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低保资金专项清理整顿实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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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绥化市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绥化市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绥化市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绥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9•【字号】绥政办文[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3.1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绥化市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的通知(绥政办文〔200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为加强对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组织领导,便于工作联系,市政府决定,成立绥化市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王志鹏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张殿林市粮食局局长成员:徐承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杨惠程市监察局副局长王显平市财政局副局长李智清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杨占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郑显祥市统计局副局长赵玮市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张立君市经济责任审计局局长佟连海黑龙江中储粮肇东直属库主任绥化市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局局长张殿林兼任,副主任由副局长于恩平担任。

办公室内设综合协调组、技术指导组、案件核查组、新闻宣传组和工作保障组等5个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组长:宋斌市粮食局计划科科长副组长:程洪生市发改委经贸科科长母玉锋市监察局副科级检查员蔡雪峰市财政局调研科科长胡跃微市农委综合科科长蒲成全市审计局办公室主任李树斌市质监局监督科科长赵骁勇市统计局农村科副科长李国辉市农业发展银行客户服务部副科长徐小东黑龙江中储粮肇东直属库综合科科长成员:王晓东、李艳梅、周武、刘文伟、张立强、汤育祥、曹淼、杨宏伟、关国红、冯俊修。

主要职责:1.组织全市清仓查库工作,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和问题;2.建立清仓查库领导小组会议制度;3.起草全市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4.统一协调与联络省际联席会议、省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5.对库存清查中的有关问题提供政策指导;6.起草清仓查库工作有关文件、通知、领导讲话;7.负责各类培训和会议组织工作;8.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联合普查;9.协助其他地区做好异地储粮检查工作;10.配合省抽查工作组开展工作;11.起草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报告;12.负责全市清仓查库有关文件和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关于做好城乡低保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关于做好城乡低保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关于做好城乡低保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乡镇民政办:
在X年3月30日全县民政工作会议上,安排部署了城乡低保专项清理工作,县政府下发了文件,县民政局提出了具体要求。

省厅对此次专项清理工作高度重视,已经派出检查组,在周边县市明察暗访。

请各乡镇民政办务必在2~3天内做好以下工作,万望抓紧实施,确保不出问题,否则,后果自负。

一、3月30日关于城乡低保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要迅速贯彻下去,并把专项整治工作纳入近几天工作的重要日程,做好相关迎检工作,不得有误。

二、城乡低保公示栏要按要求在2天内制作到位。

三、重点清理的不合格对象要排查到位,并填表登记。

四、乡镇、村(社区)要迅速成立评审小组,要求9人以上, 村干部不得超过3人,乡镇评审小组要求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评审小组人员名单要有文件。

历年来调出纳入的城乡低保对象要有评审记录。

乾元县民政局
X年四月七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绥化市本级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绥化市本级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绥化市本级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绥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7•【字号】绥政办发[2013]37号•【施行日期】2013.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产所有权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绥化市本级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绥政办发〔2013〕37号)北林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3年绥化市本级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17日2013年绥化市本级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征收拆迁工作,推进房屋征收拆迁顺利开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市委三届三次全委(扩大)会、市政府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城市型城市群经济建设为目标,以民生建设为主线,以政府为主体,部门联动,统筹谋划,精心组织,综合施策,积极破解历史遗留征收拆迁问题,有效化解矛盾,加快征收拆迁步伐,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推进,为城市建设创建良好环境。

二、总体目标有效解决拆迁遗留问题;推进新征收项目在征收总量、速度、质量、效果上实现突破。

三、主要工作任务(一)解决历史遗留的回迁安置问题,对遗留户数较少的个别项目,争取在年末前全部完成回迁安置工作。

(二)要通过政策宣传、沟通协商等方式做好滞留户思想工作,促使其主动搬迁,滞留疑难户签约率要达到85%以上,对漫天要价、影响项目建设和回迁入住的“钉子户” 实施依法强征强拆,做到申请一户,依法强制执行一户。

(三)对即将启动的征收项目,要借鉴佳木斯、牡丹江等地做法,综合施策,创新举措,从源头抓起,实行规范化征收,重点完成科研路地块、六禾新城、嘉顺小区等项目的征收工作。

(四)要集中力量解决涉及征收拆迁的信访积案、要案,提高案件办结率。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绥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绥政办发[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绥政办发〔201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绥化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绥化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组成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安委会在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其组成单位由市(中、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市安委会组成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市政府和市安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市安委会组成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市安委会组成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二)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应急救援综合指导协调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08•【字号】绥政办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绥政办发〔202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绥化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8日绥化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全面做实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20〕1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20〕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努力在我市建成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续、更高质量的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在医疗保障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相关规定,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按规定编制和执行年度基金收支预算,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

——统收统支、分级管理、责任共担。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市与县(市、区)分级管理,基金收支缺口由市与县(市、区)合理分担。

强化考核导向,压实基金收支责任,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2021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的通知-绥政发〔2021〕21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2021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的通知-绥政发〔2021〕21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2021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的通知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2021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的通知绥政发〔202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现将《绥化市2021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26日绥化市2021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计划为全面贯彻2021年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打好我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年度目标到2021年底,空气质量相对改善,PM2.5、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优良天数比例、重污染天气天数完成省里考核指标。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稳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形成绿色发展方式。

1.深入开展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12月31日前,完成全市剩余4家11台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达到稳定达标排放。

由企业所在县(市)政府财政给予不低于60%资金补贴。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国网绥化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2.深入开展VOCs综合治理。

强化源头、过程、末端全流程控制,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工作。

推进含低VOCs含量产品源头替代,提升产品和产品升级提升。

开展VOCs排放重点企业(园区)综合治理,大力提升VOCs治理收集率、去除率、运行率。

开展汽修行业企业排查,炼油、石化、煤化工、制药、农药、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排查,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涉VOCs物质储罐排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市城镇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通道和消防设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市城镇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通道和消防设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06•【字号】绥政办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市城镇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通道和消防设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绥政办发〔202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市城镇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通道和消防设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6日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市城镇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通道和消防设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刻吸取“2.23”道外区陶瓷小区连廊杂物火灾和“2.25”南岗区征跃小区楼梯间杂物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巩固2019年以来全市城镇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通道和消防设施专项整治成果,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开展全市城镇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通道和消防设施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本着“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按照《全市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专项整治两年行动方案》(绥建函〔2019〕137号,简称《2019年方案》)和《关于开展全市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攻坚行动的通知》(绥消安发〔2020〕5号,简称《2020年通知》)整治内容和责任分工,彻底清理我市城镇住宅小区消防隐患,全力改善我市城镇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环境。

二、整治内容对2019年全市城镇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通道和消防设施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回头看”,继续整改未整改完毕的遗留隐患和近年来出现的新增隐患。

三、工作步骤2021年3月22日至6月25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22日至3月31日)。

市政府制定工作方案,各地召开动员部署会议,结合本地实际,印发属地工作方案,建立工作专班;在新闻媒体广泛进行宣传,组织街道、社区并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小区开展宣传动员。

肇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肇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html/index/content/201 7/11/11509587230603.html肇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肇东文章来源:肇政办发〔2017〕83号更新时间:2017-11-2 11:01:51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区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绥政办规〔2017〕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绥政办规〔2017〕9号)肇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27日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绥政办规〔201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绥政办规〔2017〕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0日绥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推动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36号),《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黑人社规[2017]9号)和《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黑人社函[2017]15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通知-绥政办规〔2021〕1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通知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通知绥政办规〔20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规定,经认真研究,决定在全市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含已缴费和已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标准为500元。

所需资金由当地县级财政承担。

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同时申领丧葬补助金。

对因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导致多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将从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中抵扣;不足抵扣的,按规定予以追回。

四、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强化政策宣传,严格审核把关,科学合理设置经办流程,做到便民高效规范运行,加强跟踪问效,维护好参保人员基本权益。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1日——结束——。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数据共享责任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数据共享责任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04•【字号】绥政办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数据共享责任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绥政办发〔202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以“数字政府”建设为目标,加快推进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落实数据共享责任目前,尚未提供数据的部门,要保证数据质量,确保在8月13日(星期五)17时前完成数据提供工作,并按数据更新周期及时进行更新,通过我市大数据中心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数据归集,实现共享交换,供各地、各部门申请使用。

二、推动平台数据对接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提供三种数据对接方式,包括:数据库方式、API接口代理方式和Excel导入方式。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托电子政务外网选择适宜对接方式。

(一)数据库对接方式。

各单位将数据推送到共享平台前置机,通过前置机将数据抽取至数据共享平台。

(二)API接口代理方式。

对于数据无法落地到共享平台的系统,可以提供API接口,附带详细说明的接口文档。

(三)Excel导入方式。

对于无法提供自动化接口的系统,采用Excel导入的方式进行。

登录共享交换平台,在“资源信息维护”模块进行信息资源的维护处理并上传数据。

(注:平台账号和密码单独对接发送)三、强化数据安全管理按照“谁提供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加强数据共享安全管理,确保共享数据特别是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重要数据安全。

联系人:王志伟,联系电话:186****8800。

附件:绥化市数据共享责任清单(第一批)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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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低保资金专项清理整
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绥政办发[2013]79号
【发布部门】绥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1.01
【实施日期】2013.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低保资金专项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绥政办发〔2013〕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低保资金专项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组织实施。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日

绥化市低保资金专项清理整顿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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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全市低保资金规范化管理工作,彻底解决长期存在的低保资金大量结余等
问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发
〔2012〕45号)和《关于开展全省城乡低保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黑民办
〔2013〕44号)要求,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全面加强低保资金管理,彻底解决
低保资金大量结余和地方财政资金匹配不到位等问题,堵塞管理使用漏洞,纠正违规违
纪行为,落实低保救助政策,全面提升低保工作的管理能力和民生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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