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前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

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的所有和交换为内容,即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通常说的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

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造方式和表现形式。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是民法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

平等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体现在民事主体权利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的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民事关系不过多干预。自愿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是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的界限。

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指一切民事活动都应该遵循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民事法律关系:广义: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事法律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构成要素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负有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

民事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由发生的事物。

民事权利: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通常是宪法和民法确认的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和债权等。

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姓名权和名誉权等。身份权有配偶权、亲属权等。

支配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也是支配权。

请求权: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或者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属于请求权的有,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以及继承权的抛弃权等。

形成权: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抗辩权: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分为永久性抗辩和延期型抗辩。

绝对权: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包括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

相对权: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例如债权。

主权利: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不能够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专属权: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例如人格权,身份权。

非专属权:不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财产权通常为非专属权。

既得权: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

期待权: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

原权: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救济权:指原权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发生时,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权利人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都属于救济权。

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受到他人侵害时,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保护。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分为国家保护和自我保护两种。

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有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民事诉讼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又称私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自己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保护其权利。

自卫行为: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的必要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自卫行为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形式。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对于现实的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措施。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避免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急迫的为危险所为的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的行为。

民事义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规定,义务人为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法定义务:民法规定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

约定义务:由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义务,约定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作为义务:义务人应当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包括给付财物、完成工作、提供劳务等。

不作为义务:义务人应为消极行为或者容忍他人的行为,又称消极义务。例如不侵害他人的物权,知识产权的义务等。

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事实结合: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或者民事法律事实结合。可分为行为和事件。

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以是否合法为标准,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行为;以是否以意思表达为要素为标准,行为可分为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关系的行为。

事件: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例如人的出生,死亡,发生自然灾害、爆发战争等。状态: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物的继续占有、生死不明、时间的经过等

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财产责任:以一定财产为内容的责任,例如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非财产责任:指不具有财产内容的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违约责任:因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侵权责任:因侵害他人的财产权益或者人身权益产生的责任。

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责任人以其部分财产承担责任。民事责任以无限责任为原则,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有限责任。

单独责任:一个民事主体独立承担的责任。

共同责任: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承担的责任。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按份责任: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份额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在共同责任人内部,仍然存在着责任份额的划分)

补充责任: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付的责任时,由有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

过错责任:指行为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

公平责任: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又不能根据无过错原则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不分担受害人的损失不公平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自然人: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以意思能力为基础的。

意思能力: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能力。

责任能力:又称不法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事责任能力包括侵权责任能力和债务不履行责任能力。通常讲的责任能力一般是指侵权责任能力。责任能力一般是指承担财产责任的资格。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又称有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能够以自己劳动收入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能力:《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监护: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利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监护人:履行监督和保护指责的人。

被监护人:被监护和保护的人。

亲权: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人以教养保护为目的之权利义务之集合。

法定监护:由法律直接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指定监护:没有法定监护人或遗嘱监护人时,由法院或者有权指定监护人的机关指定监护人。

遗嘱监护:是父母通过遗嘱的方式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

禁治产人:因心智丧失或者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经申请由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准禁治产人:指因心神耗弱、聋哑盲、浪费人经申请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准禁止产人和禁止产人我国《民法通则》未规定。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生活和法律关系的中心地。住所以登记产生效力,主要具有民法上的意义。分为意定住所、法定住所、拟制住所。

意定住所:又称任意住所,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的住所。

法定住所:是指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住所。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拟制住所:是指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把居所视为住所。

自然人的居所:自然人居住的处所,通常指自然人为特定目的暂时居住的处所,也可以是自然人经常居住的处所。

户籍:记载自然人姓名、出生、性别、籍贯、民族、结婚、离婚、住所等反映自然人基本情况的法律文件。在我国,户籍具有行政法上的意义。

宣告失踪: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公告期为3个月)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4年),经利害关系人(有顺序)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组合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组织的财产。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指法人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出资者的财产。独立的财产是法人的特征之一,也是法人成立的物质条件。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业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公司企业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是彼此独立、相互制约的。

非公司企业法人:不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如某工厂,其权力机构、执行机构是合一的。

机关法人:指因行使职权的需要(从事民事活动)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法人(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行政机关法人(国务院及其职能机构)、司法机关法人(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机关法人(团以上的具有独立编制的军事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基金会法人是特殊的社会团体法人,相当于外国立法例中的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称为人的组合。公司、合作社、各

种学会和协会都是典型的社团法人。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故又称自律法人。社团法人可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同乡会、校友会)

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组合。各种基金会、寺院、慈善机构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财团法人没有意思机构。而且只能是公益法人。

公法人:是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或者公共团体依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者分担国家权力或者政府职能的法人。

私法人:是指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由私人依私法而设立的法人。

本国法人: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在中国设立的法人。

外国法人:不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中国法人之外的法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这种平等性体现在登记过的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权利能力的平等性。但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限制。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实现。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一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

法人机关:具体指法人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是法人的必备条件之一。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者资格。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是法人的领导或者代表机关。

独任机关:由单个的个人形成的法人机关称为独任机关。

合议制机关:由集体组成的法人机关称为合议制机关。

法人的机关不同于法人的组织机构,法人机关是法人组织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仅指法人组织机构中的权力机关、执行机关与监督机关。

法人的权利机关:是法人自身意志的形成机关,有权决定法人的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的重大问题,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法人的执行机关:是法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有权执行法人章程条例或者设立命令所规定的事项以及法人权利机关所决定的事项,有权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其主要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负责人。

法人的监督机关:是指对法人执行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关,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其中法人机关,监督机关是法人的任意性机关,法人的权力机关一般不是常设机关。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人分支机构:是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法人分部,其活动范围限于法人的活动范围。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的行为后果,最终由所属的法人承受。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法人的住所:是法人的法律关系的中心地。以它主要的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法人的成立:是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即须经设立和法人资格的取得两个阶段。

自由设立主义:放任主义。即国家对法人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自由,不要求具备任何行使,不加以任何干涉和限制。

特许设立主义:即法人的设立,须经特别立法或者国家元首的许可。

行政许可主义:即法人的设立须经行政机关的许可。

准则主义:亦称登记主义。即法律对于法人的设立,预先规定一定的条件,设立人须遵照此条件设立,无须先经行政机关许可,依照法定条件设立后,仅须向登记机关登记,法人即可成立。

强制设立主义:即国家对法人的设立,实行强制设立主义,这种主义仅适用于特殊产业或者特殊团体。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内,法人组织上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化。

法人的合并: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一个法人归并到另一个现存的法人中去,参加合并的两个法人,只消灭一个法人,另一个法人继续存在并吸收了已消灭的法人。

新设法人: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成一个新法人,原来的法人消灭,新的法人产生。

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法人。法人的分立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企业法人的分立应经债权人同意或者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新生分立:解散原法人,而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

派生分立:即原法人存续,但从中分出新的法人。

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又称法人的消灭。

法人清算:是指清理将终止的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归于消灭的必经程序。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依破产法规规定的清算程序进行清算。

非破产清算:则是依不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

清算终结:即清算人完成上述清算职责。清算人应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完成注销登记和公告,法人即告消灭。

法人登记:是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乃至变更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及消灭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是民事主体。是人合组织体。是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不能完全承担民事责任。

合伙: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合伙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合伙人格、财产和民事责任具有相对独立性。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并存连带主义:即合伙的债权人请求合伙清偿债务或者请求合伙人清偿合伙的债务,两者没有先后次序之分。

补充连带主义:即合伙的债权人须先请求合伙清偿合伙债务,对其不足的部分才能请求合伙人清偿。例如:合伙企业

入伙:指非合伙人加入已成立的合伙,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合伙企业接纳新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入伙协议。新入伙的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强行性规定退伙:合伙人在合伙存续期间退出合伙组织,消灭合伙人资格的行为。形式分为:自愿退伙,除名退伙和法定退伙。

自愿退伙:合伙人依约定或单方面向其合伙人声明退伙。

除名退伙:又称强制退伙,当某合伙人出现除名事由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合伙人开除,而使其丧失合伙人资格。

法定退伙:又称当然退伙,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

特殊普通合伙:在特定的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以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顾客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但有限合伙人可以与本伙交易,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相竞争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家庭。是准组织体,属于非法人组织。

农村承包经营户: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属于经营性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属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生产资料归投资者所有,具有团体性要件,有自己的经营目的和经营范围,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筹建中的法人:设立中的法人,指为设立法人组织而进行筹建活动的非法人组织。民事法律关系客体: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称民事权利客体。具有利益性(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和客观性。范围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非物质利益、虚拟财产、有价证券和权利。

物: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社会需要(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有体物且具有独立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以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准)、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根据物的流通性)、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主物与从物(两个物在物理上相互独立,而在经济用途上有相互联系的关系)、原物与孳息、可分物与不可分物(能否分割,以及分割是否会损害其用途及价值)、消耗物与非消耗物(根据物经使用后的形态变化性)、有主物和无主物(在一定时期内是否有所有人)、单一物、合成物和集合物(根据物是由一个或者多个独立物构成)。

物权:是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

动产: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不动产: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者价值的物。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土地:指一定范围的地球表面,以及地面上空及地下。水井、排水沟、下水道地上定着物:持续密切依附于土地,不宜移动,按交易管理非为土地的构成部分,而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房屋和其他建筑物。

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限制流通物: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例如: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非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土地、森林、山岭、草原等自然资源,军用武器、弹药、毒品等,黄金,文物,黄色淫秽的书刊、磁带、录像带等)

特定物:又称不可代替物,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包括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种类物:又称可代替物,是指具有相同的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者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主物:在必须结合使用采用发挥经济效益的两个独立的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例:船和船桨。

孳息:因物或者权益而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依照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收益物,又称直接孳息。摘得果子、产的鸡蛋、羊毛

法定孳息:指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又称间接孳息。如租金,存款利息等可分物: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物。一袋米分成几小袋米不可分物: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将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物。一头牛、一辆车。

消耗物:指一次使用就归于消灭或者改变原有形态和性质的物。柴米油盐

非消耗物:可以长期多次使用,并不会改变其形态和性质的物。房子机器。

有主物:是指所有人明确的物。

无主物:没有所有人的物。

单一物:是独立成一体的物。一张桌子

合成物:由数个单一的物构成的物。镶有宝石的金戒指

集合物:由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聚合而成。一个图书馆所有的藏书。

货币: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

证券:为彰显某种权利的凭证。可分为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分为设定一定股份权利的有价证券,如股票,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如提单、仓单,设立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如债券、汇票、支票、本票等/记名有价证券、无记名有价证券、指示有价证券/权力标的是金钱,金钱证券(票据、存款单,公司债券),权利标的是物品,物品证券(代金券,实物券)、服务证券(机票,电影票等)/自付证券(证券签发人自己为给付的证券,如仓单,提单)、委托证券(委托他人为给付的证券,票据法上的汇票,支票)。主要类型有:票据、债券、股票、提单。

无价证券:是不具有交换价值的证券。由政府职能部门签发,如粮票,布票等。虽不具有交换价值,但是却具有使用价值。

智力成果:又称知识产品,是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创造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本身凝结了一般劳动,可以成为权利标的。主要类型有: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科学发现、商标。

权利:权力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条件必须是可转让的财产权利,并且是法律规定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权利。

非物质利益:又称人身非物质利益或者精神利益。就自然人而言包括生命、健康、自由、名誉、个人秘密等,就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而言,包括名称、名誉等。特点是不可转让性和不可转移性。

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游戏中为玩家所有的,存储于网络服务器上的,以特定电磁记录为表现形式的无形财产。包括QQ币、QQ号码、网址及电子邮箱等。具有合法性,价值性、虚拟性、网络依附性等。

代理: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已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特征: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情谊行为:是指当事人因为社交、帮助、道义等原因发生的,没有民法上权利义务意思内容的行为,又称好意施惠行为。

准民事行为:是表意行为之一种,效力基于法律的规定。分为催告、通知和宽恕。民事行为的分类: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是否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即可成立),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民事行为发生的效果内容是财产性的还是身份性的),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是否必须按照某种特定的形式),主行为和从行为(民事行为内容上的主从关系),诺成行为和实践性行为,独立行为和辅助行为(民事行为有无独立的实质性内容),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根据民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

单方行为:仅由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行为,特点是无需他人的同意就能发生法律效力,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和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

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才发生效力。撤销行为

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在意思表示完成时即发生效力。遗嘱行为。

双方行为:是由行为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行为,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

多方行为:由多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行为,如公司股东会的决议等。

财产行为:以发生财产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民事行为多数为财产行为。分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行为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财产权利义务的变动。处分行为:指直接发生财产权转移或者消灭的行为。具有行为直接性和效果绝对性的特点。

负担行为:是指双方约定为一定给付的财产行为,又称义务行为。债权行为均为负担行为。

身份行为:指以发生身份上法律效果为目的行为。行为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身份关系上的变动。例如结婚、离婚、收养、解除收养等行为。

要式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约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例如票据行为就是法定的要式行为。

不要式行为:指法律部要求特定形式,行为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能成立的行为。除特别规定和约定,均为不要式行为。

主行为:不需要有其他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存在的行为。例如,对于保证合同而言,主债务合同就是主合同。

从行为:指以其他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行为。例如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

言就是从行为。

独立行为:行为人凭借其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行为,例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独立行为。

辅助行为:不具有独立的内容,而仅仅是辅助其他行为生效的行为。

有因行为:与原因不可分离的行为。

无因行为:指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原因为要素的行为。例如票据行为。无因行为并非没有原因,而是原因无效并不影响行为的效力。

民事行为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示形式。

口头形式:指用谈话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包括当面交谈和电话交谈。

书面形式:以书面文字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证明力强。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使用文字来进行意思表示。如书面合同,授权委托书,信件,行为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等。民事行为的成立或者生效要符合约定或者法定的书面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主要指公证形式。公证是指行为人将其书面形式的民事行为交国家公证机关认证,使民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得到确认。公证形式可以是法律规定的,也可以使当事人约定的。

默示形式:行为人并不直接表示其内在意思,这是根据某种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按照逻辑推理的方法或者生活习惯推断出其内在意思的形式。默示形式分为:推定形式,沉默形式。

推定形式:指行为人并不直接用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实际上就是通过行为人实施的积极作为,推断出行为人已作出要到达到某种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

沉默形式:指行为人既不用语言表示,又不用积极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即根据行为人的沉默来认定其具有某种意思。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行为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其构成要素为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分类: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对相对人表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独立的意思表示和非独立的意思表示,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非明示的意思表示,健全的意思表示和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目的意思:指明民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

效果意思:意思表示人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果的意思,即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行为关系的意图,又称法效意思,效力意思。行为人的期望,必须具有法律意义,才有效果意思。效果意思以目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效果意思是意思表示的基础,它促使意思表示的形成,最后形成民事行为的效果。

表示行为:行为人将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客观理解的行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指表意人应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通常有相对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又分为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和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无须向相对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构成双方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有相对人,单方行为的意思表示不必皆无相对人。

对话意思表示:在有相对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中,相对人可同步受领意思表示的。

如口头直接订立合同等。

非对话意思表示:相对人不可同步领受意思表示的,如信函交往而订立合同。独立的意思表示:表意人独立完成且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如债务的免除捐助行为,遗嘱等

非独立的意思表示:必待他人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例如合同的订立,股东大会的决议。

明示的意思表示: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或者其他直接表意方式表示内心意思的表意形式。

默示的意思表示是从行为人的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中推断出来的意思表示。

健全的意思表示:行为人出于真心及自由的意思所为的表示。

不健全的意思表示:行为人并非出于真意或者不自由的意思表示。又被欺诈、胁迫、错误情形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解释:指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法,阐明并确定当事人已为意思表示的正确意义。意思解释的原则有:意思主义、表示主义、折中主义。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表意人内心意思和外在表示不一致。分为:单独虚伪表示、通谋虚伪表示、隐藏行为、错误。

单独虚伪表示,又称真意保留、心中保留,指表意人把真实意思保留心中,所做出的意思行为诶并不反应其真实意思是一种自知并非真意的意思表示。

通谋虚伪表示:又称伪装表示或虚伪表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同谋,不表示内心真意的意思表示。例如债务人为逃避债务与友人同谋制造假债权或者虚伪让与财产。

隐藏行为: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

错误:指表意人为表意时,因认识不正确或者缺乏认识,以致内心的真实意思与外部的表现行为不一致。

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错误的认识,是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对于重大误解的效力,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在当事人未予撤销以前其意思表示有效。

意思表示的不自由:由于他人的不当干涉,使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有: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

欺诈: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是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包括威胁和强迫。

威胁是指行为人一方以未来的不法损害相恐吓,使对方陷入恐惧,并因此作出有为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强迫:是行为人一方以现时的身体强制,使对方处于无法反抗的境地而做出有违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乘人之危:行为人利用相对人的急迫需要或者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对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民事行为的成立:指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指一切民事行为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

标的:是指行为的内容,即行为人通过其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

特别成立要件:成立某一具体民事行为,除须具备一般条件外,还须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

民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妥当(标的不确定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附条件民事行为:在民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行为。

附条件民事行为的分类: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

附延缓条件的民事行为:延缓条件又称停止条件。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指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

附肯定条件的民事行为:肯定条件又指积极条件。是指已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肯定条件又分为肯定的延缓条件和肯定的解除条件。

附否定条件的民事行为:否定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事实为条件的内容。否定条件还可以分为否定的延缓条件和否定的解除条件。

附民事条件行为的效力:条件成就、条件不成就、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拟制、条件成就时的效力、条件不成就时的效力、延缓条件成就时预谋未确定前的效力。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指在民事行为中约定一定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天奇的民事行为。将来一定能到来。分为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

无效的民事行为:指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还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无效行为分类如下:

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意思表示不自由且危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些所为的民事行为)

内容违法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违反法律禁止规定或者强行规定的民事行为)

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归返财产、赔偿损失、收归国家、集体或者返还第三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已经成立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种类: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受胁迫而事实的民事行为/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撤销权: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力。在性质上

属于形成权。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又称不生效的民事行为,指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分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无权处分的行为/无权代理的行为

无权处分的行为: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以引起财产权利变动为目的行为。无处分行为的效力有三种:无处分权行为经权利人追人的,自始发生效力/处分后取得权利的,自始发生效力/对无权处分行为人不追认,处分后也没有取得处分权的,自始对权利人不发生效力。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 3 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对民法发生效力的范围。 4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6 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7 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8 民事法律关系: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9 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10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11民事权利: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12 民事义务: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13 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4自然人: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是相对于作为法律上的人格的法人的称谓。 15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6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7 监护: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8宣告失踪: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9 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四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20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3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法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或资格。 24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各人 25 法人的分支机构: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法人分部,其活动范围限于法人的活动范围之内。 26法人的成立: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 27 法人的变更:法人在存续期内,法人组织上的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化

江平版《民法学》里总论部分的名词解释

1、民法: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民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3、财产关系: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我国民法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即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5、商法:又称商事法,形式上的商法专指民法典以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实质上的商法是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6、民法的体系: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7、制定法: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 8、民事单行法:针对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而制定的特别法规。 9、习惯法:已经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规则或者安排的习惯。 10、民事法律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也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1、法律事实:法律权利义务产生的根据,包括与人的意志有关的行为以及与人的行为无关的事实(前者为法律行为,后者为非法律行为)。 12、民事法律事实: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亦即由民事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 13、民法的基本原则: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 14、民法的强行性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遵循的规定。 15、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 16、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17、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层,一是从国家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角度定义善良风俗。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18、过错责任原则:民法上责任分担的归责原则,指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被课定责任,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最新民法重点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3)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换句话说,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正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职能的。 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和法人等。实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5)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6)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不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 7)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只有为法律规定或承认的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只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使原来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8)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依据我国民法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有:1、自然人死亡的事实;2、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事实;3、时间经过的法律事实。 9)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人们意志有关的那些法律事实。行为分为合法的行为和与违法的行为。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10)法律事实的结合: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时,那么只有这些法律事实的结合,该项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发生、变更或消灭。例如,依照《专利法》的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必须依法经主管机关批准,当事人双方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向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11)绝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人身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12)相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债券就是一种相对权。 13)请求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如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等。 46)票据:是代表一定货币的具有一定格式的有价证券。可分为本票、汇票和支票。 47)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鼓动用以证明其所入股份及所持有的股权,并据以定期取得股息、红利的一种资本性有价证券。股票是股份公司筹集资本的法律形式,凡购买股票者便成为该公司的股东。股票就是股东出资的凭证,并使其所入股金证券化而成为有价证券。 48)债券:是国家、金融机构或企业向他人借款的一种法律形式。它属于资本性有价证券。目前我国发行的债权基本上有三种形式:1、公债券;2、金融债券;3、企业债券。 49)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性质:是私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 系的基本法。 3.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分为财产归属关系 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分配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基于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效力渊源,即根据民法的效力来源划分的民法的 不同形式,主要有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5.民法体系:a.基本法:《民法通则》;b.主要民事法律:《合同法》

《婚姻法》《继承法》;c.民事特别法:《公司法》《票据法》 6.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是 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7.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 止权力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8.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指导功能、补充功能、约束功能。 9.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关系。 10.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a.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b.民事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 力成果和人身利益。c.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11.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民事关 系的法律后果,没有民事关系就不可能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民事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 12.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13.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1、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2、监护 是指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3、撤销权 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 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5、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6、代理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地归属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7、本代理 代理人的代理权直接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的代理。 8、复代理(再代理) 代理人为了实现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代理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选择他人担任复代理人的权利,叫复任权,是代理权的一部分。 9、代理证书 又称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代理证书只存在于委托代理中,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不存在代理证书。 10、交易相对人的催告权 交易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得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相当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表示的权利。 11、表见代理 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法律强使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是广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制度之设,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对疏于注意的被代理人,令其自负后果。 12、诉讼时效 又称消灭时效,在我国民事立法上是指对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律制度。 13、除斥期间 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14、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

民法名词解释汇总

民法名词解释汇总

第一编民法总论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 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3.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 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 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5.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 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6.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 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7.绝对权,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一切人的 权利。 8.相对权,指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 9.支配权,权利主体可以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 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0.请求权,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 行为的权利。 11.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和否认他人的权利存 在的权利。 12.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的意思而使法律 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13.既得权,指其实现条件已经完全具备,权利 人即可行使的权利。 14.期待权,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权利 人尚不能行使,需要待一定条件具备时才可以行使的权利。 15.主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 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16.从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的权利中依赖另一 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

17.私力救济,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 来保护其权利,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18.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 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19.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 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得为某种行为的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20.民事义务,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应为 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21.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 的法律后果。 22.民事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23.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 人。 2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 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与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5.民事责任能力,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 任的能力。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汇总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汇总 1、民法: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民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3、财产关系: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我国民法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即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5、商法:又称商事法,形式上的商法专指民法典以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实质上的商法是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6、民法的体系: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7、制定法: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 8、民事单行法:针对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而制定的特别法规。 9、习惯法:已经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规则或者安排的习惯。 10、民事法律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也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1、法律事实:法律权利义务产生的根据,包括与人的意志有关的行为以及与人的行为无关的事实(前者为法律行为,后者为非法律行为)。 12、民事法律事实: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亦即由民事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 13、民法的基本原则: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 14、民法的强行性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遵循的规定。 15、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 16、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17、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层,一是从国家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角度定义善良风俗。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18、过错责任原则:民法上责任分担的归责原则,指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被课定责任,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民法名词解释(全)

民法名词解释 第一篇民法总论 1、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具体体现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概念,其内涵主要表现再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行为自由。 3、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4、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下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5、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进行的重要法律原则,也是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记忆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的原则。 6、法律漏洞:指法律体系还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状态,其特点在于违法计划性、不圆满性。 7、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几根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文件之中。 9、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政治、经济、贸易、军事、法律、文化等方面的问题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0、国际惯例:也称为国际习惯,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不具有法律效力。 1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 1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14、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15、正当防卫:是指公共利益,他人或者本人的认识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16、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他人和本人损害的行为。 17、自主行为:指权利人为保证自己请求权的实现,在情事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者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18、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又称为公力救济。 19、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产生,具有五官百骸,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人。 20、民事权利能力:是国家通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民事主体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基础。 2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者资格。简言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复习题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1、民法: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民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3、财产关系: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我国民法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即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5、商法:又称商事法,形式上的商法专指民法典以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实质上的商法是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6、民法的体系: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7、制定法: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 8、民事单行法:针对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而制定的特别法规。 9、习惯法:已经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规则或者安排的习惯。

10、民事法律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也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1、法律事实:法律权利义务产生的根据,包括与人的意志有关的行为以及与人的行为无关的事实(前者为法律行为,后者为非法律行为)。 12、民事法律事实: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亦即由民事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 13、民法的基本原则: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 14、民法的强行性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遵循的规定。 15、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 16、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17、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层,一是从国家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角度定义善良风俗。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18、过错责任原则:民法上责任分担的归责原则,指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被课定责任,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19、私有财产权神圣原则:私人财产是当然和自然的权利,权利人对于财产具有排他性和专断性权利,任

民法学名词解释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团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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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性质:是私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是调整市民 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3.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分为财产 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分配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基于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效力渊源,即根据民法的效力来源划分 的民法的不同形式,主要有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5.民法体系:a.基本法:《民法通则》;b.主要民事法律:《合同法》 《婚姻法》《继承法》;c.民事特别法:《公司法》《票据法》 6.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行为的基本 准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7.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 权力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8.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指导功能、补充功能、约束功能。

9.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关系。 10.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a.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 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b.民事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 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c.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11.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 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后果,没有民事关系就不可能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民事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 12.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13.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的资格。 1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15.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 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 16.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

民法名词解释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合法及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在调整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力义务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第二,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意志关系 第三,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其核心内容体现为私法权利的构造。 5、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暴包括主体、内容、客体。 6、民事权利是指主体享受特定利益法律上之力。 7、民事权利的分类: 按权利内容进行区分,财产权和人身权。 按权利之作用进行区分,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权利之效力进行区分,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权利间的相互关系,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8、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 9、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或称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10、监护,是指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自然人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管理和保护的制度。 11、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总论期末总结

民法总论 一、名词解释 1、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凡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须进行公示。公示的目的在于使人“知”。 (2)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既然以登记或占有作为其表征,则信赖该表征而有所作为者,即使其表征与实质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该表征的人也无任何影响,称为公信原则。公信原则,其目的在于使人“信”。 2、物权变动:就物权本身而言,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运动状态;就物权主体而言,物权变动意味着物权的取得、设定、内容的变更与丧失,究其实质,它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支配和归属关系的法律关系的变更。 3、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虽无代理权,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即所谓外表授权,致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4、时效:指在一定期间内继续占有或不行使权利,而发生取得权利,或请求权减损效力或归于消灭的制度。简而言之,指一定事实状态继续达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 5、除斥期间:指为权利预定的存续期间,也称预定期间。系因法律行为有瑕疵或其他不正常情形,以致于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当事人得为撤销或为其他补救行为的期间。该期间自始固定不变,期间一过,权利即行消灭,以求法律关系早日确定。 (陈的观点:只适用于形成权,对形成权的行使进行时间限制的一种期间。) 二、简答 1、土地空间权 (1)土地空间权的意义 土地空间权,指在土地的空中或地中横切一立体空间(断层)而以之为标的设定的权利。土地空间权属于财产权的一种。对于此土地空间权的定义,须说明下面四点: ①空间权是指土地的空间权。其标的内容为离开地表的空中或地中的特定立体空间(断层)。 ②土地,在物理范围上包括地表、空中与地中三个部分。 ③现代意义上的土地空间权观念与制度,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成熟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促进这一权利得以产生的直接推动力是社会必要性。 ④土地空间权观念与制度的确立,使人们对土地权利的观念发生根本改变。 (2)土地空间权的种类 ①依土地空间权的标的的空间是在地表之上或之下为标准,可分为地上空间权(空中权)与地下空间权(地中权)。 ②依土地空间权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将土地空间权分为物权性质的空间权和债权性质的空间权。 ③依存续期间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分为有期限的空间权与无期限的空间权。

民法名词解释1

民法名词解释 1 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形成权具有下述特点: ①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②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 ③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关系。 ④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⑤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合同法》第 95 条)。 形成全的种类:1解除权、2变更权、3追认权、4撤销权(合同撤销权、 要约撤销权)、5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6选择权、7抵销权、 8继承权的抛弃、9介入权 形成权可以以默示的方式行使。 2抗辩权, 广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仅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请求权,又可分为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 特征:抗辩权具有永久性、无被侵害可能性、不可单独让与性、无相对义务观念性等四个特征 抗辩权又可分为永久抗辩权(永久有效)和延期抗辩权(暂时有效)。延期抗辩权有不安/同时履行/先履行抗辩权,债务已罹于诉讼时效之抗辩为永久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有确切证据证明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义务的现实危险;先履行义务人中止己方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给对方合理的期限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 先诉抗辩权亦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商法:调整企业内部关系及其对外的营利性行为的法律。 人身关系: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财产关系:财产是具有效用、稀缺性、合法性,能以货币衡量的劳动产品与非劳动产品。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媒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关系:自然人就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身份关系:自然人就身份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在团体或社会体系中所形成的稳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 民法典:将异国绝大多数的民法规范规定在一个立法文件中的立法形式。 民事单行法:针对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而制定的特别法规。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表现形式,即构成民法的各种材料。 民法的体系: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一元制:只有成文法才是民法的渊源。 多元制:除制定法外,还包括习惯法、判例、法律。 成文民法:民法典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民法规范。 习惯民法:并非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而是在全社会或某一社会领域内,以约定成俗方式形成,并有一定强制力加以保障的规则。 法理:被社会公认的,正当的法律原理。 判例:法官在裁判中,就民法问题所陈述的观点。 市民:理性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以自己为目的,以他人为手段的人。 公民:从属于国家,参与国家普遍事务,以国家为目的,以自己为手段的人。 民法的基本原则: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根本准则,静态上,对整个民法都有价值导向作用,动态上,是制定、遵守、执行、解释民法的根本准则。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私法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可根据自己的意思,设定、变更、消灭与他人之间的私法关系。 公平原则:在民事生活领域,应当使各人得其应得的观念求其最大程度的实现。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性质:是私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3.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分配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基于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效力渊源,即根据民法的效力来源划分的民法的不同形式,主要有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5.民法体系:a.基本法:《民法通则》;b.主要民事法律:《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c.民事特别法:《公司法》《票据法》 6.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7.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8.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指导功能、补充功能、约束功能。

9.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关系。10.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a.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b.民事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c.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11.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后果,没有民事关系就不可能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民事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 12.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13.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15.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 16.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

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渊源,即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民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 3、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6、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7、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8、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9、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0、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1、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12、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1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5、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6、合伙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17、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18、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9、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20、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21、形成之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变更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形成某种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 22、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一定民法上效果的行为. 23、民事法律行为的有(生)效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所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24、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 25、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的民法上法律效果的行为。 26、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27、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 生效条件又称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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