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积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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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万清二00五年四月四日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明确供应对象、核定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经济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发展计划、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价格、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等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建设用地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方式供应;(二)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征收(优惠征收的费用项目和标准见附表);(三)建设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合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网厅操作指南V1(1)

合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网厅操作指南V1(1)

合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网厅操作指南一、单位网厅概述合肥公积金中心为方便广大单位经办人办理公积金业务而开展了单位网厅业务。

单位经办人只需使用安徽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即可登录单位网厅,不需要重复注册,也不需要线下认证,高效便捷的办理单位业务。

目前单位网厅开展了个人开户、个人信息修改、个人账户合并、缴存办理、汇缴核定、补缴核定、缴存基数、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员工账户封存启封等业务,基本涵盖了单位所有常用业务。

欢迎广大单位使用单位网厅系统!如有疑问,可联系12329服务电话!二、单位网厅操作步骤1.登录方法一步骤一,搜索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点击进入步骤二,点击登录,进入登录界面方法二步骤一,搜索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进入步骤二,下拉至友情链接,点击进入步骤三,点击登录,进入登录界面2.首页1.首页显示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缴存人数、封存人数等2.常用功能可以自定义,单位可根据日常使用设置快捷方式,快速进入(添加自定义功能可以添加新的快捷方式,设置可以删除页面上的快捷方式。

)3.点击员工业务快捷办理右侧的小书图标可以快捷查询办理点击详细信息可以快捷办理3.个人账户管理3.1个人开户(1)单笔开户:输入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缴存基数点击添加(如需录入更多信息请点击维护更多信息)(2)批量开户:批量上传在页面右侧下载模板,按模板要求填写后上传。

添加后数据会在待开户清册中,数据可以浏览、修改、删除。

核对无误后点击全部提交即可在开户查询中可以输入时间查询开户结果。

3.2个人账户查询可以根据证件号码、个人姓名、个人账号查询客户明细账。

3.3个人信息修改可以根据证件号码、个人姓名、个人账号查询客户信息,点击浏览或修改可以修改的信息3.4个人账户合并按页面输入合并转出个人账户,合并转入个人账户,然后点击提交,合并后可以在个人账户合并查询中输入查询条件查询。

4.缴存业务4.1汇缴核定确定核定月份和缴存额无误后点击保存保存后在待核定汇缴清册信息中核对无误后点击提交注意事项1.人员的增加减少要在核定之前办理2.划转的资金要与核定金额完全一致3、汇缴核定成功后,可在缴存办理页面下载核定员工清册,如有不符,可以取消核并重新核定。

合肥商贷转公积金流程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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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商贷转公积金流程和注意事项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合肥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流程及注意事项在合肥购房并选择商业贷款的业主们,如果想要将现有的商贷转换为公积金贷款以享受更低的利率,那么“商转公”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选择。

婚姻状况声明书-合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婚姻状况声明书-合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婚姻状况声明书-合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婚姻状况声明书-合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档编号:)(适用于合肥市居民)申请人:号码:住房公积金账号:根据《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了明确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保障公积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声明书。

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1. 姓名:2. 性别:3. 出生日期:4. 户籍所在地:5. 现居住地:6. 手机号码:7.二、婚姻状况信息:1. 是否已婚:(1)若已婚,请填写配偶信息:配偶姓名:配偶号码:配偶联系:(2)若已离婚,请提供有效的离婚证明材料。

(3)若曾婚已故,请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材料。

2. 是否再婚:(1)若再婚,请填写现配偶信息:现配偶姓名:现配偶号码:现配偶联系:3. 子女情况:(1)子女姓名、性别、出生日期: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2)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三、附件清单:1. 原件及复印件;2. 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已婚的申请人);3. 离婚证明材料(已离婚的申请人);4. 配偶死亡证明材料(曾婚已故的申请人);5. 现配偶的原件及复印件(再婚的申请人);6. 子女的原件及复印件(有子女的申请人);7.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指合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五、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申请人未提供完整的相关证明材料。

解决办法: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完整的相关证明材料。

2.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

解决办法:通知申请人重新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3. 后续变更婚姻状况但未及时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解决办法:申请人应及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婚姻状况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内容为本声明书的主要内容,若还有其他相关事项,请在文档执行过程中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

本模板范本仅供参考使用,具体情况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修改。

合肥市公积金提取流程

合肥市公积金提取流程

合肥市公积金提取流程
1、缴存在融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到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公积金提取申请。

2、职工可以携带身份证、公积金缴存工资本年度证明等有效文件,根据系统提示的操作步骤,按要求填写《融合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缴纳提取公积金手续费后,到住房公积金中心把一份有照片的申请书提交给各分管坐班人员。

3、各分管坐班人员核查申请人身份及复印件,完成审核后,将确认申请书和支付书交给申请人。

4、职工将银行卡号码填入支付书,并将支付书一份交融合肥住房公积金中心分管坐班人员,经查证有效后,分管坐班人员将该支付书按照要求编号,审批后,将提取公积金数额支付到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6、职工提取公积金提交申请后,提取之日起三个月内,如因个人原因不能及时收回提取金额的,应及时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续贷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可发放三个月的续贷审批金额。

婚姻状况声明书-合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婚姻状况声明书-合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婚姻状况声明书-合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婚姻状况声明书-合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甲方:(甲方姓名、号码、联系方式)乙方:(乙方姓名、号码、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管理法》和《合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规定》,甲、乙双方为了向合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婚姻状况相关事项,特立此书,郑重声明如下:一、婚姻状况声明1. 甲方与乙方自愿成为夫妻关系,即法定婚姻关系。

2. 甲方与乙方婚姻关系不存在重婚、离婚及被宣告无效的情况。

3. 甲方和乙方已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结婚手续,取得了结婚证。

4.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方和乙方未发生分居或离异情况。

5. 甲方和乙方没有发生丧偶的情况。

6. 甲方和乙方没有办理过婚姻登记注销手续。

7. 甲方和乙方承诺,如婚姻关系有任何变化,将及时通知合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甲乙双方承诺:1. 甲方和乙方保证以上婚姻状况声明的真实、准确、完整。

2. 甲方和乙方承诺,如有提供虚假婚姻状况声明,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附件:1. 甲方复印件2. 乙方复印件3. 结婚证复印件4. 相关证明材料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规,用于规范婚姻关系与家庭关系的法律体系。

2. 房屋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房屋买卖、租赁、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用于规范房屋相关事务的法律体系。

3. 合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合肥市公积金相关事务的管理机构。

四、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在办理婚姻状况相关事项时,甲方和乙方可能需要提供一些具体的证明材料。

如遇到困难,可以咨询合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寻求帮助和解决方案。

2. 在提供证明材料的过程中,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时间和成本。

甲方和乙方应提前做好准备,并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3. 若因资料准备不齐全或其他原因导致申请被驳回,甲方和乙方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重新申请,务必保持沟通和配合。

合肥商贷转公积金流程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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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积金提前贷款还款解押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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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积金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
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
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登
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
其分支机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业
务的具体承办。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归集涉及的
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
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企业或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前款所称在职职工,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
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第六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
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
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本单位
执行的会计制度,分别在预算、费用或成本中列支。

第七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
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
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免予征收个
人所得税。
第二章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八条凡属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单位均应到管理
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到指定银行设立住房公
积金账户。

第九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
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设立批准文件到管理中
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
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每名职工只能设
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十条单位录用或调入的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调入
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
或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
原单位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单位信息变
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的,
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或清算组织持相
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自变
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20日内办理本单位职工
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三章缴存?

第十三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
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职工年工资总额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新录用和新调入职
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职工工
资总额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职工住
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当年的7
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
存基数的调整时间集中在每年的7、8两个月内。为方便单
位办理此项业务,凡不涉及比例调整的,单位直接将调整
相关资料表格送至受委托银行核定后汇缴;如涉及比例调
整的,单位将调整相关资料表格先送管理中心审核,再送
至受委托银行核定汇缴。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
例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
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职工本人缴存基数
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职工本人缴存基
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市在
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委员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
管理中心向社会公布。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有条件的单
位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
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
起5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汇缴到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
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新
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

第十九条单位每月汇缴住房公积金至受托银行开
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前,如有人员变化,应根据当月人员
增减情况填写汇缴变更清册送达受托银行。汇缴金额须核
算准确,出现多转或少转的,受委托银行将涉及多缴的金
额退回单位,直至准确汇缴并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
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结息日为每年度的6月
30日。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建立单独
账户,及时登记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变
更、转移等情况,并为本单位职工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
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要
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
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
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
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作为所欠职工工资列入第
一清偿顺序优先予以偿还,并按规定办理缴存手续。
第二十五条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
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
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
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
缴缓缴。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后未补缴的缓缴部
分,应视为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期满后应当办理补缴
缓缴部分并恢复正常缴存。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期满后应按当年规
定的缴存比例进行汇缴。

第二十七条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单位,可以向管理中
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八条连续三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40%的单位,可以向管理中
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
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
(二)相关年度经审计的单位财务报表及《劳动
情况表》;

(三)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
议;

(四)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转移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
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一)职工工作单位变动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在集中封存户的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的;

(四)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
第三十一条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原单位应自与职
工变更、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
办理转移手续。
第五章封存
第三十二条管理中心设立集中封存户,管理以下情
形人员的住房公积金:

(一)单位被解散、撤销或破产,且无法办理职工
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

(二)职工合同期满,不再延期或合同期内被解
聘,未落实新缴存单位不能转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除名,未落实新缴
存单位不能转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三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管理,
单位应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情况。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应提
供职工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卡。单位全
体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应提供单位已
办理住房公积金卡的证明材料以及单位合并、分立、撤
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转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职工与新缴存单位重新建立缴存
关系的,应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转出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
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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