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5篇)

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和发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区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生效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文件。
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政府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____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虽具有普遍约束力但生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府工作部门”包括下列机构:(一)市政府组成部门;(二)市政府办事机构和直属机构;(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市政府工作机构。
市政府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归口市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办事机构、前款各单位内设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决定”、“办法”、“通知”、“公告”和“通告”。
第五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前报市政府审查。
区政府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后报市政府备案。
市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市法制部门)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和文字技术审查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二)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明确授权;(三)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四)不简单重复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的规定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五)与其他行政主管机关的管理职能不相冲突;(六)语言准确、简明和通俗,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行文格式。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范性文件是指针对某一个领域或行业,为了规范和引导相关主体行为而制定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程序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在保证文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能够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社会进步。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规范性文件是保障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好方式。
它不仅具有强制性和协调性,还可明确标准,约束行为主体。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旨在为相关行业或领域建立规范化、有序的管理机制,规范企业和个人的行为,开展正常的经济活动,防止市场失序,维护公正竞争。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原则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程序合法性原则。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合法合规,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权发布机关的法定权限。
(2)适用性原则。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针对行业或领域特点和需求,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实际需要。
(3)科学性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合理科学,遵循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文件内容严谨、科学。
(4)可操作性原则。
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可操作性,易于被行业主体、企业和个人操作执行,确保文件的有效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程序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是指行政机关或相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确认和登记的一种管理程序。
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的开展,可以保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合规,并能推动和促进企业和个人的遵守。
(1)立项审批。
文件制定前,需提出立项申请,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审核文件是否真实可行。
(2)起草制定。
起草者根据立项申请要求,遵照相应的制定程序所需程序和方案,完成文件制定。
(3)内部审查。
文件起草后,应进行内部审查,由所属部门或领导人进行审核,查看文件内容的针对性和到达度。
(4)公示征求意见。
对于具有一定影响力,比如关于环保、财政等大项问题的文件,需要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5)报送审核。
文件起草完成后,报送行政机关或相应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是否规范和合法。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正文:----------------------------------------------------------------------------------------------------------------------------------------------------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7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建设规范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统一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五条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务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第六条县税务机关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以上税务机关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商务局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程序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不包括,局机关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
)第三条商务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适用本程序。
第四条商务局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讨论、修改、公布和备案工作;单位内设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的法律审核;单位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文字审核工作。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一)商务局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规范性文件文稿,并负责专业把关,必要时应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二)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保留书面意见原件、会议签到、会议纪要等资料。
(三)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
同制订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以及相关法律依据一式二份,送区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
(四)区法制机构对商务局拟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和制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
(五)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送区政府讨论研究。
(六)区政府讨论通过后,经办公室文字审核,由拟定规范性文件的部门上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进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
第六条前置审查应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报送下列材料:(一)报送审查的公函;(二)规范性文件文本;(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四)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通过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签发,并使用统一的文号发布。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审查制度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规范性文件制定概述 •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 • 我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 我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 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01
规范性文件制定概述
定义与特征
定义
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 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 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 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 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 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文件的总称。
特征
规范性文件具有以下特征:(1)制定主体具有特定性 ;(2)制定程序具有法定性;(3)内容具有普遍约 束力;(4)效力具有一定的持续性;(5)以公开为 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得与之相抵触。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还要合理、公正、必要,不得损害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审查意见等情况,提高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03
强化责任追究
对于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强化责任追究机制,明确相
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提高违规成本。
改进备案审查工作的建议
提升审查的专业化 水平
加强审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 高审查队伍的专业化水平,确保 审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拓宽审查渠道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制定机关对审查通过的 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批, 并加盖印章或签署意见 。
制定机关将规范性文件 发布,并组织宣传和贯 彻实施。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效能,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行政法规、规章、指令、通知、通告、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批、印发、备案、公布等管理活动。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批1.起草单位应当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合规性、科学性等方面的要求;2.起草单位应当邀请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评估意见,认真审查需求、理论基础、实施方案等内容,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实用性和可行性;3.规范性文件的审批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层级关系和程序管理要求,确保审批人员权利合法、决策程序公开透明;4.领导审批人员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合规性、科学性、实用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确认。
四、规范性文件的印发、备案、公布1.规范性文件印发应当按照本单位的规定进行,由起草单位负责送交印制单位,确保印制质量;2.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按照本单位的规定进行,由起草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确保备案审查的公开、公正、公平;3.规范性文件公布的内容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时间、效力、范围等法律效力要素,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公开透明、权威性;4.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形式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性质、范围等因素进行选择,公告的渠道应当多样化推广,确保公告的及时有效;五、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和修改1.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应当按照本单位的规定进行,由起草单位负责制定解释意见,保证解释的权威性和规范性;2.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法律法规的变化情况进行,由起草单位根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确保修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六、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规范性文件起草要求》;2.规范性文件备案表;3.规范性文件公告申请表。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国家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通知、通告等文件;2.层级关系:是指本单位内部的组织架构、职权等方面的上下级关系;3.备案:是指将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及其制定经过情况交有关部门或组织进行审核归档并且存储。
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对某一事项或者某一领域作出具体规定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法律规定是行政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制定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性质1. 法律依据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上位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上位法的规定,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2. 法律属性规范性文件具有行政规范性、行政性、规范性、普遍约束性等法律属性。
行政规范性是指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适用性,适用于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主体;行政性是指规范性文件由行政机关制定,具有行政权力的属性;规范性是指规范性文件对某一事项或者某一领域作出具体规定,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普遍约束性是指规范性文件对所涉及的主体具有普遍约束力。
三、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1. 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位阶低于上位法,高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位阶如下:(1)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等,具有最高法律效力;(2)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3)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章,具有地方性法规的效力;(4)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地方性法规的效力。
2. 法律效力范围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范围包括地域范围和主体范围。
地域范围是指规范性文件适用的地域范围,如全国、某一地区等;主体范围是指规范性文件适用的主体范围,如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3. 法律效力期限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期限一般由制定机关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在法律效力期限内,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1. 初步调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进行初步调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实际情况,为制定工作提供依据。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16〕1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保障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6年12月2日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保障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是指为实现一定的技术目的,有关主体在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营维护等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技术标准或要求。
前款所称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落实国家安全工作需要的技术规范,可依法编制特区技术规范。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技术规范的立项、专家评审和报批发布等工作。
经信、规划国土、交通、教育、公安消防、建设、水务、城管等相关主管部门作为组织起草部门(以下简称组织起草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技术规范的立项申报、起草和征求意见等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负责特区技术规范的法律审查工作。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15〕90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15〕90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赤峰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20日赤峰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办法、决定、意见、规则、规定、细则、公告、通告、规程和方案等文件。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发布、评估、清理以及备案上报,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和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管理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批复、单纯转发的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三)坚持公众参与、公开公正;(四)确保内容合法、合理、可行;(五)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实施《上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实施《上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03•【字号】浦府[2003]119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实施《上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细则的通知(浦府[2003]119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实施<上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〇〇三年六月三日浦东新区实施《上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浦东新区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上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下列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反复适用的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本细则:(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区政府)及其办公室;(二)新区政府各委、办、局;(三)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适用本细则。
临时性机构、非常设机构和行政机关内部机构或下属办事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原则)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法制统一原则;(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三)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原则;(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五)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第四条(审核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法制机构审核制度。
新区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按照下列职责分工负责本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核:(一)新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法制办)负责审核以新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新区政府各委、办、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法制机构,负责审核以本机关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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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在当今的社会中,规范性文件(简称“规章制度”)在各个领域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们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约束组织运作,保障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稳定。
但是,如果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科学、不规范,便会出现制定的纷繁复杂,难以实施的问题。
因此,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规定就显得格外重要了。
首先,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需遵循科学性原则。
科学性是指这一程序的合理性、科学性、实用性等。
在制定程序时应首先考虑实际需要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规定的步骤和程序;需要将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协调,确保规章制度的精神和要求是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其次,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需要注重程序的透明性。
透明性指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和结果应该对外公开,公众可以获得有关信息和渠道,参与制定过程的公开和透明。
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应该强调公开、透明、有序的方式。
制定程序可以通过制定规章制度起草、议定、审批、宣布、宣传、执行等操作,确保程序的透明性与规范。
再次,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需要符合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
是指制定程序需遵循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制定
规章制度。
合法性原则是指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注重法律
法规,强调程序正当性,确保规章制度能够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及时有效地实现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
最后,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需要符合参与性原则。
参与性原则
是指在制定的过程中,应该吸引并充分利用各方面的力量,特别
是要保证民意和利益相关方的参与。
通过广泛地邀请专业人士和
公众获取建议和意见,建立与民众沟通的平台,使他们能够不断
听取和尊重民意,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
总之,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规定是极其重要的,不仅确保了规
章制度的科学性、透明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而且能够增强公众
的信任感,提高规章制度的实施质量,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因此,全社会应该共同努力来规定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实现科
学制定规章制度的迅速推进,实现规章制度的价值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