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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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概述
• 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 •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第351号令颁布 •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 本法规共七章63条,分为总则、医疗事故的预防与
处置、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处理与监 督、医疗事故的赔偿、罚则、附则。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法律地位:行政法规
• 职责: • 监督医疗服务工作、 • 检查执业情况、 • 接受患者投诉、 • 提供咨询服务
防范预案制度
• 目的: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 院内报告制度 • 行政报告制度
院内报告程序
• 医务人员—科室负责人—质控部门(或人 员)—机构负责人
• 质控部门或人员职责: • 立即调查、核实 • 向本机构负责人报告 • 向患者通报、解释 • 机构负责人要进行相关处理
成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 损害赔偿;造成残疾的,受害人可以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 第24条:故意侵害他人人格权、身份权,造 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 **与最高法院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不同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 5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 为而永久性灭失,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 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 应当依法受理。”
封存病历资料
•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
• 双方在场时封存和启封 • 封存的可以是复印件 • 由医方保管
封存实物证据
• 疑似输液、输血、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 封存实物
• 医方保管 • 需要检验的,双方共同指定;或卫生行政
部门指定 • 输血引起的,供血机构到场

不良事件因果关系判断标准

不良事件因果关系判断标准

不良事件因果关系判断标准摘要:一、不良事件因果关系判断标准的背景和重要性1.医疗领域中的不良事件2.判断不良事件因果关系的重要性二、不良事件因果关系判断标准的方法1.因果关系判断的困难性2.临床因果关系判断标准的发展3.当前主要的判断标准三、不良事件因果关系判断标准的具体应用1.病历记录的重要性2.不良事件报告系统的作用3.专家评估的方法和技巧四、我国在不良事件因果关系判断标准方面的实践1.我国相关法规和政策2.我国在不良事件因果关系判断中的挑战和经验五、结论与展望1.不良事件因果关系判断标准对医疗安全的影响2.未来发展方向和挑战正文:医疗领域中的不良事件时有发生,这些事件可能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残疾甚至死亡。

因此,判断不良事件与患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至关重要,这不仅有助于确定责任归属,更能为改进医疗服务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在判断不良事件因果关系时,通常会面临很大的困难。

一方面,许多不良事件可能由多种原因共同导致,要找出主要原因并非易事;另一方面,医疗过程中的许多环节都可能影响患者的健康状况,因此需要对各种因素进行权衡。

为了更好地处理这些问题,临床因果关系判断标准应运而生。

目前,国际上主要有四种不良事件因果关系判断标准,分别是:英国临床流行病学领域学者David Sackett 等人提出的“合理可能性”标准,美国学者Bradley 等人提出的“优势证据”标准,加拿大卫生保健研究所提出的“确定性”标准和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的相关标准。

在实际应用中,病历记录对于判断不良事件因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完整、准确的病历记录有助于了解患者的病情、治疗过程和不良事件发生的情况。

此外,不良事件报告系统也是重要的工具,通过对不良事件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助于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

在专家评估方面,应当注意方法与技巧。

评估者需要充分了解患者的病史、治疗过程和不良事件发生的情况,并在评估过程中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少应包括: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违反了医疗卫⽣管理法律、法规、医疗事故的直接⾏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患者存在⼈⾝损害后果、医疗⾏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下⾯店铺⼩编将为你解答。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

发⽣“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

这⾥说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这⾥所说的“医务⼈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员,如医师和护⼠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违反了医疗卫⽣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因违反医疗卫⽣管理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发⽣的事件。

⽬前我国已经颁布的医疗卫⽣管理⽅⾯的法律、⾏政法规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献⾎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醉药品管理办法、⾎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卫⽣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还制定了⼀⼤批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员的⼯作依据和“指南”,医疗机构和医务⼈员在⾃⼰的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掌握相应的规定,并遵循规定,以确保其执业的合法。

从医疗实践看,最常⽤、最直接的是部门关于医疗机构、医疗⾏为管理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过失”造成的,即,是医务⼈员的过失⾏为,⽽不是有伤害患者的主观故意;对患者要有“⼈⾝损害”后果。

这是判断是否是医疗事故⾄关重要的⼀点。

4、患者存在⼈⾝损害后果。

5、医疗⾏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是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的⼀个重要⽅⾯。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本章内容
• • • • • • 概述(定义与分级) 预防与处置 技术鉴定 行政处理与监督 医疗事故的赔偿 法律责任
一、概 述
医疗事故 有损害的后果 紧急医学措施 有过失的医疗纠纷 非医疗事故 无法预料、防范 无损害后果 非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 不可抗力 无过错输血 无过失的医疗纠纷 患方导致延误 医疗意外
触电一样,疼痛难忍。无奈,她只好求助于医院治疗,先后在多家
医院求治均未能治愈,但长期用药却使肠胃严重受损。无休止的疼 痛使得王某经常请假,晚上睡不好,白天精神恍惚,情绪也越来越 差。更严重的是,夫妻正常的性生活根本无法过,造成两人感情不 和,夫妻感情破裂,几近离婚。10 年后,王某再次到县人民医院, 经检查,发现其内阴左侧黏膜下隐约可见半弧形异物,触及质硬。 经处理,竟取出了菱形中号缝合断针一枚。经鉴定,认定为10年前 接生医生为其缝合撕裂伤时所留。
医疗事故的处置
• • • • 报告 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封存 尸体解剖的规定 病历资料的复印
报告
•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 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有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应在12小时内 报告:①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 医疗事故;②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③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 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 • 医疗事故争议解决后,医疗机构应当自 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 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相应的协议书 或调解书或判决书。

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是什么

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是什么

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是什么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出现玩忽职守,违法医疗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的情形,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形。

出现医疗事故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之外,还需要承担责任,那么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是怎样的?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解答。

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是什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发生医疗事故的责任追究,作出如下规定: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医疗事故构成要件(一)行为人-医疗人员,主观心理状态是过失,包括失职和技术过失。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必须有严重损害结果。

2.必须有违反医疗卫生法规、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

3.必须有因果关系。

4.必须在主观上有诊疗护理过失。

医疗事故在我国近几年来一直频发,关于医疗事故的认定近几年我国的法律也一直在完善,有很多人都遭受了医疗事故的罪,因为医疗事故很可能导致受害人残障,同时也有很多医务人员不清楚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而触发自己犯罪,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和医疗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

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

▲二、客观要件医疗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行为。

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是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如医疗人员错误的诊断病情、开错处方、药师配错药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医务人员对危重病人不及时抢救或工作中擅离职守,致使病人得不到及时救治等。

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

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由于对这一问题的理解直接涉及罪与非罪的界限,目前尚无准确规定,因此,应由有关司法机关尽快作出司法解释为宜。

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的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这种因果关系,是在危害结果发生时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三、主体要件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

本罪的主体同医疗事故的主体是一致的。

即除了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以外,还必须是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救治、担任护理工作的医师、药师和护士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诊所的行医人员。

医院法律实务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医院是一家集医疗、教学、科研、康复为一体的综合性医院。

某日,患者乙因急性阑尾炎入住甲医院治疗。

经医生诊断,乙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在手术前,医生向乙告知了手术的必要性和风险,乙签署了知情同意书。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由于医生操作失误,导致乙的阑尾炎加重,乙的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案件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乙的家属认为,甲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导致乙死亡,甲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甲医院则认为,其已尽到告知义务,且在手术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需满足以下要件:(1)甲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2)甲医院的行为与乙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乙的损害事实具有客观性。

2. 医疗过错认定本案中,甲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是争议的焦点。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本案中,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乙的阑尾炎加重,其行为已违反了诊疗规范,构成医疗过错。

3. 因果关系认定本案中,乙的死亡与甲医院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的因果关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事实之间的直接联系。

本案中,医生的医疗过错直接导致了乙的死亡,因此,甲医院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损害事实认定本案中,乙的死亡具有客观性,其死亡已构成损害事实。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其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乙的死亡具有客观性,因此,甲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医院案例分析题(3篇)

3. 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应当根据医疗过错程度、患者人身损害程度以及医疗机构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在本案中,法院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医院的赔偿责任:
(1)医疗过错程度: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未对张先生的死亡造成直接、必然的损害。
五、启示
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确保医疗安全。
2. 患者及家属要增强维权意识,对医疗事故进行投诉和举报。
3. 法律法规要不断完善,为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提供有力保障。
4. 医疗保险制度要逐步完善,减轻患者及家属的经济负担。
5. 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质量,确保患者权益。
首先,医院对张先生的病情进行了初步诊断,并安排了相应的治疗措施,包括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手术由经验丰富的心内科主任李医生主刀,手术过程顺利。这说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明显的过错。
然而,术后张先生出现严重的心律失常,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医院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了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要求。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确保医疗安全。因此,法院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
(2)患者人身损害程度:张先生因医疗过错导致死亡,人身损害程度严重。
(3)医疗机构的经济能力:医院是一家大型公立医院,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张先生家属人民币20万元。
四、结论
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导致患者张先生死亡。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法院认定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判决医院赔偿张先生家属人民币20万元。本案警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确保医疗安全,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对于注意义务,在民法理论上确立了三个不同标准:
①普通人的注意;
②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 ③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从程度上分为三个层次,以普通人的注意为最低,以与 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为中,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为最 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所负的注意义务,显然应是善良 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鉴定分析意见: 经专家充分讨论,一致认为:1.患者挤压伤急诊入院, 伤情严重;双下肢多处粉碎性骨折,创伤性休克,并有软 组织挫伤及右膝
韧带、半月板损伤。医方抢救休克,处理骨折及韧带半月 板损伤及
时、正确。2.患者双侧腘动脉断裂为原发性损伤。医方在 诊治过程中,由于对严重挤压伤可能发生血管损伤的认识 不足,必要的物理及辅助检查不及时,未能对患者腘动脉 损伤及时诊断及时处理,与患者最终截肢有一定的因果关 系。3.患者伤情严重复杂,双腘动脉损伤后处理困难、截 肢率高是导致其截肢的主要原因。
鉴定会调查:3月30日患者出院后至26日期间未服药治疗。 鉴定会分析意见 1.患者主因发热、咳嗽、头痛等症状就诊,医方根据其症状、 体征及检查结果,诊断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盆腔炎,诊断正 确,给予抗感染、抗病毒及退热对症治疗,治疗原则无错误。
2.医方治疗药物用量存在不当:
(1)本病例克林霉素规范用量静点应为0.6—1.2克分2—4次, 医方实际用量为静点一次2.4克,用药超量;2.4克溶解在 250ml0.9%生理盐水中,浓度是规范使用浓度的1.6倍,浓度 超限。 (2)病毒唑用量为规范用药的3—2倍,浓度是规范浓度的2倍。 医方用药不当是造成患者药物性肝损害的原因。 结论属于四次医疗事故、医方负全部责任。

患者王某某,男,53岁,因右膝部及左小腿被机器挤伤后出血、 疼痛、畸形及活动受限1小时于2006年9月5日10:00入院。查血压 85/60mmHg,拍片等检查后诊断为:1.右股骨髁上粉碎性骨折;2.左 胫腓骨多段粉碎性骨折;3.创伤性休克。给予输血抗休克后行左胫腓 骨开放粉碎性骨折清创、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观察足部血运正 常,足背动脉触扪不清,密切观察血运情况。9月6日2:30患者右小腿 及足部皮温低,血运尚可,双侧足背动脉仍触扪不清,考虑不除外 血管损伤、痉挛的可能。6:00足背动脉未触及,患者双小腿肿胀较著, 给予双小腿筋膜间室切开减压。9:00患者双下肢渗血较多,行B超检 查,未探及双侧足背动脉,考虑双侧腘动脉损伤可能性大,与家属交 待病情。10:00转院(病历记载)。 9月6日12:00转到ⅩⅩ中西医结合医院,检查后诊断为右腘动脉 损伤,后行切开探查血管移植术,手术后诊断为双侧腘动脉断裂。9 月15日行清创截肢术(患方提交材料)。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有哪些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有哪些医疗事故是我们近年来经常听说的,出现医疗事故对于医⽣和患者来说都是⾮常不愿意的,但是还是有可能出现纠纷。

那么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是什么呢?以下就是店铺⼩编为您介绍的有关“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欢迎⼤家阅读。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有哪些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管理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事故。

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构成要件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违反了医疗卫⽣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3.医疗事故的直接⾏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4.患者存在⼈⾝损害后果;5.医疗⾏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相关法律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管理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政部门制定。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问题的相关知识,本⽹站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咨询,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进⼊店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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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事故的因果关系案例? 患者某甲因颅内异常住进某医院,诊断为左顶叶占位性病变,接受左顶叶肿瘤切除术,手术中因病理误导,没有完全切除病变脑组织。

患者6个月后又在另一医院行脑脓肿切除术。

医疗鉴定结论为:手术指征明确,手术取到部分病变脑组织,术中病理误导,导致第二次手术,患者现存的功能障碍,不能完全认定由第一次手术所造成,尚存病变本身和第二次手术因素。

但患者只把第一次手术医院列为被告,要求医院承担医疗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医鉴定认为,患者目前的身体状况既有其病变本身的原因,也有第二次手术的原因,同时,患者脑手术后出现的有些损害后果属于术后并发症,第一家医院的医疗行为有过失,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但只承担造成患者身体损害后果的部分责任。

评析? 一因一果关系属于最为简单明确的类型。

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大都是多方面因素共同发挥作用形成的,也就是说更多的医疗事故是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

在医疗事故中,无论出现什么情况,只要对患者造成了损害,其表现形式就不重要了,但原因的区分对医疗事故责任的承担至关重要。

如果发生损害的原因是多样的,那么就可能出现《民法》中涉及到的共同承担责任问题。

该案属于多因一果的医疗损害案件,即患者本身的病变、第一次手术和第二次手术偶合在一起。

这就是需要将医疗过失行为对损害后果的责任参与程度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

在医疗损害案件中,如患者虽然病情非常严重,可能在数月之后死亡,但无论如何不会在1周之间死亡,由于医师诊断、治疗失误导致患者在1周之内死亡的,我们认为,此时医师诊断治疗失误的行为增加了患者现存的危险状态,因此其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任何一种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此,无论是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医疗活动中发生的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从而作出行政处理,还是人民法院对医疗损害诉讼进行审理,都必须确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和患者人身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也是判定医疗争议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

如果仅有过失行为,但过失行为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仅存在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但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不是由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为导致的,都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

只有查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和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这种因果关系的判定,还关系到追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确定和对患者的具体赔偿数额等问题。

在一般的医疗案件中,这种因果关系并不难判断,例如外科医师在为患者做手术时,因为粗心大意将手术用的纱布遗忘在患者的腹腔内,导致患者腹腔感染出现腹膜炎,这属于简单的一因一果关系。

但是在许多案件中,由于患者病情的复杂性、体质的差异性和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其他一些人为的原因,事故的发生多属于多因一果,要查明事故的因果关系就需要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确定主体的责任程度。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认定医疗活动中发生的损害事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与人民法院对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进行审理之时,都应当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判定因果关系的依据。

“相当因果关系说”是以德国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判断因果关系的主要学说。

该学说认为,如果某项事件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则必须具备以下2个要件:其一,该事件是损害发生所必不可少的条件,即条件关系;其二,该事件实质上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即相当性原则。

相当因果关系学说的重点在于注重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介入社会的既存状态,并对现存危险程度有所增加或改变,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增加了受害人现存状态的危险,或者行为人使受害人暴露在与原本的危险不相同的危险状态之中,那么我们就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作者介绍】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教研室(医疗事故的因果关系/yl/389254.html)来源:医疗纠纷.相关法律知识∙医疗纠纷民事答辩状范本/yl/656223.html∙篡改病历要承担什么责任/yl/656222.html∙输液引发过敏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何鉴定/yl/656221.html∙医疗事故4级赔多少钱/yl/656220.html∙气胸是医疗事故吗 /yl/656219.html∙农村合作医疗2018年交多少钱/yl/656218.html∙医疗纠纷赔偿判决书 /yl/656217.html∙<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yl/656216.html∙企业破产职工医疗费用赔偿顺序是什么样子的/yl/656215.html∙医疗事故赔偿多少钱 /yl/656214.html ∙医疗过错因果关系推定存在过错有哪些情形/yl/656213.html∙医院摔倒赔偿多少钱 /yl/656212.html ∙如何界定是否属于故意医疗事故/yl/656211.html∙医疗过错立案材料有哪些/yl/656210.html∙出了医疗事故怎么办 /yl/656209.html ∙医疗过错分级有几级 /yl/656208.html ∙医生避免医疗纠纷的方法有哪些/yl/656207.html∙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18年)2018最新规定(2018) /yl/656206.html∙医疗事故需提交的证据有哪些/yl/656205.html∙医疗事故导致脑瘫怎么赔偿/yl/656204.html∙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经营范围怎么填写/yl/656203.html∙所有的医疗纠纷法院都有管辖权吗/yl/656202.html∙医疗事故鉴定的费用谁支付/yl/656201.html∙医疗过错鉴定的费用由谁支付/yl/656200.html∙怎么判定医疗事故级数/yl/656199.html∙医疗纠纷的造成原因 /yl/656198.html ∙医疗事故有几级分类 /yl/656197.html ∙医疗过错律师怎么收费/yl/656196.html∙三级丙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18年) /yl/656195.html∙医疗纠纷民事上诉状书写格式2018 /yl/656194.html∙医疗事故申请书(2018最新)书写格式2018 /yl/656193.html∙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最高多少/yl/656192.html∙如何衡量医疗事故罪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危害结果/yl/656191.html∙术后感染算医疗事故吗/yl/656190.html∙烧伤十级伤残鉴定标准(2018年) /yl/656189.html∙四级医疗事故有无精神抚慰金/yl/656188.html∙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yl/656187.html∙医疗纠纷处理预案 /yl/656186.html∙出医疗事故小孩死了怎么办/yl/656185.html∙最新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起诉状书写格式2018 /yl/656184.html∙医疗事故鉴定标准(2018年)是什么样子的呢/yl/656183.html∙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yl/656182.html∙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2018年)是什么样子的呢/yl/656181.html∙医疗纠纷赔偿计算公式是什么样子的/yl/656180.html∙医疗过错不致于人伤残的应该赔多少钱/yl/656179.html∙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范本/yl/656178.html∙医疗损害纠纷判决范文是怎么样的/yl/656177.html∙医疗损害纠纷代理词 /yl/656176.html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yl/656175.html∙2018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是一个意思吗,怎样区分/yl/656174.html∙医疗事故诉讼程序是什么样子的/yl/656173.html∙《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意义/yl/456808.html∙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误工费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yl/456806.html∙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yl/456804.html∙医疗事故的特征 /yl/456802.html∙害人诊所误诊致堕胎如何维权/yl/456800.html∙医生的法定义务 /yl/456798.html∙正确处理医疗事故 /yl/456796.html∙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标准(2017年最新版) /yl/456794.html∙没有构成医疗事故应否赔偿损失/yl/456792.html∙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权 /yl/456790.html ∙非法行医涉及欺诈行为不可以要求双倍赔偿/yl/456788.html∙错诊,误诊是否是医疗事故/yl/456786.html∙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为啥要赔/yl/456784.html∙对患者实行试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是否属于医疗事故/yl/456782.html∙‘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yl/456780.html∙医疗中事故的等级如何划分/yl/456778.html∙医疗事故包括哪些构成要件/yl/456776.html∙整形美容手术造成毁容或容貌受损是否属于医疗事故/yl/456774.html∙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判刑罚金还得赔偿/yl/456772.html∙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yl/456770.html∙医疗服务合同的不完全履行及其救济/yl/456768.html∙患者有获取住院费用清单的权利/yl/456766.html∙怎样处理医疗纠纷 /yl/456764.html∙医疗纠纷怎样打官司 /yl/456762.html ∙造成医疗事故的原因 /yl/456760.html ∙医疗事故pk医疗过错 /yl/456758.html ∙患者或者其家属可以享受知情权/yl/456756.html∙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有哪些/yl/456754.html∙手术不必家属签字患者知情权如何保障/yl/456752.html∙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yl/456750.html∙医疗事故鉴定如何申请/yl/456748.html∙哪些情形不构成医疗事故/yl/456746.html∙不构成医疗事故就赔不到了吗/yl/456744.html∙什么不属于医疗事故 /yl/456742.html ∙医疗事故pk医疗过错 /yl/456740.html ∙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区别/yl/456738.html∙周某某的眼科手术不构成医疗事故/yl/456736.html∙非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处理办法/yl/456734.html∙承担责任医疗事故 /yl/456732.html∙医疗差错事故标准(2017年最新版) /yl/456730.html∙基于医疗服务合同的赔偿责任合同样本/yl/456728.html∙教你如何避免医患纠纷的风险/yl/456726.html∙怎样正确适用法律解决医疗纠纷/yl/456724.html∙注射药物引起的医疗事故纠纷/yl/456722.html∙关于医疗差错与事故 /yl/456720.html ∙医疗过失和医疗缺陷 /yl/456718.html ∙发生医疗纠纷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yl/456716.html∙解决医疗纠纷的三种途径/yl/456714.html∙医疗事故的构成及等级划分/yl/4567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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