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劳动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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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文将详细介绍第38条的具体内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程序及后果,并提供一些应对策略与建议。

一、劳动合同法第38条概述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该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过错性解除、无过错性解除以及经济性裁员等情形。

第38条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基础规定,体现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平等地位。

二、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1.用人单位过错性解除用人单位过错性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致使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如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违反工作时间规定等。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过错性解除劳动者过错性解除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致使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如劳动者在岗位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泄露用人单位商业机密等。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3.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

双方可以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事宜进行协商,如支付经济补偿、办理离职手续等。

协商解除是双方共同意愿的体现,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与后果1.程序: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双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在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办理离职手续等事项。

签订协议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正式生效。

2.后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如符合失业救济条件,可以申请失业救济。

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试用期内的单方解除合同权●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用人单位解除权之-—过错性解除用人单位解除权之--过错性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之一-—裁员单方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提前通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劳动者单方解除权之——预告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但下列两种情形除外(即:仅有下列两种情况可以给劳动者设定违约金):1。

单位出资培训并与接受培训的员工约定服务期后,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

2。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

劳动者单方解除权之——即时解除员工形式即时解除合同权时,企业也要付补偿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的规章支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2024版劳动合同法解除

2024版劳动合同法解除

2024版劳动合同法解除1. 解除合同的程序:- 双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意向。

- 通知应包括解除合同的原因、时间及后续处理方式。

2. 合同解除的条件:-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

- 劳动者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 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

3. 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同意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4. 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劳动者应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 双方应结算工资、奖金、福利等,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应得的经济补偿。

- 劳动者应返还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工作工具等。

5. 解除合同的争议解决:- 如双方就解除合同产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解除合同的附加条款:-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款。

- 附加条款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7. 解除合同的生效时间:- 合同解除自双方协商一致或仲裁、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生效。

8. 解除合同的书面记录:- 合同解除应有书面记录,双方签字确认。

9. 解除合同的备案:- 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合同后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10. 解除合同的保密义务:- 双方应保守在解除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请注意,以上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2024版劳动法解除合同

2024版劳动法解除合同

2024版劳动法解除合同1. 合同解除的条件:-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 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解除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解除合同的程序:-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

- 双方就解除合同的条件进行协商。

- 达成一致后,签订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 经济补偿的计算:- 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 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 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终止。

- 用人单位不得再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

- 劳动者不再享有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5. 解除合同的争议解决:- 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解除合同的注意事项:- 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应当明确、具体。

- 解除合同的协议应当包括解除合同的原因、时间、经济补偿等内容。

- 解除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

7. 解除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因此造成的损失。

8. 解除合同的记录:- 用人单位应当将解除合同的情况记录在劳动者的档案中。

-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合同的证明。

9. 解除合同后的再就业:- 劳动者解除合同后,可以自由选择再就业。

-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劳动者的再就业。

10. 解除合同的备案:-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后的30日内,将解除合同的情况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解除合同的条款和程序应以2024版劳动法的正式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及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及经济补偿
第三讲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及 经济补偿
内 容概要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三、经济补偿金 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义务 五、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责任 六、和劳动法的衔接问题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裁员的规模和程序
用人单位
: 裁员20人 以上或者 裁员不足 20人但占 企业职工 总数10%
以上的
提前三十日说明情况
表达意见 听取意见
报告裁员方案
工会 或者 职工
劳动 行政 部门
(3)裁员时优先留用的人员
a.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b.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c.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 或者未成年人的。

不需再 付经济 补偿

位 2、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合同已

(1)工作六月以上不满一年,付两月工资;不
责 任
(2)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付一月工资;能 继
(第 四 十 八 条)
( 均 均3工 工)资 资月三 的平倍六均的倍工,数资按额高照支于当付当地,地上最上年高年度 不度职 超职工 过工月 十月平 二平年。续 履 行 的
4、特别规定
(1)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五条)
(2)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可以 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一条:任何一方可 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四)对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 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 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劳动合同法39条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39条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39条解除劳动合同引言劳动合同法作为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雇佣关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本文将围绕该条款展开探讨,分析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1. 事实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被解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2. 应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不仅要满足事实条件,还需要遵循相应的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如下:•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通知书应当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和解除的日期;•用人单位还需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1. 发出通知书用人单位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

通知书应当明确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例如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及解除的具体日期。

2. 提前通知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这意味着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用人单位需要在三十日前向劳动者发出解除通知书。

3. 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同时也要明确经济补偿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相关法律责任1. 劳动合同无效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动合同无效。

在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劳动争议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将面临额外的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在《劳动法》规定四种情形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种情形。

根据该条的规定,劳动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其劳动合同,而不必提前通知劳动者。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提出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工作岗位不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录用条件和标准也不同。

为了考察招用的劳动者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条件和标准,用人单位一般都规定了长短不等的试用期。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如果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和标准,双方将继续履行所订立的合同;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和标准,或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就可依据规定解除与该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为规范生产经营的过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而制定的内部规定。

用人单位要保证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必须有相应的规则对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中的行为进行管理,对用人单位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规章制度就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为这种管理而制定的。

但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不是由用人单位随心所欲制定的,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只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才具有合法的约束力,而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冲突的规章制度则不具有约束力。

终于搞懂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区别了!(两篇)

终于搞懂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区别了!(二)1. 引言在前文中,我们详细讨论了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基本概念及其区别。

本文将进一步探讨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具体情况和适用规定。

了解这些细节非常重要,无论是作为雇员还是雇主,都可以帮助我们避免法律风险并保护自己的权益。

2. 劳动合同解除的特殊情况虽然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通常是由合同双方协商达成的,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了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

我们将在下文中讨论其中两种情况。

2.1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雇主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未通过考核;(2)劳动者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规章制度;(3)劳动者严重失职,导致用人单位在经营活动中遭受重大损失;(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拒不纠正的。

2.2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这些情况包括:(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保护条件;(2)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3.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3.1 合同期满当劳动合同的期限到达时,双方自动解除合同,无需其他解除程序。

双方也可以协商决定继续合作,以书面形式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3.2 达到退休年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3.3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

双方可以书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在解除合同时约定相应的经济补偿。

4. 结语通过本文我们了解到,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虽然有相似之处,但在具体的情况和适用规定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掌握这些细节对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作为雇员,我们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上的保护。

作为雇主,我们也需要熟悉法律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事宜。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程序。

根据该条款,劳动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同意继续工作的;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的;三、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其它《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规定的情形解除的;四、用人单位依法解散的;五、劳动者因工作变动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首先,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有权不继续工作,并且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补偿和社会保险等福利费用。

其次,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时,双方应该达成一致,并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

第三,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或者其他《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规定的情形。

这些情况包括劳动者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严重失职或者玩忽职守,严重违法职业道德,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等等。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出具书面的解除通知,并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根据本条第四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散时,应该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或者全体劳动者,并经全体劳动者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用人单位在解散时,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解散程序。

最后,根据本条第五款的规定,劳动者因工作变动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作变动包括用人单位迁址、经济困难等原因导致工作地点、工资待遇等发生变化,使劳动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第38条给予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要尊重对方的权益。

202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解读一览

202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解读一览202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和程序。

该条款共包含了五个方面的内容,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程序的要求、返还证件和物品、补偿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对202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解读一览。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进行解除:1. 双方协商一致:雇主和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这意味着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终止原有的劳动合同关系。

2. 一方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一方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以确保对方有足够的时间做出应对。

3. 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雇主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在录用时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不符合职位要求等情况。

这是为了保证雇主可以根据招聘需要,选择合适的人员从事相应工作。

4.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职业道德: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职业道德,且劳动纪律提出书面警告后依然没有改正的,雇主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解除程序的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书面通知:无论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还是一方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解除合同,都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这样可以确保解除合同的意图被确认,避免双方产生争议。

2. 提前通知期限: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一方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

这样可以给对方足够的时间做出安排,避免对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3. 解除生效日期:解除合同根据书面通知的时间确定生效日期。

这意味着解除合同不是立即生效的,而是在通知期限届满后生效。

三、返还证件和物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有权要求雇主返还其劳动合同中的证件和物品,如工资支付凭证、培训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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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劳动合同的解除朱造所李经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第24条至第32条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法定情形,正确地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定无疑将有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有效解决。

下面,笔者将就上述条文的理解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试作探讨。

依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劳动合同也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意。

因此,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协商解除具有以下特点:1、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请求。

3、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司法实践中,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即前文所述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第3个特点),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理解。

一种理解认为,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无论谁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均须无条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另一种理解认为,有必要区分是哪方先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如果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由劳动者先提出的,那么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劳动者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这两种理解均是值得商榷的。

第一种理解,实际上与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的规定相悖,该办法第5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且“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才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没有规定在劳动者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用人单位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且,从实际情况看,劳动者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满足了其要求,再由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也违背了最基本的公平原则。

因此,第一种理解是错误的。

对于第二种理解,笔者认为也是错误的。

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之所以规定用人单位在先提出终止合同的情况下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完全是因为在劳动合同的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一种强势的地位,而劳动者往往处于劣势,让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可以使这种失衡的法律关系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

因此,这种补偿是合理的。

而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已说明劳动者的离去对用人单位的利益并不构成严重影响,再要求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已违背了《劳动法》着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宗旨。

因此,笔者认为,按照前文所述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第3个特点处理此类补偿问题,是符合劳动法的立法本意且有利于解决此类纠纷的。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在第25条至27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况。

按照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均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此在实践中争议并不大,本文在此不再论述。

但第25条因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在四种情况发生时行使单方解除权,并无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故对该条的理解和适用在实践中存在颇多争议。

下面,笔者将分别就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行使解除权的四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适用此项条款首先要求用人单位所规定的试用期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即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对此作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即: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超过以上规定的期限,那么,在超过法定的试用期之后,应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在正式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已无权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的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用人单位所约定的录用条件也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序良俗,象以“能喝酒”、“能陪客户跳舞”等作为录用条件显然是无效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在适用此条款时出现的问题往往是如何认定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内部规章行为的严重程度。

面对市场竞争,很多企业往往只从本单位的利益出发,常常以所谓“加强管理,严肃纪律”为由,对实际上只犯有小错的劳动者,却按严重违纪来解除劳动合同。

为此而引发的解除劳动合同争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而目前对何谓严重违纪,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规定,致使在适用该项条款时出现认识上的分歧。

笔者认为,对于违纪的严重程度,应综合企业的性质、职工行为的性质以及职工行为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大小,由法官作出判断,而不能完全按照企业内部规章的规定进行认定。

应当认为,法官在长期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所形成的认识是判断此类纠纷的最好准绳,由于个案的不同,处理的原则也会有不同,但是只要法官客观独立地作出了判断,这个判断就应该是公正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对于这条规定,笔者认为应从以下角度理解,即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而且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是由于劳动者的行为给单位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恶劣影响时方可适用。

在劳动者不存在主观过错或未给单位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无权引用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实务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对此项规定应作宽泛的解释,如劳动者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法院等执法部门拘留,用人单位也可以适用该条款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笔者认为,这种意见是与此条规定的立法原意相悖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

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向有关部门赔偿。

这说明,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确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方有权适用该条款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不能适用该条款。

但是,这里有一个例外情况,就是劳动者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被劳动教养,用人单位也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在第31条和第32条是关于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在实践中,引发争议的问题主要有:劳动者在履行提前30日告知义务之后,还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按《劳动法》第32条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下面,笔者将就上述问题逐一进行探讨。

(1)劳动合同能否约定违约金?如果约定有违约金条款,在劳动者在履行提前30日告知义务之后,还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这个问题,《劳动法》并未作出明文规定。

只有在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34条第2款中对此有一定反映,该款规定“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依据前款规定(即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30日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从该条文的规定似可以推出,劳动合同是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

但是,理论界大多对此持反对意见,主要观点是,从各国的立法来看,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未规定“违约金条款”。

出发点主要是考虑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不能与用人单位的经济地位抗衡。

用人单位处于的优势地位很容易让劳动者处于“违约”状态,违约金条款对劳动者不利。

有些国家甚至明文规定禁止劳动合同中规定“违约金”条款,如《日本劳动标准法》(1976年)第16条规定,禁止雇主签订预先规定不履行劳动合同时的违约金或损坏赔偿金额的合同。

我国劳动法在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中未明文规定“违约金”条款,同时也未作出禁止性规定。

在实践中,有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高达几万元之实例,对用人单位来说,不难支付,但对劳动者来讲,显然是困难的。

因此,劳动合同不宜采用“违约金”形式承担经济责任。

法律对此应明文作出禁止性规定。

对于这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因为依《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只要履行提前30日预告程序,劳动者就可任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这样,劳动合同中的期限条款对劳动者来说几乎没有约束力,而仅仅对用人单位才有约束力。

在人力资源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用人单位始终面临着劳动者走人的缺员威胁。

而一个关键劳动者的辞职,有时会使一个企业破产。

无条件预告解除权无区别地适用于所有劳动合同,会导致因解除权授予不平等所产生的利益失衡加重。

同时,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可随时“跳槽”,必然对劳动者的培训投入信心不足,从而限制了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的长远发展。

劳动合同的期限条款是必备条款,在约定期限内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但现实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条款只对用人单位有约束力,而对劳动者却没有约束力,劳动者可依单方意志任意解除劳动合同。

这在权利义务关系上显然是失衡的。

虽然,从整体意义上讲,劳动者是处于弱势地位,但是实践当中,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却大多数是炙手可热的人才,因此,从企业的角度,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在与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约定的劳动合同的违约条款应该是公平的。

比如,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劳动者无正当理由在合同期满前提出辞职的,应支付用人单位一定的违约金,如果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提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亦应支付劳动者一定的违约金。

这样的约定,就应认为是公平的,它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是有效条款。

这样的规定,对于稳定劳动关系是有益的。

(2)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32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二种情形为,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第三种情形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这两种情形都是由于劳动者不堪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而要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对于这种情况,劳动者是否还应得到经济补偿的问题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只是侵犯了劳动者的某一项权利,就该项权利所受侵害,劳动者可以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规范用人制度并赔偿劳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不必然导致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已经是在行使法律赋予其的单方解除权,用人单位无须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者之所以提出单方解约,就是由于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所致,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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