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测定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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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测定界规程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了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严格项目用地的依法报批,实行用地审批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将《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用地和地籍等各业务单位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按照《规程》的要求做好建设项目用地的勘测定界工作。

一、建设项目用地的勘测定界资料是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和变更土地登记(或预登记)、统计的依据。要做好业务衔接,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

二、建设项目用地勘测成果上报前,需经当地地籍管理业务机构对有关内容进行复核,确保项目用地界址点与相邻宗地的地籍资料相协调,并使用地范围、界址、地类面积等能满足变更调查的需要。

三、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后,地籍管理业务机构依据建设用地勘测定界的图件、数据资料及时做好变更土地登记(或预登记)、年度统计等日常地籍管理工作。

本《规程》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

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

1.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 工作性质

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以下简称勘测定界)系指对采用征用、划拨、使用等方式提供用地的各类建设项目,实地划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桩位置、标定用地界线、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以供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的测绘技术工作。

1.3 法律效力

勘测定界成果经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该建设项目用地依法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

1.4 承担机构

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下,由取得“土地勘测许可证”的勘测单位承担。

1.5 已取得“土地勘测许可证”的勘测单位,在接受用地单位的勘测定界委托后,即可开展工作。用地单位未能及时委托勘测单位的,可由有权批准该项用地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为委托。

1.6 工作程序

接受委托——查阅有关文件及图件——现场踏勘——实地放样——界址测量——面积量算——编绘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编绘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图——编制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成果检查验收——提交资料。

1.7 图纸的要求

勘测定界工作须利用比例尺不小于1?2000的地籍图或地形图。

大型工程、线形工程,可利用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或地形图。

利用地形图应事先补充权属调查。

现有图纸不能满足勘测定界工作要求时应对界址线范围内的地形地物进行修测或补测。

1.8 规程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建设项目、城市集体、个人建设项目和乡(镇)村建设项目用地的勘测定界工作。

1.9 地方补充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结合具体情况对本规程未规定或未明确规定的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10 规程解释权

本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前期准备

2.1 接受委托

经审核具备勘测定界资格的勘测单位,须持有用地单位或有权批准该建设项目用地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勘测定界委托书(见附录五),方可开展工作。

2.2 查阅有关文件

由用地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有关资料,土地管理部门在前期对项目用地的审查意见。

2.3 图件及勘测资料

2.3.1 用地管地图

查阅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辖区内用地管理图。

2.3.2 地籍图、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地形图。

由用地单位提供用地范围的地籍图、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或地形图。

2.3.3 建设项目工程总平面布置图

由专业设计单位承担设计的比例尺不小于1?2000的建设项目工程总平面布置图。

大型工程、线形工程总平面布置图的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2.3.4 搜集勘测成果

搜集项目建址附近原有的平面控制点及道路中线点坐标等成果。

2.4 现场踏勘

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平面布置图上的用地范围及用地要求,进行现场踏勘,调查用地范围内的行政界线、地类界线及地下埋藏物,用铅笔绘示于蓝晒图上,并了解勘测的通视条件及控制点标石的完好情况。

2.5 确定放样数据

经现场踏勘后确定界址点坐标或关系距离两种放样数据。

A.界址点坐标

通过对初步设计图纸上的界址点图解获得或利用建设项目工程总平面布置图已有的界址坐标。

B.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关系距离

通过对设计图纸的图解或根据实地踏勘等方式获得。

2.6 制定勘测方案

根据现场踏勘及界址点的分布等情况,拟定合理的平面控制和施测方案。

3.实地放样

3.1 基本要求

勘测定界测定或放样界址点一般采用极坐标法。角度观测用精度不低于J6级经纬仪采用半测回测定,距离丈量采用钢尺或测距仪二次读数。

3.2 平面控制网

勘测定界平面控制坐标系统应采用国家或城市平面控制网。对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采用任意坐标系,用图解法在地形图或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上取得起始数据。

3.3 解析法放样

根据界址点的坐标和控制点数据计算放样元素,再利用界址点的邻近控制点放样界址点桩位。

3.4 关系距离放样

根据用地界址点或界址线与邻近地物的间距或关系距离在实地找到并确认有关地物和地界,用钢尺量距,采用交绘方法,放样界址点桩位。

3.5 线形工程和大型工程的放样

3.5.1 线形工程的放样

线形工程包括公路、铁路、河道、输水渠道、输电线路、地上和地下管线等。线形工程的勘测定界,放样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图解法或解析法。

A.图解法

当线形工程的线路不长且线路基本为直线时,可采用图解法放样。

根据设计图纸上所列出的定线条件,即线状地物中线与现状地物的相对关系。实地以有关现状地物点为基准采用经纬仪、测距仪、钢尺测出中线位置。直线段每隔150米应定出一个中线点。

B.解析法

当线形工程的线路较长且有折点或曲线时,应采用解析法放样。

首先布设控制测量点。根据设计图纸给出的定线条件,线路中线的端点、中点、折点、交点及长直线加点的坐标,反算出这些点与控制点间的距离和方位。以控制点为基准,采用经纬仪、钢尺或测距仪放样出线路的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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