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13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意见

合集下载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含多款)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含多款)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目录1. 引言2. 范围和适用对象3. 销售流程4. 价格和支付方式5. 交付和售后服务6. 合同解除和争议解决7. 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8. 附件1. 引言本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汽车销售活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汽车销售商和销售代表。

2. 范围和适用对象2.1 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汽车销售商与消费者之间的销售活动。

2.2 适用对象:本合同适用于所有汽车销售商和销售代表。

3. 销售流程3.1 销售商应向消费者提供详细的产品信息和咨询服务。

3.2 消费者有权选择购买任何一款汽车,销售商不得强制推销或限制消费者的选择。

3.3 销售商应向消费者提供试驾服务,让消费者了解车辆的性能和驾驶感受。

3.4 销售商应向消费者提供购车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车辆的品牌、型号、配置、价格、支付方式等信息。

3.5 消费者应在签订购车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如有疑问或异议,应及时向销售商提出。

4. 价格和支付方式4.1 销售商应向消费者明确报价,并告知消费者是否存在其他费用。

4.2 消费者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购车款项。

4.3 如消费者选择分期支付,销售商应向消费者提供分期付款的具体方式和相关费用。

4.4 销售商不得收取任何未在合同中明确列示的费用。

5. 交付和售后服务5.1 销售商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消费者交付车辆。

5.2 销售商应向消费者提供车辆的使用说明书和保养手册。

5.3 销售商应向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包括维修、保养、零部件更换等服务。

5.4 销售商应建立客户档案,定期向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和关怀。

6. 合同解除和争议解决6.1 消费者有权在合同签订后的合理时间内解除合同,销售商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款项。

6.2 如消费者与销售商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向相关机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7. 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7.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变动解析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变动解析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变动解析《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2005适用范围改变1从事汽车销售及相关活动。

从事品牌销售活动。

解析:适用范围更广,2005版只针对于整车买卖活动,2017版扩展到汽车销售与售后服务体系。

市场主体定义改变1供应商:汽车生产企业、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的经营者、进口汽车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供应商:汽车生产企业、总经销商。

2经销商: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销售汽车的,视为经销商。

经销商:品牌授权经销商。

3进口汽车进行销售的经营者(原总经销商):弃用总经销概念。

总经销商:需要授权和备案,属于供应商,分销进口车。

解析:打破了进口车总经销商备案制,经销商无需从总经销商处进货,也无需获得厂家授权,可直接从海外进口车辆。

取消授权备案制1取消备案制 。

建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备案制度。

2允许授权和非授权模式同时存在。

单一品牌授权模式。

解析:提高流通效率,鼓励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多种非授权销售模式的发展,未来渠道将进一步多元化。

销售与售后分离、配件渠道开放1供应商不得对经销商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不得限制经销商为其他供应商提供配件及售后服务。

供应商安排授权品牌经销商销售与售后服务。

2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的销售对象,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

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

解析:鼓励多种经营形式,限制供应商利用不平等地位垄断原厂配件渠道和价格,让原厂配件在授权与非授权体系中自由流通。

限制供应商搭售1搭售:供应商不得对经销商搭售未订购的汽车、汽车配件和用品等商品。

搭售:供应商不得进行品牌搭售。

解析:进一步限定搭售行为。

明示车型数据、售后信息等1经销商、售后服务商如实标明配件信息,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明示收费标准、售后服务技术政策、“三包”信息等。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doc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doc

汽车销售管理方法xx年4月5日,商务部令xx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方法》正式公布,规定其施行日期为xx年7月1日。

下面是网给大家提供的汽车销售管理方法,快来看看吧。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安康开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效劳活动,适用本方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效劳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那么。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开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效劳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效劳网络建立,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效劳网络建立,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给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效劳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给,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效劳,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方法所称供给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承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方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方法所称售后效劳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效劳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效劳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视。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方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效劳活动进行监视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标准,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效劳,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九条供给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效劳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关于汽车销售的管理规定(3篇)

关于汽车销售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销售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汽车销售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依法经营,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汽车销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汽车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汽车销售企业资质第五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资质:(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三)具备合法的汽车销售场所;(四)拥有合格的汽车销售人员;(五)具备必要的售后服务设施。

第六条汽车销售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七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定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汽车销售合同第八条汽车销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二)汽车的品牌、型号、规格、颜色、数量、价格;(三)交车时间、地点;(四)付款方式、期限;(五)售后服务内容;(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汽车销售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买卖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条汽车销售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或者限制其对汽车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责任。

第十一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告知消费者汽车产品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或者隐瞒产品的性能、质量、用途等信息。

第四章汽车销售价格第十二条汽车销售价格应当遵循市场规律,不得哄抬价格、虚假宣传、恶意竞争。

第十三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汽车销售企业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优惠活动,损害消费者权益。

第五章汽车售后服务第十五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便捷的售后服务。

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

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

商务部发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经商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同意,《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同时废止。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欢迎大家阅读!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生产企业或接受境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销售行为规第九条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全文(2017年)

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全文(2017年)

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全文(2017年)发布时间:2017-04-17 编辑:美凤手机版商务部发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经商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同意,《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同时废止。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欢迎大家阅读!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中国银保监会就《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就《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2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就《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8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以来,明确了汽车金融公司的功能定位以及相关风险监管要求,对汽车金融公司行业的稳健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办法》已无法满足汽车金融公司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

银保监会在全面总结汽车金融公司行业发展和监管实践,并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市场主体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以风险为本加强监管。

为引导汽车金融公司聚焦主业,《征求意见稿》取消股权投资业务。

对出资人提出更高要求,强化股东对汽金公司的支持力度,适当扩大股东存款范围,同时取消定期存款期限的规定。

增加风险管理要求,增设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完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现场检查、延伸调查和三方会谈等规定。

二是适应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市场需求。

《征求意见稿》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允许客户在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附加品融资。

允许向汽车售后服务商提供库存采购、维修设备购买等贷款。

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时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

三是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征求意见稿》新增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要求,重点规定了股权管理、“三会一层”、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外部审计和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加强具有汽车金融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建设。

四是贯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

《征求意见稿》允许设立境外子公司,提供民族品牌汽车海外市场发展所需的金融服务,支持我国汽车产业“走出去”。

商务部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令2017年第1号【发布日期】2017-04-05【实施日期】2017-07-01《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20日商务部第9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经商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同意,《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同时废止。

部长钟山2017年4月5日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21版)

商务部发布《汽车销售办理法子》,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经商发展改造委、工商总局同意,《汽车品牌销售办理实施法子》(商务部、发展改造委、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同时废止。

汽车销售办理法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庇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制定本法子。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办事活动,适用本法子。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办事活动该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法子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办事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办事网络扶植,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办事网络扶植,鞭策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该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办事体系,包管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办事,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法子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法子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法子所称售后办事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办事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办事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办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法子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办事活动进行监督办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该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办事,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销售行为规范第九条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该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令、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的汽车销售和服务体系,提高营销和服务水平,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和售后服务。

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

汽车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应当严格遵守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的经营者以及进口汽车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销售汽车的,视为经销商。

第六条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

加快发展城乡一体的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

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积极发展电子商务。

大力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

第七条汽车销售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八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汽车销售管理工作,国务院价格、环境保护、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汽车销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商务、价格、环境保护、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管理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汽车销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行为规范第九条供应商、经销商销售的汽车、配件以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特别明示和提醒,并明确告知消费者责任主体。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所销售汽车、汽车配件等商品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意见
一、 第三条、第十九条“在境内外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意见】对于平行进口车特别是美规车受到主要限制:征求稿要求“在境内外未办理注册
登记的新车”,而美规车在美国出境时需要完税,需要注册登记,进口到国内后再予以撤销,且
美规车占平行进口车一半以上,因此征求稿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平行进口,使中规车高价和暴
利局面难以打破。
二、 第十二条:销售商、进口商、经销商应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个月内向地级市商务部
门备案,本办法施行前未备案的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个月内备案:
【意见】该备案手续增加了汽车销售管理流程,建议取消该备案,通过工商系统部分信息
与商务系统直接对接。
三、 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经销商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未订购的汽车用品、保险、代办车
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意见】若消费者签字确认同意,是否可以不认定为“强制”;且未对代办按揭等金融服务
进行明确。
四、 第十五条:经销商应明码标价,明示商品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
价出售或收取费用。
【意见】若经销商的加价销售已明码标价,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价款,是否为合法?若经
销商明示代办车辆挂牌、代表按揭等金融服务等的服务费价格,并经消费者签字确认,是否均
为合法?
五、 第三十一条:经销商未违反合同约定被汽车供应商解除授权的,经销商有权要求供应商
按照不低于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价格收购其销售、检测和维修等设施,并回收
库存车辆及配件。
【意见】1、未明确建店成本的补偿;2、由于建店成本及设施设备等投入在5年内不一定
能够收回来,首次授权经营期限5年满后供应商不同意延续授权的,是否就无法获得收购、回
购及补偿权?3、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第三方评估机构的选定办法。
六、 第三十二条:店铺建设和经营条款。
【意见】未明确禁止供应商限制经销商的建店投入金额;未对“可以要求经销商具备满足
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进行明确界定。
七、第三十三条:该条仅明确供应商不得“限制经营本企业汽车产品的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意见】供应商是否可以“限制经销商向非经营本企业汽车产品的经销商销售本企业汽车”。
八、 第三十四条:商务政策。
【意见】对于供应商的返利商务政策是否可以做进一步的适当约束。
九、罚则部分:对供应商的违规成本约束过小。
十、就目前厂家主导的背景下,厂家授权经营仍然是主流,建议对“授权经营”进行明确界定,
第十五条所述“约定”及“授权经营”有何区别?
十一、 建议规定供应商的生产、供货应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减少、淘汰落后或不畅销车型,
减少库存积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