适用的合法方式执行本审判,甚至警察采用强制力量。
”条款7:提交案件申诉,不应造成延误执行有争议的决议。
然而,有决定权的巡回法院,可以作出停止执行决议的命令,或在任何必要条件时,为二十四小时内紧急实施的预防或临时措施作出紧急命令。
如巡回法庭预计审判结果不可避免,也可将案件呈交,直至作出最终判决。
第二节刑罚和纪律处罚案件条款8:刑罚和纪律处罚案件,包括如民法实施法规条款30/16/c所述,因描述罪行的要求而触犯个人正直和诚信,均应由控制调查局,按照起诉书中所描述的被告姓名、案件陈述、住所、指控事由、案发地点、原告证据和所需要的适用的法规,向申诉委员会提交;且案件所有文件应随附以上文件。
条款9:申诉委员会主席或其指派代表,应向有决定权的巡回法庭通知该案件。
在接受通知后,巡回法庭主席应安排日期审理案件,并通知控制调查局审理案件日期。
巡回法庭还应通知被告,并随附一份诉讼书。
通知日期至少应比审理案件日期提前三十天。
条款10:如某人事先被拘留,或因申诉委员会中某巡回法庭的案件而禁止出行,可以向申诉委员会主席或其指派的代表,为其所受拘留或禁止出行而提出申诉。
申诉委员会主席,或其指派代表,应向有决定权的巡回法庭通知该申诉。
巡回法庭应在不超过七天的时限内,立即判决案件。
如不能在时限内立即判决,巡回法庭应在七天时限到期之前,事先签发决定,另外设定时限,并陈述更改时限原因。
申诉应在听取争端双方意见后,进行判决。
不论是否具有担保,都应释放并允许被拘留人出行。
在撤销原申诉后六十天内,原告不得重新提出申诉,除非获得新的辩护证据或文件。
条款11:申诉委员会主席或其指派代表,应通知与释放并撤销禁止被告出行决议相关的机关,以便执行申诉决议,除非被告因另外原因拘留或禁止出行。
条款12:对于申诉委员会法律条款八段落(f)中规定的案件,如被告死亡,则案件终止。
然而,即便案件终止,被告非法获得的财产依然将被没收或收回。
案件的终止,也不得妨碍在有决定权的法庭前享有的私人诉讼权。
第三节案件审理和判决条款13:审理案件程序记录所批准使用的官方语言是阿拉伯语。
非阿拉伯用语者的陈述可通过口译协助,进行案件审理,对其提问及其回答应采用其自身语言记录,并经本人签字。
且记录翻译成阿拉伯语言记录后,仍需经本人和口译人员签字。
经签字保证的外语文件和官方文件的阿拉伯文翻译版,也应提交。
条款14:案件应由有决定权的巡回法庭审理并判决。
该法庭应由一位主席和两名成员组成申。
申诉委员会主席可以组成由一名成员组成的辅助巡回法庭,受理小型案件。
申诉委员会主席发布的法规中,应规定小型案件的范围。
条款15:巡回法庭主持的开庭,应在所有与会人员和刑罚和纪律处罚案件中的原告到场后,方能有效。
如与会人数不能达到法定人数标准,则应指派其他人参会,以便保证开庭审理顺利完成。
开庭应公开审理案件,除非巡回法庭决定关闭审理,以便遵循道德或维持公共秩序。
但所有案件的判决都应在公开开庭中发布。
条款16:开庭会议的控制和管理应由巡回法庭主席负责。
为履行其职责,法庭主席可以采取以下任何措施:●将任何对会场造成混乱的人员驱除出场。
如此人未遵循命令而坚持扰乱会场,则巡回法庭可以立即将其判决二十四小时监禁,或罚款两百里亚尔。
巡回法庭可以在开庭会议结束前取消该判决。
●命令诉讼当事人,删除其呈交的任何文件或纪要中,任何构成侮辱,或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的表述。
●命令书写在开庭会议中发生的任何冒犯和犯罪,以及任何侵犯巡回法庭、任何法庭成员、原告或任何法庭工作人员行为的报告。
该报告应呈交于有决定权的当局,以便进行恰当惩戒。
如情况要求,巡回法庭主席可以命令逮捕冒犯法庭的人员。
条款17:如对方未被允许审阅案件一方提交的文件和纪要,则提交的文件或记录将不被采信。
被告或其代表可在巡回法庭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审阅调查文件。
按照巡回法庭主席规定,被告还可复制调查文件中与之相关的内容。
条款18:行政案件中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代表,应在指定的开庭日期出席开庭会议。
如原告未出庭,且没有巡回法庭可以接受的理由,则巡回法庭可以在被告的要求下,判决案件,也可以停止案件审理。
如案件停止审理,原告可以要求复庭审理案件,巡回法庭则应重新确定日期开庭审理,并通知被告。
如原告未出庭,且无巡回法庭可接受的理由,法庭应停止审理案件。
除上诉委员会成员决定,由全体法官出庭受审的情况下例外。
如被告未出庭,巡回法庭应休庭审理案件,直至被告通知的下次开庭。
如下次被告未出庭,则巡回法庭应判决案件,且应按照被告出庭的条件,综合各个方面考虑进行判决。
条款19:在惩罚和刑罚案件中,被告应亲自出席刑事审判,并应书面或口头为自身辩护。
被告还可以寻求律师协助,并可以传唤证人听证。
如惩罚案件中被告在及时收到通知后并未出庭,巡回法庭可以继续进行审判程序。
然而,在刑罚案件中,如被告接到通知但并未出庭,应再次传唤被告出席另一次审判。
如被告仍然未能出庭,巡回法庭可以作出缺席判决,或责令传唤其出席确定的审判。
如不能传唤被告,则巡回法庭可以对本案件作出缺席判决。
条款20:在行政案件中的原告或被告在有决定权的巡回法庭中出庭,即使此后判决未能出庭,也视为其出庭审判。
对于惩罚和刑罚案件,即使判决推延,宣判时被告并未出席,但如被告出席某次审判并陈述其辩护,则应视为被告出席宣判。
条款21:巡回法庭职员应在法庭主席的监督下,编写庭审纪要。
纪要应包括参见庭审的法庭人员姓名、庭审时间和地点、出庭的诉讼当事人或被告及其代表。
纪要还应包括庭审程序、证人证词、双方陈述及其要求、以及双方辩护概要。
纪要应由法庭成员、法庭职员以及案件双方签字。
条款22:被告在巡回法院开庭前可以不受限制,但是应该进行适当的监视。
除非其扰乱了开庭秩序,否则将不得被驱逐。
巡回法院可以继续对其进行审讯直到案件进行到可以在被告缺席时进行审理,并使其了解当其缺席时所进行的程序。
在任何情况下,被告都在最后进行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