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举证质证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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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举证质证指引|iCourt

最糟糕的律师出庭表现之一是拿着一堆证据,不能在有限时间进行有序论证。经常有证据课的学员告诉我,他们按照老师教的方法制作的证据清单和质证意见获得了法官的认可。方便法官就是方便自己,证据技术值得每个出庭律师不断精进,使举证质证成为一门真正的法庭艺术。

今天推荐的文章来自iCourt校友张健,他是一位经验非常丰富又善于乐于总结的出庭大律师,一直在用指引的方式分享出庭律师的诉讼技能,让年轻的律师们可以对照着指引自己的工作,避免走弯路。

律师举证质证指引

作者:张健

微信公众号:fawu100

一、民事案件举证指引

1. 总则

1.1 民事案件的举证是指案件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为说服法庭,而出示证据的诉讼活动。

1.2 下列情况应当帮助客户承担举证责任:

(1)在申请立案时,按立案标准提交证据;

(2)被告答辩后,就被告的抗辩意见提交证据;

(3)针对法庭要求核实的事实提交证据;

(4)就出现的新事实提交证据;

(5)其他应当举证的情形。

1.3 举证应当使待证事实得到确定,并排除其他合理怀疑。举证应当坚持最低限度主义,即举证深度必须达到举证责任转移的程度。

1.4 举证必须遵守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并严格遵守法庭的安排。在未取得法庭书面确认的情况下,所有证据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完成。

1.5 规定的举证时限内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当先将能够提交的证据提交法庭,同时向法庭申请延长举证时限。

1.6 举证的原则:

(1)极简原则:应当对证据进行合理组织,使之形成完善的证据体系,以提升证据的整体证明力;

(2)证明力优先原则:就待证事项,首先使用效力等级最高的证据予以证明;

(3)攻防兼备原则:应当全部客观分析所举证据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并事前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4)预判反制原则:举证前必须充分预测对方可能采取的质证策略,并针对该质证策略制订反制策略。

1.7 证据依来源不同按证明力由高到低进行如下排序:

(1)含有自认内容的证据;

(2)法庭依职权独立调取的证据;

(3)法院的生效裁决;

(4)国家机关持有或出具的证据;

(5)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据;

(6)案件当事人共同确认的证据;

(7)普通第三方持有或出具的证据;

(8)案件一方当事人单方制作的证据。

2. 证据组织与管理

2.1 应当协助客户全面收集案件有关证据。然后依据《Excel在证据及事实梳理中的应用指引》进行梳理,并依据案件需要进行归纳。

2.2 应当依据诉讼请求所依赖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涉及的金额及计算方式,就每个要件事实收集证据。

2.3 应当归纳证明诉讼主张成立所需的证明要素,按每一个证明要素分配证据类别,并区分核心证据和辅助证据。

2.4 举证达到本指引规定的最低限度标准后,剩余的证据作为储备证据。储备证据应按法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进行分类,保证在需要时能够及时准确地调

取。

2.5 证据组织时应当向当事人逐项确认证据有无原件。

2.6 在证据收集完毕后,应当依据证据的原件收集情况以及证据的证明效力等制订证据策略分析报告,以使当事人能够全面客观了解案件优势、劣势、机会和风险,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证据策略分析报告应当至少包含如下内容:(1)核心证据和辅助证据的收集和组织情况;

(2)证据原件的持有情况,对没有原件的证据进行专项分析并制订应对措施;

(3)就案件可能面临的问题,在证据方面的优势、劣势、机会和风险;

(4)针对面临劣势和风险,应当采取的应对措施;

(5)对方当事人的举证预测,及初步质证意见;

(6)对方当事人质证策略预测,以及就此应当采取的反制策略;

(7)依据案件需要论证的其他问题。

2.7 证据应当依据争议焦点进行分组出示,且每组证据按如下方式排列:

(1)具有最高证明力的核心证据(如果核心证据过多和复杂的,应当对核心证据进行整理,然后演绎一份核心证据);

(2)辅助证据。

3. 举证的庭前准备

3.1 应当备齐证据原件,并由专人带至法庭以供法庭及质证方核对。

3.2 应当在庭前依本指引制作举证意见,并将举证意见以电子版的方式拷贝给书记员。

3.3 出庭人员应当进行分工,由适合的团队成员负责庭审中的举证工作。

3.4 证人或当事人出庭的,应当推演在法庭上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形。

3.5 提交法庭的证据清单或举证意见、重要证据应当保证合议庭全部组成人员、书记员、对方出庭人员(限一人)、我方出庭人员人手一份。

4. 各类证据举证方法

4.1 举证注意事项:

(1)明确证据名称及形成过程,以便让法庭能够确认所举证据的真实性;

(2)明确证明对象;

(3)如果证明同一事项,需要多份证据的,可以向法庭建议一并出示;

(4)如果同一份证据可以证实多个事项的,可以在法庭上多次出示;

(5)就对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有不同的证明对象,应当另行作为证据向法庭举证,不能因为对方当事人提交了此份证据而不另行举证。

4.2 当事人陈述的举证方法

(1)当事人陈述的形式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举证意见、质证意见、代理意见、对当庭提问或对方当事人的提问的回答等;

(2)陈述时应当充满自信;

(3)应当明确已方在法庭的目标,陈述应当能够促成诉讼目标的实现;

(4)陈述应当围绕核心证据进行,以提高陈述内容可信度;

(5)陈述内容应当具有逻辑性和系统性,不得自相矛盾;

(6)陈述时应当预测对方当事人或法庭对陈述内容的进一步反应,以及如何进行下一步陈述;

(7)陈述内容能够转换成书面形式的,应当先转换成书面形式并事前提交给法庭。

4.3 书证的举证方法

(1)除非法庭另有要求外,提交法庭的书证应当为原件;

(2)提交法庭的书证复印件应当内容清晰,容易辩识。如果复印件交易无法达到能够辩识程度的,应当配置一份文档,保证法庭能够看清该书证的内容;

(3)如果书证为财务数据等,无法或不便于向法庭出示的。如果对方当事人要求出示原件,应当向法庭进行说明,并建议对方当事人到举证方现场查看,以确认证据的真实性;

(4)证据原件原则放置在法庭或对方当事人不能看到的地方。如果对方当事人不要求出示原件,不主动或提示出示原件;

(5)如果法庭或对方当事人要求出示原件的,应当提交书记员,由书记员转交给法庭。如没有法庭指示,不能将证据原件直接递交对方当事人质证。如果法庭要求直接将证据原件递交对方当事人质证的,应当采用旁站方式,以保证证据原件的安全。质证完毕,应当将原件及时取回;

(6)如果对方要求出示原件,但无法出示的,应当向法庭说明理由。如果需要法庭向有关部门核对原件的,应当提出申请;

(7)如果存在无法提供原件的证据,可以要求客户出庭,通过向法庭充分说明以让法庭了解没有提供和持有原件的合理原因;

(8)将证据提交法庭前,应当将证据中不必要标识去除(尤其是在案件研

究时的标注);

(9)应当在书证中需要重点提示法庭的内容,使用色彩明显的笔标识;

(10)书证的内容复杂的,应当制作图表,让法庭能够迅速了解相关内容。

4.4 物证的举证方法;

(1)应当出示原物及相应的说明书、发票等;

(2)如果需要拆解原物或展示原物的使用功能的,应当事前向法庭申请技术人员或相关人员出庭,以保证原物出示的效果;

(3)原物不方便当庭出示的,应当进行公证,并得到法庭许可的情况下方可不当庭出示;

(4)原物经过公证,应当将公证书与原物一并向法庭出示,以证明该物证与本案的关联性;

(5)原物不方便当庭出示,又没有公证的,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要求出示原物的,可以向法庭申请组织现场查看。

4.5 视听资料的举证方法

(1)应当复制后以照片、光盘的形式提交法庭,并进行必要的书面说明;

(2)如果属于录音资料的,应当整理成文字稿,文字稿应当完整不得删减。文字稿应当进行必要的说明,使法庭能够明白录音资料的形成背景,各自陈述者的身份等。文字稿中应当标明相关与本案有关的重要内容,以便引起法庭注意;

(3)应提示法庭准备或自备播放设备,以便于视听资料当庭出示和对方当事人质证;

(4)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视听资料提出异议的,可以向法庭申请进行真实性的鉴定;

(5)如果视听资料为照片的,对方对照片内容提出异议的,如果现场仍然存在的,可以向法庭申请现场核实。

4.6 电子数据的举证方法

(1)应当将电子数据的载体原物提交法庭,并将相关内容整理成文字稿(参照视听资料的举证方法);

(2)应当向法庭说明电子数据的形成过程,以使法庭了解该电子数据的客观性;

(3)应当对电子数据进行说明,以使法庭了解其证明对象;

(4)如果电子数据进行了公证,应当与电子数据的载体一并向法庭出示。

4.7 证人证言的举证方法

(1)事前应当为拟出庭人员制作一份谈话笔录或调查笔录,并提前法庭;

(2)应当组织证人出庭,并告知证人携带身份证件;

(3)事前应当告知证人在法庭的注意事项,需要证明目的及内容,法庭可能提问的问题;

(4)应当将证人出庭的情况提前告知法庭;

(5)证人在作证前,不得允许证人旁听庭审;

(6)证人持有证据的,可以出庭时携带并向法庭出示;

(7)证人不愿意或不方便出庭作证的,可以由两名团队成员为其制作笔录,并向法庭提交,同时要求法庭核实;

(8)对于侦查机关制作的与案件相关笔录(应当加盖办案机关的印章以证明其真实性),应当向法庭出示,同时向法庭申请向相关证人核实。

4.8 鉴定意见的举证方法

(1)如果申请了鉴定,在庭前应当向法庭获得书面鉴定意见;

(2)应当向法庭说明鉴定结论及得到该结论的核心依据,并向法庭说明该鉴定结论的证明对象;

(3)如果对方当事人申请的鉴定,鉴定结果对我方有利,应当向法庭进行说明;

(4)如果鉴定结论中有选择性事项的,就选择性事项,应当提交证据。

4.9 勘验笔录的举证方法

(1)应当在庭前获得勘验笔录,并进行分析和归纳;

(2)应当向法庭明确该勘验笔录的证明对象。

5.证据清单的制作

5.1证据清单的制作原则

(1)遵守法院有关证据清单的基本规范;

(2)效率使用原则;

(3)便于引用的原则;

(4)高雅美观;

(5)简单得体。

5.2证据清单的分类

(1)法院要求统一使用的证据清单。

(2)为方便庭审而制作的证据清单或举证意见。

5.3证据清单的主要内容

(1)标题;

(2)案件信息;

(3)提供人信息及提供时间;

(4)证据序号或编号;

(5)证据材料名称;

(6)证明对象;

(7)证据页码;

(8)证据类型。

5.4证据清单的制作标准

5.4.1页面布局

(1)证据清单可以通过word文档制作,也可以通过excel制作。

(2)最终提交法院的证据清单应当采用A4纸,版面原则上纵向布置。页边距采取普通模式,即上下均为2.54,左右为3.18;

(3)首先将全文字体设置为中文宋体、西文Times NewRoman,字号小四,行间距1.5倍,段间距为段前0,段后0。

(4)证据清单应当设置页码,页码采用小写数字,居中设置。

(5)在上述状态下对民事案件证据清单的各模块进行排版。

5.4.2 标题的设置与排版

(1)在排版默认状态下,先将标题“民事案件证据清单”设置为宋体小四号字,然后上面增加一个回车,即一个空行。然后将“民事案件证据清单”的字体设置为华文中宋小二号字,加黑。

(2)标题“民事案件证据清单”的行间距设置为1.5倍,段前设置为1行,段后设置为1行。

(3)标题应当居中设置。

(4)民事案件证据清单的标题设置应当与民事起诉状或民事答辩状中的标题设置完全相同。

5.4.3证据清单的表格设置

(1)在标题“民事案件证据清单”下方插入“表格”。

(2)插入的表格共设置6列,若干行(行数依据提交的证据数量设置)。

(3)表头内的内容自左向右依次为:序号(证据编号);证据材料名称;证明对象;页码(非页数);原件;复印件。

(4)表头内的字体设置:黑体小四(不加黑)。

(5)表格的尾部由两行组成:

第一行(倒数第二行)“以上证据材料共计”:宋体小四,加黑;

第二行(倒数第一行)为提交人信息及提供时间:宋体小四,加黑。

5.4.4序号设置

(1)证据序号即证据编号,主要用于证据的检索和引用。一份证据的证据编号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2)证据序号采用小写数字,从“1”开始起编。

(3)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补充提交证据的,所补充提交的证据编号应当接此前已提交最后一份证据的编号。

5.4.5证据材料名称的设置

(1)证据材料的名称应当包括:形成时间、参与形成的主体、材料编号(如有)、完整准确的名称。在证据清单中明确记载上述信息,可以有效防止相似或相近证据之间发生混淆。

(2)参与形成的主体如果系案件当事人,可以采用与本案其他法律文件中相同的简称。

5.4.6证明对象的设置

(1)证明内容前应当加注“证明:”。

(2)原则上证据的证明对象,应当与民事起诉状或答辩状中所主张的事实一一对应。

(3)原则上每一份证据对应一个证明对象。

(4)如果多份证据证明同一证明对象的,可以合并“证明对象”并注明所合并的证据共同证明的事实。

(5)如果就同一证明对象需要缓引其他证据的,应当注明所援引的证据编号。

(6)依据多数证据需要制作一份独立法律文件的,可以将该法律文件作为一份独立的演绎证据,但应当注明该演绎证据所依据的具体证据。

5.4.7证据页码的设置

(1)采用页码而非证据的页数,页码编排从第1页开始设置,以方便庭审

时快速查找。

(2)每一份证据所对应的页码为该份证据的第1页所对称的页码编号。

5.4.8证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就每一份证据,注明系原件还是复印件。

5.4.9“以上证据材料共计项”的设置

在该项内容中应当在对应的单元表格中注明所有证据总页数,以及原件页数、复印件页数。

5.4.10提交人信息的设置

在此项中注明提交人的全称及提交时间,并设置为宋体小四加黑。

5.5证据清单的使用

5.5.1如果证据清单采用表格方式制作的,应当在庭审前将表格格式转换成word文档格式,然后将转移后的电子文档提交书记员,以便于直接作为法庭记录的组成部分。

5.5.2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或证据,可以将证据清单转化为“举证意见”,进一步详细列明所证明的对象,以及证明过程等。

6.其他

6.1本举证指引仅供团队内部使用。

6.2各团队成员注意收集在举证中遇到的新问题,以便及时对本指引进升级,使其更有效能。

二、民事案件质证指引

1.总则

1.1民事案件中的质证,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在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方面的意见。质证的目的在于通过与举证方就所举证据及其证明对象的辩论,最终使法庭做出对已方有利的事实认定。

1.2质证方通过质证程序应当达到如下效果:

(1)通过直接否定对方证据,使对方请求赖以存在的事实丧失证据支持,从而不被法庭采信;

(2)通过有效否定对方证据或降低对方证据的证明力,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法官心中的诚信状况,从而增加对方当事人的举证成本和诉讼风险;

(3)通过否定或利用对方证据,进一步强化已方主张事实的客观性,以增强已方在法官心中的诚信度,降低我方的举证成本和诉讼风险;

(4)通过质证减小法庭在对已方有利事实认定上的自由裁量权。

1.3质证时必须对举证一方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意见:

1.3.1对证据的真实性发表如下一种意见:

(1)对真实性无异议;

(2)对真实性有异议;

(3)因为并非该证据的当事方,也不知道该证据的形成过程,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发表意见。

1.3.2对证据的证明对象发表如下一种意见:

(1)对证明对象无异议;

(2)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并提出具体异议和理由。

1.3.3确认该证据或证明对象是否与本案有关联。如果没有关联,应当向法庭提出并说明理由。

2.质证前的准备工作

2.1对法庭在庭前送达的证据,应当及时提交委托人并组织核实,然后向委托人了解如下情况:

(1)听取委托人对该等证据的综合性意见;

(2)向委托人充分了解证据的形成过程和背景;

(3)向委托人了解证据的真实性,评估对方是否能够出示证据原件;

(4)向委托人确认是否同意对方当事人的证明对象。

2.2依据向委托人了解的情况,确定对方当事人所提交证据中哪些属于证明其主张的关键性证据,哪些是影响我方主张事实的关键性证据。然后充分评估该证据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整体影响。

2.3组织委托人进一步收集和整理证据,并依据对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进一步完善举证和质证策略,并通过提交新证据制订反制策略。

2.4依据前述的评估和分析,制订具体的质证方案。

2.5依据制订的质证方案撰写书面质证意见,并在庭前将书面质证意见及相应的电子文档提交书记员,以方便法庭准确记录。

3.质证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3.1必须就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对象明确发表意见。

3.2对不能否认的证据应当及时予以认可,以获得法庭的信任。

3.3对于法庭或对方当事人能够通过调查取得或核实的证据,虽然存在一定

瑕疵,但在充分评估风险后应当予以确认。

3.4对于对方存在明显瑕疵的证据,应当果断予以否认,并向法庭简要说明理由。

3.5质证策略应当与辩论意见保持高度一致。

3.6必须全面查证对方提交的证据,充分挖掘举证方提交证据中的全部信息并进行辨识。

3.7通过质证的精细化策略影响对方必胜信心,以便在案件不利时有机会通过调解结案。

3.8质证意见务必做到逻辑简单、观点明确,与己方主张保持高度一致。

3.9质证时应当简短、果断、坚定、充满自信,不得在法庭上有犹豫或模棱两可的表现。

3.10应当认真核对笔录,确认书记员的记录是否与我方当庭陈述的质证意见相一致。

3.11充分评估和预防在质证中因自认事实而产生的诉讼风险。

4.对各类证据质证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4.1对“当事人陈述”质证时应当注意:

(1)就对方当事人在法庭中的陈述明确发表认可还是否认的意见;

(2)如果不认可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向法庭提出充分理由;

(3)在对当事人陈述进行质证的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法庭提出的问题,并迅速分析法庭提出此问题的目的,然后及时、慎重地回答法庭的提问。如果遇到一时无法回答的问题,应当直接向法庭说明,并向法庭申请庭后核实,切忌没有目的地随意回答法庭提问。

4.2对“书证”质证时应当注意:

(1)必须要求对方提交书证原件,然后才能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发表意见,对不能提供原件的书证原则上拒绝质证;如果对方不能提供原件,法庭要求附条件发表质证意见的,在核对笔录时必须确认是否在笔录中明确了所发表质证意见的前提;

(2)核实并确认证明对象是否与所质证据一一对应,同时应当认真阅读书证的全部内容,在充分理解该证据的前提下发表质证意见。

4.3对“物证”质证时应当注意:

(1)应当查看物证的实物,否则不对物证的真实性发表意见;

(2)查看物证的外在表征及所附的标牌、说明书等文件中记载的内容,逐项核实其是否与证明对象一一对应。

4.4对“视听资料”质证时应当注意:

(1)应当确认该视听资料是在交易进程中形成,还是在争议发生后形成;

(2)确认视听资料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剪辑;

(3)如果该视听资料是真实的,应当明确予以确认。对视听资料进行鉴定应当慎重,以避免不利的鉴定结论,使法庭丧失对我方的信任。

4.5对“电子数据”质证时应当注意:

(1)确认电子数据是否源自一个中立的第三方,以及是否容易被一方当事人修改;

(2)确认电子数据与本案当事人的关联性,如电子邮箱、手机号码的所有者是否与本案当事人有关;

(3)如果电子数据是真实的,且容易被法庭核实,应当予以确认。然后将质证重点放在证明对象及关联性方面。

4.6对“证人证言”质证时应当注意:

(1)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2)确认是否有利害关系;

(3)确认证人是否为知情人;

(4)没有把握不轻易向证人发问;

(5)对于单位向法庭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当审核该单位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存续,且证明材料中是否有该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的签章。

4.7对“鉴定意见”质证时应当注意:

(1)应当重点分析鉴定结论中声明的适用条件和保留意见;

(2)复核鉴定结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复核其逻辑结构;

(3)如果请求鉴定人员出庭,原则上应当委托相关专业人员出庭参与质证。

4.8对“勘验笔录”质证时应当注意:

(1)应当复核勘验笔录形成的参与人员及形成时间,判断是否存在逻辑漏洞;

(2)应当用本案的其他证据或认定的无争议事实,复核勘验笔录中记录的内容,以复核实其客观性。

5.质证意见的制作与排版

5.1页面布局

5.1.1纸张采用A4,纵向设置;

5.1.2页边距采取普通模式,即上下均为2.54,左右均为3.18;

5.1.3首先将全文字体设置为中文宋体、西文Times New Roman,字号小四,行间距1.5倍,段间距为段前0、段后0。设置方法是全文选中,然后一一操作前述各设置选项;

5.1.4在上述状态下进行民事案件质证意见中各模块的排版;

5.1.5质证意见的内容包括:

(1)案件信息;

(2)标题;

(3)质证意见的发表前提:

(4)正文;

(5)保留意见;

(6)提交人信息。

5.2案件信息模块的排版

5.2.1案件信息内容为受理法院就该案配置的案号;

5.2.2案件信息设置为宋体小四号字黑体,行间距设置为1.5倍,段间距为段前0、段后0,居左设置(不退格)。

5.3标题模块的排版

5.3.1标题内容为:“(质证方)就(举证方)提交证据的”的“质证意见”。

5.3.2标题设置为两行,其中:

(1)第一行:“(质证方)就(举证方)提交证据的”,宋体小四,段间距为段前0.5、段后0.5,居中设置;

(2)第二行:“质证意见”设置为华文中宋加黑小二号字,段间距为段前0.5、段后1,居中设置。

5.4质证意见发表前提

5.4.1质证意见发表前提包括:“(受理法院全称):”+“在(举证方)能够提交其证据原件的前提下,(质证方)对(举证方)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5.4.2“(受理法院全称):”单独设置一行,字体为黑体小四,段间距为段前0.5、段后0.5,居左设置;

5.4.3“在(举证方)能够提交其证据原件的前提下,(质证方)对(举证方)

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单独分段设置。字体为宋体小四,段间距为段前0.5、段后0.5。

5.5正文模块的排版

5.5.1正文按需质证的证据分单元设置,每个单元分三部分:

(1)需要质证的证据信息(需要列明证据分类、证据编号和证据名称,不得改变举证一方的证据编号和证据名称);

(2)“质证意见”标题;

(3)质证内容正文。

5.5.2举证一方对所举证据有分类的,应当将该分类名称单独设置一行。该行内容的字体设置为黑体小四,段前0.5,段后0.5。

5.5.3举证内容分为证据编号和证据名称。字体设置为宋体小四,段间距为段前0、段后0。

5.5.4“质证意见”标题,单独设置一行。字体设置为黑体小四,段间距为段前0.5、段后0.5。

5.5.5举证正文的内容应当包括对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对象的明确意见,如果对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的应当明确表示并说明理由。该部分内容字体设置为宋体小四,段间距为段前0.5、段后0.5。

5.6保留意见的排版

5.6.1该部分内容为“以上质证意见仅便于书记员记录,最终的质证意见以当庭陈述的内容为准。”

5.6.2该部分内容单独设置一个自然段,字体设置为宋体小四,段间距为段前0.5、段后0.5。

5.7提交人信息的排版

5.7.1分三行设置,其中

(1)第一行:“提交人:(质证方的姓名或名称)”;

(2)第二行:“委托代理人:(姓名)”;

(3)第三人:提交日期,格式为中文(如: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5.7.2本部分内容的字体均设置为宋体小四加黑,段间距为段前0.5、段后0.5。

5.7.3本部分内容距离“保留意见”的最后一行应当留有三个空行的距离。

5.7.4本部分内容的任何一行的最后一个字均距离右边界8个字节的距离。

6.其他

6.1向法庭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及电子文档时,应当向法庭声明该电子档及书面质证意见仅为便于法庭记录,原则上不提交对方当事人。

6.2团队各成员在使用本指引期间,应当注意收集各方反馈信息及执行效果,并不断总结经验,以便于对本指引不断升级。

三、Excel在证据及事实梳理中的应用指引

1.总则

1.1 Excel是微软办公套装软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进行各种数据的处理、统计分析和辅助决策操作。Excel可以应用于民事诉讼,且可极大地提高对证据和事实的梳理效率。

1.2本指引主要适用于案情复杂、证据众多的案件。

2.证据梳理

2.1对证据的梳理原则上不得改变委托人提交证据的顺序,以免影响委托人对证据材料的管理和使用;同时,可以使委托人的证据材料能够更有效的服务于案件需要。

2.2用铅笔对委托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按顺序进行逐份逐页编号,该编号称为“整理码”。在对证据进行筛选和提取后,利用“整理码”将证据材料的顺序恢复到委托人提交时的状态。

2.3利用Excel设置一张表格,其主内容如下:

2.3.1第一列:序号;

2.3.2第二列:整理码;

2.3.3第三列:证据形成时间(设置为“日期”格式);

2.3.4第四列:证据名称(应与证据清单中的“证据名称”相同);

2.3.5第五列:关键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多个关键词)。

2.4将证据资料中记载的信息录入本指引第2.3条款中所指的表格。

2.5按如下方式对录入证据信息进行处理:

2.5.1依据选定的关键词对证据进行排序;

2.5.2在第2.5.1条款项操作的基础上,再依据时间先后顺序对“证据形成时间”进行排序;

2.5.3通过第2.5.1条款和第2.5.2条款的两项操作,可以实现对多个关注事

实的全部证据均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了排列。

2.6按照第2.5.3条款中确认的证据排序,利用“整理码”对委托人提交的证据进行重新排序。

2.7对依据第2.5.3条款排序后的证据进行复核和调整,并使证据的实际排序与第2.5.3条款中的顺序完全相同。

2.8对确定排序的证据进行复制和固定。

2.9证据固定后,将证据材料按“整理码”的先后顺序恢复到委托人提交时的状态,并将证据交回委托人保管,并告知委托人在案件终结前尽量保持“整理码”清晰可辨。

2.10依据案件需要,对证据进行筛选并将选定的证据归入证据清单,并按照《民事诉讼案件证据清单制作指引》制作证据清单。

3.事实梳理

3.1利用Excel制作二维时间线,对案件事实进行整理和排序,然后发现并挖掘案件事实。

3.2按如下方式在Excel中设置二维时间线:

3.2.1将表格中的一列设置为“日期”格式;

3.2.1将“日期”列的左手设置为“约定模式”,即对应的日期约定应当发生的法律事件。

3.2.2将“日期”列的右手设置为“履行模式”,即实际履行的情况。“履行模式”就应当由下列组成:

(1)第一列:“参与主体”,即参与该法律事件的主体;

(2)第二列:“发生的事件”,对应的时间已经发生的法律事件;

(3)第三列:“价款及支付”,对应的时间发生的价款支付;

(4)第四条:“标的物的变动”,对应的时间发生的标的物的物权变动情况;

(5)第五条:“其他相关内容”,依据案件需要设置的其他内容。

3.3将下列法律文书中记载的事实录入上述表格:

(1)民事起诉状;

(2)答辩状;

(3)证据;

(4)裁判文书。

3.4对判决书中未认定的事实应当在表格中进行备注。

3.5按“日期”的先后顺序对上述表格进行排序,使录入的所有内容均按日期的先后顺序排列。

3.6对录入的案件事件进行甄别和筛选,确定需要披露的内容,然后制作时间线,以便于受众阅读。

4.其他

4.1利用Excel整理的证据和事实与最终提交法庭的并不完全相同,提交法庭的证据和陈述的事实以满足案件需要为条件。

4.2团队各成员在使用本指引期间,应当注意收集各方反馈信息及执行效果,并不断总结经验,以便于对本指引不断升级。

北京市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2014年10月(2016-01-05 18:50:03) 转载 ▼ 标签:北京律协操作指引专业委员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法律尽职调查分类:办事指南 前言 为了分享优秀律师的成功执业经验,为广大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指导与帮助,2013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编写了一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在广大律师中产生了良好的反响。在此基础上,2014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部分专业委员会又续编了一批业务操作指引,内容涉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拍卖、商业秘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图书出版、信托、信息网络、刑事业务、道路交通事故律师实务、军地互涉诉讼业务、利润表阅读等法律服务领域。 这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包括:《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拍卖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图书出版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了律师办理信自、网络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刑事业务操作指引》、.道终交通事故律师实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军地互涉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及《利润表阅读指引》。对广大会员从事相关法律业务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也是新从业律师的参考范本。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业务操作指引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和律师实务经验编写的,仅供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不具有强制性,也不作为评价律师办理相关工作内容的依据。尽管本丛书的执笔人均为相关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每一部指引也经过相关专业委员会众多资深律师审核把关,但受各种因素制约,上述业务操作指引也难免存在疏漏和差错,请广大会员注意鉴别。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下一步,市律协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和指引编写的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业务操作指引,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对全市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不断向纵深拓展,促进广大会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受理 第三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办理 第一节法律尽职调查对承办律师的要求和职责 第二节法律尽职调查流程 第三节法律尽职调查内容 第四节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成果的撰写及交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引目的】 为了更好地促进本市律师承办法律尽职调查业务,规范律师相关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民、商事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律师在民诉庭审中的证据质证和法庭辩论技巧

律师在民诉庭审中的证据质证和法庭辩论技巧 民事诉讼案件开庭审理中,在法庭调查阶段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查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使各方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明朗化,为法庭辩论阶段在事实和证据方面的论辩指明一个方向,为法庭采纳正确意见在案件事实方面打下一个基础。而法庭调查阶段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证据质证。 第一部分证据质证 一、如何组织证据: 1、方法 围绕诉讼请求展开程序及实体的证据清理,对照法律进行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是否提交。这里有个分析筛选的过程,有的案件很复杂,双方间交易时间长,有时就纠纷写过一系列的会议纪要等,这就要求律师要围绕诉讼请求的主题,从这些材料中分析筛选出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来。不要将不利于我方的证据提交给法庭。特别是作为原告的律师应当充分重视的问题。作为原告律师你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证据,分析证据,补充加强证据,不可犯这种低级错误。 2、形式 证据清单的形式。格式要求:标题写明是〈与间*纠纷案件原告(被告)证据清单〉。如是被告的,写上法院的案号。下面是一个表格,内容包括: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页数、份数、复印件/原件、证明内容。有的时候是几个证据证明同一个事实,可以编为一组,共同证明一个事实(如合同、交货单、发票等均证明双方间合同关系、发生金额的事实。)这里我要强调的是,证明内容要条理分明,有时一个证据不光证明一个事实,对于证明的多个事实应当写明,采用1、2、3、的形式,以便让审判人员一看就清楚。如约定管辖的货款支付纠纷的案件,合同这个证据,特别要写明:1、双方间合同关系;2、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与方式是什么;3、合同约定由**法院管辖。至于顺序问题,我个人觉得应当是:主体证据(包括变更的)-----事实证据(时间先后发生的先后顺序或按诉讼请求来提交)------其他程序证据(如管辖)。学法网https://www.360docs.net/doc/de7588379.html, 与法律人共成长! 3、庭审中如何举证 当庭向法庭讲明这时提供的是证据清单中的第几组证据,这组证据有几份证据,具体名称是什么,证明什么内容。如第一份证据是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什么合同,合同第几条约定付款方式及时间是什么等。关健内容还是要提请法庭注意的,切不可在法庭上急急忙忙、慌慌张张,在庭前均应将所有证据的原件按顺序摆在桌子上了。 二、如何进行质证(对对方的证据发表意见) 1、质证准备

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

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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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对书证的质证 a、书证的来源是否可靠? b、书证的形成是否合法? c、书证的制作者是谁?制作者是在什么情况下制作的? d、书证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内在联系,以及有哪些方面的联系? e、书证的内容有否错误?是否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f、书证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g、书证有否伪造或者变造? h、书证的类型? i、书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对物证的质证 要通过辨认、对比、鉴定等方法,鉴别真伪,作出判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 a、物证的来源是否可靠? b、应查清该物证是否属于涉及本案事实的物品?物证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以及有哪些方面的联系。 c、物证的类型? d、物证有否伪造或者变造? e、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如何对视听资料进行质证? 在正常情况下制作的视听资料,是可以采信的。但录音、录像以及电子技术资料,存在剪辑、加工、伪造的可能性。 方法:

a、要求将视听资料当庭播放,让有关人员对其形式和内容进行质证; b、要求提供相应的文字资料; c、对视听资料的制作过程进行查证分析; d、对视听资料进行科学鉴定。 六、如何对证人证言质询? 证人的出庭义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1、对到庭证人证言的质询 a、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b、证人的主观能力。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

法庭质证注意事项

法庭质证证据审查要点 关于证据的三个属性质证: 一、证据的合法性。 1、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如:《民事诉讼法》第79条第2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伤残鉴定结论由不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也不具有合法性。 2、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要求。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7条规定: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书应当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否则,即属于证据形式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适用。 3、证据的取得方法符合法律的要求。如:证言系当事人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取得;盗窃取得;贿赂诱买取得;再如: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规定:“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4、证据经过质证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员在庭审中说明。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二、证据的客观性。所谓证据的客观性,又称为证据的真实性,指证据应当是对案件事实真实准确的反应。 三、证据的相关性。所谓证据的相关性,又称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必然的联系。(注意证据的完整性例如对方提供的卷宗是否完整) 索赔证据质证实务 一、身份质证1、当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户籍证明(核对原件:防止当事人虚假或多增抚养费要求);单位的相关(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年检证明等) 二、事故认定书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2003年3月26日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就指出:“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交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的事故认定,应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证据,但不能作为法院分配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依据。法院在具体审理案件时应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鉴定、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当事人做出的调查笔录等材料对事故认定书予以全面审查认定。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都要通过开庭审理时的质证、认证过程予以审查,双方当事人均可以提出相反的证据否定其效力,对于公安交警部门所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以及其认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纠正或不予采纳。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包括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及当事人的责任三部分,如果在质证过程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推翻其认定的事实,或者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其成因分析和责任分配违背了科学原理、社会常识和生活逻辑,人民法院就应该确认该认定书无效或部分无效。 三、损害事实的质证 1、直接财产损失的证据质证。直接损失包括车辆损失、货物损失、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以及对损失进行评估的费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证明车辆损失的证据包括:车辆定损单和车辆损费数据,两者必

浅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举证与质证

浅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举证与质证 提要:在审判实践中,笔者感到,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举证、质证、认证仍是个需要认真探索的课题。特别是如何准确把握当事人举证与法官的调查取证之间的情况界限是一个关键问题。笔者在此结合审判实践工作,谈谈自己几点粗浅的看法,求教于同行。 一、关于对民事审判方式的几点反思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之前,法官对证据的收集、调查大包大揽,而当事人处于相对消极被动状态。这种过于倚重法官职权作用的审判方式存在着明显的弊病: 第一,不利于法官公正审判。主观上,法官包揽收集、调查证据的工作是为了查明事实真相,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一旦法官在证据的收集、调查中投入太多的精力,他就很难对自己收集的证据保持超脱状态,也很难改变预先根据这些证据得出的结论,由此形成的判决就不容易做到客观公正。 第二,不利于培养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任。即使法官根据自行收集、调查的证据做出了客观公正的判决,但当事人双方对这些证据并不了解,对其客观性心存怀疑,庭审调查、辩论又仅仅是走走过场,故对判决结果难以信服。 第三,影响法院的工作效率。法院的工作以审理判决为核心,如果把大量的精力投入调查收集证据,势必大大影响整个审判工作的效率。面对日益增多的民事经济案件,法院将不堪重负。 第四,当事人易对法院产生依赖心态及诉讼惰性。在诉讼开始后,当事人往往心安理得地等待法院替自己查明案情;而当其一但败诉,或指责法院未深入调查,或指责法院偏袒对方,却

从未反省自己的诉讼请求是需要必要证据支持的。当然,作为诉讼参与人其也确实无从得知法官定案的证据来源。 由此可以看出,述审判方式已不再适应当今改革开放的社会形势,亦难与国际上通行的审判方式相接轨,更不利于培养广大人民群众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审判的公开性、公正性难以得到真正的体现。 鉴于以上问题,民事审判方式开始由纠问式向辩论式过渡。这一审判方式要求法官尽量保持中立,不再承担主要的查证责任,改由诉讼当事人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即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有责任就其所主张的事实予以最充分的证明。不举证或举证不力的一方承担败诉风险。在庭审方式中,改由当事人示证,双方质证,法官听证认证。上述审判规范的改革有利于革除旧的审判方式的弊端,极大地提高了审判的透明度与当事人参与诉讼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无疑是人民司法的一大进步。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并不尽如人意,特别是一些当事人利用法官只听证,不主动取证这一制度的变化在庭审过程中表现出一些值得注意的行为倾向。例如有些当事人在诉讼代理人的参与下向法庭提供伪证,伪证的形式也不仅仅限于证人证言,还有一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书证。在这种情况下,关于法官是否应参与调查取证,有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取消法官调查取证的权利,完全保持中立状态;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只听证、认证而不参与质证。这样做可以保证法律上的公正,即只承认证据形式上的真实,而客观上是否真实并非法官所追求的目标。笔者认为,上述这种主张存在着明显的弊病:第一,不利于查明事实真相。以笔者承办的案子为例,如果法官完全不参与调查取证,仅要求当事人凭个人的能力去对抗法人所出具的虚假证明材料无疑难度是非常大的。而法庭仅凭一方提供的虚伪证据定案,又势必有失执法公正。第二,鼓励了在诉讼中弄虚做假的行为。以此种方式投机胜诉者,如以此为“经验”再行讼事或加以推广,如败诉方亦从中吸取“教训”,学着做假,

全国律协《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讨论稿)》

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讨论稿) (一)引言 (1)为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并购中从法律上发现风险、判断风险、评估风险的独特作用,引导律师高效、高质地完成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律师执业准则、惯例制定本指引。 (2)本指引是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企业并购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的执业行为,保证尽职调查的质量、效率,并明确执业责任。 (二)基本规范 (1)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免尽职、审慎严谨。 (2)律师应严守所知悉的委托人、目标企业及执业中所知悉的其他相关方的商业秘密,并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为律师本人、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人谋取利益。 (3)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具备相应服务的专业能力,包括必备的法律专业素质及企业并购运作、财务会计、企业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4)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指引的要求,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和干预,独立工作,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指派具备要求的律师承办,实习律师(含助理律师或律师助理或其他辅助人员)不得独立承办,但可协助律师完成相关的工作。 (6)律师从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严禁建议或协助委托人或目标企业从事违法活动或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只能对委托人要求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合法的解决方案。 ②严禁亲自及协助或诱导委托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文件、资料、证明等。 ③严禁向委托人及监管、审批机构等提供律师经合理谨慎判断怀疑是伪造或虚假的文件、资料、证明等。 (7)对于委托人要求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服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拒绝并向委托人说明情况。 (8)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应如实、准确、完整地向委托人披露尽职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并做出适当的法律分析与评估,不得故意隐瞒、遗漏主要信息或做虚假陈述。 (9)律师应当与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密切配合,通过专业分工协作和充分的业务沟通,共同保障受托法律业务的顺利进行。 (10)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调查所取得的文件、资料、证明的分类归档及查阅制度,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制作的内部审核制度,以及内部质量保障制度。 (11)律师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就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在工作中获取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谈话等资料制作工作底稿。 (12)律师应当对承办尽职调查业务过程中重要的往来电子邮件和电子版式的法律文件进行书面备份。 (13)如涉及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尽职调查及法律分析与评估等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聘请在该司法管辖区域具备相应资格,且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具有

庭审质证重点知识讲解

手把手教你做好庭审中的证据质证 法庭调查阶段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查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使各 方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明朗化,为法庭辩论阶段在事实和证据方面的论辩指明一个方向,为法庭采纳正确意见在案件事实方面打下一个基础。 第一部分证据质证 一、如何组织证据: 1、方法 围绕诉讼请求展开程序及实体的证据清理,对照法律进行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是否提交。这里有个分析筛选的过程,有的案件很复杂,双方间交易时间长,有时就纠纷写过一系列的会议纪要等,这就要求律师要围绕诉讼请求的主题,从这些材料中分析筛选出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来。不要将不利于我方的证据提交给法庭。特别是作为原告的律师应当充分重视的问题。作为原告律师你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证据,分析证据,补充加强证据,不可犯这种低级错误。 2、形式 证据清单的形式。格式要求:标题写明是〈***与***间***纠纷案件原告(被告)证据清单〉。如是被告的,写上法院的案号。下面是一个表格,内容包括: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页数、份数、复印件/原件、证明内容。有的时候是几个证据证明同一个事实,可以编为一组,共同证明一个事实(如合同、交货单、发票等均证明双方间合同关系、发生金额的事实。)这里我要强调的是,证明内容

要条理分明,有时一个证据不光证明一个事实,对于证明的多个事实应当写明,采用1、2、3、的形式,以便让审判人员一看就清楚。如约定管辖的货款支付纠纷的案件,合同这个证据,特别要写明:1、双方间**合同关系;2、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与方式是什么;3、合同约定由**法院管辖。至于顺序问题,我个人觉得应当是:主体证据(包括变更的)-----事实证据(时间先后发生的先后顺序或按诉讼请求来提交)------其他程序证据(如管辖)。 3、庭审中如何举证 当庭向法庭讲明这时提供的是证据清单中的第几组证据,这组证据有几份证据,具体名称是什么,证明什么内容。如第一份证据是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什么合同,合同第几条约定付款方式及时间是什么等。关健内容还是要提请法庭注意的,切不可在法庭上急急忙忙、慌慌张张,在庭前均应将所有证据的原件按顺序摆在桌子上了。 二、如何进行质证(对对方的证据发表意见) 1、质证准备 收到对方的证据后,应当与当事人紧密沟通,就对方提交的证据形成质证观点,主要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询问当事人这些证据是否存在、真实?对我方不利的证据有否可以否认的可能?比如说传真。这个过程同样应当慎重,同时有否证据可以反驳对方的这些证据。同时,对于复杂的案件,我个人觉得还是要求逐一对对方的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形成文字,类似于我们的证据

二审中对不是二审新证据的质证意见---律所成功案例

质证意见 一、对一审证据无质证的权力。 上诉人没有对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权力。一审是有举证期限的,上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发表质证意见,即视为上诉人放弃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权。从程序上说,应该视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举证予以认可。 如果一审的证据拿来二审质证,无形中浪费了宝贵司法资源,增加了诉讼成本,权利得到救济的周期大大延长,上诉人恶意只打二审的,那一审法院将形同虚设,如果依此违反程序的质证意见作为二审判决的依据,同时剥夺了被上诉人对案件的上诉权。 二、对其提供的证据不予以质证。 首先明确一下,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均是一审庭审结束前就已经存在的证据,上诉人无权对一审庭审结束前存在的证据再行使举证的权利。因为,一审时上诉人未出庭,未在法定期限内举证,也没有按照《证据规则》的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根据《证据规则》第34条的规定,应当视为放弃了举证的权利,其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这些证据均不是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因此被上诉人不予质证,法庭也不应组织质证。这些证据不能作为二审定案的依据,即上诉人应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所以对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供以上证据均不应采纳。否则是严重违反程序,希望合议庭予以关注。 《规定》第34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

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要对其中几个证据说明如下,请合议庭参考,强调不是质证意见: 一、工商查询: 1、如果正如上诉人所述,那么该证据在一审庭审时就已经存在, 上诉人拖延诉讼,一审拒不提供,应当视为放弃举证。 2、仅能证明,向被上诉人收取装修款的人与公章上主体不符,不 能证明没有给被上诉人造成装修的损失。 二、展柜的进场单 不能证明展柜系免费取得,不能证明没有给被上诉人造成装修的损失。 三、11月24日,交场通知确认。事实上,当时找商场沟通,告知因整体装修未完成,可以先装修,后等待开业通知,结果一等就是几个月都没有结果。 四、对运单:在托运人和承运人手中,取得不合法。恰恰证明的还给被上诉人造成的4500元大额的运费损失。 <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指“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1、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包括两种:一种是一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的证据,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晓该证据已经出现;另一种是一审庭审结束后才产生的证据,如某种民事权利证书在这之前尚未取得。

西安律师网:法庭论辩技巧之举证质证

西安律师网:法庭论辩技巧之举证质证 ——《西安律师高西宁案例选》 西安女孩娜娜在放学路过村民王某门前时,被王某豢养的大型犬扑倒在地,全身咬伤达三十多处。 当时目睹事件经过的除另一六岁男童外,唯一的目击证人便是娜娜的救命恩人村民陈某。陈某费尽气力用木棍将恶狗赶走,并将鲜血淋漓的娜娜送到医院抢救。但在审理该起伤害案的法庭上,陈某却站在被告一方向法庭证明:伤害女孩的狗不是被告王某家的狗,其他则一概记不清了。 这时,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心头虽慌,却神情闲适。一一由远及近,由表及里,仔细绕过陈某的心理防线,突然发问: “难道狗是什么颜色也记不清了吗?” “记不清了。狗是什么颜色,确实记不清了。” 陈某退庭后,原告律师慷慨陈词:“颜色,是狗最显著的外表特征。连狗的颜色也记不清了,怎能判断该狗是彼狗而非此狗?故陈某的证词缺乏证据所必备的客观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原告律师的意见被法庭采纳。 被告的第二位证人出庭证明:“我是被告的邻居,出事当时我虽不在家,但我可以证明,几年来被告家的狗一直用一根很粗的铁链拴着,从来就没打开过。” 原告律师则仔细询问了证人的家庭人口,劳力状况和经济来源。说:“除非你不做工、不吃饭、不睡觉,一天24小时盯着这条狗。否则,你怎能证明该狗一直用铁链拴着,从来就没有打开或挣脱过呢?” 该证人无言以对。

那么,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究竟应以何证据来认定狗的主人呢? 除事发后被告王某亲自到医院赔情道歉,赔偿八百元钱(庭审时被告说这是出于同情,并非是对责任的承担),以及受害女孩娜娜对事件经过的陈述外,一个至关重要的证人便是另一个目睹事件过程的六岁男童。 该六岁男童出庭证明说:“那天放学,娜娜走在前面,我走在后面。路过王某(被告)家门前时,王某家的狗从大门里冲出来,把娜娜扑倒,咬娜娜的脸、脖子、还有脚。陈某叔跑来用脚踢狗,踢不开。又捡了一根棍子打,才把狗赶跑。” “狗是什么颜色?” “黑狗白尾巴尖!” “你以前见过这只狗吗?” “见过,是王某(被告)家的。那天从他家跑出来咬了娜娜,被陈某叔打开后,又跑进王某家去了。” 该男童的证言,与受害人娜娜的陈述完全吻合。对狗的描述,也与被告养的狗完全吻合。但是,被告律师则说:“该证人只有六岁,是一个典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他完全不懂得民事诉讼的含义,不理解出庭作证是干什么。故该男童不能作为本案证人。” 原告律师则回答:“该六岁男童确实不懂得民事诉讼的含义,也不理解出庭作证是干什么。但是,我们今天要证明的并不是民事诉讼和出庭作证的含义,而是要证明造成伤害的狗是不是被告家的狗。六岁小孩虽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但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不等于无认知能力。特别是对于象狗、猫这些小动物,小孩天生具有比成人更强的注意力。一只小狗从身边经过,大人可能毫无觉察,而小孩则能准确的记住他的形状、颜色。我国民法并没有

不良资产包收购中律师尽职调查实务

不良资产包收购中律师尽职调查实务 投资中,对于不良资产打包出售,由于其中存在许多不确定的法律问题影响不良资产的价值,所以让律师做一个事前的法律尽职调查以减少投资风险非常必要,下面对这一业务的操作要点做一个总结: 一、律师尽职调查的目的 二、律师尽职调查应遵守的几项原则及常用文件 三、律师尽职调查的前期准备 四、律师调查的方法、内容 五、律师调查过程常见情况及几点建议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阶段 七、工作成果的交付及收尾工作阶段 摘要:在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包处置、收购之前,客户一般要委托律师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以确保处置、收购的决策的正确性。尽职调查主要包括前期准备阶段、档案调查阶段、出具法律意见书阶段、交付工作成果及收尾工作阶段。本文主要介绍了不良资产包处置收购的律师尽职调查的目的、方法、内容,尽职调查应遵守的几项原则,尽职调查中常用的文件,尽职调查中各个阶段的主要程序、注意事项及几点建议等等。 关键词:金融机构律师尽职调查不良资产调查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尽职调查的目的 根据中国银监会最新公布的数据,截至2006年一季度末,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8663.4亿元不良资产,回收现金1805.6亿元,1999年成立时接收的共计1.4万亿元不良资产还有5千多亿元待处置。 不良资产是指金融不良资产是指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管的金融不良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律师机构在处置、收购不良资产尽职调查中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利用其专业技能,通过公开途径调查主债务人、担保人的法律存续状态,查阅、了解调查主债务人、担保人的重大财产情况,查明各笔涉诉债权的所处诉讼阶段、执行情况及其它处债权实现相关的信息,通过审查各笔债权的案卷材料,对每笔贷款债权及其附随

质证基本知识与技巧汇编

〖质证基本知识与技巧汇编〗 █质证的含义: 是指当事人双方采用询问、辨认、质疑、辩驳等核实方式对一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辩的过程。 █质证的目的: 是为了就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对法官的心证产生影响,使法院正确认定证据的效力。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法官对证据是否认证,则取决于质证的质量与结果,因此对质证环节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如一方在法庭辩论时引用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辩论基础的,另一方只要提出异议或提出“听不懂”,法官应立即制止。 █质证的意义 质证的证据可作为定案依据 质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决定性步骤。 质证是直接原则、言词原则的具体体现。 质证是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庭审活动的核心:即当事人在庭上举证、质证以及法官认证的过程。 █质证的特点: 1.质证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这是从诉讼权利的角度,是狭义的规定。 若将质证作为一种法庭调查的方式来进行划分,质证的主体应包括当事人、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这是广义的质证主体。 2.质证的范围,是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

A.是指在法庭上能够出示的证据,而不是所有的法定证据种类。即仅限于双方当事人为证明争议的事实而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B.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不需要在法庭上进一步质证,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应当注意的问题,对对方的证据,自认的问题,要慎重。根据证据规则,在自认的情况下,就免除了对方的质证责任。 4.不公开质证的证据 A.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 B.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 C.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 D.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 █质证的顺序 当事人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注意的问题: 1.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2.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注意的问题: (1)对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的态度: A.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

《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

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 (一)引言 (1)为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并购中从法律上发现风险、判断风险、评估风险的独特作用,引导律师高效、高质地完成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律师执业准则、惯例制定本指引。 (2)本指引是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企业并购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的执业行为,保证尽职调查的质量、效率,并明确执业责任。 (二)基本规范 (1)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免尽职、审慎严谨。 (2)律师应严守所知悉的委托人、目标企业及执业中所知悉的其他相关方的商业秘密,并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为律师本人、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人谋取利益。 (3)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具备相应服务的专业能力,包括必备的法律专业素质及企业并购运作、财务会计、企业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4)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指引的要求,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和干预,独立工作,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指派具备要求的律师承办,实习律师(含助理律师或律师助理或其他辅助人员)不得独立承办,但可协助律师完成相关的工作。 (6)律师从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严禁建议或协助委托人或目标企业从事违法活动或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只能对委托人要求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合法的解决方案。 ②严禁亲自及协助或诱导委托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文件、资料、证明等。 ③严禁向委托人及监管、审批机构等提供律师经合理谨慎判断怀疑是伪造或虚假的文件、资料、证明等。

举证质证方法与技巧

举证质证方法与技巧 综述篇 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〇由原告口头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〇由被告口头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〇第三人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 〇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述进行答辩。 〇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〇当事人质证 〇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〇证人出庭作证 〇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举证篇 一、基本知识 █证据材料 一切经查证属实,由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收集到的,在诉讼中被提出用以证明案件真实请况的事实材料,是证据材料。 1.举证方在向法庭提出证据材料时,应向法庭说明该证据材料的来源、种类及欲证明之事实。 2.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物。对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证,或者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对该物证的检查笔录等。 3.证据材料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 4.证据材料为检查笔录及鉴定结论的,应当提供原件。 5.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交未被剪辑、加工过的原始资料。 6.证据材料为证人证言的,提供该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资格。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证人:因生理或精神原因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但有证据表明间歇性精神病人作证时所被证明的事实发生当时其精神状态正常的除外;本案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本案的代理人,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法律规定其他不得作为证人的人员。 7.证据材料有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由提供该证据材料的一方翻译成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证据材料的翻译,应由专门的翻译机构进行。 8.举证应当及时。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举证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9.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1)、(2)、(5)、(6 )项,当事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争议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是经过公证机关按照《公证法》规定的程序公证证明的,当事人可以免除证明该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真实合法的举证责任,除非对方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否则人民法院不得抛开公证证明,另以其他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律尽职调查流程

第21条【准备阶段需确定事项】 尽职调查工作以承办律师就被调查企业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为目的。所以,在接受委托时,承办律师团队牵头人(通常为项目负责合伙人)即应依据限定的时间,以经验和认识水平来判断尽职调查的范围和深度,并就以下方面与委托人达成共识: (1)确认尽职调查的原因:确认委托人拟进行的商业交易和要求调查的原因。这有助于承办律师准确把握委托人的服务需求,确定尽职调查工作的方向。 (2)确认尽职调查所服务的交易模式:询问委托人已经确定或计划采取的具体商业交易模式。这有助于承办律师围绕商业交易模式所可能发生的风险点,合理确定尽职调查工作范围,最大限度降低和规避交易风险。如果委托人已经确认交易模式,则承办律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执业经验,预判该交易模式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如果认为委托人确认的交易模式存在瑕疵、法律障碍或其他不可行因素,承办律师应当在尽职调查准备阶段提出,并建议委托人做出合理调整。 (3)确认商业交易基准日:承办律师应当与委托人确认拟从事商业交易和调查的基准日,法律尽职调查服务仅应涵盖该基准日之前被调查企

业的法律情况。该基准日通常也与财务尽职调查基准日相同,并作为商业交易确认交易价格的日期。 (4)确认被调查企业:承办律师应当在了解委托人陈述的尽职调查原因以及交易模式后,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帮助委托人准确地选择和确认被调查企业,以免遗漏应当被列入交易和调查范围的企业,导致后续需要补充尽职调查,或者将多余的被调查企业列入尽职调查范围,浪费委托人的时间和金钱。 (5)确认尽职调查的具体范围、深度和广度:明确尽职调查拟包含以及排除的事项,以及应考虑的关键经营、商业和法律因素。这有助于委托人和承办律师对尽职调查工作作出合理的期待和预判,同时有效减少委托人与承办律师之间对于尽职调查工作范围和工作量的争议。 (6)确认参加尽职调查的人员数量和资历:根据尽职调查的范围、深度和广度,与委托人确认参加尽职调查的专业律师数量、资历。这有助于委托人树立对承办律师即将从事的尽职调查工作的信心,同时也给委托人提供了对具体提供服务的承办律师的数量和资历提出异议的机会。 (7)确认尽职调查过程和方法:包括拟详细核查的事项、调查取样程序、需要被调查企业参与调查的人员范围、需要走访的有关机关和单位以

举证质证

2、举证就是提供证据。 (1)一般情况下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应当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围绕自己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当事人应该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诚实地完成举证。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举证责任倒置。 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但特殊情况下则不适用这一原则,而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这主要是指以下八种情形: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目录 第一章总则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二章调查材料与调查方法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三章尽职调查的基本分类和工作程序错误!未指定书签第四章尽职调查的内容和基本要求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五章存档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表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性质】为指导各子公司法律工作人员正确参与公司重大投资事项,切实做好法律尽职调查工作,依据《****公司法律工作基本规程》和《****公司总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集团投资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系为向各子公司相关人员提供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方面的指导,以便于对各子公司相关人员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进行评价,并非强制性规定,各子公司可根据具体事项的情况参考执行。 第二条【定义】本指引所称法律尽职调查,是指企业拟进行投资项目,如合资、重组、并购、重大资产购买等,要求法律工作人员对有关方(以下简称“被调查方”)的有关资料、文件、信息等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做出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条【作用】法律尽职调查主要有以下作用: (1)帮助公司了解被调查方情况,用于判断拟进行的投资项目是否具备深入洽谈的可能性; (2)帮助公司决定是否调整该投资项目的价格以及确定调整价格的幅度; (3)帮助公司按照现实情况进一步合理、合法地调整投资项目有关合同的条款、结构以及决定投资项目完成的时间表; (4 )帮助公司更加准确地确定该投资项目完成的前提条件和完成后的义务; 5)帮助被调查方为促使投资项目基本实现而尽早采取需要的补救 措施或帮助公司在有关协议中增加被调查方的陈述和保证条款。 第四条【责任】各子公司相关人员在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时,应当具有尽职、尽责的态度,全面细致地完成尽职调查工作,且应当在调查过程中注意保密。

如何做好证据质证和法庭辩论

怎样做好民事案件庭审中的证据质证和法庭辩论 民事诉讼案件开庭审理中,在法庭调查阶段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查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使各方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明朗化,为法庭辩论阶段在事实和证据方面的论辩指明一个方向,为法庭采纳正确意见在案件事实方面打下一个基础。而法庭调查阶段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证据质证。 第一部分证据质证 一、如何组织证据: 1、方法 围绕诉讼请求展开程序及实体的证据清理,对照法律进行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是否提交。这里有个分析筛选的过程,有的案件很复杂,双方间交易时间长,有时就纠纷写过一系列的会议纪要等,这就要求律师要围绕诉讼请求的主题,从这些材料中分析筛选出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来。不要将不利于我方的证据提交给法庭。特别是作为原告的律师应当充分重视的问题。作为原告律师你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证据,分析证据,补充加强证据,不可犯这种低级错误。 2、形式 证据清单的形式。格式要求:标题写明是〈***与***间***纠纷案件原告(被告)证据清单〉。如是被告的,写上法院的案号。下面是一个表格,内容包括: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页数、份数、复印件/原件、证明内容。有的时候是几个证据证明同一个事实,可以编为一组,共同证明一个事实(如合同、交货单、发票等均证明双方间合同关系、发生金额的事实。)这里我要强调的是,证明内容要条理分明,有时一个证据不光证明一个事实,对于证明的多个事实应当写明,采用1、2、3、的形式,以便让审判人员一看就清楚。如约定管辖的货款支付纠纷的案件,合同这个证据,特别要写明:1、双方间**合同关系;2、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与方式是什么;3、合同约定由**法院管辖。至于顺序问题,我个人觉得应当是:主体证据(包括变更的)-----事实证据(时间先后发生的先后顺序或按诉讼请求来提交)------其他程序证据(如管辖)。 3、庭审中如何举证 当庭向法庭讲明这时提供的是证据清单中的第几组证据,这组证据有几份证据,具体名称是什么,证明什么内容。如第一份证据是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什么合同,合同第几条约定付款方式及时间是什么等。关健内容还是要提请法庭注意的,切不可在法庭上急急忙忙、慌慌张张,在庭前均应将所有证据的原件按顺序摆在桌子上了。 二、如何进行质证(对对方的证据发表意见) 1、质证准备 收到对方的证据后,应当与当事人紧密沟通,就对方提交的证据形成质证观点,主要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询问当事人这些证据是否存在、真实?对我方不利的证据有否可以否认的可能?比如说传真。这个过程同样应当慎重,同时有否证据可以反驳对方的这些证据。同时,对于复杂的案件,我个人觉得还是要求逐一对对方的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形成文字,类似于我们的证据清单一样,以便开庭过程中有所准备,在庭审后可以根据庭审情况的变化作修正,在提交代理词中一并提交给法庭。同时,应当及时与承办审判人员联系,询问对方的举证期限何时届满,届满前有否补充证据等。 2、质证技巧 总的一个原则是围绕着“三性”进行。首先要听清楚对方在提供这些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紧紧围绕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开展开质、辩、验、判。逐一识别、判断。就证据来源形成是否合法、与诉求的关系、有否完全质证、是否可用推定等发表综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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