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价格鉴证操作规程

合集下载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8]153号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8]153号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8]153号)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为了进一步落实《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行为,适当调整相关收费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一、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是指经过依法批准执业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包括民事、仲裁、行政、刑事案件等)过程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和有偿服务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行为。

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必须严格执行《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操作规程(试行)》(苏价证[2007]336号)和本通知有关收费规定。

二、调整后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项目标准(详见附件)中包括人员工资费用,鉴证业务费(含询价费、差旅费、材料费等),设备购置、折旧费等。

三、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根据服务成本、风险大小、难易程度等因素,在规定项目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并通过签订价格鉴证协议书予以确认。

四、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第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生的鉴证费、产品质量检验费,由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机构和质量检验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鉴证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并支付给鉴证人员所在单位。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价格鉴证专业人员的准入控制,规范价格鉴证行为,提高价格鉴证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保证价格鉴证工作的客观、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价格鉴证行业关键岗位的专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表示价格鉴证师就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经登记注册备案后,专门从事所涉标的价格鉴别、证书、评估工作关键岗位上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凡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机构,必须配备有一定数量的价格鉴证师。

第五条人事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负责全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考试、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管理非政府考试大纲的制订、培训教材的撰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非政府或许可非政府备考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离、自愿出席的原则展开。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组织实施各项考试考务工作。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一)获得经济、法律专业中专学历,专门从事价格鉴证有关工作八十七年。

(二)获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专门从事价格鉴证有关工作八十五年。

(三)获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专门从事价格鉴证有关工作八十三年。

(四)获得经济、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专门从事价格鉴证有关工作八十一年。

(五)取得价格鉴证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财务会计、审计工作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获得初级资格,专门从事价格鉴证有关工作八十六年。

第十条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10•【字号】省政府令第184号•【施行日期】2001.12.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季允石2001年12月10日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管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方)的委托,对刑事、民事案件及行政执法所涉及的案件、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各类资产的价格实施鉴定和认证。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鉴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鉴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具体负责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涉案财产的价格鉴证工作,其他评估机构不得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开展价格鉴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价格鉴证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价格鉴证机构资质后,方可从事价格鉴证工作。

价格鉴证人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价格鉴证业务。

价格鉴证机构从事涉案价格鉴证业务不受其他价格评估行业机构资质限制,但从事相应涉案价格鉴证业务时,应当具有相应评估行业的专业评估人员。

价格鉴证机构没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人员,则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鉴证。

江苏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09.30•【字号】苏价证[2007]321号•【施行日期】200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通知(苏价证〔2007〕321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人大于2006年10月1日起颁布施行。

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18号)精神,现就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规范我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

《条例》的颁布施行,为我省开展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切实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行为,促进公正司法、依法行政和依法仲裁,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价格、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一是切实做好《条例》宣传工作,扩大《条例》的社会影响;二是认真组织学习《条例》,掌握《条例》的基本内容,熟悉《条例》的各项规定,认清意义,提高认识;三是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贯彻执行《条例》,发挥《条例》应有的作用。

二、强化管理,切实规范价格鉴证行为。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统一管理,规范价格鉴证活动,促进司法公正和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省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按照《条例》的规定,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经过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并由省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定期予以公布。

未列入公布名册的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

三、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律师事务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凡需要进行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都应当委托经过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和人员进行鉴证。

价格鉴证

价格鉴证

一、价格鉴证根据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中所称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对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需要鉴证的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行为。

定义中提到两个重点:1、对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需要见证的涉案物品2、进行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是指:价格鉴证:包含价格鉴定和价格认证。

1、价格鉴定是指国家机关委托的司法行政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和仲裁案件)中涉及财产的价值认定,简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或者“价格鉴定”,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是价格部门的职能之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的有关规定,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隶属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根据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中的涉案物品,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扣押、追缴、没收、查封的物品以及涉案的其他物品。

本条例所称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以下简称价格鉴证),是指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以下简称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对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需要鉴证的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和认证的行为。

2、价格认证,是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的委托,对其提出的各类商品(财产)和有偿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的公正性认定。

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因生产经营、合同签订、抵押质押、理赔索赔、实物应税、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证等情形,需要对相关物品或服务价格及有关事项证明时,可以向价格鉴证机构委托进行价格认证。

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为了证实价格的合法性、合理性,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认证。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价格认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出具《价格认证书》。

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认证书》,当事人可以作为举证的证明。

经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仲裁机构确认后,可以作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仲裁机构办理各类案件的证据。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4.21•【字号】苏价费[2008]153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8]153号)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为了进一步落实《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行为,适当调整相关收费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一、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是指经过依法批准执业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包括民事、仲裁、行政、刑事案件等)过程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和有偿服务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行为。

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必须严格执行《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操作规程(试行)》(苏价证[2007]336号)和本通知有关收费规定。

二、调整后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项目标准(详见附件)中包括人员工资费用,鉴证业务费(含询价费、差旅费、材料费等),设备购置、折旧费等。

三、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根据服务成本、风险大小、难易程度等因素,在规定项目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并通过签订价格鉴证协议书予以确认。

四、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第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生的鉴证费、产品质量检验费,由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机构和质量检验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鉴证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并支付给鉴证人员所在单位。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规范


如赵 某 某盗 窃一 案 中 , 害人 称其 被 盗 的金 戒指 被 及 耳 环分 别 重 约 6 左 右 , g 购买 价 格 14 0余元 , 无 0 在 其他 证据 佐 证被 害 人 陈述 的情 况 下 . 鉴定 机 构在 鉴 定 时依 照 5 9 . g足金 鉴定 出黄金戒 指 及 耳环 的价 格共计 9
和客 观性 。
1 当前 涉 案 物 品 价 格 鉴 定 的主 要 问题
11 根据 被 害 人 陈 述 无 实物 鉴 定 大 量 存在 . 在 实 践 中 . 量侵 犯 财 产案 件 的涉 案 物 品都 已被 大 犯 罪嫌 疑人 销 赃 或者 毁 损 . 造成 涉 案物 品无法 追 回和 提取 , 在这 种情 况 下 , 为确 定 涉 案物 品 价格 , 只能 委托 鉴 定机 构进 行无 实 物价 格鉴 定 。 无实 物 价格鉴 定 是在 涉 案物 品 已经 无法 提 取 的情 况 下 , 定 人依 据 相关 凭 鉴 证 以及 其他 证据 来 进行 的 价格 鉴定 。由于价 格鉴 定是
号 、牌 号 的陈 述 与犯 罪 嫌 疑人 供 述 明显 矛 盾 的情 况
物 品价 格 进 行 分 析 、 别 、 算 后 所 做 的一 种 结 论 性 鉴 计
意见 。非 常 复杂 的 问题 ,
由于价 格 鉴 定 结论 是 具 有 专 门知 识 的人 依 照 科 学 原
涉 案 物 品 价格 鉴 定 结 论 作 为 鉴 定 结 论 中十 分 重 要 的种 类 , 是物 价 部 门 中具有 鉴 定资 格 的专 业 人员 针 对刑 事 案件 的需 要 , 照有 关 法律 、 规 规 定 , 涉 案 依 法 对
物 的委 托 规 定 了一定 的 限制 条 件 . 在 实践 中 . 但 不遵 循相 关 限制 条 件 、 随意 对 无法 提 取 的物 品进 行 价格 鉴

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

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3月12日计办价格[2003]2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的管理,规范价格认证工作的行为,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认证中心是指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并经同级政府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从事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服务的事业单位。

价格认证中心应具有事业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社会法律责任。

第三条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服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价格认证中心在价格鉴定、价格认证和价格服务工作中,应服从和服务于整个价格工作,在价格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价格认证中心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委颁发的各项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价格认证中心按照依法、公正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二章业务职责第六条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鉴定。

第七条接受当事人委托,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认证。

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价格纠纷调解。

第八条接受市场主体提出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认证。

主要包括依法对国有资产、房产、地产价格的认证,对各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价格的认证,对抵押物、拍卖物、过期无主物、留置物及保险理赔索赔等物品价格的认证,对需要认证的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认证等。

接受单位或当事人委托,对各类中介价格评估机构的结论进行认证。

第九条面向社会为生产经营者等各类组织和公民提供关于价格政策法规、市场行情、价格预测等咨询;接受委托,为部门、行业或企业的调定价工作提供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咨询;为政府价格管理和经济决策提供服务。

第十条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做好有关价格管理方面的事务性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内价格认证中心的业务工作;办理其它涉及价格的事务性工作。

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

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8.01•【字号】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8月1日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2003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行政执法和仲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是指,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统称委托单位)的委托,对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所涉及的各类有形物品进行的价格鉴定、认证和评估。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应当遵循合法、科学、公正、效率的原则,执行国家规定的计价标准、程序和方法。

第六条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经委托单位依法确认后,作为办理案件过程中认定涉案物品价格的依据。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七条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或者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资质证,并经省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方可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或者复核裁定工作。

第八条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价格鉴证资格证书。

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机构及其管理原则

价格鉴证机构是指依法设⽴并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授权、专门从事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价格咨询和价格管理中的事务性⼯作的公证性中介服务组织,是独⽴承担民事责任的国家事业单位。

价格签证机构在全国各地有基本统⼀的名称,⼀般称为“双省价格事务所”、“朋市价格事务所”、“贩县价格事务所”,有的地⽅称为“xx市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有的地⽅正在筹备成⽴“涉案物品价格签证评估中⼼”,有少数尚未成⽴价格事务所的地⽅,价格签证⼯作由当地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进⾏。

也有极少数地⽅成⽴的价格事务所是纯粹的社会中介机构,并不具备价格鉴证的政府授权职能和资格。

为了加强对价格事务所⼯作的管理,明确价格事务所在价格⼯作中承担的主要职责,规范价格事务⼯作的⾏为76则,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价格⼯作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原则,国家计委印发了关于《价格事务所⼯作管理暂⾏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加强价格事务⼯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价格⼯作的客观需要,是价格管理部门职能转变的重要标志。

各级价格管理部门必须充分认识价格事务⼯作在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中的重要作⽤,把价格事务⼯作作为价格⼯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好。

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价格事务所的领导。

要进⼀步健全价格事务所的机构,从组织上保证价格事务⼯作的顺利开展。

各地在对现有价格事务所进⾏巩固、充实、完善、提⾼的同时,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对⼀些尚未建⽴价格事务所的地区要抓紧组建⼯作。

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在政策上和⼈⼒、物⼒、财⼒上积极⽀持价格事务⼯作,各价格业务职能部门和价格事务所要在各级价格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努⼒发挥整体优势,促进价格管理和价格服务⼯作质量的提⾼.使整个价格⼯作更好地适应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贯彻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督导所属价格事务所按照本《办法》的各项原则,建⽴、健全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使价格事务所成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则的、规范的价格认证、价格评估和价格服务机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管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活动。

第四条开展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合法、客观、独立、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价格鉴证的委托;(二)价格鉴证的受理;(三)进行价格鉴证;(四)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五)价格鉴证资料的管理。

第二章价格鉴证的委托第六条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按有关规定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时,价格鉴证机构应当要求办案机关(机构)出具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价格鉴证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办案机关(机构)的名称和地址;(二)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涉案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状况等与该财产相关的其他情况;(三)价格鉴证的目的和要求;(四)价格鉴证的基准日;(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灭失物品价格鉴证委托书除包含上述内容外,还应有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以及办案机关(机构)对有关情况认定结论的书面材料和相关资料。

第三章价格鉴证的受理第八条价格鉴证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对委托书的内容及涉案财产进行审核查验。

属于本机构鉴证范围的,价格鉴证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委托,并与办案机关(机构)签订价格鉴证协议书。

第九条价格鉴证机构一般不留存鉴证财产,如因鉴证需要留存涉案财产时,应当征得办案机关(机构)的同意并办理交接手续。

对留存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妥善保管,鉴证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

第十条价格鉴证机构可以提请办案机关(机构)协助查阅有关帐目、文件等资料,也可以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或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案件当事人提供的涉案财产相关证明材料,应经过办案机关(机构)认定可作为证据后,价格鉴证机构才能采用。

第十一条对特殊涉案财产需要依法进行质量检验、技术鉴定的,价格鉴证机构应提请办案机关(机构),先由有关法定检验机构检验、鉴定,并由其出具质量检验、鉴定报告;没有法定检验、鉴定机构的,由有关专门机构或专业鉴定人员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第十二条下列财产不予受理价格鉴证:(一)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二)国家规定的不以价格为依据定罪量刑的重点保护动植物;(三)国家明令禁止流通的其它财产。

第四章价格鉴证的过程第十三条价格鉴证机构受理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委托后,应当选派两名以上具有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资格的人员组成价格鉴证项目组,并按下列程序实施价格鉴证。

(一)制定价格鉴证作业方案;(二)现场勘察;(三)市场调查;(四)鉴证测算。

第十四条价格鉴证作业方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拟采用的价格鉴证技术路线和价格鉴证方法;(二)拟调查收集的资料及其来源渠道;(三)预计所需的时间、人力、经费;(四)拟定作业步骤和作业进度。

第十五条现场勘察应按下列步骤进行:(一)应由两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与委托方共同进行现场或实物勘察,勘察后由双方共同确认;(二)进行现场或实物勘察时,价格鉴证人员要认真核对委托书中载明事项。

如有差异,应当与委托方共同确认,并确定其价格鉴证基准日时使用状况。

经确认后需要进行调整的,委托方应出具书面说明;(三)价格鉴证人员应当将勘察情况按照“现场勘察记录”文书要求,作好详细的文字记录,并由参加勘查人员签字认可。

一般还应对鉴证标的物进行摄影或摄像,留取影像资料。

第十六条市场调查的要求:(一)市场调查前应当根据价格鉴证委托书和实物勘验的内容和资料,围绕价格鉴证目的、要求、基准日、市场范围等,确定调查方式、方法;(二)调查记录应包括调查价格的时间、地点、单位、人员、联系电话,以及与价格鉴证标的相同或相似财产的价格、价格形式(零售价格、批发价格、出厂价格等形式)等,如果调查的价格含其他费用,应注明;(三)市场调查应由2人以上参加;(四)市场调查的面要尽可能广泛,点要具有代表性。

第十七条鉴证测算按下列顺序进行:综合分析影响鉴证标的物价格的各种因素,充分把握影响价格的主导因素,选择适当的鉴证方法进行价格鉴证。

价格鉴证基本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一般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可根据情况选用一种方法;对比较重要的价格鉴证项目,应选用两种以上的鉴证方法进行价格鉴证,然后综合确定价格鉴证结论。

(一)运用市场法进行价格鉴证的步骤:1、明确价格鉴证标的,详细考虑价格鉴证标的的特征;2、进行公开市场调查,收集相同或相似的财产的市场基本信息资料,寻找参照物;3、分析整理资料并验证资料的准确性,判断选择参照物。

应选择3个或3个以上的参照物。

4、将价格鉴证标的与选定的参照物进行分析对比。

5、找出各种差异,或计算出两者的差价与金额,或制定差异调整系数,测算价格鉴证标的的价格。

(二)运用成本法进行价格鉴证的步骤:1、确定价格鉴证标的,根据价格鉴证标的的实体特征和具体情况,测算重置成本;2、确定价格鉴证标的的使用年限;3、测算各种损耗或贬值,或者确定成新率;4、确定价格鉴证标的的价格。

(三)运用收益法进行价格鉴证的步骤:1、收集有关经营、财务状况的信息资料;2、计算和对比分析有关指标及其变化趋势;3、预测有关财产的获利能力的时限、预期收益额、折现率等参数;4、将预期收益折现,确定价格鉴证标的的价格。

(四)运用专家咨询法进行价格鉴证的步骤:1、确定价格鉴证标的实体特征和具体情况;2、选择5名以上专家,专家应是与价格鉴证标的密切相关的行业专业内,精通业务、有一定代表性和名望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市场销售人员;3、由专家对价格鉴证标的的价格独立提出意见或建议;4、价格鉴证人员对专家提出的价格意见或建议,运用统计分析方法进行分析测算,确定价格鉴证标的的价格。

(五)对重大或有疑难的价格鉴证项目,应进行内部集体审议,并认真作好“内部集体审议记录”。

第十八条鉴证测算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涉案财产属于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计算;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以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为基础,参照当地实际价格水平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参照当时、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中等价格计算。

(二)价格认证中心在对刑事案件和行政执法案件中的涉案财产进行价格鉴证时,应当根据鉴证目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三)价格鉴证机构鉴证其他涉案财产价格时,对不同环节的财产,应根据价格鉴证目的,并按其所处实际环节的市场中等价格计算。

国家对计价标准和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特殊财产价格鉴证,分别按下列原则进行:1、对已经灭失或者形态已经发生改变的涉案财产,可以根据办案机关(机构)认定的证据材料,比照价格鉴证基准日同类实物形态的价格水平进行价格鉴证;2、一般文物、邮票、字画和金银、珠宝及其制品,应当经有关专业部门或专家作出技术、质量鉴定后,根据其提供的资料进行价格鉴证;3、票证、有价证券、有价支付凭证、外币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价格鉴证。

(五)其他财产,按下列原则进行价格鉴证:1、进口物品,国内市场有价格的按照国内市场中等价格计算,国内市场没有价格的比照国内同类物品市场中等价格计算,国内没有同类物品的按进口作价原则计算;2、过去购置而在价格鉴证基准日已停止生产或销售的物品,参照价格鉴证基准日同档次类似物品的市场中等价格计算,并调整价格差异;3、本身含有合理附加税费方能形成使用价值的物品,应将附加税费计算在内,并视物品的使用情况按比例扣除附加税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第十九条价格鉴证人员作出价格鉴证结论必须经过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后,方可出具正式的价格鉴证结论书。

价格鉴证机构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的期限应在价格鉴证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价格鉴证标的;(二)价格鉴证目的;(三)价格鉴证基准日;(四)价格定义;(五)价格鉴证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办案机关(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价格鉴证机构收集的有关资料等;(六)价格鉴证方法;(七)价格鉴证过程;(八)价格鉴证结论;(九)价格鉴证限定条件;(十)声明;(十一)价格鉴证作业日期;(十二)价格鉴证机构;(十三)价格鉴证人员;(十四)附件。

包括价格鉴证明细表、价格鉴证委托书复印件、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必要的产权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由价格鉴证人员签名、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价格鉴证机构印章。

第二十一条办案机关(机构)对价格鉴证机构作出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价格鉴证结论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价格鉴证机构提出补充鉴证或者重新鉴证,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章价格鉴证复核裁定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实行分级管理、复核裁定制度。

第二十三条办案机关(机构)对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补充鉴证或者重新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结论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委托其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重新鉴证,也可以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复核裁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

第二十四条办案机关(机构)申请复核裁定时必须提交《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委托书》并附原价格鉴证结论书和相关材料。

《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提出复核裁定主要理由;(二)提出复核裁定主要理由的依据,以及收集依据及取证过程要述;(三)收集依据及取证经办人签名。

《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委托书》必须加盖委托单位公章。

第二十五条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自接到复核裁定委托书后,一般应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办案机关(机构)和原作出价格鉴证结论的价格鉴证机构。

第二十六条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拒绝受理复核裁定:(一)涉案当事人直接提出的复核裁定要求;(二)复核裁定委托无理由及其依据;(三)人民法院对案件已作出终审判决的;(四)司法机关按照当时法律已经结案的;(五)按照有关规定,司法机关认为无需进行价格鉴证的。

第二十七条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受理复核裁定委托后,应在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复核裁定。

第二十八条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在完成复核裁定后,必须向办案机关(机构)出具《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复核裁定结论书》,并将结论通知原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的价格鉴证机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