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移除义务的责任—兼评《侵权责任法》第36条
我国网络侵权的构成要件与责任探析--以《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视角

我国网络侵权的构成要件与责任探析--以《侵权责任法》第
36条为视角
武正雄
【期刊名称】《现代商业》
【年(卷),期】2014(000)026
【摘要】网络侵权,作为网络信息时代发展下的挑战,系属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
其特殊性不仅表现在侵权主体上,而且还表现在侵权行为方式、过错认定及责任承当方式等方式。
随着2010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我国网络侵权便有了法律上的明确规定。
但囿于网络本身的特殊性,网络侵权中的构成要件与责任承担都与一般侵权行为相区别,需要在新法出台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分析。
为此,本文以网络侵权法律制度为研究主题,结合《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对网络侵权责任制度的构成要件与责任承担做一分析。
从而促进对该制度的认识。
【总页数】2页(P252-253)
【作者】武正雄
【作者单位】玉溪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653100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网络侵权责任 [J], 闵婉
2.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责任形式的分类与构成要件 [J], 刁胜先
3.浅析《侵权责任法》中网络侵权责任 [J], 胡艳芳
4.分析侵权责任法中的网络侵权责任 [J], 叶明霞;龙秋泉
5.分析侵权责任法中的网络侵权责任 [J], 叶明霞;龙秋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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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研1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研究摘要:网络侵权是当今社会的一个重大热点问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它已经深入到了我们身边的每一个领域,网络侵权案件数量大大增加,公民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更加的注重保护自己的人身权,但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的规定还不够完善。
针对这种现象,我们组织了这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研究,以期推动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法律完善。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言论自由;人格尊严权互联网时代深深地影响了人们的行为方式和行为地点,网络为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在当今信息高速、海量传播的前提下,极大的提高了侵害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便易程度。
在认定网络侵权,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上出现了新的内容。
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的处理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最重要的规定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但在法律适用中认识并不统一,专家学者对这条法律规定的作用效果是否充分也存有质疑。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条规定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但规定过于笼统,对通知的形式和内容以及有效性;对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及时”的认定以及采取措施的法律后果;被采取措施的网络用户是否有反通知的权利;以及由于通知人的错误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删除后,通知人和网络服务者之间的责任问题等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从而导致在审判过程中责任难以界定。
大大的影响了法律实施的效果。
本次研究即围绕以上几个问题展开,来寻求解决之道。
一、通知的形式及内容首先,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通知要考虑它的快捷性,快速的通知形式才能最大程度上减少对权利的侵害。
论《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的“提示规则”

论《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的“提示规则”
黎雯
【期刊名称】《大观周刊》
【年(卷),期】2012(000)008
【摘要】为应对网络侵权的特殊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其进行了专门规定,确立了我国网络侵权的“提示规则”。
但由于没有对“提示规则”适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做出规定,以及缺乏“提示规则”相关的配套制度的设计,使得该条款的效果大打折扣。
为解决该问题,须从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通知”规则的完善及“反通知规则”的建立等方面对《侵权责任法》中的“提示规则”进行完善,以使其达到规制网络侵权行为,促进网络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
【总页数】2页(P46-46,48)
【作者】黎雯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
【相关文献】
1.论可预见性规则在侵权责任法中的适用 [J], 张继承;邓杰
2.可预见性规则在侵权责任法中的适用 [J], 向志勇
3.论\"通知—移除\"规则在商标网络侵权中的适用\r——以《侵权责任法》第36
条为视角 [J], 赵灿
4.《侵权责任法》中公平责任规则的构造、表达及其反思——从“郑州电梯劝烟案”说起 [J], 王文胜
5.论自甘风险规则在侵权责任法中的有限适用 [J], 贺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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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责任毕业论文

网络侵权责任毕业论文浅析网络侵权责任【摘要】如果没有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我们很难想象自己能够足不出户而广知天下要闻,更难以体会在信息网络里畅快交流的乐趣。
也正是由于网络的存在,从2005年被称为国内“第一大网络侵权案”的“龙腾传世”网络侵权案浮出水面,越来越多的网络侵权案件让我们清醒地意识到网络在给予了我们方便和快捷的同时, 民事主体的财产、精神等众多权益也随之受到来自网上形形色色的侵害并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因此,对于网络侵权责任有必要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予以深入的探析。
【Abstract】If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is not very difficult for us to imagine being able to remain within doors and widely known the world news, more difficult to understand in the information network with the joy of sharing. But it is also because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network, from 2005 is known as the " first big network infringement of the " dragon " handed down " the network infringement case surfaced, network infringement cases more and more make us aware of network in giving us the convenience and fast and at the same time, the property, the spirit of the numerous civil subj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very hue has been from the Internet infringement and triggered a series of legal problems. Therefore, the network tort liability is necessary to in-depth analysi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ort law.【关键词】网络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责任主体完善建议【Keywords】network、tort、liability for tort、doctrine of liability fixation、subject of legal responsibility、perfecting suggestion引言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日常生活对网络的依赖有增无减。
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

浅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摘要: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网络产业迅速发展,但相之伴随着网络侵权现象也大量涌现,因此,作为网络行为中的必要参与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信息的传播提供载体与平台的同时,也常常成为诉讼的被告方。
本文意将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提出自己对其注意义务的判断因素以供商讨。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责任;注意义务;判断因素近十几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侵权纠纷也开始不断涌现,但首先应明确的是,这些新兴的侵权纠纷其实质上仍属于传统侵权领域的法律关系矛盾,仅仅只是在主体的行为方式和传播介质上发生了变化,因此,研究网络服务提供者之法律责任仍必须以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为基础。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便涉及了相关规定。
①一、主体分类影响之争目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已被大家广泛接受与应用,其一般指为网络用户提供相关的互联网技术服务,以及为用户提供在网络上发布、查询、使用相关资源的各种服务的主体。
但事实上,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是一个已经完整的概念,其存在着较多的分类。
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存在着不同的种类:如有些学者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实现的功能不同进行分类;②而有些学者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同进行分类。
③由此,即产生了依据不同主体类型划分不同侵权责任的学理,显而易见,仅仅提供网络设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主机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一定是有所区别的。
虽然这种主体依据论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笔者看来其仍存在缺陷性。
其缘由在于,网络技术作为一种科技手段,必然是不断更新发展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也会不断增加,功能也会逐步的复杂与多样化,并且同一个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会同时承担着多种网络服务的功能角色,想要穷尽类型的划分不仅存在技术上的困难,同时也不利于稳定侵权的法律责任判断,所以,笔者认为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还是应当回归其侵权的行为本身,根据其行为的功能和本质加以确定侵权的责任。
王利明-论网络侵权中的通知规则

p r o c e d u r e ) 为 核心内 容的 避风 港 规则。 [6] 根 据 该规 则, 在发 生著 作权侵 权案件时, 网 络 服务提 供商如只 提
供空间服务 , 并不制作网页内容, 则只有在被告知侵权时, 才负有删除的义务。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网 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储存, 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 则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侵权责任。
则责令网站承担责任。
从比较法上来看, 通知规则最早形成于美国。在互联网发展早期, 美国法院曾将网络服务提供者视
为与报社、 出版社相同的出版者( p u b l i s h e r ) , 要求其对网络用户上传的所有侵权信息承担直接侵权责
任。 [4] 然 而, 对于网 络服 务 提供者 课以 过 重的 责任, 将会 妨碍 信息的 传播, 也 会限 制 人们的 言论自 由 和表
和适用 。
一 、通知规则是网络侵权的一般规则
所 谓通 知规 则, 也 称为 提示 规则, 或者“ 通 知 一删除’ , 规则, [3] 根据 该规 则, 在网 络用 户利 用网 络服 务
者提供的网络实施侵权行为时,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侵权行为存在, 则只有在受害人通知网络服
[ 作者简介 ] 王利 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 院教授 、 博士生导师 , 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 中心研究人员 。
参见张 新宝 : 《 互联网 上的侵权问 题研究》 , 中国 人民大学出版 社2 0 0 3 年版, 第2 4 页。 [1] S e e D o u g l a s T h o m a s &B r a i n D L o a d e r , C y b e r c n m e , R o u t l e d g e , L o n d o n a n d N e w Y o r k , 2 0 0 [2] 0 , p . 1 0 . 参见吴伟光: 《 视频网站在 用户 版权侵权中的 责任承担— 有限的 安全港与动 态中的 平衡》 , 载《 [3] 知 识产权》 2 0 0 8 年 第4 期。
网络侵权责任及其规制规则——兼谈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理解与适用
网络侵权责任及其规制规则——兼谈对《侵权责任法》第36
条的理解与适用
王超
【期刊名称】《科技与法律》
【年(卷),期】2011(000)003
【摘要】《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不同类型,其侵权责任规则也应有所不同.通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时的通知与取下规则以及知道规则的进一步讨论,力图在促进网络产业健康发展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找适当的平衡点.
【总页数】4页(P66-69)
【作者】王超
【作者单位】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徐州22100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兼评《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
2.侵权责任法不可抗力适用规则研究——兼评《侵权责任法》第29条
3.我国侵权法上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立法体例与规则研究——兼评《侵权责任法(二次审议稿)》第14条及相关条文
4.《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网络服务提供者侵
权责任规则评析——兼评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责任制度5.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设计——兼论《著作权法》的修改与《侵权责任法》的衔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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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侵权
论网络侵权作者:王一任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7期【摘要】《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这是我国首次在民事基本法中对于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责任的设定。
但是该条规定存在着一些问题。
该条没有划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要求所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这对于有些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不公平的;再者,它没有做到很好的平衡言论自由与权利保护,没有区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
本文通过梳理36条存在的问题,进而探讨改进的办法,以此促进网络产业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言论自由;权利保护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网络侵权案件也层出不穷,所以国家更加重视这方面的立法。
为了打击网络侵权,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侵权责任法》加重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但是,第36条的规定存在着一些问题,不利于网络产业的发展。
本文从第36条的具体规定入手,梳理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以不断促进网络产业的发展。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在《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个词,但什么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每个人都有不同的观点。
有些学者认为,主要是指提供技术服务的,例如传输基础服务提供者、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等等。
也有学者认为其涵盖主机服务、接入服务、缓存服务、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以及搜索链接服务等。
还有的学者觉得应包括内容服务提供者等。
而在我看来,应该是指为信息的传输、存储和搜索提供渠道、空间与路径服务的网络经营者,主要分为网络传输服务提供者、主机服务提供者和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
网络传输服务提供者主要是指提供信息传输渠道的经营者。
主机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用户提供信息储存空间的经营者。
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就是指为用户搜索信息提供路径的经营者。
上述三种类型的经营者并不是固定的。
作为搜索引擎服务者也提供主机服务。
因此,发生网络侵权案件时,如何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应该分析具体情况,看其究竟提供了什么服务,而不能简单地让其承担连带责任。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之规定
技 术 中立 的 思 想 源 自美 国 《 专利法》 对 帮助 侵 权 者 责任 的限制 。 根据该 法第 2 7 1 条( c) 款 所规定 的“ 普
的 。在 数 字 技 术 推 广 运 用 之 前 , 该 项权 利是 能够 获得
提 供 者 是 否 应 当 承 担 著 作 权 侵 权 责 任 以 及 应 当 承 担 何 种J I 生质 的责 任 始 终 是 各 界 关 注 的 热 点 。从 国家 版 权
保 障 的 。这 一 时 期 , 作 品 传 播 的进 行 往 往 耗 资 不 菲 , 行 为者一般 都具有 相 当的经 济实力 , 且 身份确 定 , 因此 , 要 求 未 经 许 可 而 从 事 商 业 传 播 者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是 比 较 容 易 实 现 的 。然 而 , 在 数字技术环境 下 , 该 项 权 利 的 保 护 面 临 着 前 所 未 有 的 挑 战 。数 字 技 术 使 得 作 品 能 被 廉价 复制 和广为传 播 , “ 从 理论 上来说 , 凡 能 以二维方 式 展 示 于 计 算 机 屏 幕 的所 有 作 品 ( 无论其 是文 字 、 图
、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承 担 一 定 的 著 作 权 侵
能够 获 得作 品 在市 场上 的全部 价值 ; 或者 , 抑 制 著作 权, 人 们 在 此 情 况 下 就 能 免 费 使 用 作 品 的复 制 件 ” 。I 1 _ 随着被 誉为 2 0世 纪 人 类 最 伟 大 的发 明 之 一 的数 字 技 术深 入到人 类生 活的 每一个 角落 , 其 在 著 作 权 制 度 的
权 法》 在 规 定 网络 服 务 提 供 者 责任 时 , 应 当注重与现行 立法精神保持 一致 。 关键 词 : 网络 服 务 提 供 者 ; 著作权 ; 技 术 中立 ; 帮助侵 权 ; 连 带责任
浅析《侵权责任法》中网络侵权责任
关键词 : 网络侵权 ; 不作为侵权 ; 责任
一
、
案 例 分 析
样, 相反 , 他们仍然 对此事件 进行 了转 载传播甚 至是做 了大
篇幅的专题 报道 , 并且还大 幅度 了爆料 了当事 人李 某的个人 信息。 最后 , 法 院以大雁 网在未征求当事人同事的情况下 , 公
去年 , 广州 网友张某在 家割腕 自杀 , 自杀的原 因是无 法 接受其爱人李某的背叛。 整个事件缘 由张某写成 日志发表在 了 自己的网上空间。 这则 日志通过大雁和天涯社 区网转发引 起 网友们在 网上对李某 的围攻斥责 , 最终导致李某精神压力 过大 , 被迫辞去工作 。 事后 , 李某认为大雁和天涯社 区网在没
这 些 问题 。
( 4 ) 进攻好领导者 。 追 随者有 时会犯致命的错误 , 攻击好 的领 导者 , 因此好领 导者被迫 报复 , 这时追 随者 已获得的有
利地位变成 了勉强度 日的不利情况 。 ( 5 ) 进 人坏竞 争对 手太多的产业。即便企业具有竞争优
1 6 6
『 2 ] 孟 卫东 , 张 卫国 , 龙勇. 战 略管理—— 创建 持 续竞 争优 势
七、 结
竞争对手既是福 又是祸 , 要对竞争对手加 以区分 , 仅仅将
其看作祸害 ,不但要 冒损害企业竞争优势的风险还要 冒损害 产业整体结构 的风险。评价竞争对手的好坏是一个复杂的过 程, 不同的公司因根据 自己的情况对其竞争对手做出评价。
商业战争是一场高智慧 的战争 , 而不仅仅是原始丛林 的
网络 的监管 义务 。在现实生活 中 , 保护公 民的隐私权和名誉
们 的不作 为侵权方式 ~般体现 为没有或者没有 及时地删 除 或屏蔽不健康 图片 、 谣言信息 , 没有 及时处理侵权 信息 以及 帮助受害人向网络服务者提起告诉的义务。 如果被害人 所遭 受 的损 害是因为 网络服务者采取 不作为侵权 的方式而未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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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移除义务的责任—兼评《侵权责任法》
第36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提供互联网服务的主体之一,其行为对保
护网络信息安全和保障用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当前网
络服务提供者存在违反移除义务的现象,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
权益。因此,《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就显得格外重要。
《侵权责任法》第36条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
通知后,应及时采取移除、断开链接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对未采取移除等措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相应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的出台,对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和维护用户合法权利起
到了重要作用。
在现实生活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承担移除义务方面仍存在诸
多问题。例如,在部分平台上,侵犯用户版权的行为屡禁不止,
而该平台却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该行为;在某些情况下,权
利人已发出通知,但网络服务提供者却未采取任何措施阻止被
通知人的侵权行为,等等。
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移除义务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
益,而且影响了整个网络生态的健康发展。对此,法律应该加
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和追责,推动其积极履行移除义务。
同时,对于侵权行为,应该加强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应有
的代价。只有如此,才能有效维护互联网秩序和网络信息安全。
案例一:YouTube法庭命运案
在美国的一起案件中,记录片制作者Robert Tur起诉了
Google旗下的视频网站YouTube,指控其提供给网民大量未
经授权的视频、录音音乐等,并实施盗版行为。虽然
YouTube表示将通过用户投诉、自行删除等方式制止侵权行为,
但Robert Tur认为这种做法无效,要求YouTube承担侵权赔
偿责任。
案例二:知乎版权侵权案
一名自媒体作者在知乎上发现自己的文章被人盗用,未经授权
转载,并且还被多个账号连续转载。该作者向知乎平台发送了
申诉邮件,要求平台删除侵权文章。然而,知乎平台在多次申
诉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得该作者的版权受到进一步侵害。
案例三:微信公众号大规模抄袭案
一款公众号文章涉嫌大规模抄袭,被排除出微信朋友圈。知情
人士透露,由于存在多处侵权,相关文章被屏蔽数次,作者多
次向公众号平台发起投诉,但平台未及时处理。直到作者一边
发起投诉一边发布公开披露视频后,平台方才采取了删除处理。
以上案例说明,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移除义务已成为群众关注
的焦点,网络平台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在大力推进网络
信息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应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
执法等方面的配套服务,让网络环境更加健康和安全。应当指
出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履行移除义务时,也应考虑到信息
的公共性、传播的重要性和网民的知情权等因素。不能简单地
以保护权利人为由,采取过于严厉的措施侵害网络言论自由和
公共利益。
因此,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移除义务方面的具体操作,需要
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和公正客观的求助机制,将权利人、
被通知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者的利益协调在一起。只有在合
适的情况下,才能使网络服务提供者更加积极地履行移除义务,
从而有效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和用户权益。
总之,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移除义务方面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只
有加强监管、加强执法力度,推动网络服务提供者积极履行移
除义务,才能有效保护互联网信息安全,维护网民的合法权益,
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抱歉,我的前一条回答可能有点简洁。
以下是更详细的内容。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信息发布和传播中
扮演了重要角色。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互联网上的信息泛滥和
信息安全问题,从而使网络服务提供者面临了更多的责任和义
务。其中之一就是移除义务,也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权
利人通知后,应当及时删除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或者断开
侵犯链接。这种移除义务旨在防止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在
互联网上长时间传播和流传,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
在履行移除义务时,网络服务提供商需要平衡多种利益、权益、
重要性等因素,这也需要法律和监管机构的关注和指导。
在中国,监管机构已经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遵守移除义务制定了
具体的操作流程和规范,同时也进行了相应的监管和监督。
2017年,中国互联网协会制定了《网站运营者平台移除违法
和不良信息自律规范》,这些规范明确了网站运营者在收到权
利人通知时的应对程序。这些规范的实施提高了网络服务提供
商履行移除义务的有效性,也保护了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
例如,2019年,阿里巴巴集团宣布将删除其旗下网站上的“高
利贷”服务,并开展了全面的清理、整治和整改工作。
然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履行移除义务时,也会引发一些争议。
例如,有些权利人可能滥用移除权力,无证据或恶意地向网络
服务提供者提交删除请求,以删除用户合法的言论和内容,这
可能导致信息自由和公共利益的侵害。此外,随着网络传播的
重要性越来越大,移除义务所涉及的信息已经扩展到言论和新
闻报道,这使移除义务本身变得更加复杂。
因此,在履行移除义务时,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以保护网民言
论自由和网络安全为前提,同时更好地平衡其他相关利益。在
移除义务的操作中,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和公正客观
的求助机制,将权利人、被通知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者的利
益协调在一起,以确保小范围的言论剥夺能够公平公正地应用。
此外,政府和监管机构也应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网络服
务提供者履行移除义务的有效性和合理性,为互联网信息安全
和用户权益提供更多的保障和支持。
最后,可以看出,移除义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履行的责任
之一,也是实现互联网信息安全和促进网络发展的必要前提。
但是,在履行移除义务的过程中,需要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
保护网民言论自由和公共利益的同时,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在尊重各方利益的基础上,才能推动互联网更加安全和健
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