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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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件管理若干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8.04.23

【实施日期】2008.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陆续出台了一些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件管理的新举措,在服务群众,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也出现了片面强调便民和服务,随意简化工作程序,降低工作要求等问题,给不法分子假报户口、冒名顶替他人户口和骗领居民身份证件造成了可乘之机。中央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并做出重要批示,要求警惕敌对分子利用假证件从事破坏活动。为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件管理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治安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密出生登记。对公民申报出生登记,公安派出所要认真查验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其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报材料真实、齐全、有效的予以办

理。对于《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予以扣留,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核查、鉴别。对于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安派出所要严格审核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新生婴儿出生情况证明材料及其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经调查核实后办理。

二、健全佛教道教寺庙、宫观户口管理。县、市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要指导、督促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建立集体户口簿,健全户口登记管理。对符合出家条件尚无正式户口的僧人、道士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公安派出所可

我国户籍制度的发展及特性

我国户籍制度的发展及特性 我国户籍制度的发展历程。1951年,我国公安部颁布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可以视为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二元户籍制度”的起源。当时的暂行条例对于人口的流动还没有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也没有推广到全国范围施行。由于当时国内外政治环境的变化,我国的人口流动控制能力还没有得到有效强化。直到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才针对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迁移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即公民由农村向城市的迁移不再是自由的,而是需要提供诸如务工、入学、准迁证等证明,对于除此之外的理由,则不予接受。这也是我国严格户籍管理制度的标志性事件。 1960年代到1970年代,我国户籍制度遭受了严峻的考验,不是农村向城市的流动,而是城市青年的下乡锻炼,城市人口不断“被”流出。进入1980年代,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思路成为主导思想,一方面中央号召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提倡城市人口流入农村;另一方面城市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务工人员。因此总体上呈现出城乡互流的局面。进入1990年代以来,在发展有中国特色市场经济思想的主导下,农民工等成为新名词,留守儿童等社会问题出现。在社会大变革的背景下,我国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对于户口的限制依然非常严格。 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特性。所谓“二元户籍制度”,归纳起来有如下几个特性:第一,地域性。这主要表现在城市户口进入农村户口是相对容易的,从地位、发展水平与等级相对优越的地区,进入地位、发展水平与等级相对较低的地区是相对容易的,而反方向流动则有一定难度;第二,差异性。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的持有人在所享受到的教育、医疗、工作、资源供应、社会保障、发展机遇等方面都具有很大差距;第三,世袭性。在现行的户籍制度下,一般情况是城市户口

婚姻状况证明书(完整版)

婚姻状况证明书 婚姻状况证明书 第一篇: 婚姻状况证明书 婚姻状况证明书 婚姻状况证明指有关组织或单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状况及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性质、住址等的书面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司法机关和公证机关等颁发的婚姻状况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1、有工作单位吗?有工作单位的话,可以调取原来他们的个人档案,里面会有资料证明他们是夫妻关系; 2、户口簿。凭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上,可以看出两人的关系。 3、旁证。找老邻居、老同事帮忙写证明,再由村委会写份证明并加盖公章。 如果以上方法还不能证明,那么拿上你们收集到的证明,到民政部门咨询该怎么办。如果遇到推诿,就只有拨打当地的行风热线和市长热线了。 第 一、户籍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加盖鲜章。 第 二、结婚证明由你所在乡民政所出具婚姻证明,有结婚证亦可。 第 三,计生委所出不知为何证明。当不理它。

你去打证明,民政局会写好了,10元一份!证明****村委会:兹证明我村***同志,未婚.和贵村***同志结婚.请批准和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此致敬礼!!****村委会201X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____: 1、兹证明我单位,男,年月日出生,至二零年月日止,从未登记过结婚。 2、兹证明我单位,男,年月日出生,年月日与离婚后,至今日止未再登记过结婚。 3、兹证明我单位,男,年月日出生,至年月日其配偶死亡后,至今止未在登记过结婚。 单位填写人签名: ______________ 单位组织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 1、按实际情况填写以上1或2或3项,其余划掉。 注 2、单位应根据人事档案如实填写,本人自己填写无效。 注 3、本人人事档案非所在单位保管的,应由档案保管单位填写。 未婚证明格式范文 未婚公证书 χχ字第χχ号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便公安机关对警械、武器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警械、武器的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警械、武器库(室)是指公安机关存放储备警械、武器和在用警械、武器的仓库(室)。 警械、武器的范围依照《申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专门存放储备和在用的警械、武器。省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200平米,地(市)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50 平方米。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或者设置专用枪柜、弹药柜,其面积或规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条省、地(市)、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存放本级公安机关按标准配备的警械、武器,主要用于向下级公安机关和所属一线实战单位补充正常的消耗。储备的警械、武器和在用的

警械、武器应当分库(室)存放。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的警械库(室)和武器库(室)或者专用枪柜、弹药柜,分别存放本单位配备在用的警械和枪支、弹药。 第五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坚固安全,并安装铁门、铁栅和防盗报警装置、避雷设施、防爆灯具。库(室)门必须安装明、暗双锁,达到牢固可靠,不易破坏。 第六条库存的警械、枪支、弹药必须分库、柜存放,严禁将枪支、弹药混存。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在领用、收存武器时,库(室)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领用、交还武器的验枪制度,枪膛、弹匣内不得留有子弹。 第七条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专门库(室),负责集中保管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第八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设有专职守护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开锁钥匙及密码应当分别存放。 存放在用警械、武器的库(室)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守。 第九条警械、武器库(室)管理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未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库存警械、枪支、弹药; (二)申领和临时使用警械、枪支、弹药,应当办理审批手段和登记手续;

消防工程师的相关工作有哪些

一级消防工程师报考条件要求参考单位是从事消防技术工作的,主要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和管理工作。 包括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监测、灭火器维修、消防咨询、消防安全培训等消防技术服务,以及从事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设施检查、维护、管理工作;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中从事消防设计、消防施工工作;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消防研究、消防教学工作等。 建筑设计院和消防设施施工企业人员参加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其所从事的消防设计、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工作年限可以视为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合同制消防员和辅助执法的消防文员工作年限对照公安消防部队在职人员要求处理。 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等相关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维保、消防评估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事故技术分析机构等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单位均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员。且据相关资料得知,2015年至2020年全国需注册消防工程师约50万人,而截至2018年,全国取得一级注册消防证书人员不足3万人,行业人才短缺,导致一级注册消防师证书需求量极大,一消证书挂靠费已达6至8万/年,全职可达15至20万/年,就业前景好。 消防工程师行业人才短缺,加上职业证书的专业性强,职业对口程度高,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政策一经推出,让不少从业人员敏锐洞察了证书的良好发展前景:随着消防领域新政策的出台,执业证书将成为刚性需求。行业持证专才的缺口巨大,越早取证,越早受益。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暂不限专业,早考早受益。关于如何备考消防工程师,各位考生可进入中华考试网频道咨询消防工程师专业老师。 以上就是消防工程师的相关工作有哪些的介绍。希望能帮助到各位考生。 更多2019年消防工程师报名时间,报名咨询,网络课程、学习资料下载,请关注中华考试网消防工程师频道(https://www.360docs.net/doc/de3329808.html,/cfe/)。

公安部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的规定

公安部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的规定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85.09.06 【实施日期】1985.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的规定 (1985年9月6日) 居民身份证编号是全国统一编定的,每个持证公民的唯一编号。居民身份证编号,对于应用现代化技术进行人口管理的人口统计,对于加强公安现代化建设有重要作用。因此,作好居民身份证编号工作,是证件签发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认真细致地组织实施。为保证编号的准确性,作如下规定: 一、为使居民身份证编号不重、不漏、不错,编号采用行政区划代码、出生日期码、分配顺序码三结合的方法,由十五位阿拉伯数码组成。十五位数码(从左至右)的含义是:第一至第六位码为行政区划代码;第七至第十二位码为出生日期码;第十三至第十五位码为分配顺序码。十五位数码的使用方法是: (1)行政区划代码。是用六位数字代码按层次分别表示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

(市、州、盟),县(市、旗、镇、区)的名称。六位数从左至右,第一、二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四位表示地区(市、州、盟);第五、六位表示县(市、旗、镇、区)。如山西省平遥县的行政区划代码为“142431”;北京市东城区的行政区划代码为“110101”。居民身份证编号中的行政区划代码是指公民第一次申领证件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旗、镇、区)一级的行政区划代码。编号工作一律使用国家标准局批准的,1985-01-01实施的GB2260-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根据该文件规定,行政区划变更后,原代码不再代

婚姻关系证明(精选多篇)-证明范

婚姻关系证明精选多篇-证明范本第一篇:婚姻关系证明 婚姻关系证明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 我与于年月日在贵处登记结婚。现因 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 申请人签字或 盖章、按指印: 年月日 查档案情况档案字第号 姓名男:女: 出生日期年月日年月日 结婚证这号 及登记日期字第号年月日 审查处理结果 出证理由

所在单位 意见 处理结果 出具证明书 字号、日期温鹿字第号年月日 取证人签字年月日 承办机关: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浙江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所需的条件和需提供的材料为: 一、申请人条件: 当事人遗失、损毁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的,可以向原办理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二、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原始档案复印件;

2、登报声明作废公告; 3、户口证明; 4、居民身份证; 5、居委会、街道证明盖章。 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在境外的,可以委托另一方当事人或者亲友代理,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 1、原始档案复印件; 2、护照居留证复印件; 3、声明书、委托书须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4、二寸证件照三张; 5、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咨询电话:88362014。 注: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表格可向街道乡镇领取或从网上下载。下载表格必须用a4纸打印,复 1、有工作单位吗?有工作单位的话,可以调取原来他们的个人档案,里面会有资料证明他们是夫妻关系;

2、户口簿。凭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上,可以看出两人的关系。 3、旁证。找老邻居、老同事帮忙写证明,再由村居委会写份证明并加盖公章。 如果以上方法还不能证明,那么拿上你们收集到的证明,到民政部门咨询该怎么办。如果遇到推诿,就只有拨打当地的行风热线和市长热线了。 3 婚姻关系证明的办理 法律资讯频道2014年12月09日10:54巧顾网法律频道 婚姻关系证明的办理。婚姻关系证明的办理条件: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确实丢失了《结婚证》;二是有结婚登记的档案可查。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可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具体办法是: 当事人提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的书面申请,说明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办理过结婚登记,为什么要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然后递交原婚姻登记机关,由该机关查核是否有结婚登记档案。如有档案,该机关又有权发放此类《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即可办理手续,发给《夫妻关系证明书》。如该机关无权发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0修订)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0修订) 【法规类别】警察警衔警械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4号]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6月5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5日)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0.08.28 【实施日期】2000.10.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54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修订)已经2000年8月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 二000年八月二十八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

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下列民警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一)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民警; (二)直辖市公安局、省辖市(地)公安局(处)直接从事督察、户政、治安、巡逻、防暴、监所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的民警; (三)省、自治区公安厅直属直接从事监所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的民警; (四)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民警; (五)各级公安机关直接从事信访工作的民警。 第四条除处置重大紧急事件或者参加重大活动外,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民警工作时间不着装。 第五条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执行侦查、警卫等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或者被禁闭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不得着装。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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