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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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7月31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0月7日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08年7月31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制定2008年9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含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主变电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车辆基地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风空调、通信、信号、给排水、消防、防灾和报警、机电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电梯、屏蔽门或者站台门、旅客信息等系统设备,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本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可以委托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轨道交通沿线区县人民政府配合实施轨道交通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设施维护和保养、运营秩序保障和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维护以及安全应急处置等公共事务的日常管理,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执法安全责任书_责任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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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安全责任书人的安全是界定和诠释安全含义的有效理论范式,是一种理论化、系统化的安全观。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执法安全,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执法安全责任书篇一: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责任书为进一步规范路政管理执法行为,加强公路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交通执法形象,根据交通部贯彻执行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要求,签订XXX年度靖江市公路管理站路政执法人员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责任书。

一、执法规范全体路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规范》(《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五项禁令”、《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十项禁令”等规范制度的要求规范公路行政执法行为。

部分执法规范摘录如下:1、路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着装要求着执法服装,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非因公务行为不得着制式服装。

2、执法人员应保持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3、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态度和蔼,用语文明,不得盛气凌人、态度粗暴,不得推搡或手指相对人,不得踢、扔、敲相对人的物品。

4、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多使用“您、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等礼貌用语,严禁使用生、冷、横、硬的执法忌语。

5、窗口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应当自觉做到仪容仪表整洁、佩证上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例如上网聊天、打游戏等。

6、窗口执法人员接待前来办事、求助、咨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首问负责制。

7、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路面执法检查时,应穿戴执法头盔、反光背心、执法手套,并配备反光锥形桶、停车示意牌、对讲机等必要的执法装备;非路面执法检查时,应穿戴执法头盔、武装带。

8、上路检查,必须使用执法标志车辆,不得使用非标志车辆或社会车辆上路执法;不得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不得双向拦截检查车辆,检查路段停放的待处理车辆不得超过三辆;发现鲜活农产品车辆超限超载的,教育或警告后尽快放行,不得滞留、卸载和罚款;遇当事人拒绝停车接受检查的,不得强行拦截;驾车逃逸的,执法人员不得开车追截。

江苏省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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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内容?一、围绕深化改革推进公开(一)进一步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

要在全面公开省、市、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基础上,实行清单动态管理,方便公众获取和监督。

做好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和权力清单标准化建设工作。

建立省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国家统一目录清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保障我国公民以及合法组织能够依法获得相关信息,不仅如此政府的信息公开是面向人民、政府机关、社会组织等等诸多场所,所以这个政策对我们是有相当大的好处的,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江苏省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内容。

▲江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围绕深化改革推进公开(一)进一步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

要在全面公开省、市、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基础上,实行清单动态管理,方便公众获取和监督。

做好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和权力清单标准化建设工作。

建立省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国家统一目录清单。

(省审改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二)推进市场监管公开透明。

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依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实行“阳光执法”。

重点推进保障性住房、产品质量、生态环境、旅游市场、知识产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公开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

(省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加快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归集共享,向社会公示企业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公示信息抽查结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积极做好各级政府信用信息与“信用中国”网站对接工作,推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

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对企业作出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以及行政处罚等信息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归集和公示。

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4年4月30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制定 2014年5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保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将轨道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城市管理、价格、卫生、环境保护、园林、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违反轨道交通运营规范的行为进行劝阻,维护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以及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一体化换乘设施规划。

江苏省水行政处罚程序规定doc

江苏省水行政处罚程序规定doc

江苏省水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水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水事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行政处罚机关,是指县(市、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水利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地方性法规授权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第三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水行政处罚的管辖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水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管辖其职权范围内的水行政处罚。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管辖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水行政处罚。

第五条水事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实行属地管辖。

水行政处罚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水事违法案件,应当由管辖争议双方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条上级水行政处罚机关对下级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范围内影响重大或者案情复杂的水事违法案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对跨行政区域的水事违法案件,可以组织联合调查处理。

下级水行政处罚机关对其管辖范围内影响重大或者案情复杂的水事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一级水行政处罚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章水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七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媒体曝光等途径发现当事人有行政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

对于跨行政区域或者跨部门的影响重大或者案情复杂的,需要相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的水事违法行为,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商请相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

在水事案件查处期间,发现涉案事项正在办理相关审查和行政许可的,应当将正在调查的信息告知有关单位,并建议有关单位暂停或者中止涉案事项的审查和行政许可。

执法证年审考试题库

执法证年审考试题库

执法证年审考试题库一、填空题(2’*15=30’)1.《交通行政执法禁令》规定,严禁无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越权执法,严禁非公务需要穿执法制服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2.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使用行政执法忌语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勒令离岗培训或者收回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3.对无行政执法证执法,或者越权执法的,责任人是执法人员的,视情节轻重,暂扣执法证2-3个月,直至吊销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并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4.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饮酒或者酒后执法的,对责任人给予暂扣执法证 2-3 个月。

5.对于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及时纠正,或者当事人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可以进行教育,不予处罚。

6.因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的违法违规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7.本着执政为民的宗旨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2003年起省厅在全省交通执法领域推行了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分制度。

2007年,针对执法过程中,部分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减轻裁量标准随意性大的情况,决定对部分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减轻的实施标准予以明确。

8.对于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符合省交通厅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有关规定的,实行当事人教育放行,免予处罚。

9.《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中所指的窗口是指交通管理部门设臵的行政许可办理、违章行为处理、交通规费征收的中心、大厅、服务窗口等对外办公场所。

10.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

对一般违法行为的认定,除单一证据能确凿证明违法事实的,应当使用复式证据;对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要有三种以上证据,并形成有效的“证据链”。

11.窗口执法人员接待前来办理、求助、咨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首问负责制。

12.行政处罚应当实行查处分离制度。

13.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函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函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函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贵厅《关于印送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的函》(苏人办函〔2014〕19号)收悉。

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要求省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全面贯彻落实。

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一、加强培训教育,进一步突出法治理念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执法检查为契机,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在坚持原有学法制度的基础上,切实加大对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力度,并采取“回头看”、查遗补缺、深化落实等措施,进一步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今年7月,为强化基层政府领导的法治意识和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省委组织部、省法制办在省委党校举办首期市、县政府领导依法行政专题研究班,省委常委、副省长徐鸣出席开班仪式并作重要讲话。

11月,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省有关部门在国家行政学院举办江苏省政府法制系统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政府建设专题研修班,省、市、县三级法制办负责同志集中学习一周时间,切实增强新形势下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能力。

二、加强执法保障,进一步突出队伍建设省委、省政府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在相关文件中对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出一系列要求:一是充实执法力量。

省辖市政府机关行政编制统一精简10%,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机关人员编制压缩20%,用于充实基层一线和重点领域的执法人员力量。

二是加强财政保障。

实行有利于财力合理下倾的财政体制,继续加大对监管执法、市场信用体系、标准体系的支持;针对目前仍有部分执法队伍为事业性质,并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申报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实际,明确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逐步实现正常运转经费财政全额保障,切实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问题。

《行政许可法》实施情况报告

《行政许可法》实施情况报告

《行政答应法》施行情况报告《行政答应法》施行情况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是我国制定的一部针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进展标准,对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展维护的法律。

它的公布和施行,对有效促进展政机关依法行政、标准执法,实在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起到了宏大的推动作用。

泗洪县航道管理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正式施行以前,由市局、县局、县站屡次举行该项法律的学习、培训和考试,使该部法律在未施行以前,就已深化到全站每位行政执法人员的内心深处,为该部法律的正式施行打下了良好的根底。

XX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正式施行,我站认真对照该项法律,在自查自纠的根底上,先后由市局、县政府、县局屡次对我站行政执法根据和行政执法标准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展检查、梳理,没有发现也不存在违规施行情况,以及乱收费、乱罚款等无收费根据和收费标准的不当的违法行政行为。

受到市、县各级领导的一致认可和好评。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结合我站行政执法根据和标准,目前,我站行政执法权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执法;二是规费征收。

作为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泗洪县航道管理站行政执法权限主要来自县交通局的行政委托,执法根据那么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国发[1987]78号文发布,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施行细那么》〔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91]号交工字号发布,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8届人大代表大会第16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施行方法》〔1992年11月2日省政府令第31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5日省政府令第116号修正,发布之日施行〕。

规费征收的执行标准主要是遵循:1、拖轮、推轮:9元/月非撸?、驳船、客轮:3元/月纷芏治唬?、货轮:10元/总吨位;4、挂机船等:11.5/月纷芏治弧V葱幸谰葜饕裱牵?、《江苏省内河航养费征收和使用方法施行细那么》〔江苏省人民政府1994年3月16日第45号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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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行政许可行为,依法实施行政许
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许可
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交通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交通行政许可,是指交通行政机
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
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范围内实施交通行政许可,适用本规
定。
第四条 交通行政许可由交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
范围内实施。
海事(船检)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
授权机构),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
可。
授权机构实施行政许可适用交通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机关应当统一设立交通行
政许可工作机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交通行政许可事项可以按照交通行政机关内部分工分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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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按照便民、效率的原则,省、设区的市交通行政机关可
以在所在地以外设立交通行政许可办理机构,由其在交通行
政机关规定的权限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
项,作出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授权机构可以通过交通行政许可工作机构统一受理交
通行政许可申请,也可以直接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具体
由同级交通行政机关决定。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并送达
行政许可决定由授权机构实施。
第六条 上级交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下级交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交通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交通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
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
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交通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
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由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载明
委托人、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附件一),以
及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第八条 申请人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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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请,并在许可申请文本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提交
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以前一、二款方式提出交通行政
许可申请的,可以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交通行政机关应当
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当场确认。
第九条 交通行政机关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应当进行
登记。申请人当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交通行政机关
应当制作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附件二)。
第十条 交通行政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采用公示栏、电
子显示屏或者活页材料等形式,公示交通行政许可事项的名
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
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具备条件的还应当在机关对外
网站上予以公示。
前款公示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其许可条件、程序、材
料目录等,法律、法规、规章作了原则规定的,省交通厅可
以予以细化规定。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一般应当采用格式文
本。申请书格式文本由交通行政机关免费提供,开通电子政
务的应当在机关对外网站上提供下载服务。
申请人以非格式文本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交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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