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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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

为选择优秀施工队伍,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控制投资成本,确保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本标准为进行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现场表现的诚信综合评分标准。

第二条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诚信综合评价实施评分。基准分为50分,按本办法中规定事项对应进行加减分。综合评价得出的分值最高为100分,最低为0分。

第三条评价扣分标准:

(一)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较大质量事故和安全责任事故的,扣20分;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和安全责任事故的扣10分;不符合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责令整改未按时完成任务的扣5分;

(二)建设项目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被有关监管部门通报批评并给建设单位带来不良影响的,扣10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较差,被要求整改没有及时整改的,扣5分。

(三)因自身原因,合同执行过程施工单位单方面要求并中止履行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扣10分(事实认定以驻场监理提供书面资料,项目总监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和建设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因自身原因,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延误工期的,延误时间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上的,扣10分,六个月以上内的,扣15分;

(五)施工单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扣15分,造成一般不良影响的扣10分(以劳动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第四条评价加分标准:

(一)在本单位的建设项目中,应业主请求,积极配合、支持抢险、创文等工作,表现突出的施工单位,加10分;

(二)本单位建设项目获得过广州市样板工地等表彰的,加10分。2个以上(含2个)项目获表彰的,加15分;

(三) 本单位建设项获得过广东省样板工地等表彰的,加20分;2个以上(含2个)项目获表彰的,加25分。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诚信综合评价在每个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每季度或进行一次,每次评价前,由建设单位组成评价小组,广泛采纳监理单位和代建单位的意见,收集有关资料,对施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条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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