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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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八年级法律案例(3篇)

初中八年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男,13岁,某市一所初中八年级学生。

小明性格活泼开朗,但自小学以来,由于家庭教育缺失,导致其法治观念淡薄,常常与他人发生矛盾。

一天,小明因琐事与同学小华发生争执,双方言语冲突升级,最终演变成打架斗殴事件。

二、事件经过2021年6月15日下午,小明与小华在校园内因琐事发生争执。

起初,双方只是口角之争,但很快演变成推搡、打斗。

期间,小明拿起手中的文具盒,朝小华头部猛击。

小华被打后,情绪失控,拿起一块石头反击。

双方在校园内追逐打斗,引来众多同学围观。

事件发生后,学校领导和老师及时赶到现场,制止了斗殴行为。

小明和小华均受到轻微伤害,但并无大碍。

学校对双方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双方家长到校配合调查。

三、法律分析1.小明和小华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小明和小华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和聚众斗殴。

但由于双方年龄均在13周岁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小明和小华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2.学校和家长应承担哪些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本案中,学校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制止了斗殴行为,并对双方进行了批评教育。

但学校在管理上仍存在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之间的矛盾,应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

法律法制知识案例分析(3篇)

法律法制知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8岁,某市居民。

2021年5月,张某某因工作原因与同事李某某发生争执。

争执中,张某某情绪失控,持械将李某某打成重伤。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二、案件事实2021年5月某日,张某某在单位加班期间,因工作安排与同事李某某产生分歧。

在讨论过程中,双方言语激烈,情绪逐渐升级。

张某某一时冲动,从办公桌下拿出一把水果刀,朝李某某身上猛刺数刀。

李某某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抢救。

经鉴定,李某某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 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因情绪失控而持械伤害李某某,其主观上存在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

2. 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张某某持械将李某某打成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3. 犯罪情节的严重性: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导致李某某重伤,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张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张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六、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工作中,应保持冷静,避免因情绪失控而引发犯罪行为。

法律案例及分析青少年(3篇)

法律案例及分析青少年(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1年5月,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

被告人小王(化名),男,16岁,系某中学初三学生。

小王因家庭经济困难,加上对网络游戏的热衷,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暗中观察后,小王选择在深夜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盗窃。

经调查,小王共盗窃了李某家中的现金、电子产品等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

二、案件经过2021年6月,李某在家中发现自己家中财物被盗,遂报警。

警方经过调查,迅速锁定了嫌疑人小王。

在警方的审讯下,小王交代了其盗窃的事实。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案件审理案件移送至某市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小王进行了审理,并充分考虑了其未成年人的身份、犯罪动机、悔罪表现等因素。

法院认为,小王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表现明显,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四、案例分析1.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1)家庭因素:小王的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父母忙于工作,对其关爱不足,导致其产生盗窃的念头。

(2)学校因素:小王所在的学校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不够重视,未能及时发现其心理问题,也未对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

(3)社会因素:网络游戏的普及,使得一些未成年人沉迷其中,导致其价值观扭曲,追求物质享受。

2.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小王已满16周岁,其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措施(1)加强家庭教育:家长要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关心其生活,给予足够的关爱和支持。

学校法律问题纠纷案例(3篇)

学校法律问题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所中学,由于校园欺凌事件频发,引起了家长、学校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021年,该校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校园欺凌事件,受害者小张(化名)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家长与学校之间产生了严重的法律纠纷。

二、事件经过2021年3月,小张在学校食堂吃饭时,被同年级的同学小李(化名)等人围殴。

在殴打过程中,小李等人用凳子、木棍等物品对小张进行攻击,导致小张头部、背部等多处受伤。

事发后,小张家长向学校反映情况,要求学校对此事进行处理。

然而,学校在处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导致纠纷不断。

1. 学校处理不及时。

事发当天,学校并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校园欺凌事件,也未对小张进行必要的救治和关怀。

2. 学校调查不全面。

在事件发生后,学校仅对涉事学生进行了简单的询问,并未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

3. 学校处理结果不公平。

学校对小张受伤一事的处理结果不尽如人意,未对涉事学生进行严肃处理,也未给予小张及家长合理的赔偿。

4. 学校与家长沟通不畅。

在处理过程中,学校与家长之间的沟通存在较大障碍,导致双方意见不合,矛盾激化。

三、法律纠纷1. 家长诉求:小张家长要求学校承担以下责任:(1)对涉事学生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停课、记过、开除学籍等。

(2)对小张受伤一事进行合理赔偿,包括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

(3)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 学校回应:学校认为,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学校确实存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但学校已采取以下措施:(1)对涉事学生进行了批评教育,并给予相应处分。

(2)对小张受伤一事进行了调查,并给予了相应赔偿。

(3)加强了校园安全管理,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

四、案例分析1. 学校管理问题。

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暴露出学校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园安全。

2. 家校沟通问题。

在处理校园欺凌事件时,家校沟通至关重要。

学校应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家长诉求,共同解决问题。

教育政策案例分析答案(2篇)

教育政策案例分析答案(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教育领域问题日益凸显,其中“减负增质”成为教育改革的核心目标。

为解决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校外培训机构泛滥等问题,我国政府于2021年7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政策)。

该政策旨在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推动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

二、案例分析1. 政策目标“双减”政策的主要目标包括:(1)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2)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除违规培训现象。

(3)推动教育公平,促进教育质量提升。

2. 政策措施为实现上述目标,“双减”政策采取了以下措施:(1)压缩学校作业量。

要求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制定作业,确保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三至六年级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60分钟。

(2)规范校外培训机构。

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排查,取缔无证无照机构,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与学校联合招生、组织考试。

(3)加强学校教育质量监控。

要求学校加强教学质量监测,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提升教师教育教学能力。

(4)强化家庭教育引导。

要求家长合理安排子女学习生活,引导子女树立正确的学习观念,减轻家庭教育压力。

3. 政策实施效果“双减”政策实施以来,取得了以下成效:(1)学生课业负担减轻。

据教育部数据显示,2021年秋季学期,中小学生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较上半年减少约30分钟。

(2)校外培训机构规范。

各地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全面排查,取缔无证无照机构,规范了培训机构招生、收费、培训等活动。

(3)教育公平得到保障。

政策实施后,城乡、区域间教育资源配置差距逐渐缩小,教育公平得到有效保障。

(4)教育质量得到提升。

学校加强了教育教学管理,提高了课堂教学效率,学生综合素质得到提升。

三、政策影响1. 对学生的影响“双减”政策减轻了学生的课业负担,有助于学生身心健康。

学生有更多时间参加课外活动,培养兴趣爱好,提高综合素质。

关于未成年的法律案例题(3篇)

关于未成年的法律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10月,某市警方接到报案,称一名17岁少年王某利用网络平台实施诈骗,骗取了多名受害人共计人民币10万元。

经调查,王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结识了一群同龄人,他们互相传授诈骗技巧,并组成诈骗团伙。

王某在团伙中负责寻找目标,实施诈骗,其他成员则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洗钱。

二、案件经过1. 初识诈骗王某,17岁,初中辍学后,沉迷于网络游戏。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在网络上结识了一群同龄人,他们谈论的话题中涉及到了网络诈骗。

起初,王某对此并不以为然,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他开始对诈骗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2. 学习技巧在团伙成员的指导下,王某学会了如何利用网络平台寻找目标,如何编造虚假信息,以及如何骗取他人信任。

他开始尝试在网络上寻找诈骗对象,但初期效果并不理想。

3. 组建团伙随着诈骗经验的积累,王某发现单打独斗难以取得丰厚的回报。

于是,他开始组建诈骗团伙,招募了一批志同道合的青少年。

他们互相传授诈骗技巧,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诈骗团伙。

4. 实施诈骗王某和他的团伙成员们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王某负责寻找目标,通过社交媒体、游戏平台等途径发布虚假信息,吸引受害者上钩。

其他成员则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洗钱。

5. 被警方抓获在实施诈骗过程中,王某等人骗取了多名受害人共计人民币10万元。

然而,随着受害人数的增加,警方开始介入调查。

经过侦查,警方掌握了王某等人的犯罪证据,于2019年12月将他们抓获。

三、法律分析1. 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王某及其团伙成员通过编造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2. 王某属于未成年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思想品德课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021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该案中,一名女子从楼上将一盆花盆抛下,导致一名正在行走的女子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刑事责任、侵权责任等。

二、案例分析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女子从高空抛掷花盆,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2. 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女子高空抛物导致他人死亡,侵犯了受害者的生命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3. 物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对其安全负责。

在本案中,女子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方未能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存在失职行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4. 伦理道德责任从伦理道德角度来看,高空抛物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公民有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的义务。

本案中的女子没有履行这一义务,应承担伦理道德责任。

三、启示与建议1. 加强法治教育。

学校、家庭、社会应共同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使人们认识到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 完善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方应加强小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严查严管,确保小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3. 强化法律责任。

加大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侵权行为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教育政策法规案例分析

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案例1 “读书是为挣大钱娶美女”尹建庭1996年12月20日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原为株洲市第二中学在聘语文高级教师。

在他撰写的《入学教育课》论文中,提出了“读书考大学,是为了自己,不是别人。

读书增强了自己的本领,提高了自己的资本,将来能找到一个好的工作,挣下大把的钱,从而有一个美好的个人生活,比如生活愉快,人生充实,前途羡好,事业辉煌,甚至找一个漂亮的老婆,生一个聪明的儿子。

所以,我强调读书是为了自己”的观点。

该论文曾被株洲市中学语文教学专业委员会评为小组二等奖。

一家媒体刊登了批评尹建庭“读书是为挣钱娶美女”论文观点的文章,引起社会上广泛的关注和争论。

(尹健庭:我们有统一的教育理念,也要有独立的教育理念。

但这个理念它一定是要正确的,学生无论撞到什么样的老师都能得到很好的培养,就足够了。

2006年7月他作客搜狐聊天实录)不应该在课堂上明目张胆的这样讲⑵、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指公民有受教育方面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不因公民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的不同或差别而受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案例2:.某高校市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校,其制定的“淘汰制”规定:无论考核课程的成绩积点高低或者是否及格,每班学习成绩排列在最后5%之内的学生均将被列为“淘汰”对象。

列为“淘汰”对象的学生,允许交纳一定的费用后跟班继续学习,如果这些学生在下学年度仍位居最后5%之内,则实行“淘汰”――被勒令退学。

在实施“淘汰制”规定之后,好多学生感到压力很大,都认真学习,希望不被列入“淘汰”对象。

已被列入“淘汰”对象的学生,在下半年度所修读的课程经努力均取得及格以上,但分数不高,积分偏低,仍摆脱不了名列最感后5%之内,最终同样被学校勒令退学。

对此,学生议论纷纷,认为学校这个规定不合理,应当修改或废止,但学校管理部门无动于衷。

试分析学校的做法的违法之处。

包括:起点、过程、终点三个环节,也就是在入学、就学、学业成绩三个方面的平等。

教育法法律责任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某市人,2005年出生。

张某某自小患有听力障碍,属于残疾儿童。

2014年,张某某的家长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向某市教育局提出申请,要求某市某小学接收张某某就读,并为其提供特殊教育服务。

某市教育局经审查,同意张某某就读该校,并安排了特殊教育教师为其提供个别辅导。

2015年,张某某因特殊教育教师教学质量问题,家长与学校产生纠纷。

家长认为,学校未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为张某某提供符合其特殊需要的个别辅导,导致张某某的学习成绩下滑。

家长遂向某市教育局投诉,要求追究学校及特殊教育教师的责任。

某市教育局经调查核实,认定学校存在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学校及特殊教育教师进行警告,并要求学校对张某某的特殊教育服务进行整改。

家长不服某市教育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某市教育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某市教育局对张某某的特殊教育服务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某市教育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学校及特殊教育教师是否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3. 法院是否应支持家长的诉讼请求?三、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1. 某市教育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某市教育局在接到家长的投诉后,依法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学校存在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2. 学校及特殊教育教师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为其提供符合其特殊需要的个别辅导。

本案中,学校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张某某提供符合其特殊需要的个别辅导,导致张某某的学习成绩下滑,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

3. 法院应支持家长的诉讼请求。

大学生管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大学是一所位于我国南方的一所知名高等学府,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校园宿舍管理问题日益凸显。

2021年4月,该校一栋学生宿舍楼发生了一起因违规用电引发的火灾,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此事件引起了学校和社会的高度关注,也暴露出大学生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经过2021年4月15日凌晨,甲大学某宿舍楼发生火灾。

火灾发生后,学校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消防、公安、医疗等部门进行救援,并立即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经调查,火灾原因为宿舍内违规使用电炉,导致电线短路引发火灾。

火灾发生后,学校对涉事学生进行了严肃处理,涉事学生被开除学籍。

同时,学校对整个宿舍楼进行了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对违规用电行为进行了专项整治。

三、案例分析1. 违规用电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在本案中,涉事学生违规使用电炉,违反了消防安全规定,造成了严重后果,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学校管理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本案中,学校在宿舍管理方面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的违规用电行为,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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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7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与否有责任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杨某(10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学生李某(9岁)、王某(8岁)摔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导致阴茎包皮挫裂伤。

杨某受伤后,学校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步告知了三名学生家长。

在医院,杨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

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监护人支付。

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身体导致不良影响,属于轻伤。

其后,杨某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因伤害导致生殖器畸形,也许对此后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规定三方补偿她们误工减少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

运用教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参照答案]这是一起侵权引起教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李某、王某、杨某(及其她们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是一种人身利益,详细来说是杨某生命健康权。

从内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一方面,按照国内《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规定:“不满十周岁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她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该案例中,李某、王某、杨某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导致她人损伤,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国内《教诲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她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她教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她被监护人受教诲提供必要条件。

”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诲义务。

据此,学生李某、王某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行伤害行为承担补偿责任。

另一方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她人导致伤害,单位有过错,可以责令这些单位恰当予以补偿。

这里所说过错,不但指普通故意,也涉及疏于管理防范、悲观不作为等情形。

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生在做游戏导致伤害,阐明学校管理不力。

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

因此,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补偿责任。

8请依法分析教师李某和学校行为。

某小学教师李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关于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问题。

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李某教师资格,并且说她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李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参照答案]作为教师,根据《教诲法》和《教师法》规定,李某不但有进行教诲教学活动权利,并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动权利。

案例中李某因其合法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诲教学权,学校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李某教诲教学权额监督权侵害。

李某可根据《教师法》第39条规定,向教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30日内作出解决。

9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由于不守纪律、不完毕作业等因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她们课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并不觉得有何不当。

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一件事。

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同样,在教学大楼内巡视,当她走到一楼时,看见一种初一男同窗低着头、默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

“不去上课,怎么站在外边?”,“不,是李教师让我出来。

”“为什么?”“由于我没完毕作业。

”邵校长把这个学生带到辅导处,先是对其不完毕作业行为进行了批评,随后又让她补上未完毕作业。

下课了,李教师来见邵校长,谈起没让学生进教室上课这件事,邵校长说:“不准随便停学生课,这是学校规章制度,你怎么忘了?”李教师笑了:“校长,你讲得很对,我也懂得不该这样做,但个别学生上课爱发言,不准时完毕作业,如果不吓唬一下不行,因此我就在班上宣布了这条纪律,谁违背了谁出去,再说……”“再说什么?”,“这个学生是我亲戚孩子,一来可用她教诲其她学生,二来落下功课我可以给她补上。

”校长听后,思考了一会儿说:“你这种做法,听起来似乎有理,事实上是错误。

不论哪个学生,教师都无权停她课。

对学生管理教诲决不能采用与学校规定相违背做法,再说,这种做法也达不到教诲目。

这个学生,你还是先把她安排到班里去。

”你以为李教师和邵校长谁做得对?请依法分析上述案例侵权性质,对此咱们应做哪些思考?[参照答案]邵校长做得对,李教师做得不对。

这是一起中小学广泛存在教师侵犯学生权益案件。

案例中李教师将学生赶出教室是剥夺学生受教诲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诲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诲、教学安排各种活动,使用教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权利,课堂教学是教诲教学重要活动,教师将学生赶出教室侵犯了学生受教诲权,是违背教诲法行为。

此外,李教师让学生在教室门口罚站,这是对学生一种变相体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第四款关于教师义务规定:“关怀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增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也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小朋友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她侮辱人格尊严行为。

”,还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诲法实行细则》第22第二款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她侮辱人格尊严行为”。

由本案例咱们可以得到启示:中小学教师要加强对教诲法律法规学习,增强教诲法律意识,自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10学校究竟该不该收这5名学生某校刚录取高一新生中有5名男同窗因初中时参加社会盗窃而被公安机关查获。

案发后,这些学生都很胆怯,有想逃避,有不敢承认犯罪事实,有不敢检举揭发。

学校得知这消息后,及时派人与学生家长获得联系,并同家长一道做学生工作,动员她们积极向公安司法机关坦白交代问题,争取从宽解决。

学校还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案情。

5个学生年龄都比较小(均在十五、六岁),犯罪情节又不很严重,因此公安司法部门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学校容许这些学生继续回校学习。

对此,学校争议很大。

不批准她们回校学习领导、教师理由是这些学生在初中时就有劣迹,参加盗窃时也不是自己学校学生,这个包袱不能背。

再说,她们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她们又是高中生,将其开除既不违背上级关于规定,也不算过度。

否则,后来对学校荣誉影响很大(上级教诲行政部门有规定:学生中如有被刑事处分,则年终该校将不能被评为文明单位)。

问:你以为该校究竟该不该收这5名学生呢?[参照答案]学校应当收这5名学生。

按照《教诲法》关于规定,学校有维护受教诲者合法权益义务,即学校不得侵犯受教诲者受教诲权,这5名学生已经被该校录取,按照《教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她教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接受教诲创造条件。

”《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被免予刑事惩罚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她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

学校应当予以保护。

这5名学生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按照国内《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于品行有缺陷学生应当耐心教诲、协助,不得歧视,也不得随意开除。

作为已经被该校录取这5名学生,更不能由于曾经有过违法犯罪行为(即有教师所谓“劣迹”)就随便开除或不收学生。

11学校泄露隐私,导致学生精神分裂案几年前,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桩民事案件。

一位学生妈妈在起诉书中称,儿子就读于丰台某小学,7月因考试分数低,未能升入中学,而后在该校留级。

为了能让孩子继续升学,妈妈应学校规定到医院给孩子开了一张“中档智力低下证明”,并向学校申请儿子年龄已大,不适当留级,但愿让她升入初中。

然而,她没有想到,这张证明给孩子带来了长达两年精神伤害。

学校不久把这个秘密公之于众。

课上,个别教师当着众多学生面多次侮辱她是“弱智、白痴、大傻子”;课间,个别同窗还轮流打她,让她喊自己是“大傻子”。

2月6日,她儿子被医生诊断患了精神分裂症。

她以为,是学校某些教师和学生长时间持续地对孩子打骂侮辱,才导致了这种可悲成果。

为此,她提出了巨额补偿规定。

请依法分析上述案例侵权性质,对此咱们应做哪些思考?[参照答案]这是一起学校、教师侵犯学生权益案件。

学校将学生“中档智力低下”秘密公之于众,是侵犯学生隐私权体现;教师当着众多学生面辱骂学生是“弱智、白痴、大傻子”不但侮辱了学生人格,也侵犯了学生名誉权;教师任由学生打骂同窗,没有尽到管理学生、保护学生义务。

《教诲法》第29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诲者、教师及其她职工合法权益”义务;《教师法》第8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关怀、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增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行为或者其她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义务。

由此案例,咱们可以得到启示:学校、教师都应当加强法律意识,增强职业道德,关怀、爱护学生,学校应当依法进行教诲教学管理活动,教师应当依法进行教诲教学活动,学校和教师都应当增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意识。

12女中学生状告班主任侵权案去年暑假,北京某中学王雪妈妈邱女士发现女儿近来电话比较频繁,尚有个男孩常在她家楼下徘徊,便找到女儿班主任苏某反映状况,没想到这却将女儿带人了痛苦深渊。

当苏某发现王雪与班里一名男生关系比较密切后,便在课堂上、教研室里多次翻看王雪书包、日记以及给其她同窗信件,还不许同窗和她说话.原本性格活泼王雪顿时成了“孤家寡人”,同窗们远离她,不敢和她说话。

王雪在日记里写道:“苏教师经常侮辱我,逼我转学。

我一想起这些就胆怯,夜里常做恶梦……”由于无法承受完全被孤立痛苦,王雪于去年10月4日离家出走。

4天后,当邱女士接到女儿电话,在南京找到她时,王雪哭着祈求妈妈搬出北京。

而在王雪出走后,学校和班主任却对此事漠不关怀。

回家后来,王雪心情始终很压抑,日后被诊断患上了忧郁症。

邱女士特为女儿联系了一所新学校,但因原校提供学籍卡被涂改过,转学手续迟迟没有办妥。

对此,邱女士一家人以为这是学校在故意刁难她们,间接剥夺了王雪受教诲权.为此,去年12月1日,王雪将班主任苏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诉讼祈求很简朴,只规定教师一声道歉。

试分析:1.本案中所涉及到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背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 本案对咱们有哪些启示?[答案要点]1.本案所涉及到法律关系主体有:学生王雪(以及她妈妈邱女士)、班主任苏某和学校。

2.本案是一起侵犯未成年学生隐私权案。

(1)依照《教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规定,教师应当“关怀、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而教师苏某却采用了翻看王雪书包、日记,并让其她同窗疏远王雪等歧视性行为,未能尽到教师应尽义务,严重侵害了王雪人格尊严,侵犯王雪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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