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准入制度通知
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关于发布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资源、能源和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2011年重点工业产业年度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11]65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见附件)。
各有关铸造行业生产企业要认真执行《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达不到准入条件的现有铸造生产企业应通过技术改造、资源整合和加强管理等手段达到本准入标准。
对符合本准入条件的铸造生产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予以备案并定期公告,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对铸造行业项目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产品出口、工商注册登记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对不符合《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不予备案。
对未取得行业准入备案的铸造企业,商务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不予办理产品出口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年检。
附件: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一、总则(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资源、能源和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河南省装备制造产业2011年度行动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二、企业布局(二)铸造企业的布局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装备工业发展规划。
在一类区内不能新建、扩建铸造厂;已有的铸造厂其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应符合国家一类区有关标准的规定。
在二类区和三类区,新建铸造厂和原有铸造厂的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公司准入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准入管理,规范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行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的准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资格、住所等事项。
第三条公司准入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确保公司合法、合规、高效运营。
第四条公司准入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准入管理的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公司设立准入管理第五条公司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名称;(二)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范围;(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股东;(五)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六)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住所。
第六条公司设立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司设立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三)股东身份证明;(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五)注册资本证明;(六)公司住所证明;(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公司设立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准予设立;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设立,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设立的理由。
第八条公司设立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章公司变更准入管理第九条公司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变更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二)变更后的公司仍符合公司设立条件;(三)变更事项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第十条公司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司变更申请书;(二)公司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四)变更后的股东身份证明;(五)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六)变更后的注册资本证明;(七)变更后的公司住所证明;(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十一条公司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准予变更;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变更,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变更的理由。
护理人员准入管理制度范文(5篇)

护理人员准入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为了规范护理人员的准入,提升护理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注册护士、护士长、护理师等。
三、准入条件1. 学历要求:凡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护理相关专业的学历,并获得相关学历证书。
2. 职业资格要求:凡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3. 健康状况要求:凡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任何影响从事护理工作的传染病、遗传病等。
4. 基本素质要求:凡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具备较强的责任心、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四、准入程序1.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按要求填写护理人员准入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材料审核:人事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其学历、职业资格和健康状况等情况。
3. 面试考核:通过材料审核的申请人,将进行面试考核,以评估其基本素质和适应能力。
4. 报批聘用:面试合格的申请人,由人事部门报批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
5. 培训考核:新入职的护理人员需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
五、准入管理1. 注册备案:凡被聘用的护理人员,需向人事部门进行注册备案,并提供相关证件和照片。
2. 提示教育:准入后的护理人员,需接受定期的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提升专业素质和职业技能。
3. 职业发展:护理人员应不断学习和进修,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并积极参与相关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4. 考核评价:护理人员将定期接受岗位考核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结果评定相应的奖惩措施。
5. 纪律管理:护理人员应遵守医院纪律和规章制度,不得违法违纪,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人事部门所有。
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经过医院相关部门审批。
护理人员准入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为确保医疗机构的护理人员具备专业素质和技能,提供高质量的护理服务,制定本制度。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5〕37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建立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5〕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建立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13日建立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实施方案为从源头控制污染,加快我市环境质量改善步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第二阶段重点任务的意见》(宁委发[2014]3号)第47条“建立严格的环保准入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建立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
明确全市禁止和限制建设的产业门类和空间区域,严格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清洁生产等要求,形成产业结构、生态空间和总量控制“三位一体”的环境准入模式。
实行严格的环保倒逼机制。
从源头控制污染排放,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加快改善人居环境质量,防范环境安全风险,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二、重点任务(一)建立严格的产业环境准入制度1.严禁重污染项目准入。
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明确提出禁止准入的新(扩)建产业、行业名录,从源头控制污染排放。
全市范围内,禁止新(扩)建燃煤发电、钢铁、水泥、原油加工、制浆造纸、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多晶硅冶炼等和以煤炭为主要原料的高耗能、重污染项目。
凡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立项,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规划、住建、环保、安监、质监、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消防局、南京海关、市工商局、各区(园区)政府完成时间:2015年6月2.执行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化工园区项目准入管理制度

化工园区项目准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工园区项目准入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促进化工园区内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化工园区内所有项目的准入管理。
第三条化工园区项目准入管理应遵循依法平等、公开透明、科学合理和便民利企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准入申请第四条企业申请准入化工园区时,应向园区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准入申请,同时提供项目申请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生产设施规划等相关资料。
第五条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项目准入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向企业提出补充材料或要求。
第六条依据项目准入管理的需要,园区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环评、安评、审核等工作。
第七条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后,依法作出准入或者不准入的审核决定,并告知企业。
第八条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对准入的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对不准入的项目取消配套支持。
第三章准入条件第九条准入化工园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化工园区发展规划,并具有市场潜力。
第十条准入化工园区项目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资质,并具备相应的环保、安全生产和消防设施。
第十一条准入化工园区项目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准入化工园区项目应当具有稳定的技术、资金和管理等综合实力。
第四章准入管理第十三条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准入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四条准入化工园区项目的企业应当加强环保、安全生产、消防等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准入化工园区项目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等应及时报告园区管理机构,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同时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准入项目进行评估,对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等问题的企业进行警告、限产限产或者关闭处罚。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定期对准入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的检查,确保企业合法经营、安全生产。
建设项目施工准入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施工准入管理办法1 范围本办法规定了建设项目施工准入管理程序。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年度计划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2 引用标准中油建设[2011] 109号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承包商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承包商管理办法》3 术语3.1 施工准入:本公司对施工承包商实行准入制度。
施工、监理、无损检测企业必须通过申请并经过本公司工程管理部(以下称:工程管理部)和本公司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公司建设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能进入本公司工程建设市场参与公司工程建设施工作业。
经过公司建设委员会审批合格的承包商将列入本公司年度合格承包商名录,并上报集团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备案,同时进入集团公司承包商资源库。
施工准入是施工、监理、无损检测企业参加本公司项目建设投标的先决条件和验证文件。
3.2 一类承包商:按照承包商的资质或资格等级,被列入集团公司承包商资源库中,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监理专业甲级及以上资质、无损检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为一类承包商。
3.3 二类承包商:按照承包商的资质或资格等级,被列入集团公司承包商资源库中,未达到一类承包商条件的为二类承包商。
4 职责工程管理部是建设项目施工准入管理的主管部门。
负责集团公司及股份公司系统内施工单位进入本公司工程建设市场施工准入的审批;负责集团公司及股份公司系统外单位进入本公司工程建设市场施工准入的预审,并报公司建设委员会审批;负责将授权审批的二级承包商向集体公司专业分公司上报备案;负责对本企业炼油化工建设项目承包方的工期、质量、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考核,组织年度承包商评审,并建立承包方考核档案。
5 准入申请程序和要求5.1 列入公司年度计划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投标,一律实行项目施工准入制度。
5.2 工程管理部受理承包商准入申请,并要求承包商提交以下材料:5.2.1 施工准入申请表及承诺书;5.2.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和影印件;5.2.3 国家有关部门(行业)生产经营、安全许可证书原件和影印件;5.2.4 质量、环境、安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和影印件;5.2.5 近三年已审财务报告、资信证明;5.2.6 近三年主要工程业绩证明材料;5.2.7 拥有专利、专有技术及工法证明材料;5.2.8 近三年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技术成果、管理成果、获奖项目等证明文件;5.2.9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市政道路工程沥青混凝土市场准入认定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市政道路工程沥青
混凝土市场准入认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0.07.22
•【字号】吉建管[2010]17号
•【施行日期】2010.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市政道路工程沥青混凝土
市场准入认定的通知
(吉建管〔2010〕17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规范建筑市场,保证政府投资效益,省住建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市政道路工程沥青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监管的通知》(吉建管〔2010〕15号),决定在全省实行沥青混凝土市场准入制度。
为保证此项管理措施顺利实施,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属地内沥青混凝土搅拌厂提报申请材料,并于8月10日前将各地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上报省住建厅。
省住建厅组织专家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将通过公众媒体向全省公示。
未经认定的搅拌厂不得进入市政道路市场,对于违规企业将从严处罚。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4.01•【文号】国质检监[2004]133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1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6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5日)废止(原因:已被《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替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4月1日国质检监[2004]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质量,严格准入审查,加强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针对目前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严格准入,严格审查(一)全面检查获证企业。
对目前获证和报批企业尤其是酱油、食醋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
获证企业中凡达不到准入标准要求的,各省级局必须暂时收回证书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不能达到准入标准的,即报总局吊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发现获证企业有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立即收回食品生产许可证,报请总局吊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
总局在各省自查基础上,安排省际间互查,并对自查、互查结果进行抽查。
凡是发现降低准入标准或工作不认真负责的,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二)建立省局抽查复审复验制度。
对市(地)局负责组织审查且审查合格的企业申请材料,省级局在上报总局前要组织专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必要时对发证检验备用样品进行复验。
抽查发现有不具备条件的,该市(地)该批申请材料全部退回,重新组织审查;问题严重的,可暂停其组织审查资格。
电力工程人员准入制度内容(3篇)
第1篇一、引言电力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电力工程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规范电力工程人员的管理,提高电力工程人员的整体素质,保障电力工程安全、高效、经济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电力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检修等工作的电力工程人员。
三、准入条件(一)基本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3. 具有与从事电力工程工作相适应的身体条件;4. 具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或技术资格。
(二)学历条件1. 从事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电力工程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2. 从事电力工程运行、检修等工作的电力工程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三)技术资格条件1. 从事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电力工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资格;2. 从事电力工程运行、检修等工作的电力工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其他条件1. 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2.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3. 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
四、准入程序(一)报名1.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电力工程人员准入申请表》;2. 单位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学历、技术资格等进行审查。
(二)考试1. 通过单位审查的申请人,参加由省级电力主管部门组织的电力工程人员准入考试;2. 考试内容包括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三)评审1. 考试合格的申请人,由省级电力主管部门组织评审;2. 评审内容包括申请人的综合素质、工作业绩等。
(四)公示1. 评审合格的申请人,由省级电力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2. 公示期为7天。
(五)发证1.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由省级电力主管部门颁发《电力工程人员准入证》;2. 准入证有效期为5年。
五、监督管理(一)电力工程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制度,接受电力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特殊护理岗位专业护士准入制度范文(五篇)
特殊护理岗位专业护士准入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殊护理岗位专业护士的准入标准和程序,提高护理质量,保障病人的安全与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特殊护理岗位工作的专业护士。
第三条特殊护理岗位专业护士是指从事特殊护理岗位工作,具备专业护理知识和技能的护理人员。
第四条特殊护理岗位包括但不限于:手术室护士、ICU护士、产房护士、儿科护士等。
第五条特殊护理岗位专业护士准入采取资格审查和考试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凡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条件,经过资格审查并通过考试的护士才能获得特殊护理岗位专业护士的资格。
第七条本制度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八条申请从事特殊护理岗位工作的专业护士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的护士执业证书;(二)具备相关护理专业的学历背景,本科以上学历优先;(三)具备从事特殊护理岗位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四)具备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工作责任心强;(五)无不良嗜好,身体健康,无影响工作的病史。
第九条特殊护理岗位专业护士准入考试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理论考试,包括专业基础知识、专业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等;(二)实操考核,包括模拟病例操作和技能演示等。
第十条凡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视为特殊护理岗位专业护士准入考试合格:(一)理论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二)实操考核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特殊护理岗位专业护士准入考试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准入程序第十二条申请从事特殊护理岗位工作的专业护士应填写《特殊护理岗位专业护士准入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提交申请材料后,经资格审查合格后,个人将被通知参加准入考试。
第十四条准入考试一般按年度进行,具体时间地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确定。
第十五条准入考试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考点和监考人员。
第十六条准入考试成绩将及时公布,并以成绩排名的方式确定是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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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质监—002)
监理代表处、各施工+材料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豫
高司[2009]213号)转发给你们,现就落实情况及上报要求
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以下材料实行准入制度:水泥、钢材、沥青、
混凝土添加剂、锚具、桥梁伸缩缝、桥梁橡胶支座、沥青路
面层粗集料、防眩板等。
二、实行准入的材料,其质量性能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河南省地方标准。材料供应单位必须配备能够保
证产品质量的先进生产设备及成品出厂检验的技术装备,建
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进入各项目的材料生产企业,可自行或通过项目合
同施工单位向项目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加工原料来源;
3、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证书、产品检测报告、
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报价表等相关资料;
4、企业员工的组成情况;
5、主要生产设备及工艺情况;
6、ISO9000系列体系质量认证证书(集料除外);
7、高速公路供货业绩;
8、如为进口材料,应提供原始报关单、产品合格证等
合法进口手续。
各施工单位对申请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初查并上报监
理代表处,监理代表处对申请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经
各项检查通过后于2010年1月31日之前报至项目公司质量
监督处。
特此通知
附件:《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路工程材料准入
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投资公司
质量监督处
201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