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我国遗失物报酬请求权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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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物权法对拾得财务要求报酬纠纷问题的作用

探讨物权法对拾得财务要求报酬纠纷问题的作用

探讨物权法对拾得财务要求报酬纠纷问题的作用摘要: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逐渐深入和推进,过去一些相对模糊的法律领域被逐渐明晰,这对于最终在法律层面上理顺相关问题有显而易见的帮助作用。

比如物权法的出台,就将过去比较模糊的拾得人报酬问题进行了讨论,而这种立法层面的措施,将有助于解决因为拾得财务要求报酬产生的纠纷问题。

过去对于该不该要报酬,如果可以有报酬该控制在怎样的水平上,通过物权法的进一步明确,确定相关各方的权益,对从根本上维护各方利益有指导性作用。

关键词:物权法;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物权法在实际执行中该怎样把握尺度和标准,相关研究及其具体的分析都有着非常现实的价值和深远的意义,也必然会对法治化建设形成新的推动作用。

一、物权法对报酬请求权的阐释和界定按照相关的法律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的目的就是要从根本上维护我国的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秩序,通过明确各种物的实际归属,来推动并发挥物自身存在的效用,按照我国宪法的制定宗旨和指导思想,有效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物权。

从性质来看,物权法属于私法,其私法性质是以民法性质为基础而形成。

这有助于发挥各种物的效用,保障了资源利用效率,对维护资产管理,避免资源浪费和明确物的所属权问题,有着具体的指导性作用。

物权法所要管理的内容是调整各民事主体间存在或发生的民事法律问题。

从根本上来说,物权法属于财产法的类型,是一种具备强行性质的法律范畴,其既是普通法中的一种,也是一种显而易见的固有法。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一是一物一权原则,二是公示公信原则。

这两个原则之间形成了良好的相互促进效应,使得物权人的权益可以得到很好的保护。

近些年来,针对拾得人的报酬请求引发法律纠纷问题屡有发生,在过去没有相关法律进行相应规范的情况下,这种纠纷处理缺失具有指导性的规则,导致对其的处理难以做到有法可依。

我国目前的立法中规定,物品拾得人具有通知失主、保管并返还丢失物品的义务。

二、以物权法为基础的拾得人报酬请求权问题的分析报酬请求权是拾得人对拾得物返还要求取得一定报酬的权利,在拾得的过程中,拾得人在保管和返还中,也会付出一定的成本和代价,基于此,要求一定的报酬也有其正当性,但这与中华传统文化中助人相关内容的理解有一定抵触。

失物归还报酬法律规定(3篇)

失物归还报酬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失物归还报酬,是指失主对拾得并归还其失物的拾得人给予一定报酬的行为。

在我国,失物归还报酬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本文将从失物归还报酬的定义、法律规定、报酬的确定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失物归还报酬的定义失物归还报酬,是指失主在拾得人归还其失物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给予拾得人一定数额的报酬。

这种报酬既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物品。

三、失物归还报酬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

失主对拾得人应当给予适当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

失主对拾得人应当给予适当报酬。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

失主对拾得人应当给予适当报酬。

”四、失物归还报酬的确定1.法定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失主对拾得人应当给予适当报酬。

这里的“适当报酬”,应当根据拾得物的价值、拾得人的劳动付出等因素确定。

2.约定报酬失主与拾得人之间可以就报酬进行约定。

双方约定的报酬,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五、失物归还报酬的相关法律责任1.失主未给予报酬的法律责任失主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给予拾得人报酬的,拾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失主支付报酬。

2.拾得人拒绝归还失物的法律责任拾得人拒绝归还失物的,失主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依法对拾得人进行处罚。

3.拾得人恶意毁损失物的法律责任拾得人在归还失物过程中,恶意毁损失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案例分析案例一:甲遗失一只价值5000元的金戒指,乙拾得并归还给甲。

甲未给予乙报酬,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支付报酬。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甲应当给予乙适当报酬。

我国遗失物制度

我国遗失物制度

浅析我国的遗失物制度摘要:我国立法目前对于遗失物的规定,较多倾向于道德层面。

其立法目的在于以高尚的道德来约束拾得人的行为。

但是客观上,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

人们在“拾金不昧”与“路不拾遗”徘徊中,无法正确面对这个问题。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由于规则的缺陷,导致这一社会关系无法正确的解决,也是目前法律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遗失物;道德;报酬请求权;遗失物所有权;遗失物信息网络一、前言遗失物,根据王泽鉴老先生的定义,为“无人占有,但为有主之动产”①。

顾名思义,是他人遗失之物。

我国法律关于遗失物制度的规定,主要是《民法通则》和《物权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物,应当归还失主,因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物权法》第109条至113条规定了遗失物制度。

以上法律规定,立法者设想的法律秩序呈现在我们面前——道德为上,利益为辅。

法律对拾得人加以了较多约束,包括通知或者揭示的义务、报告或交存义务、妥善保管义务、返还义务,而其权利则仅仅是必要费用的请求权。

相反对于遗失人来说并没有规定太多义务,仅仅是支付必要的费用。

这就造成了拾得人与遗失人权利义务的不对等。

这种不对等,究其原因,是立法者主观美好的愿望,过高的估计了人们的道德水平,使得实践中难以真正的实施。

但是社会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仅仅依靠这种愿望,是无法形成良好的遗失物法律秩序的。

另一方面,则是立法的缺失,遗失物制度虽小,但却十分复杂,也是社会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

目前立法上,主要问题在于:1.拾得人义务较大,风险也大,很多案例都以拾得人不履行相关义务而负责任。

2.遗失物公告招领规范机制的欠缺,遗失物管理机关的混乱。

立法上的缺陷加目前社会情况的复杂性,造成了现在遗失物制度比较混乱的局面。

如何更好的解决上述问题,是建立健全完善公平正义的遗失物制度的关键。

二、报酬请求权很多学者都认同这种观点,赋予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这也是社会自身发展的需要。

对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思考的开题报告

对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思考的开题报告

对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思考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拾金不昧”一直被视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现代社会中,由于人口的增加和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失物的数量也随之增加。

因此,如何以合理的机制和措施来规范失物的管理和拾得者的行为,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我国当前遗失物拾得制度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开设此论文,以期对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为其未来的完善提供思路和建议。

二、研究内容1. 目前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政策法规及其执行情况的调查分析2. 针对我国当前遗失物拾得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如何对其进行完善的探讨,包括拾得者的权益保障、失主的维权途径、管理机制的完善等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3. 针对海外相关国家和地区的遗失物拾得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并总结出其中的先进经验和可借鉴之处4. 结合当前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对未来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完善方向进行未来展望三、研究方法1. 文献调研法,对遗失物拾得制度的政策法规及相关文献进行阅读和归纳整理,了解其意义应用的历史、现状及有待解决的问题2. 问卷调查法,对民众普遍关注的遗失物拾得制度及其问题进行问卷调查,从而掌握民众的看法和意见3. 对比分析法,通过对国外相关国家和地区的遗失物拾得制度进行梳理比较,总结出其优点和问题,为我国未来的完善提供启示四、预期结果1. 通过对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调查和分析,初步了解其政策法规及执行情况,并归纳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2. 通过对当前遗失物拾得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为系统完善提供合理的思路和意见3. 通过对国外相关国家和地区的遗失物拾得制度的研究,总结出其中的优点和问题,为我国对未来的完善提供借鉴和指导性意见4. 对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在未来的完善方向进行未来展望,提供创新性的探索思路,为政策制定者提供参考依据五、研究意义本研究将有助于规范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中公民及其他主体的权益保障和失主维权途径的问题,提高遗失物的返还率及拾得者的积极性,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从而促进社会公正和和谐稳定的发展。

2021遗失物的法律规制及所有权问题探讨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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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遗失物的法律规制及所有权问题探讨范文 一、遗失物的法律规制 我国关于拾得遗失物的法律规制从《民法通则》就有规定.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生效,其中关于拾得遗失物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相较而言并无太大改变.都规定了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的时候的义务,包括:通知义务,返还义务,保管义务以及一些拾得人的权利.当人们拾得遗失物时如果拾得人据为己有而自行使用其收益,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这一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为侵权责任.因此当可以知道或者知道失主时要还给失主,这一点无可争议.另一种情况是拾得人不知道真实权利人是谁,身处何方,则将该拾得之物交给有关部门处理.在这一情况下,如果招领未果便只能是按《物权法》处理,即,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在很多学者看来是很值得商榷的,笔者也不太赞同法律的这一规定. 二、遗失物的所有权问题 遗失物的构成要件我国立法并没有明确,国外的立法均无明文规定,存在的学说也不统一,主要有二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六要件说.关于遗失物有这样的定义,即遗失物是指所有人不慎丢失,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相较而言,笔者更为赞同这样的定义. 它与三要件说吻合,(1) 为他人之物; ( 2) 拾得前无人占有; ( 3) 占有之丧失并非系由权利人之抛弃.①这样一个定义更利于对普遍存在的普通遗失物的讨论,而且可以更为明确所谓遗失物到底是什么性质的物.学说上有对拾得遗失物的所有权进行探讨,认为拾得人对拾得物的所有权取得为原始取得,其物上之物权因而消失.据此有学者提出拾得人取得所有权为原始取得,建议我国民法作同样解释. 我们承认拾得人确实对该物有事实上的临时占有,当然,事实也仅是如此而已,拾得人拾得该物后并不能依先占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因为该物并非是无主物,而是有真实权利的权利人对于自己的动产非因自己的意思意外丧失了对该物的实际占有,如果仅因为遗失就直接丧失了所有权,那么无疑对于所有权人而言,这是不公平的. 三、物权变动的方式 遗失物的拾得是说拾得人取得的是对该被拾得之物的临时占用,并非长期或永久地占用抑或取得该被拾之物的所有权.而我国《物权法》上关于遗失物的法律处理也与该观点是一致的态度,可见,我国采取的是罗马法的不能取得所有权主义.这是对我国《宪法》中对于私人财产权的保护的一个响应,是值得提倡和鼓励的.但是对于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却由法律确定由国家拥有,这就有点于理无据了.理由有四,首先,违反公平原则.就拾得、保管、交付遗失物,国家并未付出辛劳却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显然不公平. 其次,不利于物尽其用.当国家作为一个主体,其性质与一般民事主体不太一样,必然难以排出国家怠于利于物的可能性而使该遗失物闲置甚至会使其自然灭失.再次,不利于鼓励人们发扬拾金不昧的优秀传统.现实生活中社会是鼓励互帮互助,拾金不昧的.而当该遗失物的失主没有找到就要归于国家时,拾得人自然会考虑自己或国家谁来占有这个物的依据分别是什么.国家占有是因为法律的明文规定,那么这一规定的合理性在哪里?如果没有合理性而个人还要为此无偿付出劳动,很多人对于这是无法接受的.既然法律这么规定,干脆人们就算发现遗失物也不去拾,免了麻烦.而且这样的法律规定会给公众形成一个不劳而获的错误导向.如果一部立法破坏了正义原则或者触及了社会道德底线,是不智的和极为危险的. 最后,国家没有获得该拾得物的正当性.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来反驳说国家是基于法律而获得该物的所有权的,是的,的确是基于法律.那么,我们不禁要深究了,这样的立法,根据何在?国家作为一个有暴力机器的共同体的存在来制定法律,如果排除法律正当性的限制,很多时候作为每一个社会个体,我们很难去阻止它的意志.别说有它制定的法律为它的行为保驾护航,就算没有,凡是出于国家的意志,我们都只能遵从.但是,我们作为一个要建设法治社会的国家,我们必须考虑我们的法律的正当性,即"良法"②国家没有必要因为这样的小利益而付出如此大的代价---制定的法律不能为公众普遍接受. 此外,有大多数学者主张,当遗失物无人认领时,将其所有权归给拾得人.然而,这样的做法其实是弊大于利的.对于拾得人而言有很大的道德风险.虽然有法律对拾得遗失物进行了规制也明确了法律后果,但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有没有谁拾得了遗失物并不是时时刻刻可以确认的,如果要用法律来明确真实权利人那么还要有拾得人愿意配合. 我们相信有大多数人是拾金不昧的,但无法保证每一个遗失物的拾得人都是拾金不昧.这个时候,如果拾得人知悉可以在遗失物找不到失主时获得所有权,难免该拾得人会阻止自己想要归还失主的良心冲动甚至阻碍有关机关对于失主的寻找. 四、遗失物法律适用的建议 基于上文的分析可知,无论该无人认领的被拾得之物是归于国家还是个人均在不同程度上有所不足,笔者认为最好的解决之道是将该遗失物交由社会慈善机构所有.慈善组织总是被冠以"爱心""慈心"这样的高尚的词语,慈善也被定义为是权利主体基于慈心而自愿进行的善举[6].交给慈善组织的优越之处在于,首先,它的事业不是为了某个特定的个体而是在生活上有需要救助的不特定者.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可以基于爱心而从事这样的事业.在处理这一问题上,慈善组织是处于拾得人与国家的第三方,对于公众而言,交给慈善组织的公益性更容易被接受,顺势免除了对由国家取得所有权的正当性的质疑.其次,可以避免由国家获得的不公平,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公平.交给慈善组织很好地避免了国家的不劳而获.而且,慈善作为促进社会正义的一种方式,它的物资来源多为捐赠,每个人都可以也应该对它捐赠.将有这样的财物交给它处理无非是一个好的选择.再次,利于物的利用. 慈善组织对于可以直接利用的物有更直接的渠道送给需要的人.而如果对于一个物需要变卖获取价值的话,无疑它比国家更方便在市场上交易.从而可以促进该遗失物的流通,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对于很多学者认为要将无人认领之物交给拾得人,笔者的反驳是: 将该遗失物交给慈善组织于促进拾得人的拾金不昧精神的发扬和道德风险的避免也是很有利的.作为拾得人,无论如何该拾得之物并不是他的,他自己也会清楚,如果国家给予不劳而获取得了所有权刺激了拾得人基于拾得与保管的的付出劳动会促使他又将物占为己有得动机的话,那么将拾得物交慈善机构所有就会鼓励他本着拾金不昧的精神积极寻找失主,就算找不到,也会基于爱心将该拾得物交给慈善机构.此外,如果立法真的将该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给拾得人,那么如果有关机关不能找到真正权利人而又失去了对于拾得人的联系时,又该如何处理?难道再发布一个失物招领,循环往复? 无疑,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发布招领的机构而言也是对人力物力的耗费而且该遗失物还不能很好地进入市场流通,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此时最完美的办法就是将此物交由慈善机构.。

民法典对遗失物法律规定(3篇)

民法典对遗失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遗失物问题日益凸显。

遗失物不仅关系到公民的财产权益,也涉及到社会秩序的维护。

我国《民法典》对遗失物法律规定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本文将对《民法典》中关于遗失物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与探讨。

二、《民法典》关于遗失物法律规定的概述《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因拾得遗失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权利人承担。

”这是我国《民法典》对遗失物法律规定的核心内容。

此外,《民法典》还就遗失物的认定、拾得人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民法典》关于遗失物法律规定的具体解读1. 遗失物的认定《民法典》第317条规定:“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者所有人委托保管的人因丢失而丧失占有、无法追回的财物。

”根据此规定,遗失物需具备以下特征:(1)所有权丧失:遗失物原本属于所有人或者所有人委托保管的人,因丢失而丧失占有。

(2)无法追回:遗失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无法通过正常途径找回遗失物。

2. 拾得人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拾得人有权要求权利人支付必要费用。

必要费用包括拾得人因拾得遗失物而支出的费用,如保管费、公告费等。

(2)义务: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不得擅自使用、处分遗失物。

拾得人发现遗失物后,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并等待权利人认领。

3. 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权利人有权请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

权利人发现遗失物后,应当及时向拾得人主张权利。

(2)义务:权利人应当支付拾得人因拾得遗失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应当承担因拾得遗失物而发生的损失。

4.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民法典》第319条规定:“无人认领的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根据此规定,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但国家应当支付拾得人因拾得遗失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四、遗失物法律规定的探讨1. 遗失物法律规定的意义(1)维护公民财产权益:遗失物法律规定有助于维护公民的财产权益,防止他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关于我国遗失物制度的几点探讨

关于我国遗失物制度的几点探讨

关于我国遗失物制度的几点探讨西南民族大学 鲁智愚摘要:丢失物品是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的现象,由此引发的社会纠纷也屡见不鲜,为此需要运用法律手段加以调节,我国物权法上的遗失物制度即为调节此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公众观念的转变,我国遗失物制度存在的问题层出不穷,已无法满足社会现实的需要。

本文旨在对我国现有遗失物制度存在的几点问题进行讨论。

第一部分对司法实践中具有代表性的遗失物纠纷进行分析,提炼出遗失物制度在处理纠纷时存在的不足;第二部分对遗失物这一概念进行梳理,分析拾得人与遗失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部分对遗失物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遗失物制度;拾金不昧;权利义务对等一、案例导入(一)基本案情2017年1月21日上午,崔某前往杭州市上城区下车时不慎将放在膝盖上的一枚金戒指和一枚钻戒掉在地上,后回来找时两枚戒指已被他人捡走。

在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发现戒指被过某捡走,民警随即向过某了解此事,过某称戒指是被他捡到的,当时过某就从衣服口袋中掏出一枚金戒指,他称他认为另一枚戒指是玻璃做的,在环城东路顺丰快递门口寄快递时扔在地上了,后在民警陪同下,过某以及崔某一家一起前往顺丰门口寻找,仍未找到另一枚戒指。

后崔某将过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戒指损失77000元。

(二)裁判要旨二审法院认为,过某在拾得崔某戒指后既未通过公示等方式寻找失主,亦未及时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结合过某丢弃其中一枚戒指而保留黄金戒指的陈述,也可反映其拾得之时并无妥善保管拾得物并将其归还失主的意思表示。

所有人对其所有物固然应尽到保管义务,崔某疏于保管,对其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拾得人拾得遗失物的,也应予以保管并主动寻找、归还失主,唯此方能形成良好之社会风气。

现过某将另一枚戒指丢弃而无法返还,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结合崔某、过某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由过某赔偿崔某38500元。

(三)由案例反映出的问题通过本案可知,为了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需承担保管、返还、送交等义务并且还应承担遗失物的损害赔偿责任。

遗失物回复请求权问题探析

遗失物回复请求权问题探析

遗失物回复请求权问题探析就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7条作了否定性的规定,并赋予了原权利人有限的回复请求掇。

该规定似乎来考虑到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做了“一刀切”的规制,这本身有失允当;另外,在立法价值选择上过夯她向原权利人的利益倾斜本身将可能损及交易之安全和迅捷。

因此,立法应区务善意及恶意而为不同的规定,并对相关制度予以完善。

标签:遗失物;善意取得{回复请求权就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学界论述较多,各国的立法也各有不同。

我国《物权法》对此则采多数国家立法例,原则上不承认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物粳法》第107条如是规定之:“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支付受让人所付出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该条在否认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基础上,赋予了原权利人回复请求权。

就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以及回复请求权的设置是否合理,笔者认为此有待商榷。

因此,本文拟以此二者为考察对象,来探讨遗失物的回复请求权问题。

一、对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反驳就遗失物回复请求权的探讨,其前提是对回复请求权产生的追问,遗失物回复请求投产生的前提为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就此根基是否牢固,笔者不敢萄同。

善意取得制度之本旨在于对善意第三人因信赖物权公示而基于公示物权的公信力,与动产之占有人或不动产的登记人所为之交易,法律赋予该行为以法律效力,善意第三人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当然取得所有权。

由此可知,善意取得制度是对无权处分行为的例外规定。

从这个意义上理解,一切无权处分行为都应受到善意取得这个例外规则的约束,而不管所处分之物为占有委托物还是占有脱离物抑或其他,善意第三人依法取得所有权亦当然可以抗辩原权利人的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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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我国遗失物报酬请求权的探究
摘要:在现行立法下,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和立法泛道德化的倾向,在我国并无规定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的报酬请求权。这一权利的缺失导致了拾得人的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
抑制拾得人返还遗失物的积极性,不利于遗失物的归还。而设立遗失物报酬请求权将有利
于在全社会营造“知恩图报”的良好氛围,使道德升华。另一方面,失主没有尽到谨慎保管
物品的义务,应当为其过失承担责任。文章借鉴各国立法,我国应当设立报酬请求权来保
障拾得人的权利,从我国国情出发,规定权利行使方式、相关报酬数额和主客体限制,平
衡拾得人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提高拾得人返还遗失物的积极性,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
完善立法体系,推动社会法制进程。

关键词:遗失物;立法建议;报酬请求权
一、拾得遗失物的概念
拾得遗失物报酬请求权,是指遗失物的拾得人在将拾得物交还给遗失人时所享有的要
求遗失人支付除必要费用之外的合理的报酬的权利。为了使拾得人能够更好地行使该项报
酬请求权,笔者认为需要对拾得遗失物做出准确的定义。

(一)遗失物的概念
目前,我国对遗失物的定义尚未作出具体规定。但是,我国不少学者都对遗失物提出
自己的看法。例如,史尚宽先生认为:“遗失物,谓不属任何人占有,而未成为无主之
物。”而王泽鉴先生认为:“遗失物者,指无人占有,但为有主之动产。”梁慧星先生则提
出:“遗失物,是指无人占有且非无主的动产。”王利明和程啸先生总结为:“遗失物是指
无人占有但属有主物的动产。”参考各学者的观点,并结合日常生活实践,笔者认为,遗
失物是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愿而丧失占有且处于无人占有状态的有主动产。

(二)拾得行为的概念
构成拾得遗失物,还需要界定拾得行为。拾得行为,是指遗失物的拾得人发现并占有
遗失物的事实行为。发现,是指拾得人看到遗失物之所在;占有,是指拾得人具有对遗失
物的实际控制力。只有当发现和占有两种行为都结合起来,才统一构成拾得行为。另外,
拾得行为是事实行为,拾得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不影响拾得行为的成立。

二、设立报酬请求权的基础
(一)法律基础:拾得人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
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由此可见,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在捡到遗失物后,拾得人对遗失人有负报告义务、
通知义务、保管义务、返还义务等多项义务。出于对物权的保护,规定拾得人拾金不昧,
无可厚非。

然而,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
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
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
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也就是说,拾得人在没有悬赏的情况下,只能要求权利人支付必要支出费用而不能请
求报酬。拾得人为保管、返还遗失物以及寻找失主花费了一定的时间、精力、金钱,却几
乎没有任何回报和权利,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不免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拾得人返还遗失物的
积极性,不利于遗失物的返还。

(二)道德基础:设立报酬请求权使道德升华
2012年,广州市公安局公布了《广州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部分当事
人认为报酬请求权的设立会影响“拾金不昧”等传统美德的传承。对此,首先笔者要提出,
“拾金不昧”指的是拾得遗失物不占为已有,将其返还给失主,报酬请求权的设立正是鼓励
了这一做法。给予一定的报酬对原本就打算不要求报酬的拾得人并无影响,其可以放弃该
权利。而对于基于对行为成本的衡量犹豫是否返还遗失物的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设立既
能成全“拾金不昧”的道德行为,又能得到些许奖励,不为保管、返还遗失物白费心血,恰
是一举两得的事情,能极大地提高拾得人返还遗失物的积极性。

其次,设立报酬请求权的意义并不局限于报酬本身。报酬的数额并不十分重要,重要
的是给予拾得人报酬是对拾得人返还遗失物这一行为的尊重,失主出于感激而对拾得人这
一行为的承认才是对拾得人最好的回报。而遗失物报酬请求权的缺失,一方面,不利于激
发拾得人返还遗失物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无法为道德判断作出合理引导。

在调研中,超过七成的人认为遗失物报酬请求权的设立能够更好地激励拾得人返还遗
失物,有利于提高遗失物的找回率,同时有近六成接受调研的群众对遗失物报酬请求权的
设立持支持态度。

所以,设立报酬请求权不仅不会导致“拾金不昧”变质,反而是弘扬“拾金不昧”的一种
表现。遗失人付出些许的代价来补偿拾得人的付出,既能使遗失人重获遗失物,对拾得人
又不失公平,同时在全社会营造“知恩图报”的良好氛围,对人们的价值判断作出合理引导,
使道德升华。

(三)理论基础:遗失人应当为其过失承担责任
在遗失物拾得问题上,学界已对拾得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较为充分的探究。民众也
总是把焦点过多地放在了拾得人的责任上。因而,失主自身的责任和过失被忽略了。事实
上,失主自身的过失才是导致物脱离其控制的主要原因。

首先是保管义务的缺失。日常生活中,遗失事件时有发生。除了物被蓄意盗窃等人为
因素以外,大多遗失事件的发生都是由于失主自身对物的保管不当。失主并没有主动抛弃
的故意,再排除他人蓄意盗窃等人为因素,遗失事件的发生只能归咎于失主自身的保管不
当。而这些过失是失主有能力也本应当避免的。当然此处排除了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情况下作出的
行为。

失主除了未尽到妥善谨慎保管自身所有物的义务以外,若其事后并未积极寻找遗失物,
也会降低遗失物找回的几率。此外,拾得人为其遗失物品所付出的时间成本与精力也会增
加。因而,失主也应为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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