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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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指南

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指南

(附件一)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指南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第144号)文件精神 ,结合目前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实际情况,从2013年开始,我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以下简称登记)。

一、登记应具备的条件1。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其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至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即可进行登记。

2。

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尚未进行登记的企业可直接进行登记。

二、登记程序和步骤1。

登陆《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http://register.nrcc。

com。

cn),点击“我要申请”,提出登记申请。

2.提出登记申请1个工作日后,登陆系统,根据提示如实填写单位信息和化学品信息(请务必按新标准编制并上传“一书一签”,见注意事项),确认无误后提交(提交成功后,系统提示:您的数据已成功上报给办公室)。

3。

省登记办公室对登记信息进行初审①初审不合格。

参看化学品信息栏基本信息界面“办公室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待省登记办公室审核.②初审合格。

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登记中心)审核。

4.国家登记中心对登记信息进行审核①审核不合格。

参看化学品信息基本信息界面“中心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待省登记办公室重审后,上报国家登记中心再次审核。

②审核合格。

登记单位向省登记办提交纸质材料。

5。

登记单位提交纸质材料(统一使用A4纸)①《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表》一式3份(由系统自动生成,企业签字并加盖公章);②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表》一式3份(见附件1,认真如实填写,确认无误后,打印,签字盖章);③《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份(加盖公章);④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文书复印件1份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⑤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2份;⑥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和标准名称);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41号令)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41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根据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SBM 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SBM 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修订)颁布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效状态:在用所属类型:部门规章适用地区:中国适用领域:危险化学品生效日期:2011/12/01 颁布日期:2017/03/06注: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安监局89号令),对本文进行修订,自2017年3月6日起实施。

修订内容如下:将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青海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青海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发布文号: 青安监二[2011]17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青海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在青海省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按规定已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试生产方案备案的企业除外)。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省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指导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除外)。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视企业投资规模大小、危险有害程度和工艺路线复杂程度等情况,可以将其负责的部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州(地、市)级或者县(行委、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对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以及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委托实施。

委托县(行委、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事项应当告知企业所在地的州(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一)受委托的州(地、市)级或者县(行委、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整理)河北省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整理)河北省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关于印发《河北省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安监管[2004]7号)河北省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9、10、11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分级接受、省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发证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生产企业应遵照本实施细则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接受、受理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申请第五条河北省境内的生产企业(国家局负责发证的企业除外)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省局提出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生产企业,应当在2005年1月13日前,向省局提出申请。

第六条为了方便申请人提交申请,省局委托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受申请。

申请人到其对应的申请接受部门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第七条非煤矿山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填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按下列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煤矿山企业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经对企业及其生产系统审查合格后,对此非煤矿山企业发证,该企业需提交附件一、附件二规定的文件、材料;若此企业还有上级企业,仍需对其最上一级企业发证,最上一级企业需提交附件一规定的文件、材料。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煤矿山企业具有两个以上独立生产系统的,对该非煤矿山企业和每个独立生产系统分别发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41号令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41号令危化品经营企业必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安监总局41号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10.25•【字号】苏安监[2004]138号•【施行日期】2004.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2004]138号2004年10月25日)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管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即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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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
《危(wei)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法》 (原国家安监局第1
0 号令)。

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向区安监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材料审查和
市局指派专家进行现场审查,符合安全条件的,7 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安监局
窗口。

三、提交材料
1、危(wei)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word 电子文档。

2、危(wei)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差不多情形表及word 电子文档。

3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文件及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
件。

5、要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6、要紧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书复印件及从业经
历证明材料。

7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8、具备资质的安全评判机构出具的安全评判报告及备案登记表复印
件。

9 、危(wei)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申请编号:
申请日期:
危(wei)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生产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
二、本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
晰、工整。

三、本申请书中“企业”,是指生产单位(或者申请单位)隶属的依法
设置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危(wei)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单位”是指按
照《危(wei)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企业所属子公司、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分公
司;“生产单位”是指企业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

四、本申请书表格的填写方法:
⒈危(wei)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只填写“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意见”栏;
⒉危(wei)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除分不填写“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意见”栏外,还要分不填写“企业”
和“企业意见”栏;
⒊危(wei)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生产单位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则填写全部栏目。

五、本申请书表格中“成立日期”栏,填写批准成立的日期。

六、本申请书表格中企业的“名称”栏,填写工商登记名称;单位的
“名称”栏,填写全称;企业的“地址”栏,填写工商登记地址;单位的
“地址”栏,填写所在地详细地址。

七、本申请书表格中企业的“经济类型”栏,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国统字〔1998〕
200 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即可。

部门出具验收合格文件的编号; “投产日期”,应填写该产品的生产系统正
式投产的日期。

十、本申请书表格中“申请生产范畴”和“备注”栏,不能满足需要
时,申请单位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表一致。

名称
地址 经济类型
名称 地址 电子邮箱 经济类型
上年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名称 地址 电子邮箱 经济类型
上年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从业人员 人 数
从业人员 人 数
从业人员 人 数
要紧负责人
邮政编码
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人数
要紧负责人 邮政编码 成立日期
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人数
上年销售收入(万元)
要紧负责人 邮政编码 成立日期
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人数
上年销售收入(万元)
企 业 意
企 业

请 单 位 生 产 单 位
见 要紧负责人(签字):




称 力 统 料
申请许可范畴 备 注 产品名 生产能 工艺系 生产原 验收文号 投产日期 生产单位意
(公章)
危(wei)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情形表(一)差不多情形
(二)企业要紧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要紧工程技术人员名单
注:栏目不够可另附页。

(三)危(wei)险化学品产品情形(包括中间产品)
注:栏目不够可另附页。

(四)生产、储存及充装、输送工艺流程
注:本表一品一表。

(五)要紧原材料(包括外购中间体)
注:栏目不够可另附页。

(六)厂区平面布置简图
(七)贮罐区(贮罐)差不多特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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