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6.20•【文号】建质〔2017〕138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7年6月20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山西省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提取及管理办法

山西省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提取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属于民办学校所有,主要用于民办学校终止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四条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提取的数额根据学校的性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确定,但不得低于以下规定的数额。
实施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及职业教育的高等学校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小学、幼儿园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在国家及省级贫困县举办的同类型民办学校可降低到10万元人民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非学历中等教育机构、初等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学费收入中以不低于5%的比例,自建校舍的民办学校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风险保证金。
自建校舍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学校提取的风险保证金余额达到民办学校当年学费收入50%的,可不再提取。
学校固定资产净值高于学校当年学费收入的民办学校(固定资产无抵押、贷款、外债),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不再提取风险保证金。
以租赁校舍形式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学校提取的风险保证金余额应当达到其当年学费收入后,可不再提取。
第六条新设立的民办学校在审批时,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取风险保证金。
在正常开展教学活动后,按第四条规定提取的最低风险保证金高于第五条规定金额的,可不再提取。
低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金额的,按第五条规定逐年提取风险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9124a144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15.png)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退还,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建设工程中的质量保证金管理。
第三条质量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方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提供保证或进行赔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第四条建设工程包括人民群众置业的住宅、工商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楼、公共建筑和其他设施建设项目。
第五条质量保证金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并在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退还,应当符合财政、审计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质量保证金管理应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原则,不得随意挪用、挪走或侵占。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第八条工程建设方应当在工程合同中明确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和时间,并与承包方签订质量保证金收取协议。
第九条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应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工期、工程规模、风险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条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方式可以是一次性缴纳也可以是分期缴纳,但总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5%。
第十一条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时间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支付,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内予以退还。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第十二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出现后,经相关部门调查确认后使用。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按照工程合同中约定的程序进行,需要提前征得工程建设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修复、重建、赔偿等。
第十五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质量保证金的总额,超出部分应由工程建设方负责承担。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第十六条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应当符合工程竣工验收结果,并按照工程合同中约定的期限进行。
第十七条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应当在扣除需要使用的部分后进行,剩余部分应及时退还给工程建设方。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行社质量管理、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旅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质量保证金的存取管理。
第二章存款行为第三条旅行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质量保证金,并在指定的银行账户上存放。
第四条质量保证金应以人民币形式存入,存款账户应为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或指定负责人的个人账户。
第五条质量保证金的存入日期以银行交账单日期为准,存入时应在交账单上注明存款人姓名、存入日期/时间、存入金额等相关信息,并加盖旅行社公章。
第六条旅行社应确保质量保证金不得用于非法、违规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转移、冻结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质量保证金存款期限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期限,到期后应依法办理续存或退还手续。
第三章取款行为第八条在发生特定情形需要使用质量保证金的情况下,旅行社应向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质量监督部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申请,将书面意见提交旅行社所在地银行,由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或指定负责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取款手续。
第十条取款手续办理完毕后,旅行社应及时向质量监督部门报备取款事项,并提供相关报备材料。
第十一条旅行社取款后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按照规定的期限将取款金额支付给质量监督部门,并向其提供相关支付凭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质量监督部门应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取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并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质量监督部门发现旅行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要求旅行社进行整改,并可能追缴已取款的质量保证金。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旅行社应自颁布之日起依法缴纳质量保证金。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章节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与市容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建设工程承包商、监理机构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建设工程质量主体责任,认真审核和对接承包商和监理机构等的资质和信誉情况,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制度并保障承包商等按照规定提供质量保证金。
第四条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使用和返还质量保证金,依法履行质量保证金的义务。
章节二:质量保证金的缴纳第五条承包商、监理机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物资供应商等为参与建设工程的中小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可以提供履约保证金、担保函等形式的质量保证措施,但应当在质量保证措施使用前将相关事项告知建设单位并取得其同意。
第六条承包商、监理机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物资供应商等向建设单位提供的质量保证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计价基准、缴纳比例及缴纳期限确认缴纳数额,并在建设单位与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单位之间签订协议,并及时完成质量保证金的缴纳程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协议要求暂扣提供的质量保证金,并按照质量保证金使用、返还的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理。
章节三: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第八条建设单位在使用在建设过程中有关质量问题的质量保证金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质量保证金缴纳协议之规定使用。
第九条在建设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或其他因承包商在施工中违反有关规定而导致工程质量事故或建设单位受到赔偿请求的情况等,建设单位可以使用质量保证金以执行承包商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建设单位将使用质量保证金的情况书面通知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单位,并在书面通知中注明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原因、数额和期限,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单位应当认真核实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承担使用质量保证金的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最新)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最新)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2. 质量保证金的定义质量保证金是指承包商在中标后向建设单位缴纳的一定金额作为质量保证的经济担保。
3. 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方式承包商应在中标后的规定时间内向建设单位缴纳质量保证金。
缴纳方式包括现金、银行保函、保险或其他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方式。
4.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标准4.1 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和风险因素,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设定质量保证金的计算标准。
4.2 质量保证金一般为合同总价的2-5%,具体比例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情况确定。
5.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5.1 只有在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时,建设单位才能动用质量保证金。
5.2 建设单位应在提起索赔时向承包商提供书面通知,要求承包商解决质量问题并返还质量保证金。
5.3 如果承包商未能解决质量问题或未能按要求返还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使用质量保证金进行修复或向第三方承包商支付费用。
6.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6.1 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退还承包商缴纳的质量保证金。
6.2 如发生争议,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可以协商解决,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7. 其他规定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建设单位和承包商之间的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7.2 建设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调整。
以上为《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最新)》的主要内容,旨在实现质量保证的目标并保护各方的权益。
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实施。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管理办法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保证金的监督管理,保障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存放与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本公司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和投资者等期货市场参与主体依据本办法对期货保证金进行存放和管理,保障期货保证金的安全。
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占用投资者期货保证金。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驻各地的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对期货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以下简称“安全存管机构”)根据相关的规定对本公司期货保证金存放和管理相关的业务和活动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期货监管部门及相关机构进行处理。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四条本公司将投资者期货保证金全额存放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构成的期货保证金封闭圈中。
严禁在期货保证金封闭圈外存放投资者期货保证金。
第五条期货保证金账户在期货结算银行开立。
本公司可根据需要在多家期货结算银行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
本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同城的同一期货结算银行只能开立一个期货保证金账户。
第六条本公司开立、变更和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应当向安全存管机构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规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第七条除为投资者办理期货保证金存取外,投资者期货保证金只能在期货保证金封闭圈内划转,封闭运行。
第八条本公司不得以期货保证金封闭圈内的资金办理质押、抵押和对外担保。
第九条本公司应当按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封闭圈中存放一定数额的自有资金,用于保证期货合约履行,保障投资者期货保证金的安全。
投资者期货保证金不足时,本公司应当及时采取通知追加期货保证金、强行平仓、使用公司自有资金垫付等措施化解风险,不得占用其他投资者的期货保证金。
第十条本公司应当选择一家期货结算银行作为主办结算银行,并在主办结算银行开立一个用于向期货保证金封闭圈划转自有资金的专用自有资金账户。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旅行社为保障旅游服务质量而向旅游主管部门缴纳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其存取管理办法应具备以下内容:
1. 缴纳保证金的标准:明确旅行社应缴纳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及缴纳时间,一般按照旅行社规模、年度旅游业务规模、经营范围等综合考虑确定。
2. 保证金管理账户:设立专门的保证金存取管理账户,旅行社应将保证金存入该账户,并定期向旅游主管部门报送账户余额情况。
3. 存取管理流程:明确旅行社是否可以按需存取保证金,以及存取的流程和条件。
一般情况下,旅行社应事先申请并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证明,旅游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存取。
4. 存款利息管理:规定旅行社保证金的存款利息如何管理,一般应归旅行社所有或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5. 保证金返还条件:明确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在旅行社提供合规经营证明、无投诉或争议的情况下,旅游主管部门应在一定期限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旅行社。
6. 违规处理条款:对于违反旅游服务质量管理规定、导致投诉或纠纷的旅行社,可以采取扣除保证金、暂停旅行社资质等惩罚措施。
7. 监督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监管机制,包括定期检查、违规举报、投诉处理等,确保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应根据具体地域、行业和法律法规等因素进行制定,并与旅行社签订相应的协议或合同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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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类金融服务保证金收取、使用和管理,防范和控制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对各客户的服务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类金融服务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应结合客户信用等级评价,通过公司审贷会决议或内请审批文件对类金融服务保证金收费率予以确定。
第三条类金融服务保证金收费率原则上不超过融资金额的20%。
第四条收取客户保证金时,应与客户明确保证金为质押资金,如融资期限届满,客户按时足额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将无条件无息退还客户缴存的保证金。
第五条公司对收取的保证金全额存入开设的“客户保证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并通过“存入保证金”科目对客户保证金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条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不得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用途。
第七条当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客户如约偿还贷款后,可向公司申请退还保证金。
审核合格后,由客户经理发起退款流程,返还客户保证金。
第八条当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客户未足额偿还贷款债务时,公司将依法合规处置该客户保证金,用于代偿,保证金与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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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
第九条在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前,由于客户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客户提前偿还贷款债务时,待客户与合作金融机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解除后,公司可依约提前退还客户保证金。
第十条公司由财务部负责客户保证金的统计核对工作,每月五日前向公司渠道交易事业部、供应链金融服务事业部及管理层报送客户保证金余额及明细。
第十一条年度终了,对有余额的客户保证金做好年度核对,对重点客户或保证金余额较大客户,必要时可采取往来函证的方式确认客户保证金结余金额。
第十二条当公司与相关机构合作,需要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保证金的,应由管理层审批并报总经理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增益食品(武汉)公司供应链金融服务事业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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