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违反强制性条文

常见的违反强制性条文
常见的违反强制性条文

常见的违反强制性条文现象

1楼

摘要:无论是设计人员还是其它相关的专业人员对部分强规的理解深度不够这里我还请大家多多注意一下,本人认为这篇文章写得不错现在推荐给大家看看。

关键词:设计规范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摘自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对于房屋建筑部分, 2000 年 4 月和 2002 年 8 月分别发布了二版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必须遵守的。按照建设部第 81 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违反强制性条文,除责令整改外,还要处以工程合同价款 2% 以上 4% 以下的罚款。但是,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大量的违反强制性条文现象。现将常见的事例收集整理,对照条文进行剖析,指出条文的真实内涵,关注重点要点,用以警示执行者,也作为条文修订者参考。

序号项目违反现象

1 低窗台防护 a. 防护高度不够; b. 防护设施可攀; c. 可踏面当作防护; d. 开启扇不防护; e. 固

定扇不防护; f. 采用普通玻璃; g. 以采用安全玻璃为由不防护; h. 可踏面高度不清楚; i. 防护目的不清楚; j. 防护设施不清楚,达不到防护效果。

2 栏杆问题 a. 栏杆高度不够; b. 垂直杆件间距大于 0.11m ; c. 栏杆底部留空,无坎; d. 采用

水平栏杆,可攀爬; e. 栏杆承载力或刚度不够; f. 高度计算未扣除可踏面; g. 玻璃栏板未采用厚度大于 12mm 的安全玻璃; h. 距地面高度大于 5m 时未采用钢化夹层玻璃。

3 框架结构钢筋抗震要求 a. 强屈比不满足要求; b. 超强比不满足要求; c. 框支剪力墙中的框

支结构钢筋不符合要求。

4 厕浴间防水及坎台 a. 不留坎台; b. 坎台高度不够; c. 坎台砼质量差; d. 用红砖代替砼坎

台; e. 防水未翻边,或翻边高度不够; f. 未作蓄水试验。

5 结构构件凿槽埋管 a. 凿槽减少构件截面尺寸; b. 凿槽未经结构工程师认可; c. 凿槽后无加

强措施。

6 门洞过梁 a. 过梁钢筋没有锚入砼结构支座; b. 过梁钢筋锚入砌体长度不够; c. 过梁钢筋直

径或数量不够; d. 钢筋置于砂浆层厚度不够。

7 室内环境检测 a. 指标测不全; b. 检测数量不够; c. 没有根据检测结果对整个工程进行评价。

8 桩位偏差每根桩位偏差都必须在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内,超偏差即违反强制性条文,必

须处理。

9 桩身砼试块 a. 小直径灌注桩没有做到一桩一试块; b. 大直径桩没有按规范留置多组试块。

10 结构实体检验 a. 验收时结构实体没有检验,或检验项目不全,或检验数量不够; b. 检验结

果没有评定; c. 检测单位无资质; d. 非正式检测报告,没有归档。

11 外门窗气密性 a. 设计没有给定指标,或给定指标不符合规范规定; b. 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

要求; c. 检测用样品不具代表性; d. 试验时间不符合工程进度要求; e. 不合格处理方法不科学。

1、低窗台防护问题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 ( 2003 年版)第 3.9.1 条规定“外窗窗台距地面、楼面的净高低于 0.

90m 时,应有防护设施”。执行本条时,可作如下理解:

a. 有效防护的高度应保证净高 0.90m 。

b. 窗台和防护栏杆都是有效防护。

c. 防护的起始高度从可踏面算起。凸窗台或水平防护栏杆高度为 0.45m 以下,算作可踏面;高度为 0.

45m 以上,凸窗台是防护设施的组成部分。

d. 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设防护设施。

e. 开启扇必须防护,且不易攀爬。固定扇的防护按照《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113-2003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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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113-2003 第 6.3.1 条、第 6.3.2 条都是强制性条文:“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如落地窗、玻璃门、玻璃隔断等,应采取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应视易发生碰撞的建筑玻璃所处的具体部位不同,分别采取警示(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或防碰撞设施(设置护栏)等。对于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情况,必须采用可靠的护栏。”这二条运用于低窗台防护时可作如下理解: a. “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是指无意识碰撞,不涉及故意碰撞。无意识碰撞的主体应包括仅具初等思维的婴幼儿和淘气的儿童。凸窗台上的玻璃具备低等级的易于碰撞的特征。

b. 保护措施的设置应从实际出发,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发生碰撞,或碰撞后防止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

c. 必须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发改运行 [2003]2116 号文《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使用安全玻璃,即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成的其它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d. 窗中的铝型材、塑钢型材可视为保护措施的一部分。

e. 护栏的做法有多种,如玻璃护栏、钢铝型材护栏、钢丝护栏等,主要从美观和安全角度考虑。

f. 顺着墙面做护栏,把凸窗台挡在外面,这种做法可称作假护栏,它往往是可以拆卸的。设置假护栏,不符合凸窗台的设计意图。

g. 在满足抗风压和人体冲击要求的最小厚度的基础上,增加玻璃厚度,增加部分是否能够起到护栏的作用,应根据具体情况由设计部门认定。

2、栏杆的设计问题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 第 3.7.2 条、第 3.7.3 条、第 4.1.3 条、第 4.2.1 条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37-87 第 4.2.4 条皆涉及到栏杆问题,可总结归纳如下:

a. 规定的对象是临空处的栏杆,如阳台、外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楼梯栏杆。

b. 栏杆的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不得采用可踏步的水平栏杆。

c. 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 0.11m ,按照人体学原理可防止儿童钻出。

d. 栏杆离地面或屋面 0.10m 高度内不应留空,主要为防止水和杂物直接从杆件离地面的空隙盲目排泄和坠落,影响下层或地面的安全和环境。

e. 栏杆设计应经过计算,能够承受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根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01 ,住宅、宿舍、办公楼、旅馆、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等,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应取 0.5kN/m ;学校、食堂、剧场、电影院、车站、礼堂、展览馆或体育场,应取 1.0kN/m 。

g. 栏杆的高度,对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 1.05m ,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 1.10m (楼梯除外)。这主要是根据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栏杆高度随建筑高度的增加而增加。栏杆的高度应以净高计算,即从可登踏面算起。

3、钢筋的强屈比和超强比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 第 5.2.2 条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 第 3.9.2 条作出了同样的规定,“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 1.25 ,且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 1.3 。”本条应用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a. 高层住宅中常用的框支剪力墙结构,其框支柱和框支梁属于本条规定的范围。

b. 强屈比不应小于 1.25 主要是为了保证纵向钢筋具有一定的延性,当构件某个部位出现塑性铰后,塑性铰处有足够的转动能力和耗能能力。

c. 超强比不应大于 1.3 主要为实现框架结构的强柱弱梁,强剪弱弯。钢筋屈服强度过高,梁的抗弯承

载力过高,设计原则规定的内力调整将难以奏效。

d. 对一、二级框架结构中使用钢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核查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时应计算实测强屈比和实测超强比,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退场或另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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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厕浴间防水和周边素混凝土坎台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2002 第 4.10.8 条规定,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高度不应小于 120mm 。

a. 某些开发商为节省成本,毛坯房交楼时厕浴间未做防水隔离层,招致业主投诉。防水工程作为地

面子分部工程的一个分项工程,监理公司应对其作专项验收,未进行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更不得进入竣工验收。

b. 实际工程中,厕浴间周边混凝土坎台经常被替代,如红砖、灰砂砖或其它小型砌块,这种做法是

不允许的。工程中亦有用混凝土和砂浆碎渣加水泥经二次拌和浇灌坎台,这种做法亦应禁止。规范没有对混凝土坎台质量提出要求,施工单位应按普通混凝土构件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按普通混凝土构件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c. 铺涂防水材料时,应向墙面翻边,高出地面层 200 ~ 300mm ,决不能因为已做了防水翻边而不

做素混凝土坎。

d. 厕浴间地面施工完毕,应作蓄水试验,蓄水深度为 20 ~ 30mm , 24h 内无渗漏为合格。

5、剪力墙和楼板凿槽埋管

结构构件施工完毕,因设计原因或房屋功能变更,在剪力墙上或楼板上凿槽埋置给水管或电管。剪力墙厚度一般 200mm ,楼板厚度一般 100mm 左右,凿槽深度一般 20mm 。凿槽对结构损伤严重,建设各方对此未予重视。虽尚未发生结构倒塌或构件破坏的重大质量事故,但构件在损伤处出现裂缝已属常见。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 第 3.3.4 条和第 3.1.5 条规定,严禁擅自改动主体承重结构,当涉及主体承重结构改动时,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对于墙板凿槽埋管问题,按照强制性条文的精神,应作如下处理:

a. 凿槽的位置、深度、宽度应由设计院负责该项目的注册结构工程师确定。

b. 板面开槽不宜在支座附近且平行于支座。

c. 剪力墙上不宜开水平槽。

d. 埋管后填堵时应采取加强措施,如覆盖钢丝网后用高强砂浆填密实。

6、门洞上过梁施工及拆除

某剪力墙结构高层住宅,业主委托进行二次装修时,拆除门框,上部约 300mm 高的钢筋砖过梁突然掉落,砸死一人。过梁掉落后悬挂于墙体一端,说明过梁钢筋一端具有足够的锚固长度,另一端与墙体没有连接。过梁掉落砸死人虽是特例,但钢筋砖过梁施工质量不满足规范要求却常见,特别是钢筋与端部墙柱支座的锚固。

根据《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J3-88 第 6.2.4 条规定,钢筋砖过梁底面砂浆层处的钢筋,其直径不应小于 5mm ,间距不大于 120mm ,钢筋伸入支座砌体内的长度不小于 240mm ,砂浆层的厚度不小于 30mm 。本条规定的钢筋伸入支座是指两边支座,应包括非砌体类支座。

上述事故尚涉及装修时的拆除问题。非承重构件原则上是可以拆除的,但必须有安全的切实可靠的施工方案。由此可以类推至整幢房屋的拆除,房屋拆除时伤人或死人事故经常发生,但目前我国尚无一部房屋拆除技术规范。城市改造中涉及大量房屋的拆除,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订与建造相对应的一系列涉及各种结构的房屋拆除规范。

7、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数量

《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01 关于民用建筑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有三条强制性条文。第 6.0.4 条规定验收时必须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表 6.0.4 的规定。第 6.0.18 条规定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规定时,可(注意:这里用的是“可”字!)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第 6.

0.20 条规定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严禁投入使用。综合分析这三条强制性条文,“可”产生如下联想:

a. 规范对检测数量的规定亦有三条,即第 6.0.11 条、第 6.0.12 条和第 6.0.13 条,皆为非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严格程度不及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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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第 6.0.18 条规定了工程合格标准,从字面理解,本条的含义是:⑴所有规定的指标应进行检测;⑵检测的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如果本条所指包括检测数量,则应该把第 6.0.11 条~第 6.

0.13 条都列为强制性条文。

c. 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非全数检验,而是抽样检验。本规范没有根据抽样理论分析计算在第 6.0.1

1 条~第 6.0.13 条规定的检测数量下进行合格判定时产生的可靠度。因为吃不准,才用“可”字,殊不知在强制性条文中用“可”字是很不严肃的。从本条亦可看出,合格标准是非常“宽松”的。但是,与其矛盾的是,第 6.0.20 条规定室内环境质量不合格时,严禁投入使用。

d. 当检测数量不满足第 6.0.11 条~第 6.0.13 条的规定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亦可判定不合格,“可”由各有关验收人员研究商定?当验收不能判定为不合格时,是否“可”投入使用?

8、桩位偏差及其它

桩基施工完毕,验收之前,必须对桩位偏差进行测量。测量结果总是能够发现部分桩的位置偏差超过允许偏差。《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 -2002 第 5.1.3 条和第 5.1.4 条对各种预制桩和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垂直度偏差和桩径偏差作出规定,要求每根桩的施工偏差都在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之内。规范将允许偏差作为强制性条文,是比较少见的。当偏差超规范时,往往将实测偏差数据提交给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复核或通过或采用补救措施,尚未发现因桩位超偏差而对该工程处以造价 2% ~ 4% 的罚款。

对第 5.1.3 条打(压)入桩的允许偏差提出二点疑问:

a. 总体来讲,承台下桩数越多,单桩桩位允许偏差越大。如桩数为 1 ~ 3 根的单桩允许偏差为 100 mm ,桩数为 4 ~ 16 根的单桩允许偏差为 1/2 桩径或边长。但是对于桩数大于 16 根的单桩允许偏差,外边桩为 1/3 桩径或边长,中间桩为 1/2 桩径或边长。只有桩数大于 16 根才区分外边桩和中间桩,且对外边桩的规定比桩数小于 16 根的更加严格。条文说明没有解释原因。

b. 基础梁下的桩位允许偏差考虑了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距离的影响,其它承台下的桩未考虑此影响。

9、桩混凝土试块数量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第 5.1.4 条规定,灌注桩每浇注 50m 3 必须有 1 组试件,小于 50m 3 的桩,每根桩必须有 1 组试件。执行中应注意如下事项:

a. 直径较小的沉管灌注桩亦必须每桩做 1 组试件。

b. 对大直径桩,下列桩长范围内可仅制作 1 组试件(未计扩大头):

桩径( m ) 1.4 1.5 1.6 1.8 2.0 2.2 2.4 2.6 2.8 3.0

桩长( m ) 32 28 25 20 16 13 11 9 8 7

c. 桩基的实体检验采用静载荷试验,钻芯、超声波或高低应变检测,故不需要做同条件养护试件。

10、实体检验

十五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出台后,验收工作的重大变化是验收前应对工程实体进行检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第 3.0.3 条第 8 款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第 5.0.4 条第 3 款规定,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实体检验的项目很多,验收规范都已经列出,但有些是强制性条文,如地基处理、复合地基、桩基础的检测等,规定了检测方法和检测数量;有些没有作为强制性条文,如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防水性能检测等。对于没有列入强制性条文的实体检验,检查验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a. 规范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检测项目应齐全,不能不测。

b. 检测的方法和数量首先应满足规范要求;如规范无要求,按合同约定;如合同没有约定,按各方协商的原则确定。

c. 承担实体检验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出具正式的检测报告。

d. 实体检验报告应作为工程竣工档案技术资料的一部分。

11、外窗的气密性

根据《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75-2003 第 4.0.11 条,居住建筑外窗的气密性要求如下:

10 层及 10 层以上,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 4 级。即在 10Pa 压力差下,每小时每米缝隙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 1.5m 3 ,且每小时每平方米面积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 4.5m 3 。

9 层及 9 层以下,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 3 级。即在 10Pa 压力差下,每小时每米缝隙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 2.5m 3 ,且每小时每平方米面积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 7.5m 3 。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指标可通过检测确定,检测方法及对检测结果的评价可依据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性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T7107-2002 。

验收时发现,建筑外窗气密性检测数量、样品采集和对检测结果的处理存在一些问题。因规范没有作明确具体的规定,我们可通过分析门窗类产品的特点形成一个共识。一方面,门窗是典型的工厂化生产的建筑产品,各部件在车间批量加工制作,在工地现场安装施工。工厂化生产的特点是产品质量具有稳定性,包括气密性指标。另一方面,针对不同的建筑,窗的长度和宽度、扇的分隔、开启方式、玻璃种类和厚度、型材截面尺寸及密封胶所起的作用程度不同。根据以上特点,气密性指标检测可考虑按如下原则进行:

a. 一般情况下,每项建筑都应对外窗的气密性进行检测。但是,当同一厂家同时向多个建筑工地供货,各工地建筑外窗的品种、规格、尺寸和安装工艺基本相同,可将不同建筑工地的外窗作同一检验批处理。

b. 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采集检验样品,原则上取最不利的规格。当不能判断最不利规格时,应采集不同规格样品进行检测。

c. 建筑外窗应在安装之前检测。当检测结果不合格,应找出问题所在,对整个检验批的外窗产品进行处理,处理后再次取样检测。

常用结构规范强条总结

抗规 一、总则 1.0.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三、基本规定 3.1.1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 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3.3.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3.3.2建筑场地为Ⅰ类时,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4.1建筑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明确建筑形体的规则性。不规则的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严重不规则的建筑不应采用。 注:形体指建筑平面形状和立面、竖向剖面的变化。 3.5.2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 3.7.1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3.7.4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估计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3.9.1 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3.9.2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b7.5. (2)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 2)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3)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0.85;

2018年结构设计常见问题汇总

2018年结构设计常见问题汇总 工程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应引起每位设计人员的足够重视,应对“施工图审查报告总结”认真学习,引以为鉴。特别强调的是列入结构方案中的问题,审核、审定人员应严格把关。 一、送审资料的完整性 1、计算书封面相关责任人未签字,未加盖注册工程师印章。 2、未提供剪力墙轴压比计算简图,缺墙柱内力简图。 3、未提供桩基承载力计算书。缺基础筏板配筋简图。 4、缺筏板冲切承载力验算,缺地下室外墙计算书,缺筏板反力计算书。 5、未提供复合地基承载力计算书。未提供地基基础沉降计算书。缺CFG桩承载力、桩身强度验算计算书。 6、补充柱双偏压验算结果,补充梁变形计算结果,补充柱底标准组合下轴力计算结果,补充独立基础计算书。 7、荷载平面图未显示楼板自重。缺超筋超限信息。 8、未提供楼梯计算书。 二、结构方案 1、高度不大于24m的丙类建筑不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详见《抗规》第6.1.5条规定。其条文说明中针对一、二层的连廊采用单跨框架时,需要注意加强。建议提高单跨框架的抗震等级。 三、设计总说明 1、总说明中应注明本建筑防火分类及耐火等级。详见施工图审查要点第3.2.4条、国标图集12SG121-1页6。 2、补充车库顶板覆土厚度不得超过设计值。 3、结构设计总说明第8.2条,填充墙长度超过8m应改为5m,详见《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第6.3.4条2款3项规定。 四、结构计算 1、某高层住宅楼,阳台和卫生间活荷载取2.0kN/m2,应为2.5kN/m2;电梯机房活荷载取2.0kN/m2,应为7.0kN/m2。 2、正负零处的楼板宜考虑施工荷载,建议活荷载取值5.0kN/m2。

建筑安全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

《建筑安全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2012版) (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3.2.1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4.2.1办公用房、宿舍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4.2.2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4.3.3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2)、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4)、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

防设施、疏散通道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 5)、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1/2。 5.1.4 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并应保持连续不间断供电。 5.3.5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5的规定。 表5.3.5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临时用房的建筑面 积之和火灾延续时 间(h) 消防栓用水量 (L/s) 每支水枪最小 流量(L/s) 1000㎡<面积≤5000 ㎡ 1 10 5 面积>5000㎡15 5 5.3.6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6的规定。 表5.3.6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在建工程(单体)体 积火灾延续时 间(h) 消防栓用水量 (L/s) 每支水枪最小 流量(L/s) 10000m3<体积≤ 30000 m3 1 15 5 体积>30000 m3 2 10 5

违反强条情况通报

情况通报 近期,在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的《2015年度全省建筑节能与勘察设计工作综合检查》中,我院承担的xx地区和xx地区的各一个设计项目被检查到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各一条,其中xx项目被舟山市建委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第十七条,罚款10万元,还是因为整改及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从轻处罚。我院领导还被建设主管部门约谈。 从以上情况看出,各地对设计质量检查管理将越来越常态化,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处罚越来越严厉,将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作为处罚和考核设计院设计质量的依据。为此,院总师办向各所(室)、项目组提出以下要求: 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第十七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工程技术人员要高度重视强制性条文的学习,熟知条文内容,增强法律意识,在设计工作中自觉执行。 2、根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作为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之一的设计总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设计质量负总责,且是终身责任,所以项目负责人第一必须严格督促各专业设计、专业负责、校对人员要严格按《xx建筑设计研究院质量标准》规定的履行岗位职责,重点要自校、自审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 3、项目负责人要重视图审和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检查),在审查(检查)过程中与审查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发现问题要及时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向院总师办及时报告情况。 4、特别需要提醒的是,两个项目违反“强制性条文”的都是“修改图”上被检查发现的,在修改图不一定图审的情况下,很容易在后面的检查是被发现违反规范的情况,所以设计人员要特别加强修改图的设计质量管理,重视修改图的校对审核,不能因为是修改图就马虎出图。 xx建筑设计研究院技术中心-总师办 2015年11月14日

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2018年度

常用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内容汇总 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2.《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5.《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6.《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 7.《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276-2012 8.《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2010 9.《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 10.《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11.《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12.《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 13.《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14.《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332-2014 1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 1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7.《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

序号强条 编号 强条具体内容 一《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1 3.4.3 可搞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 2 6.2. 3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3 6.3.3 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m (图 6.3.3)。 图6.3.3 纵、横向扫地杆构造1-横向扫地杆; 2-纵向扫地杆 4 6.3. 5 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5 6.4.4 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 6 6.6.3 高度在24m 及以上的双 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 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 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 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 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 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 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 图6.6.3 高度24m以下剪刀撑布置 7 6.6.5 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8 7.4.2 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9 7.4.5 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10 8.1.4 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 的规定。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11 9.0.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装与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架子工应

建筑规范强制性条文

第一章设计总则 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 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 等的不利影响。(住宅建筑规范) 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住 宅建筑规范) 6.1.4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 可再生资源。(省住宅设计标准) 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住宅建筑规范) 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住宅建筑规范) 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住宅建筑规范)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住宅建筑规 范) 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住宅建筑规范) 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住宅建筑规范)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 本要求。(住宅建筑规范)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 间。(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5.4.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 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 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4.3.2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省住宅设 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 4.4.2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 门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内。(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4.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 并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 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 措施。(住宅设计规范)

通信工程建设常用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_公共部分

目录 1、《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 YD/T 5003-2014 (2) 2、《综合电信营业厅设计标准》YD/T 5047-2010 (2) 3、《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YD 5054-2010 (2) 4、《通信局(站)节能设计规范》 YD 5184-2009 (3) 5、《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 YD 5059-2005 (3) 6、《电信机房铁架安装设计标准》 YD/T 5026-2005 (5) 7、《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程技术暂行规定》 YD 5191-2009 (5) 8、《通信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YD 5192-2009 (5) 9、《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 GB 50689-2011 (6) 10、《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验收规范》 YD/T 5175-2009 (6) 11、《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定》 YD 5039-2009 (7) 12、《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 YD 5201-2014 (7)

1、《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 YD/T 5003-2014 3.2.2 通信建筑的结构安全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特别重要的及重要的通信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一级; 2.其他通信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二级。 4.0.3 局、站址应有安全环境,不应选择在生产及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建筑物和堆积场附近。 4.0.4 局、站址应避开断层、土坡边缘、故河道、有可能塌方、滑坡、泥石流及含氡土壤的威胁和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或古迹遗址的地段,不利地段应采取可靠措施。 4.0.5 局、站址不应选择在易受洪水淹灌的地区;无法避开时,可选在场地高程高于计算洪水水位0.5m以上的地方;仍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符合GB 50201《防洪标准》的要求: 1.城市已有防洪设施,并能保证建筑物的安全时,可不采取防洪措施,但应防止内涝对生产的影响。 2.城市没有设防时,通信建筑应采取防洪措施,洪水计算水位应将浪高及其他原因的壅水增高考虑在内。 3.洪水频率应按通信建筑的等级确定:特别重要的及重要的通信建筑防洪标准等级为I 级,重现期(年)为100年;其余的通信建筑为Ⅱ级,重现期(年)为50年。 4.0.9 局、站址选择时应符合通信安全保密、国防、人防、消防等要求。 6.3.3 局址内禁止设置公众停车场。 8.3.2 在地震区,通信建筑应避开抗震不利地段;当条件不允许避开不利地段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特殊设防类(甲类)、重点设防类(乙类)通信建筑,不应建造标准设防类(丙类)通信建筑。 13.0.8 通信建筑的接地系统应采用联合接地方式进行设计。 2、《综合电信营业厅设计标准》YD/T 5047-2010 2.0.2 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综合电信营业厅不应设置在电信生产楼内。对于地(市)级城市的综合电信营业厅不宜设置在电信生产楼内。 3、《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YD 5054-2010 1.0.3 抗震设防区的所有通信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新建、改建、扩建的通信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3.0.1 通信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三个抗震设防类别: 1.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通信建筑工程和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通信建筑。简称甲类。 2. 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通信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通信建筑。简称乙类。 3. 标准设防类,指除1、2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通信建筑。简称丙类。

结构设计易违反的强制性条文

结构设计易违反的强制性条文 根据日常审查中发现的结构专业易违反的强制性标准条文,某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于近期召开了房屋建筑工程结构设计施工图审查及施工图设计审查研讨会,对发现的结构专业违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以提高我市设计及审查的质量,保证结构的安全。现予以刊出,供同行参考。 1. 活荷载取值不对。(主要是楼面、走道、屋面、楼梯及消防疏散楼梯的荷载) 2. 基本风压、雪压取值不对。 3. 钢筋的保护层取值不对(主要是地下室防水混凝土的保护层及低标号混凝土时的钢筋保护层、柱的钢筋保护层)。 4. 地下室防水混凝土的的裂缝不满足0.2mm的要求。(主要有计算简图错误,弯矩调幅,土压力、水压力计算错误)许多工程未进行裂缝计算。 5. 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率不满足规范的要求。 6. 框支剪力墙结构,剪力墙抗震等级未区分底部加强区(关键是框支层加上框支层以上两层的高度)与非加强区的抗震等级。《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 第4.8.2条。 7. 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选择错误。 8. 连梁顶层箍筋未全长设置,连梁腰筋的设置不满足《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 第7.2.26条。既:顶层连梁纵向钢筋伸入墙体的长度范围内,应配置间距不大于150mm 的构造箍筋,箍筋直径应与该连梁的箍筋直径相同;墙体水平分布钢筋应作为连梁的腰筋在连梁范围内拉通连续配置;当连梁截面高度大于700mm时,其两侧面沿梁高范围设置的纵向构造钢筋(腰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 9. 钢筋强度设计值取值错误。 10. 砌体的高厚比不能满足《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第6.1.1条的要求。 11. 砌体结构的层数或高度超过规范要求,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中7.1.2条。 12. 构造柱布置不满足规范的要求。(主要为大洞口两侧) 13. 个别工程的构件承载力不满足规范的要求。 14. 荷载分项系数的取值错误。 15. 框架梁、框支梁均未设箍筋加密区,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中6.3.3.3条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10.2.8.3条。 16. 地下室外墙强度计算,未考虑荷载分项系数,不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3.0.4.4条。 17. 在冻胀地区,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用多孔砖,未采取措施,不符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第6.2.2条。 18. 托墙梁侧向腰筋不满足 GB50011-2001第 7.5.4(3)条。即:沿梁高应设腰筋,数量不应少于2Ф14,间距不应大于200mm。 19. 框支梁的腰筋不满足《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10.2.8.2条。既:沿梁高应配置间距不大于200mm,直径不小于16mm的腰筋。 20. 屋面活荷载计算檩条时取0.3kN/m2不符合《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第3.2.2条。 21. 地下室底板抗水计算时,板、覆土的自重的荷载分项系数取1.2,应取为1.0。不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第3.2.5条。 22.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下部的抗震墙的最大间距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中7.1.5条。 23.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部位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不满足《高层建筑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城乡规划部分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0]17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汇集了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方面的内容,同时也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0年8月19日

结构设计易犯条文

结构设计容易犯的规范条文 一.总说明中容易漏掉或错写的强条 1、目前规范改版比较集中且频繁,每次出图前应对总说明中使用的规范核对一下版本。 2、《混凝土规范》第3.1.7条,设计应明确结构的用途,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改变结构用途和使用环境(如超载使用、结构开洞、改变使用功能、使用环境恶化)的情况均会影响结构的安全及使用年限。结构的改变(无论是在建或既有结构)均须经设计许可或技术鉴定,以保证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既有建筑结构抗震加固前应进行抗震鉴定;当既有建筑直接增层时,应先对既有建筑结构进行鉴定。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3.1.7;《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第3.0.1条;《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2000第8.1.1条 3、《混凝土规范》第4.2.2条,一级钢筋有原来的HPB235改为了HPB300. 4、未注明钢筋强度标准值的保证率;未注明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的特别要求。在混凝土结构设计说明中应提出当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楼梯),其纵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不应小于 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之比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钢筋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抗震规范》第3.9.1条,3.9.2条】 5、《荷载规范》第1.0.5条,在列表写活载时,注明中要加上活载取值的设计基准期。(活荷载取值按设计基准期为50年考虑) 6、《荷载规范》第4.1.1条和第4.3.1条,凡工程中设计到的功能房间的活荷载,都应该在总说明列表中写出来,否则容易被判为违反强条。 7、《荷载规范》第4.5.1条和第4.5.2条,施工或检修集中荷载和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应在总说明中注明,否则被判为违反强条。(楼梯、阳台、上人屋面等的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7、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8、周边地面或临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9、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 8、0、7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与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 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4、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 5、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6、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她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3 混凝土结构工程 模板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版 4、1、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与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与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09 4、1、3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5、3、2 模板与支架系统在安装、使用与拆除过程中,必须采取防倾覆的临时固定措施。《钢筋混凝土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69-2011 5、4、3滑模工艺施工,应在现场操作面随机抽取试样检查混凝土出模强度,每一工作班不少于一次;气温有骤变或混凝土配比有调整时应相应增加检查次数。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 74-2003 3、0、5 大模板钢吊环应采用Q235A材料制作并应有足够的安全储备,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焊接式钢吊环应合理选择焊条型号,焊缝长度与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装配式吊环与大模板采用螺栓连接时必须采用双螺母。 6、5、2 大模板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模板现场堆放区应在起重机的有效工作范围内,堆放场地应坚实平整,不得放在松土、冻土或凹凸不平的场地上。 2、大模板堆放时,有支撑架的大模板必须满足自稳角要求;否则应采取另外措施,确保模板放置的稳定。没有支撑架的应存放在专用插放架上,不得倚靠在其她物体上,防止模板下脚滑移倾倒。 3、大模板在地面堆放时,应采取两块大模板版面对版面相对放置,且应在模板中间留置不小于600mm的操作间距,当长期堆放时,应将模板连接成整体

违反强条情况归类分析2(地震作用与砌体结构)

违反强条情况归类分析2(地震作用与砌体结构) 摘要:在34年的结构设计、校对、审核、外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在工地处理现场问题中,遇到了很多涉及违反强条的内容,整理出来以供参考。 关键词:常见问题;强条;地震作用;砌体结构 笔者在多年的结构设计图纸内部审核、审定,外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遇到了很多涉及违反强条的内容,现在政府监管执法趋于从严,就我省情况,正准备执行违反一条强条罚款10~30万元的政策,现按基础,荷载、计算参数共3类整理出来,限于篇幅,本文先将基础类整理以供设计人员参考。 一、地震作用 1、存在角度大于15度的斜交抗侧力构件,未进行斜交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 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考虑到地震可能来自任意方向,为此要求计算相交角度大于15度的抗侧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中第5.1.1条。 2、抗震设防烈度8、9度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未进行竖向地震作用计算;7度(0.15g)高层建筑中的大跨度(24m楼盖及8m转换)和长悬臂结构也应进行竖向地震作用计算;需计算竖向地震作用的还有转换结构的转换构件、7度(0.15g)和8度抗震设计时连体结构的连接体及9度时的高层建筑。《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5.1.1条。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4.3.2条、第10.5.2。 3、结构计算各振型地震影响系数所采用的结构自振周期未考虑非承重墙的刚度影响进行折减:考虑砌体填充墙对结构侧向刚度的贡献,必须按《高规》第4.3.17条对计算的自振周期予以折减。《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4.3.16。 4、建筑场地类别错误:计算书及图纸均为II类土,地质勘察报告为III类,结构计算应重新计算。场地类别与计算地震作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有关,场地类别错误会导致地震作用计算错误。《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5.1.4条。 5、单层厂房只考虑横向水平地震作用,而未对厂房纵向进行水平地震作用计算: 一般情况下,应至少在建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中第5.1.1条。 6、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不均匀的建筑结构,抗震计算时未计算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按条文解释,平面内质量、刚度分布不对称即算,一般勾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第5.1.1条。《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4.3.1条。 二、砌体结构 1、砌体结构的层数或高度超过规范限制: 震害调查表明:砌体房屋层数越多及高度越高,震害越严重。新抗震规范增加了7度(0.15g)和8度(0.3g)的层数和高度限制;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不允许用于乙类建筑和8度(0.3g)的丙类建筑;6、7度时,横墙较少的丙类多

建筑结构水暖电专业违反一般条文及强条整理

给排水专业违反一般条文的资料信息 1、99S304已经禁止使用。 2、给水入户管未设止回阀,违反GB50015-2003(2009年版)第3 4 7中 1条规定 3、未设计太阳能系统,违反信建设标[2006]33号文件要求 4、在半地下层给排水平面中,出外墙的给排水管均未定位尺寸。 5、缺水表井的做法。 6、明设PP-R给水立管未设计伸缩补偿措施。(质量安全隐患) 7、普通住宅应为轻危险级。 8、给水管道穿越半地下室的外墙处未设臵防火套管。见GB50015-2003(2009 年版)第3 5.22中1条规定。 9、住宅部分应为轻危险级。 10、未注明高区给水引入管压力及消防管道入口压力等参数,见《建筑工 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第4.6.3条, 11、二层平面图中商业网点设计有消防栓,而系统图没有。 12、室外积水坑与消防电梯坑缺连接管道及相应管材,标高等。 13、缺消防卷盘的相关设计说明。 给排水专业违反强条的资料信息 Q6: 消防卷盘管道上未设置真空破坏器。见GB50015-2003第3 2 5C中3

结构专业违反一般条文的资料信息 P1、缺基础地梁配筋计算书,不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第4.4.12条 P2、结施02图应按《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第3.1.8条明确混凝土抗渗等级。 F3、结构耐火等级应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第4.4.3条第3款明确。 A4、补充地下室外墙大样。 A5、本工程基础采用预制管桩,由《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知有可能无法穿透4层卵石土时,应补充相关措施。 P6、结施04图圈梁布臵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第 7.3.4条,且应按7.3.3条2款补充加强措施。 P7、结施09图楼梯平面图三构造柱设臵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第7.3.1条。 P8、缺承台及承台梁计算书,不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第4.4.1条 P9、结施04图应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9.1.3条采取相应措施,并明确标注其平面位臵。 A10、结施09、13等图XL4配筋有误,复核修改。 P11、缺多桩承台及基础地梁配筋计算书,不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第4.4.12条 P12、本工程因变形缝分成两个部分,根据《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常见问题分

结构设计易违反的强制性条文“六大类”108条

结构设计易违反的强制性条文“六大类”108条 收录于话题来源:高成结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荷载及地震作用1. 楼面均布活荷载取值有误。取值有误的楼面活荷载主要有阳台、走道、门厅、楼梯、电梯公用前室及消防疏散楼梯的活荷载。可能出现人流密集的建筑主要是指学校、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民用建筑未明确的常用楼面活荷载标准值如下:设浴缸、坐厕的卫生间4KN/㎡;有分隔蹲厕的公共卫生间8KN/㎡(包括填料、隔墙)或按实际考虑;阶梯教室、微机房3KN/㎡;银行金库、配电室、水泵房10KN/㎡;地下一层顶板施工活荷载5 KN/㎡;楼板下挂管道及设备荷载按实际情况考虑且不小于0.5 KN/㎡;宾馆、饭店的大型厨房不小于8 KN/㎡或有较重炉灶、设备及储料时应按实际取用。 来源:高成结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一、荷载及地震作用1. 楼面均布活荷载取值有误。 取值有误的楼面活荷载主要有阳台、走道、门厅、楼梯、电梯公用前室及消防疏散楼梯的活荷载。 可能出现人流密集的建筑主要是指学校、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民用建筑未明确的常用楼面活荷载标准值如下:设浴缸、坐厕的卫生间4KN/㎡;有分隔蹲厕的公共卫生间8KN/㎡(包括填料、隔墙)或按实际考虑;阶梯教室、微机房3KN/㎡;银行金库、配电室、水泵房10KN/㎡;地下一层顶板施工活荷载5 KN/㎡;楼板下挂管道及设

备荷载按实际情况考虑且不小于0.5 KN/㎡;宾馆、饭店的大型厨房不小于8 KN/㎡或有较重炉灶、设备及储料时应按实际取用。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5.1.1条。 2. 基本风压、基本雪压取值不对。 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一般可认为是高度超过60m的高层建筑),承载力设计应按基本风压的1.1倍采用。计算位移按50年一遇基本风压,计算结构风振舒适度按10年一遇风荷载标准值。 对雪荷载敏感的结构主要是大跨、轻质屋盖结构,此类结构的雪荷载经常是控制荷载,应采用100年重现期雪压。 确定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的基本风压Wo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值乘以1.05采用。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7.1.1条,第7.1.2条,第8.1.1条,第8.1.2;《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4.2.2。 3、设计楼面梁、墙、柱及基础时,未按规范进行荷载折减。 这是考虑楼面上的活载不能同时布满所有的楼面。如果不折减会造成基础设计过于保守,柱子内力及配筋计算有误。新荷规修订,设计楼面梁、墙、柱及基础时对消防车的活荷载的折减不在包含在强制性条文中。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5.1.2条。 4、大、中、小学校的各类建筑,考虑到人流密集,对阳台、楼梯、看台、外廊及屋

建筑工程常用规范强制性条文及常用条款整理(四)

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强制性条文(四) (未作标注的均为强制性条文) 二十、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1.0.3给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3.1.9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1.15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 2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 3.2.8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9.1.10给水管道必须水压试验合格,并网运行前进行冲洗与消毒,经检验水质达到标准后,方可允许并网通水投入运行。 9.1.11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砂地区的雨水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二十一、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3.1.5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 3.1.7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6.1.1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建筑规范强制性条文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省住宅设计标准)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内。(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结构设计常见违反强条

1. 活荷载取值不对。(主要是楼面、走道、屋面、楼梯及消防疏散楼梯的荷载) 2. 基本风压、雪压取值不对。 3. 钢筋的保护层取值不对(主要是地下室防水混凝土的保护层及低标号混凝土时的钢筋保护层、柱的钢筋保护层)。 4. 地下室防水混凝土的的裂缝不满足0.2mm的要求。(主要有计算简图错误,弯矩调幅,土压力、水压力计算错误)许多工程未进行裂缝计算。 5. 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率不满足规范的要求。 6. 框支剪力墙结构,剪力墙抗震等级未区分底部加强区(关键是框支层加上框支层以上两层的高度)与非加强区的抗震等级。《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 第4.8.2条。 7. 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选择错误。 8. 连梁顶层箍筋未全长设置,连梁腰筋的设置不满足《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 第7.2.26条。既:顶层连梁纵向钢筋伸入墙体的长度范围内,应配置间距不大于150mm的构造箍筋,箍筋直径应与该连梁的箍筋直径相同;墙体水平分布钢筋应作为连梁的腰筋在连梁范围内拉通连续配置;当连梁截面高度大于700mm时,其两侧面沿梁高范围设置的纵向构造钢筋(腰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

9. 钢筋强度设计值取值错误。 10. 砌体的高厚比不能满足《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第6.1.1条的要求。 11. 砌体结构的层数或高度超过规范要求,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中7.1.2条。 12. 构造柱布置不满足规范的要求。(主要为大洞口两侧) 13. 个别工程的构件承载力不满足规范的要求。 14. 荷载分项系数的取值错误。 15. 框架梁、框支梁均未设箍筋加密区,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中6.3.3.3条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 002第10.2.8.3条。 16. 地下室外墙强度计算,未考虑荷载分项系数,不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3.0.4.4条。 17. 在冻胀地区,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用多孔砖,未采取措施,不符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第6.2.2条。 18. 托墙梁侧向腰筋不满足 GB50011-2001第 7.5.4(3)条。即:沿梁高应设腰筋,数量不应少于2Ф14,间距不应大于200mm。

【干货】结构设计常见强制性条文(强条)总结

结构设计常见强制性条文总结 普通构件的要求 1.《高规》3.8.1条:梁、板、墙及柱配筋要满足结构计算要求。 2.《荷载规范》5.1.1条: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不应小于表5.1.1的规定。楼梯及消防前室活载 3.5,卫生间活载2.5,走廊、门厅视功能活载2.0~3.5,阳台活载2.5。 3.《混规》8.5.1条: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表8.5.1规定的数值。注意飘板等构件的配筋率也应满足此条要求。 4.《抗规》6.3.3-2条: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配筋量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外,一级不应小于0.5,二、三级不应小于0.3。 5.《抗规》 6.3.3-3条:梁端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 6.3.3采用,当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箍筋最小直径应增大2mm。 6.《混规》11.4.12-2条:框架柱和框支柱上、下两端箍筋应加密,加密区的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符合表11.4.12-2规定。 7.《混规》11.4.12-3条:框支柱和剪跨比不大于2的框架柱应在柱全高范围内加密箍筋,且箍筋间距应符合本条第2款一级抗震等级的要求。 8.《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6.2.5条:异形柱中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表 6.2.5规定的数值,且按柱全截面面积计算的柱肢各肢端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0.2%。 9.《高规》7.2.17条、8.2.7条: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的竖向、水平分布钢筋的配筋率,抗震设计时均不应小于0.25%,并应至少双排布置。各排分布筋之间应设置拉筋,拉筋的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600mm。 10.《高规》10.2.19条: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墙体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率,抗震设计时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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