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doc

吉林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终身教育理念,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多渠道培养造就高层次人才,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我校有权并已授予过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或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与同专业在校研究生一致。
第二章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第四条申请硕士学位应具备的条件(一)申请人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
(二)近五年内申请人应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其成绩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1.至少有1篇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且作者署名前二名;2.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1部;3.获科学技术或社会科学成果奖;4.至少有1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5.与申请人工作岗位直接相关的其它成绩(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资格审查(一)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申请,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其申请学位资格进行审查。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学位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本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方案

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本)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方案一、培养目标根据《吉林大学中长期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精神,健全完善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形成有利于创新人才成长的个性化培养机制,提高创新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具体要求为: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学风严谨,具有实事求是、不断追求新知、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2、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组织解决重大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3、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阅读外文资料,具有撰写学术论文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4、身心健康。
二、研究方向及主要研究内容见附表一。
三、培养方式1、(本)硕博连读研究生分为本科阶段和硕博连读两段制进行培养,本科阶段即确定导师,并在导师的指导下开展基础科研和实践活动,完成本科毕业论文写作,通过论文答辩取得学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
完成本科培养阶段后,按(本)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培养,完成博士毕业论文的写作并通过博士论文答辩取得博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
2、(本)硕博连读研究生资格认定考核与分流(本)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分流按两次进行,分别在本科转入硕士阶段和硕博连读阶段开展。
(1)(本)硕博连读研究生本科进入硕士阶段的考核按照吉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相关要求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进行,通过考核的学生按照推荐免试的程序和方式进入硕士阶段。
未通过考核的学生,达到本科相关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合格标准,按照应届本科毕业生予以毕业。
(2)进入硕博连读培养阶段的学生在专业理论课程学习结束后进行博士研究生资格认定考核,考核时间一般应安排在第三学期期末前完成。
通过博士资格认定考核的学生于第五学期转入博士阶段,按博士生学籍规定进行管理,享受博士研究生相关待遇。
吉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doc

吉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我校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三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正当程序,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声誉。
第四条凡是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符合学位授予标准,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申请者,可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授予标准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完成本科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个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并取得毕业资格;能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完成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个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申请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完成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个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申请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三章学位授予程序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本科生培养单位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二)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通过毕业资格审查的学位申请者学位授予事宜进行审议,做出是否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
(三)学士学位证书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后颁发。
研究生办理退寝相关流程

研究生办理退寝相关流程
1、吉林大学研究生校外居住管理暂行办法5.21(群共享文件)
附件1(本人签字、导师签字)
附件2(本人签字)
2、吉林大学研究生住宿变更申请表(群共享文件)
(本人签字、宿管盖章)
3、家长同意书(家长签字)或者结婚证或者医院相关证明
一共四份材料,均需要一式三份
培养单位盖章签字:机械材料馆508室研办罗老师
研究生管理处(工作部):南区行政楼415
财务处:南区行政楼2楼
公寓管理科:南区田家炳B座2楼
南区受理时间:学期开学第一周或者学期结束前一周
PS:以上流程供参考,特殊情况可以咨询研办
机械科学与工程学院
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2016.08.18。
吉林大学大学生艺术团艺术人才保送研究生实施办法

吉林大学大学生艺术团优秀艺术人才本科生免试攻读研究生选拔方案按照《吉林大学关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吉林大学关于做好2020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一、组织领导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领导为组长,由校团委、学工部、研工部、招生办公室、教务处、宣传部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优秀艺术人才”推免生选拔领导小组,负责“优秀艺术人才”推免生的考核和选拔工作,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二、遴选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2020年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申报参加“优秀艺术人才”推免生的选拔:(一)遴选基本条件: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2. 我校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委托培养的学生)。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意识,有一定的研究能力。
4.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考试违纪、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不含处分解除的情况)。
品行表现优良,无违法违纪记录。
5.外语条件要求:(1)非外语专业学生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①校内外语1~4级考试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②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在425分以上(或托福80分及以上、雅思6.0及以上、日语N2及以上、俄语ТРКИ-2及以上);在符合上述情况之一的同等条件下,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六级(含雅思托福等考试)的学生优先考虑。
(2)外语专业学生要求专业外语四级成绩达到70分以上。
6.报名条件除以上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参与“优秀艺术人才”推免生选拔的学生需为大学生艺术团在编团员,且工作满一年以上。
(2)参与“优秀艺术人才”推免生选拔的学生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大学生艺术团艺术骨干且在校园文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者;②代表学校参加中宣部、文化部、教育部、团中央、全国文联、以及全国性艺术比赛获得金奖或前十名的主要演员,或代表学校参加国际专业赛事获奖,并积极参加校园活动。
吉林大学机械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终稿

吉林大学机械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牵头修订学院:机械与航空航天工程学院参加修订学院:汽车工程学院、生物与工业工程学院一、培养定位及目标针对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重要科技攻关项目对高层次机械、车辆、农机与仿生等应用型创新人才的需求,培养掌握机械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具备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进行工程技术创新以及组织实施高水平工程技术项目等能力,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才。
具体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如下: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科学严谨和求真务实的学习态度和工作作风,身心健康。
2.掌握所从事机械领域的基础理论、宽广的专业知识、先进技术方法和手段,了解本领域的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在本领域的某一方向具有独立从事工程设计、工程实施、工程研究、工程开发、工程管理等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3.掌握一门外国语。
二、学习方式及修业年限机械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采用全日制学习方式。
机械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
对提前完成培养计划,学位论文符合申请答辩要求的机械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可以提前答辩、毕业并申请学位,具体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培养方式及导师指导采用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相结合的培养方式。
1.课程学习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掌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构建知识结构的主要途径。
课程设置应体现厚基础、重实际应用、博前沿知识,着重突出专业实践类课程和工程实践类课程。
2.专业实践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获得实践经验,提高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鼓励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到企业实习,可采用集中实践和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
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专业实践,应届本科毕业生的专业实践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3.学位论文研究工作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在一定实践经验基础上,掌握对工程实际问题研究能力的重要手段。
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推荐2013年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为做好推荐2013年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教学〔2006〕14号)和《吉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修订)》,制定本办法。
一、推荐原则研究生教育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高素质、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推免生制度是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
推免生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的原则。
在选拔工作中,既要重视考核学生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又要重视考察业务水平;其中,对业务水平的考核,以学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为基础,突出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二、组织领导(一)组织机构1.领导小组:组长:于雅琴副组长:于双成刘晓冬成员:李娟于洗河叶琳王伟杨淑娟2.监督小组:组长:钟绍峰副组长:刘汉君成员:陈强王志武张也(学习部长)3.工作小组:组长:刘欣副组长:吴晓辉成员:李鹏周英杰赵宏伟三、推荐形式学校坚持以常规推荐为主,其他推荐形式为补充的、多渠道选拔的推荐形式。
常规推荐是指按照本办法中的遴选条件和工作程序,从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选拔免试生的工作形式,是学校推免工作的主要形式。
其他推荐形式包含如下3种:1.“创新人才”推免生特别推荐(以下简称“创新推荐”),是学校为了培养学生的创新素质,选拔有发明、专利、高水平作品、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以及某一方面确有突出专长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推荐形式。
创新推荐的遴选条件和工作办法由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另行通知。
2.“汉语教师志愿者”推免生特别推荐(以下简称“汉教推荐”),是指按照学校《关于印发〈吉林大学百名汉语教师志愿者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校发〔2009〕41号)文件要求,从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中选拔汉语教师志愿者,择优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吉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第二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应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责任心强,学风正派。
第三条每篇博士学位论文应至少聘请3位专家进行评审。
聘请的评审专家均应为校外专家,同一单位的评审专家不能超过2人,且在吉林省内聘请的评审专家不能超过1人。
论文评审意见应至少收回3份,所有收回的评审意见均有效。
第四条除满足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外,各类别博士专业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应按照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关要求进行;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论文评审工作按照《吉林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安排博士学位论文的评审事宜,学位申请者本人不得参与论文评审过程中的任何环节。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确保论文评审专家有不少于1个月的评审时间。
第六条为保证博士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可根据情况对申请博士学位论文采取“双盲”方式进行评审。
来华留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及涉密学位论文的评审工作由其所在培养单位自行组织。
评审专家名单应交由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论文评审。
第七条论文评审专家对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的评审意见分为:A.同意进行论文答辩;B.建议修改后本次可以进行论文答辩;C.论文需要做较大修改,本次不宜进行论文答辩;D.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不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第八条专家评审意见处理办法:(一)若评审意见均为“A”,则可以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二)若评审意见中有“B”,则学位申请者应对评审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以书面形式做出答复,并由指导教师审定是否同意其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吉林大学研究生收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吉林大学研究生收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6.04.11
•【字号】吉发改价监联字[2006]327号
•【施行日期】2006.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吉林大学研究生收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
(二00六年四月十一日吉发改价监联字[2006]327号)吉林大学:
你校《关于研究生培养费改按学分制收费的请示》(吉大校字[2005]117号)收悉。
经请示省政府,同意你校研究生培养由学年制改为学分制,其收费标准相应改为学分制收费。
改为学分制后,自筹经费和委托培养研究生收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硕士研究生每学分940元。
三年制32学分,二年制26学分,MBA学分为45学分。
二、博士研究生16学分,每学分2250元。
三、修满规定学分以后多修课程不收费。
四、收费前要到省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此收费从2006年新生入学时执行,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原则,原在校生仍执行原收费标准。
此项收费试行一年。
吉林大学硕士博士毕业论文要求及
附件一:吉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要求博士研究生1 、要求(1)论文评阅: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聘请与论文相关学科的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进行评阅。
对属于跨学科的博士学位论文,必须聘请所涉及的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评审。
论文评阅人应该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该学科领域内学术造诣较深,并在近几年内有科研成果的专家。
论文评阅人为5-7 人,其中最多只能聘请1 位校内专家。
要注意扩大校外评阅专家的范围,同一单位的评阅专家不能超过2 人,并且在长春市聘请的评阅专家最多不能超过3 人。
应尽可能聘请博士生导师担任论文评阅人,博士生导师应占评阅人总数的2/3 以上(含2/3 )。
指导教师不能做论文评阅人。
论文评阅意见至少要收回5 份,所有收回的评阅意见均为有效评阅。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安排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事宜,学位申请者本人不能参与论文评审过程中的任何环节。
评阅专家名单须由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论文评阅。
各单位应确保论文评阅人有不少于1 个月的评阅论文时间。
(2 )答辩委员会组成:由5 至7 名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两位校外专家(不含校外在我校兼职的博士生导师)。
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尽量聘请博士生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指导教师以外的博士生导师担任。
(3)学位授予材料的填写打印:答辩申请者通过“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论文答辩系统”核对基本信息并提出答辩申请,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查通过后,即可通过系统打印学位授予材料。
所有表格使用A4 纸打印,一式两份。
打印的表格中如有需填写的空项,请用蓝黑、黑色墨水钢笔或碳素笔手写填入。
(4)学位论文提交:答辩结束后,每位学位申请者须向所在培养单位上交至少四本精装博士学位论文。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所收材料的送交地点和方式,请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位材料归档规定》(校研院字〔2003 〕10 号)中的具体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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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以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为奋斗目标,不断加强研究生院的建设,并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学校实行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并将加强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在校研究生应当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努力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以及其他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应当着力培养勤于思考、勇于创新、追求真理的学术精神;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应当关心学校,热爱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建设,为构建和谐吉大贡献力量。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和研究生“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等; (三) 申请奖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吉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九条 新生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取消入学资格: (一) 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适合休学者除外); (二) 病假一个月期满而未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 (三)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获得入学资格的。 第十条 新生被取消入学资格后,原为应届毕业生的,退回原学校;原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其他人员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一条 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校内、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出具诊断证明书,由本人申请,导师和本人所考入的学院、中心、所(以下统称“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一个月内向研究生院申请入学,来校复查,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研究生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研究生的基础学制为:硕士生二至三年、博士生三至四年,具体的学习年限及学分要求按学科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学术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的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的考核以考试的方式进行,以百分制评定成绩;非学位课程的考核一般为考查的方式进行,也可根据专业或导师要求定为考试课。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方式为及格或不及格。课程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在履行相应手续后可以重修重考。同一门课程可重修重考两次。如因课程考核不合格而延期毕业,在延期期间,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可再参加一次重修重考,仍不合格者按肄业处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和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研究生跨校修读课程应由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研究生院批准,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不予转专业,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考虑: (一) 具备特殊才能,经导师和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认为变动专业确实更有利于因材施教和人才成长的; (二) 因所学专业调整或原指导教师变动,本专业无法继续培养的; (三) 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专业继续学习的; (四) 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的。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转专业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 转专业一般应在本一级学科内进行; (二) 若因特殊情况在本一级学科内无法解决的,可转往同一学科门类中的其它相近专业。不允许跨学科门类转专业; (三) 转专业必须在第一学年内提出; (四) 转往另一专业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教学计划修完所转入专业的相关课程且考核成绩合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所学专业。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果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 应予退学的; (四)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转学,经学校和转入校同意,由学校报吉林省教育厅审核,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吉林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硕士研究生为三至四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为六年。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内,研究生申请延期毕业答辩,由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学习超过基础学制年限者,不再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和公费医疗,同时需向学校交纳相应费用,具体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休学。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硕士研究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博士研究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十条 研究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在获准休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学生公费医疗保健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休学研究生须在休学期满前15个工作日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还须持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经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准予复学。复学者应按时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四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退学处理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最长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经批准出国(境)逾期未归或者未经批准私自出国(境)的; (七) 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 因其他原因需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第(七)款、第(八)款一般应由研究生本人或导师提出,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