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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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犯罪构成的三要件和四要件

比较犯罪构成的三要件和四要件

比较犯罪构成的三要件和四要件【摘要】刑事法律中的犯罪,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构成,这些条件就是所谓要件。

三要件的四要件都是判定犯罪的标准。

其实二者本质相同,只是在某些细节的地方存在不同。

两者都是为了保障人权。

【关键词】犯罪构成违法符合有责刑法的根本在于“人”。

反射在如何惩罚犯罪,如何正确的适用法律。

那么什么是犯罪,怎样才能构成犯罪,自然就是一个需要揭示的问题。

于是犯罪构成理论的三要件、四要件甚至是五要件应运而生。

一.我国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理论我国继承苏联的理论,提出闭合式犯罪构成理论的四要件为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

何谓犯罪主体,就是这个犯罪是谁做的,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而犯罪客体即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主观方面就是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时所持有的心态,即故意和过失。

犯罪的客观方面指的是犯罪的行为和结果等。

“无产阶级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以犯罪的阶级性原理及犯罪的实质概念为基础的。

它认为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诸要件,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反映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犯罪的本质特征。

如果不能反映这一特征,那就不成其为犯罪构成要件”。

[1]这也就不难得出我们四要件的结论。

只有符合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才构成犯罪。

反之则是一般的违法行为。

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是我国认定犯罪的标准,也是唯一的标准。

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三要件理论大陆法系讲构成要件,符合,违法,有责。

这三个条件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其实也可以说成是犯罪主体符合,犯罪行为违法,犯罪结果有责。

在犯罪主体符合时,将行为人的控制和辨认的能力考虑在内。

在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要的是要考虑实施者是否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其次,行为人的行为违法。

何为违法呢?笔者认为,即行为损害了社会所要保护的法益,给社会或是个人造成了危害。

最后,排除法律所规定的免责事项,例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行为人应该受到惩罚,那么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则构成犯罪。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

2016・10(下)◆法学研究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翁国专摘要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是从前苏联引进的,由四要件组成,追求主客观统一。

虽然我国目前通说的犯罪构成理论一直适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但是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因此,我国学者一直都为改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而努力,目前比较流行的观点是,借鉴德日刑法犯罪构成理论违法和有责相统一的观点,取代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主观与客观相统一观点。

关键词犯罪构成主客观统一违法有责作者简介:翁国专,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0.296我国的刑法学是从前苏联引进的,所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也是沿袭了前苏联刑法学的观点。

该犯罪构成要件追求的是定罪量刑主客观统一,追求的是形式上的犯罪,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仅要求该行为对社会具有危害性,也要求该行为符合刑法上规定犯罪构成四要件,但正因为如此,所以该理论也存在着一些缺陷,比如,往往没有客观危害性的行为被定义成犯罪等等。

随着改革开放,我国刑法学学者不仅研究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而且也开始逐渐研究西方刑法犯罪构成理论,并且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与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对比,从而不断发现我国目前犯罪构成理论的不足,并进而呼唤不断完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

关于完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方法,目前有三种。

第一种观点是呼吁在坚持我国传统四要件构成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犯罪构成要件进行顺序的调整,并使其尽量达到定罪量刑的主客观统一;第二种观点是在坚持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适当引进西方犯罪构成要件的理念,即所谓的改良;第三种观点是抛弃我国目前的犯罪构成要件,而直接引进的德日刑法犯罪构成要件。

但不管这三种观点的哪一种观点,都共同承认我国目前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是存在着缺陷与不足的,所以都呼吁完善我国目前的犯罪构成理论。

一、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缺陷(一)我国犯罪构成属于平面型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是照搬前苏联四要件构成理论的。

犯罪的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犯罪的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当今世界,刑法领域内有三种犯罪论体系。

其一是前苏联等国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四部分,即通常所说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其二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采用的犯罪论体系,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意和犯行;其三是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是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的三阶层递进式。

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四要件说一直占据了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通说地位。

而近三十年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现象,不少学者对于四要件说进行了批判,同时也开始也对德日的三要件说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四要件说的通说地位受到了质疑。

虽然学术界仍然颇多争议,而司法考试已经先行一步,2009年的司法考试大纲采用了德日的三要件说理论,摒弃了前苏联的四要件理论。

一、两种学说的内涵1、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某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满足的主客观条件的有机整体,由四个方面构成:(1)犯罪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得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目的和主观罪过等要素。

(4)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四要件说认为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而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进行排除。

2、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还必须负有责任,也即是说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三个递进式组合的条件。

(1)犯罪构成该当性。

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规定的内容要相一致。

中英刑法持有理论之比较研究

中英刑法持有理论之比较研究

不 需要证 明行 为人知 道 自己持有 的是违 禁 品或者可 能是 违禁 品 。 物 品 , 是行 为 , 也 因为 , 此之 前 , 在 我一 股 已下 了订 单 。 不过 他 又 ” 英 国刑 法其 他学 者 的一 些 说法 更是 明确地 指 出持 有具 备 的主 观 举 出 了不涉 及行 为的案 件,有 人持 有一个 包裹 , “ 在他 收到 时并不
认 为 箱子 里有 香水 ,他 就 具有 持有 毒 品的足 够 的犯意 。也就 是 廉 姆 斯教授 认 为 , 持有 要 么涉 及作 为 , 么涉 及不 作 为 。他 举例 要 说, 持有 的严 格责 任性 表现 为行 为人 知道 自己持有 某种 东 西, 而 说: 在有 人将 物 品送 到 我的住 处时 , “ 甚至 我没有 用手 接触 一下该
荚刑 法理论 持有 的 内涵以及 性质 的 比较 分析 , 以期 对于我 国刑 法持 有 理论 的发 展有 所助 益 。 关键 词 持 有 作 为 不作 为 中图 分类 号 : 9 0 D 2. 4

第三 种行 为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0909 (000 -0 —3 10 —522 1)6070 于其 自愿 行为 产 生的 , 不能认 定他 成立 持有 犯 罪 , 这种 情 况下 的
行, 但是它 也 暗藏着 犯 意的方 面 : 有 行为 人在 知道其 持有 某物 该 犯罪 是一 种违 反 了义 务的 不作 为犯 罪 。 塞姆 斯特 教 授和 沙利 只 ”
要 素 。杰斐逊 教 授认 为 : 在将 犯罪 的 所有要 素 区分 为犯意 和犯 知 道里 面有 爆炸 物 品 , 来他 知道 了。 “ 后 在他 获 得包 裹 中有爆 炸物
行 方面存 在难 题 。 如 , 面提 到 的持有 毒 品的要 素看 起来 像犯 之 后 , 例 上 并不 存 在 ‘ 行为 ’法 院认 定 他构 成 了犯罪 , 这个 角度 看 , , 从

中外未成年人犯罪立法与刑罚之比较

中外未成年人犯罪立法与刑罚之比较

中外未成年人犯罪立法与刑罚之比较作者:王文婕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3期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是世界性的一大社会问题,各国实务界与理论界从来都没有停止过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刚刚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累犯规定在刑法当中,再一次引起人们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

本文将以比较为视角,以借鉴与完善为目的,从立法与刑罚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刑罚执行作者简介:王文婕,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015-02一、未成年人犯罪之概念根据各国国情及立法之现状,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应受刑罚处罚和有犯罪倾向的行为,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狭义的未成年人犯罪仅指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以俄罗斯为代表。

我国法律将未成年人犯罪界定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

豍二、未成年人犯罪立法层面之比较(一)世界各國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状况世界各国根据本国国情对未成年人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各有不同,仅以德国与日本为例说明。

德国立法中将未成年人划分为三类,即儿童、少年和未成年青年:儿童指行为时未满14周岁之人,其一律不承担刑事责任;少年指行为时未满18周岁之人,当“其道德和精神发育已成熟,足以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且依该认识而行的”方应承担刑事责任;未成年青年指行为时已满18周岁但不满21周岁之人,其应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豎。

日本刑法中的未成年人指不满20周岁的少年,其少年犯罪也分为三类,即犯罪少年、触法少年和虞犯少年豏:犯罪少年指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不满20周岁已构成犯罪的人;触法少年指行为时未满14周岁,虽按刑法不承担刑事责任但由家庭裁判所进行审判、予以保护处分的少年;虞犯少年指有“不服从监督人正当监督恶习的;无正当理由不接近家庭的;与具有犯罪性质的人或不道德的人交往的,或出现在可疑场所的;具有损害自己或他人品德行为的”豐这四项理由可能触犯刑法的少年。

刑法价值取向与犯罪构成比较

刑法价值取向与犯罪构成比较
度 , 括犯罪 故 意 、 包 过失 及 犯 罪 目的和 动 机 。 四

构成要件该 当性、 违法性和有责性 的犯罪构 成三元 理论是大 陆法学主要 的犯罪构成理论 。 其中构成要件该当性是指行 为符合刑法分则 所 规定的具体犯罪的特征 , 内容包括行为、 结果 、 行
为客体 、 行为情形、 因果关系、 构成要件的故意与
人我国 , 随着刑 法的颁布 ,O年代开始 , 8 学术 界 针对“ 四要 件说 ” 的不足 , 出了“ 提 二要 件说 ” 、
“ 三要件说 ” “ 、 五要 件说 ” , 出 了“ … 指 四要 件 说” 内部存在 的矛 盾 J力 图弥补通说 的缺 陷。 ,
除, 体现出鲜明的递进性与层次性特征 。 源于前苏联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 , 通说理论 由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 犯罪主体 、 犯罪 主观 方面组成。学者们形象地称之为“ 齐合填充 ” 式
[ 关键 词 ] 犯罪构成 ; 刑法价值 ; 构成要件
[ 中图分 类号 ] 94 1 D 2 .1 [ 文献标识 码 ] A [ 文章 编号] 00— 12 2 0 ) 1— 0 5— 5 10 5 0 (0 7 O 0 2 0
犯罪构成理论在上判 断是层 层 递进 , 次排 依
形成社会优位是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基础 , 在刑法
价值取向上向市民社会倾斜 , 加强个人权利保障
国家权威等。以罪刑擅断、 类推定罪 、 独断专行
为其 特征 。
市 民社会需要刑法来维护社会的秩序性 、 安
全性 , 追求刑法的正价值 , J即刑法能够从根本 上促进社会文明程度 的不断提升。不能促进社
益的探索 。 比较研究的对象——典型犯罪构成理论

是任何犯罪都 不可缺少 的构成要件。犯罪 客观 方面是犯罪活 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特指侵犯 某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石、核心,惟以其为基础,刑法理论体系方得以构筑成型。

现存世界上三大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思想和结构上虽截然不同,各有其特点。

我国是直接源自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经过长时间的理论实践研究,目前我国已形成了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但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尤其是在法治、人权日益倡导的时代,问题也日益彰显出来。

文章通过对我国现阶段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评析,加以与其他国家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发展提出建议,以期有益于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

[关键词]犯罪构成;比较;完善一、我国犯罪构成的概述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源于前苏联,是一种静态平面整合的犯罪构成。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通说是这样表述犯罪构成的,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外在表现或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按照刑法规定,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也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人。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只有行为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才能成为犯罪主体,从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等因素。

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概览

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概览[摘要]犯罪构成理论堪称为刑法学的摇篮圣地和学术生命之始,针对犯罪构成如何建构才能既打击犯罪又保障人权,各种构成体系理论各有优劣。

大体有三种犯罪构成理论代表了犯罪构成理论的概况,分别是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前苏联和我国的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关键词]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就是由主观和客观的一系列要件组成的,这种要件是按照一定的逻辑构建形成的理论体系。

由于世界各国政治法律文化背景不同,各国刑法文化传统和法律规定上的差别,以及对于犯罪构成认识的差异,产生了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其中包括: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前苏联和我国的耦合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一、何为犯罪构成首先要注意的是犯罪与犯罪构成二者的区别。

犯罪概念是说明犯罪是什么,它具有什么基本属性,从客观上揭示一切犯罪行为的共同基本特征,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而犯罪构成则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说明犯罪是如何构成,成立犯罪需要具备哪些要件,从微观上分析各个犯罪行为的内部结构及其成立要件,是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

由此看出,我国的刑法理论承认犯罪概念也具有划分罪与非罪的功能,这便在认定犯罪时确立了两套标准,容易导致混乱。

如果犯罪构成的标准服从于犯罪概念的标准,势必抹杀具体犯罪的个性特征,如果犯罪概念标准服从于犯罪构成的标准,则会丧失犯罪概念的指导意义。

言外之义,我国犯罪概念或者犯罪构成概念二者在表述上、内容上还有待完善之处。

我国刑法中把犯罪构成的概念表述为: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有机统一体)。

日本的刑法学家小野清一郎则概括为“所谓构成要件,是指将违法并有道义责任的行为予以类型化的观念形象(定型),是作为刑罚法规中科刑根据的概念性规定”。

澳门和大陆刑法犯罪未遂形态 比较研究(一)

澳门和大陆刑法犯罪未遂形态比较研究(一)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未遂问题,是刑法学犯罪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早在20世纪初,故意犯罪的未遂形态就已较为普遍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典中予以规定,迄今更成为世界各国刑法中一项概莫能少的刑法制度。

中国大陆刑法和澳门刑法都有关于犯罪未遂形态的规定,但却表现为不同的立法例。

总体上说,大陆刑法只是在总则中对犯罪未遂作了概括性规定,而澳门刑法则采取了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立法形式,既在总则中概括性地规定犯罪未遂,又在分则中对须处罚的具体未遂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仅就两地刑法有关犯罪未遂的构成条件与处罚问题试作比较研究,并求教于同仁。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综观各国立法例及刑法理论阐释,关于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主要有两种主张:一是以法国刑法典为模式的未遂概念。

即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或障碍,而使犯罪未达到既遂形态的情况。

这种主张把因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了法定结果发生而未达既遂的情况作为犯罪中止形态,以区别于犯罪未遂。

二是以德国刑法典为模式的未遂概念。

即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行犯罪而未达既遂形态的情况。

这种主张把犯罪中止形态也包括在犯罪未遂形态中,认为只要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而致使犯罪未达到既遂形态的,都是犯罪未遂。

只是根据导致犯罪未达到既遂的原因,将犯罪未遂分为两类:行为人因意志以外原因或障碍而未达到既遂的,是障碍未遂;行为人因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而未达到既遂的,是中止未遂。

澳门刑法典第21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作出一已决定实施之犯罪之实行行为,但犯罪未至既遂者,为犯罪未遂。

”从该规定可见,澳门刑法在犯罪未遂概念问题上,采用的是德国刑法的立法模式,视犯罪中止为犯罪未遂的一种表现形式,将犯罪未遂分为障碍未遂和中止未遂,并具体通过该法第21条、第22条、第23条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构成要件和处罚原则。

中外毒品犯罪的刑事立法比较

的构成 。
1 对于毒品犯罪客体特征 . 宽泛地理解 , 品犯罪共同侵犯 的是社会 管 毒 理 秩序 , 谨 地 理 解 是 国 家 的毒 品 管 理 秩 序 ⑤。 严
笔者认 为 , 品犯 罪 共 同侵犯 的是 社 会 管 理秩 序 毒
延 。国务院颁布了《 关于严禁鸦片烟毒 的通知》 、
2 .对 于毒 品犯罪 客观 方 面
二、 国外关于毒 品犯罪 的刑事立 法
( ) 外毒 品犯 罪 的立 法 一 国
世界 各 国和 国 际 社 会 普 遍 重 视 加 强 禁 毒 立
《 精神药 品管 理办法》 麻 醉药品管 理办法》 和《 。 17 年我 国《 99 刑法》 用第 11 7 条专 门条款规定毒 品犯罪。18 年《 92 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 的决定》 《 对 刑法 》 11 的处 刑作 了修 改补 第 7条 充。18 年 《 关法》 4 97 海 第 7条也规 定 了毒 品犯
章节。 ( ) 刑 法典 中关 于毒 品犯罪 构成 特征 二 新
( ) 国毒 品犯 罪刑 事立 法沿 革 一 我 我 国最早 的禁 烟 令 由崇 祯 皇 帝 于 13 6 9年 发
出, 规定违令者可处死 。12 79年雍正皇帝颁布 了
第一 部查 禁 鸦 片 谕令 , 订 “ 贩 鸦 片 及 开 设 烟 制 兴
维普资讯
常 州工学 院学报 ( 社科 版 ) 犯 罪上 , 会忽 视每类 具体 犯罪 的 特点 , 我们 在 就 使
研 究 和实践 中无 所适 从 。
20 0 6焦
衷 , 与 当今世 界潮 流背 道 而驰 。 更
笔者 赞 同毒 品犯 罪共 同侵 犯 的是 我 国毒 品管 理秩 序 的提 法 。 即使 如走 私 毒 品罪 , 体 违 反 的 具 是 国家 外贸 管制 制 度 中的 毒 品 管制 制 度 , 这 些 而 制 度本 身就 是 国家毒 品管 理法规 不 可或 缺 的组 成 部 分 。妨 害 国家 机关 对毒 品进 行管 制类 的毒 品犯 罪从 本质 上讲 , 反 的是 国 家毒 品管 理 法 规 有 明 违 文规 定 的有关 涉 毒 犯 罪 的 司法 程 序 , 仍 是 侵 犯 故 了我 国毒 品管 理秩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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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作者:王甜
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1年第01期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61)
摘 要:现存世界上三大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思路和结构上虽截然不同,却各有其特点
和优劣。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直接源自前苏联,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在人权、法治日
益倡导和强调的时代,其问题也日益彰显出来。因此,在借鉴国外犯罪构成理论优点的基础
上,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既是现理论界正极力探讨的热门话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
题。

关键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1-0240-01
1 简述现存的三种主要的犯罪构成理论
第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现代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构成要件是该当性、违法
性、有责性组成的综合,这三个要件之间的逻辑结构递进式的,因此称其为递进式的犯罪构成
理论体系。

第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因为英美法系国家法学以判例法为基本特征,没有形成完
整、科学、系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但也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英美刑法中是通过实体(本体要
件)和程序(合法辩护)两个方面来衡量和判定犯罪是否成立的,前者由控诉方证明,后者由
被告方证明。这种具有双层次逻辑结构的犯罪成立条件被称为“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

第三,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由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
部分组成,这种犯罪构成是事实评价与价值评价相统一。我国犯罪构成评价方面的特征是综合
性的一次性评价,被称之为耦合式或四边形结构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2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
2.1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共性
(1)历史起源的关联性。几大理论体系都起源于意大利,创立在德国。在19 世纪下半
叶,前苏联受德国刑法理论的影响开始研究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了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并得
到发展。20 世纪50 年代我国借鉴了前苏联的理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
成理论是同根同源的。英美法系国家是不成文法、判例法国家没有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但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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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互影响和逐渐融合,英美法系受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影响也逐渐
形成了有自身特色的“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因此,可以说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起源、历史具
有关联性。

(2)本质内容相通。我国和大陆法系理论,虽然其研究的逻辑、层次不同,但是研究的
本质内容是一致的,相关内容大体上有对应。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应大
陆法系构成要件要素中的行为主体的特定身份;主观要件与大陆法系构成要件的故意和过失及
责任的故意与过失对应等。大陆法系的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与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在
本质上亦有相通之处,即都反映了刑事责任追究范围上逐步收缩的定罪构成,体现出犯罪构成
的内在制约机制,从而有利于犯罪的司法认定和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

2.2 中外犯罪的构成理论的差异
2.2.1 犯罪构成的基本性质
大陆法系刑法学则主张形式的犯罪构成,而我国刑法界主张实质的犯罪构成,这是两种犯
罪构成区别的关键。

2.2.2 犯罪构成要件是否等于犯罪成立要件
在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犯罪构成不能最终决定某一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它的符合性只是与
违法性、有责性相并列的犯罪成立的一个要件;而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就是犯罪成立要件
的唯一意义上的犯罪构成。

2.2.3 犯罪构成各要件的逻辑结构不同
我国犯罪构成体现的是各要件具有密切的相互依存性,对犯罪与否的评价是综合性的一次
评价,形式和实质内容的判断没有先后循序之分,各要件间的逻辑关系相对模糊;而大陆法系
的犯罪构成体系三要件之间是相互独立并各自发挥独特评价功能的关系,三要件之间环环相
扣、层层递进,对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先形式后实质”的一种判断过程,各要件间逻辑结构
相当清晰。

2.2.4 构成要件要素的差异
第一,有无“犯罪客体”。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成立体系中有称为客体的,也是作为行为客体
或保护客体意义上的概念来使用。这里的行为客体就是前苏联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对象,而保护
客体是指法益,行为客体是构成要件,保护客体不是构成要件,而在我国,在保护客体意义上
使用的犯罪客体概念却是作为构成要件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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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排除犯罪性行为(违法阻却事由)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地位。由于我国强调实质性的
犯罪构成,形式要件是以实质要件为基础的,实质要件的排除同时也就意味着形式要件的否
定,因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意外事件等事由之所以阻却犯罪,是因为其根本不符合犯罪构
成,没有犯罪构成的形式存在,且其法律地位是被排斥于犯罪构成(成立)体系以外独立存
在;而大陆法系由于主张形式的犯罪构成,认为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在违法阻却事
由存在的场合可排除违法性而并不排除犯罪构成符合性,且其法律地位,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
英美法系的犯罪成立体系中都能找到立足之处。

2.3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优缺点
(1)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优缺点。通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一从
事实判断到价值判断的收敛性递进式过程,有利于对刑罚权的制约,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明确性
与法定化,使公民对刑法使用具有可预测性。超法规的阻却事由、实质的违法性论与期待可能
性理论,强调了刑法的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机能。三元模式体现了与刑事诉讼机制的一体性,
为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提供了实体法基础,反映了刑事诉讼循序渐进的过程。其固有之缺点在
于未将主客观要件统一于构成要件中,将责任能力与犯罪主体剥离; “行为的客体”、“保护的客
体”的论述值得反省,将故意、过失置于责任能力之前的矛盾没有解决。三层次的评价不仅使
要素的评价发生不必要的重复,还使得三要件间的关系与内在联系难以在理论上取得一定的解
释,并且由此也使得这三个要件的含义莫衷一是,各要件间的区别日趋模糊,学说纷争异常复
杂。

(2)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优缺点。英美法系同大陆法系一样,其犯罪构成理论体现
了对刑罚权的制约和程序正义,有利于保障人权,体现了与刑事诉讼机制的一体性,更明显地
为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提供了实体法基础。与大陆法系不同的是其整个理论着眼于理论与实践
相结合,强调司法经验,注重简便、实用,仅适用于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模式。也正是因为如
此,其犯罪构成理论不注重抽象研究,缺乏系统性,很难从理论上进一步深化、发展,更不适
合其他法系国家的借鉴、移植。

(3)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优缺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优点在于不仅充分反映出社会危
害性这一犯罪的本质,而且不必像大陆法系那样主观、价值评价重复进行,可大量节省司法资
源。但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对刑罚权的制约、保障人权、体现程序正义等方面仍不及欧美的
犯罪构成理论,在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方面也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事实与价值评价未分离而
在同一平面内综合性一次进行必然出现重事实判断轻价值评价的倾向。此外,我国在排除犯罪
性行为的处理、客体的存在必要与否、实用性、价值判断过于前置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

3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
笔者认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现有框架下经过改造、完善完全能成为符合我国国情具
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同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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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将犯罪客体要件排除出犯罪构成体系,而在犯罪本质理论中进研究。
(2)将我国的正当化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 纳入到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作为独立于犯
罪构成四要件的一个层次。

(3)在我国现有体系内加强对违法性阻却事由中的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和“期待可能性
理论”的研究,使我国理论更加完善。

4 结语
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论体系中甚至整个刑法中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不同类型的犯罪构
成理论在其构建思路、体系、方法上有很大区别,各有其特征和优劣,但没有任何一种理论可
以说是毫无缺陷或是一无是处的,因此我们要认识到我们的理论体系的不足,学习、研究、借
鉴外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精华部分并将其融入到我国的现有体系中来,不断地完善、优化以适应
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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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2009,(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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