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专利条例(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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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现状及对策探究

甘肃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现状及对策探究

甘肃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现状及对策探究
王丽
【期刊名称】《甘肃科技纵横》
【年(卷),期】2024(53)4
【摘要】科技创新已成为提升区域竞争力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文章基于专利数据,以甘肃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为研究对象,从专利申请与授权、有效专利拥有量、技术研发合作、专利转移转化等多个维度,运用定量分析方法,深
入分析甘肃省科技创新与转化运用现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结果发现:甘肃省专
利产出不断升高,企业专利增长迅速;产学研合作规模逐步扩大,校企技术合作活跃;专利转移转化能力增强。

但同时存在企业发明专利占比不高,创新质量呈现出向低水
平转变趋势;高校院所满足产业发展需求的科技成果供给不足,转化运用水平仍然偏
低等问题,文章结合甘肃省实际,提出针对性对策和建议,为加速区域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参考。

【总页数】8页(P34-41)
【作者】王丽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图书馆;西北师范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306
【相关文献】
1.团队结构与科技创新--基于《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若干条款的绩效评估
2.转变观念,创新机制,进一步推进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关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现状的若干调研与对策
3.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现状及对策r——基于技术合同交易和科技成果登记数据分析
4.高职院校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现状及对策研究
5.科技创新背景下大学生成果转化现状及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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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2017修订)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2017修订)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2017修订)【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9.28【实施日期】2017.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省发展改革部门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甘肃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实施办法

甘肃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实施办法

甘肃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工程建设工法(下称工法)的开发、编写、应用和推广,促进施工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省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结合我省实际,在原《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基础上,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施工企业和外省进甘施工企业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编写、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

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能源和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工法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

(一)企业根据承建工程特点,科研开发规划和市场需求开发、编写的工法,经企业组织审定公布,为企业级工法;(二)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省建筑业联合会初审基础上,提交甘肃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评审。

评审通过的工法在相关媒体或建设网上公示10天无异议后,报省建设厅核准公布并颁发证书,有效期6年。

(三)国家级工法在企业自愿申报基础上,省建设厅在符合国家级工法评选条件的省级工法中,择优向建设部推荐参加国家级工法评审。

第六条省级工法每年评审公布一次。

受建设厅委托,省级工法评审和国家级工法推荐的具体工作由省建筑业联合会办理。

第七条省级工法申报条件:(一)已审定为企业级工法;(二)工法关键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

工法中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无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应已经省建设科技专家委员会审定;(三)工法至少经过两个工程应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四)工法的整体技术必须是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或与其他企业联合会研制开发的,其所用的材料和设备立足国内;(五)工法文本编写内容齐全完整。

酒泉市科技局关于印发《酒泉市专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酒泉市科技局关于印发《酒泉市专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酒泉市科技局关于印发《酒泉市专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酒市科技[2010]18号
【发布部门】酒泉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10.03.16
【实施日期】2010.03.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专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酒泉市科技局关于印发《酒泉市专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酒市科技〔2010〕18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了适应建设创新型酒泉的客观要求,鼓励全社会发明创造,进一步提高我市创新能力,市科技局重新研究制定了《酒泉市专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酒泉市专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营造创新环境,鼓励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发明创造,加强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加快专利成果转化进程,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甘肃省专利保护条例》,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酒泉市科技局每年从科技经费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专利申请,促进专利发展,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专。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甘政办发〔2017〕168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甘政办发〔2017〕16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2016年,经省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准予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166件,其中地方政府规章14件,各市州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56件,省政府各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96件。

在备案审查中发现19件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违规内容,备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向制定机关发出备案审查意见书和意见函,责令限期纠正。

全年共向国务院法制办报备省政府规章12件,报备合格率100%。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主要做法2016年,各地各部门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认真落实规章、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加大对违法违规文件的纠错力度,制度建设质量明显提升。

(一)狠抓落实,有序开展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适时制定、完善、修订适合本地区、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扎实推进制度建设,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领导集体审议、备案审查、公开发布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经程序,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制度、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普遍落实,保证了行政规范性文件运行的全程监督。

同时,强化考核,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从源头督促各级政府依法行政。

(二)多措并举,持续加大纠错力度。

2016年,备审机关启动备案审查监督程序,对《甘肃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金昌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审批暂行办法》等存在违法违规内容的2件规范性文件,发出备案审查意见书和意见函,责令制定机关限期纠正、修订后重新发布。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科计规〔2017〕10号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科计规〔2017〕10号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科计规〔2017〕10号各市(州)科技局,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为全面做好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依据《甘肃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甘办发〔2017〕14号)和《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6〕211号),省科技厅制定了《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2017年11月1日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省级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甘肃省科技进步条例》、《甘肃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甘办发〔2017〕14号)、《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6〕211号)、《关于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5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省级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或科研人员承担,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或者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

第三条项目管理工作坚持开放创新、需求牵引、市场导向、统筹协调、规范高效的原则;项目评审评估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知识产权计划等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督、验收和专家咨询论证等项目管理工作。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技术经纪人行业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技术经纪人行业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甘科成规〔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技术经纪人行业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甘科成规〔2016〕15号各市(州)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繁荣技术市场,促进技术经纪人队伍的发展,规范技术经纪人的行为,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的规定,我厅制定了《甘肃省技术经纪人行业服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2016年12月29日甘肃省技术经纪人行业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繁荣技术市场,促进技术经纪人队伍的发展,规范技术经纪人的行为,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经纪人,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技术经纪活动是指技术经纪人的中介业务行为。

第三条技术经纪人从事技术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凡在本省从事技术转移转化活动的技术经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技术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甘肃省技术市场协会是技术经纪人行业服务管理组织,为技术经纪人在技术转移转化活动中提供业务技能培训、技术项目信息、技术项目合同登记备案等服务。

第六条甘肃省科技厅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和技术经纪人培训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行业培训服务机构开展技术经纪人的市场化培训工作,经过行业培训和考试,对成绩合格者由甘肃省技术市场协会颁发《甘肃省技术经纪人培训证书》。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25•【字号】甘政办发[2003]139号•【施行日期】200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3]139号2003年12月25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确保我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

《意见》是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文件,对规范、有序、健康地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及有关从事国有企业改革的部门和国有企业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在实际工作中,全面贯彻,积极实施。

二、严格程序,有序运作。

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改制工作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

《意见》对国有企业改制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对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批准制度、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管理、定价管理、转让价款管理、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管理层收购等10个主要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政策要求。

各级政府及有关从事国有企业改革的部门和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一定要严格程序,有序操作。

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改制方案及审批程序。

国有企业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等,必须制定改制方案及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定,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协助产权持有单位制定。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

甘肃省知识产权(专利)“十二五”发展规划

甘肃省知识产权(专利)“十二五”发展规划【摘要】为全面提升甘肃省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更为有效地服务于全省区域发展战略,特制定本规划,本规划期为2011年—2015年。

主要内容包括:专利工作回顾,知识产权发展背景,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发展重点、保障措施等。

【关键词】知识产权专利发展规划“十二五”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期,也是全面实施我省知识产权战略的关键时期。

为全面提升全省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更为有效地服务于全省区域发展战略,特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11年—2015年。

一、“十一五”期间专利工作回顾“十一五”期间,我省知识产权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推进制度创新,优化创新环境,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管理体系不断完善,管理能力大幅提升。

省政府已颁布实施《甘肃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使宏观管理力度不断加大;全省已有13个市州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基本形成以省、市两级为重点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人员素质明显提升,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大幅度提高。

——执法力度明显加大,市场竞争更显公平。

建立健全联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开展执法专项行动,规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有效遏制了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发明创造的热情更加高涨。

——政策导向不断强化,专利申请快速增长。

全省9个市州建立了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在有力的政策导向下,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保持较快增长,“十一五”期间,截止2009年专利申请累计达7922件,授权量累计达4228件,分别比“十五”期间增长52%和72%。

——宣传培训取得实效,专利意识明显增强。

加强宣传培训工作中的分类指导,着眼于培训的效果和质量,坚持在任务安排上分解细化;积极构建以政府为主导、新闻媒体为支撑、公众广泛参与的宣传培训体系并取得实效,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显著增强,从事专利工作的人员素质大幅提高。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分配秩序,加强国有资产收入征收与使用管理,根据《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和《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附属机关服务中心等后勤服务单位使用国有资产进行经营活动所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等收入;未脱钩经济实体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等收入;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或提供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利用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以挂靠、挂名等名义举办经济实体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四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时,须报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依法签订合同,作为取得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法律依据,并将合同副本送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活动时,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和项目评估,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经批准后依法签订相应合同,并将合同副本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行政单位处置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依照行政单位执行;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财政专户,纳入单位年度综合预算,统一管理,审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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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专利条例(2022年)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 【公布日期】2022.11.25 • 【字 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5号 • 【施行日期】2023.01.01 •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

正文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5号 《甘肃省专利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1月25日

甘肃省专利条例

(2012年6月1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5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四章 专利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实施与运用,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利工作坚持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便捷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健全管理体制,建立协调机制,完善服务体系,将专利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知识的宣传,并组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普及专利知识,增强全社会的专利创造、运用和保护意识。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和保障机制,鼓励支持专利创造和运用,扶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专利产业化项目。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支持专利工作,用于下列事项: (一)促进专利实施; (二)建设专利公共服务平台; (三)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并实施专利战略; (四)建立专利保护预警机制; (五)援助专利维权; (六)开展专利宣传教育和专利工作人才培养; (七)进行专利国际国内交流合作; (八)其他促进专利事业发展的事项。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甘肃专利奖。甘肃专利奖的申请、推荐、授予、奖励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开发经费和符合条件的运用专利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励。 职务发明专利实施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报酬。报酬的数额,按照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与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没有约定或者规定的,从实施专利的税后利润、税后专利许可使用费、税后专利转让费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报酬比例执行。 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使发明人、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将高价值发明专利的数量和应用价值,作为财政资金支持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立项、核准、验收及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指标。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创新联盟等形式开展发明创造,实现专利技术的产业化。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之间转移专利技术成果。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等部门应当建立专利技术转移机制,指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加强专利技术的转移和许可使用。 第十四条 鼓励高等院校设置知识产权专业,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教育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专利发明人、设计人获得中国专利奖和甘肃专利奖的专利,可以作为其申报相应系列(专业)职称的业绩条件。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采取专利权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实施专利。 鼓励专利权人通过开放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提高专利转化运用效率。 第十七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对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良好的专利技术实施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前,应当进行相关技术的专利文献检索,建立相关专利技术跟踪制度;在重大项目的立项、交流、合作和实施前,应当进行专利分析评审,制定预警方案,避免发生专利纠纷和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优化专利公共服务运行机制,提升专利公共服务可及性,构建便民利民的专利公共服务体系。 支持专利公共服务机构建立重点行业、支柱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的专利专题数据库,推动全省专利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第二十条 鼓励发展专利服务业,支持专利代理、法律、信息、咨询、运营等服务向专业化和高水平发展,拓展专利投融资、保险、资产评估等增值服务,促进专利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专利执法监督检查机制,依法处理专利纠纷,查处专利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利维权援助机制,设立专利维权援助机构,开展专利维权公益援助,并组织开展专利咨询指导、公益研讨、培训、侵权判定、分析预警等维权援助服务。 支持行业协会建立维权援助机制,提供维权援助服务。加强维权援助工作与行政执法、行政裁决、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的有机衔接。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假冒专利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假冒专利的行为提供制造、销售、广告等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纠纷; (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三)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四)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励和报酬纠纷; (五)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六)其他专利纠纷。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和相关证据,并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请求人。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 被请求人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被请求人不提交或者未按时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纠纷的处理。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 第二十六条 专利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有处理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当采用下列方式制止侵权行为: (一)侵权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专利方法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使用行为,销毁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二)侵权人制造专利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三)侵权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四)侵权人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行为,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五)侵权人进口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进口行为;侵权产品已经入境的,不得销售、使用该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侵权产品尚未入境的,可以将处理决定通知有关海关; (六)责令侵权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的宣传材料、更换或者遮盖相应的展板等撤展措施; (七)停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及时对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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