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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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指南

办理公证须知

一、公证简介

我国《公证法》第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根据我国《公证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公证效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证明效力、执行效力和法定公证效力:

.证明效力。《公证法》第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证明的除外”。

.执行效力。根据《公证法》第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法定公证效力。根据《公证法》第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二、公证业务范围

公证法第条、规定:(一)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合同;

.继承;

.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财产分割;

.招标投标、拍卖;

.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公司章程;

.保全证据;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二)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提存;

.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办理公证程序

根据公证法第四章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四、五、六章规定,办理公证程序如下:

一、申请与受理

(一)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证明下列内容: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申请日期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二)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申请公证的文书;

、申请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二、审查

(一)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

提供相应的材料。

(二)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三)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四)公证机构在审查中,认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备、表达不准确的,应当指导当事人补正或者修改,当事人拒绝补正、修改的,应当在工作记录中注明。应当事人的请求,公证处可以代为起草,修改申请公证的文书。

三、出证和送达

(一)出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出证条件如下:、民事法律行为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当事人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该事实或文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该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事实或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反社会公德;

()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其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副本、影印本等文本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相符。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异议;

()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拟制公证书,连同被证明的文书、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及核实情况的材料、公证审查意见,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但按规定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除外。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审批人的批准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的签发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

(三)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证书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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