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人员管理办法
村级临时用人用工管理办法

关于修订村级临时用人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意见征求稿)各行政村(社)、机关各办(中心、所):为进一步加强村级临时用人用工(以下简称村级用工)管理,规范村级用工支出流程,提高村级用工效率,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努力提高村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水平,根据相关规定及工作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原则本办法适用的村级用工是指村级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未能预见的或因落实上级重点中心工作而产生的3-12个月的村级用工(3个月及以下的村级用工由村按照《海曙区章水镇村级小微权力清单》规定使用,不在此意见范围内),并按一定的标准支付一定的费用。
村级用工主要用于从事新村建设、环境整治、平安协管、文明创建、高山移民、征兵工作等阶段性的村级工作事务(详见附件3),实行每年一事一聘、一次一聘。
村级用工人员不得担任村文书、妇女主任、出纳、治保主任等需要脱产干部担任的岗位,也不享受同类村级工作事务误工补贴。
村级用工本着实事求是、标准合理、程序合规、管理规范、阳光操作、方便简单、厉行节约的原则组织实施。
二、用工标准村级用工标准制定依据,制定村级用工标准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依据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村经济条件、平均用工工资、以往惯例和风情民俗来确定和调整,同时还要统筹考虑邻镇、邻村、农忙、农闲、季节等相关因素。
1.政治素质好,有规矩意识和责任担当,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镇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有较强的事业心,并有一定的开拓、创业、奉献精神。
2.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组织协调能力及政策理论水平,同时具备临时用工岗位所必备的技能。
男性超过65周岁、女性超过60周岁,一律不作为临时用人用工。
每人在村各项用工合计年总报酬最高不超过3.5万元。
当年到龄生日的(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最多聘用到当年12月底结束。
现有临时用工中,凡是男已超65周岁、女已超60周岁的按原用工方案过渡到2024年3月31日止。
公司临时人员管理办法

公司临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使临时人员的雇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人力资源管理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员申请
各部门有临时性工作(时间在三个月以内)需雇用临时人员从事,应填具“人员增补申请书”,呈经理核准,送人事部门凭此招雇人员。
第三条雇用限制
1.年未满十六岁者不得雇用。
2.经管财物、有价证券、仓储、销售及会计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
3.雇用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条雇用
1.人事部门招聘临时人员,应填“临时人员雇用核定表”呈经理核准雇用。
2. 临时人员到工时,人事部门应填“雇用资料表”一份留存雇用。
第五条投保
在厂区工作的临时人员应由人事部门办理劳保投保后,始得入公司工作
第六条管理
1.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可请工伤假、公假、事、病假以及婚、丧
假,其请假期间除工伤假外均不发给工资。
2.临时人员的考勤、出差比照编制由助理员办理。
第七条停止雇用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如有不能胜任工作或工作期满,雇用部门应予终止雇用,填写离职申请(通知)单,经主管核签后送人事部门凭此以结算薪资。
第八条延长雇用
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须继续雇用时,应由雇用部门重填“人员增补申请书”,说明理由呈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始得雇用,并将核准之增补申请书一份报总经理备查。
第九条实施与修改
本办法经由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临时驾驶员管理办法

临时驾驶员管理办法一、背景为了规范临时驾驶员的管理,保障交通安全,提高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1. 临时驾驶员:指在特定时间段内,为满足车辆运营需求而临时从事驾驶工作的人员。
2. 车辆运营单位:指从事公共交通运营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三、临时驾驶员的要求1. 年龄要求:临时驾驶员年满18周岁以上。
2. 驾驶资格要求:临时驾驶员需持有相应有效的驾驶证,并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安全意识。
3. 健康要求:临时驾驶员在体检中需符合相关健康标准,确保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4. 临时驾驶员培训:车辆运营单位应为临时驾驶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包括交通规则、安全知识等,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技能和专业知识。
四、临时驾驶员管理措施1. 记录登记:车辆运营单位应建立临时驾驶员的记录登记系统,详细记录临时驾驶员的个人信息、驾驶证信息、培训情况等。
2. 值班安排:车辆运营单位应根据运营需求合理安排临时驾驶员的值班时间,并确保驾驶员在安排时间内履行职责。
3. 考核评估:车辆运营单位应定期对临时驾驶员进行考核评估,包括驾驶技术、服务态度等方面,以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4. 奖惩措施:对临时驾驶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奖励或者处罚,以激励驾驶员积极工作,并规范其行为。
五、监督与管理1. 监督部门: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对车辆运营单位的临时驾驶员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其按照本办法执行。
2. 投诉处理:对于临时驾驶员的投诉,车辆运营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保障投诉权益。
3. 罚则规定: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临时驾驶员,根据违法程度和影响情况,相关行政部门可依法进行处罚。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以上为《临时驾驶员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临时驾驶员的管理,维护交通安全和公共服务质量。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中央、省、市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临时性、季节性、突击性用工人员。
第三条招聘工作由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原则上临时工作人员应从区内公益性岗位和广济中心人员中调配,如无法从上述人员中调配,则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对保卫、保洁、绿化、食堂等岗位需要的人员,原则上应采取向具备资质的单位购买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方式,实行社会化服务;不应实行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方式。
第四条临时工作人员仅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得从事行政管理、保密、行政执法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划申报及审批第五条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用人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人员状况、岗位现状等在每年10月向区人社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申报计划表》。
原则上聘用人数应控制在用人单位已核编制的10%以内。
第六条由人社牵头,会同财政对申报计划共同审核,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审批后将人员工资由财政列入用人单位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聘用临时工作人员计划的,由人社牵头,会同财政共同审核,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障第八条用人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聘用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等手续,在合同期限内按月发放工资和参照企业职工标准缴纳社会保险。
第四章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第十条临时工作人员在合同期内由人社、财政和用人单位共同管理。
人事规章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

人事规章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人事规章是指企业为了规范和管理人事工作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政策。
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是在人事规章中的一部分,旨在对企业中使用临时工的相关事项进行管理和规范。
下面将从临时工的定义、招聘与录用、合同签订、岗位安排与管理、福利待遇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一、临时工的定义临时工是指企业在特定时期或特殊情况下,为了满足工作需求而临时聘用的工作人员。
其工作时间和劳动关系通常较短暂,并且具有不稳定性和灵活性。
二、招聘与录用1.招聘程序:企业应通过内部或外部渠道发布招聘信息,并明确招聘的职位、招聘条件、薪酬待遇等。
2.招聘对象选择:企业应根据工作性质和需求,选择具备相应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同时优先考虑内部员工转岗和推荐就业。
3.录用程序:企业应按照统一的录用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应聘者进行面试、考察等程序,并最终确定录用人选。
三、合同签订1.合同类型:企业应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
合同类型可以是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或以工为单位合同,具体根据工作性质和持续时间来确定。
2.合同内容:合同应明确工作岗位、工作时间、薪酬待遇、劳动保护、工作场所安全等内容,并与临时工签订。
3.合同解除:合同期满或达到约定的工作任务后,合同解除。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并支付相应的补偿。
四、岗位安排与管理1.岗位安排:企业应将临时工分配到适合其技能和经验的工作岗位,确保其能够胜任并发挥最大作用。
2.工作期限:临时工的工作期限一般较短暂,企业应合理规划工作时间,并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3.工作管理:企业应对临时工进行日常管理,包括工作考勤、绩效评估、纪律教育等,确保工作秩序和效率。
五、福利待遇1.工资与福利:临时工的薪酬待遇应按照企业的薪酬制度进行支付,并享受与正式员工相当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2.劳动保护:企业应为临时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条件,确保其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
3.培训与发展:企业可以根据需要为临时工提供相应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升其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
总包单位短期临时进场人员管理办法

总包单位短期临时进场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总包单位对短期临时进场人员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安全和生产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包单位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中短期临时进场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短期临时进场人员是指由总包单位直接或间接雇佣,参与工程项目施工活动但不属于正式员工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短期工、临时工、外包劳务人员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总包单位对短期临时进场人员的安全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短期临时进场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2. 对短期临时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3. 监督短期临时进场人员遵守安全规定;4. 定期检查短期临时进场人员的安全作业情况。
第五条项目部负责短期临时进场人员的具体管理,包括但不限于:1. 对短期临时进场人员进行入场登记;2. 组织短期临时进场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3. 确保短期临时进场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4. 监督短期临时进场人员的安全作业行为。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六条短期临时进场人员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包括但不限于:1. 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和要求;2. 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3. 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程序;4. 工作岗位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安全教育培训由总包单位或其指定的培训机构负责实施,培训合格后发放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章安全作业管理第八条短期临时进场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安全作业规定:1. 佩戴有效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2. 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3. 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4. 不得擅自进入非工作区域;5.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项目部。
第九条项目部应为短期临时进场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1. 安全通道和出口标识;2. 安全警示标志;3. 紧急疏散路线指示;4. 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监督第十条项目部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短期临时进场人员的安全作业情况进行监督,并记录检查结果。
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临时用工管理办法临时用工管理办法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企业的用工需求也日益增加。
但是在一些情况下,企业并不需要长期雇佣一名员工,而只需要临时性的用工。
这时就需要企业制定临时用工管理办法,以便有效管理临时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问题。
一、临时用工的定义所谓临时用工,是指企业为满足特定期限或特定工程需求而招聘的非长期性用工人员。
临时用工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 工期相对较短,不长于一年。
2. 不具有永久性用工资格,不属于企业的正式编制。
3. 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
二、临时用工管理的必要性临时用工管理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
通过制定有效的临时用工管理办法,可以将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体系化、制度化,提高企业的运营管理效率。
2. 优化用工结构。
有些企业需要临时用工人员来完成某些非常规性的工作,通过临时用工管理办法可以确保用工结构的多样性,从而提升企业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效率。
3. 减少人力成本。
临时用工通常不享受企业提供的一些福利待遇,如社保、住房补贴等,这样可以减少人力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三、临时用工管理的实际操作1. 招聘过程企业在招聘临时用工人员时,应该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因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等因素而歧视招聘对象。
在确定招聘条件时,应该依据实际工作需要来确定,如工作经验、专业技能、工作时间等。
2. 工资支付企业在支付临时用工工资时,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标准。
同时,在支付工资时,可以采取不同的支付方式,如日结、月结、季结等,具体取决于工作性质和用工期限。
3. 社会保险在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企业可以为临时用工人员购买社会保险。
临时用工购买社会保险的具体范围和购买方式应该考虑到工作性质、用工期限等因素。
4. 工作安全企业在临时用工期间应该为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安全设施,确保临时用工人员能够安全、健康地完成工作。
在工作现场应该设置明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机关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办法
机关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服务质量,促进临时聘用人员队伍整体结构优化、素质优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院在职在编人员之外,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在岗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
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与我院签定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包括驾驶员、打字员、食堂人员、保洁员、保安等其他勤杂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指由我院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确定劳动合同和人事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我院后勤服务岗位原则上应实行社会化服务,采用购买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方式.确因工作需要或暂无法实行社会化服务,方可按需雇用临时工作人员。
第二章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第四条聘用条件和录用步伐临时聘用人员的办理遵循择优招用、统一办理、严厉控制、合理使用的原则。
临时聘用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酷爱检察工作,有责任心、作风正派、遵纪违法、服从分配。
(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临时聘用人员录用步伐(一)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手续由政治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临时聘用人员初次聘用上岗必须试用三个月。
(三)试用期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四)试用期期满后,由政治处根据试用人员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等方面提出考察建议,经院党组决定是否录用。
同时与被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五)聘用期限:聘期为一年,期满后对工作施展阐发较好,并确因工作需要的可续聘,但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重签劳动合同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六条临聘人员的教育办理(一)临聘人员在上岗前,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具体内容为: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勤政廉政教育、安全教育及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
(二)临聘人员的作息时间同在职干警一样,特殊岗位按照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统一临时聘用人员的薪酬标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式签定劳动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
第二章工资构成体系
第三条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实行岗位绩效考核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等三部分组成。
第四条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人每月1750元。
第五条工龄工资按照临时聘用人员工作年限计发,工龄工资按照每年每月30元标准递增。
第六条岗位绩效奖金按月计,年终一次性发放。
月绩效奖金标准为人均300元。
各单位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表现等情况,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奖金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第三章工资增长机制
第七条基本工资标准根据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调整,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第八条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增发30元工龄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第九条根据工作要求,适时调整岗位绩效奖金。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各单位与临聘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制,用工对象应当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及时办理临时聘用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切实维护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建立临时聘用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发放渠道与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相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医院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医院临时用工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全院临时用工的管理,规范临时用工程序,做到合理用工、合法用工、规范管理,根据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1.临时用工范围是指医院临时性工作岗位,主要包括后勤保障与服务等辅助性工种。
2.临时用工使用原则各科室在使用临时工时,应遵循以下原则:2.1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尽量少用或不用。
2.2有计划、满荷使用的原则。
2.3医院统一管理与部门具体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2.4按程序审批使用的原则。
3.用工对象聘用的临时工必须是身体健康、工作积极的下列人员:3.1企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年龄男不超过65岁,女不超过60岁)。
3.2“4050”下岗失业人员(须持《再就业优惠证》及本人在原单位上“三险一金”的证明)。
3.3自已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4.用工审批程序各科室使用临时工,统一归口人事工资科管理,其审批程序如下:4.1各科室根据用工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后向人事工资科申报用工计划。
4.2人事工资科根据部门用工计划,并结合医院实际,对科室临时用工的工种、用工人数、用工时间及工资标准等,提出初步意见,报院长审批(15天以内的紧急临时用工,可由分管院长审批)。
4.3人事工资科聘用临时工。
4.4各科室可以协助人事工资科提供临时用工人员名单。
人事工资科应掌握一定数量的临时工人员名单,以备不时之需。
5.临时用工的管理5.1临时用工一经聘用,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科室要加强对临时用工的监督和管理,细化临时用工岗位职责、工作标准,要不定期地对临时用工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达不到工作要求、不能认真遵守工作纪律、工作出现失误或失职的,要加强考核,对不能胜任工作的要报告人事工资科予以解聘。
5.2对未经审批而擅自使用的临时工,医院不予支付工资或劳务费,并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3劳务派遣在医院从事保洁工作的临时用工、洗衣工、护工、食堂等临时用工,除保洁公司直接聘用并负担其报酬的人员外,应参照本办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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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FND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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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 时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临时人员的雇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员申请
各部门有临时性工作(期间在3个月以内)需雇用临
时人员从事,应填具“人员增补申请书”,注明工作内容 、期间等呈
经理核准,送人事部门凭此招雇人员。
第三条 雇用限制
(一) 年未满16岁者不得雇用。
(二) 经管财物 、有价证券 、仓储 、 销售及会计(除物
品搬运 、整理及报表抄写工作外)等主要工作不得雇用。
(三) 雇用期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四条 雇用
(一) 人事部门招雇临时人员,应填"临时人员雇用核定表"
呈经理核准后雇用。
(二) 临时人员到工时,人事部门应填“雇用资料表”一份
留存档用。
第五条 投保
在厂区工作的临时人员应由人事部门办理劳保投保
后,始得入厂工作。
第六条 管理
(一)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可请公伤假 、公假 、事 、病
假以及婚丧假,
其请假期间除公伤假外均不发给工资。
(二) 临时人员的考勤 、出差比照编制正式员工办理。
第七条 停止雇用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如有不能胜任工作或工作期满,
雇用部门应予终止雇用,经终止雇用的临时人员应填具“离职申请(通
知)书”,经主管核签后连同胸章送人事部门凭以结算薪资。
第八条 延长雇用
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须继续雇用
时,应由雇用部门重填“人员增补申请书”, 叙明理由呈公司总经理
核准后始得雇用,并将核准之增补申请书一份报总经理备查。
精心整理,仅供参考用途 (日期: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