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律行为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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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三章 商事行为 《商法学》 马工程

4.第三章 商事行为 《商法学》 马工程

(二)营业权 1.营业权概念
营业权是指商事主体基于平等的主体资格和营业机会,自由选择特定 商事领域进行经营,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而免受国家法律之外的不 合理限制和其他主体干预的权利。 核心内容:营业自由及其保护 2.营业自由 (1)营业机会平等享有的自由 (2)营业资格取得的自由 (3)营业进入与退出的自由 (4)营业领域选择的自由
(二)连锁经营的分类
连锁经营
连锁总部
直营连锁 特许连锁 自由连锁
(三)连锁经营的组织机制
连锁分店
配送中心
(四)连锁经营的法律特征
组织管理的规范性
内部架构的组织性
外部活动的统一性 具有限制竞争的潜在法律
风险
二、特许经营概述
(一)特许经营法律关系
1.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内容
2.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主体
指参与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 担义务的商人,在不同类型的特许经营中,主 体存在一定的差异,一般包括特许人、被特许 人、分区特许经营中的分特许人等。
(5)营业事项自主设定的自由 (6)营业方式自我决定的自由 (7)经营管理独立决策的自由 (8)营业侵权有效救济方式选择的自由 (三)营业权的保护 1.宪法保护 2.民法保护 3.竞争法保护 4.刑法保护
二、营业资产 (一)营业资产的概念
指商事主体所拥有的、基于营利目的而形成的并用于营业活动的 全部财产。(不动产+动产+债权及债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
(三)第三方支付 1.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所谓第三方支付,系指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非金融机构” 所从事的支付服务。 2.第三方电子支付的类型 (1)支付通道模式 (2)支付平台账户模式
第五节 商事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法则(民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法则(民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节个人合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企业法人第三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第四节联营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债权第三节知识产权第四节人身权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返回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030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030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该章相对简单,在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中也有部分阐述,这里就简单了解知识点就可以了。

一、合同的生效时间50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503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有效504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四、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505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五、无效免责条款(前述)506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六、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507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合同履行规则合同履行规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

包括以下方面:一、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实际履行原则也称正确履行、适当履行、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509条1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1、履行主体正确(亲自履行规则)注意: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接受合同义务的履行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作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也是正确的。

法学概论 重点名词解释

法学概论 重点名词解释

法概名词解释第一章法: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义务关系。

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第三章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四章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罪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致使犯罪未达既遂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指公民或法人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第六章重婚: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有时,有配偶者与他人虽未再登记结婚,但确以夫妻的名义同居,实际上也构成重婚。

第七章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份额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内容,将其财产转移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

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为的其他职务,并与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董事.十一章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处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

法学概论之思考题版

法学概论之思考题版

第一章法的一般原理1、试述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1)意志是一种有目的的意识,即人们的愿望和要求。

(2)法是整个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

(3)法是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法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法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试述法的特征。

1、法具有规范性2、产生方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实施方式—国家强制力保证4、调整范围—具有普遍约束力5、表现内容—权利和义务3、简述法的分类。

1、成文法(制定法)和不成文法(非制定法);2、根本法和普通法;3、实体法和程序法;4、一般法和特别法;5、国际法和国内法;6、公法和私法4、试述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1、经济基础决定法(1)性质(2)发展变化2、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1)反作用不一定是积极的(2)是否积极取决于所维护的生产关系的性质5、试述法与道德的区别和联系。

1、不同点:(1)存在时间(2)产生方式(3)实施方式(4)体系数量(5)调整范围2、相同点:都是上层建筑,都是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性。

3、关系:(1)内容上相互渗透(2)作用上相互促进和补充法以其国家强制性维护统治阶级道德的统治地位。

统治阶级的道德则以社会舆论、内心信念等方式敦促人们遵守法的规定。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及其关系1、试述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关系。

(1)党的政策是社会主义法制定和实施的基本依据(2)社会主义法是推行党的政策的有力工具既不能等同起来,也不能把二者对立起来。

2、试述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1)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的作用首先: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必须考虑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其次: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再次: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的不足部分起着弥补的作用。

(2)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道德的作用首先:通过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形式,确认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原则。

代理

代理

A.名流服装店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A.名流服装店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B.名流服装店应当支付货款 B.名流服装店应当支付货款 C.李文仲应当支付货款 C.李文仲应当支付货款 D.李文仲应当负连带责任 D.李文仲应当负连带责任
复代理,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他人(再代理人) 复代理,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他人(再代理人)实施的行为的 结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其特征有:(1)再代理人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 结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其特征有:(1)再代理人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不是由被代 :(1)再代理人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 理人选任的;(2)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3)再代理的权 理人选任的;(2)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3)再代理的权 ;(2)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 ;(3) 限不得超过原代理权限. 限不得超过原代理权限. <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 民法通则> 68条规定: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 条规定 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 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 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 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 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 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 <民通意见>第80条规定: “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 民通意见> 80条规定: 条规定 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 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 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68条的紧急情况. 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68条的紧急情况. ” 68条的紧急情况 甲委托乙将一批水果运往A 甲委托乙将一批水果运往A市,途中乙患急症入院抢救,乙将水果事宜拖嘱给丙,并请护士打电话 途中乙患急症入院抢救,乙将水果事宜拖嘱给丙, 将情况告之甲.甲当即表示丙不可靠,但此时,丙已开车上路,结果途中遇雨, 将情况告之甲.甲当即表示丙不可靠,但此时,丙已开车上路,结果途中遇雨,且由于丙做事粗心 导致部分水果被淋湿霉烂.乙对此损失( 导致部分水果被淋湿霉烂.乙对此损失( 应负赔偿责任, A. 应负赔偿责任,因甲将水果事宜委托给他 没有责任,因情况紧急且为甲的利益; B. 没有责任,因情况紧急且为甲的利益; 应和甲共同承担责任; C. 应和甲共同承担责任; 应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 应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撤销代理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代理制度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代理人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然而,在现实操作中,代理关系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出现矛盾和冲突,这就需要通过法律规定来明确撤销代理权的条件和程序。

以下是对撤销代理权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一、概述1. 代理权的概念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权利。

2. 撤销代理权的概念撤销代理权是指代理关系成立后,因特定原因,使代理人不再具有代理资格,其代理行为无效的法律制度。

二、撤销代理权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代理权因下列原因终止:(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三、撤销代理权的条件1. 代理权已成立撤销代理权的前提是代理权已经成立。

如果代理权尚未成立,则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2. 存在法定或约定的撤销事由根据《民法典》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可以成为撤销代理权的理由:(1)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者超越代理权限进行代理活动;(2)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志,擅自改变代理事项;(3)代理人泄露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4)代理人利用代理权谋取非法利益;(5)代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6)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7)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8)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授权行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授权行为,是指授权人将一定权利或义务授予受权人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授权行为是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它涉及到授权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受权人的权利、义务等多个方面。

为了规范授权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授权行为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从授权行为的定义、种类、效力、无效情形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授权行为的定义授权行为,是指授权人基于其意志,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将其拥有的权利或义务授予受权人的法律行为。

授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 意志性:授权行为是授权人基于其意志进行的,授权人有权决定是否进行授权。

2. 合法性:授权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3. 有效性:授权行为一旦成立,即对授权人和受权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4. 不可撤销性:授权行为一旦成立,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法律规定,授权人不得随意撤销。

三、授权行为的种类根据授权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代理授权:授权人将其拥有的代理权授予受权人,由受权人代表授权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2. 指定授权:授权人将其拥有的权利或义务指定给特定的人,由该人享有或承担。

3. 普遍授权:授权人将其拥有的权利或义务授予不特定的人,由任何人享有或承担。

4. 明确授权:授权人明确指出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

5. 不明确授权:授权人未明确指出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

四、授权行为的效力1. 授权行为的生效条件:授权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以下情况除外:(1)授权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2)授权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无效;(3)授权行为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受欺诈、胁迫的一方有权请求撤销。

2. 授权行为的效力范围:(1)授权行为的效力及于授权人拥有的权利或义务;(2)授权行为的效力及于授权行为成立后发生的权利或义务;(3)授权行为的效力及于授权行为成立后授权人取得的权利或义务。

3. 授权行为的撤销:(1)授权行为成立后,授权人可以随时撤销授权,但应当通知受权人;(2)受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授权行为存在瑕疵的,可以请求撤销授权;(3)授权行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受欺诈、胁迫的一方有权请求撤销。

限制民事行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在我国,民事行为分为有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和限制民事行为。

其中,限制民事行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民事行为的主体、客体、内容等予以限制的行为。

本文将从限制民事行为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

二、限制民事行为的法律规定1. 主体限制(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障碍者等。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应当代为实施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从行为时起具有法律效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已满八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障碍者等。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有权同意或者追认其民事行为。

2. 客体限制(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实施。

”例如,禁止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品等。

(2)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依法办理审批、登记等手续。

”例如,限制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转让、抵押等。

3. 内容限制(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例如,违反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2)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例如,赌博、卖淫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3)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民法(第八版)ppt完整版


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含义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规范从制定到
实施所贯穿始终的根本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既是立法的准则,对民
事立法及其完善具有贯穿始终的指 导意义;又是立法和司法机关解释民 法规范时贯穿始终的重要依据,任何 解释都不能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同时, 还是解决成文法局限性的有效手段, 用以弥补立法的不足和空白。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事件。事件是指与人的意 志无关,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 后果的客观情况。 (二)行为。行为是当事人的有 意识的活动。
三、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是指能够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 或者消灭的几个民事法律事实 的总和。
总则
第三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民事主体概述 第二节 自然人 第三节 法人 第四节 非法人组织
(二)住所 住所是指民事主体以久住的意 思经常居住的处所。 住所有两个构成要素:一是心素, 即久住的意思;二是体素,即经 常居住的事实。
第二节 自然人
三、监护和住所
(一)监护 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未成
年人和丧失或者部分丧 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 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 督和保护。 监护是一种义务性制度。 承担监护义务的人称为 监护人;受监护人监督和 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 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 权利和所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为标 的,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 的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 象。《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 “民事权利”规定了部分民事 法律关系客概念和 特征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事法律规 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 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 情况 (1)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 规范规定的客观情况。 (2)民事法律事实是导致民事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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