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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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家 电 分 类

小 家 电 分 类

小家电分类一、厨房小家电吸油烟机、燃气灶、炒锅、电灶具、电磁炉、电饭锅、电压力锅、电火锅、光波炉、电炸锅、电蒸锅、粥汤煲、电炖锅二、厨房辅助小家电搅拌机、料理机、洗碗机、打蛋器、筷子消毒机、食物垃圾处理机、消毒柜、微波炉、电烤箱、早餐吧、芝士炉、煎药器、刨冰机三、家居小家电脱水机、电水壶、电热杯、电子冰箱、电熨斗、电动缝纫机、干鞋器/擦鞋器/鞋套机、电子温度计、电子定时器、毛球修剪器四、家居辅助小家电面包机/多士炉、煮蛋器/蒸蛋器、三明治机、电饼铛/烤饼机、豆浆机、酸奶机、冰淇淋机、咖啡机、饮水机、爆米花机、榨汁机五、净化类空气净化器、净水机、吸尘器/扫地机、氧气机/氧吧、加湿器/抽湿器/湿度调节器、加香机/加香器、蒸汽清洁机、电子垃圾桶六、个人生活小家电剃须刀、电吹风、足浴器、洁耳器、焗油帽、辫子机、电动按摩器、理发器、脂肪测量仪七、美容小家电除毛器、修眉器/睫毛器、美容器、卷发器/直发器、毛孔清洁器、美甲器、睫毛笔八、取暖类取暖器、电热毯、暖风扇、暖手器、保温碟九、驱虫器类灭蚊器、电热驱蚊器/电热蚊香、电子驱蟑器十、灯类台灯、护眼灯、电话灯/LED灯、应急灯十一、热水器类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空气源热泵热水器、其他热水器十二、电风扇类台式风扇、落地式风扇、吊扇、壁扇、其他十三、卫浴小家电干手机、电动牙刷、浴霸、皂液机/皂液器十四、其它类小家电车载冰箱、视频监控枪式摄像机会议系统视频会议拼接墙适配器DVR红外摄像机手机监控监控系统高速球显示器矩阵网络摄像机监控软件自动跟踪光端机一体机红外高清摄像机编解码器远程监控录像机服务器无线摄像机车载监控视频监控分割器采集卡镜头云台防盗报警燃气报警器报警主机保险柜ic 卡锁电控锁磁卡锁家用报警器双网报警防盗门密码锁磁力锁车位锁彩信报警器周界报警防盗网感应器车轮锁汽车锁防盗报警器图书防盗电子锁接收器感应卡无线报警器短信报警探测器指纹锁电力锁智能锁电插锁门禁考勤可视对讲读卡器巡更闭门器停车场收费巡更棒对讲系统考勤机门铃自动门窗口对讲机门口机考勤系统对讲机指纹门禁机指纹考勤机排队机无线门铃一卡通磁卡打卡机门禁控制器安检门智能交通车载录像机道路监控交通安全信号灯闪灯路障行驶记录仪公交IC卡收费系统三辊闸车位抓拍车辆检测器智能道闸倒车雷达停车场道闸道钉停车场收费车牌识别反光背心护栏网车载GPS传输设备无线传输线缆电缆光纤电线传输器收发器监控线缆网线光缆微波线材通讯线传输器中国十大家电品牌1 海尔家电(世界名牌,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2 三星家电(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3 索尼家电(世界品牌,国家免检产品)4 TCL家电(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5 格力家电(世界名牌,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6 飞利浦家电(中国驰名商标,世界品牌,国家免检产品)7 长虹家电(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8 美的家电(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9 西门子家电(世界品牌)10 LG家电(国家免检产品,世界品牌)中国十大空调品牌1 格力(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空调十大品牌)2 美的(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空调十大品牌)3 海尔(世界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空调十大品牌)4 志高(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空调十大品牌)5 海信-科龙(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空调十大品牌)6 大金(中国驰名商标,空调十大品牌,1924年日本大阪)7 春兰(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空调十大品牌)8 奥克斯(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空调十大品牌)9 松下(国家免检产品,空调十大品牌,日本世界品牌10 三菱(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空调十大品牌)著名电器执照制造商美的集团有限公司海尔集团公司(本市)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格兰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江苏双良集团有限公司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志高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格力电器(重庆)有限公司广东美的集团(芜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合肥荣事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泰州乐金电子冷机有限公司上海大金空调有限公司广州松下空调器有限公司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东菱凯琴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格兰仕(中山)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富士通将军(上海)有限公司武汉海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夏普电器有限公司美的集团武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星星集团有限公司春兰(集团)公司南京乐金熊猫电器有限公司景德镇华意电器总公司博西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杭州松下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南昌奥克斯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飞利浦家庭电器有限公司江苏白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三菱电机•上菱空调机电器有限公司东芝家用电器制造(南海)有限公司广东康宝电器有限公司山东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合肥海尔空调器有限公司格兰仕空调(中山)销售有限公司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松下微波炉有限公司沈阳华润三洋压缩机有限公司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特灵空调系统(江苏)有限公司贵州海尔电器有限公司上海日立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奥马电器有限公司广东三洋空调机有限公司合肥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大统营(惠州)科技有限公司A.O.史密斯热水器(中国)有限公司广东惠而浦家电制品有限公司苏州金莱克清洁器具有限公司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河南科隆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博西威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卓力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海尔电器有限公司松下电化住宅设备机器(杭州)有限公司东莞汇勋电器制品有限公司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以莱特空调(深圳)有限公司新乐市电热毯厂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爱普电器有限公司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开平仁星电器有限公司赫比(上海)家用电器产品有限公司大宇微波炉(天津)有限公司博朗(上海)有限公司日立家用电器(芜湖)有限公司飞利浦家电(苏州)有限公司长营电器(深圳)有限公司海信(北京)电器有限公司赤峰宝山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奔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松下电工万宝电器(广州)有限公司默洛尼卫生洁具(中国)有限公司大连海尔空调器有限公司无锡松下冷机有限公司沈阳三洋空调有限公司三菱重工金羚空调器有限公司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日电冰箱有限公司惠康集团有限公司伊莱克斯(中国)电器有限公司中国扬子集团有限公司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博隆实业有限公司中山东菱威力电器有限公司耀川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松下住宅电器设备(出口加工区)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创实业有限公司主力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四川超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霍尼韦尔(天津)有限公司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伦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泰怡凯电器(苏州)有限公司广州市万宝冰箱有限公司海信(南京)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山田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松下环境系统有限公司利民(番禺南沙)电器发展有限公司鞍兆(中山)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蚬华多媒体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康佳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港联华凯电器制品有限公司浪木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大宇空调(天津)有限公司先锋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凯波集团有限公司合一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中山环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海信(浙江)空调有限公司宁波海诚电器有限公司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小天鹅(荆州)电器有限公司芜湖欧宝机电有限公司青岛泰诺福伦机械有限公司中国雪柜实业有限公司建纶电器工业(中山)有限公司大连海尔电冰箱有限公司河源市美平电器制品厂中山市格兰仕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无锡松下冷机压缩机有限公司苏州市春菊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大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青岛海立美达钢制品有限公司宁波新乐电器有限公司艾默生家电应用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深圳晶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沙彼高仪器(深圳)有限公司中山长虹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浩特电器有限公司江苏丰润电器有限公司上海松下磁控管有限公司杭州华日电器有限公司惠阳源高电器有限公司宁波辰佳电器有限公司杭芝机电有限公司重庆市海尔空调器有限公司亚弘(东莞)电器有限公司海信容声(营口)冰箱有限公司金羚电器有限公司广东亿龙电器制品有限公司河南新飞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宝洁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大巧夫人厨卫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伟德利电器制造商有限公司阿尔西制冷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华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东保利电业(深圳)有限公司立维腾电子(东莞)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实业公司)佛山市富士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赛博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恒基金属制品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惠而浦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上海中日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浙江三星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斯丽电器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区容桂顺威电器有限公司广东银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德意厨具有限公司捷仕达(中国)有限公司双菱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科龙冰箱有限公司奇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南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青岛海立钢制品有限公司扬州科龙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奔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倍雅电子护理制品(苏州)有限公司佛山市爱庭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富信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嘉善盈和健身器械有限公司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喜高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广东蚬华电风扇有限公司中山市鞍盛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格林电器有限公司漳州万利达光催化科技有限公司新盛世机电制品(中山)有限公司宁波金帅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东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东海龙塑钢材料有限公司湛江鸿智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原宿电器有限公司中山万和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富达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威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宝力电器有限公司三洋家用电器(苏州)有限公司。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GB/T21097.1-2007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怀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安全使用年限要求5再生利用、回收利用要求6标识附录A(规范性附录)再生利用率的计算方法附录B(资料性附录)欧盟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中所包含的电子电气设备产品类别及产品清单前言GB/T 2109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通则;——第二部分:特殊要求。

本部分是第一部分。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6)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废旧电子电器再生利用分会。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中国旧货业协会、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广东美的集团、海尔集团、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海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格兰仕集团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三菱电机上菱空调机电器有限公司、上海惠尔浦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奥克斯空调器有限公司、伊莱克斯(中国)电器有限公司、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博西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飞利浦电子香港有限公司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马德军、朱焰、刘福中、郭赤兵、覃业竣、赖静、朱伟奇、潘坚、周晓明、朱建军、王亚力、蒋健、李军、肖建国,曹清、冯惠龙、彭咏添、钟华、张磊、童杏生。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1范围GB/T 21097的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以及标识等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和处置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注1:本部分的规定适用于包括远程销售和电子销售的产品及其制造商,并与销售技巧无关。

使用远程销售和电子销售渠道的制造商和分销商应采用同样的形式和以同样的方式执行本部分,以避免其他渠道的分销商承担本部分中通过远程销售或电子销售的产品的废旧和回收的管理费用。

部分家用电器与工业通用设备最优能效指标

部分家用电器与工业通用设备最优能效指标
序 号 制造商 产品型号 能效指标(实测值) 能效比 W/W 能效指标(评价值) 能效比 W/W
1 2 3 4
青岛海尔空调器有 限总公司 青岛海尔空调器有 限总公司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
KFR-26GW/05SAA11 KFR-35GW/05SAA11 KF-25GW/(25355)Ca-1 KF-35GW/(35355)Ca-1
1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
LL1PBD18-L18B2
2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
LL1PBD24-L24B2
3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
LL1PBD30-L30B2
4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
LL1PBD18-T18B2
5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
LL1PBD24-T24B2
1 2 3 4 5
序 号
惠而浦(中国)股份 有限公司 惠而浦(中国)股份 有限公司 惠而浦(中国)股份 有限公司 海信集团有限公司 海信集团有限公司
DB80399BDE DB7535BXS WB80806BV XQB75-V6702LD XQB70-C6501D
0.0098 0.0105 0.0109 0.011 0.011
KFR-72LW/(72570)FNAc -A1 KFR-72LW/(72570)FNAb -A1
4.16 ≥4.00 4.14
5.1 家用电冰箱:冷藏/冷冻箱
序 号 制造商 产品型号 能效指标(实测值) 能效指数η 能效指标(评价值) 能效指数η
1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
BC/BD-200SE
23.9
≤28.5%

空调品牌

空调品牌

美意、沃富(WFI)、帝思迈、约克、麦克维尔、开利、大金、格力、芬尼克兹、欧锴、海尔、美的、松下、拉唯、瑞好、卡莱菲、奥兰多、阿里斯顿、威能、法罗力、瑰都啦咪、布德鲁斯、博世、滨特尔、乔治费歇尔、美达、努奥罗、南山约克”“开利”、美意、沃富(WFI)、帝思迈、约克、麦克维尔、开利、大金、格力、芬尼克兹、欧锴、海尔、美的、松下、拉唯、瑞好、卡莱菲、奥兰多、阿里斯顿、威能、法罗力、瑰都啦咪、布德鲁斯、博世、滨特尔、乔治费歇尔、美达。

克莱门特捷联制冷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西亚特华亚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富田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富尔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深圳麦克维尔空调有限公司;美意(上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埃美圣龙(宁波)机械有限公司;堃霖冷冻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贝莱特空调有限公司;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德州亚太集团;重庆嘉陵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瀚艺冷冻机械有限公司;沈阳一冷冷冻机有限公司;烟台顿汉布什工业有限公司;开利空调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四川希望深蓝空调制造有限公司;清华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山东宏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北京金万众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台佳机电有限公司;烟台蓝德空调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现代莱恩空调有限公司;山东格瑞德集团;南京天加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郑州中南科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江苏辛普森新能源有限公司;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山东烟台荏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滁州扬子必威空调有限公司;山东科灵空调有限公司;欧威尔空调 (中国) 有限公司;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中美合资江苏汇中戈特尔空调有限公司;大连奥德空调制造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天鹅空调有限公司;青岛欧锴中央空调有限公司;海尔集团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北京清源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西屋康达空调有限公司;济源市贝迪地能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广州中宇冷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绿寰地能空调有限公司;北京永源热泵有限公司;广州日立冷机有限公司;广州密西雷电子有限公司;宁波奥克斯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国祥制冷工业有限公司;丰汇特诺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大连葆光节能空调设备厂;山东海利丰地源热泵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斯图华纳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能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科灵斯壮空调有限公司;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广东格兰仕中央空调有限公司;江森自控(中国)。

吴金亮与黄石东贝制冷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吴金亮与黄石东贝制冷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吴金亮与黄石东贝制冷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9【案件字号】(2020)苏07民终34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万子榕黄宇朱培培【审理法官】万子榕黄宇朱培培【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吴金亮;黄石东贝制冷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当事人】吴金亮黄石东贝制冷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吴金亮【当事人-公司】黄石东贝制冷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亚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亚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亚【代理律所】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吴金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被告】黄石东贝制冷有限公司【权责关键词】撤销第三人新证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吴金亮二审期间提交了新证据,导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8)苏0723民初52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38元(吴金亮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3 21:19:35吴金亮与黄石东贝制冷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07民终340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金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千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石东贝制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开发区铁山区金山大道东6号。

法定代表人:朱金明,该公司董事长。

能效标识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备案通过名单

能效标识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备案通过名单

能效标识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备案通过名单: 家用电冰箱
房间空气调节器
电动洗衣机
自镇流荧光灯
∙高压钠灯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冷水机组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储水式电热水器
家用电磁灶
计算机显示器
复印机
自动电饭锅
∙交流电风扇
∙交流接触器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电力变压器
通风机
平板电视
家用和类似用途微波炉
打印机传真机
∙数字电视接收器
∙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远置冷凝机组冷藏陈列柜
微型计算机。

格力集团环境分析报告


2、营销能力
格力营销模式常变常新,经历了市场和时间的严峻考验,它正 焕发出越来越强大的生命力。
1994年,首创“淡季贴息返利”模式。 1996年,首创“年终返利”模式,被誉为“格力模式”,业内
沿用至今。 1997年,独创了以资产为纽带、以品牌为旗帜的区域性销售公
司模式,被经济界、理论界誉为“二十世纪经济领域的全新革 命”。 21世纪,格力“另类”营销再次领跑世界:稳健发展渠道建设,在 全球开设了2000多家格力专卖店。创新的营销模式奠定了格力 电器在行业内的领导地位,保证了格力不断跨越巅峰,从1995 年开始产销量、市场占有率、销售额连续10年居于行业前列。 格力独创营销模式“单打冠军”靠另类渠道制胜 格力与国美的较量中,格力公开叫板零售巨头。
(1)品牌价值 (2)企业荣誉
(3)人力资源 以人为本
(4)专利权 格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
名称为“按照自定义曲线运 行的空调器及其控制方法” 的发明专利获得授权。
(二)企业管理因素分析
1、企业管理制度
“人是企业中最重要的资源”。格力企业一直把提高人的素质、增强 企业凝聚力作为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写进了质量方针--"注 重发挥创造精神,以人为本,敬业为先"。 (1)发展员工管理培训,促进企业高速成长 (2)关心员工业余生活,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3)重奖科技人员,永远提供人才上升通道
一、格力企业外部环境分析
(一)、宏观环境分析 (二)、中观环境分析 (三)、微观环境分析
(一)、宏观环境分析
一、政治法律环境 二、经济环境 三、社会文化环境 四、技术环境
一、政治法律环境
1.政治稳定程度:我国政治环境稳定,且不断完 善发展。政府对企业的干预程度较大,企业发展 一定程度上受政府政策的扶持和限制。

浙江新岱美汽车座椅有限公司、浙江嘉丰汽车座椅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新岱美汽车座椅有限公司、浙江嘉丰汽车座椅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25【案件字号】(2022)浙02民终549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浙江新岱美汽车座椅有限公司;浙江嘉丰汽车座椅有限公司;江苏忠明祥和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浙江新岱美汽车座椅有限公司浙江嘉丰汽车座椅有限公司江苏忠明祥和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浙江新岱美汽车座椅有限公司浙江嘉丰汽车座椅有限公司江苏忠明祥和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民元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车金梦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朱慧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张宁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民元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车金梦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朱慧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张宁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民元车金梦朱慧张宁【代理律所】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浙江新岱美汽车座椅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嘉丰汽车座椅有限公司;江苏忠明祥和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包含产品存在缺陷、有损害事实发生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产品责任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罚款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各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包含产品存在缺陷、有损害事实发生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能效标识市场专项检查出结果:虚标问题突出 冷柜合格率偏低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委 托 组 织 的 能 效 标 识 市 场
专 项 检 查 ,检 查 对 象 涉 及 首 批 实 施 能 效
标 识 的 家 用 电 冰 箱 、冷 柜 以 及 房 间空 气 调 节 器 三 种 产 品 , 涵 盖 了 市 场 上 的 所 有 主 要 品牌 和 主 流 产 品 , 北 京 , 州 和 合 在 广 肥 三 个 城 市 的 主要 家 电卖场 和 家 电产 品集 散 市 场 共 随 机 采 购 了 3 家 企 业 的 5 个 样 8 4 品 ( 中 2 台 , 空调 、 l 电冰 箱 、l 其 2 套 2台 l 台冷柜 ) ,委 托 了 三 个 国 家 级 质 检 中心 进 行 了初 检 和 复检 。经 检 测 , 调 产 品 合格 空 率 为9 .%, 冰 箱 产 品 合 格 率 为 7 .% , 09 电 62 冷 柜 产 品 合 格率 为 5 .%。各 类 型卖 场 能 45 效标 识 实施 情 况 也 不 尽 相 同:全 国性 卖 场 的 产 品 能 效标 识 实 施 情 况 比 较 好 , 格 率 合 达 8 %,区 域 性 卖 场 的 实 施 情 况 也 比 较 乐 6 观 , 格 率 达 8 %,然 而 地 区性 家 电产 品 合 0 集 散 市 场 的 实 施 问 题 比 较 严 重 , 格 率 仅 合
4 5 6 7 8 9
20 年度能效标识市场专项检查房问空气调节器合格产品名单 06
海尔
KF2 GW亿 2 .5
参 与 检 查 活动 的有 关 负 责 人 表 示 , 虚 林 冷 柜 ,实 测 能 效 指 数 l 7 l ;南 昌齐 洛 瓦
- 管理 中心 发布 了 2 0 年 度专项 检 查结 标 能 效 值 是 此 次 检 查 活 动 中 较 突 出 的 问 电 器总 公 司 生 产 的 型 号 为 B BC l 3的 , 06 D/ —8 果 。 次检 查 的电冰 箱 、 柜和 空调 等 产品 , 题 。检 测 结 果 显示 ,仍 有 少 数 空 调 产 品 虚 齐 洛 瓦 冷 柜 ,实 测 能 效 指 数 l 4 本 冷 l ,远 高 于

CQC31-439121-2013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节能认证规则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CQC31-439121-2013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节能认证规则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Rules forVariable Speed Room Air Conditioners2013年7月30日发布 2013年7月30日实施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前言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参与制定单位: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海信(山东)空调有限公司、大金空调(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奥克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有限公司、中国赛宝实验室、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华南实验室、中认英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袁雅青、范建波、王继伟、高宝华、谢业勤、陈杰、白韡、刘帆、李燕龙、叶檀、吴志东、吴晓丽、朱风雷、陈军、王攀、曾月。

本规则历次版本发布情况:CQC31-439121-2009,发布日期2009-9-21,实施日期2009-9-25。

CQC31-439121-2013代替CQC31-439121-2009。

主要变化如下:1.认证依据标准GB 21455-2013替代GB21455-2008;2.修改了产品认证单元划分原则;3.修改了样品送样原则;4.对检测依据和项目进行了修改;5.样品描述中增加了功能类型、去掉了外型尺寸的要求。

本规则2018年9月3日第1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增加认证模式2;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修改为2人·日。

本规则2019年3月5日第2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认证证书有效期改为5年;2.修订“7.4监督抽样”,修改监督抽样实施要求;3.修订8.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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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号】(2018)最高法民辖终93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8.04.28裁判规则在侵权纠纷领域,多个被诉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时可以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性构成必要共同诉讼,但是必要共同诉讼的范围并不限于基于共同侵权形成的共同诉讼。

在多个被诉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时,仍可以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性以及防止判决冲突、保护当事人利益等政策原因构成必要共同诉讼。

正文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辖终9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明光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冷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冠扬,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军,北京柳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泓,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淼,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号*号库房301。

法定代表人:张雱。

上诉人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公司)、一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晶东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初34号之一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奥克斯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其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广东省不是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

首先,从公证文书记载的内容来看,格力公司购买奥克斯空调的实际行为发生在网络销售平台京东商城,因此实际销售商是京东商城。

格力公司并未提供运营该网络销售平台的公司的注册地或服务器所在地的证据,从现有证据无法确认销售商京东商城的管辖地。

其次,格力公司“下单”行为不是销售行为之一,下单行为发生在广东省不能作为被诉侵权产品销售地的依据。

下单仅是买的行为,而下单指令被记录在京东商城的服务器中从而形成一份有效的订单,即所谓的“接单”才是销售行为。

因此,网络销售行为的开始应发生在服务器所在地。

格力公司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明确的服务器所在地。

再次,格力公司的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发货”行为发生在广东省。

公证书中并未记载货物的物流信息,无法知晓货物从何处发出。

根据生活经验,货物应由京东商城发出,至于具体的发货地往往是不同的,至少在本案中并不明确。

又次,虽然广州晶东公司开具了产品发票,但是广州晶东公司不应视为实际的销售者。

格力公司通过网络平台下单购买产品,京东商城接单形成订单并提供产品,格力公司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的对方主体是京东商城,而非广州晶东公司。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至于京东商城与广州晶东公司的关系,格力公司并未提出证据。

但至少可以肯定的是,广州晶东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并非格力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的相对方。

广州晶东公司不是实际销售者,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最后,由公证文书记载的内容仅能得知收货地在广东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无论是下单、发货还是收货,均发生在广东省地域范围内”的事实认定错误。

广东省仅是格力公司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不宜据此将广东省视为销售行为实施地。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辖终107号裁定认定,在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中,如果原告通过网络购物方式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在确定管辖时,不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以收货地作为管辖连结点。

该裁定所确立的规则同样适用于本案。

相反,只要格力公司在京东商城进行下单、收货,就可以根据收货地址随意选择本案的管辖权,则违反管辖权的确定原则。

(二)奥克斯公司与广州晶东公司不属于共同侵权。

本案中格力公司起诉奥斯克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包括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起诉广州晶东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包括销售,两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不同。

这也说明奥克斯公司与广州晶东公司不存在直接关联,客观上不存在共同的被诉侵权行为,主观上不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或意思联络。

此外,公证书亦不能证明奥克斯公司与广州晶东公司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或意思联络。

因此,即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对于广州晶东公司具有管辖权,亦不能由此获得对于奥克斯公司的管辖权。

综上,奥克斯公司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格力公司答辩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不应移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首先,格力公司从京东商城公证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京东商城作为网络平台,并非实际销售主体,实际的销售行为由网络平台上的店铺实施。

其次,涉案公证书显示,广州晶东公司向格力公司开具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发票,并向格力公司实际交付被诉侵权产品。

广州晶东公司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者,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广州晶东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销售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首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涉案公证书显示,广州晶东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并且所述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在广东省。

其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被诉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辖终107号裁定所针对的是侵害商标权纠纷,本案是侵害专利权纠纷,在法律适用上不具有同一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诉销售行为的结果发生地即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人民法院应当具有管辖权。

本案中,涉案公证书载明的收货地为广东省珠海市,广东省珠海市属于被诉销售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销售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案中,格力公司以被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奥克斯公司与销售者广州晶东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且广州晶东公司的销售地在广东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销售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格力公司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条第二款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实施主体、侵权行为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可否依据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获得管辖权等问题均有争议。

因此,上述焦点问题可以进一步分解为:广州晶东公司是否本案被诉销售行为的实施主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可否依据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获得针对广州晶东公司的本案纠纷管辖权;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和销售商作为共同被告是否构成必要共同诉讼。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一)关于广州晶东公司是否本案被诉销售行为的实施主体本案中,格力公司提交了记录其通过京东商城购买13款被诉侵权产品的公证书及另外2款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发票,用以证明广州晶东公司实施了销售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奥克斯公司主张,格力公司通过网络平台下单购买产品,京东商城接单形成订单并提供产品,上述网络销售行为的实施主体应为京东商城,并非广州晶东公司。

对此,本院认为,第一,被诉销售行为的实施主体应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在某些情形下,销售行为的实施主体可能并非唯一。

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时,销售发票记载的销售主体原则上可以认定为被诉销售行为的直接实施主体。

本案中,为证明广州晶东公司的销售事实,格力公司提交了记录其网购13款被诉侵权产品的公证书,公证书中均有销售发票,另外2款被诉侵权产品虽没有公证书,但亦有销售发票。

从全部15款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发票看,发票上不仅记载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具体型号,还盖有“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的发票专用章,同时部分发票在左上角有“京东”标识,部分发票在收款人栏记载为“京东商城”。

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广州晶东公司显然是上述15款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主体之一,是本案被诉网络销售行为的直接实施主体。

第二,本案是专利侵权纠纷,并非产品买卖合同纠纷,判断被诉销售行为的实施主体时,原则上并不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

奥克斯公司关于本案被诉网络销售行为的实施主体不是广州晶东公司、广州晶东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等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可否依据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获得单独针对广州晶东公司的本案纠纷管辖权奥克斯公司主张,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被诉侵权产品的发货地、广东省仅是被诉侵权产品的网络购物收货地,因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不能以广州晶东公司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获得管辖权。

对此,本院认为,第一,关于依据广州晶东公司的住所地确定管辖的问题。

前已论及,广州晶东公司为涉案15款被诉侵权产品的网络销售商,其住所地位于广东。

显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广州晶东公司的住所地获得针对广州晶东公司的本案纠纷管辖权。

第二,关于依据广州晶东公司的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的问题。

本案中,广州晶东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通过网络销售本案15款被诉侵权产品。

被诉侵权产品系通过网络进行销售,依据网络销售商的被诉销售行为地确定案件管辖权时,被诉销售行为地的认定既要有利于管辖的确定性、避免当事人随意制造管辖连接点,又要便利权利人维权。

在网络环境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的销售行为地原则上包括不以网络购买者的意志为转移的网络销售商主要经营地、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发货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但网络购买方可以随意选择的网络购物收货地通常不宜作为网络销售行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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