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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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有效期是多久

股权代持协议有效期是多久

股权代持协议有效期是多久在需要股权代持的时候,为了避免⽇后因为股权的问题⽽发⽣各种各样的纠纷,最理想的⽅法就是彼此之间签订协议,通过协议来规范彼此之间的⾏为,避免违约⽽受到损失等等。

那么,股权代持协议有效期是多久?店铺有更多知识,欢迎浏览。

股权代持协议有效期是多久股权代持协议有效期没有明确的规定,由双⽅⾃由协商。

股权代持的风险1、关于股权⽐例的约定。

公司的股权在未来存在多种变化的可能性,⽐如:代持股权的⽐例并⾮⼀成不变,公司未来的增资扩股将导致股权⽐例的稀释,则实际出资⼈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

2、实际出资⼈难以确⽴股东⾝份的风险。

虽然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但是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主张,⽽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定的局限性。

根据公司法解释,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可向法院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3、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利益的风险。

在⼀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在幕后,名义股东则在台前代为⾏使股东权利,⾯对各种诱惑,很可能出现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利益的情形。

⽐如:名义股东不向实际投资⼈转交资产收益,滥⽤股东权利(重⼤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擅⾃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4、名义股东的风险。

⽐如:当实际投资⼈未履⾏出资义务时,若债权⼈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在承诺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投资⼈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5、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

当然,如果实际出资⼈和名义股东各司其职良好合作,以上风险也许都能避免。

但是代持协议还有⼀个绕不开的问题——即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

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店铺的免费法律咨询。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目前,股权代持已成为大家熟知的一种直接持有股权的变通方式,因其具有隐密性和灵活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投资人更便利地做出适当的出资安排。

但这种变通安排却面临着合法性等根本问题,而且随着社会信誉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还将面临其他一些更加严肃的问题。

另一方面,这种原发于公司制的代持方式,正越来越多地显现在合伙企业中,特别表现为合伙制基金的合伙份额代持。

在此,笔者对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加以扼要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期望以此对合伙份额代持问题起到一定的提示作用。

一、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股权代持的主要规定(一)司法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说明(三)》)中触及股权代持的有关条款以下: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率产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产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实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罚,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益为由,要求认定处罚股权行动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罚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缺失,实际出资人要求名义股东承当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实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畴内承当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有哪些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或股东个⼈需求,代持股已经成为⼀种较为常见的现象,但很多⼈对代持股的认识并不全⾯,那么,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有哪些?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这⽅⾯的知识,欢迎阅读!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1、代持协议的效⼒问题代持股隐名投资合法的前提。

如果没有违反法律⾏政法规的效⼒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利益的,那么这种委托持股是有效的。

如:外国投资者规避中国法律规定,通过股权代持⽅式进⼊相关⾏业,根据最⾼⼈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此时实际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效。

2、代持股⼈滥⽤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的为防⽌代持股⼈在实际出资⼈不知情情况下擅⾃⾏使股东权利,代持股协议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认可。

这样其他股东也可以制⽌代持股⼈的违约⾏为。

⽽且,如果代持股⼈私下将股权出让给了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也可以其他股东知情⽽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效⽽取回股权。

3、代持股⼈擅⾃出让或质押股权如名义股东未经实际投资者同意将被代持股权转让,实际投资者只能依据股权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损失,⽽不能主张名义股东和善意第三⼈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效。

为预防代持股权被转让,可以将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质押给实际投资者,实际投资者为质权⼈,名义股东为质押⼈。

根据相关规定,未经质权⼈同意,质押⼈不得转让被质押股权,⼯商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4、由于代持股⼈⾃⾝原因导致诉讼⽽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名下的代持股份当代持股⼈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于偿还代持股⼈的债务的。

真正的出资⼈如果未能及时阻⽌,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主张赔偿责任。

5、代持股⼈死亡引发继承纠纷或离婚纠纷代持股⼈死亡或离婚时,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

公司法人代持股份协议书有效吗

公司法人代持股份协议书有效吗

Don't forget the original intention, always have to go.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公司法人代持股份协议书有效吗导读:有效,股份制公司法人代持协议书只要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就受法律保护。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一、公司法人代持股份协议书有效吗股份制公司法人代持协议书只要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就受法律保护。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只要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就受法律保护。

但近年来,代持股份引发了名义持股人和实际持股人诸多争议,而目前法律上的界定也比较模糊,因此签订代持股份合同最好找专业ls或法学专家进行咨询。

通常来说代持股份需要考虑以下法律风险:1、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

但是,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是股权证和工商登记,如果此时上述文件记载的都是代持股人。

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上述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

此时,真正的出资人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2、当代持股人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

委托人不得不卷入这场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中来,付出很大的艰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代持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3篇)

代持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持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将其财产权利转移给另一方,由另一方代为行使该财产权利,并在一定条件下将该财产权利恢复给原所有人的协议。

然而,由于代持协议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其法律效力常常受到质疑。

本文将探讨代持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代持协议的无效首先体现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因此,若代持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其无效。

2.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代持协议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同样无效。

例如,代持协议涉及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行为,就属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3. 主体不适格代持协议的当事人若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存在其他主体不适格的情形,则代持协议无效。

4. 代理权滥用代持协议中,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导致代持协议无效。

三、代持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1. 恢复原状代持协议无效后,当事人应按照原状恢复财产权利。

具体来说,代持人应将代持的财产权利恢复给原所有人,原所有人应将代持人代为行使的财产权利返还给代持人。

2. 赔偿损失代持协议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利息损失等;间接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损失等。

3. 返还财产代持协议无效,代持人应将代持的财产返还给原所有人。

若代持人已将代持的财产用于其他用途,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民事责任代持协议无效,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代持人应承担代持期间因代持财产而产生的债务责任;(2)代持人应承担因代持协议无效而产生的其他民事责任;(3)代持人应承担因代持协议无效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5. 刑事责任若代持协议涉及违法行为,如非法集资、洗钱等,代持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公司股权法律实务--股权代持

公司股权法律实务--股权代持

第一节 股权代持的相关规定股权代持, 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 以他人的名义代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一种持股方式。

实际出资人又称隐名股东, 名义出资人又称名义股东、显名股东。

股权代持的情况十分常见, 为便于理解, 现就股权代持相关概念进行阐述。

一、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是指实际认缴、缴纳出资并享有股东权利的人, 但其身份未被登记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中, 通过公司登记机关及相关信息系统也无法在公司股东信息中查询到此人。

实际出资人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实际出资人必须出资或认缴出资, 承担了股东义务; 二是实际出资人未登记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文件, 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登记在他人(即名义股东) 名下; 三是第三人无法知悉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

二、名义股东名义股东, 与实际出资人相对应, 是指并未出资或认缴出资, 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资料等文件中均记载为公司股东的人。

名义股东实质上是代实际出资人对外持有股权、承担股东义务、行使股东权利, 但第三人无法判断其真实身份, 均认可名义股东为公司股东。

三、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系委托持股的关系。

依据《公司法解释 (三)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 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 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 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外, 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即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 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 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出资人主张权利的, 人民法院将支持实际出资人的主张。

股份代持协议书的期限规定

股份代持协议书的期限规定一、引言股份代持协议书是指代持人(即股份代持人)与股权持有人之间的一种协议,用于规定股权持有人将其股份委托代持人管理、行使股权以及双方权益和责任的规定。

对于股份代持协议书的期限规定是保障双方权益并明确股东关系的重要内容。

二、协议期限的定义协议期限即股份代持协议书的有效期限,其一般可分为两种方式来界定:固定期限在股份代持协议书中,双方可以事先约定代持的期限,例如一年、两年等固定的时间段。

在协议期限内,代持人负责管理和行使股权,并按照约定向股权持有人收取委托费用。

无固定期限在一些情况下,双方可能无法确定具体的代持期限,例如长期合作关系或由特定事件触发的代持安排。

在这种情况下,协议可以规定代持的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并且约定在特定条件满足时协议终止。

三、协议期限的重要性协议期限的设定对于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保护股东权益通过设定协议期限,股权持有人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限制代持人的权力和行使股权的范围,从而保护自身的权益。

同时,如果对代持的表现不满意,股权持有人可以在期限届满时选择是否继续续签协议或选择其他代持人。

保障代持人权益协议期限的设定也为代持人提供了稳定和有保障的收益来源。

代持人可以按照协议获得委托费用,并在指定期限内行使授权的股权。

另外,协议期限的设定也可以使代持人在一定时间内积累专业知识和经验,提高专业能力。

四、协议期限的延长和变更一致同意在协议期限届满前,双方可以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延长代持协议的期限,并在书面形式上进行记录和签署。

此时,新的期限规定按照双方协商确定。

法律要求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根据特定的法律规定或监管要求,协议期限可能需要进行变更。

此时,双方应密切关注法律和监管的变化,并及时在协议中进行相应的修改。

特定事件触发协议期限的变更还可能由特定事件触发,例如股权持有人去世、破产等。

此时,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变更。

五、协议期限的终止继续合作如果双方在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一致,认为双方关系仍然良好,可以选择继续合作。

司法实践中股权代持的效力认定与完善路径

区域治理RULE OF LAW司法实践中股权代持的效力认定与完善路径*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姜婕摘要:对于股权代持行为,现行《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裁判标准。

若不当地认定股权代持协议无效,必定会对公司股权结构、金融创新造成一定的影响和冲击。

为了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合规发展,在股权代持效力认定这一问题上,要秉承“堵不如疏”的理念。

当前结合商事交易的特殊性,明确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范围、“穿透式监管”的必要性与适用方法、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与适用顺序等问题,争取做到保守与创新相结合,尊重市场主体的交易实践,审慎宽容对待股权代持行为,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关键词:股权代持;行为效力;民营企业;产权保护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44-0116-0003一、问题的提出一直以来,民营企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都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民营企业运营机制具有灵活性与创新性的特点,由此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创新性投融资行为也对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股权代持行为所承载的功能愈发强大,目前股权代持更多的是配合金融借款、营业信托等商事交易结构而存在。

《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只是针对股权代持进行概括性规定,表述较为笼统,并未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商事交易的特殊性,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价值判断问题与司法技术问题仍待进一步明确。

通过对相关裁判文书的梳理,笔者总结出股权代持效力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强制性规定的识别与认定;二是“穿透式监管”的适用及其对司法裁判的影响;三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与外延,及其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规章之间的适用关系。

股权代持行为及其所承载的商事交易结构正在向结构复杂化、形式多样化和内容灵活化的方向迅速发展,逐渐呈现出系列交易结构的组合样态。

所以,对于上述股权代持效力影响因素的分析与回应,需要从交易本质入手,判断系列交易结构是否符合我国的法律价值取向,不可简单、直接套用传统交易模式的法律适用规则。

代持协议无效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持协议,又称委托持股协议,是指一方(委托人)将自己在某项财产上的权利委托给另一方(受托人)代为行使,并约定在特定条件下,受托人将财产权利转归委托人所有的协议。

在现实生活中,代持协议广泛应用于股权、房产等财产代持领域。

然而,由于代持协议的特殊性和法律规定的限制,其无效的情形时有发生。

本文将探讨代持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

二、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1. 违反法律法规代持协议若违反法律法规,如涉及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

2. 违反公序良俗代持协议若违背公序良俗,如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将被认定为无效。

3. 欺诈、胁迫代持协议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将被认定为无效。

4. 重大误解代持协议若因重大误解而签订,可请求撤销或变更。

5. 表见代理代持协议若存在表见代理的情形,即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代理人有权代理,可请求撤销。

三、代持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1. 无效的代持协议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代持协议无效,意味着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委托人无法要求受托人履行代持义务,受托人也无法要求委托人履行返还财产的义务。

2. 返还财产代持协议无效后,受托人应将代持的财产返还给委托人。

若受托人无法返还全部财产,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损害赔偿代持协议无效,若给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4. 侵权责任代持协议无效,若受托人在代持过程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5. 刑事责任代持协议无效,若涉及犯罪行为,如非法集资、洗钱等,受托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甲将房产委托给乙代持,双方签订代持协议。

后甲发现乙将房产出售,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代持协议无效,并要求乙返还房产。

法院经审理,认定代持协议无效,判决乙返还房产。

案例二:甲、乙签订代持协议,约定甲将股权委托给乙代持。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针对之前好⼏个⼈咨询的关于股权代持的问题,⼤家都隐约感觉有风险,但⼜不知道具体有哪些风险,⼜该如何规避这些风险。

有的连协议也没有签订,只是⼝头约定,有的虽然签订了协议,但随便从百度上搜索了⼀个所谓的“模板”,以为找到了“药⽅”。

精明的你,如果随便找到的“药⽅”能治你的病,那还要医院⼲吗呢?下⾯我就来简单归纳⼀下股权代持的相关法律风险以及如何防范,供朋友们参考学习,如有具体问题我们再具体分析。

⼀、股权代持的原因,⼤致分为以下三类:1、实际投资⼈不便于公开⾃⼰的⾝份或规避法律、政策或⾏业规定。

⽐如公务⼈员为规避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特定⾏业有执业准⼊限制的⼈员为规避限制性规定,境外投资⼈为规避对外资限制准⼊领域的投资规定,⽽借⽤他⼈名义投资⼊股公司,竞业禁⽌的需要,公司董事及⾼级管理⼈员不得经营与本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公司等。

2、以股权代持为名掩盖其他法律关系之实。

如很多⼈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但实际上是其他法律关系,如担保关系、委托理财关系等。

3、为了转移或隐匿财产。

债务⼈、被执⾏⼈为逃避债务或法院强制执⾏,夫妻⼀⽅隐匿单⽅持有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等⽽将其股权登记到第三⼈名下等等。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那么下⾯我们就从不同的⾓度来看看股权代持有哪些法律风险?(⼀)实际出资⼈(即“隐名股东”)可能⾯临的法律风险:1、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被认定为⽆效的风险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股权代持”进⾏明确规定,但《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股权代持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次明确表明了我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的股东资格的确认,对于实际投资⼈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的效⼒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只要相关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则应认定代持协议合法有效。

也就是说,如存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股权代持协议将被依法认定为⽆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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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探

摘要:股权代持协议的提出本是为了推进双方发展,并使双方的投资安排更加灵活。

然而,我国相关法律对于股权代持协议的解释并不完善,这种情况很可能导致协议签订后形成一系列风险,大幅限制协议的签订意义。

为了切实规避以上问题的发生,本文以股权代持协议为核心,直接提出协议性质、认定以及法律效力,以期为相关人员予以帮助。

关键词:股权代持;协议性质;法律效力
前言:股权代持协议指的是实际权利人通过名义权利人签字或实际支付公司定金,名义权利人代表实际权利人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自然权利人也称为隐性股东,名义持有人称为名义股东。

股权代持协议的产生有多种原因,包括规避特定法律法规等,如外国投资者进入限制或禁止的行业、保护商业秘密和隐私,以及规避执法的原因,因此,有必要对股权协议的性质和法律影响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
股权代持主要是建立在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信托关系之上,而这种关系是以间接持股合同为基础。

因此,隐名股东授权名义股东代表自身投资和持有股票,投资收益和损失实际由名义股东所有和承担。

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关系仅基于自愿的契约关系,不同于“代理人”,因为在代理人的法律关系中,代理人必须代表委托人行事;这种关系也不同于“信托关系”,因为在信托的法律关系中,双方无需向某些实体“隐瞒”信托关系,信托的受托人具有一定的投资决策权[1]。

二、股权代持协议的认定
1.股权代持关系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仅根据条约的名称或对条款性质的描述来判断条约的性质。

有些协议虽然在形式上类似于股权转让协议,但根据签署时间的不同,如果
双方同意不转让股份,原股东将继续持有股份,除非该股份已经上市。

公司上市
后双方转让股份的情况不予披露,双方将视情况按比例分享公司股份的利润。


种情况的性质一定是代理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而不是股份转让。

当然,双方
也可以正式约定转让股份和股本,但受让方只是名义上的股东,而转让方保留实
际存款人或实际受益人的身份。

如果这不是协议的形式,则应特别注意其他事实
和证据,以确保融资是首要且最重要的理由。

客观事实的证据不应简单地被反驳,而应以与合同协议相同的方式进行分析。

在实际投资人与提名股东之间没有书面
协议的情况下,如果实际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未能证明转让性质或未完成出资,则难以获得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实际存款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股权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存款人向指定股东个人账户划转资金,但未注明划
转性质的,该股东仅在同一天向公司控制账户划转等额资金,不足以判断是否持
有股份,即使提供其他股东的证词。

由于金融交易的模糊性,陈述中可能会因利
益等主客观因素而选择证人或当事人的口头证据,因此口头证据本身一般不予采纳,除非有其他类型的证据支持。

证据形成证据链[2]。

2.股权代持效力认定
(1)一般来说,股权关系被认为是有效的。

这是基于尊重各方自主权,减少
政府干预,自由选择经营主体,通过市场经济优化资源配置。

(2)减少“以合
法形式隐瞒非法目的”无效的理由。

关于所有权关系是否因“以合法形式隐瞒非
法目的”而无效的讨论,在最高院以往的一些案件中仍在继续,但在随后的案件
中逐渐消失。

“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中的“违法”,仍然是指违法行为,
也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的理由。

因此,适用“以法律形式
掩盖非法目的”最终必须以“违反法律、行政命令的强制性规定”为依据,不能
作为独立的无效原因。

(3)减少法律法规对合同效力的负面影响。

由于法律法规
被重新归类为任意性和强制性,强制性条款又细分为行政强制性条款和有效强制
性条款。

违反法律并不一定会使合同无效,只有违反有关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才能
使合同无效。

三、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
1.合同关系
如果实际出资人或提名合伙人对合同有效性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承认合同有
效性。

人民法院支持前款所述实际出资人与被提名人之间关于投资权益归属的争议,实际出资人根据实际投资义务主张被提名人的权利。

人民法院不支持提名股
东在公司股东名册和登记机关否认实际出资人的权利的事实。

未经公司大多数其
他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要求公司变更其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将其登记在股
东名册上,并将其纳入公司章程。

从上述情况不难看出,实际存款人与名义股东
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合同关系,合同有效性的确定应当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

虽然上述条款仅涉及代表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和确定合同无效的规则,但从法律上讲,与公司有关的问题和其他类型的合同后果,也可能适用于这些条
款或原则[3]。

2.法律关系
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股权关系,在实践中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实际出资
人虽然满足股东的实质要件,但形式要件的缺失与公司的形式无关,他们之间既
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

名义股东在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注册文件中登记,有成为股东的形式要求,但因未履行股东登记的实质要求向公司支付、捐款
的义务。

这种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背离,是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发生实际纠纷的
重要原因。

(1)实际出资人与公司的关系。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公司法
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存款人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
出具存款证明,登记公司章程。

未经公司其他多数股东同意,在公司登记机关登
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十一条的精神体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性化合作。

如果不能满足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实际存托人不能获得股东身份,但可以根据
合同关系向提名股东主张相应权益。

例如,实际存款人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公司其他股东知悉且不反对实际存款人存在,视为其他股东“同意”实际存款人
的行为。

(2)提名股东与公司的关系。

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2款,登记在股东名册
上的股东可以请求行使股东名册下的股东权利。

一旦名义股东从公司获得相关
权利和义务,最终将根据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与实际存款人进行结算。

结束语:总而言之,股权代持是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

代表性股票在中外市场经济中具有独特的价值。

为规避换股现象的缺陷,防范一
系列法律风险,建议运用法律思维理顺换股的法律关系,明确换股的法律性质,
保护合法权益和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创造内部和外部的差异化。

以及不
同方式、不同地点、公平、公平、公正的股权制度,营造包含股权在内的共享共
赢的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刘俊海.论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和效力[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6(5):130-142.
[2]武胜男.股权代持协议效力认定的裁判逻辑检视--以伟杰公司诉天策公司
案为视角[J].南海法学,2022,6(1):57-65.
[3]王锋.论代持股权强制执行中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1(4):6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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