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卫生室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区级妇幼健康工作绩效考核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区级妇幼健康工作绩效考核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4.16
•【字号】京卫老年妇幼〔2018〕14号
•【施行日期】2018.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区级妇幼健康
工作绩效考核标准的通知
京卫老年妇幼〔2018〕14号各区卫生计生委,北京妇幼保健院: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做好生育全程健康服务和健康保障,推进妇幼健康事业不断发展,市卫生计生委结合国家和北京市妇幼健康工作重点,对区级妇幼健康工作绩效考核标准进行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区级妇幼健康工作绩效考核标准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4月16日
附件
北京市区级妇幼健康工作绩效考核标准。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版)2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新版)(2)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各区县计生委、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生办,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计生办: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将落实《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一)领取条件: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取。
1、办理《光荣证》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5)夫妻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2、办理《光荣证》程序办理《光荣证》,需由夫妻双方申请,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发证。
(二)具体发放办法: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
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
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
具体发放渠道: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卫生局关于推进本市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卫生局关于推进本市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0•【字号】京政办函[2008]48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卫生局关于推进本市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审计局、市药品监督局、市信息办,市编办、团市委、市妇联: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关于推进本市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专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落实有关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市卫生局关于推进本市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专项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北京市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发〔2008〕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促进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又好又快发展,切实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全面贯彻、重点突破。
在落实《意见》总体部署的基础上,注重解决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二)部门协作、条块结合。
在市政府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的前提下,各郊区县政府重点抓好落实工作。
(三)健康为本、制度创新。
以维护好农民的健康权益为根本,探索推进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进程。
(四)明确目标、逐步完善。
对目前能够落实的工作加快推进步伐,对暂时不具备完成条件的任务要积极做好调研,奠定基础,2010年前逐步完善与落实。
二、专项工作(一)组织召开“推进北京市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工作会议”。
工作内容:一是部署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工作。
二是总结本市农村卫生工作开展情况,邀请专家作评估报告;表彰农村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交流农村卫生工作经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妇女保健和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建设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妇女保健和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京卫老年妇幼字(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妇女保健和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建设的通知京卫老年妇幼字(2015)14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北京妇幼保健院:为提升北京市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妇女保健、儿童保健服务能力,规范妇女、儿童保健服务,有效应对生育政策调整,认真落实医改妇幼公共卫生项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建设,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范围(一)开展妇女保健、儿童保健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提供妇女保健、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参照执行。
二、建设内容及评估标准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与建设规划》(京卫妇社字〔2006〕2号),以及妇女保健、儿童保健服务相关业务要求,确定房屋设施、设备配置、人员配备、信息管理、制度规范、服务内容、效果指标、档案管理、基本技能等9项建设内容。
依据A级、AA级、AAA级不同级别的妇女保健和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标准(见附件1、2),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查看、业务考核等方式进行评估。
评价指标共1000分,其中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妇女保健规范化门诊各500分,两个门诊同时验收,得分800分及以上者(每个门诊得分不低于400分)为合格。
三、建设要求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要达到A级规范化门诊要求。
原则上A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AAA级规范化门诊建设,B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AA级及以上规范化门诊建设,C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A级及以上规范化门诊建设。
四、进度要求2015年: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创建工作方案,统筹安排工作进度,选定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试点,开展妇女保健和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建设,开展评估验收,查找问题,总结工作经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部分政务服务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办理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部分政务服务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办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3•【字号】•【施行日期】2022.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部分政务服务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办理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按照《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要求,对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备案登记等16个政务服务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办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行告知承诺的事项1.对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备案登记2.对医疗机构外出体检备案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4.乡村医生执业期满再注册5.医疗机构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6.注销血站执业登记7.医师注销执业注册8.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注销9.医疗保健机构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注销10.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许可)注销申请11.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注销申请12.婚前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机构服务机构许可)注销申请13.产前筛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许可)注销申请14.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个人剂量监测机构资质注销15.注销放射(乙级)机构认定16.注销放射(甲级)机构认定二、按照告知承诺办理事项的方式申请人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以上事项时,应提交《告知承诺书》、所需申请材料,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及承担相应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即直接作出同意决定。
对于网上申请的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时限不超过0.5个工作日。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现场勘查、公示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告知承诺办理时限。
淄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基层医疗机构国医堂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基层医疗机构国医堂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4.12.23•【字号】淄卫办字〔2014〕156号•【施行日期】2015.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印发《淄博市基层医疗机构国医堂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淄卫办字〔2014〕156号各区县、高新区卫生(卫计)局,文昌湖区地事局:为推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国医堂建设,完善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根据《关于实施山东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的意见》(鲁卫中业务发〔2013〕2号)和《关于实施淄博市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淄卫字[2013]63号)精神,我委制定了《淄博市基层医疗机构国医堂建设标准(试行)》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
淄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淄博市卫生局代章)2014年12月23日淄博市基层医疗机构国医堂建设标准(试行)一、国医堂科室设置1、至少设有2个以上中医诊室或中医特色康复治疗室等,诊室集中设置。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国医堂面积不少于80㎡,乡镇卫生院国医堂面积不少于60㎡,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国医堂面积不少于40㎡。
3、各诊室应统一悬挂科室标识牌(棕色底,金字)及医师公示牌(白底红字),内容包括科室名称、医师姓名、照片、职称、特长、出诊时间等。
4、配备与开展中医药服务相适应的基本中医诊疗设备不少于5种。
5、彰显中医药文化。
综合运用平面及多媒体等手段宣传中医药文化和中医养生保健知识,营造中医药文化氛围。
二、国医堂人员配备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2名中级以上职称的中医执业医师;乡镇卫生院至少配备1名高年资的中医执业医师;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中医执业医师;村卫生室医生凭证上岗。
2、中医类别医师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总数不低于2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修订)通知(201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修订)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1•【字号】海政发[2009]5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修订)通知(海政发〔2009〕57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北京市海淀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海政发〔2003〕153号)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海淀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O九年十二月一日北京市海淀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修订)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创建本区良好人口环境,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辖区范围内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本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建立和完善以宣传教育为先导,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决执行“一票否决”。
第四条区、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完善工作机制,配备工作能力出色的专职工作人员,形成有效的管理网络。
第五条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核心机构。
负责根据市级规划并按照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本区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口计生委。
具体负责本区的计划生育及相关人口工作,并负责对领导小组制定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实施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信息反馈,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10•【字号】•【施行日期】2019.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结合新形势下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对基层卫生服务的总体要求,根据国家及本市对基层卫生工作的总体部署,我委制定了《2019年北京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各区实际,予以贯彻执行,推动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健康管理服务的有效落实,推进健康北京和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6月10日2019年北京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2019年本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总体思路是:以党的新时代卫生健康工作方针为指引,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满足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目标,以提升能力和激发活力为核心,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推动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健康管理服务的有效落实,努力推进健康北京和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一、大力改革,释放基层卫生健康服务活力1.打造紧密型医联体落实政府主导责任,充分发挥区域医疗资源作用,推进区域内医疗服务同质化管理。
研究制定紧密型医联体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努力实践医联体内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医保政策、信息系统等一体化管理,打通人员、资金、业务、药械、信息等要素,推动紧密型医联体试点建设。
创新紧密型医联体内一体化用人机制,促进人才向基层有序流动,提升分级诊疗水平,增强社区卫生服务吸引力。
2.强化绩效考核,确保基层卫生激励政策落地完善社区卫生和村级医疗卫生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方式,以评价基层卫生服务质量与效率为核心,将考核等次作为绩效工资和市对区医改考评奖励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及本市对基层卫生健康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新形势下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对基层卫生健康服务的总体要求和疫情常态化防控需求,我委制定了《2020年北京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6月15日2020年北京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2020年本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首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统筹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工作,进一步深化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提升服务能力,推动基层医疗卫生工作高质量发展和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进健康北京建设深入实施。
一、发挥公共卫生“网底”作用,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1.落实发热筛查哨点建设制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筛查哨点建设标准,完成发热筛查哨点设置与建设。
严格预检分诊、发热筛查、信息登记、初筛隔离、转诊跟踪管理,落实“四早”,发挥好疫情防控“探头”作用,提升传染病预警报告能力。
2.做实做细社区疫情防控工作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做好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中高风险地区来京人员、治愈出院患者等重点人员管理。
指导老年人、儿童、孕产妇、残疾人、慢性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做好个人防护。
做好辖区内集体单位、楼宇复产复工和学校、幼儿园复课复园防疫指导,加强消毒和防护知识培训,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3.严格实施院内感染控制各项措施严格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加强环境整治、强化日常消毒等措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25•【字号】京政办发〔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关于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25日北京市关于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本方案所指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为承担村级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任务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所、站)等医疗卫生机构。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明确村级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要求,建立乡村医生岗位管理制度,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参与,推进机构建设,强化运行保障,改善乡村医生岗位人员执业条件,改革服务模式和完善激励机制,着力解决农村地区医疗资源缺失及乡村医生队伍老化、待遇偏低等问题,筑牢农村基层卫生服务网,切实提高村级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推进城乡一体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满足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主要目标到2016年底,全面实行乡村医生岗位管理,建立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培养、聘用和退出机制,探索建立政府补助稳定增长机制;着手实施847个“空白村”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及岗位人员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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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卫生室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05•【字号】•【施行日期】2017.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卫生室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各涉农区卫生计生委:为加强我市村卫生室管理与服务,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19号)的要求,我委牵头制订了《北京市村卫生室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4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设置、基本建设与设备配置第三章人员配备与管理第四章功能任务与业务流程第五章业务管理第六章财务及医保管理第七章附则北京市村卫生室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村卫生室管理,规范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提升村级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居民更好地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关于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北京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村卫生室。
第三条本规范所指乡村医生岗位人员为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乡村医生执业资质人员。
第二章规划设置、基本建设与设备配置第四条村卫生室与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共同构成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各区应统筹规划和设置。
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另设村级医疗卫生机构。
政府应优先安排偏远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行政村的村卫生室建设。
第五条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民族医学科),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村卫生室的服务方式包括门诊、巡诊等。
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
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在村卫生室前增加识别名。
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六条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应当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村卫生室的房屋应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及国家卫生学标准。
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
经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
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第七条村卫生室要有明显禁烟标识,室内禁止吸烟。
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
第八条村卫生室可根据开展的业务情况配置相应的仪器和设备。
如: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吸痰器、简易呼吸器、身高体重计、便携式高压消毒锅(带压力表)、清创缝合包、出诊箱、治疗盘、冷藏包(箱)、至少50支各种规格一次性注射器、医用储槽、有盖方盘、氧气包、开口器、压舌板、止血带、电针仪、TDP神灯、诊查床、观察床、无菌柜、健康档案柜、中西药品柜、中药饮片柜(药斗)、治疗推车、急救箱、桌椅、健康宣传板、担架、处置台、有盖污物桶、输液架、地站灯、手电筒、应急照明设施、电脑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及与开展工作相关的其他设备等。
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村卫生室应配置相应的中医药服务设备。
第九条各涉农区政府负责承担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等任务,承担所需的水、电、暖等经费补助,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乡村医生岗位人员补助。
鼓励村集体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运行。
第三章人员配备与管理第十条围绕建立乡村医生岗位管理制度,各涉农区按照岗位需求配置相应人员,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人员均可从事乡村医生岗位工作,逐步建立区级定岗、乡镇管理、村级使用的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备乡村医生岗位人员。
第十二条乡村医生岗位主要职责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以下内容: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基本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需要转诊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参照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要求,单独或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团队与辖区农村居民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统一管理下,完成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新进入乡村医生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医学大专以上学历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岗位人员来源可多渠道。
定向培养。
充分利用北京高等医学院校资源,选择符合培养条件的农村青年,按照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方式,定向培养医学大专毕业生,毕业后考取执业助理医师的,聘用到乡村医生岗位工作。
公开招聘。
招聘对象为退休医务人员、医学院校毕业生以及其他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人员。
上级医疗机构派驻。
区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探索编制统筹、人员互补、分工合作、技术帮扶的工作路径,根据实际情况派出适宜人员承担乡村医生岗位工作,帮助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采取政府奖励的方式,鼓励不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在岗人员参加由高等医学院校开设的临床医学或农村医学专业学习,提高学历层次;鼓励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在岗人员按规定考取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六条市卫生计生部门统筹管理并组织实施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培训工作,每年累计不少于两周。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岗位人员每3年免费到区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不少于1个月。
乡村医生岗位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岗位培训和医师定期考核,参加培训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对乡村医生岗位人员承担的政府委托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药物服务,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补助,补助实行动态增长,增长幅度与本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相适应。
乡村医生岗位政府补助额度的60%为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40%为承担基本医疗和使用基本药物的补助。
补助额度的40%按月发放,60%经考核合格后发放。
第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指定专人负责乡村医生岗位管理工作,加强日常监督指导,规范服务。
每月至少组织辖区内村卫生室人员召开一次例会,包括以下内容:(一)村卫生室汇报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工作情况,报送相关信息报表,提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反映的问题予以协调解决,必要时向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开展业务和卫生政策等方面的培训,并部署工作。
第十九条乡村医生岗位人员按要求定期参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组织的例会及其他会议和学习培训,有会议记录和学习笔记。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安排,定期汇报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情况,报送相关统计信息。
第二十条市卫生计生部门针对全市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制定绩效考核指导性文件,区级卫生计生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乡村医生岗位人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绩效考核可由属地乡镇政府牵头,委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与村委会共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岗位补助资金发放和执业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支持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加入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在完善乡村医生岗位人员社会保障待遇基础上,各涉农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乡村医生岗位人员退出年龄。
此外,对出现违反医师执业有关规定、考核不合格及其他不适合从事乡村医生岗位工作的情况,建立乡村医生岗位人员退出机制。
第二十二条各涉农区可采取政府资助的方式,将乡村医生岗位人员纳入辖区内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统一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建立适合乡村医生岗位特点的医疗风险化解机制,改善乡村医生岗位人员的执业环境。
第二十三条对村卫生室以及乡村医生岗位人员的管理体制及模式,各涉农区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功能任务与业务流程第二十四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二)急危重症患者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服务;(四)各区卫生计生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务:(一)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二)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三)区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医疗服务。
第二十六条基本医疗服务业务流程和标准(一)建立首诊负责制。
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对首次接诊的患者应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作出初步诊断和处置,对急、危重症患者进行初步现场急救,及时书写抢救记录,并尽快与院前急救机构联系,做好转诊工作。
(二)医疗文书书写规范。
门诊日志登记:包括就诊日期、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现住址、联系电话、过敏史、发病日期、初诊/复诊、主要症状或体征(血压)、处理意见、医师签名等;如有传染病,应注明病情报告情况,及时进行传染病报告登记,按时限上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门诊病历:包括主诉、现病史、一般体格检查和必要的专科检查、诊断、用药及签名,接诊医生、治疗的护士应签全名。
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炼、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涂改。
处方: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患者开具处方,处方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内容包括年、月、日,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初步诊断、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及剂量、医生签字、发药人签字、划价;执行中国药典及有关部门颁发的药品标准,未有规定之药品可采用通用品名;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药品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