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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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60类产品目录介绍

最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60类产品目录介绍

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进一步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质检总局新制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并对60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不含食品相关产品)进行了修订。

下面为您介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60类产品目录,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和参考,欢迎阅读了解!1、人造板2、建筑用钢筋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4、耐火材料5、钢丝绳6、轴承钢材7、泵8、空气压缩机9、铅酸蓄电池10、机动脱粒机11、防爆电气12、砂轮13、内燃机14、电线电缆15、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16、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17、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18、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19、化肥20、农药21、橡胶制品22、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23、钻井悬吊工具24、电热毯25、助力车26、眼镜27、预应力混凝土枕28、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架29、港口装卸机器30、公路桥梁支座31、机动车辆制动液32、特种劳动防护产品33、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34、建筑卷扬机35、摩托车乘员头盔36、水泥37、输水管38、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39、建筑防水卷材40、铜及铜合金管材41、铝、钛合金加工产品42、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43、电力金具44、输电线路铁塔45、电力调度通讯设备46、水工金属结构47、水文仪器48、岩土工程仪器49、制冷设备50、救生衣51、抽油设备52、燃气器具53、饲料粉碎机械54、人民币伪钞鉴别仪55、危险化学品56、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57、棉花加工机械58、防伪技术59、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60、税控收款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目前国家对60大类工业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

请对照目录,对列入许可证范围的产品及时申请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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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硫酸产品部分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硫酸产品部分
4.4.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示其审批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4.5集团公司旳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如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旳,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旳,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1.2省级或受省级委托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公司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行细则规定旳,准予受理,并自收到公司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公司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行细则规定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规定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公司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2.6公司实地核查合格旳,但存在轻微缺陷旳,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公司按照《公司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规定在规定旳时间内完毕整治。
4.2.7省级或受省级委托旳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毕对公司旳实地核查。
4.2.8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迟延或回绝实地核查旳实地核查工作终结。
4.1.1.7《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
4.1.1.8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旳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旳复印件。
4.1.1.9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旳公司,提交工艺流程及阐明。
4.1.1.10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旳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上应加盖公司公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如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当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旳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旳委托,组织起草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明施细则;跟踪有关硫酸产品旳国标、行业原则以及技术规定旳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行细则旳意见和建议。

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7版

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7版

丝绳
石油天然 6×7 类、6×19M 类、6×37M 类、6×19 类、6×36 类、8×19 类、
15 气工业用 8×36 类、18×7 类、34(M)×7 类、35(W)×7 类、6×V25TS 类、
钢丝绳 粗直径 6 股钢丝绳、粗直径单股钢丝绳、粗直径密封钢丝绳
注:钢丝外购外协应注明。
第五条 本细则的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 2。
3
粗直径钢丝绳 4.GB/T 1839-2008 钢产品镀锌层质量试验方法
5.GB/T 8358-2014 钢丝绳 实际破断拉力测定方法
GB/T 20118-2006
4
6.GB/T 12347-2008 钢丝绳弯曲疲劳试验方法(适
一般用途钢丝绳
用于不锈钢丝绳)
5
YB/T 5295-2010 密封钢丝绳
5

封、五层全密封
6×K7 类、6×K19 类、6×K36 类、8×K19 类、8×K36 类、15×K7
压实股钢
6
类、16×K7 类、18×K7 类、18×K19 类、35(W)×K7 类、
丝绳
8×K19-PWRC(K)类、8×K36-PWRC(K)类
电梯用钢
7
6×19 类、8×19 类、6×29Fi、6×36WS
丝绳
6×7 类、6×19 类、6×36 类; 6×K7 类、6×K19 类、6×K36
索道用钢
8
类;单层全密封、双层全密封、三层全密封、四层全密封、
丝绳
五层全密封
输送带用 9 钢丝绳 6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7-WSC、6×19-WSC、6×19W-WSC
操纵用钢
10
1×7、1×12、1×19、1×37、6×7-WSC、6×19-WSC、8×7-WSC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五)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五)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五)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部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二〇一八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 - 2 -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 - 3 -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 5 - 第四章附则 ........................................................................ - 6 - 附件- 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一)定义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二)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是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不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

(三)单元划分及产品品种实施生产许可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包括2个产品单元,具体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见表1,产品品种对应的执行标准见附件表B。

表1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注: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标准一经修改,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二)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二)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二)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部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二〇一八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 2 -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 - 3 -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 - 6 - 第四章附则 ......................................................................................... - 7 - 附件....................................................................................................... - 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由各省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发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一)定义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是指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纸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复肥

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复肥

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复肥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编号:(X)XK13-001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复肥产品部分)2016年9月30日公布 2016年10月30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复肥产品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复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复肥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复肥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

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第四条本产品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1、产品定义:复合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混合造粒方法制成的肥料。

掺混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干混方法制成的颗粒状肥料,也称BB肥。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含有一定量有机质的复混肥料。

2、产品及单元划分:本产品细则规定的复肥产品划分为三个单元。

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见表1。

表1 复肥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第五条本细则的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企业生产复肥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注: 1)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2)企业如果使用氮、磷、钾自动分析仪法对肥料中氮、磷、钾含量进行测定,此时企业应有GB/T 22923—2008《肥料中氮、磷、钾的自动分析仪测定法》所需仪器设备。

3)企业未申请的产品品种所执行标准为非必备标准。

第三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第六条凡生产复肥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施、设备和检验设施、设备,见表3-1至表3-4。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目录2016版


73 危险化学品化学试剂
74 危险化学品染料中间体
75 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
76 危险化学品石油
77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78 危险化学品罐体
79 棉花加工机械
80 防伪标识
81 防伪材料
82 防伪票证
83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
84 税控收款机
85 金融税控收款机
序号
产品类别
38 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
39 建筑防水卷材 40 铜及铜合金管材
41 铝、钛合金加工产品
42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 43 电力金具 44 输电线路铁塔
45 电力调度通讯设备
46 水工金属结构 47 水文仪器 48 岩土工程仪器 49 制冷设备 50 救生设备
51 抽油设备
52 燃气器具
53 饲料粉碎机械 54 人民币鉴别仪
实施机关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序号
细则名称
0 通则
1 人造板
2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
3 冷轧带肋钢筋
4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5 耐火材料
6 钢丝绳
7 轴承钢材
8泵
9 空气压缩机
10 铅酸蓄电池
11 机动脱粒机
12 防爆电气
13 砂轮
14 内燃机
15 电线电缆
16 电力整流器
17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18 调度绞车
19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省质监局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省质监局 质检总局 省质监局 省质监局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55 危险化学品
省质监局
56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57 棉花加工机械 58 防伪技术产品

XK08-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编号:XK08-001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8-××-××公布 2018-××-××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 (1)第三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3)第四章产品检验报告 (12)第五章企业实地核查 (12)第六章证书许可范围 (12)第七章附则 (14)附件1 水泥产品的相关标准 (15)附件2 水泥产品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23)附件3 企业核查时准备书面材料清单 (36)附件3-1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37)附件3-2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 (38)附件3-3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生产场所示意图 (39)附件3-4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生产设备表 (40)附件3-5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检验设备表 (41)附件3-6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原材料明细表 (42)附件3-7 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 (43)附件3-8 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 (44)附件3-9 水泥企业生产线、关键设备确认表 (45)附件4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46)附件5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和建议改进条款汇总表 (52)附件6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53)附件7 过程质量控制指标要求 (54)附件8 本实施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59)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船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船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公布日期】1988.02.08•【文号】船总生[1988]130号•【施行日期】1988.02.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船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船总生[1988]130号)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工业(民用)产品的质量管理与监督,提高企业素质,确保产品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对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归口管理的重要产品,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生产与管理船舶工业产品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船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由船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方针、政策,并向国家经委和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负责;2.贯彻本管理办法;3.组织制订、修订船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具体产品实施细则;4.编制船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规划、计划,并负责协调工作;5.协助建立、指导产品检测中心或检测单位的工作;6.受理有关船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申诉、咨询、仲裁有关的争议事项;7.负责组织检查、发证和对取得生产许可证产品的管理、监督;8.处理日常业务工作。

第四条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经过检查、评审合格方可取证。

检查、评审分为初审和终审。

初审由地方主管部门负责,终审由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地方主管部门系指:对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的企业,则为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地区船舶(设备)工业公司;对其他部委所属或地方国营、集体等企业,则为该企业的第一级隶属主管厅、局或公司等。

第六条地方主管部门应会同地方经委、标准局,地方船舶工业归口部门和船舶检验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所属申请企业的初审,积极参加终审,并受办公室委托做好对本地区已取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验工作。

农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农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6年9月30日公布 2016年10月30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 (2)第三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3)第四章企业实地核查 (10)第五章产品检验 (10)第六章证书许可范围 (15)第七章附则 (16)附件1农药产品发证范围说明 (17)附件2农药产品执行标准和相关标准 (30)附件3企业核查时准备书面材料清单 (71)附件3-1企业生产农药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72)附件3-2企业生产农药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 (73)附件3-3企业生产农药产品生产场所示意图 (74)附件3-4企业生产农药产品生产设备表 (75)附件3-5企业生产农药产品检验设备表 (76)附件3-6企业生产农药产品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77)附件3-7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 (78)附件4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79)附件5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和建议改进条款汇总表 (88)附件6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89)附件7检验报告 (90)附件8本实施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变化内容对比表 (94)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农药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药产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证。

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第四条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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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2016-09-30公布 2016-10-30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四章证书与标志 第五章集团公司 第六章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附则 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2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证书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附件3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 附件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 附件5 企业实地核查计划 附件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文)等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事项,应与相应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本通则不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企业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受企业委托,承担企业样品的检验工作。发证检验机构可在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六条企业申请前应理解掌握本通则,按照所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好实地核查前的各项准备,主要包括: (一)应提交审查组的企业资料; (二)实地核查时企业应保持正常生产状态; (三)样品及抽样基数应符合所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 第七条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或省级委托的下一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办理生产许可事项包括: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证书补领、撤回申请等情形。 第八条发证指企业首次提出申请生产许可、不符合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要求且需要重新申请发证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的情形,企业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1)(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三份); (三)产业政策证明材料(如需要)。 第九条延续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情形,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延续申请,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三份); (三)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三份); (四)产业政策证明材料(如需要); (五)与延续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一式三份); 1.对于申请免实地核查的,企业应提交由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见附件2)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证书有效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 2.对于申请免产品检验的,企业应提交同单元产品在6个月内(自检验报告签发日期起)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报告。 第十条许可范围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的、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增加产品等情形,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三份); (三)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三份); (四)产业政策证明材料(如需要)。 第十一条名称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名称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形,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 (三)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 (四)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性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 (五)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性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 第十二条补领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因遗失或毁损而申请补领的情形,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 (三)企业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许可证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扫描件。 第十三条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延续或许可范围变更,且同时名称变更或补领证书的,应按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前,企业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3)(一式二份); (二)《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扫描件。 第十五条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企业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企业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即时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具备申请资格: 1、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一年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的; 2、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年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的; 3、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三年内再次申请列入同一目录产品生产许可的; 4、企业申请撤回生产许可,自收到行政机关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书面凭证之日起6个月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的。 第十六条质检总局发证的,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按要求将企业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寄送相关产品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其中,申请事项仅为名称变更、补领证书或者撤回申请的,直接将企业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寄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七条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审查,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 (一)发证的,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 (二)延续的,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企业提交《企业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的,免实地核查。企业提交同单元产品在6个月内接受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报告的,免同单元产品发证检验; (三)许可范围变更的,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相应的产品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四)名称变更、补领证书和撤回申请的,不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 第十八条由质检总局审批的,全国许可证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见附件4,以下简称《计划》),并及时将《计划》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由全国许可证审查部提前3日通知企业并抄报企业所在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派观察员参加。 第十九条组织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时,应当注重核查人员的专业能力,每次参与实地核查的审查员人数不少于2人,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 第二十条审查组应当按照本通则与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要求客观公正的进行实地核查,做好记录,编制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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