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到现在传统文化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到现在传统文化的发展历程从新我国成立到现在,我国传统文化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历程。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带您一起探讨我国传统文化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发展,并给出我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新我国成立初期的传统文化传承与延续在新我国成立初期,我国传统文化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变革。
在这一时期,我国的传统文化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打压和否定,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传承和延续。
等提倡“批判旧文化,倡导新文化”,但也提倡“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
在这一时期,我国的传统文化并没有被完全抛弃,而是在与社会主义现代文明相互融合中得到了延续和传承。
二、改革开放以来传统文化的复兴与传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传统文化的态度发生了转变,传统文化得到了更加积极的肯定和推崇。
我国开始重视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提出了“两个文明一起抓,两手都要硬”的口号。
传统文化在这一时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复兴,我国传统文化的价值再次被人们所认识和尊重。
传统文化的精髓被重新挖掘和弘扬,成为中华民族文化自信的重要来源。
三、当代我国传统文化的当代发展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我国传统文化也在不断与国际文化接轨。
我国传统文化在当代社会中得到了更加广泛的传播和发展,传统文化的内涵和精髓也得到了更多人的关注和认可。
而传统文化也在不断与当代社会相融合,产生了一系列新的文化现象和文化表达形式。
传统文化在当代我国不仅得到了传承和弘扬,也在不断创新和发展中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总结回顾新我国成立以来,我国传统文化经历了从面临挑战、到复兴发展的历程。
在这一过程中,传统文化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延续和保护,也得到了更加积极的推崇和发展。
当代我国传统文化在保持传统的也在不断融合创新中焕发出新的活力。
对于我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我个人认为,传统文化不仅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也是世界文化的瑰宝。
我们应该珍惜和传承好传统文化,在传承的同时也要赋予传统文化新的时代内涵,让传统文化在当代社会中绽放出更加绚丽的光彩。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

第十章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第一节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与原则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发展的一种独特的资源,把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城市规划中,在城市发展战略的层面通盘考虑,将有利于提高城市社会、经济、环境综合效益,有利于城市整体健康而持续地发展。
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起源于文物建筑的保护。
自19世纪末起,世界各国陆续开始通过立法保护文物建筑。
法国1840年颁布了《历史性建筑法案》,1887年颁布了《纪念物保护法》,1913年颁布了《历史古迹法》,1930年颁布了《景观地保护法》;英国1882年颁布了《历史纪念物保护法》,1900年颁布了《纪念物保护法》修正案,1913年颁布了《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1931年颁布了《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修正案,1953年颁布了《历史建筑与古纪念物法》;日本1897年制定了《古社寺保存法》.1919年制定了《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1929年制定了《国宝保护法》,1950年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美国1906年制定了《古物保护法》等。
1964年5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威尼斯召开的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即通常所称的《威尼斯宪章》。
《威尼斯宪章》的制定是国际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发展中的一个重要事件,这是关于保护文物建筑的第一个国际宪章。
它确定了文物建筑的定义及保护、修复与发掘的宗旨与原则,其指导意义延续至今。
1933年,国际现代建筑协会制定了第一个获国际公认的城市规划纲领性文件——《雅典宪章》,其中有一节专门论述“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指出了保护的意义与基本原则。
自20世纪60年代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开始从文物建筑扩大到历史地段。
1962年,法国颁布了保护历史地段的《马尔罗法令》,又称《历史街区保护法》。
之后,很多国家也陆续制定自己国家历史地段保护法规,如丹麦、比利时、荷兰分别于1 962、1962、1965年在各国《城市规划法》中规定了保护区;日本1966年颁布《古都保存法》,并于]975年在《文物保护法》的修改中增加“传统建筑群保存地区”的内容;英国于1967年颁布的《城市文明法》中将有特别建筑和历史意义的地段划定为保护区;美国于1935年制定了《历史地段与历史建筑法》,于1966年制定了《国家历史保护法》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发展历程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发展历程作者:张兴华来源:《科技资讯》2019年第14期摘 ;要:该文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介绍,让更多人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与价值、保护传承的历史与现状、保护的理念与原则,希望通过宣传与教育,让非遗保护工作不断进行下去。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传承 ;发展历程中图分类号:G122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672-3791(2019)05(b)-0213-02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在我国,官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权威性解释是出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非遗法》,其定义为各个民族的人民在历史过程中通过各种方式传承下来的传统文化,其表现形式与相关场所的总称。
2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与价值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中,许多专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性进行了总结,如牟延琳等人提出了无形性、传承性、活态性、多元性以及社会性五大特点;而宋俊华等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的定义则稍有不同,但其中提出了一个实践性的概念特性。
宋俊华提出的实践性和牟延琳提出的社会性具有一致性。
王文章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点的论述中,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共有7种基本特点,其中传承性与活态性这两点与牟延琳的观点相同,除此之外,王文章还提出了5种新的特质,分别是独特性、流变性、民族性、地域性以及综合性。
王文章还阐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特性,提出历时性、共时性以及时代性3个价值特性。
顾军也对价值特性进行了深入解释,同时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同于具有一定价值的传统文化这一概念,并指出文化、艺术、社会、历史和科学等方面的价值标准在衡量一个传统文化是否能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时都会起到作用。
学者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与特性都是非常关注的,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区分更主要的则是依靠其具有的价值来决定。
3 ;非遗保护传承的历史与现状3.1 我国非遗保护传承的历史与现状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总结出的时间较晚,但中国对于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自古以来就十分注重。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1,1925年在巴黎国际装饰艺术博览会上,著名建筑师勒.柯布西耶曾提出一个巴黎中心的改建规划,按照这一方案,巴黎塞纳河北岸的古都城内的老区全部拆除,而代之以一些现代的高楼和立体交通。
2,18世纪中叶,英国的古罗马圆形剧场成为欧洲第一个被立法保护的古建筑,这标志着文物保护的概念已从典籍、艺术品、器物等扩展到建筑的范围。
3,《雅典宪章》:1933年国际现代建筑协会制定地一个获国际公认的城市规划纲领性文件《雅典宪章》,其中有一节专门论述“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指出了保护的意义与基本原则,及保护好代表一个历史时期的“有历史遗存在教育后代方面的重要意义。
充分表明文物建筑的保护运动已成为一股很重要的国际力量。
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均应妥善保存,不可加以破坏”4,随着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经济复兴......《雅典宪章》笼统简单的原则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
在这种背景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64年5月于威尼斯召开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即通常所称的《威尼斯宪章》5,日本1966年颁布的《古都保存法》,主要目的是保护古都文物古迹周围的环境以及文物连片地区的整体环境。
6,《威尼斯宪章》:主要内容:《威尼斯宪章》提出了文物古迹保护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与方法。
文件扩大了文物古迹的概念,文件还指出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分离”保护的宗旨“保护和修复古迹的目的旨在把它们即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保护文物建筑的全部,强调保护全部历史的信息,保存各个时代的叠加物,修复时添加的部分必须保持整体的和谐一致,但又必须和原来的部分明显的区别,禁止任何重建。
《》谈到有关历史地段问题,但它所指的只是文物建筑所在地及其周围环境,其保护与修复的原则与文物建筑相同。
意义:《》的制定是国际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发展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第一章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概述

浅论保护文化遗产全民参与理念的构建

浅论保护文化遗产全民参与理念的构建摘要目前,我国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超越了政府独自承担的范畴,通过法律法规的健全,以及宣传力度的不断扩大,全民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越来越深入民心。
因此,在全面了解我国文化遗产内涵及其面临的困境之基础上,通过探究文化遗产保护的对策来阐明全民参与理念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作用,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全民参与;协调发展;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1 绪论1.1保护文化遗产全民参与的含义人类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有一个认识渐变过程。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就从未停止过。
但多是以政府为主要保护承担者,给予财政和政策上的扶持。
直到改革开放之后,我国以文物保护为中心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才得以形成,“文物保护”的概念逐步被“文化遗产保护”所取代。
随着21世纪的到来,政府保护制逐步被全民参与保护制度所取代,形成了全民共同参与,共同维护和遵守的文化遗产保护风气。
正如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所言:文化遗产保护已经不再是政府部门和文化行政监管部门的专利,每一个人都有遵守法律法规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监督和利用的权利。
也就是号召全社会公民共同参与到文化遗产的保护活动中来,树立自觉保护意识,从而使得文化遗产焕发出新的生命力。
1.1.1 什么是文化遗产文化遗产,也称“有形文化遗产”,是人类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历史见证。
它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部分。
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之后,近几十年来,世界各国对文化遗产内涵和外延的认识也不断发生着变化,越来越开放和延展。
其大体演变趋势可以从横纵两个维度加以分析。
就横向发展而言,文化遗产的概念从单一指艺术和历史文化遗迹发展到指代相互关联的文化遗产群,从物质文化遗产延展至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有形文化遗产扩展至无形文化遗产。
其囊括的范围也越来越宽泛。
总而言之,只要能承载一定文化内涵和历史价值的有形或无形事物都可纳入文化遗产的范畴。
历史遗产保护和规划
历史遗产保护和规划一个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状况是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
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必须正确处理现代化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尊重城市发展的历史,使城市的风貌随着岁月的流逝而更具内涵和底蕴。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需要,也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
一.国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历程1.从“风格复原”到保护“真实性”2, 现代意义的文物保护并通过国家立法开始于十九世纪。
从保护古玩器物发展到保护建筑物、遗址,从保护宫殿、府邸、教堂、寺庙等建筑精品扩大到见证平民生活的普通建筑,从保护单体的文物古迹扩大到成片历史街区,乃至一座完整的古城。
二.国际组织的有关宪章1.关于文物古迹保护及修复的国际宪章《威尼斯宪章》1964年全文分六节:定义保护修复遗址发掘出版古迹不仅包括单个建筑,还包括历史的环境;它不仅包括建筑艺术的精品,也包括有历史文化意义的普通建筑。
.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它们处的环境,一般不得迁移。
修复要以历史真实和可靠文献为依据,修补要和整体和谐又要有所区别,不可以假乱真。
要保护古迹在各个时期的叠加物,对遗址要保护其完整性,用正确的方式清理开放而不应重建。
文物保护修复的原则:真实性原则,最少干预;可读性原则,保存历史叠加物;可识别原则,修复添加物与历史原物相区别;可逆性原则,修复添加物不损坏原物;连同环境一体保护。
2,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国外有了保护历史地区的概念1962年法国颁布《马尔罗法》该法规定将有价值的历史街区划定为“历史保护区”,制定保护和继续使用的规划,纳入城市规划的严格管理。
保护区内的建筑物不得任意拆除,维修、改建要经过“国家建筑师”的指导,符合要求的修整可以得到国家的资助,并享受若干减免税的优惠。
1975年日本修改《文物保护法》增加了保护?传统建筑群?的条款包括传统商业街、传统住宅区、手工业作坊区、近代外国风格的“洋馆”区等。
法律规定“传统建筑集中、与周围环境一体形成历史风貌的地区”应定为“传统建(构)筑群保存地区”。
中国历史建筑保护与更新发展历程概要
关键词 : 文物 ; 文物建筑 ; 古迹 ; 历史地段 ; 历史环境 ; 历史文化名城 ; 市紫线管理 办法 ; 城 工业遗产
1 时 间 线 索 12 9 2年 ,北 京 大学 成 立 考古 研 究 所 。 古代建筑 。
尽 快开展工 业遗产 的普查和认定 工作 ,编制工业遗 产保护 专项 规划 ,
护规划的要求。 保护单位。 18 9 9年 ,颁 布 了 《 市 规 划 法》 至 此 , 建 立 起 由 文 物 古 迹 , 历 城 筑) ,纪 念 性 建 筑 ( 包括 与重 大 历 史 事 件 或 重 要 历 史 人 物 有 关 的建 筑 ) , 古 迹 :泛 指 历 史建 筑 ,遗 址 。 历 史 地 段 :与 文 物 建 筑 的概 念 一 样 ,对 中 国 而 言 , 是 2 O世 纪 8 O l8 ~ 9 6年 间 ,国 务 院 又 公 布 了 第 二 批 、第 :批 国 家 重 点 文 物 石 窟 等 : 9 2 18 兰
发展和认识的不断提高 ,部分地 区对 文物古迹的保护 开始领先于 国家 后 ,历 史 地段 保 护 的 问题 开 始 被 提 出 来 。
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 文化名城 i个层次组成的中 国城市遗产保护体 系。 年 代 开 始 出现 的 一 个 新 的 概 念 。 由 于 对 孤 立 的 文 物 建 筑 的 保 护 存 在 的 18 9 6年 ,中国开始大规模地编制 历史 文化名城 保护规划 ,对文物 明品的局 限性 ,特别是在 中国经 济危机讯速发展 的过程 巾 ,一 些重要 ・ 古迹的保护进入理论 和实践相结合 的研 究阶段 ,结 合国家 , ( 文物保 护 的文物建筑只对 建筑 或建筑群本身进行 了保护 ,而忽视 对周围具有历 法》,各城市 、地 区纷纷公 布地方 《 文物保护条例》 随着地方经 济的 史 价 值 的环 境 的保 护 ,使 它 们 失 去 了历 史 文 脉 。在 这 种 状 况 被 认 识 之
中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历程(1)
中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历程曹昌智摘 要:文章分析了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体现的主要特点,全面回顾了中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历程状况及特征,并指出中国历史文化遗产面临新的严峻挑战,特别是在思想认识和保护理论方面亟待改变。
关键词:遗产;文化;保护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main characteristics of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s of China, comprehensively reviews the conditions and features of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of China and points out the severe challenge facing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s of China, particularly, the awareness & recognition and protection theories are in urgent need of change.Key words: heritage;culture;protection中图分类号:G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09)06-04(6)作者简介:曹昌智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同济大学兼职教授 博士生导师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历史的古老国家。
据考古发掘和史料记载,古代文明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史前社会。
大约公元前21世纪中国出现了第一个王朝国家——夏朝。
在这之前的新石器晚期,随着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农业已经成为主要的生产方式,青铜器铸造业、陶器与玉器业以及文字符号相继出现,居民点也渐渐固定下来,形成了规模不等的中心聚落和城市雏形,并且开始建造大型祭祀场所与礼制建筑。
泰山孔庙的发展历程
泰山孔庙的发展历程泰山孔庙是中国著名的孔庙之一,位于山东省泰安市泰山脚下的孔子故里。
它是中国古代孔庙的代表,也是世界文化遗产,素有“天下第一孔庙”的美称。
泰山孔庙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公元前478年,距今已有2500多年的历史。
泰山孔庙最早的建设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当时孔子在鲁国任官期间,决意为承继和传播儒家文化而建立孔庙。
公元前478年,孔子的弟子为他修建了庙宇,以供奉孔子,这标志着泰山孔庙的正式建立。
孔庙的规模并不大,但其建筑风格典雅,体现了古代中国建筑的独特魅力。
随着历史的进程,泰山孔庙逐渐扩建和改建,成为一座规模宏大的建筑群。
在汉代、唐代和宋代,泰山孔庙相继经历了多次整修和扩建。
特别是唐代,庙宇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加和装饰,使其成为当时中国最重要的孔庙之一。
同时,泰山孔庙也成为一座重要的文化名胜区,吸引了大量的学者和信徒前来参观和膜拜。
然而,泰山孔庙在明代和清代受到了一些破坏。
明朝崇祯年间曾多次遭到火灾烧毁,清朝时期,由于政治动荡,孔庙的发展停滞不前。
直到19世纪末,清政府才恢复了对泰山孔庙的维修和保护。
此后,孔庙逐渐恢复了昔日的辉煌。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泰山孔庙得到了更大的关注和保护。
1955年,中央人民政府将泰山孔庙确立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开始了全面的修缮工作。
随后,泰山孔庙被列为首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1994年,泰山孔庙经过大规模的翻修和扩建,并于2001年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如今,泰山孔庙已成为泰山风景名胜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吸引着大量的游客和信徒前来参观和学习儒家思想。
泰山孔庙的发展历程展示了中国孔庙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作为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泰山孔庙见证了中国古代儒家学说在历史长河中的辉煌成就。
它不仅是中国古代建筑艺术的杰作,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宝库。
泰山孔庙的发展历程,彰显了中国传统文化对后代的深远影响,也为后人提供了一个了解儒家思想和中国传统价值观的重要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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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单雯翔摘要: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发布,加快了我国从“文物保护”走向“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进程。
本文系统地归纳了我国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与实践过程,主要包括早期文物保护理念的形成、新中国成立后多层次文物保护体系的建立和新时期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扩展与实践。
关键词文化遗产;文化遗产保护进入21世纪,面对蒸蒸日上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人们开始关注文化遗产的保护。
文化遗产保护概念不断扩大,保护理念也不断深化。
今天,文化遗产保护已不再是单纯的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而是更多地立足于对自然生态环境、历史变迁轨迹、人的内心世界的尊重。
因此,重新认识人类社会复合系统中的文化遗产保护,是新的时代赋予我们的重要任务所在。
1、早期文物保护理念的形成我国素有保护古代遗物的悠久传统,正像商周时期的青铜器上常见铭文“子子孙孙永保用”所表达的理念,人们存祈愿江山社稷世代相传的同时,对前朝的珍贵器物,也有了妥善保存、永续利用的愿望。
商周时期,皇室、贵族宗庙内“多名器重宝”,保存着为数不少的青铜器、玉器以及其他前朝的遗物。
汉代皇室收藏亦十分丰富,“创置秘阁,以聚图书”,其中既有典籍,也有绘画。
但是,长期以来统治阶层只是将这些器物看做赋予其政权合法性的某种依据,或仅为满足个人私好。
唐代文化鼎盛,从此时的诗句“每著新衣看药灶,多收古器存书楼”(张籍《赠王秘书》)、“唯爱图书兼古器,在官犹自未离贫”(朱庆余《寄刘少府》)中可以看,当时文人雅士即热衷于收藏和鉴赏前朝器物。
宋代文化再兴,被视为中国考古学前身的金石学,即形成于北宋时期,主要是以肯铜器和石刻为主要对象,进行比较系统的分类、著录并加以考证和研究。
北宋曾巩的《金石录》最早使用“金石”一词,之后,吕大临的《考古图》及《释文》是现存最早而较有系统的古代器物图录;赵明诚的《金石录》著录金石拓木已多达两千种。
至南宋,无论是钱币、玺印、铜镜,还是画像石、砖瓦等物均有著录。
于是,金石学开始在我国成为专门之学,为研究五代以前,尤其是研究商周秦汉史,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文物”一词在我国出现较早,最早见于战国初期成书的《左传》。
《左传·恒公二年》中有“夫德,俭而有度,登降有数,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的记载。
在《后汉书·南匈奴传》中亦有“制衣裳,备义物”的记载,但是从文献记载中可以了解到,“文物”在当时主要是指礼乐典章制度,与现代的“文物”基本是不同的概念。
但是到了唐代,杜牧诗:“六朝文物草连天,天淡云闲今古同”,其中所称“文物”即指前代的遗物,其含义已接近于现代所认识文物的概念。
从宋代开始,往往将前朝器物统称之为“古器物”或“古物”。
在民间,明代和清代初期比较普遍使用“古董”或“骨董”,到清代乾隆年间又有了“古玩”一词。
“文物”准确概念的产生是近代科学兴起与发展的结果。
诞生于近代西方的考古学,尝试用科学发掘和断代的办法获取古代遗存,并将那些古代遗存变成科学地复原人类历史和文化的工具,这些古代遗存也就有了“文物”这一具有全新内涵和意义的词汇。
在我国,20世纪初通过对古代遗存发掘和研究,而重建古代历史的现代考古学出现,才带来了现代意义上的“文物”的概念。
这一概念改变了人们对待古代遗存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对待古代遗存价值的认识也更多地从“物质”转到了“文化”。
我国在政府层面开始重视文物古迹的保护至今已有百年以上的历史。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 ),朝廷设民政部,拟定《保存古物推广办法》,通令各省执行。
“早在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1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中,就将‘保存古迹’列为城镇乡的‘自治事宜’”(张松,2005)。
清宣统元年(1909),朝廷又组织官员、学者调查国内碑碣、造像、绘画、陵墓、庙宇等文物古迹。
“全国各地现存之古代桥梁、寺庙,几乎绝大部分均在清代进行过修葺”(谢辰生,1993)。
1905年民族实业家张謇在南通创建南通博物苑,是我国第一座博物馆。
1912年民国政府筹建国立历史博物馆,1914年在故宫外朝成立古物陈列所,同年颁布《大总统禁止古物出门令》。
1919年朱启钤在南京图书馆发现宋《营造法式》抄本后,在1925年由商务印书馆大量印制引起国内外学术界对我国古代建筑的重视和研究热情。
我国现代意义的文物保护始于1920-1930年代。
1922年北大成立以马衡为主任的考古学研究室是我国最早的文物保护研究机构。
1925年建立故宫博物院。
为了维护国家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保护文物和科学标本,1928年国民政府设立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这是由国家设立的第一个专门保护管理文物的机构,同年内务部颁发《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
1930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古物保存法》,这是我国历史上由国家公布的第一个文物保护法规。
1931年7月又颁布了《古物保存法细则》,开始将古代建筑纳入义物保护的范畴。
1935年民国政府颁布《暂定古物的范围及种类大纲》,内容涉及古生物、史前遗物、建筑物、绘画、雕塑、铭刻、图书、货币、舆服、兵器、器具、杂物12类,其中建筑物义包括城郭、关塞、宫殿、衙署、书院、宅第、园林、寺塔、祠庙、陵墓、桥梁、堤闸及一切遗址。
同年,北平市政府编辑出版了《旧都文物略》,还成立了专门负责研究、修整古代建筑的“旧都文物整理委员会”。
自20世纪初,一些开明人士、进步学者对我国古代建筑进行系统渊查并整理出版。
1929年朱启钤等人发起成立中国营造学社,其宗旨是系统地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对我国古代建筑进行“法式”和文献方面的实地调查测绘和研究考证。
中国营造学社内设法式组和文献组,分别由梁思成和刘敦桢任组长。
在1932-1937的5年时间内,先后对我国137个县市、1823座各类古代建筑进行调查,详细测绘古代建筑206组,绘制测绘图稿1898张,编辑出版《中围营造学社汇刊》共7卷22期,并出版《清式营造则例》等专门书刊。
直到全国解放前夕,清华大学梁思成主持编录的《全国重要建筑文物简目》共登录古代建筑450余处,其中提出了将“北京城全部”作为一个项目列入保护范围的思想。
2、多层次文物保护体系的建立1949年以后,文物保护作为新中国国家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政府统筹进行管理。
由政务院以及后来的国务院所颁布的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法规均沿用了“文物”一词,为保证在“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基本建设工程中做好文物保护工作,1953年lO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
195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要求“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对历史和革命文物遗迹进行普查调查工作”,首先对已知的重要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碑碣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公布为保护单位,做出保护标志。
该文件首次提出“保护单位”的概念,这也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第一次文物普查。
根据第一次文物普查编印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共7000多处。
1961年国务院颁布《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进行经常性的文物调查工作,并选择重要文物,根据其价值大小,报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条例》正式提出“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及内容界定,明确规定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分为三个不同的保护级别,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同时,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80处。
1974年8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使“文化大革命”期间一批珍贵文物免遭损失。
1981年我国开展了第二次全同文物普查,共调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40余万处,并先后公布了235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000余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60000余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1982年田家《文物保护法》公布实施,将“文物”一词及其包括的内容用法律形式同定下来:“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
“文物是指具体的物质遗存,其基本特征是:第一,必须足由人类创造的,或者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二,必须是已经成为历史的过去,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
“当代中国根据文物的特征,结合中国保存文物的具体情况,把‘文物’一词作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由人类创造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物质遗存的总称。
”“其范围实际上包括了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一切历史文化遗存,在年代上已不仅限于古代,而足包括了近、现代,直到当代”(谢辰生,1993)。
该法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建立起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
国务院分别于1982年、1986年和1994年核定公布了第一批至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
2002年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并公布实施,确立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为新时期文物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文物保护的范围有所扩大,即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同时,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目前,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6大类。
该法还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在国家层面上建立起了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制度。
至此,我国在文物保护领域形成,单体文物、历史地段、历史性城市的多层次保护体系。
3、新时期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为了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全面提升文化遗产保护水平,2005年1 2月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此后,文化遗产保护理念进一步扩展,可从相关的实践工作中窥见一斑。
3.1长城保护工程长城是人类历史上修筑时间最长、工程最大,对社会影响最深、最广泛,留存文化信息最丰富的古代建筑工程。
但长期以来,长城的人为破环明显,主要表现为取材性破坏、建设性破坏和旅游开发性破坏三个方面。
因此,将长城作为一项完整的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纳入统一保护管理体制,成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目标。
在这一指导思想下,国家文物部门组织编制了《“长城保护工程(2005-2014)”总体工作方案》,方案对长城资源调查、长城保护立法、长城保护规划编制和长城保护抢险修缮等方面作出了系统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