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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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

2020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

2020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正式版】2020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正式版】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风险告知:作为发包方,为预防欺诈问题,发包方应当事先了解承包方主要的情况,包括确认承包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与合法,该工程公司是否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是否具有从事民用建筑工程的资质,资质等级符合本次施工的要求;对方委派代表签约人的,应该要确认签约人的资格,若是委托代理人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同时要事先了解承包方的经营范围、社会信誉等以确定其履约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完全理解本协议条款的基础上,特签订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合同

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合同

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合同工程名称:太湖县2017年度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工程工程编号:发包人:太湖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承包人:签订日期:编号:发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法定注册地址: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法定注册地址:发包人为建设太湖县2017年度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县城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抢修、零星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并维护其任何缺陷的投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太湖县2017年度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工程1.2工程地点:太湖县县城规划区内1.3工程内容: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日常巡查、维护、应急抢修及零星工程1.4承包范围:日常巡查、维护、应急抢修,零星工程等1.5承包方式:总价下浮率包干1.6 工程结算:现行计价依据计算总价×(1—总价下浮率),工程量按现场计量有效签证确定。

对于应急抢修工程、询价材料,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另加综合费用15%(包括费税、保险等一切综合费用)进行结算。

第二条工程期限合同期限: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

第三条维护、抢修承包人的义务与责任3.1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在合同期内与发包人代表共同对合同承包范围的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维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需要维护的,在收到发包人下达任务单后及时进行维护,同时通知发包人代表及相关人员现场计量签证,在维护前对现场进行拍摄照片,与计量签证、结算报告一并备案。

(2)承包人应对抢修工程必须及时组织施工力量进行抢修,发包人认定属于抢修的,采用如下任一种形式通知承包人:(a)书面通知(下达任务单);(b)电话通知。

承包人必须在太湖县新城建成区内设立项目部,项目部必须在太湖县城境内保持具有6名抢险工人随时应对道路维修抢险任务,该6名工人需附身份证和手机电话号码(手机必须24小时畅通)。

成都市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等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等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等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9-17 文号:成建委发[2007]28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合同管理、工程变更管理、造价管理等工作,确保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保证工程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等7个《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这7个《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投、建、管各方建设责任主体的责任,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签订、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工程造价管理等工作分别制定了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则。

在工作中,各建设责任主体要各负其责,按程序管理,相互配合。

《办法》之间相互联系,在执行中要相互兼顾,统筹管理。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与我委城建处联系。

附件:1、《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试行);3、《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4、《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5、《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资金核算与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试行);6、《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7、《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临时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二○○七年五月十七日附件1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建设管理单位的管理水平,促使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更加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管理,是指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投资业主委托,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项目管理服务的工作。

第三条实行代建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报批、报审和备案。

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甬建发[2012]241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管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详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便于各有关管理部门(单位)实施对监理企业、从业人员和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收集汇总了《工程监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详见附件2)、《注册监理工程师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详见附件3)和《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详见附件4),请对照执行。

二、自2013年1月1日起,招标文件备案或非招标项目监理合同备案时,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

已持有浙江省或宁波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工程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可继续担任至该工程竣工。

附件:1.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2.工程监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3.注册监理工程师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4.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城市管理局2012年12月3日附件1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监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政工程监理交底

市政工程监理交底

XXX 工程监理交底(市政工程样本)、编制:审批:X X X公司X X X项目监理部年月日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交底项目监理部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在业主授权范围内对本工程施工阶段开展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工作,在监理实施过程中,监理人员将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认真履行“三控两管一协调”及安全生产管理等监理职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设计图纸及施工合同组织施工,确保本工程合同约定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目标全部按期完成。

一、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情况:总监:XXX总监代表:XXX土建监理工程师:XXX、XXX道路监理工程师:XXX桥梁监理工程师:XXX水电安装监理工程师:XXX安全监理工程师:XXX(专职或兼职)造价监理工程师XXX监理员:XXX XXX资料员:XXX XXX二、监理工作内容及程序1、工程质量控制:本工程施工全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部、省现行市政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标准强制性条文等中有关道路、桥梁、给排水及其构筑物等设施、热力、燃气、通信、电力管道工程等工程质量全部条文。

(1)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程序①各单项工程开工前,在业主、监理与施工单位看图纸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会议。

会议后由施工单位整理出会议纪要,经设计核对无误后,经设计、建设、代建、监理、施工等各方会签盖章生效。

②施工中,施工单位发现图纸有错、漏、碰、缺等问题,或由某种原因要求变更的,均填写工程变更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由建设(代建)单位转交设计单位编制书面设计变更文件,方可付诸实施。

③由甲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填写建设单位用表提前交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由建设(代建)单位转交设计单位编制书面设计变更文件。

④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应先通知监理,由监理发给施工单位。

(2)工程开工报告审批程序各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开工前必须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然后填报《工程开工报审表》并附上施工组织设计、进场材料和施工机械等质保资料、定位测量放线资料、首道工序专项施工方案,以及项目部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情况一览表及有关职称岗位证书、特种施工人员上岗证等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报建设(代建)单位,同意后下达开工令。

市政工程监理规划范文

市政工程监理规划范文

xx新建工程监理规划编制:审定:X X有限公司20X X年X月XX 新建工程- -1目 录一、 工程概况二、 监理工作范围三、 监理工作内容四、 监理工作目标五、 监理工作依据六、 监理机构组织形式七、 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计划八、 项目监理部人员岗位职责九、 监理工作程序十、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十一、 监理工作制度十二、 安全监理方案十三、 需编写的监理细则及要求十四、 监理设施监理规划审批表2XX 新建工程- -3XX 等四条道路一期新建工程监理规划一、工程概况XX 工程包括....该工程由XX 设计,我公司受XX 委托实行全面建设监理工作,总工期为XX 天;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监理原则,为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和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明确岗位责任,严格检查制度,制定本监理规划。

二、监理工作范围监理范围:XX 新建工程从项目准备、实施阶段至竣工验收完毕,施工所包含的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排水、桥梁等)和路灯、交通信号等各种专业配套工程及材料、设备的监理。

三、监理工作内容运用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全面组织协调等方面的手段和措施来控制工程项目的质量。

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执行施工规范、工程技术标准;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及文明标化施工;审核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审核工程进度款及其他工程预付款申请,并交建设单位审定;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技术档案及竣工验收资料。

具体工作内容如下:1、编制监理规划,各专项监理实施细则,见证取样计划,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方案;2、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文件施工,严格执行施工合同和施工规范、工程技术标准;3、主持协调工程现场各参建单位的工作关系,定期召开监理例会;4、检查工程施工质量、进度;5、为了确保工程质量,监理过程中保持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密切联系,并取得他们的及时指导和帮助;6、审核施工单位完成工作量,采取有效手段,控制投资;7、对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实行进场验收制度,严把质量关; 8、检查施工安全防范设施;9、验收隐蔽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并配合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做好各项验收工作;10、督促施工单位提供各阶段技术档案及竣工验收资料,并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要求后,组织分阶段验收和竣工预验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11、负责检查、联系、督促工程保修业务;12、公正处理费用索赔及工期索赔事件;13、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监理单位接到建设单位通知后,及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分析原因、商讨处理意见,做好服务工作。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厦建筑〔2021〕13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办法》的通知厦建筑〔2021〕139号各区建设(建设与交通)局、市造价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管理,促进参建各方诚信履约,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践,我局制定了《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厦建筑〔2016〕62号)及《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合同履约检查部分内容的通知》(厦建筑〔2018〕7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2021年12月31日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管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是指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具体评价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关于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施工合同各方主体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检查并实施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总造价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房建市政工程在建项目。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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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总 投 资: (以财政审定为准)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 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 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本合同自2009年8月26日开始实施,至2011年12月6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叁 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 编:341000 邮 编:341000 电 话: 电 话: 本合同签订于: 2009 年 8 月 26 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阴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夜至第三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的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的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员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提供与其水平相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作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作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五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的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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